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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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内的招投标活动,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内各类招标、招标代理、投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工作活动。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地区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配备专兼职招投标监管人员。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潜在供标人、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恶意串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活动的打击。

第五条各级应当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保障其客观、公正、独立履行职责。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的准入条件、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格式等。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方式、招标范围、评标方式等重要内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招标人提供咨询服务,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保证招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开展供应商培训,加强供应商的技术和管理能力,提高其参与招标的竞争力。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各类招标工程应投标人的注册资金、从业经验、技术能力等准入条件,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充分的招标文件,确保投标人明确了解招标项目的各项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格式、内容等方面的准备,确保投标文件的合法、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福建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福建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福建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范本一:福建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度,促进招标投标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内所有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竞争性招标投标,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重视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社会效益,提倡节能环保型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招标方式第六条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招标、询价等方式。

第七条公开招标适用于需向社会公开招标资格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

具体方式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邀请招标适用于根据项目特点和定性要求,向特定投标人限定范围内公开招标。

具体方式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需经过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面对面的讨论,进一步完善项目要求和条件的情况。

第十条单一来源招标适用于符合以下情况:1. 依法单一来源采购的;2. 国际间政府间条约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3. 紧急救灾等特殊情况的。

第十一条询价适用于货物、服务项目的采购,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金额,可以直接询价或者邀请多个投标人报价比较。

附录:无法律名词及注释:无范本二:福建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度,促进招标投标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内所有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竞争性招标投标,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环境。

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公开透明、效率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名及资格预审第四条招标人在招标开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并要求投标人提交报名文件。

第五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确填写报名文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报名文件进行资格预审,确认其满足相关条件,并公示预审结果。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七条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说明、技术规范、投标函、标底、工程量清单、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送至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审查合格后,进行发布。

第四章标段划分及招标方式第十条招标人应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并确定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大、竞争激烈的情况;邀请招标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具有特殊要求的情况;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工程设计或施工方案较为复杂、需要与投标人进行多轮谈判的情况。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第十三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包括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计划、资质证明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完成。

第六章开标与评标第十六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开标工作。

第十七条开标应公开进行,投标人可以派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评标工作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评标。

福建招投标条例

福建招投标条例

福建招投标条例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的招投标活动,保障采购和工程建设的公平、公正、透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评标以及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条福建省范围内的招标活动包括采购招标、工程建设招标和其他经审批的招标活动。

第四条采购招标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

第五条工程建设招标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第三章招标文件和公告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人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文件要求等内容,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投标人资格和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八条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经营能力、财务实力和技术能力。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九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商务报价等内容,且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招标评标第十条招标评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采用专家评审、综合评审等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评标结果应当及时公示,招标人可以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过程的公开展示。

第六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经招标人批准后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三条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签订中标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同时,福建省现行的有关招投标规定不一致的部分,将予以废止。

附件: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招标人:________指需要采购商品、工程或者服务,依法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经授权的机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福建省招投标条例

福建省招投标条例

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福建省招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旨在规范福建省招投标活动,促进诚信招投标,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内的所有招标项目和投标活动,并适用于福建省内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涉及的名词解释如下:1. 招标人:指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需求,接受投标报价的单位或组织。

2. 招标代理机构:指由招标人委托,依法承担招投标服务的机构。

3. 投标人:指对招标人的采购项目提出投标报价的单位或个人。

4. 招标文件:指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投标项目的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一览表、投标文件等。

5. 开标: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公开拆封和记录投标文件的活动。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四条(招标人的义务)1.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评审标准等。

2. 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要求和条件等。

3.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进行开标。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审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在规定时间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开标活动,并保证开标的公正、公平、透明。

3.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排除不符合资格的投标人。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民事责任)因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六十二条(刑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程序与流程解析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程序与流程解析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程序与流程解析无论是在公共领域还是企业内部,招投标是一项常见的活动。

招投标管理的程序与流程对于确保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效率以及保证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至关重要。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作为福建省内招投标活动的指导性文件,规范了招投标的程序与流程。

