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
包钢稀士的“白云鄂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带来 的环境 污 染 ; 产 过 程不 排 放 生 氯气 ; 原流 程 中作 为 污 染 源排 放 的 氟 、 得 到 了有 效 回收 , 收 率 超 钍 回
际领 先水 平 , 氟 碳 铈矿 的分 离具 对
体 化集 成 技 术 , 核 心专 利— — 其 种 从 氟 碳 铈 矿 浸 出液 中 萃 取 分
一
离铈 、 钍的工艺 , 日荣获第 1 届 近 0
中 国专 利奖 优秀奖 。 四川 省 攀西 稀 土 矿是 2 0世 纪
铈 矿 清 洁 冶 金 与分 离 制 备 一 体 化
集 成技 术 。 据 介 绍 , 与 现 有 的 氧 化 焙
有 限 公 司应 用 该 技 术 已建 成 了 年 处理 50 20吨稀 土 精 矿 的 国家 高技 术产业 化示 范工 程 。有 关方 面专 家
认 为 , 技 术 具 有 独 创 性 , 到 国 该 达
8 O年代 末 发 现 的我 国第 二 大稀 土
矿 。 藏 中除含有 大量 宝 贵的稀 土 矿 资 源外 ,还 分别 含有 02 ~03 .% .%
过 9 % ;稀 土 收 率 由 8 %提 高 到 0 0 9 %以上 , 0 铈产 品纯 度 由 9 %提 高 8
到 9 .9 % 以上 ,有 效 实 现 了氟 、 9 9 9 钍 、 土 的高 效 回收 和稀 土资 源 的 稀 清 洁冶金 及高值 化 。 目前 , —盐 酸 优 溶 流程 相 比 , 集 成 该
技 术 在 国 际 上 首 次 从 生 产 源 头 出 发 解 决 了放 射 性 废 渣 和废 气 排 放
内蒙古有机羊
内蒙古有机羊“蒙都”—内蒙古蒙都羊业食品有限公司的简称,俗称“蒙都羊业”。
座落在举世文明的“龙凤之乡”—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食品工业园。
内蒙古蒙都羊业食品有限公司始建于1998年,座落在“玉龙之乡”--赤峰市翁牛特旗食品工业园。
是一家以优质有机羔羊种羊繁育、商品羊养殖、生产加工、销售及N43°9有机羊火锅全国餐饮连锁为主营业务的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国家重点扶贫龙头企业、国家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和专利工作试点企业。
“蒙都”商标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
公司拥有自治区级种羊场、有机羔羊繁育基地、有机肉羊屠宰场、休闲肉制品加工厂以及蒙都N43°9有机羊火锅全国餐饮连锁店。
产品涵盖了冷冻冷鲜系列、休闲系列、特产系列、调味佐餐系列100多个品种。
蒙都产品直营店、加盟(连锁)店和商超店中店分布全国各地。
公司注册资本4480万元,资产总量16507万元,资产负债率%,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21211万元,实现利税2288万元。
现有员工700多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研发人员、营销人员占员工总数的16%。
公司有国家羊肉加工技术研发专业分中心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并与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结成了战略合作伙伴,互设了“蒙都有机羊产品研发中心,是中国农大“肉制品加工实习基地”。
公司实施“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运营模式,已与4000多户农牧民以合约的方式结成了互惠互利、相互依存的利益共同体,年屠宰优质肉羊20万只,年产优质羔羊肉及其深加工系列产品4000吨。
公司的有机肉羊、有机饲料基地、有机羊肉深加工系列产品均已通过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的有机认证,并通过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和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蒙都系列产品先后获第七届全国食品博览会“创新产品奖”。
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金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告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告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1•【字号】内政办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告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3〕13号2013年2月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内政发〔2012〕94号)精神,促进全区广告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广告产业发展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经济文化强区的战略部署,大力实施广告战略,始终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管理与服务并举的原则,积极调整优化广告产业结构,大力提升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的整体水平,扎实推进广告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努力促进广告产业发展实现新突破,为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区广告经营额力争达到50亿元,并接近同期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争取培育2个广告人才培训和实践基地或广告创意园区(基地),打造3个著名品牌广告企业,发展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合理的广告产业群体,使广告产业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与自治区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相适应。
二、政策措施(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地区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文化产业振兴的扶持政策,将广告业纳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或投资基金等重点扶持行业,支持广告创意设计、广告会展、人才培训、公益广告及新兴广告企业,以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园区(基地)建设带动广告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质好、经营行为规范的广告企业在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等方面进行扶持,同时支持本地广告企业与其他地区广告企业相互交流与合作。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9•【字号】内党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13〕13号2013年6月19日)自治区党委九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决定,把发展县域经济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加快发展县域经济,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结构、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县域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坚持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加快构建“五个基地”、“两个屏障”、“一个桥头堡和沿边经济带”。
以改革开放和机制创新为动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着力强化产业支撑,着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推动县域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2. 基本原则。
推动县域经济实现大发展大跨越,要立足欠发达的基本区情,一切从旗县(市)实际出发,尊重发展规律,找准发展路径,明确发展重点,创造性开展工作。
--坚持“四化”同步推进。
突出发展第一要务,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与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与农牧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四化”同步发展。
著名商标材料规范(同名27280)
内蒙古著名商标材料申报规范内蒙古著名商标材料申报分为内蒙古著名商标申请材料、著名商标证明证据材料、内蒙古著名商标情况说明材料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内蒙古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包括:1.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制式文件);2.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申请表(制式文件)。
第二部分内蒙古著名商标证明、证据材料包括:1. 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文件;2.商标注册证、商标管理机构及商标管理制度。
第三部分内蒙古著名商标情况说明材料包括:1.近三年经济指标情况证明;2.申请商标所使用产品(服务)销售情况证明;3. 申请商标所使用产品(服务)广告宣传情况证明;4. 申请商标所使用产品(服务)质量情况证明;5.企业获得荣誉、厂房、厂区、产品照片;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内蒙古著名商标申请材料(一)、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该申请题目为“××企业关于认定××商标为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的申请”。
企业在撰写著名商标申请中要涵盖以下主要内容(不用将这六点作为标题):1、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2、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等情况;3、商标所指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4、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的情况;5、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6、申请理由等。
