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吉发[2010]35号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的的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2005试行版)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开展,强化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市场细分和授信管理,进一步健全我行客户评价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是浦银发[2005]第355号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所指的小型与中小型企业。
第三条我行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分为7级,分别为甲A+、甲A、甲A-、甲、乙、丙、丁级。
其中,甲A+是最优级,其对应评定分值为90分(含)以上;甲A是优秀级,其对应评定分值是80分(含)-90分;甲A-是良好级,其对应评定分值是70分(含)-80分;甲级是标准级,其对应分值是60分(含)-70分;乙级是可交易级,其对应分值是50分(含)-60分;丙级是关注级,其对应分值是40分(含)-50分;丁级是风险级,其对应分值是40分以下第四条根据不同行业及我行需求,将客户分为6个大类,分别为工业类、批发类、零售商贸类、交通运输类、建筑施工类及综合类,分别制订不同的信用等级评定模板。
具体分类时,根据授信企业的主营业务,选取对应的评分表进行测定。
第五条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分为非财务因素和财务因素两部分。
评定人员在评定时必须本着客观公允的原则,如实反映测评对象的信用情况。
第六条对于财务数据的选取,若信用等级测评发生在上半年,则以上年度年报为准;对于测评发生在下半年的则以本年半年度报表结合上年年报,进行必要调整和推算。
对于财务报表未经外部审计,或者根据其它信息来源确需对部分财务数据进行调整的,评定人员可以根据已掌握的确实情况和凭证对报表的财务数据进行相应调整,但是调整人需对所调整的结果真实性负责。
对于非财务因素的提取,应以评定时的情况为准,并取得相关的真实可信的资料加以佐证。
第七条对于新发生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在其提出授信申请时进行信用等级与相关授信风险度的测定。
对于新增的授信业务或者前期余额已经清偿而续发生的授信业务若上次信用评级时间未超过半年且企业情况相对稳定的,可延用上次信用评级结果确定相应的信用等级。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3•【文号】银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全面、准确、连续监测金融机构对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支持情况,在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按《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对企业进行大中小类型分类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了《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自《制度》实施之日起,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中《S54/SF54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报表》停止报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机构及范围。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报送地市级及以上人民币汇总数据;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报送县级及以上人民币汇总数据。
二、时间要求。
《制度》自2009年1月开始实施,为季度报表,于季后25日内报送,并于 2009年3月25日前报送2009年年初结转数。
三、各报送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数据的采集和汇总,并与银监会及其各派出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试验区的范围不宜过大,原则上不超过地市的范围。可选择一个地区、县(市)或开,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及时将试验区名单及相关情况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
【发文字号】银发[2010]176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0.06.04
【实施日期】2010.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0年6月4日 银发[2010]17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人民银行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工作,现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指导意见》(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指导意见
附件
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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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试验区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25日、7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当年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上报总行。
五、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参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工作,支持试验区所在地分支机构创新产品、提高效率,提高中小企业贷款份额。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中小企业授后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中小企业授后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中小企业授后管理工作内容和程序,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保证全辖授后管理的有效实施,提高授后管理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业务业务指引(2008年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业务授后管理办法(2008年版)》等制度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仅适用于经总行批准,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业务指引(2008年版)》实施中小企业业务模式的授信业务,主要包括批发贷款、各类垫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和表外授信等产品。
第二条中小企业授后管理指从银行向借款人实际发放授信起至授信结清或将授信移交授信执行部止各环节进行管理的行为,包括日常维护、预警、资金监控、软回收、信用恢复、资产分类认定、资产组合管理、档案及押品管理。
移交至授信执行部门的清收工作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授后管理范畴,仍按我行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销售人员、预警人员、软回收人员、信用恢复人员、分类认定审核人员、资产组合人员、档案及押品管理人员以及上述岗位的主管人员应共同参与授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实施需遵循以下原则:(一)差别管理原则:对于不同类型的客户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二)动态管理原则:根据授信资产分布情况、宏观政策等因素的调整动态调整管理。
