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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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法条中关于起诉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法条中关于起诉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法条中关于起诉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法律。

在民事诉讼法的各个条款中,有关起诉的规定是指导当事人进行民事纠纷诉讼的基本规则。

下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的相关法条,进行比较详细的阐述。

一、起诉的主体和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表明任何合法主体都有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民事纠纷提起诉讼。

而根据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状告,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代为状告。

这意味着起诉可以由当事人本人或代理人代为进行。

二、起诉状和起诉状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起诉应当提交起诉状。

起诉状是诉讼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书面表达。

根据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他人起诉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所;4.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5. 证据种类、证据名称和证据来源;6. 处理方式和正确的期限;7. 自愿选择的诉讼地或者法定规定的管辖与专属管辖。

三、起诉状的送达和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直接送达被告。

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到起诉状的,根据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可以通知原告补正起诉状,但原告延长期限后又未及时补正的,法院不予受理。

四、起诉费用和案件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支付案件的受理费。

法院对贫困原告免收或者减收受理费。

根据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法院于受理后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立即发出传票通知被告。

五、被告的答辩和提起反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在收到传票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试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试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试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件、一般性规范性文件及对其不作为的行为提起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是行政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容易混淆的问题。

本文将试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行政争议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处理行政行为的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60日。

行政行为发布之日起,当事人必须在60日之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期限是强制性期限,不得延长,逾期不予受理。

起诉期限是保证行政诉讼迅速解决争议的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保障。

二、行政诉讼诉讼时效行政诉讼诉讼时效是指行政争议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处理行政行为的追诉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为二年,而行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

诉讼时效是诉讼权利的重要保护措施,它可以避免因争议时间过长而导致的证据丢失、记忆模糊等影响争议解决的情况。

表面上看,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似乎是相同的概念,但是它们的本质区别是很大的。

三、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1、起诉对象不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起诉行政机关,即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处理行政行为的期限。

起诉期限已经确定了起诉的对象,是针对行政机关而言的,是对行政行为的限制。

而行政诉讼诉讼时效是指要求重新处理行政行为的追诉期限,针对的是当事人而言的,是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限制。

2、性质不同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机制中对当事人要求重新处理行政行为提出起诉申请的限制,它的本质是程序性规则。

而诉讼时效则是对争议解决的时间范围限制,是时间性规则。

两者的性质不同,体现了它们在行政诉讼机制中的不同作用。

3、适用范围不同起诉期限适用于行政行为的诉讼,而诉讼时效除了适用于行政行为诉讼外,还适用于行政合同的争议解决。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合同,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投标合同、供水合同、供电合同等。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研究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研究

作者: 张弘[1]
作者机构: [1]辽宁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34-43页
主题词: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起诉期限;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具体行政行为
摘要: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

由于《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期限的规定比较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进行了司法解释。

针对理论问题,本文就起诉期限规定的立法目的、起诉期限与诉权的关系、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与选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针对实践问题,本文对些许实践中易混淆、难判定的问题如复议期限与起诉期限冲突问题等进行了分析。

同时为完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提出了若干建议。

第十一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十一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并非一切 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一般认为债权 请求权以及物上请求权中的返还财产请 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得适用诉讼时效. 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 妨害请求权,消除 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基于 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以及基于相邻关系的 请求权等,一般不发生诉讼时效制度的 适用.
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
第一,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的权利,这就意味着请求权的实现必须 借助他人的行为,没有他人的行为的介入,请 求权的目的无法达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 许请求权长期存在,权利人可在任何时候行使, 不仅使义务人长期受困于请求权人,总是纠缠 于陈年老帐之中,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 的稳定. 第二,请求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他人行为的 支配,所以如果允许请求权长期存在,就等于 长期限制了他人的行为自由,这是不符合民法 的意思自治原则的 .
第十一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督促权利 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当事人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化.
第一节 概说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 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 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 的制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时效的种类 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 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将时效 区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 前者的事实状态为占有他人财产,法律 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后者的 事实状态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法律效 果为权利效力减损.
诉讼时效何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1)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 断,延长;除斥期间为 不变期间,不能中止, 中断或延长. (2)诉讼时效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 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诉权;除斥 期间使权利本身消灭.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 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4)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 制度主要适用于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 除权).

