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商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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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模板】

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模板】

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以及省、市市场监管局及省、市、区政府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市场主体和检查人员,并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检查结果通过一定媒介对外公开,供社会大众查阅。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遵循依法、随机、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监督检查,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外,包括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等都必须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区级企业信用监管部门或与区级负责双随机抽查对应的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级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相关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确定每个抽查批次的牵头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要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双随机抽查工作,并负责相关抽查结果的公示。

每年3月1日前,各业务部门应向企业信用监管部门或与区级负责双随机抽查对应的部门报送本业务部门年度抽查计划,内容应包括抽查计划名称、组织实施单位、抽查类型、抽查比例、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抽查时限、实施检查单位、配合单位等信息。

其中抽查比例应不低于上级部门要求。

区级业务部门在制定抽查计划时,要结合“三合一”机构的特点,按照“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的工作要求,积极整合资源,在机关内部实现跨业务部门的联合检查,在外部积极邀请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联合检查,构建联合执法新机制。

配合部门应向牵头部门提供具体的抽查事项,并做好本部门的人员选派和业务培训,积极参与联合抽查。

区级除落实上级确定年度抽查计划外,可以根据地方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和辖区市场秩序突出风险为导向,提出本辖区双随机抽查需求,确定相应的抽查事项清单,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向上级局及地方政府报备,抽查计划可以根据实际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后计划也要按规定上报。

《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监管
种子生产经营者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种子监督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监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监管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兽药监督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监管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参与
生态环境部门
危险废物监督检查
一般工业固废监督检查
25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牵头
文化旅游部门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参与
公安部门
对网站实际经营者真实身份的核查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安全情况的检查
参与
税务部门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申报情况的检查
4
托育机构监督抽查
托育机构
牵头
教育部门
托育机构备案信息一致性的检查
参与
公安部门
对托育机构治安安全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参与
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
对托育机构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等监督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参与
消防救援部门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
5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艺术品经营单位检查
28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doc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doc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3、《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六条
樟树市财政局
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除地方金融企业),社会团体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财务管理情况。
2.企业(除地方金融企业)、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情况。
结合财政收支和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确定抽查比例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4
金融资产财务检查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2、《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和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3、《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六条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7
财政票据检查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工商高新分局、烟草
宾馆、旅店消防情况的检查

消防救援
高新分局
高新大队
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 查
公安高新 分局
股东及出资信息、网站或网店
信息、股权变更信息、对外投
资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党建 各类企业年报
4
企业年度报告抽 查
信息的检查
信息
工商高新 分局
社保信息的检查
特种设备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企业
道路运输新业 态经营企业
交建局
应急管理局、工商高 新分局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者、 经营者,农药 登记试验单位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 者
通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 农业机械生产
8
农业生产资料监 管
及证书监督检查 种子监督检查
经营企业
质监高新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 构检查
常压液体危险 货物罐体检验
机构
分局
交建局
23 劳动用工监管
企业劳动用工情况抽查
各类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建 立劳动关系)
人社局
工商高新分局
24
人力资源市场监 管
劳务派遣、职业中介经营行为 抽查
劳务派遣、职 业中介相关单

人社局
工商高新分局
国家常规统计调
25
查、部门统计调 查、地方统计调
种子生产经营 者
农水局
兽药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生产企业
和经营企业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兽药生产经营 企业,兽药使
用单位
工商高新分局
在我国境内从
事农业转基因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模板】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模板】

XX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2019年12月目录一、XX市发展和改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4)二、XX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三、XX市科技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1)四、XX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2)五、XX市市委统战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5)六、XX市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6)七、XX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8)八、XX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6)九、XX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8)十、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9)十一、XX市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5)十二、XX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8)十三、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45)十四、XX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37)十五、XX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41)十六、XX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52)十七、XX市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53)十八、XX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56)十九、XX市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60)二十、XX市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64)二十一、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67)二十二、XX市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82)二十三、XX市金融工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84)二十四、XX市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85)二十五、XX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87)二十六、XX市税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89)二十七、XX市气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90)二十八、XX市邮政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91)二十九、XX市烟草专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97)一、XX市发改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4 -- 5 -二、XX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 -- 7 -- 8 -- 9 -- 10 -三、XX市科学技术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1 -四、XX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2 -- 13 -- 14 -- 15 -五、XX市市委统战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6 -六、XX市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7 -- 18 -七、XX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八、XX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8 -- 29 -九、XX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0 -十、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1 -- 32 -- 33 -- 34 -- 35 -- 36 -十一、XX市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7 -- 38 -- 39 -十二、XX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40 -- 41 -- 42 -- 43 -- 44 -- 45 -- 46 -- 47 -十三、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48 -- 49 -- 50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实施方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实施方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良好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抓紧做好X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人员与被抽查企业匹配工作的通知》(X工商函字〔X〕111号)和《关于在全市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开展双随机抽查事项检查的意见》(X工商信管字〔X〕1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开展市场主体年报信息、登记信息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逐步实现“一次抽、全面查、综合诊治”,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抽查任务本次抽查事项检查工作,由省工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统一随机摇号抽取,直接派发到县局。

