2017法硕考研刑法重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
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规定的,处罚犯罪行为的法律,它是国家权利的一部分,是国家机关依法支配其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手段。
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固然是国家机关对于犯罪行为的一种制裁手段,不过刑法另一方面是对于国家权利的一种维护。
刑法之所以成为国家的权力的一部分,是因为刑法规定的处罚,故为国家义务的一部分。
二、刑法的性质和功能刑法具有严格的法律属性和政治属性。
1. 刑法的严格的法律属性刑法是一种国家管理国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刑法所设的处罚规定是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法律意输。
所以,刑法中有很多的法律概念、法律条款等,但是刑法和民商行政等普通的法律不同,它不仅仅是符合一般法律的特征,更是符合国家当时的政治要求。
因此,刑法所以直接的对国家的政治要求来制定。
2. 刑法的政治性刑法的性质和功能缓为政治性。
刑法是一个国家处理犯罪问题的重要法律筹根,与国家的长治久安有非常重要的联系。
刑法具有预防犯罪、保护国家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又体现出国家的权威,所以其政治性格一一渐为明显。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刑法制度建设和刑法实施的法律原则,一般包括普遍性原则、特别性原则、规定性原则。
1. 普遍性原则普遍性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普遍适用于全体公民以及其他属》即。
刑法不分长幼贵贱、贫富贵贱,对任何人犯了相应的罪行都依法予以相应的惩罚。
2. 特别性原则特别性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而不扩散到他人身上。
刑法偏爱的重点都是放在犯罪行为上。
3. 规定性原则规定性原则是指刑法的规定是明确的。
刑法规定的性质显然是具有非常明确的,有时候为了尽量的避免并不存在的同情济,正法规定了死刑、终身监禁等虽线的严重惩罚。
这些就为必要的规定性拉谈依据。
四、刑法中的主要概念1. 犯罪:犯罪是指依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大量行为。
是指对社会修离风险行为的广泛概括。
2. 犯罪主观要素犯罪刑事责任的形成必须具备的一定心理状态,即犯罪的主观方面。
2017法硕《刑法》记忆口诀
2017法硕《刑法》记忆口诀法硕专业学位是从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的培养方式引进而来,是我国唯一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明令不准本专业报考的研究生专业。
法硕可归为既是精神满足型又是物质实现型的专业,可以得到丰厚的物质回报,对于广大有志于法律事业而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考取法硕是直接从事法律工作或进一步深造的最佳选择。
准备法硕的复习首当其冲的当然是记忆。
法硕内容庞杂,专业课加起来就有五门,因此复习工程相当的大。
对于这五门专业课的复习,应该根据不同科目的特点来安排具体的复习应对方法。
下面来具体说说每一科的特点以及复习建议。
1、预备(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中止(无损当免损当减);未遂(可从、减,教唆犯罪未遂心);2、胁从(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从犯(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
);3、自首、立功、坦白: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罪轻可免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并避免特别严重后果,才可减轻处罚;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减、免大功扛,自首又重大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考虑此三种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中止看两眼,(鼓励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有损、无损待遇不同)无损当免损当减(刑法第24条)。
5、应当从轻或减轻;十四十八过失翁。
(14到18岁的人及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过失犯罪的才有此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6、可以减轻或免除;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行贿介贿快声张。
(要抢在被追诉前声张-主动交待,晚了白搭;介贿是指介绍贿赂)贪污受贿别超限,悔改过后就退赃。
(数额在5000-10000元之间者方可考虑本情节,悔改并积极退赃)尚未造成严重果,欠帐不赖诉前偿。
(恶意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7、可以从轻或减轻;自首立功样样行。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第一部分专业基础试题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单2017.1}1.近年,我国司法机关展开“猎户行动”,追捕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刑事审判,此举是为了实现刑法的A.规制机能B.保障机能C.保护机能D.补偿机能答案:C。
【考点】刑法的机能。
【解析】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一般说来具有3种机能:规制机能即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
其方式是对犯罪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类似行为,从而避免犯罪。
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法益保护机能是指刑法通过惩罚侵害法益的犯罪,从而发挥保护人民、社会、国家的法益的作用。
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和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2017年《昶霖预测》原文:“◆§1:1.简述刑法的机能(和任务)。
”{单2017.2}2.甲国公民乘坐乙国飞机飞越丙国领空时,殴打中国籍乘客刘某致其重伤,甲国公民对刘某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A.属地管辖原则B.保护管辖原则C.属人管辖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答案:B。
【考点】空间效力。
【解析】保护管辖权▲记忆:领域外、外国人、原则不追究。
《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017年《昶霖预测》原文:“∥复习考点:刑法的渊源、解释、原则、空间效力。
”2017年《法硕6套卷》第32页卷3单选第15题——同考点★★,点击查看{单2017.3}3.下列选项中,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是A.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锁在家中,外出数天致母亲饿死B.乙(纳税人)作假账,少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20%C.丙(司机)驾驶时,离开公交车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造成交通事故D.丁(医生)在飞机上目睹乘客心脏病突发未予施救,该乘客不治身亡答案:B。
