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版证券上市规则附录5B表格
香港联合交易所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前言章数一释义章数二导言章数二A 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及上市科的组织、职权、职务及议事程序章数二B 覆核程序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章数四会计师报告章数五物业的估值及资料章数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证券章数七上市方式章数八上市资格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章数十一上市文件章数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数十二公布规定章数十三上市协议章数十四须予公布的交易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十五A 衍生认股权证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章数十七股份计划章数十八矿务公司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章数十九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投资工具章数二十认可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章数二十一投资公司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上市方式(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三上市资格(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五上市文件(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六上市协议(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七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二十八可转换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九不限量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及有资产支持的证券章数三十矿务公司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五担保人及担保发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六海外发行人(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七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项应用指引有关呈交资料及文件的程序第2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项应用指引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第4项应用指引向现有认股权证持有人发行新认股权证第5项应用指引公开权益资料第6项应用指引确定发售期间第7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的上市事项(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项应用指引有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简介及在台风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第9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 _ 附加规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项应用指引有关新发行人报告中期业绩规定第11项应用指引停牌及复牌第12项应用指引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第13项应用指引如何决定某项交易是否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发行人在附属公司及主要附属公司之权益摊薄第14项应用指引进一步发行权证与现有权证成单一系列第15项应用指引本交易所在考虑分拆上市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第16项应用指引上市文件及通函无需刊载有关以营运租约租赁的物业之估值报告第17项应用指引足够的业务运作及除牌程序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第19项应用指引有关根据《上市协议》第2段的规定而可能须及时作出公开披露的特定情况之指引第20项应用指引发行人首次售股时雇员所认购股份的分配("粉红色表格的分配")第一章总则释义为释疑起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只适用於那些与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而该等证券是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除创业板以外)上市的;这个证券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是被界定为 "主板"。
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港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制定的用于监管创业板公司上市的规定和要求。
该规则旨在为初创企业提供一个公平、透明和规范的上市平台,同时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初创企业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才能在创业板上市。
其中包括财务要求、公司治理、业务模式、管理层及股权结构等方面。
财务要求包括盈利能力、财务稳定性和资产负债比例等指标,以确保企业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稳定运营能力。
此外,创业板上市规则还要求创业企业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包括独立董事比例、审计委员会、内控机制等要求,以确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透明公正,并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
另外,创业板对企业的业务模式也有一定的要求。
企业的业务模式应具备创新性、高增长性和可持续性,以确保企业具备长期竞争力和价值创造能力。
在管理层及股权结构方面,创业板上市规则要求企业具备稳定和有能力的管理团队,并保持股权结构稳定,以确保企业能够持续发展并保护投资者利益。
总之,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是为了提供一个规范的上市平台,保护投资者权益,同时促进初创企业的发展。
创业板上市规则对财务、公司治理、业务模式以及管理层及股权结构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确保了市场的秩序和透明度。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有关规定
