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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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法律问题

漫谈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法律问题

__圈豳匿鬣謦圈譬鎏鍪三!!!竺!!里!!!.f叁墨.』圭塾金漫谈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法律问题叶胜男王艳华摘要随着经济生活的深入发展,信用卡诈骗罪的频发,学术界对于这一犯罪众说纷纭,本文试就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主要围绕刑法中信用卡概念的定性、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展开相关讨论。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电子支付卡借记卡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1.084.02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信用卡诈骗罪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假借信用卡非法取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且数额较大的,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随着经济生活地深入发展,信用卡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信用卡诈骗之类的经济类犯罪频发,为了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打击犯罪,笔者试就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一、“信用卡”的概念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了《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其中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货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据此,我国公民普遍使用的借记卡也属于信用卡,因为借记卡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的功能。

使用借记卡实施诈骗行为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此之前,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一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多分歧,刑法中的“信用卡”一直没有定论,而且在上述立法解释出台之前,刑法理论上对于使用仿造的借记卡、冒用他人借记卡骗驭财物的,是以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还是以普通诈骗罪论处,也是众说纷纭。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金融机构并未严格区分信用卡和借记卡,习惯上信用卡包括借记卡,但是,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1月27日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方法》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借记卡不再属于信用卡。

立法解释公开后,借记卡属于信用卡在法律上已经没有疑问。

刑法解释方法及位阶关系

刑法解释方法及位阶关系

刑法解释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在罪刑法定的原则制约下,除类推解释被禁止以外,其他解释方法都是可以采用的。

这里所谓其他解释方法通常有以下四种:语义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

在语义解释的视域中,刑法是一种语言现象,因而应当从语义上揭示法律的意蕴。

无疑,语义解释是最基本的刑法解释方法。

在成文法之下,法律是以语言为载体的,刑法也不例外。

由于法律解释是以一定的法律文本为客体的,因而法律文本的语言特征对于法律解释具有重要的关联。

就此而言,法律解释必然始于文义的确立。

在语义解释中,主要是通过确立“文义”(derWortsinn 以阐述法律的内容。

因此,语义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文义”的限制。

由于语言的本土性,因而对同一个法律问题在不同的语言中采用的解决方法是有所区别的。

最为典型的是关于窃电行为的处理。

传统盗窃罪的客体均是财物,对窃电行为能否以盗窃罪论处,关键问题在于:能否把电能解释为财物?对此,法国法院的判决明确地认为:“电是一种可以占有的动产物品。

”而德国帝国法院对于窃电是否构成盗窃罪,则持否定的观点。

德国学者Baumann认为,对于德国刑法第242条中的“物”的概念,不可以作一个宽到可以包含电能的解释。

换言之,他认为以大众对于德文语词“Sache”日常使用来说,如果要说“Sache”包括电,会是一个相当罕见的用法。

如果当初帝国法院将电视为一种物质标的,那么现在物的概念将会模糊到漫无边际的地步。

因此,德国刑法典对窃电行为作了专门规定。

由此可见,法律确如萨维尼所言,是民族的,正如同语言。

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本身就是语言。

因此,语义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所采用语言的掣肘。

在逻辑解释的视域中,刑法又是一种逻辑现象。

因此,只有借助于逻辑推理的方法,才能明了刑法条文的含义。

这里主要涉及各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以此作为对刑法进行正确解释的根据。

例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什么是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

什么是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

一、信用卡网络犯罪概述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利用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功能、特性,出于诈骗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经济利益,故意实施诈骗活动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

这类犯罪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差别在于,它利用了计算机、网络和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特性、功能,犯罪方法与传统犯罪迥然不同。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获取信用卡相关信息实施犯罪由于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上述特点,获取信用卡相关信息等于得到了开启用户资金的大门,犯罪人可以像合法用户一样使用被害人的资金而不会被怀疑。

这些信用卡相关信息包括账号、密码、信用卡上记录的验证信息等。

犯罪人获取这些信息的手段有多种,如侵入管理信用卡资料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窃取信息、使用读卡机盗录他人信用卡信息、窥探他人信用卡密码、破解信用卡密码等。

2.网络诈骗方式呈现多样性网上交易处理全部由计算机系统或机电一体化设备等客户服务终端完成,只要提供正确的信用卡信息,这些设备就不再查验使用者的其他情况,因此,即使有非常明显的作假痕迹,如制作拙劣的伪造信用卡,仍被视作合法信用卡。

