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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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4版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4版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4版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一份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判定指南,于2024年发布。

该《指南》共分为八个部分,包括绪论、专利权归属、专利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要件、专利权利要求的使用、专利权有效性辩护、专利侵权扩大控告、专利侵权责任、专利权行为制止等内容。

《指南》首先在绪论部分对其制定目的以及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该指南适用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专利侵权案件。

接着,在专利权归属部分,明确了专利权爭议的几种情形,并给出了对这些情形的处理原则。

在专利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要件部分,对于制、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专利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进行了详细说明。

《指南》还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使用进行了详细解释,包括对侵权行为的界定、专利权要求与技术方案的对应关系、功能要件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同时,对于专利权有效性辩护的问题,《指南》也提出了明确的原则和标准,包括对权利要求的解释、盗窃发明的定性、先知条件的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在专利侵权扩大控告部分,《指南》明确了专利权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可以请求法院酌情扩大被告的侵权行为范围,以便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而在专利侵权责任部分,《指南》介绍了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判决侵权赔偿的原则和标准。

最后,《指南》还涉及了专利权行为制止的问题,包括对侵权行为的制止令的规定、违约金的计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同时,还对专利侵权判定的举证和证据质证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总之,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4版)是一份较为完整的专利侵权案件判定的指南。

通过该指南,能够更好地指导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确保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权利人和被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合理。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流程及申诉登记表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流程及申诉登记表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流程及申诉登记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流程1. 申诉提交: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受害方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诉材料。

申诉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诉提交: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受害方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诉材料。

申诉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双方联系信息- 纠纷描述- 相关证据2. 材料审核:相关部门将对提交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材料审核:相关部门将对提交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3. 调解协商:在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联系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协商。

调解协商旨在解决纠纷,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协商:在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联系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协商。

调解协商旨在解决纠纷,达成一致意见。

4. 调解协议:如果调解协商取得了积极的进展,相关部门将协助双方起草调解协议书,并要求双方签署。

调解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调解协议:如果调解协商取得了积极的进展,相关部门将协助双方起草调解协议书,并要求双方签署。

调解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权益保护措施- 和解金等经济补偿5. 申诉登记:一旦调解协议书签署完毕,相关部门将对纠纷进行登记,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申诉登记:一旦调解协议书签署完毕,相关部门将对纠纷进行登记,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6. 执行监督:登记完成后,相关部门将进行执行监督,确保调解协议书的有效履行。

执行监督:登记完成后,相关部门将进行执行监督,确保调解协议书的有效履行。

7. 诉讼程序:如果调解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受害方保留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诉讼程序:如果调解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受害方保留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申诉登记表以上是关于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流程及申诉登记表的详细介绍。