法律硕士考点汇总
法律硕士知识点刑法学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处罚的法律规范总和。
刑法有:刑法典(狭义的刑法)、单行刑法(为了某类犯罪单独制定的刑法)、附属刑法(其他法律中关于犯罪的规定)刑法的特征:1、保护对象的广泛性2、制裁手段的最为严厉3、刑法的任务和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手段),保护人民利益(目的)。
我国刑法任务1、维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财产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刑法由总则、分则、附则构成。
总则:规定犯罪概念,刑法基本原理。
分则:具体规定犯罪和处罚。
附则:规定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单行刑法的效力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平等地受保护,违法者应该受平等制裁),罪责刑相适应(犯罪人受到的刑法应该和他的罪过和刑事责任相符合)刑法的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空间效力:是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的效力,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主义,普遍管辖我国是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普遍管辖为辅刑法时间效力: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有无溯及力问题刑法生效时间:自颁布之日生效,颁布后一定时间生效,专门决定来规定生效时间溯及力:是对刑法生效之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
犯罪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1、具有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处罚性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因素:犯罪的客体,犯罪时间地点,犯罪手段,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初犯还是累犯),主观心理状态区别酌定情节种类犯罪构成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客体:所侵害的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客观方面:犯罪行为和造成的结果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应该承担责任的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犯罪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未遂犯,中止犯,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加重和减轻)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特点: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是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客体的政治意义越大,社会危害性越大,对于我们区别此罪和彼罪,罪轻罪重,准确地定罪量刑都有重要的意义。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法条分析示例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法条分析示例法条分析:从两种考试模式把握。
两种考试模式:⒈给出法条,根据法条给出4个提问的问题,要求按照提问做出具体回答,并分析原因。
其中包含一个相关概念比较、认定问题。
⒉一个不做出具体要求的怎么答,一般那四个犯罪构成都要回答,具体要求一般是每个要点就是出题点重点法条: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法条是考试的一个重点,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的重点法条认真把握。
法条举例:【法条分析1】《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题型1』1、适用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该法条所确认的构成(什么是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方式)?2、如果甲15岁、乙20岁共同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的,如何处理?不得适用死刑3、问如果此人劫持航空器后又杀人或者致人重伤的,如何处罚?数罪并罚。
4、既遂的标准?行为犯。
『题型2』:请对该法条进行评析。
分析:1、本罪的罪状是简单罪状。
罪名是劫持航空器罪。
2、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劫持航空器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客体是什么,客观方面表现为怎么样,主体要注意的是什么,如果主体是自然人犯罪的话一定要强调它是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法定刑。
本罪的法定刑有两档,犯本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是相对确定法定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这是绝对确定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构成。
【法条分析2】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结果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了解刑事法中的刑罚种类与量刑原则
了解刑事法中的刑罚种类与量刑原则刑事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
刑罚是刑事法中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手段,种类繁多,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量刑。
本文将从刑罚的种类以及量刑原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刑罚种类1. 主刑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常见的一类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有期徒刑是指在刑期内,犯罪人员被剥夺人身自由并接受改造教育;无期徒刑是指犯罪人员被剥夺人身自由,刑期没有明确限定;死刑是指犯罪人员因特别严重的罪行被判处终身剥夺人身自由,最终以死刑执行。
2. 副刑副刑是对主刑的补充,它根据犯罪人员的情况和刑罚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常见的副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罚金是指犯罪人员必须支付给国家或被害人的一定金额;没收财产是指对犯罪人员非法获得的财物进行没收;剥夺政治权利是指犯罪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不能参与政治活动和担任某些职务。
3. 宣告刑宣告刑是对轻微犯罪行为的制裁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限制出入境、吊销执照等。
责令公开道歉是指犯罪人员需要公开承认错误并向社会道歉,以显示悔罪态度;限制出入境是指犯罪人员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离开或进入国境;吊销执照是指犯罪人员被剥夺从事某些职业或行业的许可。
