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35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省直各单位,部属、省属及厅直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人社部发〔2010〕82号文件要求使用的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结合我省录用公务员体检实行“双抽签”、生化项目“暗标识”的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今后,全省录用公务员体检,使用新的表格。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
《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正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行为,杜绝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现象,确保社会公平公正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制定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问题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等,以下简称职保待遇)的,暂按最高标准的待遇发放,其他待遇暂停发放,并由暂停发放待遇的经办机构通知当事人在1个月内到本机构书面确认保留其中一项待遇。
当事人在1个月内未到本机构进行书面确认的,按保留最高标准待遇发放处理,其他重复领取待遇终止发放,并终止解除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当事人重复领取的职保待遇应予退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规定,2010年1月1日之前已重复领取的职保待遇不再清退。
二、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问题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按照首次领取待遇地优先的原则,确定保留首次领取待遇地的城乡居保待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4.19
•【字号】苏人保法[2013]11号
•【施行日期】2013.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苏人保法〔2013〕1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高新区人事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2〕239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2000年至2012年由我局(包括原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发布或主办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工作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对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对照执行。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
附件2。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保规〔2021〕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章组织评审第四章监督管理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强化对社会化评审试点工作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职称的引导激励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关于推进企业职称工作改革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7〕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化职称评审是指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及相关工作交由社会承担,主要包括:依托符合条件的相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组织开展行业所属的职称评审工作;在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关企业等人才集聚度较高的企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或由其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条获评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且原则上会员单位超过50家,会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量超过2000人,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超过50人的,可申请承接本行业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第四条按照苏州市政府《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认定的总部企业,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市政府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可申请试点开展企业内评或企业联合评审:1.单位内部具备开评专业相关的评委人选(每个专业具备15名以上);2.单位内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超过500人;3.单位已建立与职称体系挂钩的专技岗位设置、薪酬制度;4.企业联合评审发起单位评委人选总和及专业技术人员总和应达到上述要求。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函〔2018〕100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函〔2018〕100号省公务员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处室、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估,经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请主要负责人签署。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送交政策法规处法核时,请各处室单位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XXX政策解读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6〕167号)要求,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请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文本送交政策法规处,以便按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3月7日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表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必要性和可行性(简要说明)起草部门制定时间1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必要性:为贯彻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精神,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我省将制定下发《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经深入调研,广泛座谈,动态跟踪,精心测算,初步拟定失业保险金调整方案,将使所有失业人员从中获益,同时,我省失业保险基金也完全可以承受。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2.18•【字号】苏人保职〔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我市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指导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将我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目标任务及组织实施等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根据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面向各类企业(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含在本市范围内参保的部属、省属用人单位,下同),重点在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领域,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产业工人队伍,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
二、职责划分(一)主管部门的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加强对各类企业学徒培训的工作指导和管理服务,落实做好培训备案和补贴发放等工作。
关于2012年吴江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江市财政局吴人社规〔2012〕2号关于转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吴江市滨湖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经请示吴江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1.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按月领取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2.按照《关于吴江市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吴人社〔2011〕199号)规定,于2012年3年23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在2011年12月31日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
二、调整的办法和标准(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下同)。
1.退休、退职(含退养,下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计算结果见分进元)。
2.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2000元的,在按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10%调整后再统一增发60元,此项增资和按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10%增发额相加不高于200元。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330元。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江苏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4]7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9.16【实施日期】2014.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工商局、团省委《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6日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工商局、团省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部署要求,鼓励、引导和扶持更多的大学生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于2014-2017年实施新一轮“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一、总体要求坚持把促进大学生创业摆在就业创业工作的突出位置,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快构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创业政策、创业孵化、创业服务五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业机制,实施创业能力提升、创业政策拓展、创业孵化推进、创业服务优化“四项行动”,使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大学生创业的规模、比例不断扩大和提高,2014-2017年实现引领不少于6万名大学生创业的预期目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88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0〕88号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来,部分地区陆续反映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为规范统一政策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女参保人员达到50周岁时,经认定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如果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延长缴费(其中:有单位的,可以单位职工身份延长缴费;灵活就业等其他情形的,以灵活就业身份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可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申请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在延长缴费期间户籍发生变更的,不改变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待其在延长缴费地缴费至满15年后,在延长缴费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三、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我省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其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领取地出具不予支付丧葬抚恤费的确认函后,由我省最后一个参保地按我省规定支付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并全额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9日
——结束——。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苏人保规[2011]16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2011〕1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上下班交通事故类工伤认定原则职工上下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进行补正。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责任划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法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原则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支付职工工伤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伤职工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生效的裁判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
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职工需提交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
三、工伤待遇支付口径(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是指工伤职工经苏州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苏州大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门诊治疗原则上应在统筹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办机构同意。
所需交通费及途中所需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交通费按实支付,食宿费用为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
(三)2011年1月的1日之后被认定为工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职工死亡时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标准执行。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社险中心函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文件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落实《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7月1日启动实施《暂行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省要根据《暂行办法》和《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部社保中心和医疗保险司备案。