请按照流程填写申诉登记表,以确保您的知识产权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19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文版目录第一部分相关程序问题11、主体资格的确定11.1 【在先权利人的范围】11.2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11.3 【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时间】11.4 【引证商标转让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影响】21.5 【未通知诉争商标受让人参加评审的法律后果】21.6 【诉争商标转让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影响】21.7 【追加诉讼当事人的范围】21.8 【异议事由与主体资格的认定】31.9 【涉外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32、审查范围42.1 【遗漏评审理由的法律后果】42.2 【第十三条与第三十条的选择适用】42.3 【超范围审查的法律后果】42.4 【补充评审证据】52.5 【商标驳回复审的审查范围】52.6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的审查范围】52.7 【商标权无效宣告的审查范围】52.8 【商标行政诉讼中审查范围的确定】62.9 【“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的同时适用】63、送达63.1 【送达地址的确认】63.2 【电子送达】73.3 【送达认定标准】73.4 【送达的举证责任】73.5 【送达程序不当】74、“一事不再理”的认定84.1 【“相同的事实”】84.2 【“相同的理由”】84.3 【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95、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处理95.1 【证据的提交】95.2 【重审裁决的审查程序】95.3 【提起诉讼的处理】106、其他程序事项106.1 【商标注册事项的认定依据】106.2 【起诉日期的计算】106.3 【商标评审部门的举证责任】106.4 【逾期作出被诉裁决的处理】106.5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证据的提交与采纳】11 6.6 【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116.7 【诉讼费用的负担】116.8 【未告知合议组成员】116.9 【双方代理】126.10 【诉讼终结的适用】126.11 【当事人拒交“翻译文本”的处理】12第二部分相关实体问题127、基本规则127.1 【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127.2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137.3 【商标标志构成要素】137.4 【商标受让不影响相关条款的认定】137.5 【注册人被吊销或者注销的处理】138、商标法第十条的适用148.1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认定标准】148.2 【含有中国国家名称的标志】148.3 【含有外国国家名称的标志】148.4 【“欺骗性”的认定】158.5 【使用企业名称注册商标】158.6 【“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因素】158.7 【“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时间】168.8 【“已故知名人物”的保护】168.9 【“规范使用文字”的认定】168.10 【地名商标的其他含义】178.11 【已经获准注册“地名”商标扩展注册的判断】179、商标法第十一条的适用179.1 【判断主体】179.2 【概括适用条款】189.3 【具体条款的并列适用】189.4 【显著特征的认定范围】189.5 【新类型商标显著特征的认定】189.6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认定】189.7 【“第二含义”的认定】199.8 【三维标志显著特征的判断】1910、商标法第十二条的适用1910.1 【三维标志的功能性】1910.2 【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1910.3 【实现商品技术效果所需的形状】2010.4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2011、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适用2011.1 【驰名商标的举证】2011.2 【驰名商标的保护】2011.3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2111.4 【第十三条第三款适用的情形】2111.5 【驰名状态】2111.6 【复制、摹仿和翻译的认定】2211.7 【驰名商标的法条转换】2211.8 【已注册驰名商标在同类商品的保护】2312、商标法第十五条的适用2312.1 【未经授权的认定】2312.2 【“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23 12.3 【适用要件】2312.4 【适用主体】2412.5 【“在先使用”的判断】2412.6 【“在先使用”证据的认定】2412.7 【“其他关系”的认定】2412.8 【商标法第十五条认定的例外】2513、商标法第十六条的适用2513.1 【误导公众的认定】2513.2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2513.3 【申请主体】2513.5 【混淆判断】2613.6 【驰名商标保护的适用】2613.7 【将地理标志注册为普通商标】2613.8 【地理范围确定错误】2713.9 【法律条款的适用】2714、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适用2714.1 【商标代理机构的认定】2714.2 【商标代理业务的认定】2714.3 【诉争商标的转让不影响主体的认定】2814.4 【诉争商标申请注册范围的确定】2815、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适用2815.1 【商标延续注册的限制】2815.2 【商标近似的判断规则】2915.3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商标近似性的判断】2915.4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商标近似性的判断】29 15.5 【市场调查报告的认定】3015.6 【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适用条件】3015.7 【引证商标权利人被注销】3015.8 【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的近似性判断】3015.9 【三维标志商标的比对】3115.10 【共存协议的属性】3115.11 【共存协议的形式要件】3115.12 【共存协议的法律效果】3115.13 【类似商品的认定】3215.14 【具有主观恶意的认定】3216、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3316.1 【在先权利范围】3316.2 【在先权利时间的起算】3316.3 【外国人在先著作权】3316.5 【作品的认定】3416.6 【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3416.7 【在先著作权权属的认定】3416.8 【利害关系人资格的认定】3416.9 【独创性高低对认定“实质性相似”的影响】34 16.10 【不构成损害在先著作权的抗辩】3516.11 【在先著作权的保护范围】3516.12 【姓名权保护的具体利益】3516.13 【姓名的范围】3516.14 【自然人声誉对姓名权的影响】3616.15 【肖像权的保护】3616.16 【在先企业名称权的认定】3616.17 【外国企业名称的保护】3616.18 【“商品化权益”的表述】3716.19 【“商品化权益”认定的限制】3716.20 【“特定条件”的认定】3716.21 【恶意抢注适用仅限“未注册商标”】3816.22 【恶意抢注的适用要件】3816.23 【明知或者应知的认定】3816.24 【“已经使用”的判断】3916.25 【“有一定影响”的判断】3916.26 【单纯出口行为的认定】3917、商标法第四十四第一款的适用4017.1 【“欺骗手段”的认定】4017.2 【“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4017.3 【“其他不正当手段”具体情形的认定】4117.4 【“其他不正当手段”具体情形的例外】4117.5 【“其他不正当手段”条款适用的限制】4218、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适用4218.1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性的确定】4218.2 【“五年期间”的认定】4218.3 【超“五年期间”申请主体】4218.4 【“恶意注册”的认定】4219、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适用4319.1 【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判断】4319.2 【注册商标通用化判断的时间点】4419.3 【新旧法的适用】4419.4 【使用的认定】4419.5 【“违法”使用的认定】4419.6 【使用主体的认定】4419.7 【非规范商品的认定】4519.8 【非规范实际使用商品构成核定商品使用的认定】4519.9 【维持注册范围】4519.10 【区分表的变化对商品类似的判断】4619.11 【在他人商标上贴附诉争商标的认定】4619.12 【一物多标行为的认定】4619.13 【一人多标行为的认定】4619.14 【“替他人推销”商标使用的认定】4719.15 【指定期间后的使用】4719.16 【单纯出口行为的认定】47附则47第一部分相关程序问题1、主体资格的确定1.1 【在先权利人的范围】商标权人及其他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在先权利所有人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先权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武琛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武琛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武琛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武琛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高行终字第115号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琪,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刘妍,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武琛,女,汉族,1977年10月4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雄杰,男,汉族,1949年12月12日出生,深圳市雄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原审第三人林杰克,男,1949年3月2日出生,美国籍,现住(略)。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初字第11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XX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涉案专利系名称为“强化的自行车避震前叉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林杰克。