诉讼时效和期限

诉讼时效和期限

诉讼时效和期限第一节概说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二)时效的性质时效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适用时效制度,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的法律效果,是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结果,因此时效制度属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由于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非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以时效制度属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

时效制度的设立,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不受时效限制或变更法定的时效期间。

(三)时效的种类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将时效区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

前者的事实状态为占有他人财产,法律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后者的事实状态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法律效果为权利效力减损。

法国、奥地利、日本等国民法建立统一的时效制度,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一并规定。

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分立,将取得时效规定于物权篇,将消灭时效规定于总则篇。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无取得时效制度之设,《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我国现行法上,与诉讼时效类似的法律制度为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在使某种权利消灭这一点上,除斥期间与消灭时效一致,但两者存在如下区别:1.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2.诉讼时效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诉权;除斥期间使权利本身消灭。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诉讼时效和期限

诉讼时效和期限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 、 普通诉讼时效 。 亦称一般诉讼时效 , 是指在一般情况 普通诉讼时效。 亦称一般诉讼时效, 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 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亦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法律规定 特别诉讼时效。亦称特殊诉讼时效, 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民法通则》 136条规定: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 条规定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 品未声明的; 拒付或延付租金的; 品未声明的;(3)拒付或延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 失或者损毁的。 失或者损毁的。 《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 产品质量法》 45条 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二年, 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 时起计算 。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继承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之债、侵 适用于继承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之债、 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以上权利 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 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亦受诉讼时效约束; 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亦受诉讼时效约束; 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 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 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通则意见》 170条 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意见》第170条); 4.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例】 甲在集市牲畜栈行内出售一头黄牛,乙有意购买。该 甲在集市牲畜栈行内出售一头黄牛,乙有意购买。 黄牛有病但甲未告知乙。乙交款后甲告知乙一句话: 黄牛有病但甲未告知乙。乙交款后甲告知乙一句话:“该牛若 出现问题,你应当在4个月内起诉我, 出现问题,你应当在4个月内起诉我,过了期间就不能再诉我 乙牵牛回去, 个月后,黄牛病死。问乙可否诉甲? 了。”乙牵牛去,4个月后,黄牛病死。问乙可否诉甲?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

一、行政诉讼管辖恒定原则的确立过程 二、行政诉讼管辖恒定原则的内容 一、判断受理法院有管辖权的时间点 二、管辖恒定原则与管辖权异议 三、管辖恒定原则与管辖权转移 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二、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一、适用情形
(一)同一行政行为涉及的第三人 (二)第三人的上诉和再审申请权 (三)案外第三人
一、结案时间确定 二、应当从审理期限中扣除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送达确认书应当包括内容 (二)是否可以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所有的诉讼文书
(一)依法立案和诉权保障 (二)当场立案和先予立案 一、关于法院的审查权力 二、法院的告知义务和当事人失权 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理解 二、“作出行政行为之日”的理解 三、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一、一般起诉期限 二、最长起诉期限
(一)对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二)对“正当理由”的理解 (三)对“法庭调查中”的把握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 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一)需要全面进行审查、综合进行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与行诉法解释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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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有什么区别

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有什么区别

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有什么区别提起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重要⽅式,⽽我国的诉讼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刑事诉讼、⾏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诉讼是有时效和期限规定的,那么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有怎样的区别?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有什么区别起诉期限是⾏政诉讼中的名词,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中的名词。

两种时间间隔的规定虽然都有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惩罚“权利的睡眠者”的作⽤,但⼆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

1.⼆者性质不同。

起诉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即起诉能够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条件,规定在⾏政诉讼法中,系诉讼程序法律制度;诉讼实效是诉之有理由的要件,即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的前提。

