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问题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作者:李俊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目前有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存在着分歧,本文在厘定了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等相关概念,针对其不同的组成部分,分别进行定性分析,将不同的内容进行了证据属性定位,从而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同部分的不同证明效力,最后还原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作者简介:李俊伟,沈阳师范大学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47-01一、基本概念的解析(一)证据的概念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信息材料都是证据。
能够真实的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为审判人员提供判断的根据,支持诉讼当事人的主张是证据的价值所在。
无论何种证据材料,都是提供案件相关信息的载体,载体中的信息才是诉讼所需要的。
根据不同标准划分,证据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以合法性与否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等等。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概念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区分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后,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并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和属性交通事故认定书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的描述,即对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认定;另一部分是在基本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交通事故原因进行的专业分析,以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的评价,即对于交通事故的原因及责任的认定。
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第一部分是主体内容,而第二部分并不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必须部分。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主要是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尽快恢复交通、对现场勘验、检查以及收集证据。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法律定位的几点思考
一
定位为鉴定结论
个最大的缺 陷就是缺 乏救济渠道 。 根据
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 类型有七种 , 托 鉴定和法医对尸体进行法医学鉴定的基 我 国证据法理论和诉讼法 规定 , 任何一种 即不服鉴 没有规 定 《 交通 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证 础上 , 进行综合判断所形成的调查结论 , 和 鉴定结论都必须存在 救助渠道 ,
注意 到这一 问题 , ( 在 《 工作规 范》第六十 理 的主导 判定原则 , 以体现 法制统一和对
省、市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
二 条 中已明确规 定 “ 级 公安机关 交通 广 大交通 参与者 的公平 对待 。宜采 取以 ( 家组 ) 作为 省、市级区域内认定争议 各 专 , 管理 部 门应 当成 立 由具 有交 通事故 处理 “ 因果关 系说 ”为主 ,“ 判例说 ”为辅的认 的法定仲裁机构 。 认定委 员会 ( 专家组) 成 高级 资格 的交通 警察组 成 的交通事故 处 定原则, 有利于操作和统一标准, 有利于 员参照当前各级司法鉴定机构组建, 认定 理专 家小组 , 负责 交通事故 认定的审核 、 排除事故处理 民警的主观因素 , 更客观地 人 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交通工程或相应专业
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调查取证后 , 还 人出庭 的身份不好确定 ,以证 人身份 , 还 目前对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及 ( ( 交通
要对事故原因作 出分析并提出事故责任认 是 以鉴定人身份出庭 , 法律没 有规 定 , 法 事故认定书》 的作 出, 都是办案的交通警 定意 见 , 直接参与事故责任认定工作。如 官也 不好轻 易定性 , 只能暂称 为 “ 交通事 察一揽子的职 务行为 , 达与鉴定结论的要 《 交通事故认定书) ) 属于鉴定结论的话 , 公 故责任认定人” 。 安交警部 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即属非法行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吗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吗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属于技术鉴定结论范畴,属于一种证据。
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根据案件实际认真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审慎决定是否采信该事故责任认定,而不能盲目迷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权威性、公正性。
这样,一方面可以及时给当事人提供公正的救济,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庭审陷于被动,同时也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公安机关作为我国交通管理机关,其按规定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是与其行政管理职能密切联系的,而责任认定本身是一种评价行为,与鉴定、评估等一样,是以评价者的专业技术为基础,以居中者的身份,通过技术手段对事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责任认定行为与技术鉴定行为具有相同的特征。
技术鉴定行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而得出的事实性结论。
同样,责任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现场获取的证据和资料进行各种鉴定后,依照有关事实、技术鉴定结论和法律规定,并遵循严格的操作规程确认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所作出的综合性认定行为,是一种认证和判断、推定的认定行为。
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行政、民事、刑事诉讼中也只作证据作用,人民法院有权对鉴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查证不实、不合法的,则不予采信。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普通证据,且属于技术鉴定结论范畴。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应该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种普通证据,审查其是否合理合法,而不是盲目以此为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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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探略
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探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制作的文字说明书,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责任认定、损失赔偿等方面的内容。
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对交通事故双方的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在认定一起交通事故时,证据的属性是非常重要的,接下来我们将从证据属性的角度探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一、证据的客观性一份证据要成为有效的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证据本身能够客观地表达事实的真实情况,而不会被主观因素所影响。
