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责任人制度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月15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综合风险、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是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履行赔付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根据我所了解的一些常见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资本充足率要求: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其经营风险的特点和规模,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来支撑其业务的偿付能力。
通常要求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一定的比例,如法定最低资本充足率。
2. 资产负债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对其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以确保公司能够按时偿付赔款。
3. 风险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4. 投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对其投资组合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遵守相关的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要求。
5. 偿付能力评估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定期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包括进行压力测试和敏感性分析等,以评估其在不同的风险情景下能否承担赔偿责任。
这只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具体的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政策而有所不同。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会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指南,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
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目前,保险行业正面临着日益复杂和严峻的市场环境。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定发展和保障客户权益,监管机构不断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
2023年度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具体如下:一、风险评估与监测: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各种风险的情况。
此外,也需要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资本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偿付能力评估:保险公司应制定和实施偿付能力评估制度,对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风险覆盖率、准备金充足率等指标,并进行压力测试和场景分析,以确保公司在各种不同风险情景下都能够偿付保险赔付。
三、风险管理措施:保险公司应根据风险评估和偿付能力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增加资本金规模、提高准备金水平、加强投资组合的多样化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的内控等。
四、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内外部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及时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与偿付能力相关的信息。
保险公司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以提高公司的信誉度和市场可信度。
五、合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各类违规行为和内部失误。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定期接受监管机构的审计和检查,确保公司的业务运作符合监管要求。
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监管机构将会根据上述要求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公司的未来经营、发展以及产品创新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同时,监管机构也将根据评估结果对保险公司提出合理的改进要求,推动保险行业的稳步发展。
总之,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非常重要。
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这一要求,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偿付能力,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客户利益的保障。
只有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才能赢得监管机构和市场的信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1.资本充足监管:保险公司应该具备足够的资本实力来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赔付责任。
监管机构会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和保险业务准备金,并建立资本管理制度,确保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2.风险管理监管: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等方面。
监管机构会要求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并建立风险应对机制,确保能够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
3.保险责任准备金监管:保险公司应根据风险管理评估结果和监管机构的要求,提取足够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来履行赔付责任。
监管机构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对其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监管,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4.透明度要求: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公开披露与偿付能力相关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风险管理报告、资本充足率等。
这样可以增加市场透明度,提高监管效果,同时也提供了投资者和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参考依据。
5.持续监控和评估: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持续监控和评估,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资本充足率测算。
如果发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监管机构可能会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增资扩股、停止承保等,以确保保险公司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总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对保险公司
的监管,可以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增强市场的信心和稳定。
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参考信息,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1. 简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在面对意外风险事件时,能够按时履行保险合同的能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强弱,对于投保人和保险行业的稳定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定义、评估方法以及提升偿付能力的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2.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定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有效管理资本,满足保险合同赔付、退保、满期给付等责任的能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分散能力等方面的考量。
3.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方法3.1 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
它是指保险公司资本与风险之间的充足程度。
通常用保险公司的净资产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来衡量。
资本充足率越高,说明保险公司面对风险的能力越强。
3.2 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是指保险公司承受风险的能力。
它包括保险公司在面对不同风险情景下的损失承受能力、风险管理能力、风险抵御能力等。
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可以通过压力测试、场景分析等方法来进行。
3.3 风险分散能力风险分散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在面对风险时的分散程度。
保险公司通过多元化的投资组合来降低风险,使得一种风险的影响可以被其他风险所抵消。
评估风险分散能力可以通过投资组合的多样性和风险回报关系的分析来进行。
4. 提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措施4.1 加大资本投入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增加资本投入来提升偿付能力。
增加资本投入可以增加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提高承受风险的能力。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者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增加资本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4.2 强化风险管理良好的风险管理是提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关键。
保险公司可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购买再保险来进行风险转移,减少风险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4.3 多元化投资组合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投资组合来分散风险。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银保监发〔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研究,决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保险业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分监管规则的明细规定(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四条关于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存在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逆转时,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十三条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统一按成本模式计量金额作为其认可价值的规定,在新旧规则切换日的规定如下:对于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保险公司以2022年1月1日作为初始计量日,将其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成本,按成本模式计量其认可价值。