针对本专利,武琛于20XX年5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0XX年3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96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证据4公开出版物的原件可以看出,该出版物属于全面介绍涉及自行车领域的技术、零部件、相关产品等的刊物,尽管该域外形成的证据未履行公证认证手续,但该公开出版物有明确的出版文号且装订印刷精美、内容量很大,已经能够初步证明其真实性,他人自行编造或仿制该书的可能性不大,故可以认定武琛已经完成证明证据4为真的证明责任。

林杰克未提交相反证据否定证据4的真实性。

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重要法律问题有哪些

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重要法律问题有哪些

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些重要法律问题有哪些最近北京市⾼级⼈民法院民三庭归纳整理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其就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涉及的若⼲实体和程序问题提出了初步意见。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些重要法律问题解读⽅⾯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些重要法律问题有哪些1、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等举措查明案件技术事实的同时,强化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主导作⽤(1)⼀是要确⽴法官在查明技术事实⽅⾯的主导作⽤。

专利案件突出的特点就是技术性强,复杂的技术问题导致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审理周期较长,⽽查明包括技术事实在内的案件事实,是正确审理专利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2)⼆是要积极探索并发挥技术调查官职能作⽤。

建⽴技术调查官制度,是为了解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案件中由于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带来的技术事实查明难问题。

2、专利授权确权⾏政案件中的具体问题(3关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不同版本的适⽤问题。

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法治原则。

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已历经三次修改,相应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也屡经修改并有多个版本,⽬前还可能⽤到的审查指南主要有1993版、2001版、2006版和2010版。

由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申请⼈、专利权⼈的影响较⼤,有的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可能经历了⼀次甚⾄数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修改,在专利授权确权⾏政案件中如何准确适⽤法律,如何监督专利复审委员会正确适⽤审查指南,都是司法实践中应当解决的问题。