(三)专岗管理原则:应设立专门的预警、信用恢复、软回收等岗位,由专人负责实施监控。
第二章预警第五条预警工作是授后管理流程的第一步。
通过预警信号的采集、处理和分析,有助于提高银行在客户违约前识别问题客户的能力,并根据问题客户风险严重程度区别对待。
对缺乏履约意愿客户采取果断收回策略。
对虽然存在问题,但在经营上可维持生存并诚信合作的客户,采取快速而主动的信用恢复程序。
中小企业部以预警为起点的一整套授后管理工作,是银行主动管理风险理念的体现。
第六条客户营销团队人员、柜面人员、软回收人员、内控管理人员、预警人员、押品管理人员在客户日常维护、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预警信号均应由预警人员统一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3•【文号】银发[2010]36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年12月23日银发[2010]3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联合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
附件: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附件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维护征信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使用、退出征信系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使用、退出征信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浦发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服务产品
浦发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效劳产品手册前言建行以来,浦发银行坚持效劳于中小企业,支持并见证了一大批中小企业的开展、壮大。
早在2005年浦发银行就将中小企业金融业务作为战略转型的重要目标之一:领先设立了总行中小客户部,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探究中小企业专营道路;2021年6月浦发银行新设总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开启效劳中小企业的新的里程碑,目前已在遍布全国的三十三家分行均设立业务经营中心。
浦发银行通过积极建立和完善支持中小企业业务开展的考核鼓舞、尽职免责和独立核算等配套机制,并在资源配置等方面接着给予政策倾歪,提升全行中小企业业务开展的积极性;通过授权体系合理调整,给予分行经营中心独立审批权,优化了业务流程,在分行经营中心内可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效劳;借助政府出台扶持中小企业新政的有利时机,浦发银行与政府扶持措施充分联动,推出以平台式批量业务效劳模式,为尽可能多的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效劳。
基于多年来浦发银行对所效劳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需求了解和分析整合,针对中小企业灵活多变的经营特点和快速开展中多元化的实际需求,浦发银行推出“助推器〞产品系列——成长型企业金融效劳方案,致力于为不同时期、不同业务领域、不同业务模式的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效劳。
2007年浦发银行推出了“助推器〞十大产品,其中组合授信通、循环融资易和网上自助贷是浦发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特色产品。
2021年浦发银行又创新推出了,共赢联盟、黄金水道和中期抵押贷三个新产品。
现将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特色产品和适用于中小企业的公司金融业务产品汇编成册,以便中小企业客户方案的定制及个性化内容的扩展,使得效劳的标准化和个性化相得益彰,从而更契合客户实际需求,为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开展过程中金融效劳,全面助力成长型中小企业提升持续经营能力。
秉承“新思维、新效劳〞的理念,浦发银行不断提升、扩展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效劳产品内涵及品质,2007、2021、2021年连续三年获得中国中小企业家年会颁发的“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十佳商业银行〞的奖项;“企业按揭宝〞荣获上海银监局小企业金融卓越品牌。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发文字号】长银发[2009]9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9.04.06【实施日期】2009.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银发[2009]9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支行、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二○○九年四月六日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和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金融机构法人和外资银行主报告行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金融机构法人和外资银行主报告行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8.01.03•【字号】上海银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金融机构法人和外资银行主报告行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18〕8号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法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尚诚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各外资银行法人和外资银行主报告行:为适应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对强化金融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上海市金融统计工作水平,有效地组织金融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统计任务,更好发挥金融统计数据服务货币政策决策、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稳定管理的支持作用,根据《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上海市金融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分行制定了《上海市中小金融机构法人和外资银行主报告行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中资法人金融机构和外资法人银行及主报告行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上海银发〔2008〕3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中小金融机构法人和外资银行主报告行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8年1月3日附件:上海市中小金融机构法人和外资银行主报告行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深化对强化金融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要求,有效地组织金融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上海市金融统计工作水平,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统计任务,保障金融统计数据支持和服务货币政策决策、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稳定管理的严谨性和精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统计工作制度,结合上海市金融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企业(项目)授信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企业(项目)授信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沪银监通[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企业(项目)授信业务的通知(沪银监通〔2013〕50号)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本地法人分行、异地法人分行)、外囯银行分行:随着上海经济金融转型发展的深入,本地企业业务不断走向全国乃至海外。
