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怎样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法律定位的几点思考
一
定位为鉴定结论
个最大的缺 陷就是缺 乏救济渠道 。 根据
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 类型有七种 , 托 鉴定和法医对尸体进行法医学鉴定的基 我 国证据法理论和诉讼法 规定 , 任何一种 即不服鉴 没有规 定 《 交通 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证 础上 , 进行综合判断所形成的调查结论 , 和 鉴定结论都必须存在 救助渠道 ,
注意 到这一 问题 , ( 在 《 工作规 范》第六十 理 的主导 判定原则 , 以体现 法制统一和对
省、市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
二 条 中已明确规 定 “ 级 公安机关 交通 广 大交通 参与者 的公平 对待 。宜采 取以 ( 家组 ) 作为 省、市级区域内认定争议 各 专 , 管理 部 门应 当成 立 由具 有交 通事故 处理 “ 因果关 系说 ”为主 ,“ 判例说 ”为辅的认 的法定仲裁机构 。 认定委 员会 ( 专家组) 成 高级 资格 的交通 警察组 成 的交通事故 处 定原则, 有利于操作和统一标准, 有利于 员参照当前各级司法鉴定机构组建, 认定 理专 家小组 , 负责 交通事故 认定的审核 、 排除事故处理 民警的主观因素 , 更客观地 人 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交通工程或相应专业
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调查取证后 , 还 人出庭 的身份不好确定 ,以证 人身份 , 还 目前对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及 ( ( 交通
要对事故原因作 出分析并提出事故责任认 是 以鉴定人身份出庭 , 法律没 有规 定 , 法 事故认定书》 的作 出, 都是办案的交通警 定意 见 , 直接参与事故责任认定工作。如 官也 不好轻 易定性 , 只能暂称 为 “ 交通事 察一揽子的职 务行为 , 达与鉴定结论的要 《 交通事故认定书) ) 属于鉴定结论的话 , 公 故责任认定人” 。 安交警部 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即属非法行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后的四种救济途径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后的四种救济途径不少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不服,认为证据有小刺或与事实有出入,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在此提醒大家:1、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属于证据的一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
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3、诉讼程序救济。
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来讲,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途径还有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司法实践中,法院无权变更或撤销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诉讼过程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取舍。
4、信访程序。
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信访程序获得救济,当事人确实有证据证明办案交警有问题的,也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进行情况反映。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问题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问题作者:张婷李立坤来源:《武汉科技报·科教论坛》2013年第10期【摘要】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本文试从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同理解出发,剖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交通事故;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乃至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我国一种常见、多发、突出的社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不同理解,影响到案件的办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号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公布的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现在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两种。
(一)具体行政行为说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在对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能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基于这一主张,既然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服,就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实现法律救济。
《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其证据属性定位模糊、责任认定标准不一,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取舍,当事人的权益救助无法保障。
理论上也颇有争议,存在种种弊端,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民事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将公安机关就交通事故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称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制作的主体以及载明的内容没有大的变化,但在相关条文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意义与旧交通安全法的完全不同,从而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首先,现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公安机关承办人对事故所做的记录和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评估,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仅仅是一份证据,其证明力由法官依据证据采信规则做出采信、不采信或部分采信的选择。
其次,现行交通法律法规删除了当事人对有异议的认定书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救济的权利,使当事人仅能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证加以反驳,丧失了权利救济途径。
再次,目前尚无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证据作出明确的定位,致使法官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产生不少法律困惑,在理论界也产生了诸多的分歧,并直接导致人们对事故认定书救济途径的普遍质疑。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民事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是因为该法的立法设计不合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该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由于车辆、行人、动物等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导致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当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会展开调查,最终会出具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确定事故责任和赔偿标准。
一、认定书的结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损坏和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
2.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车辆损坏情况、交通规则等方面的证据,判断事故责任方。