这一特点成为犯罪人首选以上设备实施诈骗的重要原因。

通过了客户服务终端的验证,犯罪人就可以利用信用卡提供的各种功能进行诈骗,如网上消费、网上证券交易、网上博彩等。

3.跨国性犯罪可网上支付信用卡可用于全球网上交易的资金支付,这一功能被犯罪人利用来实施跨国信用卡诈骗。

犯罪人获取有关信用卡信息后,就能通过互联网针对多个国家的被害人进行网上信用卡诈骗。

4.犯罪的隐蔽性客户服务终端有限的识别能力和计算机、网络的技术特性,为犯罪人隐蔽作案、隐匿销毁犯罪痕迹提供了机会,一些网上信用卡诈骗犯罪即使多次实施、造成严重损失,也难以被发现。

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多用途特点不仅被用于实施犯罪,也是犯罪洗钱的重要方式,如通过多次网上证券交易,可以隐匿者款的去向。

二、新形势下的法律问题中国有关网络信用卡诈骗的刑事立法是《刑法》第196条、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但随着中国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变化很大,给中国刑法带来的新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主要表现为:[page](一)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的犯罪化问题在网络经济模式和特殊的信用卡法律体系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网上消费后拒付的的行为在国内表现得还不是特别明显,但在其他国家已经相当突出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随着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这类行为必将在中国大量发生。

司法考试刑法 最新专题《信用卡诈骗罪》

司法考试刑法 最新专题《信用卡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第一,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第二,单位犯罪问题。

本节罪中,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共有三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记忆:信用有价才能贷款。

第三,经《刑法修正案(八》修订,金融诈骗罪的八个罪名中只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一、集资诈骗罪1、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其它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与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它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3、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贷款诈骗罪1、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非法占有所获取的贷款。

(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获取贷款的时候使用了一些欺诈的手段,但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成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本罪中,行为人是准备将来还银行的钱的。

(2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行为时具有高利转贷的目的,成立高利转贷罪。

2、本罪的主体:自然人单位贷款诈骗的认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一种行为。

国家是如何规定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法规的?处罚标准又是什么呢?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随着互联网和电子支付的发展,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付方式之一。

然而,伴随着信用卡的广泛使用,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屡屡发生。

信用卡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本篇文档将浅析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内容。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在未经持卡人授权的情况下,采用欺骗、误导等手段获取信用卡信息或者利用信用卡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该罪行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且罪行情节较为严重者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某人借助欺骗、误导等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2.恶意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非法交易;3.造成持卡人经济损失。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手法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法非常多样,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诈骗手法:1. 冒充银行客服诈骗诈骗者通过冒充银行客服的身份,向持卡人骗取信用卡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随后利用这些信息完成非法消费。

2. 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卡号诈骗诈骗者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卡号,比如通过社交媒体、公开网站等,随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消费。

3. ATM机窃取银行卡信息诈骗者使用一种叫做插卡器的设备植入到ATM机内部,用于窃取银行卡和密码等信用卡信息。

随后,诈骗者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消费。

4. 社交网络诈骗诈骗者通过社交网络的方式,透过各类诱人的诈骗信息,骗取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消费。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防范措施要想有效地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需注意以下几点:1.保护好自己的信用卡信息,不随意泄漏;2.不轻信陌生人的电话、短信等信息,并保持警惕;3.不在ATM机等公共场所借他人的银行卡;4.定期更新密码,以防密码被盗用;5.注意身边人员的举动,遇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

除了每个人应该注意的防范措施之外,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该加强安全措施,比如完善安全机制、提高员工识别诈骗能力等措施,以遏制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作者:夏陈婷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11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6月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朱某某,其通过虚构个人背景,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的信任,并建立恋爱关系。

2012年2月,被告人张某谎称生意资金需要通过信用卡转账,骗被害人朱某某办理了七张银行信用卡,并实际交由张某使用。

截止2013年1月,上述银行卡共透支银行本金人民币68,032.2元。

2012年3月,经银行催款通知后,被害人朱某某知悉被告人张某透支信用卡的情况,其根据张某的要求共计向银行还款人民币50,911.5元。

期间,被告人张某还谎称朋友向其借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张某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自己的日常开销以及传销生意。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被告人骗取被害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害人的还款行为是基于被告人虚构的事实做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不视为对透支行为的追认。

