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关于建立城乡劳动力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市区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市区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苏劳社农〔2007〕5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市区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苏劳社农〔2007〕5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贯彻落实《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苏府[2007]1 2 8号),(以下简称调整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指导意见》(国办发[2 006]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 0 0 6]11 9号)精神,现就“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府[2 004]1 39号)中,符合劳动适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范围对象。
将符合劳动适龄的坡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即将《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规定的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由第二年龄段扩展到第三年龄段人员。
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应统一办理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第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可按自愿原则,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或纳入城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当月起,按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次月起,按月领取第四年龄段人员标准征地保养金。
经自主作出的选择,不得变更。
二、纳入办法。
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在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时按下列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1.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月领取1 8 0元的失业补助费,期限2年。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1.30•【字号】苏人保职〔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职业能力建设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职〔2022〕20号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切实增强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供给能力,保障培训资金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若干意见》(苏人社发〔2022〕1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3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培训政策苏州市人社部门研究制定统一的培训政策,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采用“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原则,组织遴选诚信规范、具备相应条件的优质资源承接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
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根据“谁遴选、谁签约,谁经办、谁监管,谁审核、谁发放”的原则负责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培训主体确定(一)遴选组织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负责组织实施苏州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主体遴选工作。
遴选方式可以采用评审认定方式或政府采购方式,但每个地区同批次遴选只能选择一种遴选方式。
(二)遴选程序采用评审认定方式的,相关地区人社部门应当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评审项目、评审规则、申报要求等,并建立评审专家库,在同级纪检部门指导下,健全专家库运行规则。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苏人保规[2014]14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9.16
【实施日期】2014.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4〕1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服务指导,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现将《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及各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16日
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服务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重大事项的处理,预防和减少劳动用工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0.08•【字号】苏人保规〔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保规〔2014〕15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现就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6号),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2014年6月30日前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由各地在2015年6月30日前按当地相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接手续。
2014年7月1日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处理方式,严格按苏人社发[2014]20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延缴费人员中,曾缴纳过我市居民养老保险费(含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其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并将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封存,待其后延缴费满15年后再向后延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将个人缴费储存额扣除已支付补充养老金的余额予以返回。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尾数,按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年计算。
四、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按户籍迁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五、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不再适用2014年7月1日以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师研修培训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师研修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苏人保职〔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师研修培训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的工作意见》(苏委办发〔2020〕23号)、《关于印发苏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苏府办〔2019〕226号)和《关于推进“金蓝领”培育工程的实施细则》(苏人保职〔2020〕16号)文件精神,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提升我市技师、高级技师技能攻关、技能创新水平,形成技师队伍创新活力竞相迸发的生动局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重点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支持企业依托我市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院校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研修能力提升培训。
到2021年底,实现技师研修培训模式区域全覆盖,充分发挥企业在人才开发中的主体作用,全市开展技师研修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二、培训对象与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的产业相关的职业(工种)的企业技师、高级技师(已取得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一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一级证书)。
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须满足在该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
三、培训形式以企业为主体,依托院校开展技师研修培训,培训以集中培训与岗位研修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实施。
集中培训,主要是采取专题讲座、项目研讨、企业考察等形式,邀请知名专家和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讲解前沿理论,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组织课题攻关研讨,赴知名企业进行现场技术观摩交流等,集中培训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8天。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区开展城乡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区开展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企业内培训的实施办法【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苏人保职[2012]41号【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2.09.03【实施日期】2012.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区开展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企业内培训的实施办法(苏人保职[2012]41号)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虎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工作计划及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91号)、苏州市《市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苏府〔2012〕74号)的文件精神,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推进充分就业向素质就业转变的需要,鼓励企业开展城乡劳动力岗位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实施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对接试点项目,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一、指导思想。