近年来,上海银行业异地贷款增长迅速。
截至2012年末,上海银行业异地贷款佘额3602.3亿元,较2011年末增长606.66亿元,增幅20.25%;占全市各项贷款佘额的比重接近10%。
在此项业务发展中,部分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资金监管难度大、政策存在地区差异等原因,引发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些银行由于缺乏内部制度的管理规范,存在对监管部门限制或禁止的异地授信业务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上海银行业异地企业(含项目,下同)授信业务的稳健发展,我局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完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各行应进一步完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的制度建设。
在发展异地企业授信业务时,应结合本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或修订完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的各项要求、标准和流程,切实加强和规范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
请各行在2013年10月31日前将制定或修订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上报我局对应监管处。
各行应执行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的准入标准,加强异地授信企业的资质审核。
根据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异地企业授信业务不得发放异地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各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银监发[2010]3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9年1月,银监会颁布《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搭桥贷款,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决策部署,确保经济稳定健康发展,起了积极的支持作用。
根据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开展情况,配合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需要,现就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通知如下:一、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以下性质或用途的搭桥贷款:(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的项目资本金搭桥贷款。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企业应收财政资金或补助为由,向借款人发放财政性质资金(包括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搭桥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股票(含定向增发和私募)以及股权转让等提供搭桥贷款。
二、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借款人取得项目核准手续前,以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前期贷款以及搭桥贷款的名义直接或变相向项目业主、项目发起人以及股东发放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专业、理性的原则开展搭桥贷款业务。
(一)搭桥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展期。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申请搭桥贷款的借款人提供足额的抵质押担保,但不得接受借款人以约定的融资协议为搭桥贷款提供质押;已有约定融资义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借款人发放搭桥贷款,也不得为借款人向第三方申请搭桥贷款提供担保。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对自身信贷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和整改;已经发放的资本金搭桥贷款一律不得视作项目资本金到位,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借款人自行补充资本金,并提前收回贷款;尚未发放的资本金搭桥贷款一律不得继续发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25•【文号】银监发[2005]54号•【施行日期】2005.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进一步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改善信贷资产结构,中国银监会制定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给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请各银行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业务规程。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服务小企业及三农金融产品
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2010年服务小企业及三农双十佳金融产品十佳特优产品小本贷款—-台州市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用培养计划——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丰收小额贷款卡—-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深圳发展银行及时贷-—南昌银行会员制担保贷款——德阳银行林权抵押贷款——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商宝-—大连银行浙商致富金·村民担保一日贷—-浙商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十佳特色产品惠农卡与新农合应用项目-—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农业产业化专用卡——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融资共赢链-—华夏银行武汉分行专业市场商户信用联盟贷款——潍坊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惠商贷”商户贷款业务—-临商银行存乐贷(积数贷款)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兴业通”个人综合金融服务品牌——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设备通(租赁保理)——