第二种观点: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同意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因被告人使用该信用卡属于经被害人授权,不能认定系冒用被害人信用卡,构成犯罪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三、评析意见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虚构事由并经恋人申办信用卡而透支使用的行为不构成“骗取”信用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第3款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故有观点认为,信用卡应由申领人本人使用,否则应当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

但应该看到,借用信用卡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银行规范,但在刑法层面尚不构成犯罪。

即便出借的授权不被法律规范所认可,却能产生使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行为的效力。

对此,《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就“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司法解释,即包括:(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金融诈骗之信用卡诈骗罪理论与实务

金融诈骗之信用卡诈骗罪理论与实务

一、概念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

以此凭证,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

尔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通常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有关消费费用。

同时,持卡人还可以凭卡到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

信用卡,就其内容而言,一般应包括:(1)在卡片的正面上,应印有信用卡公司设计的图案、公司名称及信用卡名称,并有信用卡专用标志或防伪暗记;(2)用打卡机将信用卡公司的代号、信用卡号码、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内容用凸起的字码打在卡上,以便在使用时可用压卡机将这些内容复写在签字单上;已在信用卡的背面预留持卡人的签字,用之与签字单上的字体相对较。

一般还印有发卡公司诸如限用范围、支付货币种类限定等的简单声明;(3)在背面设置一条磁带,记录持卡人的有关资料与密码,以供电脑终端或自动柜员机鉴别真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具体行为表现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

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浅析

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浅析
法机关更好 的适用法律 ,惩治此类犯罪 。
根据刑法规定 ,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处 2万元以上 2 0万元 以下罚金 ;数额 巨大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5 万元 以上 5 O万元 以下 罚金 ;数额特别 巨大 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 5万元 以上 5 O万元 以下罚金 或 者没收财产 。笔者个人认 为并处罚金的数额较大 ,不利于社会矛盾纠纷 的化解和社会 的和谐稳定。在信用卡诈骗罪案件 , 大多数 的案件都 是数 额较大的 ,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都努力给银行偿还 本金 利息 ,但 是在判决后却发现要交最低 2 万元 的罚金 ,这无疑给他们生 活带来沉重 的压力 ,也不利于人权的保障。故而 ,笔者建议对信用卡诈骗并 处罚金 的处罚 ,可以考 虑按 照本金的百分 比计算 ,罚金 的数额应 当在 犯罪嫌疑 人还清或者尽力还 清银行本 金及利 息的基础按 照一 定的百分 比有 所降 低 ,反之应该加大罚金 的处罚 ,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矛盾 纠纷 的解决。


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 关信用卡 问题的解释 , 刑法 中规定 的 “ 信 用卡 ”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 、信用贷款、转账结算 、存取 现金 等全 部功 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不仅包括 国际通行意义上 的具 有透 支功能的信用卡 ,也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 的借记卡 , 可 以看 出刑法中的 信用卡比较狭义 的信用卡其范围是有所扩大的。信用卡诈骗 罪侵犯的客 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司财产 的所有权。客观方 面表 现为用虚构 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的方法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 , 骗取 财物数额较大的 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 四种行为①使用伪造 的信用卡 ,或者使用 以虚假 的身份证明骗领 的信用卡 ;②使用作废 的信用卡 的; ③ 冒用他人信用卡 的;④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单位不能构成本 罪 的主体。主观方 面由故意构成 ,过失不构成本罪。

浅谈信用卡诈骗罪

浅谈信用卡诈骗罪

浅谈信用卡诈骗罪论文关键词:信用卡 诈骗罪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论文摘要: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具有下列特征: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具有下列特征:1、犯罪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是信用卡。

信用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通常是发给在键盘 一定数量存款、信用较可靠的个人或单位。

信用卡具有使用方便、灵活,有利流通的特点。

但是,它是以使用人的信用为基础的。

在使用时,无须支付现金即可购物、取得服务或提取现金,因而发卡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

有些不法之徒正是利用这一特点,以信用卡作为工具,达到其诈骗财物或骗取有偿性服务的目的。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活动。

具体方式包括下列几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包括使用自己伪造的信用卡,以及使用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物、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信用卡可以因种种因而是失去效用,不能继续使用,包括因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持 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停止继续使用,将卡退回发卡争先 因持 卡人将信用卡挂失而使其失去效用等。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按有关规定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自己使用。