贯彻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通过建立企业实施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督导及职业技能鉴定支持、政府提供补贴的机制,以提高城乡劳动力综合素质为基础、提升技能水平为主要内容、促进城乡劳动力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开展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企业内培训。
加快培养满足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实现就业与培训一体化。
二、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主要为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且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在岗或新录用员工。
对于企业内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的员工必须是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社会信誉良好的诚信人力资源公司或用工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实行社会登记失业率统计方法试点指导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实行社会登记失业率统计方法试点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劳社就〔2007〕27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苏州市实行社会登记失业率统计方法试点指导意见劳社就〔2007〕27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苏州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在进行较为全面的城乡劳动力资源及就业调查统计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社会登记失业率的统计制度。
由于此项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并无现成经验可借鉴,经研究决定,拟选择部分纯农户较多、有一定就业管理基础的行政村先行试点。
为了确保试点工作比较符合城乡统筹就业的基本精神,特制订了本指导意见,供试点地区参考。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一)实行城乡就业普惠,提高全社会就业率。
针对苏州城市化进程情况,在统筹城乡就业的大背景下,从城乡一体化的角度出发,将统筹城乡就业与苏州的整个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化进程,以及富民战略等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旨在掌握全社会的就业与失业状况,提高全社会的就业率,全面实行城乡就业普惠。
(二)全面分析失业问题,构建失业预警系统。
为了更进一步的反映失业问题与其他经济问题的关联性,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更为科学的参考,将失业率的统计延伸到农村,进行全社会的失业分析,构建全社会的失业预警系统指标体系。
并通过一定的数学模型预测,预测失业变化趋势和对其他经济指标的影响等。
(三)构建城乡就业平台,实现城乡充分就业目标。
以试点工作为抓手,在城市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入户的基础上,延伸到农村,实现城乡就业服务平台的对接,要让农民享受与城镇一样的公平的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
2007年全市行政村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90%按照“六到位”要求完成平台建设,2008年达到100%。
2007年完成全市95%的被征地劳动力,90%的农村劳动力与城镇劳动力实时动态管理并库工作,2008年实现全部城乡劳动力资源信息并库,全市实行统一的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和台帐制度,从而初步建立起全社会的登记失业控制制度。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苏劳社就〔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45号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税)局:现将《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工作意见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实市政府实事工程,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力度,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2006]38号《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苏改办发[2007]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工作意见通知如下:一、增设公益性岗位范围公益性岗位系政府投资或社会开发,提供城市管理及社会服务等的岗位。
在《关于印发〈苏州市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就[2003]20号)文件中明确的社区保安、保洁、保绿、保养、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及《关于印发〈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就[2004]29号)文中增设的①老年公寓、工疗站后勤人员;②按户收费的小区物业;③区或街道增设的公益性岗位管理人员的基础上,再次扩大公益性岗位范围如下:(一)公益性服务岗位。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劳动保障宣传工作的若干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劳动保障宣传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苏劳社办〔2008〕5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劳动保障宣传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劳社办〔2008〕5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宣传引导在推进劳动保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营造有利于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和谐氛围,根据劳动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劳动保障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形势下劳动保障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与任务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市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为契机,坚持创业富民、就业利民、保障惠民、和谐安民的指导思想,坚持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劳动保障中心任务和工作重点,坚持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坚持以团结、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坚持宣传内容与形式的不断创新和与时俱进,为全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服务与信息支撑。
主要工作任务是:增强主动性和预见性,注重把握宣传的准确性、时效性,注意劳动保障宣传工作的社会敏感性,积极主动地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总结、宣传劳动保障工作亮点和创新做法,在第一时间向广大民众告知相关劳动社保资讯,引导全社会及时、全面、深入地了解劳动保障工作,为劳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构建全系统劳动保障宣传工作组织领导体系(一)根据省厅要求,成立局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宣传工作。
(二)明确局新闻发言人和宣传工作人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苏人社办〔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职业培训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办〔2020〕2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应对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决策部署,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就业扶贫工作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建议,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技能扶贫工作,现将《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将工作进展、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等情况及时报送省厅。
联系人:王玮、张扬,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cn。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0年7月2日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加大力度做好就业扶贫、技能扶贫工作,更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到2020年末,建立精准到人的全省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信息基础台账和数据库;确保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登记失业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应培尽培”,掌握至少一门实用技术或就业技能;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参训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纳入政府补贴培训发放范围,确保“应补尽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苏州全市范围试行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全域受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苏州全市范围试行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全域受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6.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仲裁,劳动人事争议
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苏州全市范围试行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全域受理工作的通知为积极打造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进一步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服务质效,让劳动者获得最便捷最高效的劳动维权服务,现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苏州全市范围内试行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全域受理工作。
对属于苏州市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就近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窗口提交仲裁申请。
首次接待的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不得推诿;无管辖权的不得拒绝接收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仲裁申请书,初步审核、接收立案材料并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移交,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案件移交的相关事项;多个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的,应向当事人依法释明管辖规定,由当事人选择具体管辖仲裁委员会。