我局共涉及5个任务128户市场主体。

其中抽取X 年度未年报企业和X年上半年新登记企业5户;X年度已年报企业36户;广告发布登记单位2户;X年度已年报个体工商户81户;X年度已年报农民专业合作社4户。

全部抽查名单的检查工作要于12月3日前完成。

三、检查人员分工登记注册科负责统筹协调双随机抽查工作的方案制定;有关科室、监管所、执法大队积极参与双随机抽查工作,并负责相关抽查结果的公示。

此次检查工作按照统筹安排、综合实施的原则,由登记注册科牵头,信息中心管理员负责抽查名单和人员的匹配工作及抽查的技术保障工作,法制科负责执法人员库的建立工作。

(主体人员匹配结果清单见附件1)。

四、抽查内容开展X年度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对抽查对象X年度年报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进行检查,包括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

开展登记信息检查。

对抽查对象登记事项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事项。

(三)开展即时信息检查。

对抽查企业检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应公示信息(包括历史信息)。

(四)开展经营行为检查。

对抽查对象是否存在直销违法行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拍卖活动经营资格违法行为、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行为、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行为、违反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行为、广告违法行为、商标违法行为、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
检查高风险项目及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情况。
一是检查景区涉水、高空、高速、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以及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情况。二是检查企业运营资质,高风险项目必须依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特许经营许可;特种设备必须依法取得使用登记证和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安全管理、维修保养、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档案;三是检查旅游包车安全保障工作开展情况。旅游客运车辆必须具有交通部门核发的“包车牌”等营运资质,必须设置“导游员专座”。检查车辆是否为乘客发放《游客安全乘车须知》,是否播放《游客安全乘车温馨提示》宣传片;导游领队是否履行安全提示提醒职责等情况。驾驶员是否存在超速、超载、违规停车上下客和车辆带故障运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旅行社与旅游包车企业是否签订合法的租赁合同,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购买保险等。
“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主要内容及明细
1
检查旅游企业基本况。
一是检查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查分支机构的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是检查经营旅行社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是否依法规范经营,有无出现不合理低价、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是否依法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
4
检查依法依规开展监督管理情况。
一是检查旅游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旅游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旅游条例》《企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五到位五落实规定》等法律法规情况。二是检查各地旅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目标承诺书,是否建立旅游安全工作台帐,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进行停业整改及追责,对整改完成和依法关停的旅游经营单位是否进行复检,是否存在死灰复燃,屡禁不止的情况。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沪市监信用〔2021〕498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要求,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本市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动态调整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新版《清单》依据市局在“互联网+监管”系统上认领和制定的行政检查事项确定,共135个事项(其中,一般抽查事项118个、重点抽查事项17个)。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要落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按照“应纳尽纳”原则,于2021年底前调整完善本辖区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报市局,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要落实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所有的行政检查都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要求,在市局《清单》基础上,探索将更多的行政检查事项纳入本辖区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市局有关处室要制定完善与抽查事项相关的抽查工作指引,加强对基层的指导。

