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构成要件符合性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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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共同犯罪一、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1.这里两人以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单位和自然人的结合。
2.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犯罪,我国传统观点认为,在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至少有两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反之,如果虽然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其中,只有一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工具,属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司法考试已经改变传统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12年)9.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二)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这里共同的行为,既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还包括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甚至是共谋的行为。
(08延)55.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BCD)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三)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犯罪及犯罪构成概述重点知识点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三个特征:实质上、形式上、后果上)。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应然后果。
「社会危害性」1.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2.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3.决定于行为人的一些主观因素。
「刑事违法性」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应受刑罚处罚性」1.不应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就不存在应受惩罚的问题。
(1)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刑法中还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
如果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不构成犯罪,而非免于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只有两处使用了这种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属人管辖的例外)有逃税犯罪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税初犯不追责)2.不需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惩罚,但考虑到具体情况,例如,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有自首、立功等表现,从而免予刑事处罚。
它与无罪不应当受惩罚是性质不同的,不能混淆。
【贰】犯罪的分类「自然犯、法定犯」1.自然犯,违反人类基本伦理道德的犯罪,这些犯罪天然具有犯罪性,通常自然犯不能由单位构成。
2.法定犯,表面上并不违反人类的基本伦理道德,只是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才成为了犯罪。
自然犯不可能出现认识错误,但法定犯就经常会出现法律认识错误。
「亲告罪、非亲告罪」1.亲告罪,是指对于犯罪是否进行追究,取决于个人的意思,在追诉之时必须经过有告诉权者告诉的犯罪。
只有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罪是亲告罪,在犯罪危害轻微的场合,考虑被害人的追诉要求是合理的。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刑法概述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刑法概
述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刑法概述
第一讲刑法概述
上篇刑法总则——第一讲刑法概述
本讲义皆为五星级考点,故不再标注考点星级。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三大基本原则
【知识点聚焦】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罪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知识点结构】
【知识点运用】
(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不是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定罪时极为重要。
【知识点运用】
二、刑法的解释
表1刑法的解释
【知识点运用】
【提示】解释技巧和解释结论是不相同的。
刑法允许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采用这些解释技巧,并不意味着这样解释得出的结论都是正确的。
一个正确的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超出公民对法条含义的预测可能性。
对刑法的解释是和具体条文相联系的,不能脱离具体条文来解释刑法。
只有在存在成文法根据,且在条文用语的文义射程范围之内时,当然解释的结论才能成立——性质相同,情节更轻或者更重——考过数次了。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知识点结构】
(一)空间效力
(二)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
【知识点运用】
【提示】从旧兼从轻。
发生在新法生效后的行为,一律按照新法论处。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答案:犯罪构成要件【4】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答案:犯罪构成要件【4】21.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是构成一切犯罪的( )。
A.主观要件B.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C.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或在特定情况下的选择要件D.主观内容22.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应当预见B.可能预见C.明知D.已经预见23.刑法理论上将犯罪的故意区分为两种类型,即( )。
A.有预见的故意与无预见的故意B.明知的故意与不明知的故意C.可能的故意与必然的故意D.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24.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 )。
A.可以负刑事责任B.必须负刑事责任C.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D.应当负刑事责任25.犯罪的直接故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
A.应当预见并希望发生B.已经预见并希望发生C.认识到并希望发生D.明知并希望发生26.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的这样一种心理态度,即( )。
A.意图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达到其某种结果B.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某种危害结果C.实现其内心起因D.是行为追求的最终结果27.犯罪的目的只存在于( )之中。
A.故意犯罪B.直接故意犯罪C.间接故意犯罪D.过失犯罪28.某种行为在刑法上不认为是犯罪,但行为人由于误解法律认为是犯罪,这种认识错误叫( )。