附件:苏州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域受理窗口地址和电话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18日附件
苏州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域受理窗口地址和电话。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9年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9年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3.12•【字号】苏人保〔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2019年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2019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人社厅决策部署,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人才优先、民生为本,突出党建引领、服务至上,切实提高站位、认清方位、找准定位、巩固地位,将惠企便民、风险防控、队伍建设一体推进并贯穿工作始终,着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防风险、稳预期,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创业,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强化人才人事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扎实推进精准帮扶和治欠保支,加强系统行风建设,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努力推动全市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主要目标是:全面完成年度市政府实事项目:城镇新增就业15万人,组织提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10万个;开展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4万人;建成省级创业型园区2家、创业型街道(乡镇)25家、创业型社区(村)350家。
全面实现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新增人才超过15万人,其中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均2万人以上;苏州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在99%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94%以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率达98%以上,人事考试项目规范管理达标率100%。
一、更高水平推动人才引育创新突破(一)创新完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抓好人才乐居工程、优秀人才贡献奖励等政策落地,扩大政策覆盖面,引导人才有序流动。
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引才育才主体作用,围绕重点领域引才用才探索更为适切的支持政策,配合制定实施“人才举荐制”“国内柔性引才”等人才新政。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2013年度苏州市区开展城乡劳动力企业内培训定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2013年度苏州市区开展城乡劳动力企业内培训定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苏人保职[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2013年度苏州市区开展城乡劳动力企业内培训定点企业名单的通知(苏人保职〔2013〕4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高新(虎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企业:为积极贯彻江苏省人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工作计划及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20号)、《关于印发2013年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示范项目方案的通知》(苏人保〔2013〕11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引导形成企业内技能人才培训发展机制,推动企业内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使城乡劳动力通过岗前或在岗培训,提升技能,实现稳定就业、质量就业和素质就业,经研究决定,认定三星电子(苏州)半导体有限公司等26家企业为2013年度苏州市区开展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企业内培训定点企业,享受政府相关经费补贴政策。
希望各定点企业以提高企业劳动者职业能力为核心,逐步建立健全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等制度,健全相应组织机构,设定专人负责,根据苏州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区开展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企业内培训的实施办法》(苏人保职〔2012〕41号)的要求,认真开展企业内的城乡劳动力岗位技能培训评价工作,提高企业职工队伍整体技能水平,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附:2013年度苏州市区开展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企业内培训定点企业名单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2013年度苏州市区开展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企业内培训定点企业名单(共26家)1、三星电子(苏州)半导体有限公司2、日科能高电子(苏州)有限公司3、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4、苏州松下生产科技有限公司5、苏州生益科技有限公司6、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观园国际酒店7、苏州市姑苏区居家乐养老服务中心8、苏州竹辉饭店9、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10、金德精密配件(苏州)有限公司11、名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12.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3、苏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14、苏州市第一百货商店有限责任公司15、晶端显示精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16、苏州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17、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苏州近藤精密部件有限公司19、牛尾机电(苏州)有限公司20、苏州路之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1、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2、安德鲁电信器材(中国)有限公司23、江苏中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24、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25、苏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苏州万豪酒店26、苏州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
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苏州市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
体协商操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苏工办[2010]1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0.01.26
【实施日期】2010.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苏州市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操作
办法》的通知
(苏工办〔2010〕11号)
各市、区总工会(工联会、工会工作委员会)、人社局、经贸委(局)、工商局、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全总《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广大企业建立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和工资调整机
制,强化“市场经济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分配制度的执行力度,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苏州实际制定《苏州市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总工会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0年1月26日
苏州市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10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新增的职责增加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责。
(四)强化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社会医疗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和医疗保障水平,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和创业推动就业工作,健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创业政策,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苏人保规[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3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直各部委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试行)为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后日常岗位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和《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0]4号)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的设置、使用及聘用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已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初步建立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一)事业单位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执行。
(二)事业单位分立或合并、增减机构编制员额、调整所承担的社会功能或单位事业发展需要,经市人社局同意,其岗位的设置方案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变更。