国内主板发行上市条件摘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主要条件如下:上交所上市协议公司在股票首次上市之前应当向上证所申请并签署《证券上市协议》,《证券上市协议》包括以下内容:1.股票简称、上市日期、上市数量等基本情况;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和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3.关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证所监管的规定;4.上市费用以及交纳方式;5.股票暂停、终止上市和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等相关事项;6.其他有关内容。
股票上市费用1.股票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面额的万分之三缴纳,最多不超过3万元;上市月费为上市总面额的十万分之一,最多不超过500元/月。
2.2、.人民币特种股票的上市初费按其发行总股本的千分之一计算,并按照人民币与美元的汇兑比率折合为美元,最高不超过5000美元;上市月费为50美元/月。
国内创业板上市条件摘要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较好。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有关规定美国纽交所上市标准美国NASDAQ上市条件和原则NASDAQ上市三个条件一个原则1.先决条件经营生物化工、生物科技、医药、科技〈硬件、软件、半导体、网络及通讯设备〉、加盟连锁等公司,经济活跃期满一年以上,且具有高成长性、高发展潜力者。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目錄第一冊前言章數一釋義章數二導言章數二A上市委員會、上市上訴委員會及上市科的組織、職權、職務及議事程序章數二B 覆核程序章數三保薦人、授權代表及董事章數四會計師報告章數五物業的估值及資料章數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證券章數七上市方式章數八上市資格章數九申請程序及規定章數十對購買及認購的限制章數十一上市文件章數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數十二公佈規定章數十三上市協議章數十四須予公佈的交易章數十五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章數十五A衍生認股權證章數十六可轉換股本證券章數十七股份計劃章數十八礦務公司章數十九海外發行人章數十九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投資工具章數二十認可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章數二十一投資公司債務證券章數二十二上市方式(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三上市資格(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四申請程序及規定(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五上市文件(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六上市協議(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七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章數二十八可轉換債務證券章數二十九不限量發行、債務證券發行計劃及有資產支持的證券章數三十礦務公司章數三十一國家機構(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三十二超國家機構(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三國營機構(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四銀行(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五擔保人及擔保發行(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六海外發行人(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 章數三十七選擇性銷售的證券章數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應用指引第1項指引摘要停牌及復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2項指引摘要有關供股及公開售股須獲全數包銷的規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3項指引摘要未繳足股款的證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4項指引摘要新申請人管理階層的營業記錄(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5項指引摘要有關發展中物業市場的物業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6項指引摘要年度業績的評論(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1項應用指引有關呈交資料及文件的程序第2項應用指引股份購回規則某些重要條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刪除)第3項應用指引新申請人管理階層的營業記錄第4項應用指引向現有認股權證持有人發行新認股權證第5項應用指引公開權益資料第6項應用指引確定發售期間第7項應用指引另類認股權證的上市事項(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刪除)第8項應用指引有關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簡介及在颱風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期間的緊急股票過戶登記安排第9項應用指引另類認股權證 _ 附加規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刪除)第10項應用指引有關新發行人報告中期業績規定第11項應用指引停牌及復牌第12項應用指引有關發展中物業市場的物業估值第13項應用指引如何決定某項交易是否須予公佈的交易,以及發行人在附屬公司及主要附屬公司之權益攤薄第14項應用指引進一步發行權證與現有權證成單一系列第15項應用指引本交易所在考慮分拆上市申請時所採用的原則第16項應用指引上市文件及通函無需刊載有關以營運租約租賃的物業之估值報告第17項應用指引足夠的業務運作及除牌程序第18項應用指引證券的首次公開招股第19項應用指引有關根據《上市協議》第2段的規定而可能須及時作出公開披露的特定情況之指引第20項應用指引發行人首次售股時僱員所認購股份的分配("粉紅色表格的分配")第一章總則釋義為釋疑起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只適用於那些與證券和其發行人有關的事宜,而該等證券是在由本交易所營運的證券市場(除創業板以外)上市的;這個證券市場,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中,是被界定為"主板"。
香港联交所主板、创业板上市规定
1. 股本证券基本上市规定 更新日期: 16/02/2011下列为股本证券在本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有关具体的财务要求,请参阅我们的上市规则。
注:联交所2008年5月9日宣布,2008年7月1日推出可让发行人透过香港预托证券在香港主板上市的市场设施。
对于预托证券发行人的上市要求,基本上与股份发行人大致相同。