申请最后需要加盖企业的公章。
(二)、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申请表:申请表第1页需要加盖企业的公章,第2页申请表“实际使用的主要商品或服务”项需要概述该商标主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要简单将商标注册证类别内容罗列在此。
商品或服务近三年(例如:2015年申请著名商标需要提供2012、2013、2014三年经济指标)来的经济指标表中需要填写近三年经济指标情况,填写的经济指标必须为企业申请认定的商标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行业排名项填写标准为:“行政区域级别+名次”(例如:赤峰市第一名、自治区第二名),填写排名情况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提供的证明文件,否则不要填写。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则【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05]73号【颁布时间】2005-03-21【实施时间】2005-03-21为保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政府令[2004]第13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则。
第一条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条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要有一定的商标专业知识,在相关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并是所在行业中的代表、专家。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三条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著名商标认定过程中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申请人认为认定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中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第四条工作人员在受理著名商标的申请材料时,不得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只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登记、保存等工作,并对所报材料委会保管,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材料不合格需补正或退回材料都要以书面形式进行,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与申请人进行有关著名商标认定前的私下联络。
第六条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著名商标认定有关规定,不得以认定著名商标为名利用职务之便向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贿赂;不得将著名商标申请人的材料泄密;不得串通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内蒙古著名商标。
第七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著名商标认定过程实行监督,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要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投票表决、记票。
上传者知盟网第八条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认定委员会取消其委员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区国民经济主导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予以认定,并给予有关的政策支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自治区经委、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负责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自治区经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申请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所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自治区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或掌握主导产品的核心技术,享有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的品牌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自主创新的实力居自治区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
(五)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科技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技术中心的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能够适应本企业特点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第一条为保证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的公正性、公开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规范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政府令[2004]第13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著名商标的申请、受理、审核、初审公告、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应填写《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1.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2.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等情况;3.商标所指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4.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的情况;5.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6.申请理由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三)《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包括实际使用商标的标识或照片)。
(五)前三年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包括出口商品)等指标的材料,并提供前三年该申请人所在地区综合经济管理和税务部门盖章的相关年度报表。
(六)商品销售区域相关材料。
上传者知盟网(七)前三年该商标所指商品在质量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
(八)商标市场信誉与自治区级以上获奖材料。
(九)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及材料。
(十)打假维权情况及材料。
(十一)与商标有关的企业形象和广告宣传材料。
(十二)申请认定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等又分别注册的,该几件商标可以一次申报,但都必须在同种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十三)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按顺序(一式两份)连同《申请报告》、《申请表》和商标标识(5cm×4cm)装订成册。
内蒙古著名商标推荐报告
附件1阿拉善盟工商局关于阿拉善盟松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查推荐报告自治区工商局:我局于2013年 8 月 15日收到《阿拉善盟松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认定松蓉商标为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的申请》及《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申请人的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了严格审查和调查核实。
经审查和调查核实,并经年月日局务会议研究,我局认为该申请人认定申请符合规定,同意推荐认定阿拉善盟松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松蓉商标为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
现将审查和调查结论报告如下:一、认定申请人基本情况阿拉善松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1998年,前身为阿拉善左旗一家综合超市---利尔发超市发展而来,是近年来白酒行业崛起的一直后起之秀。
目前,公司员工40余名,注册资金100万元,资产总额1000万元,年产白酒5000吨,产值5112万元。
公司曾经成功代理销售包括青海“互助”青稞系列白酒的多家知名白酒品种、御马红酒系列等许多知名企业品牌总结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企业的后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公司发展至今,已发展成为一家以生产松蓉系列白酒红酒,运营国内名牌红白酒系列、婚庆礼仪策划为一体的阿拉善知名私营企业。
产品自上市以来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一致好评,产品除畅销本地市场外,还远销北京及宁夏、甘肃、青海等周边地区,企业生产的白酒曾被额济纳旗政府指定为“政府专用酒”、“胡杨节指定专用酒”。
多次被阿拉善盟地方政府指定为“接待专用酒”。
近年来独家成功组织多次阿拉善盟“松蓉杯象棋大赛”活动,独家赞助“阿拉善首届游泳大赛”、“阿拉善民歌大赛”等一系列活动。
2012年独家赞助电影《戈壁红驼》的拍摄,提高了本公司知名度。