3.赔偿标准: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制定赔偿标准,包括人员伤亡赔偿、车辆损坏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4.其他事项:包括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权利义务等其他事项。
二、认定书的作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文件,具有以下几个作用:1.确定事故责任:认定书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和证据的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方,为后续的赔偿和处理提供了依据。
2.制定赔偿标准:认定书根据事故责任方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赔偿标准,为受害人提供合理的赔偿。
3.维护交通秩序:认定书的出具,可以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警示,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4.促进交通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开、透明:认定书通过公正、公开、透明的处理流程,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交通事故处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认定书的注意事项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及时报警: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警,保障现场安全,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配合调查:当交警到达现场时,要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的信息和证据,协助交警进行认定和处理。
3.保留证据: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尽快保留现场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车辆损坏照片、证人证言等,为事故认定提供证据。
4.保护自身权益: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要保护自身权益,尽可能争取合理的赔偿,同时也要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再次发生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文件,它的出具,不仅可以确定事故责任和赔偿标准,还可以促进交通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开、透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是?(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所应有的一些基本特征。
确定行为性质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应当判断行为主体的属性是否为行政机关,其次是行为的权力要素是否与行政管理职能相联系。
据此标准看,毋庸置疑,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之一。
那么,公安机关行使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权是否与行政管理职能相联系。
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该规定表明,公安机关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职责。
该法并未授权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
根据法律的授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取得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关系,应当是公安机关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从这一法律关系的特点来看,公安机关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上处于主导地位,而事故当事人则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
公安机关如未履行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事故当事人则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履行职责。
这些特点完全符合了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特征。
由此可以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某一特定的公安机关,在某一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适用法律作出相应处理的行政管理行为。
该认定只对该交通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有效,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技术鉴定,它与一般行政行为有着区别。
1、从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和含义上看,新交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和含义。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是基于交通事故这一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先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才以一个专业部门的角度作出事故认定,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2、交通事故认定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而只是交通违章行政处罚的先决条件。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性及相关疑难问题探究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性及相关疑难问题探究【摘要】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根据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产生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是行政调查,认定事故的最终环节,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作证据使用。
但法律未明确认定书的证据类别,难以对其进行证据归类。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类别的定位及制作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交通事故纠纷公正有效的解决,值得学界探讨。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律属性;证据适用一、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属性所谓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据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检查、勘验、调查等情况而制作的用于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的一种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在诉讼中的作用,屡有争议。
从现有的观点归纳来看,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①,证据说②和折衷说③。
(一)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本质属性1.交通事故认定属于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警支队依据行政法规处理交通事故中载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一种行为。
公安机关的交警支队或者交通管理机构是对道路交通及安全主管、管理的行政部门。
因此,交通事故的认定是属于具有行政色彩的行政职权行为,原因有三:第一、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警支队单方面制作的文书。
交警部门在对事故形成责任认定过程中,通常无须征得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和意愿,可凭单方意志认定事故责任。
第二、事故认定书的属性是特定性、具体性和针对性,是基于特定事故和特定当事人进行的责任认定。
第二、事故认定书虽不直接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但具有间接影响,我国《道路交通法》第102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警支队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2.交通事故认定不是行政法律行为,但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共同组成。