任何符合主板上市要求和当地监管法律的公司都可以申请通过香港预托证券在香港上市。
详情请参阅我们的预托证券机制。
(I) 财务要求: 主板创业板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合下列三项财务准则其中一项:1. 盈利测试2. 市值/ 收入测试3. 市值/ 收入/ 现金流量测试股东应占盈利 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 (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盈利,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 万港元)--市值 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 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 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 收入 -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现金流量- -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注: 本交易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上述的溢利或其他财务准则规定。
有关详情请参阅「股本证券的特别上市规定」一节。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 i. 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 ii.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II)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主板规则》第19章和《创业板规则》第24章规定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的基本要求。
《主板规则》第19.05(1)(b )条和《创业板规则》第24.05(1)(b )条及相关解释列明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对于股东保护的标准。
注册在香港或其他已接纳的司法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平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平。
港交所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常问问题」综合版本1 (於2010年9月17日刊发/ 於2011年12月19日修订)「常问问题」说明我们编制下列「常问问题」,是为了协助发行人理解和遵守《上市规则》,尤其是对某些情况《上市规则》可能未有明确说明,或者是某些规则可能需作进一步阐释。
下列「常问问题」的使用者应当同时参阅《上市规则》;如有需要,应向合资格专业人士徵询意见。
「常问问题」绝不能替代《上市规则》。
如「常问问题」与《上市规则》有任何差异之处,概以《上市规则》为准。
在编写「回应」栏内的「答案」时,我们可能会假设一些背景资料,或是选择性地概述某些《上市规则》的条文规定,又或是集中於有关问题的某个方面。
「回应」栏内所提供的内容并不是选定为确切的答案,因此是不适用於所有表面看似相若的情况。
任何个案必须同时考虑一切相关的事实及情况。
发行人及市场从业人可以保密形式向上市科徵询意见。
如有任何问题应尽早联络上市科。
以下列表所指的「常问问题」系列是指:系列1- 有关企业管治事宜及上市准则规则修订系列2- 非主要及轻微规则修订系列4- 网上预览资料集系列5- 与检讨创业板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6- 香港交易所为预托证券(香港预托证券)设立的架构系列7-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以及上市发行人发行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系列8- 与2008年综合谘询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9-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公司组织章程的修订及会议通告《上市规则》规定系列10 -系列11 -系列12 - 关於就矿业公司制定新《上市规则》的规则修订系列13 -系列14 - 关於《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系列15 - 关於物业估值规定的规则修订系列16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 (由系列17取代)系列17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1此综合版本不包括「常问问题」系列3 - 「披露易」内的「常问问题」。
香港联合交易所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精编版
香港聯合交易所公司證券上市規則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前言章数一释义章数二导言章数二A 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及上市科的组织、职权、职务及议事程序章数二B 覆核程序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章数四会计师报告章数五物业的估值及资料章数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证券章数七上市方式章数八上市资格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章数十一上市文件章数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数十二公布规定章数十三上市协议章数十四须予公布的交易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十五A 衍生认股权证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章数十七股份计划章数十八矿务公司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章数十九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投资工具章数二十认可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章数二十一投资公司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上市方式(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三上市资格(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五上市文件(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六上市协议(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七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二十八可转换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九不限量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及有资产支持的证券章数三十矿务公司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五担保人及担保发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