二、认定申请人相关资格条件(一)认定申请人住所在阿拉善盟左旗巴彦浩特镇(依据是ZM.1 );(二)认定申请人阿拉善松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松蓉注册商标所有人是阿拉善松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证》名义相一致(依据是 SQ.1、ZM.1、 ZM.2、ZM.4 );(三)认定申请人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有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并规范使用商标(依据是 SM.2 );(四)认定申请人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未曾被他人假冒侵权,如果有能够主动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及时向工商、法院等部门提出保护诉求(依据是 SM.2 );(五)认定申请人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商品的质量,近三年无较大质量事故(依据是 ZM.5、SM.3 );(六)认定申请人有地税完税证明,国税完税证明,申请人提供了2010年-2012年企业审计报告,获得阿拉善盟消费者协会的2011年度-2013年度诚信单位,被阿拉善左旗人们政府评为年度创新性企业等,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依据(ZM.3、SM.4、SM.7、SM.8、SM.9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牧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4〕11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牧业发展的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牧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4〕11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充分发挥我区农牧业资源优势,推动农牧业由传统农牧业向现代农牧业转型升级,使农牧业真正成为优势产业和内蒙古经济的一张“王牌”,加快推进绿色农牧业崛起,开创品牌农牧业发展新局面,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区农牧业品牌建设情况近年来,我区农畜产品品牌创建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截至2013年底,全区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农畜产品商标达48件,已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7件,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49件,“三品一标”(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2338个,已认定自治区著名商标404件,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农牧业品牌化工作奠定了基础。
但总体上看,我区品牌农牧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一是知名品牌数量仍然较少,除伊利、蒙牛和鄂尔多斯等具有较强市场占有率、竞争力和认可度以外,其他众多品牌仍需要大力扶持和培育。
二是品牌经营主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较弱,产品质量与产品价格不相匹配,优质没有体现优价,产品附加值低。
三是品牌培育保护和发展机制不健全,存在“有品无牌”、“一品多牌”、品牌“乱、杂、弱、小、散”等现象,品牌政策支持和市场监管亟须加强。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牧业经济效益提升和农牧民收入的增长。
二、推进品牌农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品牌农牧业是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牧业的重要抓手,是实现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建设国家重点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打造优势产业和经济“王牌”的迫切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
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公布日期】2018.06.01
【实施日期】201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3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布小林
2018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4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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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初审公告1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初审公告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09.13
•【字号】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初审公告1
•【施行日期】2016.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初审公告
1
经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初审和自治区工商局抽查复核,下列145件商标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现予以公告。
任何人在该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均可向自治区工商局提出异议。
联系电话:0471—6628927 6628931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内蒙古老字号标识使用说明
内蒙古老字号标识使用说明
1.标识的使用对象:内蒙古老字号标识只能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授权的老字号企业进行使用。
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影响力才能获得标识授权。
2.标识的使用方式:标识可以应用于企业的宣传资料、产品包装、店面招牌等多种载体上,以展示企业的老字号身份和地位。
3.标识的标注要求:在使用标识时,企业应尽量保持标识的原貌,不得随意改变标识的颜色、比例或形状。
同时,企业应在标识旁边标注“内蒙古老字号”字样,以便消费者识别。
4.标识的保护义务:企业在使用内蒙古老字号标识的同时,应恪守商业道德,维护品牌形象和声誉。
不得擅自将标识授权给其他企业。
如发生违规行为,自治区政府有权取消标识使用授权。
总之,内蒙古老字号标识是对具有历史和文化积淀的老字号企业的认可和保护,企业在使用标识时应遵守相关的使用规定,以展示企业的老字号身份和地位。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8•【字号】巴政办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驰名商标认定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08〕6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八日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提升我市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推动我市商标战略的实施,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的申请、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自愿、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巴彦淖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设立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巴彦淖尔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认定委员会由相关单位代表组成,认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巴彦淖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集体行使认定权。
第五条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开展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的日常管理等项工作。
其职责如下:㈠指导巴彦淖尔市各类产品(服务)进行商标注册;㈡引导、培育巴彦淖尔市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创立知名、著名和驰名商标;开展对巴彦淖尔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㈢积极组织推荐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㈣管理和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
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区国民经济主导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予以认定,并给予有关的政策支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自治区经委、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负责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自治区经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申请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所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自治区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或掌握主导产品的核心技术,享有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的品牌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自主创新的实力居自治区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