拿了认定书交警就不管了吗
拿了认定书交警就不管了吗引言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交通违章行为时,有人会选择支付罚款,有人则会选择通过争议处理程序进行交涉。
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交通事故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并填写认定书,似乎交警就不再对此事进行追究和调查。
但是,确实如此吗?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详细介绍认定书的作用和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影响。
1. 什么是认定书?认定书是指交通事故中,交警根据现场调查和证据收集情况,对事故责任进行初步认定的书面文档。
认定书中包含了事故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证据材料等内容。
一般情况下,认定书需要由肇事双方进行签字确认,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
2. 认定书的作用认定书在交通事故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事故责任认定: 认定书可以清晰地表明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分配情况。
根据认定书的结果,交警可以依法对事故责任方进行处罚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
•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事故双方提供认定书作为理赔的必备材料。
认定书的认可可以加速理赔的进程,并确保双方能够及时得到相应的赔偿。
•法律诉讼: 对于一些复杂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法庭审理的重要证据。
在法律程序中,认定书的内容和结论被认为是权威的,具有相对的公正性,可以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3. 认定书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影响认定书对交通违章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违章处罚: 对于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责任方的一方,交警将会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从认定书所描述的事故情况出发,交警可以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罚款、扣分等处罚。
•影响驾驶记录: 交通违章行为一般都会被记入个人的驾驶记录档案中。
认定书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对违章行为的认定依据,其结果将直接影响到个人的驾驶记录。
累计多次违章会导致驾驶证的扣分和吊销,对个人的驾驶权益产生严重限制。
•交通安全监管: 交通违章行为严重影响公共道路的交通安全环境。
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违法认定书的审核和处罚,旨在加强对道路交通秩序的监管和管理,以维护公众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道交法》将原来“责任认定书”的表述修改为“事故认定书”,把事故责任认定书定性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当事人不得提起复议,最终由法院来审查确认。
但在实践操作中仍然存在一定困难。
首先对于事故认定书是否采纳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由于个体认知的差异对事故的成因和责任分担可能会存在偏差。
另外法院经审查认为事故认定确有不妥之处时应如何处理?如提请交警部门进行重新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如由法院直接改变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由于法官不是专业的事故处理人员,仅凭案卷书面材料很难推翻原责任认定。
同时因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法院最终判决的责任分担可能与责任认定书的并不一致,这样往往会造成当事人的不满或误解。
对此,笔者认为:1、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质上属于一种证据。
《道交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也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本质上属于诉讼证据的一种,只是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它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在将之采纳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之前,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必须接受法院的审查,因而其并不具备预决效力,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亦不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公定力,该行为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性质解析
事 故 也 随 之 增 多 . 此 引 发 的 涉 及 人 身 、 产 损 害 的 南 财 案 件 也 随 之 不 断 攀 升 。 在 此 类 案 件 中 . 通 事 故 责 而 交 任 的 有 无 及 大 小 直 接 关 系 到 当 事 人 因 该 交 通 事 故 需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种 类 与 轻 重 及 对 事 故 损 失 的 承 担 份
公 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 法 属 于 行 政 诉 讼 的 受 案 范 .依
围 ”。 1 1 4
理 交 通 事 故 的 证 据 . 从 多 年 的 实 践 效 果 来 看 . 仅 但 仅
将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作 为 证 据 . 南 法 院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对 之 进 行 司 法 审 查 的 救 济 方 式 并 不 能 实 现 对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有 效 救 济 笔 者 认 为 . 从 要 根 本 上 解 决 当事 人 对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的争 议 . 为 相 应 的 民 事 损 害 赔 偿 等 问 题 提 供 充 分 、 效 的 依 据 . 必 有 有 要 在 理 论 上 明 确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的 法 律 性 质 .为 建 立
确 认 识 这 一 行 为 的 性 质 . 是 解 决 其 法 律 救 济 问 题 的 前 提 . 而 目前 无 论 是 理 论 界 还 是 司 法 实 务 部 门 . 然 对
此 均 是 观 点 众 多 、 法 各 异 看
( ) 论 上 的 争 议 : 政 行 为 论 、 据 论 并 存 一 理 行 证
故 认 定 属 于 一 种 行 政 确 认 行 为 . 书 面 结 论 的 证 据 能 力 并 不 影 响 其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本 质 属 性 , 者 完 全 可 以 其 两 协调 统一 于交通事故认 定 一身 。
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摘
要: 交通事故认定 书在刑事案件 中 有重要 的作 用 , 具 但其属 于何种证据类型则存在 争议 。在 司法实践 中,
其具有证据 的功能。特 另是在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中, I 】 正确认识和 审查交通事故认 定书对于案件的定性 和量刑具有
分析该案件 , 如果 甲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及
时地救 治伤员 而 不是 选 择 逃 逸 , 结果 可 能 会 截然 不
同。有可能事实上甲对该事故只负 同等责任 , 那么
甲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 即使认定为承担主要责任 或全部责任 , 也不至于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实践中, 即使有其他证据证明肇事者并非负全部责任 , 也可 能会因为逃逸而被认定 为负全部责任 , 从而受到较
零 六个 月 。
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 交通管理部 门对于交通肇事
逃逸的, 除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 的, 可直
接认定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检察机关在审查该
类案件时, 是否可直接适用该条以处理此类交通肇事
案 件也是值得思考 的一个 问题 。 二 、 通事故 认定 书的性 质 交
重要 的 影 响 。
关键词 : 交通事故认定 书; 匿; 逃 刑事责任
d i1.9 9 ji n 10 o:0 3 6/ . s. 00—55 . 0 1 1.7 s 7 72 1 .10 4
中图分类号 :9 5 2 D 2.