(4)关于公知常识的举证及限制问题。

在专利授权确权⾏政案件中,对于公知常识的证明责任,审查指南区分了两种情况,在实审和复审程序中,审查员对依职权引⼊的公知常识负有举证或说明理由的义务;在⽆效程序中,主张公知常识的当事⼈要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是,进⼊诉讼的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依职权引⼊的公知常识往往没有⽂献⽀持,通常仅仅是“说明理由”,这是⾏政机关“效率优先”的⼀贯做法,但也是近些年代理⼈反映⽐较⼤的⼀个问题。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我市审判实践,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解答意见:一、程序类1.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行为措施的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由立案庭(或者程序机构)还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在起诉前,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和证据保全的,应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

2. 因指控侵权不实或者因一方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申请人赔偿的,如何处理?被控侵权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指控人或者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原侵权之诉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后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3.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果人民法院不能通知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接到通知后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如何处理?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为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

因此,人民法院通知不到第三人的,应当公告送达通知;第三人接到通知后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说明理由并明确是否放弃其所有的诉讼权利;公告送达或者接到通知后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明确放弃权利的,仍应列为第三人。

对有关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照此办法处理。

二、专利类4. 如何理解检索报告的性质?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诉讼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限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限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限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19.11.20•【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审限管理,推进审限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限管理以提高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为目标,通过规范延长审限、扣除审限等工作程序,提升我院案件整体审判效率。

第三条审限变更信息应当及时录入案件信息系统。

不允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先行在案件信息系统中录入审限变更信息。

第四条建立案件审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超审限通报制度以及事后检查制度。

第五条承办法官是管理案件审限的第一责任人。

庭长(负责人,下同)监督管理本部门案件审限。

审判管理部门协助分管院领导监督管理全院案件审限。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全院案件审限进行纪检监督。

第六条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为案件法定审限。

在法定审限届满前应当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延长审限。

法定审限届满前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可以扣除审限的,应当完成审限扣除的手续。

第二章延长审限第七条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二审案件中对判决上诉的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对裁定上诉的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第八条民事一审案件第一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民事二审案件第一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依法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在庭长审核后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提出申请,并说明具体情况和理由。

分管院领导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延长审限后仍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且不早于审限截止日期一个月报请上级法院批准,每次可申请延长的期限为三个月。

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与技巧

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与技巧

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与技‎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国应对美‎国启动IP‎R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 错误!未定义书签。

企业专利侵‎权之应对策‎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与技‎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先进技术成‎果、经营诀窍、知名品牌成‎为经营者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赢得竞‎争优势并获‎取巨大商业‎利润的利器‎。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案件‎呈逐渐增多‎的趋势,许多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逐年‎上升,如2000‎年江苏省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比‎1999年‎增长了55‎.4%,北京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1‎999年增‎长了42%,上海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1‎999年增‎长了16%。

2001年‎1月至2月‎北京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2‎000同期‎增长了30‎0%。

2002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299‎1件,比2001‎年同期相比‎上升24.99%,其中著作权‎案件上升6‎6.60%,专利权案件‎上升29.13%,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上升‎31.29%,商标权案件‎上升12.10%。

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不断‎攀升的趋势‎日益引起法‎学界、经济学界和‎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如何利用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也成为‎企业和律师‎关注的问题‎。

对一般人来‎说,诉讼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手段;对高明的律‎师来说,诉讼是一门‎艺术;对现代企业‎来说,诉讼是企业‎管理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诉讼不仅仅‎可以打击侵‎权者、违约者,还可以起到‎杀一儆百之‎功效;诉讼不仅仅‎可以制止和‎打压竞争者‎,还可以化敌‎为友,扩大同盟;诉讼不仅仅‎可以在维护‎固有利益方‎面起作用,还可以吸引‎公众的注意‎,提高企业或‎产品的声誉‎,取得良好的‎社会相应。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行政执法解决流程图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行政执法解决流程图

答辩书副本送达被请求 人(5 个工作日)
被请求人答辩(15 日) 不同意中止
被请求人提起专利 无效,请求中止 同意 中止
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后至结案 前, 请求人可以提出撤回专利侵权纠纷 处理请求的申请, 经专利行政执法部门 审核批准后案件撤销,结案。
专利权维持有效,恢复处理
中止案件处理
专利权无效,终止处理, 驳回处理请求 调查取证
事项名称: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 流程图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材料清单)
对不属于专利行政执法职权范围或 本机关管辖范围等不符合立案条件 的予以告知(5 个工作日)