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好融通”中小企业融资解决方案-—广东发展银行服务中小企业参选产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北京银行中小文化创意企业贷款——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温商宝——大连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南京银行“黄金水道”中小企业船舶融资服务方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小企业“钢贸通”融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小企业“打分卡”信贷技术——福建海峡银行贷捷利-—长春农村商业银行中国节能减排融资项目贷款——北京银行小企业成长伴侣——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商家乐”抵押贷款--亳州市谯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绒毛动产抵押贷款--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商位使用权权利质押贷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100万元以内免担保贷款——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大联保体贷款——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好借好还”小额贷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微小贷款-—龙江银行大庆分行阳光呵护计划--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合利赢系列贷款产品——郑州银行粮油行业协会联保贷款—-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保石捷”石材企业联保贷款——蛟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集团小客户捆绑授信支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担保贷款——徽商银行小企业组合贷款——赤峰元宝山农村合作银行小企业国内保理业务—-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龙腾e代——“枣致富”经营贷款——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物业租赁收入账户质押贷款-—东莞银行“会商银”贷款—-汉口银行供应链金融-—深圳发展银行海口分行小企业“油贸通”融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运单质押贷款—-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果汁存货抵押”与第三方监管互助模式贷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金纺棉”信贷产品——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创业通"贷款—-柳州市商业银行服务“三农”参选产品“一小通"信贷产品——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牧民安居工程贷款-—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致富桥"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快乐贷款——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大宗农产品仓储质押贷款——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马铃薯经销贷款——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创业宝”农户贷款-—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宁夏同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涉农小额担保贷款—连云港鲜切花项目——江苏银行新农村万民创业小额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乾道嘉”农户贷款产品——哈尔滨银行小康之路贷款——河南省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技三卡"—-宁夏平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便民小额贷款—-浙江民泰商业银行金土地——塘口抵押贷款--江苏泗洪农村合作银行棉包仓单权利质押贷款—-河北省东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收粮户授信联保贷款——黑龙江省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浙江省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协会+农户"贷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四位一体"支农富民新机制--湖南浏阳农村合作银行私营企业主贷款-—华夏银行武汉分行开发性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烟农乐”贷款——吉林省柳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经营循环贷款--徽商银行农民住房贷款——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户授信联保“一证通"贷款——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农村信用联社党员联保贷款——云南省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智惠民"金融产品-—山东省青岛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抵押贷款——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派劳务人员贷款——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11年服务中小企业及三农双十佳金融产品进入终审名单海南琼中联社——海南“一小通"信贷产品国开行吉林省分行—-万民创业小额贷款北京银行——节能贷金融服务方案江苏银行——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山东省联社——银村通农民金融自助服务项目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网络银行电子商务“e贷通"产品广东省联社—-金摇篮理财产品江山农村合作银行——“惠农快车”黑龙江省联社——“丰收时贷”象州合行——快乐贷款临商银行——惠农贷”农户联保贷款辽阳联社-—星级道德信贷工程武汉农商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顺德农商行——成功之路“易”系列山东东营市商业银行-—棉花质押贷款包商银行——涉农微小贷款深圳农商行——信通物业贷徽商银行-—第三方监管贷款包商银行——微小企业贷款湖北银行荆州分行——“融易贷”-现金流系列贷款浙商银行-—市场摊位一日贷宁波市区联社——“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招商银行——助力贷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五类支农贷款湖北银行荆州分行——微贷款九江银行-—“真心相贷”小额贷款大同市商业银行--惠民通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文化创意产业贷款弥渡县联社——巾帼科技示范户信用贷款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农行广东分行—-简式快速贷款宁夏银行-—绒易宝青岛市联社——农户贷款一指通平江县联社--万村千乡农家店流转贷款宜城国开村镇银行——“银政农”模式惠州市惠东县联社—-订单农业贷款武汉农商行——融城富业贷山东润丰合行--企业循环授信贷款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益民贷”中信武汉分行——保兑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玲珑透”支票授信业务石嘴山银行-—商会通绥棱县联社——“星级信