诉讼时效属于民事实体法律制度,规定在民法通则中。

2.⼆者⽴法⽬的不同。

⾏政诉讼法中之所以设⽴起诉期限,在于督促相对⼈尽快⾏使权利,提⾼⾏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政管理秩序的稳定。

如果允许相对⼈任何时候都可以对⾏政⾏为申请救济,势必使⾏政⾏为⼀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既影响了⾏政效率,⼜将给⾏政管理秩序带来混乱。

民事实体法中规定诉讼时效,其⽬的在于经过法定期间使原权利⼈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3.⼆者的起算时间不同。

⾏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相对⼈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政⾏为之⽇起计算,其采取的是客观⾏为的标准,强调“⾏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起,以当事⼈主观感知权利被侵害为标准,强调“权利”。

4.⼆者的期间有⽆变化不同。

起诉期限是⼀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中断的情形。

除⾮有正当事由,并由⼈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对被耽误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长。

⽽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中断和延长。

5.⼈民法院对⼆者超过法定期间的处理⽅式不同。

⼈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

相对⼈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即相对⼈丧失了起诉权。

诉讼时效与期限

诉讼时效与期限

法定事由 区别
• 中断事由
• 1,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 (1)向法院起诉; (2)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3)向有关机构提出调解; (4)权利人提出请求。可向义务人提出、
也可向债务人的担保人、代理人、财产管理人提出
•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六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联系与区别
• (一)除斥期间的定义:预定期间,是指法律 规定的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 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 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1)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 德、台湾:请求权,(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适用),而债权、物权并不消没。
2,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且不得终止、中断、延长。
法4,最、长俄诉、讼(英时美效:2:诉)2权0年。确立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尚未确定监护人; (5)其他一些事由留给法官自由裁量。
诉讼时效与期限
一 时效的定义
(一)定义: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 期间后,产生权利的取得或权利效力减损 的法律事实。
• 取得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 的事实,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 得权利的制度。
消没时效或诉讼时效:当事 人不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时间 发生权利效力减损的制度。
(二) 时效的特点
3,甲侵占乙的房子十年,甲一直未主张权利。 4,甲乙离异,甲抚养小孩10年,在此期间一直
未主张抚养请求权。
五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 (一)定义不同 1,法定性:时效的种类,法律后果,时间,条件等都有法律规定。
2, 1945年在 广岛、长崎两原子弹,现在还影响着那里人的健康。
• (2)法定事由不同 1,法定性:时效的种类,法律后果,时间,条件等都有法律规定。

李小平、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小平、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小平、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6【案件字号】(2021)辽13行终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文涛王敏一郭继飞【审理法官】胡文涛王敏一郭继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小平;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李小平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李小平【当事人-公司】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杨旺山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旺山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旺山【代理律所】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小平【被告】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一、上诉人李小平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废止证据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另查明,上诉人李小平于2019年5月29日领取退休证,记载参加工作时间为1979年11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上诉人李小平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被上诉人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核定表》确定上诉人李小平参加工作时间为1979年11月,未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

2019年5月29日,上诉人领取退休证,记载参加工作时间为1979年11月。

上诉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一年的起诉期限,其起诉应予驳回。

上诉人李小平称,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所谓“知道”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如以口头形式告知的,必须制作笔录。

第九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九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3. 时效的分类: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 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是指无权占有人以一定的状态占有他人财产或 行使他人财产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 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制度。 (1)异同点 不同点:①起源不同;②构成要件不同;③法律效果不同。 共同点:①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②均以一定期间 之经过为要件;③均以权利变动为法律效果。 (2)立法例 ①统一主义立法(如法国、奥地利、日本) ②分别主义立法(如德国、匈牙利、我国台湾地区) 思考:我国民法典中的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的域外立法例: 法国:规定于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日本:规定于“总则” 德国、瑞士:规定于“物权” 意大利:规定于“所有权” 取得时效的一般要件: a. 以所有人的名义自主、和平和公然的占有 b. 须经过一定的期间 德国:土地30年;动产10年 瑞士:不动产10年;动产5年 日本、意大利:善意10年;恶意20年 c. 是否以善意为要件 德国、瑞士:以善意为要件 日本、意大利:不以善意为要件
②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A.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 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 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注意:《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 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 算。” B. 环境污染侵权,3年。 C.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4年。 D.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 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 年不行使而消灭。
⑤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 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 人之日起计算。 ⑥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 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 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 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 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 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⑦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 日起计算。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 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2020)苏12行终283号