其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购置成本作为核心一级资本,评估增值作为附属一级资本。
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计提减值。
保险公司计提的减值和按照成本模式计提的折旧,应当在购置成本、评估增值间按比例分摊,相应减少核心一级资本或附属一级资本。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三十六条关于保单未来盈余进行资本工具分级所使用的资本报酬率如下:保单剩余期限30年(含)以上的,以及保单剩余期限10年(含)以上、30年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13%;保单剩余期限5年(含)以上、10年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10%。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一、引言保险行业是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风险特征。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保护保险消费者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监管机构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针对保险公司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提出了具体要求,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二、偿付能力报告的内容偿付能力报告是保险公司对其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全面披露的一份重要文件,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情况等基本情况的介绍。
2.偿付能力评估的方法:保险公司应当详细描述其偿付能力评估的方法和过程,包括使用的模型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等。
3.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当描述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并披露管理层对于核心风险的评估和控制情况。
4.保险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其各类保险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和规模,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投资收益。
5.投资组合和风险承受能力: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其投资组合情况,包括投资类型、风险分布和投资收益等,同时说明其投资组合与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程度。
6.偿付能力评估结果: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其偿付能力评估的结果,包括偿付能力充足率、流动性状况和潜在风险等。
7.管理层陈述和独立评价报告: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应当对偿付能力报告进行陈述,并提供第三方独立评价报告,以增加报告的可信度和全面性。
8.其他补充信息: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补充提供其他信息,如风险暴露和风险缓释等。
三、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方法制定一个规范的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至关重要1.确定编制负责人和项目组:保险公司应当明确负责编制偿付能力报告的负责人,并成立专门的项目组来完成报告的编制工作。
2.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收集和整理与偿付能力相关的数据,包括财务数据、风险数据和业务数据等。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是指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管理和评估的要求。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其履行保险合同的能力,即保险公司能够按时足额地履行其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支付责任。
偿付能力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给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带来损失。
根据规则第12号,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组织和责任,制定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偿付能力风险的有效管理。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监管,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自有资本、准备金和再保险等途径进行风险管理,确保其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规则要求,开展偿付能力风险评估工作。
评估的方式包括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
定量评估是通过计算保险公司的风险暴露程度,分析其资本的充足程度,确定其偿付能力的差异化程度。
定性评估是通过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风险应对能力、内部管理能力、治理能力等,综合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
在偿付能力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保险公司需要制定风险应对方案。
风险应对方案包括采取控制风险暴露的措施、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调整产品结构和业务结构的措施等。
保险公司应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风险应对方案,并及时落实,确保偿付能力风险的有效控制。
此外,规则第12号还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和规范。
保险公司应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接受保监会的监管和指导,保证自身的偿付能力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总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要求和规范。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并在资本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遵守相关规定,以保证其偿付能力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关于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5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55号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高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现就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偿付能力管理机制(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年第1号)的要求,建立与其业务规模、业务结构、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二)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流程,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匹配管理、资本管理,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承保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治理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它各种风险。
(四)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在制定发展战略、经营规划、设计产品、资金运用等环节考虑偿付能力的影响。
二、制定资本规划(一)保险公司应当滚动制定三年资本规划,经董事会通过后,在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部分披露三年资本规划的主要内容。
年度内资本规划有重大变动的,经董事会通过后,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管理层分析及预测”部分披露有关变动信息。
(二)保险公司的资本规划应当以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为基础,根据业务发展计划,确定未来资本需求,拟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三)保险集团公司的资本规划应当以集团成员公司的业务发展和资本规划为基础,统筹考虑各成员公司的资本需求,拟定资本补充计划,在集团内部合理配置资本。
(四)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的资本规划应当与公司发展规划相一致。
公司实际发展情况与资本规划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及时修定资本规划。
三、及时制定偿付能力达标方案(一)保险公司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预测未来一至两个季度将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应当及时制定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采取措施保证偿付能力充足,并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一、引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核心能力之一,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按时按额兑现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
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良好的运行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本文将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要求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要求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风险管理、适度保险原则、永续经营原则和信息披露原则。
1.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核心,包括资产风险和责任风险。
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资产,降低投资风险并确保资金的稳定回报。
同时,保险公司需要进行充分的责任风险评估,确定合理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并保持充足的资金储备。
2. 适度保险原则适度保险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责任和收费水平时,要考虑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
保险公司不能过度承保高风险业务,也不能滥用保险责任限制,保证保险责任与保费之间的合理匹配。
3. 永续经营原则永续经营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要注重长期盈利能力的保持和提升。
保险公司需要合理确定保费水平,确保保险产品的可持续性,并通过加强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充足率,保证公司的持续发展。
4. 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重要环节。