文献标 志码 : h
文章编号 :005 5 【0 1 1-040 10 - 7 2 1 ) 107 -4 7 -
损害等费用的标准 , 肇事者的责任比重越大, 所需负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及可诉性探讨
国人大法工委法工办复字[ 0 5 1 2 0 ] 号文件解释了道路交通
安 全法关于交通事故认定 书证据属性 的规定 。把交通事 故认定 书作为诉讼中的一种证据 , 规定 由人民法院在诉讼 中通过证据审查的方式来解决交通事 故认定的效力问题 。
肃静 宁人 , 甘肃政法学 院公安分 院副 院长 , 教授 。
・
2 ・ 6
陈 璇 , 李波 阳 : 交通 事故认 定 书 的法律 性质 及 可诉 性探 讨
行交通管理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是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 事故现场后 , 划分 当事人责任 的行为 , 基于该认 定进 而惩 罚交通事故的肇事者 , 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这是一个连 续地 、 系统地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 , 环环相扣 、 互为因果 。
作 出的划分 和确 定交 通事故 当事人 责任 程度 的一种行政 确认行为。它是 交通事故处理中关键 和核心 的环节 , 尤其 在涉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 , 事故责任的有无及大小 将直接影 响当事 人损害赔偿主 张的成立及其赔偿数额 的 确定 , 一旦认定错误 , 便将给 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带来极大
空地 带 ,不仅给 交通事故 当事人权利 的实现造成了困难 , 也使得交通管理 部门执法的公正性饱受质疑 。“0 9年周 20 杰醉驾案” 就是典型的例子 。
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运用法定职 权和程序对道路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 、 检查 、 以后 , 鉴定
下简称《 办法 》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一词。“ 责任” 二字
陈 璇 , 波阳 李
( 甘肃政法学 院 公安分 院, 甘肃 兰州 7 0 7 ) 3 0 0
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法律性质
据 。 其在 法律上 的作用 主 要有 三个 方 面 : 事故 认 ” ① 定 书是公 安机关交 通管理 部 门对 道路交 通安全 违法 行 为进行行 政处 罚 的依 据 ( 0 8年 《 路交 通 事 故 20 道
原告 陈 × 以事故 认定 书认 定 驾驶员 为其子 陈 ×杰 海 为据 , 被告保 险公 司 以原 告及 其 子 陈 ×杰 的 笔 录 自
实行 为 。 目前 对 其 救 济 的 法 定 形 式单 一 . 行 的复 核 制 度 无 法 满足 对 其 救 济 的 需要 。 现
关 键词 : 故认 定 书 ; 质 ; 政行 为 ; 政 事 实行 为 ; 济 事 性 行 行 救 作 者 简 介 : 荣标 , 江 丽 水广 播 电视 大 学 法律 系讲 师 ( 水 33 0 ) 张 笑俏 , 江 晟 耀 律 师 事 务 所 四 级 律 师 金 浙 丽 20 0 ; 浙
车 , 生单方 交通事 故 。当事人未 报警 , 接 向保 险 发 直
公 司报案 。保险 公 司到 现 场后 , 知 交警 。交 警 赴 通 现场后 未对 当事人 做任何 笔录 , 进行现 场勘察 , 未 仅
理 交通事 故 中所 制作 的文 书。2 0 0 3年 颁布 的《 路 道 交 通安全 法 》 以下 简 称 《 交 法 》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 道 )
定 : 公安 机 关交 通 管 理 部 门应 当根 据 交通 事 故 现 “ 场 勘验 、 检查 、 调查 情况 和有关 的检验 、 鉴定结 论 , 及
事 故 当事人 对认 定 书大 量不 服 之 间 的矛 盾 , 得 事 使
故 认 定 书 法 律 性 质 及 救 济 方 式 的 问 题 更 为 突 出 。 笔
( ) 一 名称 的变革 交通事 故认定 书之 前 身为 “ 通事 故 责 任认 定 交
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吗
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吗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吗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
与原来的区别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两字。
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
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
根据道交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交通事故中的死亡如何界定死亡,是指生命的消失。
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死亡是以事故发生7天内死亡为限,即7天内死亡的,按死亡事故统计;7天后死亡的,则不作死亡事故统计。
交通事故的伤者在7天以外死亡的,虽然在统计上不作为重大交通事故统计,但对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却不受死亡时间的限制。
因为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是交通事故的后果和肇事者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不是在事故发生时是如何统计的。
事故的受伤者7天后死亡的,应依法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本文为大家详尽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内容,由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栏目组编辑总结。
事故认定书一、定义: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而制作的,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二、事故认定事故认定一、定义: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而制作的,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二、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三、事故认定书的内容: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
四、事故认定书制作的期限: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书
交通事故责任书交通事故责任书1一、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有哪些内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民事证据,从证据种类上来说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因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一个制作证据的行为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在法庭审理时通过自行对责任划分进行举证促使法庭不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电视新闻和网络新闻天天有播放“路怒一族”的视频,这个方法是不可取的,希望大家平时开车的时候能心胸宽广,要是碰到有别的机动车辆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时候,请及时联系交警。
如果大家还有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清楚的可以上网查阅一下这方面的知识,也可以咨询律图,这里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概念及作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概念及作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
”第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避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上述规定,是我们正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所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式数份,一份存入交通事故案卷,另交当事人(或代理人)各一份,并向其宣布责任认定结果,告知其申请重新认定的事项。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注意事项坚持“以事实为论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这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们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它是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结果和证人证言,通过对交通事故发生原因、责任和损失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后所作出的行政处理的书面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不仅仅是确认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和赔偿金额,更是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原因和预防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和指导作用。
