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处理已立案的案件起诉不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应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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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deadline of prosecution)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各国对追诉时效规定不一,最长的达30年,最短的仅3个月。

追诉时效-简介

法律规定举例

行政处罚法中追诉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被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则行政机关不得因该违法行为给予行为人施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作出特别规定,所以自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五年。也就是说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后五年内未被发现,在五年后无论何时发现这一违法行为,都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是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之一,属于民法上的概念。违法行为本身也包括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的内容。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进行法律行为,达到某种预期的内

在意思表示于外的行为,因此主要体现为一种过程。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则更多地侧重于结果。因此违法行为的表现,可以是一种过程,也可以是一种结果。

案件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还能起诉吗

案件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还能起诉吗

一、案件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案件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同样可以提起诉讼维权,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法律快车提醒您,但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不能够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指导或引导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更不能直接援引诉讼时效制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要依法审理判决。法院判决后,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不得以超过履行期限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二、案件过了诉讼时效还能起诉吗

案件过了诉讼时效可以起诉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通过诉讼程序获得人民法院对其民事实体权利保护的权利,即胜诉的权利消灭,但仍然享有提起诉讼的起诉权。因为权利人的权利并不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消失,因此,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仍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三、诉讼时效过了能胜诉吗

诉讼时效过了不一定能胜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但如果案件的被告以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败诉的,法院一般是会接受请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将过的处理方法

诉讼时效将过的处理方法

诉讼时效将过的处理方法

作为债权人,你也许认为讨债不受时间的限制,一旦了解或得知诉讼时效的规定,发现期限即将届满,却未作好任何行使权利的准备;也许对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很熟悉,但因诉讼时效期间较短,尚未收集到充分有力的证据;也许由于是否打官司拿不定主意,从而耽搁了时间;也许因债务人难以确定或投诉无门而延误了时间;也可能因债务人采取“骗”、“赖”、“拖”等缓兵之计,未能及时行使权利。遇到这些情形,你也许会想,时效将过,没救了,债是收不回来了。

确实,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债权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否则,将承担驳回诉讼请求等败诉的后果。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有这样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有鉴于此,你完全可以另辟蹊径,采取下面十种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与债务人协商,制订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保住即将过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对账。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5、找第三者证明曾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立案侦查与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立案侦查与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Don't say that others are not treating you badly and make you angry, but you are not self-cultivation enough, and

you can't be detache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

立案侦查与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立案侦查与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是: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一、立案侦查与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1.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2.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二、立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理处何如当应内限期效时诉追在不诉起件案的案立已

理处何如当应内限期效时诉追在不诉起件案的案立已

已立案的案件起诉不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应当如何处理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男,49岁,某镇企业办公室主任兼某厂厂长。

1995年11月,陈某某主持会议,召集同厂李某某、黎某某、林某某等人研究:由于该厂面临倒闭,决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冲抵成本后变现以奖金形式分发给职工。李、黎、林均表示同意。同年12月3日,陈某某安排李某某,通过刘某某、肖某某开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价税合计15万元,其中税款2万余元。随后,加上该厂时有现金以奖金形式分发到人(由于当时现金不够、多数分发的是欠条。2000年该厂转制便卖后才兑现)。2000年11月,因刘某某、肖某某在外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刘某某、肖某某交待为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陈某某所在地公安机关于2000年11月24日立案侦查,12月5日对陈某某等人留置盘问,12月7日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2001年3月5 日,移送审查起诉。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是五年。虽然公安机关立案在追诉期限内,但在起诉环节已超过追诉期限,应作不起诉或中止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追诉时效期限计算,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计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在追诉时效期限内,该案就应当追诉。至于立案以后的诉讼环节,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因此,应追究陈某某等人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所谓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就不应再追究。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表明司法机关对其犯罪事实开始追究。此时,犯罪时效已停

追诉期限停止计算的适用规则

追诉期限停止计算的适用规则

30中画捲条酉TH I■:CHINESE PROCI R ATORS案・理探析|

责任编辑郭莉|追诉期限停止计算的适用规则

•潘雪峰7文

摘要:我国追诉时效制度中的追诉期限停止计算时点应为“立案之EJ",非因被追诉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原因导致诉讼活■动中断时,追诉期限恢复计算:立案时追诉期限停止计算与刑法第88条第1款之间可以理解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的关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是追诉活动中断后追诉期限继续计算的例外规定,二者不存在冲突。