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和投保人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加强与投保人的沟通,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加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了解和信任。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准备金管理要求和风险管理要求。
1. 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
保险公司应根据不同风险类型和程度,设计合理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并确保资本充足率水平符合监管要求。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根据经营风险和市场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能够满足实际风险的承担。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模版(3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或接受监管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通过合理配置保险资金、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等方式,提高偿付能力水平,确保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偿付能力,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最低要求。
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其经营风险特征、产品特点和资本规模,合理确定自身的偿付能力要求。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明确偿付能力管理的责任、流程和要求。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偿付能力风险。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偿付能力评估结果,制定补充措施,确保偿付能力水平达到或超过监管要求。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外部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便于监管机关、投保人和其他保险公司等各方了解其偿付能力水平。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配合监管机关对其偿付能力进行核查和评估,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章偿付能力评估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关的要求,开展偿付能力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评估制度,明确评估的内容、方法和周期。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关规定的要求,提供评估所需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三条偿付能力评估主要通过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三个阶段进行。
第十四条风险监测阶段主要包括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风险暴露情况和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十五条风险评估阶段主要通过评估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性、赔款能力、清偿能力等方面的风险。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阶段主要包括制定并执行补充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等。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偿付能力评估结果,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补充措施。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监管机关报送偿付能力评估报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是指保险监管机构为保障保险市场稳定、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相关规则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1. 风险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等措施,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和稳健运营。
2. 资本充足要求:保险公司需要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偿付能力需求。
监管机构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风险水平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资本充足要求标准。
3. 偿付能力监管评估:保险监管机构会定期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评估包括对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比率等指标的监控和评估,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4. 提前干预措施:当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出现问题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提前干预措施,包括责令保险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弥补偿付能力缺口,或者暂停保险公司的部分业务等。
5. 信息披露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披露其偿付能力情况,包括资本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偿付能力指标等信息。
这些规则和措施旨在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公司需要密切遵守这些规则,并根据监管要求建立健全的偿付能力管理制度。
6.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监管机构通常会制定一系列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用于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常见的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覆盖比率、准备金覆盖率等。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监管指标的要求进行定期报告,并确保指标的符合要求。
7. 偿付能力测试:保险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定期进行偿付能力测试,以评估其在不同风险情景下的偿付能力。
测试通常包括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以确定保险公司在面临各类风险情况时的偿付能力状况。
8. 审计和核查要求:保险公司需要接受监管机构的审计和核查,确保其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报告、文件和数据,以评估其偿付能力管理情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水平,根据《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特征,制定偿付能力管理政策和制度,确保偿付能力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章偿付能力管理基本要求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的法律人员负责制,明确相应的责任和权限。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的内控制度,包括偿付能力测算、风险监测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资本的管理,确保资本充足度以及保险业务风险的稳定承受能力。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偿付能力管理的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偿付能力测算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偿付能力测算规范,对自身的偿付能力进行定期测算,并报送相关机构。
第十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测算应当考虑各类风险的影响,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偿付能力测算的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保障业务的正常运营和偿付能力的充足。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测算结果的有效使用机制,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风险监测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机制,对业务风险进行及时识别和评估。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中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监测和控制。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业务流动性风险进行监测和管理,确保偿付能力的准确评估。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披露业务运营情况及偿付能力信息。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承保风险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能力。
对于保险行业而言,偿付能力是关键的指标之一,它反映了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和稳定性。
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则,其中包括了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方面的信息公开披露要求。
该规则的目的是通过向公众披露有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信息,增强市场透明度,提高投保人和其他相关方对保险公司的了解和信任度,从而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该规则的要求,保险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应定期公布偿付能力报告。
偿付能力报告是保险公司根据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一份详细的偿付能力评估报告。
偿付能力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等信息。
2.偿付能力评估结论:包括偿付能力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等评估指标以及评估结果。
3.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等信息。
4.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等财务指标。
5.保险公司的投资状况:包括投资组合、投资收益等信息。
6.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包括保险风险、投资风险等。
7.其他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相关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确保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报告内容。
当发生重大变化时,保险公司应及时对报告内容进行更新和调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披露。
除了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还应按照规定向公众披露其他偿付能力相关的信息。
其中包括:1.偿付能力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结果。
2.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控制水平的相关信息。
3.保险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关系。
4.保险公司的股东结构和股权变动情况。