冒充合法持卡人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就是信用卡诈骗。

(4)恶意透支。

所谓“透支”,在银行业务中,一般指在客户帐上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帐上资金数额支用款项。

按信用卡使用规定,大多数信用卡都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额度(数百元到数千元不等)内透支使用信用卡,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欠款及利息。

论新形势下的信用卡诈骗罪

论新形势下的信用卡诈骗罪

论新形势下的信用卡诈骗罪于千涛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兴的经济类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就是出现在金融领域的一种犯罪形式。

在当代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越来越多的金融犯罪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金融性犯罪以其隐蔽性大,受害人损失严重成为影响和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本文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构成条件、具体表现、认定、处罚等几方面进行细致的阐述,让大家能够认识此罪的危害,对理论和实务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和构成条件学界和刑法都有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我们以刑法条文的规定为准。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是银行发行的允许用户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信贷支付卡片,它的发放对象是具有一定信用的客户,给予用户一定信用额度,用户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凭证。

信用卡凭借其便捷的特点得到广泛的应用。

根据我国刑法的定义,我们对恶意透支做如下解释: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按照传统犯罪学理论,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主体要件。

首先要界定持有信用卡的主体,即持卡人的地位。

一般来说,办理信用卡的人即为持卡人。

我国目前各大银行发行信用卡都实行实名审核制。

银行要求办卡人具有一定的收入,收入要满足银行的最低要求,体现信用至上的原则。

同时必须本人办理,本人使用。

实践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信用卡,比如盗窃、抢劫等方式持有信用卡的,视为非法持有人。

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是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持卡人的财产。

这种故意明知欺骗他人财产犯罪仍然努力而为之,属于直接故意,主观恶意强。

一般来说,主观过失很难构成本罪,因为犯罪人实施本罪的目的就是要实现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不存在过失的说法。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在信用卡交易中故意使用虚假或欺骗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为了保护信用卡用户的权益,我国针对信用卡诈骗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使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他人办理信用卡业务;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增信用卡交易金额、套现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同时,诈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信用卡诈骗的手段信用卡诈骗可以采用多种手段,例如虚构交易、伪造签名、冒用他人身份等。

这些手段都违法了信用卡交易的基本原则,涉及到个人信用、财产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司法解释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中使用的手段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对于不同手段的量刑标准。

二、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认定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司法解释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超过5000元以上的诈骗数额认定为数额较大。

如果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则认定为数额巨大。

不同数额的诈骗在法律上会有不同的刑罚。

三、信用卡团伙的认定由于信用卡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犯罪分子之间的合作,司法解释对于信用卡诈骗团伙的定义和认定也有相应的规定。

团伙成员之间有明确分工和合作关系,并进行一定程度的组织,以实现不法目的的,将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团伙。

四、信用卡诈骗的刑罚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轻微的诈骗行为可能被判处罚金或者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诈骗行为则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信用卡诈骗罪,将依法从重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出台,使我们更好地了解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量刑标准以及相关要素的认定。

这有助于保护信用卡用户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信誉和稳定。

同时,司法解释也提醒我们,作为信用卡用户,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警惕信用卡诈骗行为,及时报案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的界定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的界定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的界定摘要: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界定,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分歧。

对于持卡人范围的界定,应当提倡规范意义上持卡人概念。

在此意义上,恶意透支的持卡人是指基于真实身份信息,与银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申领人。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一、问题的提出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五种使用类型,根据获取信用卡的来源,可分为伪造信用卡的人、骗领信用卡的人、使用作废信用卡的人、冒用信用卡的人、捡拾信用卡的人、抢劫信用卡的人、信用卡的申领人、盗窃信用卡的人。

信用卡诈骗罪侧重于行为人的使用行为,则上述类型的行为人无论是通过非法或者是合法行为获得信用卡之后使用的都可称之为实际用卡人,由此造成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与申领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例如,如果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信用卡之后恶意透支的,能否认为属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持卡人?对持卡人的正确理解,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准确适用。

因此,以下将展开对持卡人概念的分析。

二、“持卡人”概念的观点梳理在学界中,对于持卡人的认定尚未形成统一共识。

对于持卡人范围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持卡人是广义概念,持卡人包括排除刑法196条明文规定的不属于恶意透支持卡人的其他情形之外的所有使用者,即持卡人是排除刑法明文规定的不属于恶意透支持卡人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之外的所有使用者。