六海外发行人(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七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项应用指引有关呈交资料及文件的程序第2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项应用指引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第4项应用指引向现有认股权证持有人发行新认股权证第5项应用指引公开权益资料第6项应用指引确定发售期间第7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的上市事项(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项应用指引有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简介及在台风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第9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 _ 附加规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项应用指引有关新发行人报告中期业绩规定第11项应用指引停牌及复牌第12项应用指引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第13项应用指引如何决定某项交易是否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发行人在附属公司及主要附属公司之权益摊薄第14项应用指引进一步发行权证与现有权证成单一系列第15项应用指引本交易所在考虑分拆上市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第16项应用指引上市文件及通函无需刊载有关以营运租约租赁的物业之估值报告第17项应用指引足够的业务运作及除牌程序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第19项应用指引有关根据《上市协议》第2段的规定而可能须及时作出公开披露的特定情况之指引第20项应用指引发行人首次售股时雇员所认购股份的分配("粉红色表格的分配")第一章总则释义为释疑起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只适用於那些与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而该等证券是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除创业板以外)上市的;这个证券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是被界定为 "主板"。
香港上市规则
更新日期: 2002 年4月(第七十二次修订)免责声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页上刊载之《证券上市规则》仅旨在提供一个快捷之途径,方便公众人士索阅有关规则资料。
由於《证券上市规则》网页版及原装正版之修订时间不同,故二者内容或有歧异。
阁下当须另行参看《证券上市规则》之原装正版以及交易所印制之规则修订,方为准确。
联交所对任何因《证券上市规则》之资料不确或遗漏所引致之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不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或合约责任或其他)。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八、、前言章数一章数二章数二A章数二B章数三章数四章数五章数六股本证券章数七章数八章数九章数十章数十一章数十一A 章数十二章数十三章数十四章数十五章数十五A 章数十六章数十七章数十八章数十九章数十九A投资工具章数二十章数二十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章数二十三章数二十四章数二十五章数二十六章数二十七章数二十八章数二十九章数三十章数三十一章数三十二章数三十三章数三十四章数三十五章数三十六章数三十七香港交易及结算所一上市章数三十八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 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 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 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 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 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 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 项应用指引第2 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 项应用指引第4 项应用指引第5 项应用指引第6 项应用指引第7 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的上市事项(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 项应用指引第9 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_ 附加规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 项应用指引第11 项应用指引第12 项应用指引第13 项应用指引第14 项应用指引第15 项应用指引第16 项应用指引第17 项应用指引第18 项应用指引第19 项应用指引第20 项应用指引**********、I • d:注意:证券上市规则》原装正版每章下方均印有修订日期。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1999-8-13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续)第十七章股本证券持续责任序言17.01发行人须遵守(及承诺依据其上市申请(附录五A)承诺,•一旦其任何证券获准上市),则须于所有时间均遵守不时生效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一切规定,明示不适用者除外。
本章所载列者为有关披露的一般持续责任,连同若干其他一般持续责任。
本章并非巨细无遗,故请发行人留意,其他章节另外载有其他额外特定责任,尤其包括以下各项:第五章--董事、秘书及公司监管事宜第九章--停牌、复牌、除牌及撤回上市地位第十一章--上市资格第十三章--对购买、出售及认购的限制第十六章--公布规定第十八章--财务资料第十九章--交易第二十章--关连交易与已发行债务证券的发行人有关的其他持续责任载列于第三十一章。
17.02制订本章所列的持续责任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维持一个公平及有秩序的证券市场及所有市场用家可同时取阅同样的资料。
发行人必须令证券的持有人(及公众)全面知悉所有可能影响他们的利益的所有因素及恰当地对待其证券持有人。
17.03发行人的董事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确保发行人完全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17.04董事应就发行人遵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责任及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方式及程度而征询发行人的保荐人的意见及指引(只要发行人仍聘用保荐人提供服务),并应对该等意见及指引加以考虑。