二、量刑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中的重要原则,意味着任何一种刑罚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随意加重或减轻刑罚。
法定刑是指法律对每种犯罪行为规定的刑罚幅度,法官在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刑时必须遵守法定刑的限制。
2. 個別化原則个别化原则强调量刑应根据犯罪人员的个人特点和犯罪情况进行判断。
包括犯罪人员的年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法官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使刑罚更加合理和公平。
3. 公正正義原则公正正义原则是刑事法中的核心原则,强调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在量刑时,法官应当考虑到犯罪行为对社会和受害人的危害程度,既要保护社会秩序,又要保护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
考研法律学刑法重点知识点
考研法律学刑法重点知识点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和性质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制定的,以刑事责任为内容,以刑罚为手段的国家法律规范。
刑法的性质是一种公法,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专属性等特点。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刑法实施必须有法律依据,不得以行政规范等其他形式代替。
2. 罪刑法定原则:罪与刑的适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得任意设置罪名和刑罚。
3. 人质主义原则:刑法所保护的是人的价值和权益,关注的是犯罪的主体。
4. 公正原则:刑法实施必须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判决的合理。
5.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与刑必须相适应,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应当在刑罚确定上得到相应的体现。
6. 个别化原则:法官要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对其犯罪和刑罚进行个别化的判断和处理。
三、犯罪及其构成要件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犯罪责任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1. 犯罪的客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法律规定的客观方面的要件。
2. 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等主观心理状态。
四、罪与刑的关系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具备了构成犯罪的各项要件,具有犯罪责任的行为。
刑是指国家依法实施的对违反刑法规定的人实施的惩罚措施。
罪与刑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罪与刑之间实现相对平衡。
五、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拘役;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刑罚的适用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人格特征等进行综合判断。
六、刑法的适用原则1. 刑法适用的普遍原则:适用刑法必须考虑其规定的适用范围,不能擅自改变刑法的趣旨和目的。
2. 刑法适用的平等原则:对于相同的犯罪行为,应当一视同仁,刑罚要对所有人适用平等。
3. 刑法适用的利益原则:刑法适用应当以保护人民利益和社会利益为目的。
4. 刑法适用的合理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合理,不能随意主观臆断。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备考资料(一)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备考资料(一)凯程考研整理如下,供同学们参考,如果有考研报考的问题,可以咨询凯程老师qq:刑法学是法硕考研试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方便广大考生复习,法硕辅导老师整理了刑法学备考资料,希望能为正在备战2017年法硕考研的同学提供复习参考。
1.甲系某派出所所长。
一日,甲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老大要率众弟兄与另一犯罪团伙械斗。
甲听后认为该老大平时对自己毕恭毕敬,认为他们不可能在自己的辖区械斗,即未采取措施。
数日后,械斗发生,双方数十人受重伤。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A.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罚B.以玩忽职守罪处罚C.以滥用职权罪处罚D.不构成犯罪答案:B解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行使职权、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程序,实施职务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有包庇、纵容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行使职权。
本案中,甲虽得知黑社会性质组织准备闹事,但出于过于自信而未采取预防措施,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应以玩忽职守罪处罚。
2.中国公民李某在美国****了中国公民黄某(女),被美国法院以****罪追究了刑事责任,李某回到中国后,以中国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不受该外国法院判决约束,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B.鉴于李某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应当免除刑罚处罚C.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不能依照中国刑法在进行追究D.鉴于李某在国外已受到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答案:AD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任命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国外已受过刑罚处罚的,恶意免除或减轻处罚。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刑法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惩治犯罪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刑法名词解释如下:1. 刑法:刑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用于规定和惩处犯罪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
2. 罪行: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称为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形式。
3. 罪犯:犯罪行为的主体称为罪犯,是指犯罪的个人或组织。
4. 犯罪: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5. 刑罚:国家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对罪犯作出的惩罚措施。