[1]该观点所界定的持卡人范围是指除“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之外的使用者都可认为是持卡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持卡人范围的界定不能过于严苛,也不能过于宽泛,恶意透支持卡人的范围包括在银行实际登记的持卡人,以及相应限度但不完全的实际使用者。

[2]依此观点,对于采用虚假资产证明文件获得信用卡的使用者来说,其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并不因虚假骗领行为而无效,行为人恶意透支的,银行仍可根据其提供的有效身份信息进行催收。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信用卡消费,是当前比较流行的一种超前消费方式,但这一超前消费方式也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例如恶意透支信用卡,盗窃或者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等情况。

面对这一系列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定义信用卡诈骗罪以及我国对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请您和一起来了解下相关内容。

▲一、《刑法》基本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三、立案标准(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一○年五月七日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信用卡”是否包括借记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信用卡”是否包括借记卡

妨害信⽤卡管理罪中的“信⽤卡”是否包括借记卡
妨害信⽤卡管理罪是近年来⾼发的⼀种犯罪,⼤家对该罪中的“信⽤卡”的概念不是特别的了解,特别是对“借记卡”是否属于“信⽤卡”也不能区分,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妨害信⽤卡管理罪中的“信⽤卡”是否包括借记卡
我国刑法中的信⽤卡应当既包括国际通⾏意义上具有透⽀功能的信⽤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功能的银⾏借记卡。

也就是说,刑法意义上的信⽤卡范围与相关⾦融法规意义上的信⽤卡范围有所不同。

⽬前司法实践的做法也是将《银⾏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信⽤卡和借记卡都作为信⽤卡诈骗罪中的信⽤卡对待。

信⽤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表现为⾏为⼈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法,利⽤信⽤卡骗取公私财物的⾏为。

3、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然⼈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卡诈骗罪的各种⾏为中,⾏为⼈因⾏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不尽相同。

例如,使⽤伪造的信⽤卡和使⽤作废的信⽤卡进⾏诈骗犯罪的,⾏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在信⽤卡透⽀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与恶意透⽀,也应当从⾏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为⼈有⾮法占有他⼈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反之,则是善意透⽀。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漫谈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法律问题

漫谈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法律问题

消 费支 付 、 存取现 金的 功能 。使 用借记 卡实施 诈骗行 为的 , 构成
信用卡 诈骗罪 。在此之 前 , 于信 用卡 诈骗罪 中的 “ 对 信用卡 ” 一 过 丁《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刑 法修正案 ( 》 修改的 条文中其 中有 一 五), 词, 司法实践 中存在着 重 多分歧 , 刑法 中的“ 用卡” 信 一直 没有 定
条: 盗 窃信用卡 并使用 的, !本法 第 2 4 “ 依} c { 6 条的规 定定罪 处罚。 ”
论, 且在上 述立 法解释 出台之前 , 法理论 上对 于使用 仿造 的 而 刑 那 么盗窃 信用 卡并 使厂 的 行为是否 部应 当说 '认定 为盗窃罪 , H 陂 目
借 记卡 、 冒用他人 借记卡骗 取财物 的, 以金融 凭证 诈骗罪 、 是 信用
益且数 额较大 的, 是信 用卡诈 骗碾; 盗窃信 用卡 并使用 的, 按盗 窃 J 的 一种银 行卡 , J I J 因此 , 借记 ‘ 不能成 为信用 卡诈骗罪 的犯 罪工 罪定罪 处罚 。 随着经 济生活 地深入 发展 , 用卡 的使用 范田越 来 具 。 信 行为人使 用虚 假的或 者 冒f 他人 的借记卡 进 行诈 骗活动 的 , 1 j
转 帐结算 、 存取现 金等全 部功 能或 苔部 分功能 的 电子 支付卡 。 据 用 卡) 的借 记卡也属 于信用 , 我 因为借 记 卡具 有
二 、 窃并使 用信用 卡的 行为是 否均 以盗 窃罪论 处 盗 2 0 年 2月 2 05 8口, 十届全 国人大常 委会第 十四次会议 通 第
信 用卡诈骗 电子 支付 卡 借 记卡
适 用 中的一些 问题 进行 剖析 , 主要 围绕 刑法 中信用卡 概念 的定性 、 盗窃 并使用信 用卡 的行 为展 开相 关讨论 。 中图分类号 : 94 D 2. 3 文献标 识码 : A