在交通事故中,证据的客观性非常重要,因为一份客观的证据可以为事故的真实情况提供有力的支持。
比如,车辆损坏的程度、事故现场的摆设、事故证人的证言等证据,如果具备客观性,就能够为事故的认定提供有力的佐证。
二、证据的可信性证据的可信性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它是衡量证据价值的一个重要指标。
一份可信的证据要能够真实地反映事实的情况,并且没有遗漏或捏造。
在交通事故的认定中,一个有价值的证据必须具备证明事实、证明责任的能力,比如,停车记录、车辆行驶记录、路面监控录像等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帮助认定事故中的主要责任方。
证据的权威性是指证据来源的正式性和合法性,它可以影响证据的可信性和证明力。
权威的证据来源可以使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从而更有利于事故的认定。
比如,公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报告等权威文件,可以为事故认定提供有力佐证。
四、证据的独立性证据的独立性是指证据来源的互不影响和互不依赖,独立性越高,证据的价值越有力。
在交通事故的认定中,为了保证证据的独立性,应尽量避免证据来源的相互关联和依存性。
例如,事故现场记录的内容应该尽量独立,避免证人之间相互影响,从而得出更加客观客意的事故认定结论。
综上所述,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证据的属性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能够为事故的认定提供有力的支持,还能够保障事故双方的权益,确保事故处理工作的公正合法。
浅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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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本文试从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同理解出发,剖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交通事故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乃至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我国一种常见、多发、突出的社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不同理解,影响到案件的办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号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5期公布的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XX 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修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在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两种。
(一)具体行政行为说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在对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能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基于这一主张,既然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服,就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实现法律救济。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交通事故发⽣时会对事故的责任进⾏认定,然后由公安机关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会对事故的责任进⾏划分。
那么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民事诉讼证据的⼀种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证⾔、当事⼈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交通事故发⽣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会对事故当事⼈作询问笔录,取得当事⼈陈述证据;对现场⽬击证⼈作调查笔录,取得证⼈证⾔证据;对事故车辆予以扣留,取得物证证据;对事故现场进⾏照相、摄像并调取监控视频,取得视听资料证据;对当事⼈的⽣理、精神状况及车辆驾驶员酒精含量进⾏专业性检验或委托专门机构进⾏鉴定,取得鉴定结论证据;对事故现场勘查、绘图,制作现场堪验笔录证据。
公安机关交警部门通过对上述证据进⾏综合分析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证据的基本属性是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
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效⼒,仍需审查证据的基本属性,即要审查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取得的物证、视听资料、证⼈证⾔、当事⼈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是否反映客观真实情况;证据所揭⽰的案件发⽣的时间、地点、事故成因与责任⼈及其事故车辆,与案件发⽣之事实是否具有相关性。
那些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不加审查,持盲⽬肯定态度的⾏为是不正确的,因为民诉法规定的当事⼈⽆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中并不包括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违章⾏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分析,并对当事⼈在交通事故中违章⾏为的作⽤⼒⼤⼩进⾏⽐较,对当事⼈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认定的⾏为。
根据法律规定,分为⽆法认定、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责任六种。
浅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所 以 ,经过 实 际的 查证 核 实 所 制定 的交 通 事 故责 任 书 ,才 能 作 为定 案的证 据 【 】 】 。所 以交 通事 故责 任认 定 书与其 证 据属性 二者 形 成 紧 密 联 系 的 。据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关 于 审理 交 通 肇 事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中第 一 条 明 确规 定 ,违反 交 通 运 输法 规从 而 发生 的重 大交 通事 故 , 在 分清 事故 责任 的基 础上 , 对 于构 成犯 罪 的 ,依 照相关 规定 进行 定 罪处 罚 。在 交通事 故 中 , 对 事 故 责 任划 分 及 理 解 是认 定 交 通 肇事 罪 的重要 依 据 ,同样 , 在 此 过 程 中 ,责 任 事故 判 定 对 交通 肇 事 罪 的认 定 或 者来 说 是 成 立 与 否 具 有非 常重 要 的 意义 。 《 交 通 事 故 责任 认 定 书 》的制 作 主体是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按 照 交 通 法规 来 进 行定 位 ,并 且对 违 章 违规 行 为 导 致 的事 故 损 害 后 果 之 间 的 因果 关 系进 行 定 性 、定 量 评 断 时所 形 成 的文 书 材
社会定书”的证据属性
许 薇 薇
( 0 6 3 0 0 0
张 一 思
河北 唐山)
唐 山 市委 党 校
摘 要 :据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交 通 肇 事 刑 事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中第 一条 ,违 反 交 通 运 输 法规 从 而 导致 的重 大 交通 事 故 ,在 分 清 事 故 责任 的 基础 上 ,对于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相 关 规 定 进行 定 罪 处 罚 。在 交 通 事 故 中 ,对 事 故 责任 划分 及 理 解是 认 定 交通 肇事 罪 的 重 要依 据 , 同样 ,在 此过 程 中 ,责 任事 故判 定 对 交通 肇 事 罪 的认 定 或 者来 说 是 成 立 与否 具 有 非 常重 要 的 意义 。 《 交 通 事 故 责任 认 定 书 》 的制 作 主体 是 公 安 交警 管 理 部 门 ,对 交通 事 故 的 当事 人 有 无违 章 行 为按 照交 通 法 规来 进 行 定位 ,并 且对 违 章 违 规行 为 导 致 的事 故 损 害 后果 之 间 的因果关 系进 行定 性 、定 量评 断 时所 形 成 的文书材 料 。 关键 词 :交 通事 故 ;责任认 定 书 ;证 据 ;属 性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是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是什么交通事故认定书究竟如何定性,理论与实务观点纷呈,莫衷一是。