17.05发行人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须作出的任何公告,必须根据第十六章所载的公布规定而作出,另行指明者除外。
持续披露责任引言17.06与本章所载有关披露的持续责任旨在确保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所述情况下即时发放资料。
指导性的原则是:预期属股价敏感的资料必须在有所决定后即时发放。
在此之前,发行人及其顾问务须严守秘密。
17.07在不影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的一般性原则下,本章提出发行人需向其证券持有人及公众披露资料的特定情况。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章第14章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章第14章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1999-8-13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续)第十四章股本证券上市文件前言14.01本章载列本交易所对股本证券上市文件内容的要求。
发行人须注意,凡属《公司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的上市文件,均须符合《公司条例》,并须根据《公司条例》注册存案。
申请人应留意彼等须于其申请中确认所有所需的资料已载入上市文件或将于提交审核前载入上市文件的最后版本。
14.02为容许本交易所有充足时间考虑上市申请起见:(1)新申请人应留意,•预期最后定稿的上市文件须于暂定聆讯日期至少足25个营业日之前向本交易所提交,如有修订,须于暂定聆讯日期至少足四个营业日之前提交最后定稿;及(2)上市发行人应留意,•预期最后定稿的上市文件须于其预定大量印刷日期至少足十个营业日之前向本交易所提交,如有修订,须于付印前至少足两个营业日提交最后定稿。
在上述的情况下,未经本交易所同意,一概不得对上市文件的最后文稿作出任何重大修订。
释义14.03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1•条的释义,•[上市文件](Iistingdocument)指有关上市申请而刊发或建议刊发的招股章程、•通函及任何同等的文件(包括有关重组安排计划(schemeofarrangement•)的综合文件及/或介绍上市的文件)。
如发行人不清楚某份文件是否属于前述的上市文件,应尽早咨询本交易所。
免责声明14.04任何上市文件必须于其封面的显眼地方清楚列载《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9条所述形式的免责声明。
创业板特色14.05任何上市文件,必须于其显眼地方并以粗体字款,列载如《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20条所述形式的有关创业板特色的声明。
何时需要14.06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须刊发上市文件的上市方式包括:(1)发行证券以供认购(offersforsubscription);•(2)发售现有证券(offersforsale);(3)配售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4)以介绍方式上市(introductions);(5)供股(rightsissues);(6)向现有股东发售证券(openoffers);(7)资本化发行(包括进行以股代息计划)或发行红利权证;及(8)交换或替代证券(因合并或分拆股份、•或削减股本或其他情况而产生的证券,但不包括将证券转换为另一类已经上市的证券)。
港交所规则
港交所规则
香港证券交易所(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是香港的主要股票交易所。
下面是港交所的一些规则:
1. 上市规则:港交所要求公司在上市前满足其规定的要求,如财务状况、业务性质等。
此外,上市公司需要遵守披露义务和定期披露要求。
2. 持股披露规则:控制股权超过5%的投资者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港交所和上市公司披露其持股情况。
同时,这些投资者还需要在达到或超过每个百分点的股份时作出相应报告。
3. 挂牌规则:港交所规定每只股票都需要有挂牌交易的最小数量,以确保股票流通性和市场活跃度。
4. 停牌规则:公司需要将导致其股票价格或交易量大幅变动的信息及时传达给市场。
港交所有权决定是否暂停交易,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5. 收购规则:港交所规定,任何控制股权超过30%的投资者要求收购所有股份。
收购价格必须合理,不得低于市场价格或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的公平估价。
6. 监管规则:港交所监管部门监控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的行为,以确保公司合规运营。
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港交所有权对其进行惩罚。
总之,港交所的规则旨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透明度、公开性和稳定性。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1999-8-13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续)第十七章股本证券持续责任序言17.01发行人须遵守(及承诺依据其上市申请(附录五A)承诺,•一旦其任何证券获准上市),则须于所有时间均遵守不时生效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一切规定,明示不适用者除外。
本章所载列者为有关披露的一般持续责任,连同若干其他一般持续责任。
本章并非巨细无遗,故请发行人留意,其他章节另外载有其他额外特定责任,尤其包括以下各项:第五章--董事、秘书及公司监管事宜第九章--停牌、复牌、除牌及撤回上市地位第十一章--上市资格第十三章--对购买、出售及认购的限制第十六章--公布规定第十八章--财务资料第十九章--交易第二十章--关连交易与已发行债务证券的发行人有关的其他持续责任载列于第三十一章。
17.02制订本章所列的持续责任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维持一个公平及有秩序的证券市场及所有市场用家可同时取阅同样的资料。
发行人必须令证券的持有人(及公众)全面知悉所有可能影响他们的利益的所有因素及恰当地对待其证券持有人。
17.03发行人的董事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确保发行人完全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17.04董事应就发行人遵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责任及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方式及程度而征询发行人的保荐人的意见及指引(只要发行人仍聘用保荐人提供服务),并应对该等意见及指引加以考虑。
17.05发行人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须作出的任何公告,必须根据第十六章所载的公布规定而作出,另行指明者除外。
持续披露责任引言17.06与本章所载有关披露的持续责任旨在确保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所述情况下即时发放资料。
指导性的原则是:预期属股价敏感的资料必须在有所决定后即时发放。
在此之前,发行人及其顾问务须严守秘密。
17.07在不影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的一般性原则下,本章提出发行人需向其证券持有人及公众披露资料的特定情况。