A.对行为认识错误B.过失犯罪C.对事实认识错误D.假想犯罪【参考答案】1. CD2.ACD3.CD4.AB5.BC6. AB7.CD 8CD 9.AD 10.ABCD11.AC 12.ACD 13.BCD 14.AD 15.ABD16.AB 17.AB 18.ABCD 19.ABC 20.AD21.ABCD 22.BD 23.BCD 24.ABC 25.ABCD26.AB 27.CD 28.BC。
解析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解析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在刑法中规定的使行为成为犯罪的必备条件。
它是刑法规定的一套标准,用来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在解析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
一、主体要件主体要件是指在刑法中规定犯罪的主体,即能够主观地认识和掌握自己的行为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主体要件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等。
在刑法中,自然人是最常见的主体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自然人是指具有生物特性和行为能力的个体。
只有具备相应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被视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
此外,法人也可以成为刑法中的主体要件。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根据刑法的规定,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也适用于法人,法人可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体,也就是犯罪行为的对象。
客体要件可以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等。
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客体要件。
例如,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是人身权利,诈骗罪的客体要件是财产权利。
在分析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时,需要准确确定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体要件。
三、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即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和结果。
客观要件包括行为方式要件和结果要件。
行为方式要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具体行为方式或者行为方式的条件。
例如,盗窃罪的行为方式要件是“秘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结果要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产生的结果。
例如,故意杀人罪的结果要件是“致人于死”。
四、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中的主观成分,即犯罪行为的作案动机、形态和心态。
主观要件包括犯罪意图、故意、过失等。
犯罪意图是指犯罪人以达到犯罪目的为目标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质,却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或者过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犯罪结果。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第二编)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第二编)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和应当承担责任性(有责性)的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前者重点在法益保护,后者重点在非难可能性。
1、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反映了主客观相一致的要求。
2、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赋予了原本困难的对犯罪成立的判断以安定性'。
二、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1、客体:内容为法益(实际"法益'概念超越犯罪构成,贯彻于每一要件中)
2、客观方面:行为、对象、结果(与三阶层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类似)
3、主体:自然人、单位、责任能力(应分别属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和责任阻却事由)
4、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具备上述要件,还需要不属于正当行为,才成立犯罪。
即在四要件模式中没有解决违法性的问题。
三、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强调"行为不法罪责'的阶梯式解决问题方案。
1、构成要件符合性: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机能:违法推定、故意规制、犯罪个别化)
2、违法性: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3、有责性: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等)、故意和过失、责任阻却事由(缺乏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错误)。
第三讲之二 构成要件符合性
四、构成要件的要素
(一)记述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 素
(二)积极的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 素(例外否定,如行贿罪)
(三)共同的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非共同针对的是选择性要件)
(四)成文的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如不真正不作为犯)
第二节 主体
一、主体的概念
主体(或称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 主体。
台湾学者的分类:
①法律或法令明文规定; ②基于契约或其他的法律行为; ③依习惯、条理以及公序良俗 之观念或交易原则。
由于刑法不仅处罚犯罪既遂、未遂 行为,而且处罚预备行为,所以, 广义的行为概念既包含实行行为, 也包含预备行为。
三、行为方式探讨
(一)作为 (二)不作为 (三)间接实行行为 (四)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一)作为
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 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当为而 为) 。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 法益侵害行为。 ——辅导教材
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法定用语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 军人,公司、企业人员,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 经理等;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航空人员, 铁路职工,医务人员,邮政工作人员等;
3、以特定法律义务内容的特殊身份,如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等;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证人、 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
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 法律性质的义务。 (应为)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能为,判 断标准?
(3)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导致严重的 危害后果
不作为的特定义务的来源(见下一页)
3、 义务的性质及来源
刑法总论-构成要件
一、概述
(一)构成要件的特点:
01 02
03
(二)构成要件的机能:
01 02 03 04
二、情节严重与法定刑升格条件
(一)情节严重是属于客观违法性要素,还是包括主客观要素的所谓整体评价要素或 者综合性评价要素?