6. 死刑:最高刑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实施终身有期徒刑。
7. 无期徒刑:对罪行严重,不宜释放的罪犯实施的徒刑,未规定刑期。
8. 有期徒刑: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实施的徒刑,规定了刑期。
9. 缓刑:对判决的刑期中,可以暂缓执行或者减轻刑罚,并将罪犯对社会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的刑罚。
10. 拘役:对一些轻微犯罪,刑期较短的罪犯实施的徒刑。
11. 管制:对一些轻微犯罪,刑期不超过一年的罪犯实施的刑罚。
12. 罚金:对财产犯罪的罪犯依法征收的刑罚,支付一定金额的钱款。
13. 刑法适用原则:刑法规定的罪行和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明文不罚、法有明文不释、不能罚刑两重等。
14. 立功: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主动揭发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向警方提供重大犯罪线索,可以减轻刑罚或免于刑罚。
15. 自首: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可以减轻刑罚。
16. 主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作案动机、意图和罪犯的精神状态等个人主观因素。
17. 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环境、方式、对象等与罪犯个人无关的客观事实。
18. 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中,人人平等,不分种族、性别、年龄、财产状况、社会地位等。
19. 民事赔偿:对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由罪犯负责赔偿。
20. 辩护权: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刑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解释。
考研法硕刑罚的期限汇总表
管制
3个月~2年
拘役
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 6个月~15年
无期徒刑
死刑
立功:25年
并罚上限 3年 1年 不满35年,不超过20年;超过则25年
管制
缓刑
禁止令 不少于三个月 不少于两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可不剥夺】
缓刑(不能折抵考验期)
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计算
1年~5年,执行完毕之日起或有期假释之日起
原判刑罚~1年,不少于2个月 原判刑罚~5年,不少于1年
终Hale Waihona Puke 【减为有期的,3年~10年】备注: 禁止令是在管制执行期间和缓行考验期间内 从业禁止是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减刑
不少于原判刑罚1/2
不少于13年 减为无期,不少于25;减为25,不少于20
假释
执行1/2,考验期为剩余刑期 执行13年,考验期10年
法硕复习指导:刑法学内部讲义—法条分析题
法硕复习指导:刑法学内部讲义—法条分析题法条分析题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2.《刑法》第316条第1款:“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3.《刑法》第270条第1款、第3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4.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
本人不能说明其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试分析条款规定。
5.《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6.《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7.《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与适用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与适用刑罚作为刑法实施的核心手段之一,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约束的方式。
刑法规定了各种刑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以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正法治。
本文将着重讨论刑法中的刑罚种类以及其适用。
一、主刑主刑是刑法中常见的刑罚种类,指的是对犯罪分子直接加以施行的刑罚。
主刑的种类多样,下面将对几种常见的主刑进行介绍。
1.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刑法中常见的主刑,适用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罪犯。
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期徒刑可以分为固定期限有期徒刑和可变期限有期徒刑。
固定期限有期徒刑是指判决书中明确规定了具体服刑年限的刑罚,而可变期限有期徒刑则是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和改造情况,通过法定和裁量期限的方式确定具体服刑年限。
2.拘役:拘役是一种比有期徒刑刑期较短的主刑,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罪犯。
拘役一般不超过三年,在刑罚执行时,犯罪分子被限制在特定场所居住,同时需要接受相关的教育和改造。
3.监禁:监禁是指将犯罪分子限制在特定的监狱或看守所中,剥夺其自由身份并接受法律的监管和改造。
监禁一般适用于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罪犯,刑期较长,同时也适用于某些特殊的刑事犯罪行为。
二、附加刑除了主刑,刑法中还规定了各种附加刑,作为对犯罪分子的补充惩罚和约束措施。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附加刑种类。
1.罚金:罚金是指对犯罪分子财产的处罚,通常以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刑事犯罪行为为适用条件。
罚金的数额一般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经济能力来确定,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犯罪所得等因素相关。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暂时或永久取消其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益。
剥夺政治权利旨在对犯罪人员进行政治上的惩罚和约束,防止其继续利用政治手段危害社会。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财产加以取消、收归国家所有。
没收财产既是对犯罪分子非法行为的惩罚,同时也是弥补受害人损失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刑事案件中的各类刑罚解读
刑事案件中的各类刑罚解读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分子的刑罚是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手段,也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刑罚分为多种类型,每一种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和作用。
现在,我们将对刑事案件中的各类刑罚进行解读。