审核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是
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填写受理通知书,指定 3 名或以上承办人员 组成合议组(5 个工作日) 。受理通知书(包括请求书及其附件)送 达请求人(立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
口头审理(提前 3 个 工作日通知当事人)案情需要来自否能否达成调解 能
专利侵权判定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结案

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指南

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指南

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指南引言在当今高度竞争的商业环境中,企业的知识产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可以保障企业的创新成果,还可以维护企业的竞争优势。

然而,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屡见不鲜,对企业来说,如何进行合理、有效的维权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为企业提供一个全面的知识产权维权指南,通过介绍维权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常见的维权手段,帮助企业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提升竞争力。

一、维权的基本原则1. 了解法律法规企业在维权之前,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了解,包括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

只有了解了法律法规,企业才能更好地制定维权策略,保障自身权益。

2. 联合维权如果企业发现有其他企业也面临类似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可以考虑与其联合维权。

通过联合行动,企业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减轻自身的维权负担。

3. 证据保全在维权过程中,企业需要及时采取措施保全相关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这将为企业的维权行动提供坚实的依据。

二、常见的维权手段1. 联系当事人一旦发现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企业应该尽快与侵权方进行联系。

通过友好协商,有可能达成解决方案,避免纷争进一步升级。

2. 发出警告信如果协商无果,企业可以向侵权方发出警告信,明确表达维护自身权益的意愿,并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3. 寻求仲裁或诉讼当警告信无效时,企业可以考虑寻求仲裁或提起诉讼。

仲裁是一种相对快速和经济的解决方案,而诉讼则是一种更为正式的维权手段。

4. 寻求专业帮助在维权过程中,企业可以寻求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的帮助。

律师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并为企业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

三、常见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例1. 复制产品侵权企业的产品被他人复制并销售,侵犯了企业的商标和专利权。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上述的维权手段,保护自身的利益。

2. 商业秘密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泄露,导致企业的竞争优势丧失。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起诉侵权方或寻求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一、涉及网络著作权部分1、原告主张被告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了提供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行为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原告举证证明通过被告网站能够播放、下载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被告仍主张其未实施提供行为的,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2、原告可以采取公证等方式举证证明被告网站内容,但应保证其取证步骤及相关网页的完整性。

3、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具体行为性质的认定,可以通过现场勘验的方式,并结合原告、被告双方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综合进行判断。

4、原告在起诉时未明确主张被告行为是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还是构成为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提供教唆、帮助,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明确的,应结合原告、被告双方诉辩意见、在案证据等,对被告实施的行为性质进行全面审查。

5、被告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应当就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提供主体或者其与提供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可以认定其并非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

被告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的,可以认定被告实施了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6、被告主张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可以综合下列因素予以认定:(1)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网站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2)被告网站中的相关内容明确标示了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3)被告能够提供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上传时间、上传信息等证据;(4)其他能够证明被告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因素。

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某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某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某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文章属性•【案由】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2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9.18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某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行终82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哲,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妍,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王某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河北某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玻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强,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某胜与被上诉人河北某电力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王某胜、名称为“伸缩式标高尺”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