关键词:追诉时效追诉期限停止追诉活动中断恢复计算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追诉期限的计算问题直接关系到能否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只有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法定追诉期限、追诉期限延长(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追诉期限的计算起点以及追诉期限的中断,但没有明确追诉期限何时停止计算。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针对刑法追诉时效制度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指导性文件,导致追诉期限的计算问题成为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难题。本文通过对追诉时效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对我国追诉时效制度中的追诉期限停止计算问题进行解读,尝试总结出相关适用规则,以期为司法适用提供参考。

一、明确追诉期限停止计算适用规则的实践价值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追诉时效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对应着不同的追诉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因此,追诉时效其实就是对追诉活动规定的一段时间期限,刑法第89条规定了这段期限的计算起点,在逻辑上就应该存在这段期限的计算终点.否则客观上就难以确定追诉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有观点认为,刑法没有明确追诉期限停止计算的时点并不会导致法律空白,因为司法机关在追诉期限无法及时追诉通常是由于被追诉人逃避侦查或审判.而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此情形下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追诉期限延长),因此实践中一般不用考虑追诉期限停止计算的时点问题。评价一项法律制度是否完善,重点不是该制度在一般情形下能正常实施,而在于能否在复杂特殊情形下也得到有效适用。得益于信息科学技术在侦查活动中的推广运用,许多积压案件得以重启调查和追诉,由此产生了许多非因被追诉人原因导致追诉期限届满的复杂情形。

立案侦查后超过追诉期限移送审查起诉如何处理

立案侦查后超过追诉期限移送审查起诉如何处理

立案侦查后超过追诉期限移送审查起诉如何处理

作者:韩立金邢进军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8年第11期

[案情]犯罪嫌疑人冯某系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2008年至2011年期间,冯某为了方便客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私刻了某县司法局、某啤酒有限公司、某县民政局等单位的8枚印章用于制作客户收入证明、单身证明等。2013年7月11日因被相关单位提出控告而案发,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侦查,并收缴了伪造的印章。冯某于次日投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冯某于2017年8月17日被某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该案于2018年8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经查,冯某在投案后至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一直在家。

本案争议焦点是该案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冯某能否适用追诉时效期限延长制度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关键。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适用追诉时效期限延长制度,未过追诉时效期限。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已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侦查,只要一经立案,案件就不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案发后公安机关虽立案侦查,但冯某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88条关于追诉时效期限延长规定,不应受到追诉。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刑法》第88条第1款和第2款对追诉时效期限有明确的规定。“逃避侦查和审判”应限于致使侦查、审判工作无法进行的逃避行为,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即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而决意逃避这种打击与制裁,客观上采取了潜逃、隐匿或其他方法,躲避刑事追究。从这个角度来讲,只要没有刻意逃避侦查的积极行为,犯罪嫌疑人就应受到追诉时效保护。本案公安机关在追诉期内立案侦查,但在立案侦查后嫌疑人主观上没有逃避侦查的意图,客观上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不符合追诉时效延长条件。

刑事犯罪追诉时效规定

刑事犯罪追诉时效规定

刑事犯罪追诉时效规定

一、刑事犯罪追诉时效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刑事犯罪侦查办案程序

(1)侦查阶段(公安阶段)

从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检察院,这一阶段称“侦查

阶段”,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后一个多月,和执行逮捕以后两个月左右。这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通过公安

部门的侦查,搞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基本事实。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

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部门后,即进入了审查

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审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确实,证据是否确凿?与否应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

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

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说,这个阶段在时间上一般是一个月到

一个半月。

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完毕,会出现三种情况:

1、如果确定案件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

2、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则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如果认为案件证据尚不够充分,确凿,那么可以将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门重新进行侦查。

(3)审判阶段:(法院阶段)

这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确定被告是否有罪?是什么罪?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刑罚?

诉讼时效规定

诉讼时效规定

诉讼时效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诉讼时效规定的目的是维护诉讼的公正和稳定。本文将从诉讼时效的概念、适用条件、计算方法以及延长、中断和停止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便读者对诉讼时效规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法律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设限,即当事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权利将被法律剥夺或限制。诉讼时效是一种法定期限,根据不同的诉讼对象和法律关系,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和计算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条件

诉讼时效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需要有明确的诉讼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定法律关系。其次,需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当事人要求法院解决特定的法律争议。最后,需要有明确的诉讼主体,即只有符合法定身份的当事人才能享有诉讼权利。

三、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

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起始时间和期限计算。起始时间可以分为绝对起始时间和相对起始时间。绝对起始时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日期,如某一特定事件发生后的第一天;相对起始时间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特定事件所确定的起始时间,如受到侵权行为时起计算。期限计算主要是根据不同的诉讼对象和法律关系,确定相应的法定期限。在计算期限时应当注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如司法解释、行政规定等。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中断和停止