二、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办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在经办场所置放经办指南、各地行政区划代码表等资料,以方便参保人员办理。
要明确经办人员责任,认真核对参保凭证信息,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并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保管相关材料。
要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机构间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洽工作,设置专门的电话和传真,确保工作时间电话畅通,有人接听。
经办机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生变更,要及时逐级上报部社保中心,确保部网站上公布的县级以上经办机构信息的准确性。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91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9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就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统计局公布的我省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1279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表见附表)。
二、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73元。
三、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的上下限:(一)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12820元(个别地区2012年度缴费工资上限高于此数的,2013年度可以继续执行2012年度的上限标准)。
(二)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下限为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564元)。
鉴于各地私营单位从业人员也占有相当比重,低收入群体客观存在,因此,对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2299元确定;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2025元确定。
(三)各地参保人员2013年度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确定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苏府办[2010]34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34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苏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省政发〔2010〕1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目的:通过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建立苏州市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抗风险能力和调控能力,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工伤康复与工伤补偿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第二条进一步完善全市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全市工伤保险的“六个统一”,使全市范围内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和经办流程及信息系统基本一致,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本制度的“六个统一”包括:(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执行。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标准。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照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行业差别浮动费率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执行。
特殊对象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一基金管理。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工伤保险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统一组织实施;加强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证基金安全运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9年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9年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3.12•【字号】苏人保〔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2019年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2019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人社厅决策部署,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人才优先、民生为本,突出党建引领、服务至上,切实提高站位、认清方位、找准定位、巩固地位,将惠企便民、风险防控、队伍建设一体推进并贯穿工作始终,着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防风险、稳预期,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创业,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强化人才人事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扎实推进精准帮扶和治欠保支,加强系统行风建设,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努力推动全市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主要目标是:全面完成年度市政府实事项目:城镇新增就业15万人,组织提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10万个;开展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4万人;建成省级创业型园区2家、创业型街道(乡镇)25家、创业型社区(村)350家。
全面实现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新增人才超过15万人,其中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均2万人以上;苏州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在99%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94%以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率达98%以上,人事考试项目规范管理达标率100%。
一、更高水平推动人才引育创新突破(一)创新完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抓好人才乐居工程、优秀人才贡献奖励等政策落地,扩大政策覆盖面,引导人才有序流动。
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引才育才主体作用,围绕重点领域引才用才探索更为适切的支持政策,配合制定实施“人才举荐制”“国内柔性引才”等人才新政。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兑现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兑现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苏人保就〔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兑现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保就〔2022〕4号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尽快落实今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发放工作,切实帮助企业稳定岗位、减轻负担,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2〕1号),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进一步做好保企业稳就业惠民生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35号),省人社厅《关于对苏州市明确有关政策事项请示的答复》,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苏府〔2022〕4号),《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22〕19号)等有关要求,现就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要求1.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要求。
根据省政府1号文件,2021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可以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截至2021年底,我市市区统筹区备付期限为33个月,昆山、太仓、常熟、张家港统筹区备付期限分别为7个月、44个月、19个月和100个月。
我市符合备付期限要求的各统筹区可执行今年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关于裁员率。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对苏州市明确有关政策事项请示的答复》,“裁员率”按2021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执行,其中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按照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执行,“30人”按上年末失业保险缴费人数确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转发《2012年度卫生专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转发《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卫人[2011]4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1.12.19【实施日期】2011.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转发《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卫人﹝2011﹞4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部省属有关单位,驻苏部队: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和原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6〕226号)、《关于转发〈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8〕344号)等文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之间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医学学历(学位),并具备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
卫生系列内平考同级别资格的,原则上应取得与报考专业相对应专业的毕业学历。
现在医疗机构从事医学营养专业岗位工作并取得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毕业专业为营养学的人员,可选择报考营养专业(专业代码38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有关规定,2012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暨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苏劳社监〔2007〕28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监〔2007〕28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和统一部署,为了加快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步伐,全面推进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扩大劳动保障监察覆盖面,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一下贯彻意见:一、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是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今后一个时期内的工作重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一把手挂帅,加强领导,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务必做到思路新,任务明,责任清,力争走在全省前列。
二、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开展调研,摸清辖区内街道(乡镇)单位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提供网格设置的基础数据,为合理配备协理员,有效开展网格化管理提供保障。
三、根据我市实际,我市的网格化管理城区街道与县(市)、区乡镇同步推进,2007年年底全面完成网格化监察。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落实资金、人员、场所、装备等,确保网格化监察年内全面启动。
四、劳动关系与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就业、信息、社会保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研究开发网格化监察管理软件,为网格化监察有效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五、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抓紧时间研究制定网格化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保证网格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7]6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关于转发苏州市工伤认定案例函的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关于转发苏州市工伤认定案例函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6.06.13
•【字号】苏人社函〔2016〕219号
•【施行日期】2016.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关于转发苏州市工伤认定案例函的函
苏人社函〔2016〕21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转发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一起涉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是否认定工伤进行终审判决的文书。
现将该案例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学习研究,并就相关问题加强与本地区法院、法制办研讨沟通,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能力水平。
各地如在工伤认定工作中,遇到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请及时报省厅工伤保险处。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关于转发苏州市工伤认定案例的函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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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赡养抚养收养
【发文字号】苏人保规[2014]2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2.21
【实施日期】2014.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4〕2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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