证据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其不有可诉性,且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取决于法院的最终查证属实,才可作为定案证据采信,这为我国现行立法所肯(《道交法》)第七十三条)。
证据说又分书证说与鉴定结论说。
书证说主张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行使职权所制作的文书,其以文字记载的内容表达了制作者的意思,并据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属于一种公文性书证。
鉴定结论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是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的简单记载与描述,而且是公安交通部门经过勘查、调查、技术鉴定后作出的专业性结论,是客观事实与个人知识和经验的结合产物。
但有的研究者同时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鉴定结论,主要是由于其既是对事实的客观描述,又有对事故成因和责任的主观判断,其存在一定的行政强制性,因此与真正的鉴定结论有较大区别,这也是目前法律未明确其性质的弊端之所在。
证据说最大的问题的在于没有明确属于哪种程序中的证据,即:是行政程序证据亦或诉讼证据,性质不明。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只有对诉讼证据有着确定的分类,而对行政程序证据却是立法空白。
因此,将事故认定书视为证据,这一基础问题没能得到根本解决,是为无本之源。
书证说难以解决认定书作为证据的客观性与认定书内容的主观性之间矛盾(对此问题详见下文)。
鉴定结论说也有难以自圆其说的缺陷:鉴定结论是具备资质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一种判断。
这种判断与事故认定书存在较大差异:鉴定人独立对其鉴定结论负责,与其他鉴定人之间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数个矛盾的鉴定结论之间并无效力高低之别;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行政权力确认,或被责令重新认定。
就此而言,事故认定书很难界定为鉴定结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摘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
其具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证据的双重性,其重要程度不言自明。
而对其证据属性的认定,影响着证据证明能力和诉讼程序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有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争议,显得尤为突出。
下面就各方观点进行简要陈述,并进行小小的反驳[关键词]交通肇事案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性质;证据发生率居高不下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一直是一个难点所在。
在处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时,交通事故认定书影响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等关键问题,具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证据的双重性,其重要程度不言自明。
而对其证据属性的认定,影响着证据证明能力和诉讼程序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有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争议,显得尤为突出。
在各方意见中,主要有鉴定结论,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争论,仁者见仁。
本文就次问题粗浅进行探讨,并对各方观点提出一些意见。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的主要观点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有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交通事故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二是按民事赔偿的处理。
这样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证据的双重属性。
其重要性,导致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问题在我国法学界争议很大,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一)书证说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书证是指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表达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1.其内容即为证据内容。
2.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属于行政确认文书;3.形式上,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公文书证的要求;4.救济途径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过行政复议、复核后,可以撤销。
似乎符合书证的特点,但却又有本质的不同。
反驳:1.形成时序性不同:书证是在案件或纠纷发生之已经形成,如营业执照等。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性及相关疑难问题探究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性及相关疑难问题探究【摘要】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根据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产生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是行政调查,认定事故的最终环节,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作证据使用。
但法律未明确认定书的证据类别,难以对其进行证据归类。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类别的定位及制作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交通事故纠纷公正有效的解决,值得学界探讨。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律属性;证据适用一、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属性所谓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据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检查、勘验、调查等情况而制作的用于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的一种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在诉讼中的作用,屡有争议。
从现有的观点归纳来看,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①,证据说②和折衷说③。
(一)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本质属性1.交通事故认定属于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警支队依据行政法规处理交通事故中载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一种行为。
公安机关的交警支队或者交通管理机构是对道路交通及安全主管、管理的行政部门。
因此,交通事故的认定是属于具有行政色彩的行政职权行为,原因有三:第一、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警支队单方面制作的文书。
交警部门在对事故形成责任认定过程中,通常无须征得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和意愿,可凭单方意志认定事故责任。
第二、事故认定书的属性是特定性、具体性和针对性,是基于特定事故和特定当事人进行的责任认定。
第二、事故认定书虽不直接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但具有间接影响,我国《道路交通法》第102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警支队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2.交通事故认定不是行政法律行为,但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共同组成。