信用卡司法解释

信用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信用卡诈骗罪研究的开题报告

信用卡诈骗罪研究的开题报告

信用卡诈骗罪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信用卡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诈骗活动也日益猖獗,其中信用卡诈骗作为一种常见的诈骗手段,已经成为了当
前社会治安的重要问题。

因此,深入研究信用卡诈骗罪,对于加强信用卡管理,提高
信用卡诈骗案的破案率和预防控制诈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信用卡诈骗的定义、现状和特点的分析,探讨信用卡诈骗罪的性质、构成要件及其刑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旨在为信用卡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参考意见,
有效预防和打击信用卡诈骗行为。

三、研究内容
(一)信用卡诈骗的概念
本部分将对信用卡诈骗的含义、类型等问题进行理论分析,以梳理信用卡诈骗的特点
和形式。

(二)信用卡诈骗的现状
本部分将通过对信用卡诈骗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信用卡诈骗的趋势和规律。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部分将从实践角度出发,通过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分析,总结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
要件。

(四)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本部分将探讨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其中包括刑事制裁原则、刑事处罚常态化等
问题,以此为未来信用卡诈骗案的预防和打击提供一些实用的法律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法、案例法、统计法以及调查问卷法等方法,以获取信用卡诈骗案件
相关数据和信息,从而达到科学理性地进行研究的效果。

五、预期成果
本研究的预期成果为:加深对信用卡诈骗的认识,为信用卡管理和监管部门提供有针对性的参考意见,有效预防和打击信用卡诈骗行为。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
提 供理 论 支 持 就具 有 特 别 重要 的意 义 。


信 用卡 诈骗 罪 的 构 成
但 是 卡 、 意透 支的 方 法进 行 诈 骗 活 动 。信 用 卡 在 该罪 中是 犯 罪 工 具, 恶 而不 效 . 涂 改 是 在 作 废 的 真 实信 用 卡上 涂 改有 关 信息 的 伪 造 行 为 , 信 而 是 犯 罪 对象 。 因此 , 用 卡 诈骗 罪 , 言 之 就 是 利用 信 用 卡体 现 的信 用 卡 绝 对 无效 的原 因 。 作废 信 用 卡 是 真 实信 用 卡 因 为 法定 原 因 归 于 信 简 无 效 , 非 自始无 效 。 所 以 , 并 使用 涂 改 卡 应 属 于“ 用 伪 造 的信 用 卡 ” 使 。 用 所 实 施 的诈 骗 犯 罪活 动 。 3冒用他 人 的信 用 卡 . 根据 2 0 0 4年 l 2月 2 日第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常委 会 第 十 三次 会 议 通 9 所谓“ 冒用 他 人 的 信 用 卡 ” 即指 , 持 卡人 未 经 持 卡 人 同 意 或 者授 非 过的《 于(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法 ) 关 信 用 卡规 定 的解 释 》 定 : 法 有 规 刑 消 规定的“ 信用 卡 ” 是指 由商 业 银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发 行 的具 有 消 费 支 权 .擅 自以持 卡人 的 名 义 使用 信用 卡 ,进 行 信用 卡 业 务 内的 购 物 、 ,
1 用 伪 造 的 信 用 卡 . 使
使 用伪 造 的 信 用 卡 是信 用 卡 诈 骗 罪 的重 要 表 现形 式 。 造 信 用卡 伪 相 结 合所 产 生 的新 智 能 型 犯 罪 。 与传 统 犯 罪相 比 , 具 有 犯 罪 作 案 跨 它 越 性 大 、 机性 强 、 能 化 程 度 高 、 案 手 段 隐 蔽 , 通 常 为 团 伙 犯 罪 主要 有 这 么几 种 表 现 形 式 :() 全 模 仿 真 实信 用 卡 的质 地 、模 式 、 随 智 作 且 1完 版 图 (在 2 如 等 犯 罪学 特 点 , 时 , 又 具 有 复杂 的 刑 法 学特 点 。 同 它 由于 信 用 卡犯 罪 直 块 、 样 以 及磁 条 密 码 等 ; ) 真 实 信 用 卡基 础 上 进 行 伪 造 , 在 空 白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复习笔记 信用卡诈骗罪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复习笔记 信用卡诈骗罪