一、死刑死刑是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被判处死刑意味着罪犯必须被执行极刑。
死刑的适用范围通常是特别严重的罪行,如故意杀人、特大毒品犯罪等。
对于严重侵犯他人生命权、安全权的罪行,死刑有着强烈的威慑作用,能够维护社会安宁与正义。
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无固定刑期的刑罚,其目的是将罪犯长期隔离在监狱中,避免其对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
无期徒刑适用于犯罪性质严重、与社会和谐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罪行,如恐怖袭击、黑社会组织犯罪等。
对于这类罪犯,将其永远剥夺自由是保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必要手段。
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一定刑期的刑罚。
刑期的长短根据犯罪的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罪犯的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衡量和判断。
有期徒刑适用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如盗窃、贩毒、赌博等。
这种刑罚相对于无期徒刑来说,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和社会回归的可能。
四、缓刑缓刑是指判处刑罚时,暂不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监督、教育和改造。
判决缓刑的目的是帮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引导其积极转变,重返社会。
通常情况下,缓刑适用于初犯、犯罪较轻,但具有悔罪表现和改造可能的罪犯。
缓刑的执行条件和期限将根据罪犯的表现和犯罪情况进行裁定。
五、拘役和管制拘役和管制是一种对犯罪分子进行限制自由的刑罚,但时间相对较短。
拘役通常在未满三年的刑期内执行,而管制则执行六个月以下的刑期。
这两种刑罚适用于较轻的犯罪行为,如轻微伤害、故意损坏财物等。
拘役和管制的目的是警告和教育罪犯,使其认识到犯罪的错误,并且不再犯罪。
六、罚金罚金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刑罚形式之一,它是通过罚金金钱的方式对罪犯进行处罚。
罚金通常适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如交通违法、违约金等。
通过罚款可以对罪犯产生经济上的压力,提醒其遵纪守法,同时帮助恢复受害者的损失。
法硕考研-刑法学资料-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
2017考研已经拉开序幕,很多考生不知道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考研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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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一、刑罚体系的概念(低频考点)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二、刑罚方法的分类(低频考点)刑罚方法的分类,基本上有两种方法:(一)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
(二)根据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作出划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
根据《刑法》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我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低频考点)(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二)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四、主刑(高频考点)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需要注意:第一,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第二,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
(一)管制1、管制的概念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管制的特点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
(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基础课真题及解析(1)刑法学部分
2017人大法硕(非法学)考研:2004年法律硕士考研专业基础课真题及解析(1)刑法学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A.走私毒品B.贩卖毒品C.决水D.拐卖妇女、儿童【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在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决水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贩卖毒品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揭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A.犯罪客体B.犯罪客观方面C.犯罪主体D.犯罪主观方面【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犯罪客体的功能。
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任何犯罪,都要侵害一定的客体,如果某种行为没有或者不可能侵害任何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
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具体性质和种类,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
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犯罪客体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甲离婚后嫌才3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
甲5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
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A.纯正的不作为犯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C.纯正的作为犯D.结果加重犯【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纯正不作为的认定。
所谓纯正不作为,是指只能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
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罪只有少数几种。
与纯正不作为犯罪相对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即既可以以作为形式构成犯罪,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犯罪,当其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犯罪时,就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施行日期】2017.11.0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法信”平台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法重点背诵