用农户"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网上票据鄂尔多斯商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商富通”商户联保贷款徽商银行—-专项担保资金担保贷款柳州银行——商汇通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商位使用权权利质押贷款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小企业主贷款武汉农商行—-农易富业贷桂林银行——“及时雨"微小企业贷款民生银行——商贷通光大银行北京分行——银租通模式齐商银行——创业之路商超供应链信用融资建行深圳市分行——行业会员制专业担保公司柳州银行——创业通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短贷通宝湖北省联社——大宗农产品仓储质押贷款东莞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业务深圳农商行—-信通社区贷哈尔滨银行-—“助农富"浦发银行武汉分行——按揭宝中信武汉分行——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业务郸城联社——“架金桥"中小企业贷款山东德州银行——“融富通"小企业贷款产品体系泰安市商业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保山昌宁联社——金碧惠农卡表呈贡联社—-“失地农民”专项贷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长型企业PE综合金融服务吉县联社-—“利商宝"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N合1”联保贷款青岛银行——农贷通业务恒丰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质押浦发太原分行——酒类经销商动产质押集合监管宁波银行-—透易融江苏长江商行—-100万元以内免担保贷款包头市联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遂宁商行-—信用有价灞桥联社-—石油仓单质押贷款工行上海市分行-—油贸通佳木斯市郊区联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重庆农商行—-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表广发银行武汉分行-—联保贷呼市金谷合行——商户联保贷款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贷捷利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小企业种子基金曲靖市商业银行——融惠通微小贷款宁夏银行—-枸杞贷款2011年服务小企业及三农双十佳金融产品”获奖名单1.服务小企业及三农十佳特优金融产品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南“一小通"信贷产品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丰收时贷"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万民创业小额贷款包商银行--涉农微小贷款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融城富业贷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快乐贷款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金通—农民金融自助服务项目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惠农快车" 山东省临商银行——“惠农贷”农户联保贷款湖北银行荆州分行——“融易贷"-现金流系列贷款产品2.服务小企业及三农十佳特色金融产品九江银行—-“真心相贷"小额贷款江苏银行——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北京银行——节能贷金融服务方案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金摇篮理财产品浙商银行-—市场摊位一日贷新疆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益民贷徽商银行——小企业动产质押第三方监管贷款辽宁省辽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星级道德信贷工程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网络银行电子商务“e贷通”产品2012年服务小微企业及三农双十佳金融产品1.服务小微企业及三农十佳特优金融产品(排名不分先后)中国民生银行——商贷通江苏银行-—科技之星长江商业银行——长江信融乐汉口银行—-九通旺业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草牧兴贷款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金梧桐”创业贷款哈尔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稻时贷”贷款北京银行-—“信用贷”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徽商银行——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致富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服务小微企业及三农十佳特色金融产品(排名不分先后)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金摇篮创业贷款南昌银行——“1+N”创业贷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农贷易龙江银行-—“农信通”柳州银行——“创业通"贷款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金钥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网贷通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银信贷工厂—中关村模式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江苏姜堰农商行—-圆鼎易贷通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3•【文号】银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全面、准确、连续监测金融机构对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支持情况,在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按《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对企业进行大中小类型分类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了《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自《制度》实施之日起,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中《S54/SF54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报表》停止报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机构及范围。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报送地市级及以上人民币汇总数据;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报送县级及以上人民币汇总数据。
二、时间要求。
《制度》自2009年1月开始实施,为季度报表,于季后25日内报送,并于 2009年3月25日前报送2009年年初结转数。
三、各报送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数据的采集和汇总,并与银监会及其各派出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关于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请示》(浦银发[2004]第11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与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除外)。