三、事业单位岗位使用原则(一)已核准各岗位数的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的,可根据岗位任职条件,通过竞聘上岗或其他规定程序,新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到空岗任职;经批准,也可将空岗暂时调整到较低层级或等级岗位使用。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04.03•【字号】苏劳社薪〔2001〕5号•【施行日期】2001.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关于印发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劳社薪〔2001〕5号各市、区劳动保障局、市区各主管局,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新区劳动人事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我局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贯彻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附:1、《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一年四月三日《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0年10月10日发布施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现结合我市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办法》。
工资集体协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在新形势下,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
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办法》。
在总结试点企业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按照《办法》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
二、工资协商达成的协议期限,一般为一年。
在协议期满前60日,协商双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双方代表提供《办法》第八条(一)至(四)项有关参考资料。
四、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代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对家庭服务业实施专项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对家庭服务业实施专项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12•【字号】苏人保农[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对家庭服务业实施专项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通知(苏人保农[2014]3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提高我市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4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4]2号)文件精神,对苏州市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实施专项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具体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依法缴纳失业保险金的苏州市区(姑苏区、高新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和有意愿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工作年龄段人员。
二、培训目标通过实施家庭服务业专项技能培训活动,使持有家庭服务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逐年增加,低、中、高级技能人才比例趋向合理,逐步促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发展。
三、组织实施确定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人社培训指导中心”)为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管理机构,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的指导下,统一布局,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行使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的工作职能。
(一)培训内容。
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包括职业资格培训、就业能力培训和技能实训。
(二)培训专业范围。
培训专业由市人社部门根据家庭服务业市场需求确定并适时调整。
现阶段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见附件1)。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的工作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的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苏协办〔2007〕10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的工作意见苏协办〔2007〕10号各市、区南北劳务交流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工作的通知》(苏劳协办〔2007〕19号),以及《关于推进“五个充分”全面提升劳动保障事业整体水平工作方案的报告》(苏劳社〔2006〕11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统筹就业工作,落实苏州市农村适龄富余劳动力充分转移专项工作方案,加快我市农村适龄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活动。
工作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乡镇和行政村为创建对象,以促进农村适龄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为目标,对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的适龄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对农村贫困户、被征地无业农民等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重点帮助。
进一步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功能,开展职业培训,落实各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持政策,支持劳动力输出和自主创业,使农民富裕、社会和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贡献。
二、转移对象为所属乡镇、行政村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的适龄农村劳动力。
转移就业指包括灵活就业在内的各种形式的从事非农产业的就业。
对拒绝提供就业信息、不愿接受就业服务或有效就业岗位3次以上的,视同无转移就业愿望,不再列入此次创建活动的统计。
三、创建目标(一)我市自2007年至2009年,用三年时间将全市90%以上的镇建成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 90%以上的行政村建成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村。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专业(补贴工种)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专业(补贴工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苏人保职[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专业(补贴工种)的通知(苏人保职〔2014〕5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苏州市关于开展外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办法》(苏人保职〔2012〕49号)和《关于对本地户籍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通知》(苏人保职[2013]39号)文件精神的要求,通过组织对企业用工需求的调查,及对调查数据的综合分析,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特点和紧缺职业工种、外来劳动者求职和技能型人才队伍建设需求,确认家政服务员等54个职业(工种)为市区2014年度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
具体职业(工种)如下:家政服务员、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营业员、收银员、插花员、美容师、美发师、化妆师、美甲师、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咖啡师、茶艺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保育员、育婴师、保安员、绿化工、制冷工、维修电工、数控车工、工具钳工、装配钳工、机修钳工、车工、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铣床操作工、模具制造工、电焊工、服装制作工、汽车维修工、计算机操作员、智能楼宇管理师、可编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师、无线电调试工、涂装工、装饰涂裱工、装饰镶贴工、木工、瓦工、叉车司机、机械设备安装工、计算机程序设计员、计算机网络管理员、呼叫服务员、多媒体作品制作员、月子保姆(项目)、专业陪护(项目)、物业管理(项目)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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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关于建立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对接试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苏人保职[2012]37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7.12
【实施日期】2012.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关于建立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与就业岗
位对接试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人保职[2012]37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关于建立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对接试点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苏州市实施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对接试点项目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苏发[2011]110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12号)的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作用,全面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需要,决定在苏州市开展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对接试点项目工作。
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的试点,探索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与企业岗位需求相对接、与产业转型发展相适应的新机制,以提高城乡劳动力综合素质为基础、提升技能水平为主要内容、促进城乡劳动力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开展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对接试点项目建设,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效劳动力供给。
二、实施对象
试点项目实施的培训对象为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主要为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和初高中毕业未能继续升学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和外来务工劳动者。
企业内培训对象还须是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在岗或新录用员工。
对于企业内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的员工,必须是与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进度
1. 启动阶段:(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