(2020)苏12行终283号

(2020)苏12行终283号【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4【案件字号】(2020)苏12行终2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顾金才刘春生蔡鹏【审理法官】顾金才刘春生蔡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兴化市品科暖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丁秋实;兴化市公安局【当事人】兴化市品科暖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丁秋实兴化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丁秋实【当事人-公司】兴化市品科暖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兴化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兴化市品科暖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丁秋实【被告】兴化市公安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指的是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超过起诉期限,相对人丧失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设定起诉期限的目的,是为了稳定行政法律关系,便于法院查清事实,及时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实体法特别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其请求权的时效。

二者的区别在于诉讼时效是实体性的规定,能中止、中断,超过诉讼时效的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起诉期限是程序性的规定,不能中止、中断,超过起诉期限的丧失起诉权,起诉时即受人民法院主动审查,超过起诉期限的裁定不予受理;若因立案时审查不严,已经受理的,则在审理过程中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起诉的诉讼时效计算

起诉的诉讼时效计算

起诉的诉讼时效计算诉讼时效,又称诉讼时限,是指诉讼标的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诉权的期限。

在诉讼中,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将无法起诉,被告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正确计算诉讼时效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诉讼时效的定义和意义诉讼时效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诉权,如果原告逾期未行使诉权,被告可以抗辩诉讼时效,即原告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是一种法定的权利阻止期限,既是原告的诉权丧失的期限,也是被告抗辩的期限。

二、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计算方法。

1.起诉时效的计算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时效是指原告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起诉时效的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1)自然日计算法:诉讼时效按照起诉时当地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2)工作日计算法:诉讼时效按照起诉时除法定休息日外的工作日计算,一般包括周一至周五。

(3)月份计算法:诉讼时效按照起诉时当月的自然日期计算,例如,一个月的起诉时效是从某一日期开始,下一个月的同一日期为最后期限。

(4)人民法院计算法: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

2.诉讼时效中的中断和中止在特定情况下,诉讼时效可能会中断或中止,延长起诉期限。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原告采取行动,中止诉讼时效的流程;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因特殊原因导致诉讼时效的终止。

常见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况包括:(1)当事人对解决标的的一方采取行动,如提起仲裁;(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3)因不可抗力导致诉讼无法进行。

常见的中止诉讼时效的情况包括:(1)当事人达成协议,暂时中止诉讼;(2)人民法院根据特殊原因,暂停诉讼。

三、诉讼时效的注意事项1.原告应及时行使诉权,避免诉讼时效的失效。

2.被告在应诉时要及时提出抗辩诉讼时效的请求,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3.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诉讼时效的正确计算。

诉讼期限是多长时间

诉讼期限是多长时间

诉讼期限是多长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因民事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常多,提起民事诉讼需要符合起诉条件,符合起诉条件法院才会⽴案,⽽向法院起诉要注意时效的问题,那么诉讼期限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诉讼期限是多长时间向⼈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的时间称为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般是3年,但有些案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百九⼗六条【不适⽤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事起诉的受理条件有哪些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与起诉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是指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权、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第⼆,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原告发⽣了民事权益的争议。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民法院保护什么、⽀付什么、反对什么、确认什么等应清楚、明⽩,不能模棱两可。