二、你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严格遵守《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你行分支机构开办此项业务,须持本批复及你行授仅文件等相关材料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结束——。
上海分行中小企业条线授后管理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小企业业务条线授后管理和主动风险防控实施细则根据总行中银发(2010)223号文《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业务条线授后管理通知和主动风险防控的工作指引》,为实现总行“调结构,扩规模,防风险,上水平”的十二字方针,特制定《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小企业业务条线授后管理和主动风险防控实施细则》。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念,切实做好中小企业风险防控工作按照总行中小企业风险管控“全流程、系统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上海分行将加强授后管理工作,落实积极主动风险管理措施,以应对各类中小企业授信风险。
中小企业授信风险种类复杂,突发事件较多,授后管理工作任务繁重,分行将认真梳理新模式下授后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补齐补强各薄弱环节,实现新模式管理授后管理工作“端对端”的无缝对接。
上海分行通过召开中小企业条线会议,及时传达总行对中小企业授后管理的工作精神,统一全辖从事中小企业业务人员的思想,提高从业人员对授后工作的认识,做到“授后管理,人人有责”。
分行将加强调研,认真分析目前中小企业风险管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风险防控的重点,针对辖内中小企业业务发展重点地区,开展授后管理情况和主动风险防控情况的现场督导,帮助各机构解决风险防控中遇到的难点。
针对上海分行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新,缺少公司业务知识的特点,分行将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帮助辖内中小企业营销、风险管控等岗位工作人员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带动全辖切实做好中小企业风险防控工作,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和水平。
二、办法落地,细则修改,制度建设银监会颁布的“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规范了中小企业授信业务,上海分行在认真学习上述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同时结合上海两个“中心建设”及上海分行近两年中小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地方案,进一步细化各类办法和实施细则,做到办法清晰易懂,可执行。
(1)编制《2010年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指引》,该指引以总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业信贷投向指引(2010年版)》(中银发[2010]48号文为依据,结合上海地区实际情况而编制,指引将明确2010年中行上海分行2010年授信业务重点支持的客户,重点支持的行业和产品。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组合授信业务发展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文件( )浦银公银〔2007〕176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组合授信业务发展的通知各分行、直属支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风险管理业务部门: 为促进我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与优质中小企业开展全方位金融业务合作,总行制定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小企业组合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组合授信办法》),已于今年3月下发各分行(浦银发[2007]125号)。
为了充分发挥出这个产品在我行发展与优质中小企业金融业务中应起的作用,特此对该业务的开展做出补充通知。
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各地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落实执行,切实有效推动我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开展。
各行在执行中应注意:一、“做优质客户的全面业务”这个理念贯穿于我们开展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全过程。
通过信用等级评定区分客户的优劣,通过标准化抵押类授信业务获取拥有优良的资产的客户,通过组合授信业务发展优质客户的全面金融业务。
优质中小企业客户是我行中小企业的目标客户,组合授信是我行发展与优质客户全面金融业务的特色工具。
分行在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应时刻以发展中小企业“做优质客户全面业务”的理念为指导,充分运用好组合授信产品来实践这一理念。
二、分行在组合授信业务开展中,应注意客户提取完强担保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 风险管理总部类授信、可控担保类授信和其他担保类授信后,方可提取商业信用支持和信用类授信。
三、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际贸易金融业务发展纲要》(浦银发[2007]367号)中明确了单证相符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业务是可借用第三方机构信用,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
因此,单证相符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业务不占用客户组合授信额度。
在《组合授信办法》中各产品的额度的占用方式,操作模式的调整以总行对各类产品额度占用的管理规定以及各产品操作办法的调整为准。
四、今年是组合授信业务开展的第一年,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市场竞争的时效性以及该产品起步阶段的开展与需要样本数据测试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对该业务开展做出以下补充说明。
企业信用报告_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6)1.5 联系方式 (6)二、股东信息 (6)三、对外投资信息 (6)四、企业年报 (7)五、重点关注 (8)5.1 被执行人 (8)5.2 失信信息 (8)5.3 裁判文书 (8)5.4 法院公告 (8)5.5 行政处罚 (8)5.6 严重违法 (9)5.7 股权出质 (9)5.8 动产抵押 (9)5.9 开庭公告 (9)5.11 股权冻结 (9)5.12 清算信息 (9)5.13 公示催告 (10)六、知识产权 (10)6.1 商标信息 (10)6.2 专利信息 (10)6.3 软件著作权 (10)6.4 作品著作权 (10)6.5 网站备案 (10)七、企业发展 (10)7.1 融资信息 (11)7.2 核心成员 (11)7.3 竞品信息 (11)7.4 企业品牌项目 (11)八、经营状况 (11)8.1 招投标 (11)8.2 税务评级 (11)8.3 资质证书 (11)8.4 抽查检查 (12)8.5 进出口信用 (12)8.6 行政许可 (12)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工商注册号:310000000096693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6941786894法定代表人:汪素南组织机构代码:69417868-9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所属行业:货币金融服务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注册时间:2009-08-27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15楼营业期限:2009-08-27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以及相关的中间业务服务。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登记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日期:2017-12-151.2 分支机构截止2022年03月11日,爱企查未找到该公司的分支机构内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小企业特色产品介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小企业特色产品介绍一、动产融资速业务动产融资速业务是我行以您提供我行认可的自有货物动产作为质押物,为像您一样的成长型企业客户提供的满足其生产、销售领域资金需求的服务方案。