在特定情况下,诉讼时效可以延长、中断或停止。延长是指因特定原因使诉讼时效期限延长,一般情况下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原诉讼时效期限的一半;中断是指因特定原因暂停诉讼时效期限的流逝,在中断期限结束后继续计算;停止是指因特定原因暂停诉讼时效期限的

立案后有追诉时效吗

立案后有追诉时效吗

⽴案后有追诉时效吗

在⽣活中很多⼈遇到事情之后都会希望通过法律来解决,听过法律来维护⾃⼰的权益,于是就会去公安机关或是法院进⾏报案,如果符合⽴案条件相关单位也会受理然后解决,那么,⽴案后有追诉时效吗?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案后有追诉时效吗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罪。

《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案侦查或者⼈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事案件⽴案追诉时效是多久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定最⾼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定最⾼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定最⾼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刑进⾏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1)在只规定⼀个量刑幅度的条⽂中,应依照该条⽂的法定最⾼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个条⽂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应当适⽤的条款的法定最⾼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公安部经济犯罪追诉期是多久

公安部经济犯罪追诉期是多久

公安部经济犯罪追诉期是多久

在我们的⽣活中,有很多的⼈可能会违反国家规定,这个时候是需要在派出所报案的,因为有很多情况都会构成犯罪,那么如果他⼈触犯了经济犯罪,公安部门的追诉期是怎样最新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部经济犯罪追诉期是多久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刑为5年以上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

在⼈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案侦查或者⼈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案⽽不予⽴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计算,犯罪⾏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起计算。对于“法定最⾼刑”的确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的刑罚分别规定有⼏条或⼏款时,按其罪应适⽤的条款的法定最⾼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这个还是需要根据所犯的罪⾏来进⾏确定,因为经济犯罪所涉及到的罪名有很多不同的罪名,诉讼时效是不⼀定的,最久的诉讼时效为20年,最少的为5年。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公务员考试名词解释-追诉时效

公务员考试名词解释-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deadline of prosecution)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各国对追诉时效规定不一,最长的达30年,最短的仅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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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简介

追诉时效规定

追诉时效-中断

追诉时效-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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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规定

追诉时效-中断

追诉时效-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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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举例

行政处罚法中追诉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被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则行政机关不得因该违法行为给予行为人施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作出特别规定,所以自2001年5月1

日后发生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五年。也就是说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后五年内未被发现,在五年后无论何时发现这一违法行为,都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是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之一,属于民法上的概念。违法行为本身也包括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的内容。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进行法律行为,达到某种预期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的行为,因此主要体现为一种过程。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则更多地侧重于结果。因此违法行为的表现,可以是一种过程,也可以是一种结果。

追诉时效认定的刑事司法实践

追诉时效认定的刑事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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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认定的刑事司法实践

◎甘海辉

刑法中的追诉时效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十七条

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

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因此,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不能

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也不能适用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因而导致法律后

果消灭。在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再追诉,也就是说超过法定时效而没有

追诉就导致国家求刑权、量刑等权利的消灭。超过法律规定的这个期限,除了法

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

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于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要么不起诉,要么终

止审理。随着扫黑除专项斗争的持续深入,许多因历史原因而被“以保待结”的

案件被清理出来,时效的认定成为了司法界一个难点、热点问题。现结合笔者所

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就刑事司法实践中时效认定问题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

2008年至2009年10月,王某、陈某等六人在长江非法采砂。其间,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开采。2009年10月5日,公 安机关接群众将该案破获,并以非法经营罪对王某、陈某等六人立案调查。经鉴定,2008年至2009年10月5日,王某、陈某在长江流域非法采砂50万吨,销售金额300万元,非法 获利170余万元。同年10月5日,对 王某、陈某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 日,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2010年 8月10日,王某、陈某缴纳300万元 后公安机关对其取保侯审。2019年9 月,王某、陈某因涉寻衅滋事罪逮捕。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日,将王 某、陈某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起诉时效规定

起诉时效规定

起诉时效规定

起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一种期限,即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

讼的权利。在我国法律中,起诉时效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为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制。以下是我国起诉时效规

定的相关内容。

一、起诉时效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起诉时效,简称时效,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下,当事人对违反其合

法权益的行为主张权利的有效期限。起诉时效的设立具有以下基本原则:

1. 保护合法权益:起诉时效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避免长期不解决纠纷,给予当事人一个合理的期限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2. 明确时间限制:起诉时效的设立使当事人能够明确知道自己的权