港交所部分上市规则
港交所部分上市规则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证券上市的一般原则:a.申请人适合上市;b.证券的发行及销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进行,而可能投资的人士可获得足够资料,从而对发行人作出全面的评估;c.上市发行人须向投资者及公众人士提供各项资料,而可合理地相信会对上市证券的买卖活动及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将予平均传布的任何资料,尤其须即时公开;d.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e.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在整体上本着股东的利益行事(尤其公众人士只属少数股东时)。
筹备首次公开招股的一般程序:a.策划及筹备委任保荐人、顾问及包销商策略性讨论筹划时间表在公司内部考虑及施行有关法律规定b.构建程序拟备业务计划书及发行新股概念准备有关股本变动的资料选择市场拟备招股章程进行尽职审查c.提出上市申请提交上市申请处理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获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批准上市d.实现目标及销售活动筹备投资者关系活动及向分析员作简介刊印招股章程锁定及联络投资者(例如巡回推介)e.定价(如适用)定价及股份分配方法稳定价格及增售条款有关上市流程:H - 25向交易所申请排期提交排期申请表格(《主板上市规则》附录五A1表格),附有上市时间表悉数支付首次上市费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至(3)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o招股章程的较完备初稿(第三个财政年度的账目至少须为初稿格式)o营业记录期间首两年的经审计账目o发行人于上市后的任何建议关连交易的书面陈述H - 20提交文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4)至(6)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营业记录期间内尚余期间的集团账目的较完备初稿及任何账目调整表草拟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草拟发行人与每名董事/行政人员/监事以及发行人与其保荐人(只限H股)所签订的合约H - 15提交文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7)至(8)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盈利预测备忘录的初稿一份经每名董事/监事按《主板上市规则》附录五B/H/I表格的形式填具有关其他任何业务的正式声明及承诺书H - 10提交文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至(15)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公司条例》所规定的合约草拟上市的正式通告草拟证券上市申请表草拟所有权文件或股票关于发行人根据中国法律适当地注册成立及其法人身份的法律意见初稿副本(只限于H股)H - 4正式申请上市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条(及如属适用,《主板上市规则》第条)规定提交的文件上市单位推荐/拒绝上市申请拒绝申请可向上市委员会提出上诉推荐上市拒绝申有权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H 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请于上市委员会聆讯申请后并于实际可行的时间内(但批准上市须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以前),尽快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条提交有关文件刊发招股章程及正式通告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条,不迟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上11时将有关文件送达本交易所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及条,于招股章程刊发后,但于有关证券买卖开始前,将有关文件送达本交易所证券开始买卖内地普通公司(非基建公司,矿物公司)上市资格1,基本条件:1〉发行人必须依据其注册地或成立所在地的法例正式注册成立,并必须遵守该等法例及其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分解
主板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第八章上市资格前言8.01 本章列明股本证券上市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除非另有说明,此等条件适用于每一种上市方式,并且适用于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包括《上市规则》其它适用条款下视为新申请人的上市发行人)。
基建公司、矿务公司、海外发行人及中国发行人须符合的其它条件,分别载于《上市规则》第8.05B(2)、18.02及18.03条及第十九及十九A章。
发行人务须注意:(1) 此等规定并非涵盖一切情况,本交易所可就个别申请增订附加的规定;及(2) 本交易所对接纳或拒绝上市申请保留绝对酌情决定权,而即使申请人符合有关条件,亦不一定保证其适合上市。
因此,本交易所鼓励拟成为发行人者(特别是新申请人)向本交易所寻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以便能及早得知上市发行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
基本条件8.02 发行人必须依据其注册或成立所在地的法例正式注册或成立,并须遵守该等法例及其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
8.03 如发行人是一家香港公司,则不得是《公司条例》第29条所指的私人公司。
8.04 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属于本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者。
8.05 发行人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条的「盈利测试」,或《上市规则》第8.05(2)条的「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或《上市规则》第8.05(3)条的「市值/收益测试」。
「盈利测试」(1) 为符合「盈利测试」,新申请人须在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足够的营业记录。
这是指发行人或其有关集团(不包括任何联营公司,或其业绩是以权益会计法记入发行人财务报表内的其它实体)(视属何情况而定)须符合下列各项:(a) 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参阅《上市规则》第4.04条),而在该段期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
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b) 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及(c)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