浅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浅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论文摘要: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本文试从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同理解出发,剖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交通事故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乃至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我国一种常见、多发、突出的社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不同理解,影响到案件的办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号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公布的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修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在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两种。
(一)具体行政行为说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在对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能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基于这一主张,既然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服,就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实现法律救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证据要求与解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证据要求与解析摘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以及法院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环节。
正确的证据要求与解析能够准确判断事故责任,保证交通事故的公正处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证据要求与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过程。
第一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意义与重要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进行判定和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于保险公司理算、赔偿的计算以及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证据要求与解析的基本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证据要求与解析遵循着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证据应当来源真实可信,不能以听说、传闻等非直接证据作为认定责任的根据。
其次,证据应当及时收集,以免证据消失或者被篡改。
最后,证据要清晰明了,能够对当事人的主张予以证实或者推翻。
第三节:各方当事人的证据要求与解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各方当事人需要提供不同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驾驶人需要提供行车记录仪、事故现场照片、驾驶证等证明自己无责任的材料。
乘客可以提供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他们需要提供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证明等来证明自己的无责任。
保险公司和交通管理部门则需要依据事故现场勘查、鉴定意见等专业证据来进行责任认定。
第四节:常见证据的要求与解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以下几种常见证据具有重要意义。
1. 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照片能够反映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包括车辆损坏情况、事发地点等。
这对于责任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2. 医疗证明:医疗证明能够证明事故引起的人员伤害情况,对于确定赔偿金额具有重要影响。
3. 交通监控录像:交通监控录像可以提供客观的证据,准确记录事故过程,对于认定事故责任有着重要的作用。
4. 事故现场勘查报告:事故现场勘查报告是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的,能够提供事故过程的专业分析和评估,对于保险公司和法院的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及相关问题浅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及相关问题浅论钟伟苗[摘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行政确认,当事人不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与认定书相关的刑事或民事诉讼中是否承认认定书的行政效力公定力应以认定书是否存在重大且明显瑕疵为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依照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形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差不多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有人据此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的性质为“证据”,并认为由于目前尚无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说明对这一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属于何种证据作出明确的定位,导致法院在审理对事故责任争议较大的案件时,事故责任认定人出庭身份不行确定,以证人身份依旧以鉴定人身份难以把握。
并进而提出应当将认定书证据属性定性为鉴定结论。
公安部交通治理局对认定书性质也持“证据”观点,其权威论述是: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差不多事实和证据的集中表达,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查、调查后的专业性极强的科学结论,它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不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决定,其性质是证据。
“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它不是一种能够确定当事人之间权益义务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过去一直沿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为了突出其证据的性质和效力。