优势:方式新颖:全新的担保方式,为暂时无法提供足够资产抵押物和担保的企业提供短期资金;流程简便: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动产,在完成相关手续后就可获得融资,流程简洁实用;头寸灵活:提供期限6个月以内,质押率最高可达70%,让您方便灵活的调动头寸;效率提高:既降低了您的资金占用量,又进一步提高了您原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服务对象:有一定货物库存量、企业资质良好的成长型企业,特别适用于钢铁、汽车、塑料等行业的成长型贸易企业。
二、供应链融资业务供应链融资业务是我行针对核心客户及其上下游企业之间应收、预付和存货等不同贸易阶段,提供动产质押、提货权质押、保理和商业承兑票据保贴等服务,为成长型企业客户提供的满足其全方位融资需求的服务方案。
优势:信用增加:提供与我行认定的高端核心客户的贸易中产生的相关款项,您就可获我行的信用增级;范围广泛:担保方式可以覆盖您在正常贸易中产生的应收、预付账款和存货等,满足目标客户不断扩大的担保需要;方式简便:提供符合要求的应收、预付账款和存货等,就可获得我行融资,满足您的融资需求。
服务对象:具有通畅的经销渠道、企业资质良好的成长型企业,特别适合用于处于世界或国内500强企业上下产业链中的成长型企业。
三、循环融资易业务循环融资易业务是我行以企业或第三方我行认可的标准化房产抵押物为抵押,为成长型企业客户提供的满足其各类短期融资需求的服务方案。
优势:手续快捷:提供符合要求的标准化房产并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我行将在一周内审批完毕,流程简便,手续快捷;循环使用:我行将一次性地给予您一定的融资额度,您可在该额度内自主提款、还款和再次提款,在授信期限内该融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额度较高:我行向您提供的融资额度,可以满足您日常生产经营中的营运资金短缺需求;期限较长:我行给予您最长不超过3年的循环授信额度,您可以在此期限内循环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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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文件浦银吉发〔2010〕35号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的通知各部(室)、各支行:为进一步完善分行中小企业授信机制体制,明确中小企业授信各流程要求,规范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建立高效的中小企业信贷审批机制,有效防范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风险,促进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 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中小企业授信流程规定》(浦银发〔2006〕621 号)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审贷机制和审批流程规定》(浦银发〔2009〕724 号)的相关精神和要求,特制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试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抄 送:本行发送:行长室校 对:苗革立 联系电话:88591677 2010年4月7日印发附件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建立高效的中小企业信贷审批机制,有效防范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风险,促进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审贷机制和审批流程规定》(浦银发〔2009〕724 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以自身信用向中小企业客户提供的所有表内外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贴现、担保、承兑、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等正常类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放”,是指已获批准的各类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实际发放或授信额度的提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部门”,是指各支行、公司业务部、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营销团队。
第五条 中小企业审贷机制的建立应遵循合规、高效、专业的基本原则。
合规原则,是指中小企业审贷机制应符合我行基本的授权、转授权原则。
相关审查审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审贷专业资质,并获得转授权。
高效原则,是指建立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审贷机制应充分体现中小企业业务“小、频、急”的特点,合理设置审贷岗位和审贷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专业原则,是指应建立中小企业授信审查、审批的专业队伍。
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人员应熟悉吉林省和长春市中小企业市场、中小企业客户特点和产品特点,能够有效地把控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实质风险。
第二章 岗位职责第六条 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流程总体按照“市场企划—授信调查—风险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五个环节来运行,各环节分别由中心市场企划团队、经办部门、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合规部、信用运营中心来具体实施。
第七条 市场企划团队主要负责分析吉林省及长春市中小企业市场;拓展有效的中小客户开发渠道,并获取客户信息;筛选和安排客户营销;分析和研究我行中小企业业务流程各个环节及适合与我行开展业务合作的客户的特性;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整体推广和品牌宣传。
第八条 市场企划团队具体职责(一)中小企业市场信息的收集和整理通过对吉林省及长春市中小企业市场的研究和分析,取得中小企业市场规模、市场分布、市场需求、市场竞争、优势行业及企业发展趋势等各类有关中小企业的信息和数据,经过分析和整理形成报告,供有关决策和经营部门参考。
(二)建立和拓展客户渠道,取得客户资源信息中小客户信息的获得应采用客户渠道专业拓展、客户资源信息专业采集的模式。
市场企划团队负责这类渠道的开发和拓展,利用渠道资源获得客户名单和资料信息,并经过筛选后提供给客户营销团队。
(三)进行目标客户的筛选,提高客户开发效率按照既定标准,通过与客户的初步沟通,对目标客户进行筛选,进一步优化客户资源。
通过营销拜访计划的实施,不断提高市场开发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客户开发成功率。
(四)组织各类业务推广活动,扩大我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影响 按照总行的统一计划和安排,负责策划和组织各类中小企业的业务推广活动,以扩大我行在中小企业市场中的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