5.其他可能对投保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将上述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湖南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业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南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业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6.08•【字号】湘保监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南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业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湘保监发〔2013〕25号)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人身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国有银行省分行、邮储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长沙分行、各外资银行长沙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及长沙分行、省信用联社、湖南省邮政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湖南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促进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守住风险底线,我局制定了《湖南人身保险业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人身保险业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程湖南保监局2013年6月8日附件:湖南人身保险业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人身保险业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确保行业正常运行,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非正常给付与退保是指按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或退保。
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是指同一场所同一时间出现30人以上集中要求非正常给付或退保,或虽不足30人但造成较明显的不良社会影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的突发事件。
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各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在本规程基础上,结合实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条各单位在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单位要从上至下周密部署,做好安排,确保政令统一,服从指挥,切实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偿付能力评估(一)保险公司应根据规定的评估指标,进行偿付能力评估。
评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风险测量指标、投资收益率等。
评估结果应通过保险公司自身披露和董事会审核后公布。
(二)偿付能力评估应以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为基础,注重对核心业务的评估,同时考虑其他业务与风险控制的关系。
(三)偿付能力评估结果的等级划分应简明、科学,便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理解和参考。
三、资本充足率管理(一)保险公司应根据其所承担的风险,在规定的期限内保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应包括监测、评估和调整三个阶段。
监测阶段应每月开展,评估阶段应每季度开展,调整阶段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资本补充或调整。
(三)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本充足率的准确、及时和可靠。
四、风险测量指标(一)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测量指标体系,以评估其面临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二)风险测量指标应科学、合理,并考虑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和风险暴露程度。
(三)保险公司应定期对风险测量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五、投资收益率管理(一)保险公司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合理设置投资收益率目标,并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投资收益率。
(二)保险公司应确保投资收益率与资本充足率的匹配,避免过度追求高收益而导致风险暴露。
(三)保险公司应对投资收益率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纠正投资策略和调整投资组合。
六、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一)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其偿付能力评估结果、资本充足率、风险测量指标和投资收益率等相关信息。
(二)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对外公布偿付能力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七、监管和评估(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应纳入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监管机构有权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督和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成为监管部门和投保人关注的重点。
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该规则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一项规则,旨在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和权益。
根据该规则,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偿付能力水平和业务规模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资本管理政策,确保其能够及时、足额地履行保险合同中的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偿付能力评估体系,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评估的指标包括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净保费收入率、风险投资收益率等。
通过对这些指标的评估,监管部门可以全面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以便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资本管理政策,确保其资本充足,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
根据规则第20号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特征,合理确定所需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并确保随时能够满足监管要求。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要对资本的质量进行评估,确保其资本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报告制度,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其偿付能力情况。
这些报告应当包括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风险承受能力、偿付能力水平等信息。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这些报告的审核和分析,及时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和权益。
保险公司还需要建立偿付能力监管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其偿付能力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等方面。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影响其偿付能力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确保其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的出台,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5)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 (10)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 (13)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 (17)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 (21)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 (23)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 (25)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 (26)第十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27)第十一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7)第十二章附则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规范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并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在现有的正常的保险行业物质技术条件和生产组织方式下,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固有风险由可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难以量化风险)组成。
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第四条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状况。
控制风险及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最低资本进行计量,难以量化的固有风险纳入风险综合评级进行评估。
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及相应的最低资本。
第五条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
第六条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标准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一)公司成立超过5年;(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最近会计年度签单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最近会计年度签单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
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管理规定》自2020年7月30日至8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保险机构、行业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等给予了广泛关注。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管理规定》总体支持。
中国银保监会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充分采纳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了《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吸收了偿二代建设实施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督促和引导保险公司恢复偿付能力。