” 但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并不如此简单明了。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实质内涵是否同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抑或认定书的性质到底是鉴定结论依旧行政确认?认定书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与认定书有关的刑事或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如何操作?这些差不多上司法实践中专门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认定书的区别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并依照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刻、地点、车辆、物品、道路及环境情形、当事人的差不多情形和生理精神状况、伤亡人员的伤亡缘故、当事人的具体过错等差不多事实所作的有关当事人事故责任的专业性结论。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内容简介:这是一篇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才能取得相应的鉴定资格,如未取得鉴定资格,其作出鉴定结论将不会被采信。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从司法实践中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这是一篇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才能取得相应的鉴定资格,如未取得鉴定资格,其作出鉴定结论将不会被采信。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从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同理解出发,剖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交通事故乃至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我国一种常见、多发、突出的社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不同理解,影响到案件的办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X年第5期公布的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X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修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在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两种。
具体行政行为说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在对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能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吗
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吗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吗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
与原来的区别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两字。
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
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
根据道交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交通事故中的死亡如何界定死亡,是指生命的消失。
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死亡是以事故发生7天内死亡为限,即7天内死亡的,按死亡事故统计;7天后死亡的,则不作死亡事故统计。
交通事故的伤者在7天以外死亡的,虽然在统计上不作为重大交通事故统计,但对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却不受死亡时间的限制。
因为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是交通事故的后果和肇事者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不是在事故发生时是如何统计的。
事故的受伤者7天后死亡的,应依法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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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作者简介 : 裴翠屏 (9 4一)女 , 16 , 山西大学法律 职业学院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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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期
裴翠屏 : 交通 事故认 定书作为证据存在 的问题 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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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 安机 关 的限制 。如 果 该 责 任 认定 错 误 , 在 审 或 查起诉 阶段请 求检 察 院予 以纠 正 , 在 审 判 阶 段举 或 证反驳 , 过 质 证 后 , 官 对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有 异 议 经 法 的 , 以将 交 通事故 案件调 查 材料 正本 调卷 , 可 由法 院 纠正 后 , 能 释放 责 任 人 。其后 果 一 是 当事 人 被 先 才 期 关押 , 是 当事人 被无 辜追 诉 , 二 三是 造成 司法 资源
1被认 定 负 全 部 事 故 责 任 的 一 方 无 法 得 到 救 .
故责任认定书不服 , 以申请 上一级公安交警部 门 可
进行重 新认定 , 者 向人 民法 院 提起 行 政 诉讼 来 获 或
济。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 , 如果 当事人被
认定 负事 故 的全部 责 任 的话 , 对 交 通 事 故认 定 书 他
一
、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存在的问题
国家 机关 提 出 申诉 、 控告 或者 检举 的权 利 , 于公 民 对 的申诉 、 告 或 者 检举 , 关 国家 机 关 必 须 查 清 事 控 有 实, 负责处 理” 也 不利 于 及 时保 护 当事 人 的 合法 权 , 益 。交通 事故 认定 书作 为证据 存 在 的问题 主要表 现
得救济 。但在《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后 , 交通事故 认定书被当作处理交通事故 的证据使用, 当事人对 它不服 反而没有 了直 接 的救 济 途 径 , 只能 在 就赔 偿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法学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法学分析【摘要】交通事故认定严重影响着当事人的现实和法律意义,不仅决定其赔偿金额,而且还是罪与非罪认定的依据。
因此,切实保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公平、公开和公正性对于维护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坚持执法为民和以人为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理论规则和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进行分析,就个人观点提出目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完善措施,以期望为司法同仁提出一些参考价值。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弊端,措施交通事故认定是指相关管理部门以法律授权为依据,充当行政主体的角色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查、调查、检查、检验等程序以后,研究并分析所收集的各种证据,并以此确定交通事故事实和判定引起该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的一项活动。
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它是各环节中的核心和关键。
该活动涉及了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密切联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从本质上看,该活动是对违反交通法规的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所带来的损害中所起作用的一种认定。
因此,切实保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公平、公开和公正性对于维护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法律意义。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理论及规则大部分交通过错行为并没有酿成交通事故的悲剧是由于当事人的成功避让,防止了险情的发生;如果在交通过错行为中对方避让失败则导致事故的发生。
为此,针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人提出“交通险情+避让失败=交通事故”这一基本模型。
对于评定这两种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本质上就是评定行为过错造成事故的作用。
以此,通过分析调查避让的时间、空间和能力的认定来判定行为过错的危险性和另一方避让的可能性,从而可以判定出具体的和实在尺度的交通事故所涉及的行为过错。
该标准同法律所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一致,并且同形成交通事故的机理也是吻合的。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其性质表现为一种比较特殊的侵权责任,且实务届和理论界长期以来对此争论不停。