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民法院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 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 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法律术语
01 定义
03 法律特征 05 法律分类
目录
02 法律规定 04 法律辨析 06 适用范围
07 常见问题
09 相关词条
目录
08 案例剖析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 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 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所谓时效利益,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义务人所享有的时效利 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所享有的时效利益本质上是当事人的私益,其有权予以 抛弃。但是,考虑到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禁止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抛弃。
2、在起算上,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而不采用主观主义的计算方法,即不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3、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从设立最长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来看,其主要是给权利的行使设立一个固定 的期限,或者说设立一个最长的保护期限,如果最长的期限仍然可以延长,且对延长的上限没有限制,这就造成 最长诉讼时效成为可变期限,也会使最长诉讼时效的功能不复存在。

法律案件的起诉期(3篇)

法律案件的起诉期(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的起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

起诉期是法律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本文将从起诉期的概念、法律依据、计算方法、中止和中断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起诉期的概念起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期分为一般起诉期和特殊起诉期。

一般起诉期是指普通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海事诉讼案件的起诉期限;特殊起诉期是指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的起诉期限。

三、起诉期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案件发生之日起,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起诉期的计算方法1.一般起诉期的计算方法一般起诉期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1)以年为单位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年内未提起诉讼的,超过三年,起诉权消灭。

(2)以月为单位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提起诉讼的,超过三个月,起诉权消灭。

2.特殊起诉期的计算方法特殊起诉期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规定,具体如下:(1)刑事诉讼案件:自案件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提起诉讼的,超过六个月,起诉权消灭。

(2)行政诉讼案件: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提起诉讼的,超过六个月,起诉权消灭。

起诉时效规定流程

起诉时效规定流程

起诉时效规定流程起诉时效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对违法行为行使法律途径的权利。

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起诉时效的规定和流程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本文将重点介绍起诉时效的规定流程。

一、起诉时效的定义起诉时效,也被称为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权利在一定时间内有效的时间期限。

它的存在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性和效力,避免过度延长争议纠纷的解决时间,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起诉时效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了起诉时效的一般期限:“起诉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由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不同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起诉时效的期限也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常见民事案件的起诉时效期限如下:1. 违反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2. 勞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3.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4. 不动产登记、重要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5. 股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为3年;......三、起诉时效的流程起诉时效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时效的计算:当事人要准确计算起诉时效的起始日期,以免错过起诉的时机。

一般情况下,起诉时效的计算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2. 起诉申请的准备:当事人在起诉时效将届满前,应及时准备起诉所需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根据具体案件性质的不同,起诉申请所需的材料也有所差异。

3. 起诉申请的递交:当事人在准备就绪后,应将起诉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提交给法院。

起诉书应包含被告的个人或者单位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要求法院判决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

4. 法院审理:一旦起诉申请被法院受理,法院将会依法组织审理,并向被告发出传票,要求被告进行答辩。

5. 审判结果: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当事人应及时了解判决结果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总结:起诉时效的规定流程是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规定时间内有效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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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宁娇吕研
在诉讼过程中,许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将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与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相混淆,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两种概念,甚至将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等同于诉讼时效,并称之为“行政诉讼时效”。

其实二者虽然理论基础有共通之处,但确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之下有明显区别。

起诉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关系到起诉是否能被法院受理的法定条件,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

具体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以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

诉讼时效,是民事实体法的法律制度,而不是诉讼法概念。

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力的法律事实持续满一定期限后该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法律效果。

首先,二者的立法目的不同。

二者虽都是为了能够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起诉期限关乎到行政法律秩序的稳定,因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要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若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定会影响到行政效率,使行政管理秩序陷入混乱。

而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交易秩序。

其次,二者的起算时间不同。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
条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日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

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指导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计算。

再次,是否可变不同。

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一般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

现行只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可以直接予以扣除;二是确有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应由法院查明后可以延长。

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有法定事由,便应依法中止、中断和延长,相对比较宽松。

最后,超过起诉期限与超过诉讼时效的结果不同。

起诉期限属于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

行政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此时行政相对人丧失了起诉权。

而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并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仍应受理案件,且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私法属性,在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上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审理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比较不难看出,起诉期间与诉讼时效有诸多不同之处,不能仅从字面意思上简单认为凡是诉讼都存在时效问题,而应严格区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并分别适用,避免造成二者在适用范围上的混
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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