①法定情节:从重情节、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免除处罚情节(不含加重情节)。
★应当·从重处罚情节:★应当·免除——未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应当·减轻——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应当·减轻、免除——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4)自首+立功。
★应当·从轻、减轻——14<X<18周岁犯罪。
★应当·从轻、减轻、免除——从犯。
★可以·免除——1)自首,犯罪又较轻2)非法种植毒品植物,收获前自动铲除。
★可以·从轻、减轻——1)未完全精神病人2)未遂犯3)教唆未遂4)自首5)立功。
★可以·减轻、免除——1)在外国犯罪已受刑罚者2)重大立功表现3)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4)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介绍贿赂行为5)贪污5000<X<10000,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6)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7)介绍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可以·从轻、减轻、免除——1)聋哑、盲人犯罪2)预备犯。
累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而应在撤销假释之后,适用数罪并罚。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故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
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同样不构成累犯,而应当在撤销缓刑之后,适用数罪并罚。
4.前后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缓刑条件实质条件、根本条件:不致危害社会(危害国家安全罪可缓刑)战时缓刑条件对象: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军人(应含拘役)基本依据、最关键适用条件:战争条件下无现实危险拘役:原刑期以上~1年,但须≥2个月缓刑考验期有期徒刑:原刑期以上~5年,但须≥1年①刑罚执行主体是有关司法机关(不止法院):人民法院:死刑、罚金、没收财产。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刑法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均是我国刑法中关于刑罚的规定。
其中,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犯罪的法定刑和量刑准则,而第五章则涉及到刑罚执行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规定。
下面将分章节对这两个章节进行详细阐述。
第四章犯罪的法定刑和量刑准则第一节犯罪的法定刑犯罪的法定刑是指法律针对某种犯罪行为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我国刑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法定刑:1.死刑: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恶性谋杀、贩卖毒品等严重犯罪行为。
2.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恶性谋杀、贩卖毒品等严重犯罪行为,以及其他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自残、自杀的故意伤害、侵犯人身自由、贪污贿赂、强奸等犯罪行为。
3.有期徒刑:主要适用于故意伤害、强奸、抢劫、敲诈勒索、贪污贿赂、走私等犯罪行为。
4.拘役:主要适用于违反交通管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轻微犯罪行为。
5.管制:主要适用于破坏文物、散布淫秽物品等轻微犯罪行为。
6.罚金:主要适用于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污染环境、偷税漏税等轻微犯罪行为。
第二节量刑准则量刑准则是指在规定的法定刑范围内,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缓急,以及加减各种情节,对犯罪分子的刑罚幅度进行确定的一系列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了以下量刑准则:1.罪行轻重、情节恶劣程度。
2.犯罪数额或者损失、危害程度。
3.犯罪手段、方法、后果。
4.犯罪主观恶性、虚假陈述、自首、悔罪等情节。
5.犯罪人在作案时年龄、精神状况、犯罪背景等因素。
第五章刑罚执行和有关规定第一节刑罚执行刑罚执行是对判决文书中规定的刑罚内容进行实施的过程。
刑罚执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公正、公开、透明。
2.人道、文明、有教育意义、鼓励改造。
3.依法限制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
4.提高刑罚执行的效率和质量。
5.保障犯罪分子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权益。
第二节刑罚减轻和暂予监外执行刑罚减轻是指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时,根据其主观恶性、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将法定刑或量刑幅度减少的一种裁判方式。
法硕考试需要记忆的法制史简答题
答: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具体制度,包括:
第一,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第二,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第三,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在审判规则方面,吸收了西方国家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辩护制度等,但并未能真正实施。
第三,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即现阶段不禁止土地出租与转让,但同时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实行土地国有制。
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这部土地法也体现了“左”倾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实施“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这些错误后来陆续得到纠正。
33、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答: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其一: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干名犯义”作为传统法律中的重要罪名,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
其二:关于“存留养亲”。
其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
其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
其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27、清末司法机关调整?