银行从业公共根底复习笔记信用卡诈骗罪导语: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产。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本钱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成心,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而非本罪。

1.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指狭义的金融票据,即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外语学习网(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成心,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那么仅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单位存单。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成心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成心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成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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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颁行使信用卡有了广义狭义之分,这种划分并不合理,在目前刑法没有作出解释或者修正的情况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涵义应该固定,即为可透支的银行卡,不包括借记卡。

关键字:信用卡广义狭义罪刑法定根据1996年《信用卡卡业务管理办法》,信用卡是指银行、金融机构向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签发的、可以在指定的商店和场所进行直接消费,并可在发卡银行及联营机构的营业网点存取款、办理转帐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

此意义上的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借记卡。

19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颁行之后,根据该法,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

其中,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又可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由上有人得出,信用卡有“广义狭义”之分,其交界即1999年颁行的《银行卡管理办法》,广义信用卡即指后来的银行卡,狭义信用卡指银行卡概念下的信用卡,即可透支的银行卡,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狭义信用卡区别于借记卡之处在于前者具有透支功能,后者没有透支功能。

对于广义狭义信用卡概念的划分是否合理,下文笔者另外论述,这里先姑且用之。

那么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指的是广义上的还是狭义上的信用卡?换种说法即借记卡能否成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犯罪对象?学界观点不一。

造成这种争议的原因就是银行卡概念的出现,使借记卡从原本信用卡中分离出来,从而形成两种观点。

持广义观点的学者理由如下:1,据立法原意,97刑法是以96年颁布旧《办法》所规定的信用卡为规制对象,不能因为新《办法》规范了信用卡的称谓,就改变刑法的确定内容;2,刑法规定来看,刑法规定的四种方式除恶意透支外,其他三项同样适用于借记卡;3,从刑事司法的实际处理角度分析,当某个人拿着一张伪造的贷记卡和一张伪造的借记卡到取款机上取款,在处理的时候由于借记卡不属于信用卡,所以行为人应构成两个犯罪(即信用卡诈骗罪和诈骗罪)并要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但是,如果行为人是拿着两张贷记卡到取款机上取款,且取得与上述同样数额的款项,则对行为人只能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

这种同行为不同罚的做法,显然有悖于刑法的精神。

另外,上述案例中,如果行为人使用伪造的借记卡和伪造的贷记卡取款总数已达到某一犯罪的要求,但分别计算取款的数额则均未达到犯罪的要求,这样要对其进行数罪并罚则十分困难。

相反,如果按一罪处理则根本不存在这些问题。

但笔者认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应为狭义的信用卡,即仅指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不包括借记卡。

其理由基于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empirenews.page--] 1,信用卡不包括借记卡,是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的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具有确定性,即犯罪构成和刑罚必须明确。

具体指刑法条文本身的明确性,即刑法概念,条文,规范具有明确性。

就刑法概念而言,有的是刑法专有名词,为其他法律所没有,有其特定的内涵。

但是刑法作为保护社会关系最后一道防线,其运用的大多概念的涵义已为其他法律所规定,因此刑法运用这些概念时其内涵应当与其他法律规定一致,否则会引起人们认识上的混淆、误解。

刑法的明确性使其具有可预见性,人们从而能够预见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

但是若相同的概念,刑法与其他法律规定内涵并不相同,在没有明确解释的情况下,人们经常以生活中更多接触到的其他法律中的概念作为其行为的认知,概念上的混淆造成人们认识的错误,在接受到刑罚制裁时,难免对刑法的适用提出置疑,从而影响刑法权威性,因此笔者认为刑法中概念的确定不能脱离其他法律,形成所谓刑法自身专有名词,而应当与其他法律相一致。

信用卡这个概念也是同样。

在新《办法》颁布之后,信用卡已经明确了其涵义,就是指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

该《办法》从1999年至今已经颁布了近五年,一般来讲,大多数公民都知道信用卡与借记卡是不同的,明确信用卡是可透支的,在这种情况下,刑法196条四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
支)规定运用了信用卡这个概念,除非刑法作出另外的解释或者修正,否则信用卡的概念就应该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用卡概念内涵相一致。

另外,罪行法定之“法”应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同一概念在三者中出现涵义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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