本文将对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的程序和流程进行解析。

一、招投标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对招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尊重公平竞争原则是招投标管理的核心原则之一。

除了应保证投标人在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具有平等竞争的机会外,还应建立健全透明、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环境。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遵守诚信原则、保护法人和自然人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等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为招投标管理程序与流程的制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文件,对于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开透明、公正竞争具有重要作用。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具备明确、准确、完整、一致的特点,同时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发布,并明确规定了招标文件发布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范本、投标人须知等内容,并应保证文件的格式和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与评审程序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规定了投标人资格审查的程序和要求。

在投标人资格审查中,招标人应当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并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进行明确规定。

同时,招标人还应当建立投标人资格审查的评审委员会,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组成,评审工作应当在招标人的监督下进行,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中标人的确定与合同签订招投标活动中,中标人的确定是一个关键的环节。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规定了中标人的评审程序,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与评标工作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地进行评标工作,确保评标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福建省招投标条例

福建省招投标条例

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等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福建省范围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争性、透明化的招投标程序,确保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需要和工程规模,制定招标方案,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发布和公告义务,向社会公开项目需求、标书要求、评标标准及其他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信息。

第二章招标方式第六条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

第七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广播媒体、网络平台等方式公告招标信息,接受泛博投标人的竞标。

第八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中选取并邀请有能力的投标人参预竞标。

第九条竞争性谈判是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由招标人直接与少数特定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进行谈判。

第十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类型、规模、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招标方式,并提交给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标文件和评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招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开、透明的评标,评选出中标人,并按照程序公开结果。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遵守评标标准,不得违法干预评标结果。

第四章合同签订和履约第十四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合同按照约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按照质量要求和工期计划,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规范福建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参与主体的权益,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活动第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公告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指定的媒介上进行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主体、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评标办法等内容。

第四条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齐全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

第五条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结果的公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中标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第三章中标活动第六条中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及时签订中标合同,并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合同的要求,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规定时间内退还给中标人。

第八条违约责任和诉讼解决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出现违约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如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通过行政、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九条监督机构的职责福建省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和不当行为,并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十条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合理、有效的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强制性法律规定的适用对于与本条例有关的招投标活动,如果有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依照该法律规定执行。

福建省招投标条例

福建省招投标条例

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投标人、招标人、中标人之间的信任,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在采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活动中,向社会公开辟布需求信息,主动引导投标人竞争,确定最终中标人的过程。

第三条本条例合用于福建省境内各类招投标活动,但下列招投标活动不合用本条例:(一)国家对外援助项目的招标活动;(二)作为国际招标组织成员中标或者参加评审的项目招标活动。

第二章投标人第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经营活动;(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商事组织合法注册;(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不良行为记录;(四)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具有相应的能力和条件;(五)其提供的招标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投标人参加招标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得采用欺诈、垄断、恶意干扰、行贿等手段进行不当竞争。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对其所有提供的担保及承诺负责,确保实现。

第三章招标人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报名、投标、评标、中标、合同履行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规则、资格审查标准、评标办法和中标结果公告期限等信息。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织专业、公正、权威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对投标价格、技术方案、服务质量、诚信记录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最终中标人。

第四章评标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委员会成员选调公正、专业、负责人员;(二)委员会成员必须保证保密原则,不向第三方泄露信息;(三)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组织评标活动,不得进行不当竞争。

第十一条投标人自行或者通过代理人参加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并遵守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投标各方利益,促进招投标公正、透明、高效,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福建省内各级行政机关、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建设、工程建设、采购、租赁等活动中的招标、投标及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办法,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提交投标文件,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招投标正常进行。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坚持以需求为主导,以质量为核心,以效益为导向,以市场化为手段,优先采购本地优秀产品和服务,通过政府采购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突出公共利益,维护税款和财产安全,重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障,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和效能。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应当坚持阳光招标,以信息无障碍为前提,倡导电子化招标,确保招标公开、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第七条招标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履行公告、公示、文件编制、评审、合同签订等程序和义务,确保招标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制定科学的招标文件,公开规定招标条件、评审标准、现场考核或者现场谈判程序等内容,不得规定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经验、能力等条件,并采用多元化、人性化的考验方式,防止评审过程中浮现人为干扰和收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评审标准,经公正公平评审后确定中标人,选定后应当及时签订合同,保障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合法的经营资格,通过网络等方式获得信息并参预竞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投标文件,提供可信的资质证明、技术方案、物料配送、服务保障、价格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投标人不得采用虚假承诺、虚假陈述、串标、控制市场等行为获取中标资格。