《管理规定》共6章34条,修订重点包括:一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
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
《管理规定》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管理规定》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
《管理规定》明确,中国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责任人制度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责任人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单总则第一条为督促我省保险公司切实履行偿付能力管理职责,防范预警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偿付能力风险,依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和《关于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24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第三条各保险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制度所称的偿付能力风险责任人(以下简称“风险责任人”),负责公司偿付能力风险预警、报告,协调配合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开展等。
第四条各保险公司应建立有效偿付能力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内部沟通协调,确保风险责任人能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保监局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偿付能力风险预警第六条风险责任人应加强学习,以数据真实性和内控制度建设为核心,增强偿付能力管理和资本约束理念,牢固树立稳健经营、风险防范、遵章守纪、规范操作的意识。
第七条风险责任人应全面掌握公司财务运营情况,及时分析监测公司存在的财务问题,加强资金流动的动态监控,防止财务问题引发偿付能力风险。
第八条风险责任人应实时监测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分析评估业务发展结构、速度等关键指标,及时预警,防止业务发展失衡引发偿付能力风险。
第九条风险责任人应充分了解公司内部管控情况,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督促公司及时加以完善,防止因内控管理问题引发偿付能力风险。
第十条风险责任人应密切关注公司市场竞争情况,对市场竞争中可能引发偿付能力风险的重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市场行为风险转化为偿付能力风险。
第三章偿付能力风险报告第十一条风险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偿付能力风险报告,确保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报告包括异动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风险责任人应及时报送偿付能力风险异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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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责任人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单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我省保险公司切实履行偿付能力管理职责,防范预警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偿付能力风险,依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和《关于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24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湖南省级分公司。
第三条各保险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制度所称的偿付能力风险责任人(以下简称“风险责任人”),负责公司偿付能力风险预警、报告,协调配合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开展等。
第四条各保险公司应建立有效偿付能力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内部沟通协调,确保风险责任人能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湖南保监局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偿付能力风险预警
第六条风险责任人应加强学习,以数据真实性和内控制度建设为核心,增强偿付能力管理和资本约束理念,牢固树立稳健经营、风险防范、遵章守纪、规范操作的意识。
第七条风险责任人应全面掌握公司财务运营情况,及时分析监测公
司存在的财务问题,加强资金流动的动态监控,防止财务问题引发偿付能力风险。
第八条风险责任人应实时监测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分析评估业务发展结构、速度等关键指标,及时预警,防止业务发展失衡引发偿付能力风险。
第九条风险责任人应充分了解公司内部管控情况,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督促公司及时加以完善,防止因内控管理问题引发偿付能力风险。
第十条风险责任人应密切关注公司市场竞争情况,对市场竞争中可能引发偿付能力风险的重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市场行为风险转化为偿付能力风险。
第三章偿付能力风险报告
第十一条风险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偿付能力风险报告,确保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报告包括异动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风险责任人应及时报送偿付能力风险异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对公司经营中发生的异常变动和可能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应当自该异动事项发现之日起1日内向湖南保监局报告:
(一)车险赔付额50万元以上、财产险100万元以上、人身险20万元以上的重大赔付以及发现的虚假赔案情况;
(二)公司同一营业场所同时出现20名以上投保人退保或同一营业场所当天申请退保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重大退保情况;
(三)企财险保额3亿元以上、车险承保台数100辆以上、个险保额200万元以上、团险保额1千万元以上的重大承保情况;
(四)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困难,现金流出现短缺;
(五)公司发现的侵占、挪用、诈骗、传销、商业贿赂、非法集资等司法案件;
(六)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七)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风险责任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2日内,按照规定向湖南保监局报送偿付能力风险季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经营状况及存在的风险,特别要说明存在的经营问题和财务问题;
(二)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的合规性等检查所发现的问题;
(三)中国保监会及湖南保监局下达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在省分公司及分支机构执行情况;
(四)公司防范化解偿付能力风险采取的有关措施;
(五)其他与偿付能力风险预警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风险责任人应于年度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向湖南保监局报送偿付能力风险年度报告,报告内容范围与季度报告一致。
第十五条湖南保监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报告的报送频率。
第四章偿付能力监管协调配合
第十六条湖南保监局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统计研究处),归口管理和牵头办理湖南保监局偿付能力监管日常工作,负责联络各公司风险责任人。
第十七条湖南保监局将依据偿付能力风险监测情况,对各保险公司风险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对风险突出的公司开展监管质询。
风险责任人负责接受偿付能力监管质询,对质询提出的问题认真核实,确保质询结果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湖南保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保险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中国保监会和湖南保监局下达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在省分公司及分支机构执行情况;
(四)湖南保监局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
风险责任人负责协调配合湖南保监局偿付能力现场检查工作的开展。
第十九条风险责任人负责配合衔接湖南保监局偿付能力数据核查及相关调研工作。
第二十条风险责任人应加强与总公司沟通联络,及时了解掌握总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重大举措并向湖南保监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风险责任人应督促落实中国保监会及湖南保监局下达的各项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确保相关监管措施执行到位。
第二十二条湖南保监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以季度为基础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会议,风险责任人应按时参加会议。
风险责任人应依据湖南保监局要求做好会议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风险责任人应按时参加湖南保监局组织的偿付能力风险
教育培训,并负责组织对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湖南保监局对风险责任人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对思想高度重视、工作积极有效、防范化解偿付能力风险工作成绩突出的风险责任人,将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五条湖南保监局将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风险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职责或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的风险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责任上追一级,对总经理室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湖南保监局将把各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工作情况与《保险类机构和高管人员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相衔接,切实推动工作开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湖南保监局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指“日”均为自然日。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责任人工作职责一览表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异动报告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季度(年度)报告
附件1
湖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责任人工作职责一览表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异动报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季度(年度)报告
2. 每季度结束后12日或年度结束后15日内报湖南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