针对河北某电力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33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河北某电力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京73行初5800号行政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河北某电力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某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3月14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哲、刘妍,上诉人王某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被上诉人河北某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强到庭参加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伸缩式标高尺”的外观设计专利(见本判决附图),专利权人为王某胜,专利号为201530157998.1,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5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7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目录第一部分一般规定1.1【适用原则】1.2【请求适用】1.3【请求内容】1.4【赔偿仲裁后不宜再行请求】1.5【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第二部分法定要件2.1【法定适用要件】2.2【侵权故意的认定】2.3【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2.4【情节严重的认定】2.5【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的认定】第三部分惩罚性赔偿的计算3.1【赔偿总额】3.2【基数的确定方法】3.3【基数确定方法的适用顺序】3.4【基数确定方法的选择适用】3.5【实际损失的计算】3.6【侵权获利的计算】3.7【商品单位利润的计算】3.8【举证妨碍规则的适用】3.9【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的考量因素】3.10【许可使用费倍数的考量因素】3.11【知识产权的贡献度】3.12【知识产权贡献度的考量因素】3.13【倍数的确定】3.14【倍数的考量因素】3.15【侵害专利权倍数的考量因素】3.16【侵害商标权倍数的考量因素】3.17【侵害著作权倍数的考量因素】3.18【侵犯商业秘密倍数的考量因素】3.19【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倍数的考量因素】3.20【约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3.21【惩罚性赔偿的约定内容】3.22【以许可使用费作为基数的约定】3.23【法定赔偿中的惩罚性考量因素】第四部分惩罚性赔偿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适用4.1【一般规则】4.2【明知的认定】4.3【情节严重的认定】4.4【未履行转通知义务】4.5【未及时终止措施】4.6【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4.7【网络直播带货的侵权责任】4.8【代购的侵权责任】第五部分程序规定5.1【请求的提出或者变更】5.2【一审不提交计算证据的后果】5.3【部分权利人请求】5.4【对权利共有人的一致适用】5.5【针对同一侵权人的分别适用】5.6【对部分侵权人适用】5.7【针对不同侵权人的分别适用】5.8【部分适用】5.9【分阶段适用】第六部分适用范围6.1【适用范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为有效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震慑作用,坚决遏制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严格统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南。

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2017年11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对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相应调整,自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该规定不仅明确了北京高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案件管辖范围,且确定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提级管辖,同时赋予北京高院立案庭、民三庭对于该规定的解释权。

一、该规定关于北京高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内容一审管辖案件:1. 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2. 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3. 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二审管辖案件: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上诉的案件再审管辖案件: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生效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规定详解:1. 关于北京高院一审管辖案件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北京高院在该规定的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了其一审管辖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对于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其制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 北京高院的二审管辖案件范围北京高院的二审管辖案件都是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上诉的案件,该规定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的规定相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承接了原北京市各中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职能,从性质上讲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类似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因此当事人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高院上诉。

知识产权争议处理控制程序

知识产权争议处理控制程序

知识产权争议处理控制程序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本文档是由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就知识产权争议处理控制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与乙方合作,共同开发或使用某项知识产权,为确保双方权益,规定本程序。

2.知识产权: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

3.争议:指在程序实施过程中,双方对于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

三、争议解决途径1.协商与调解:双方发现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与调解解决。

2.诉讼管辖:如协商与调解无法解决争议,甲方与乙方同意提交争议给本协议签订地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四、程序实施1.争议提起:任何一方发现涉及本程序的争议,应书面通知对方,在争议解决前,各方继续履行本程序。

2.协商与调解:收到争议通知后,双方应在十五天内进行协商与调解,以寻求共同解决方案。

协商与调解不得超过三十天,双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延长。

3.诉讼申请:如协商与调解无法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签订地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4.诉讼程序:在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程序的其他约定,在法院判决产生前,不得擅自变更程序。

五、知识产权保护1.甲方与乙方应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他方侵害。

2.如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情况,受侵权方有权向侵权方提起索赔,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保密条款1.双方保证不披露本程序的细节、内容和秘密信息给任何第三方,除非经过对方书面同意。

2.双方保证对在程序中获得的对方秘密信息予以保密。

七、其他约定1.本程序的修改和变更必须由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进行。

2.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程序中的权益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本程序一经签署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为《知识产权争议处理控制程序》的主体文档,甲方和乙方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其内容。

任何对于本程序的违反、变更或追加约定,双方应进行及时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进行确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字号】京高法发[2009]20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昌平区人民法院
受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9]207号)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昌平区人民法院:
2009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同意指定北京市崇文区、宣武区、石景山区、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鉴于昌平区人民法院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工作已经完成,故我院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昌平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其所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垄断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执行我院2008年6月3日作出的《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案件办案流程