第十四条投标人通过招标文件或者其他形式获得的招投标信息,应当谨慎使用,不得泄露、篡改或者回避有效监督。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对电子招投标的规定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对电子招投标的规定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对电子招投标的规定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招投标在招标领域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对电子招投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规范和强化电子招投标的管理,促进公平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

本文将对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中对电子招投标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电子招投标平台的设立和管理根据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福建省应当建立电子招投标平台,用于发布招标公告、接收投标文件、公开评标等环节。

同时,电子招投标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要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电子招投标平台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资信良好、专业素质高和丰富的运营经验。

平台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则,并保证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安全保密。

三、电子招投标的应用范围和适用条件1. 招标环节完整,投标人有充足的信息获取和准备时间;2. 采购项目经核准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3. 招标范围适宜电子招投标的技术条件;4. 有维护电子招投标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电子招投标的操作流程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在电子招投标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包括项目信息、要求和条件等。

2.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通过电子招投标平台递交。

3. 投标文件开标:电子招投标平台按照规定时间自动开启投标文件,只有在开标时间之前递交的投标文件有效。

4. 投标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标准和规定进行评分。

5. 中标结果公示: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在电子招投标平台上公示中标结果。

6.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与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签订合同。

五、电子招投标的安全和保密1. 平台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安全可靠,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篡改。

2. 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等必要信息应当加密传输,并采取控制措施,确保不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第68号,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68号,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68号,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财政拨款或资产、设备进行投标、招标的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并与财政资金和资产的管理相互配套,健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提高资源配置效能。

第四条所有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维护公平竞争,禁止利用权力、关系、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应得的招标投标机会。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加强对技术、质量、环境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推动创新与发展。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工程或项目需求、技术规格、合同条件等,保证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资格要求、评标方法和标价要求等。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合法渠道发布招标文件,并明确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确保广大投标人及时获知相关信息。

第九条招标文件发布后,如需变更,应当及时公告并向已报名投标的投标人发出通知,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投标文件的保密管理制度,严格保管投标人的商业秘密,防止泄露和不正当使用。

第三章投标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发出不合格通知,并说明理由,保证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充分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投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禁止串标、串通、虚假投标等不正当手段。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导入、适用供运部、项目工程部、项目管理部、项目技术装备部、设备部、销售公司、企管部、财务部、纪检审计室等相关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对财政性投融资工程招标项目的资金使用依法进行监督。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应组织稽察特派员,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

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必须履行下列程序:(一)确定招标方式;(二)采取公开招标的,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受理投标申请;(四)发出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五)开标、评标、定标;(六)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七条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应形成招标答疑纪要。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以及法人、其他组织与个人在福建省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多家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征求投标文件,对标书进行评标(或叫开标),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人及其资格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招标资格和招标项目的权益。

第六条招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具体应当包括:是否为禁止被招标人员;是否拥有履行合同所需要的技术能力、设备、资金等条件;是否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誉等问题。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对其发布的招标公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招标人有欺诈、误导等行为的,投标人有向招标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三章投标人及其资格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技术能力、设备和资金等条件,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文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期限前查询招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出的问题做出答复,确保对招标文件内容的充分理解。

第四章招标文件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文件、技术文件和标底文件等部分,涉及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内容应当充分明确、详细,不得存在歧义。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前予以公开,且招标人应当如实公布有关招标文件的材料和信息。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十四条开标和评标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进行。

第十五条开标人应当在本人或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

第十六条评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以集体评审方式进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宁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泉州市发改委、龙岩市财政局、平潭综合试验区行政审批局:为规范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我委制定了《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7月23日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由省发改委进行监督管理;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信息发布活动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由各级行业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发布日期: 2007—02-28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依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规定,我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项目,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非政府资金合作项目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诚实信用,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组织和监督管理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招投标管理的组织和监督工作,设立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