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证据效力_1
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证据效力导读:本文讲述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证据的效力。
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效力有哪些? [法律
指引] 《中华人民
导读:本文讲述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证据的效力。
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
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效力有哪些?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分析说明]
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交警
的认定书只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
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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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问题
作者:张婷李立坤
来源:《武汉科技报·科教论坛》2013年第10期
【摘要】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本文试从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同理解出发,剖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交通事故;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乃至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我国一种常见、多发、突出的社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不同理解,影响到案件的办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
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号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公布的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现在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两种。
(一)具体行政行为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在对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能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基于这一主张,既然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服,就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实现法律救济。
(二)证据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之一,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是证据的性质,不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是交警部门依职权实施的确认当事人事故责任的行为,但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被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取代。
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已被《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为证据的一种,虽然二者相比较仅少了“责任”二字,但带来的却是性质的重大变化。
二、交通事故认定的证据形式
根椐我国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形式的规定,证据形式有:1.书证;2.物证;3.勘验、检查、现场笔录;4.视听资料;5.鉴定结论(新刑诉法改为鉴定意见,统一表述为鉴定结论);6.证人证言、7.当事人陈述(民事、行政诉讼);8.被害人陈述(刑事诉讼特有);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刑事诉讼特有)。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之一,并未规定其具体属于哪种证据形式,故又产生了一些分歧,主要存在“勘验笔录说”和“鉴定结论说”两种。
(一)勘验笔录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是交警部门基于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的方位、长度等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反映所做出的推定。
基于这一主张,根据勘验笔录这一证据形式的特点,它只是对事故现场的客观反映,除非有证据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没有客观、真实的反映,可以重新组织勘验外,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存在相应的救济措施。
(二)鉴定结论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的特定人员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运用专门知识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的判断。
基于这一主张,根据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形式的特点,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则他们可以依照诉讼法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认定)或者补充鉴定(认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交通事故认定的建议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鉴定结论,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交警部门及交警的鉴定(认定)资格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鉴定结论,那么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就是鉴定人。
根据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才能取得相应的鉴定资格,如未取得鉴定资格,其作出鉴定(认定)结论将不会被采信。
但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
人(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并未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公安机关检验鉴定项目,这就造成了交警无法被登记并成为司法鉴定人。
笔者建议公安部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早修订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办法,将交警交通事故认定增加为公安机关检验鉴定项目,将其纳入司法鉴定依法管理的轨道。
另外还应根据需要适当逐步提高交通事故认定人的资格条件。
(二)侦查人员作出认定交通事故认定
司法实践中,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鉴定人)同时是该交通事故的调查人员,如案件符合刑事追诉标准,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鉴定人)还是侦查人员,这显然是与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人员不得担任鉴定人的回避规定相违背的。
因此,笔者建议在现行体制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在交警部门成立专门交通事故认定科,或者在现在的交管科成立专门的事
故认定组专门负责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调查、侦查人员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移交给交通事故认定科(组)进行事故认定,实现侦查人员与鉴定人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