知识产权案件办案流程

知识产权案件办案流程知识产权案件办案流程一、立案阶段:1.收件登记:将收到的诉讼材料进行登记,并编制立案号。

2.材料审核: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符合立案条件。

3.立案决定:根据材料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4.案件指派:确定办案人员,并通知他们负责处理此案。

二、调查阶段:1.证据收集:开展调查活动,收集相关证据。

2.证据分析: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并确定证据的可信度和重要性。

3.当事人询问:询问涉案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事实。

4.目击证人询问:询问目击证人,获取目击证词。

5.专家鉴定:将需要专业知识的问题交由专家进行鉴定。

6.监控调取:如有需要,调取涉案地点的监控录像并进行分析。

三、起诉阶段:1.起诉准备:准备提起诉讼的相关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清单等。

2.送达起诉材料:将起诉材料送达被告,并保留送达证明。

3.被告答辩:被告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辩,并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

4.应诉阶段结束。

四、审理阶段:1.庭前准备:准备开庭所需的相关材料,包括开庭通知、证据清单等。

2.开庭审理:在指定的庭审日期和地点进行案件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3.调查取证:根据庭审需要,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进一步询问和调查。

4.不服上诉: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一方可以提出上诉,并进行二审审理。

5.审理阶段结束。

五、判决阶段:1.法院裁决:根据审理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并公告。

2.裁决送达: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并保留送达证明。

3.效力期间:判决生效后,执行单位负责对判决进行执行。

4.结案阶段结束。

附件:1.立案登记表2.调查记录表3.开庭通知书4.判决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知识产权:指对知识或信息的创造性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2.立案条件:指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要求,如诉讼请求明确、有证据等。

3.证据收集:指收集和保留与案件相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用以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2022〕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的标准。

现予以印发,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
——结束——。

财产保全申请书针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实用指南

财产保全申请书针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实用指南

财产保全申请书针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实用指南尊敬的法院:我是申请人[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

底下是我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一、申请的目的和依据本申请是针对知识产权纠纷而提出的。

根据贵院《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有权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确保我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申请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营业地:[被申请人住所地/营业地]三、财产保全的内容及理由1. 冻结被申请人于本案相关的银行账户,并限制其进行提现、转账等操作,以确保纠纷一方在案件胜诉后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2.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股权等,并限制其进行处置行为,以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或变卖,致使执行难度增加。

3. 禁止被申请人以知识产权作为抵押或用于其他债务清偿目的,以确保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会损害申请人的权益。

四、证据材料1. 本案的立案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

2. 与知识产权纠纷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

3. 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及财产证明文件。

五、申请的程序和方式1. 申请在收到本申请后不久即开始审查程序,并依法作出裁定。

2. 申请采用书面形式提交,同时提交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以备归档和送达被申请人使用。

六、联系方式申请人:[申请人姓名]联系地址:[申请人地址]联系电话:[申请人电话]电子邮箱:[申请人邮箱]特此申请,请贵院依法处理并做出相应的保全裁定。

如有需要,本人愿配合并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材料。

感谢贵院对本申请的关注和支持。

[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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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标志)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印制
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指南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哪些?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四)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
(七)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八)发现权、发明权纠纷案件;
(九)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十)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十一)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一)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
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是什么?
我市现有东城、西城、海淀、昌平等10个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级别管辖范围为: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四、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哪些证据?
(一)权属证据:如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专利权侵权案件中的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最新专利年费交纳凭证等;商标权侵权案件中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注册人的证明等。

(二)侵权证据:如侵权作品实物、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或其他证明被告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证据。

(三)损害数额的证据:如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

五、如何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的行为?
(一)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的行为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权利证明。

3.被申请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

4.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

六、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综合类:《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侵权责任法》;
(二)专利权类:《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国防专利条例》;
(三)商标权类:《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
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四)著作权类:《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五)不正当竞争类:《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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