(五)负责各环节筛漏客户信息的管理和营销质量控制对于在客户开发和审批、发放各个环节由于种种原因被我行筛漏(含我行主动拒绝或客户拒绝我行)的客户,市场企划团队负责这一客户群的信息管理工作,进行定期重审。
此外,还负责整个营销的质量控制工作。
第九条 经办部门为授信客户业务受理、调查、申报的主体,其承担的相应职责是:(一)经办部门主办客户经理是授信调查的第一责任人,经办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及协办客户经理承担授信调查的连带责任。
客户经理在受理客户申请并进行初选后,必须通过实地调查对授信申请人/担保人情况及印鉴、签字等相关要素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所有调查人员对由于调查不实、上报资料数据虚假,导致审查、审批人员错误决策而形成的不良授信负相应责任。
(二)经办部门客户经理对在授信调查基础上所撰写的授信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风险披露的充分性、全面性负责,签署同意意见的经办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负核实责任。
(三)经办部门负责人应对客户经理提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必要时提出需要补充、重新调查的要求,并表述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 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是授信额度核定和授信额度使用审查的职能部门,设立授信审查岗和授信审批岗。
审查人员不对客户经理送审业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授信审查岗主要职责是根据总分行授信政策和授信审查工作要点,负责客户授信额度初审、额度项下单笔业务的审查,提交上级有权审批人审批。
1、授信额度审查要点包括:客户注册资本和股东构成变化;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对外投资和新建在建项目情况;产业政策及外部市场变化情况;对外融资能力;第二还款来源;融资方案合理性、风险揭示全面性和风险管控措施有效性;信用评级结果是否合理。
对续做授信的,还要审查总分行授信管理要求落实执行情况;信贷资金使用情况;授信后客户在我行的综合回报;以及总分行关注的风险点是否得到改善或恶化。
2、额度项下单笔业务审查要点包括:单笔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理性;授信批复的授信条件和管理要求是否落实;保证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借用第三方授信是否在相关额度和有效期内;客户(含担保)信用风险是否与额度授信审批时发生重大不利的变化;客户履约能力;贸易融资业务的外汇政策等。
(二)授信审批岗主要职责是根据总分行授信政策和分行授信审查审批工作要点,在授权权限内批复授信额度,或根据授信批复意见的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最终核定授信额度及额度项下的单笔业务审批。
第十一条 分行合规部法律事务岗位职责是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放贷环节中涉及法律法规方面的合法性、有效性的授信业务审查。
重点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授信业务法律审核操作指引》(浦银吉发[2008]12号)及《关于进一步涉及抵(质)押担保的公司授信业务法律审核工作职责的通知》(浦银吉发[2008]109号)的规定行使授信业务法律审查职责,并会同经办部门的经办客户经理对抵(质)押权证等进行封包。
第十二条 分行信用运营部门是控制授信额度使用及放贷环节中操作风险防控的职能部门,负责按照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及授信批复文件要求,审核放贷前提条件和有关风险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并在可用授信额度内完成发放作业。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授信管理岗负责档案管理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授信业务档案资料的交接、登记、整理、装订、保管、查阅、销毁等工作;负责会同经办部门客户经理对抵(质)押权证封包办理入库保管手续;负责保管抵(质)押权证封包入库回单,建立抵(质)押权证登记台帐,并定期与核算部门核对抵(质)押权证情况。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是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协调和评估分行中小企业贷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内部信贷检查、非现场监控和预警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经办部门是贷后检查、风险控制、到期催收、授信客户退出等贷后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中:(一)客户经理作为我行最接近和熟悉授信客户的人员,是贷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1、落实授信审批意见中有关贷后管理的要求;2、对授信客户、担保人、抵质押物及信贷资金使用进行贷后检查;按照本办法规定,区分不同情况,正确使用贷后管理工具,并及时上报;3、走访授信客户/担保人并及时取得最新的客户基础资料、财务、经营管理等资料;4、识别预警信号,提出预警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建议;根据预警级别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5、向授信客户/担保人催收到(逾)期授信本息,做好授信到期管理;6、提出信用等级调整的建议和风险分类的初分意见;7、依据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检查意见进行工作整改;8、根据分行下达的客户退出计划落实客户退出工作;9、信贷文件资料、风险信息以及其他贷后管理工作。
(二)经办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对本部门/支行的贷后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责任:1、负责对本部门/支行贷后管理工作的全面管理,并组织实施;2、指导、督促客户经理落实授信审批意见有关贷后管理的要求;3、审核客户经理提交的贷后检查报告,并对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调整、授信业务风险分类、预警和风险控制的建议提出明确意见;4、对重要和关注的授信客户直接进行现场检查和催收;5、通过持续的贷后监控,实施风险排查,提出本部门/支行风险预警客户名单及预警、减持或主动退出等行动计划方案,经分行审定后组织实施;6、不定期组织召开贷后管理工作分析会,监控本部门/支行授信业务执行情况;7、落实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要求;8、负责对本部门/支行贷后管理工作的尽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核。
第三章 授信审批模式第十六条 根据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和风险度的不同,分行采取中小企业业务一审单批和审贷会审批两种模式。
第十七条 一审单批,指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在审查岗审查完毕后,由一个授权审批人进行审批的模式。
主要适用于: (一)授信金额1500 万元以下(含)的短期授信业务;(三)总行信贷业务授权书规定的低风险业务;(四)已审批的授信额度项下用信。
第十八条 超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转授权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审查岗审查完毕后,直接报分行审贷会审批,具体操作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工作规程》( 浦银吉发〔2009〕59号)执行。
第十九条 如分行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对特定产品的审查审批有特殊需求的,可在上报产品方案时,一并提出特殊审批要求,经总行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