利何时会失去保护,便于及时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公平合理:起诉时效的期限应当在一定合理的范围内,既不能太

短以致当事人无法充分行使权利,也不能太长以致滞碍司法程序。

二、我国常见的1.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存在不同的起诉时效规定。例如,一般债权时效为3年,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为2年,劳动争议时效为1年等。

2. 刑事诉讼时效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存在不同的起诉时效规定。例如,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起诉时效期限为15年,而对于严重犯罪行为,起诉时效期限则没有限制。

3. 行政诉讼时效规定: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于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存在不同的起诉时效规定。例如,对于行政处罚决定,起诉时效期限为3个月;对于行政合同争议,起诉时效期限为6个月。

三、起诉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1. 中断:当起诉时效已经开始计算时,因当事人采取法律行动而导致时效的中断。比如,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效即中断,重新计算起诉时效的期限。

立案侦查与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立案侦查与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立案侦查与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是

什么?

立案侦查与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是: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一、立案侦查与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1.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2.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二、立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三、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一)《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追诉期限相关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追诉期限相关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追诉期限相关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以马洪亮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为例

作者:平舆法院张晓辉麻小启发布时间:2008-11-27 10: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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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在追诉期限内立案但两年后才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如何认定时效问题。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06)平刑初字第60号(2006年9月22日)

二审: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驻刑终字第3号(2007年1月29日)

重审: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07)平刑初字第60号

[案情]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洪亮,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干部,1990年9月至1999年6月任河南省平舆县县电业公司副经理(电业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05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洪亮犯玩忽职守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平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平舆县电业局根据平舆县委要求创办局办企业的要求,平舆县经贸委主动找到平舆县电业局,询问该局是否愿意创办纸塑制品厂,并就纸塑制品项目的优点向电业局做了推荐。电业局经班子研究同意创办纸塑制品厂,并向当时主管工业的副县长和主管部门县经贸委做了汇报,得到同意后,平舆县电业局邀请合作方厦门市华鑫宇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华鑫宇公司)有关人员来平舆县考察合作办厂事宜,主管工业的副县长和经贸委主任等领导接待了他们。之后电业局班子决定让时任党组书记的李双喜(另案处理)和马洪亮副经理去厦门考察,1996年10月份,李双喜和马洪亮、张秋生一同去厦门考察。李双喜和马洪亮一行在没有考察华鑫宇公司有关资信等背景和没有见到生产设备的情况下,10月12日李双喜以河南省平舆县电业管理公司的名义与自称是菲律宾国中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代理商的华鑫宇公司签订了在平舆县合资兴建中国平鑫纸纤维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合同。合同约定中菲双方的投资比例为45%、55%,注册资金人民币8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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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立案的案件起诉不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应当如何处理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男,49岁,某镇企业办公室主任兼某厂厂长。

1995年11月,陈某某主持会议,召集同厂李某某、黎某某、林某某等人研究:由于该厂面临倒闭,决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冲抵成本后变现以奖金形式分发给职工。李、黎、林均表示同意。同年12月3日,陈某某安排李某某,通过刘某某、肖某某开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价税合计15万元,其中税款2万余元。随后,加上该厂时有现金以奖金形式分发到人(由于当时现金不够、多数分发的是欠条。2000年该厂转制便卖后才兑现)。2000年11月,因刘某某、肖某某在外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刘某某、肖某某交待为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陈某某所在地公安机关于2000年11月24日立案侦查,12月5日对陈某某等人留置盘问,12月7日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2001年3月5 日,移送审查起诉。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是五年。虽然公安机关立案在追诉期限内,但在起诉环节已超过追诉期限,应作不起诉或中止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追诉时效期限计算,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计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在追诉时效期限内,该案就应当追诉。至于立案以后的诉讼环节,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因此,应追究陈某某等人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所谓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就不应再追究。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表明司法机关对其犯罪事实开始追究。此时,犯罪时效已停

止计算,以后的诉讼环节,就不存在追诉时限限制。根据本案陈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无论是根据修订前的《刑法》还是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的期限应是五年。陈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在1995年12月3日终了,对其追诉时效期限应从此时开始计算至2000年12月2日止。而公安机关则是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2000年11月24日立案,此时,就停止了对追诉时效的计算,所以本案就没有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解释》和修订后刑法第88条规定,在追诉时效期内立案,则追诉时效延长,在以后诉讼环节里,就不存在超追诉时效的问题。因此,本案并未过追诉时效期限,应追究陈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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