第五条招投标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和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审查和批准相关文件,监督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处理投诉和举报,开展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相应的监督和管理。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通过公开的方式公布招标信息和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公正、公开、透明的招标过程。

第七条招投标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招标代理和评审工作。

招投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公正、严守机密,并签订保密协议。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干预招标代理和评审工作,不得揭示招标结果。

第三章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编制招标文件的职责,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招标投标文件、招标合同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标段划分、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招标说明书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评审办法、合同条款等内容,并提供详细的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投标人的资信情况、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提交,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给招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标工作,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定标,最终确定中标人并公布结果。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和政府投资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所有潜在投标者在同等的条件下参加投标,确保投标结果的真实、有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造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包括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和工程设计等。

第五条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宣传、培训、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第六条采购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说明;(三)投标报名表;(四)投标保证金情况表;(五)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六)工程量清单;(七)合同范本;(八)其他必要的附件。

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公共采购网(以下简称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向福建省中心报送。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单位名称等基本信息;(二)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和标段划分;(三)投标人资格要求、技术要求和资格预审情况;(四)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五)投标保证金和付款方式;(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招标文件发布后,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接受投标人的咨询,并根据真实情况及时进行答复。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评审第九条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与其资格条件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采购单位应当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合格的投标人可以进入后续的投标环节。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的政府采购活动,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各类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招标流程第三条招标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技术要求、评标方式等内容,并在地方政府指定的媒体公开招标公告。

第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合理设置投标条件,明确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流程,并定期公布招标信息的变更情况。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确、齐全地提交投标文件,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六条招标单位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投标规范第七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欺骗、串通等不正当手段。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提交真实有效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

第四章中标和履约第九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履行合同,如逾期或不符合要求,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及时支付中标供应商的货款,并对其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处罚和监督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标人或中标供应商,将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黑名单并受到惩处。

第十三条福建省将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福建省政府。

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将另行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招投标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8-04 生效日期: 2001-08-0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关联法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对财政性投融资工程招标项目的资金使用依法进行监督。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应组织稽察特派员,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

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必须履行下列程序:(一)确定招标方式;(二)采取公开招标的,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受理投标申请;(四)发出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五)开标、评标、定标;(六)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七条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应形成招标答疑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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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招标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租赁承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信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信息,包括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有关中标结果等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信息发布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三条招标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省政府的授权,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指定本省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指定公示中标结果有关事项的信息网络(以下合称指定媒体),并向社会公告。

指定媒体应当将名称、地址、网址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名称、地址、网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指定的信息网络不得以会员制等方式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
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

第六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本省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在国家指定媒体或者在本省指定报刊及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同时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本省指定信息网络。

招标人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范围、性质、数量规模和质量总要求;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包括时间、地点、收费等);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下列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指定信息网络上公示: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
(四)被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指定信息网络从发布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之日起十日内,不得删除该页面。

第十条拟发布招标信息的,招标人应当向指定媒体提供经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拟发布招标信息文本。

拟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人除提供上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向指定媒体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实行审批制或者核准制的项目,招标人在公示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时,除向指定媒体提供第一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向其提供项目招标事项(包括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拟发布的招标信息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媒体可以要求招标人予以改正: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规定或者不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内容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指定媒体应当对招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确认符合发布要求后,指定信息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信息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发布,其他指定媒体应当在收到招标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布。

项目招标事项经核准,招标人未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指定媒体不予发布招标信息,并应当同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发布招标信息后,指定媒体应当将招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和拟发布的招标信息文本存档备查。

指定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招标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四条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与招标人提供的
招标信息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重新发布。

给招标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公开向其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信息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信息的;
(三)所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提供的招标信息、证明材料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五)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六)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等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七)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八)在发布招标信息过程中,有其他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指定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反规定收取招标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信息的发布时间的;
(四)名称、住所、网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布招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信息发布活动,限制招标信息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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