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1. 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认定书的第一部分是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这些都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包含的内容。
如果当事人中有人在事故中受伤或者车辆损坏严重,认定书还需要包含这些情况的具体说明。
2. 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核心内容是事故责任的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
认定书需要明确事故责任方的身份,同时说明事故责任的分担比例。
3. 事故损失的评估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损失两个方面,认定书需要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评估。
对于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坏、物品损失等的评估,对于人身伤害损失,需要对受伤的轻重程度、治疗费用、误工费等进行评估。
4. 处理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需要给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包括对事故责任方的处罚措施、对损失的赔偿金额等。
同时,认定书需要在处理意见中对相关责任方提出改善驾驶行为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建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1. 确认事故责任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最重要的是确认事故责任方,这涉及到损失的赔偿方式。
只有通过认定书确认事故责任方,才能对相关赔偿事宜做出具体处理。
2. 解决纠纷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可能会涉及到责任的认定和损失的赔偿问题,很容易产生争执。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挥重要的作用,通过确认事故责任方和损失赔偿金额,解决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
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是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是什么现实⽣活中,对于交通事故进⾏处理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的处理影响是⽐较⼤的。
由交警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经过鉴定再结合责任认定,才能知道⾃⼰实际要怎么做出赔偿。
那么⼀般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是什么呢?我们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吧。
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是什么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后,得出的认定交通事故双⽅责任的技术性结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的责任,并送达当事⼈。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的在于解决当事⼈间因交通事故这⼀民事侵权⾏为⽽产⽣的损害赔偿纠纷。
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是⼀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
认定书具有证据效⼒,但不是进⾏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
以下⼏点要注意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来看是⼀种证据,且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他是⼀种具有专门知识的⼈员根据⼀定的专业技能按照⼀定的原则和⽅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是否应当承担⼀定责任的过程。
从《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证⾔,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书证,具有较⾼的证明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起着三个⽅⾯的作⽤,其⼀便是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的当事⼈进⾏⾏政处罚的依据,也就是作为⾏政处罚的证据使⽤,此外,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与民事赔偿案件中,⼜起着证明被告⼈是否有罪、赔偿义务⼈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的证据作⽤。
也就是说,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三种不同责任领域的证据,分别起着不同的作⽤。
但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
第⼀,这三种类型的诉讼中,其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程序、证明的⽬的、证据的要求、证明的标准等各⽅⾯都存在不同和差异,尽管很多证据可以同时作为这三种程序的证据使⽤,但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能让其当然成为认定事实与承担责任的依据?事实上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确实如此,只要有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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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怎样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其性质是一个“证据”,那么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来看,是一种鉴定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警察)出庭接受质询。
1、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据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其性质是一个“证据”,对一个证据不能视为一个行政行为,当然不能就证据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救济方式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也取消了旧法中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的内容,而是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再必须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终结。
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其性质是一个“证据”,那么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来看,是一种鉴定结论。
如此,对于鉴定结论即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当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开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警察出庭接受质询。
附相关法律法规:(1)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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