(五)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科技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技术中心的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能够适应本企业特点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商标混淆之虞的认定:以客观事实标准替代拟制主体认知标准
商标混淆之虞的认定:以客观事实标准替代拟制主体认知标准杨安进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年(卷),期】2024()4
【摘要】商标财产权理论下的混淆之虞,既是对商标权边界的探索,也是对损害后果的查明,属于商标侵权判断中的第二客观事实。
现行拟制主体的认知标准,忽视了混淆之虞是不特定消费者心理认知的集合,具有分散性、差异性、动态性、隐蔽性的本质特征,制度构建上也存在缺陷。
本文主张的客观事实标准,以司法程序上的对抗性事实举证为基础,根据优势证据规则推定混淆之虞事实,并通过市场重合度要件、混淆认知概率要件、因果关系要件予以认定,更适于混淆之虞判断。
【总页数】18页(P30-47)
【作者】杨安进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则》的通知
2.论判定商标侵权之实质标准——对商标混淆及其认定的探讨
3.商标混淆可能性标准的客观化路径及其反思
4.论商标反向混淆行为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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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7(0)8【摘要】内政发[2017]32号3月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本办法。
【总页数】2页(P24-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1【相关文献】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则》的通知 [J],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出国团组审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邀请外国商务团组(人员)来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J],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J], 无5.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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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内政办字[2005]73号2005年3月21日)
为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认定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政府令[2004]第13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申请人资格的合法性
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具有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二、商标所有权
(一)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的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已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的,其商品或者服务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义相一致。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相一致。
(四)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五)公众知名度高的传统品牌产品,申请征明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已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认定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
(六)申请人由于转制或其他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的,应当在办理结束后由商标所有人凭转让或变更证书提出申请。
知名度较高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单纯因企业改制更名的除外。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届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二)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自治区内或国内同类、同品种商品(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三)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者或商标所指服务的提供者,应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近三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四)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三年内经国家、行业或自治区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加盖相关部门印章);自治区以上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涉嫌假冒、仿冒他人商标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
四、消费者意见
(一)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的质量投诉。
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二)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自治区内同行业中信誉度较高。
五、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市场应基本覆盖自治区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省(市)、自治区市场。
(二)商标所指服务应在全自治区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度、信誉度。
(三)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出口额应占企业总出口额的60%以上,其注册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六、主要经济指标
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自治区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年利润一般产品必须在
50万元以上,农产品必须在10万元以上,服务型企业必须在30万元以上。
企业规模以注册资本为准,除纯农产品外,注册资本必须在100万元以上),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收入,大宗产品在5000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省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年出口额应占年销售收入50%以上)、服务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
七、商标知名度
(一)主要商品销售地和提供服务区域内对该商标的认知度应达到熟知程度。
认知程序的测定,可委托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组织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二)申请人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宣传,近三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0.1%以上;以专卖店方式为主要销售渠道的可适当降低比例。
八、商标管理
(一)企业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二)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规范使用商标。
(三)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曾被假冒侵权的,企业须提供商标被假冒侵权事实及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出保护诉求等材料。
九、不予认定规定
申请认定的商标,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二年以上呈下降状态,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二)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三)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劳资侵权纠纷、消费侵权纠纷、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申请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五)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六)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比较多、投诉率较高的。
(七)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九)申请人有影响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公正性的私自接触,造成不良影响的。
申请人因实施一般违法违章行为被处罚,但情节轻微米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认定资格。
申请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暂不予受理认定。
十、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延续确认依照本标准执行。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年03月21日实施日期:2005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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