答:清末司法机关改革比较全面,对中国传统的司法组织体制进行了较大调整:
第一,保护土地所有权。公有土地所有权归边区政府,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定范围内可自由使用、收益、处分(买卖、典当、抵押、赠与、继承)。不论公、私土地所有权均受法律保护,强调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
第二,减租交租。按照“二五减租”原则,地主出租土地一般必须依抗战以前原租额减轻25%的地租。收租人不得多收、预收、收取押租及欠租作息。承租人不得短少租额。
法硕考试分析笔记之《刑罚》
法硕考试分析笔记之《刑罚》●主刑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最轻/限制自由刑●特征●不予关押●限制一定的自由(禁止令)●具有一定的期限:3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的不超过3年●除一定的自由限制之外,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仍然享有,劳动同工同酬●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在执行期间遵守以下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报执行机关批准●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令●禁止令: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宣判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命令。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但判处管制的不得少于3个月(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时间短于3个月的除外),宣告缓刑的不得少于2个月。
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短期自由刑●特征●剥夺自由●期限较短,1~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执行●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每个月可以回家1-2天,劳动酌量发放报酬(优待)●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特征●剥夺自由●具有一定期限,6个月-1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5年●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其它执行场所:3个月以下的进看守所●强制罪犯(有劳动能力的)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执行●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特征●无期限限制,剥夺终身自由●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除无劳动能力的,均要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中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生命刑/极刑●适用及其限制少杀、慎杀政策;通过刑法总则规定与分则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来控制死刑数量,限制其适用●限制死刑适用条件:罪行极为严重,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犯罪不满十八、审判怀孕的均不适用;审判满75的除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一般不适用●限制死刑适用程序:死刑立即执行的报请最高法核准●限制死刑执行制度:非必要均死缓●执行方法●立即执行●死缓●两年内未再故意犯罪,减为无期●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有最高发核准,执行死刑●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罚金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财产刑●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执行方式●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基本原则(与没收财产不同)●减免缴纳●延期缴纳●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适用方式●并处没收财产●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或者没收采取——先罚后没●执行方式●没收财产为合法财产——收缴为不合法;“没收”犯罪工具的为保安处分措施●财产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部分或者全部——当时性●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会同公安执行●没收财产之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资格刑——由公安机关执行●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适用范围及对象●危害国家安全的,应当适用●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适用●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适用●分则未规定独立适用的,不得独立适用●期限●独立适用or主刑(有期徒刑、拘役)附加的,1-5年——拘役执行完毕时起算;有期完毕or假释之日起算●管制附加的,与管制同期——同时起算●死刑、无期的,终身●死缓改为有期的or无期减为有期的,3-10年——从减刑后的刑期完毕之日or假释之日起算●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专门适用于外国人●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为可以适用●单处驱逐出境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附加的,自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非刑罚处罚方法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从业禁止人民法院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备判处刑罚的人,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相关职业●3-5年●是判决裁定的一部分,不属于刑罚,但拒不执行可能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算时间: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其它法律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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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刑法重点:有期徒刑
和无期徒刑
1.有期徒刑及其适用有期徒刑指的是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
①剥夺罪犯自由,将其羁押于特定的设施、场所中:②具有一定期限:6月~
15年
,max: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羁押1日=刑期1日。
有期徒刑可以减刑,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若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15
~
20年有期徒刑。
③执行机关为监狱、其他执行场所:监狱、少管所、看守所。
有期徒刑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
<
1年,则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④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无论在何种场所,有劳动能力都要参加劳动。
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2.无期徒刑及其适用无期徒刑指的是剥夺罪犯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①没有刑期限制,剥夺罪犯终身自由:实际上可以减刑、假释、特赦释放。
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问题。
③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除没有劳动能力外,都要在执行场所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④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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