二、加强《清单》与现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衔接自2022年起,按照市局《清单》和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的新版清单,调整市、区两级“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的随机抽查事项名称,以及记于市场主体名下的抽查结果对应的抽查事项名称。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工商部分)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工商部分)
检查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是否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备注
3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的检查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
商标许可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是否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是否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是否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否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序号1234抽查领域工程咨询单位抽查学校办学情况抽查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经营卫生情况抽查宾馆、旅店监督抽查抽查事项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检查对象工程咨询单位各类学校各类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各类宾馆、旅店发起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卫生健康部门配合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7序号56抽查领域企业年度报告抽查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 )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抽查事项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宾馆、旅店消防情况的检查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 )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对销售ODS 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含ODS 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 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副产四氯化碳(CTC )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 情况的检查检查对象各类企业年报信息HCFCs 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销售ODS 企业和单位含ODS 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 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副产四氯化碳(CTC )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发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配合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8序号789101112抽查领域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车用油品质量监管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抽查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抽查事项使用ODS 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 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重点区域(包括京津冀“2+26”城市及秦皇岛、张家口、承德共31个城市)车用油品质量抽查监测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检查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民用枪支配置使用单位使用枪支情况的检查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保安培训单位及其培训活动情况的检查检查对象使用ODS 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机动车销售企业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保安行业相关单位发起部门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公安部门配合部门商务、交通运输、商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9公安部门序号131415抽查领域爆破作业单位抽查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抽查事项民用爆破物仓储情况的检查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情况的检查爆破作业单位作业情况的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检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情况检查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农药监督检查肥料监督检查通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监督检查检查对象爆破作业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新业态经营企业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相关机构交通运输产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肥料生产经营者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发起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配合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10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序号161718抽查领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牲畜、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加工情况的检查消防安全检查抽查事项种子监督检查兽药监督检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查对象种子生产经营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使用领域消防产品发起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消防救援机构配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11序号192021222324抽查领域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旅行社行业监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抽查事项工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检查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等情况的检查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检查对象各类工业企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艺术品经营单位旅行社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发起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配合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公安部门、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市场监管部门——12序号2526272829抽查领域汽车市场监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抽查事项新车销售市场监管二手车市场监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房地产行业定价情况的检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检查对象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房地产从业单位建筑市场从业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发起部门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商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配合部门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部门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13序号303132333435抽查领域市政工程监督检查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的抽查常压液体危险货物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劳动用工监管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抽查事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涉嫌税收违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检查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检查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检查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劳务派遣用工检查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检查对象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城镇污水处理厂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相关单位统计调查对象发起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海关、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配合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税务部门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14。

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专项检查
实地核查
不少于10%
施工科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本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的查处和督办。”
2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工企业
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
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
专项检查
实地核查
不少于10%
施工科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企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2.01•【文号】国市监信〔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抽查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深刻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

“双随机、一公开”是市场监管的深刻变革。

随着简政放权的不断推进,市场主体大量增长,各类新业态层出不穷,一些领域风险突出,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新挑战。

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管优不是管乱、管活不是管死”,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实践表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显著提升了监管效能,缓解了监管对象与监管力量之间的突出矛盾,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企业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适应了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在市场监管职能整合的大背景下,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明市监信〔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明市监信〔2024〕32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有关科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扎实推进监管增效工程”的工作总目标,汇总制定《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提增监管效能。

深入贯彻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和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作出市场监管贡献。

二、实施分级分类,推动常态监管。

依托“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不同风险分类企业要细化抽查比例,实施差异化监管,不断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精准性和靶向性,做到对诚信经营主体“无事不扰”。

三、强化工作统筹,圆满完成任务。

要结合市局制定的抽查计划,统筹2024年抽查任务,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级抽查计划。

工作中要根据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重点,配合做好对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

要主动把心理咨询经营、法律咨询(服务)等新兴行业、新兴业态主体纳入抽查计划。

在抽查、检查工作中要聚焦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避免重复多头布置。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齐市监发〔2021〕84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齐市监发〔2021〕84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相关科(局):现将《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2日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依据《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齐齐哈尔市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工作规范适用于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系统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按照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要求,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的执法检查等监管工作。

二、主要任务(一)《抽查事项清单》的使用与公示《抽查事项清单》使用“黑龙江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中的清单事项。

各科(局)可以结合我市出台的法规、规章等,补充省局制定的抽查事项清单,确保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无遗漏。

对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由相关科(局)组织做好行政检查工作。

《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

内江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doc

内江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doc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1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6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7
广告行为检查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经开、景区分局,大江东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办法>的通知》(浙工商企管[2016]1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就我市工商行政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内容1.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市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药总局、省工商局、食药局确定的本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定并动态调整本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对市级随机抽查事项明确的同时,对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提出指导意见。

首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1。

2.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根据本部门职责及省、市、县(区)事权划分,以登记审批机关、管辖权限、所在区域以及监管目标为基础,建立覆盖本部门全部监管主体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分级管理、动态更新。

建库条件要与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监管目标相一致,动态完善更新。

首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建库条件见附件2。

3.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相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列入检查人员名录库的条件及具体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取得省、市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原则上都应进入检查人员名录库。

具有专项、专业性检查资格需要的,应建立专项、专业检查人员名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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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违法使用商标行为、违法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行为、违法使用特殊标志。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商广科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商广科
6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检查发布的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的规定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商广科
5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广告发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
第三条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本条例保护。
(四)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五)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查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侵犯特殊标志所有权的行为、违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行为。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商广科
2
对商标使用行为、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附件1:
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商广科)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负责部门
1
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侵犯特殊标志所有权的行为、擅自使用专用标志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1)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2)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3)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4)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商广科
3
对商标代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
(二)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
(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工商标字[2007]15号)
第九条 专用标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保护的官方标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标志实施管理。对于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的标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
第九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商标代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商广科
4
对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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