1、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情节严重”,以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 如果行为本身并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则不能认定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严重”。 例如《刑法》第384条第1款。
6
在《刑法》明文规定之外,将不能为违法性提供根据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身份,作为“情 节严重”的认定根据,违反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7
将所谓“恶劣社会影响”,认定为“情节严重”,导致司法活动流于恣意;
8
不考虑犯罪类型,导致不当扩大加重犯处罚范围及罪刑不相适应的结果。
二、情节严重与法定刑升格条件
(三)法益对 “情节严重” 认定的指导制 约作用
二、情节严重与法定刑升格条件
(四)对“情节严重”的认识
当(特别)严重情节的事实是: (1)首要分子、多次、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或者犯罪行为的报酬数额(特别)巨大时,不需 要认识。亦即,只要客观上存在(特别)严重情节,就应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2)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时,完全应当按结果加重犯的原理处理,即只要行为人对致人重伤、 死亡的事实具有过失即可。 (3)对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失时,应适用关于数额巨大的理论,即只有当行为人对加重财产 损失具有认识时,才能适用加重法定刑。 (4)加重结果以外的其他客观事实时,需要行为人有认识。例如诈骗特殊款物。
二、情节严重与法定刑升格条件
(五)“情节严重”的认识错误
当刑法条文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规定了加重法定刑时,是否仅当行为人 认识到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时,才能适用加重法定刑?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故意犯罪的形态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故意犯罪的形态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故意犯罪的形态”,跟着来了解一下吧。
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故意犯罪的形态故意犯罪的形态包括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四种形态。
由于后三种情况是相对于第一种情况既遂而言的,因而我们首先看看既遂。
一、既遂:(一)概念与标准: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不是以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目的没有达到也可能构成既遂,如危险犯、行为犯。
2.也不是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行为实施完毕也可能只是未遂,如结果犯。
例如,盗窃银行偷的只是练功券,构成未遂;杀人只要人没死就是未遂。
2009年5月28日,四川内江威远某镇19岁小护士晓媛在一家服装店里试衣服,却被商店老板罗伟绑架强奸,并将她“勒死”后掩埋又复活。
绑架罪既遂,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既遂的形态: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财产罪一般都是结果犯。
危险犯:只要足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为既遂的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故意犯罪通常都是危险犯。
行为犯: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就认为既遂的犯罪。
例如,就强奸罪而言,成年人要求插入,不要求发泄了性欲,未成年接触即可;伪证罪陈述完毕就构成既遂;诬告陷害罪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偷越国(边)境罪越过国(边)境即可(即使对方将其送回来了)。
(06年)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
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
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
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错)注意多环节犯罪:包括多个环节,只要一个环节构成完成就认为构成既遂的犯罪。
典型的多环节犯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绑架罪。
抢劫罪是半个多环节犯罪。
犯罪论之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
第二编犯罪成立之条件(犯罪论体系)一、犯罪论之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一)构成要件与构成要件要素1.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二第50题)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解析:本题主要考察构成要件要素中两种基本分类,即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关于记述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从法官的角度来看,前者是指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虽然需要进行解释,但解释上没有任何争议,在认定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时,不需要法官的个人评价,即其本质部分只要通过感觉的认识就可以获得。
例如,“贩卖”、“未成年人”、“毒品”、“伪劣产品”、“妇女”;而后者是指需要经过法官补充的价值判断和裁判才能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具体而言,法官仅仅根据法规的记述还不能确定,只有进一步就具体的事实关系进行判断和评价(这种判断与评价既可能是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可能需要基于道德、礼仪、交易习惯等法以外的规范)才能确定的要素,其本质部分只有通过精神的理解才能获得。
例如,“猥亵”、“淫秽物品”、“侮辱”。
按照张明楷教授的主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法律的评价要素,即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评价的要素;第二类是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即需要根据经验法则进行评价的要素;第三类是社会的评价要素,即需要根据社会一班人的价值观念进行评价的要素。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答案:犯罪构成要件【3】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答案:犯罪构成要件【3】11.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 )。
A.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B.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C.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人D.实施了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的人12.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划分为( )两种类型。
A.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B.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C.成年人主体与未成年人主体D.单独主体与共同主体13.犯罪的特殊主体是指( )。
A.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特定职务或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B.法律有特别规定,不需要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C.必须具备特定的职务或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D.凡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构成的犯罪主体14.我国刑法规定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 )。
A.已满14周岁B.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C.已满16周岁D.已满18周岁15.刑事责任能力是指( )自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
A.预见和辨认B.理解和控制C.辨认和控制D.识别和控制16.在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之间,还有( )能力的状况。
A.过度责任B.减弱责任C.限制责任D.耗弱责任17.精神病人只有在实施危害行为时( )自己行为时,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18.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 )。
A.可以负刑事责任B.可以从轻、减轻处罚C.应当从轻处罚D.应当负刑事责任19.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处罚。
A.从轻B.从轻或者减轻C.减轻D.减轻或者免除20.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 )。
A.犯罪人对自己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心理态度B.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C.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效果所持的心理态度D.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A.危害行为B.危害结果C.刑法上的因果关系D.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法律考试刑法犯罪构成要件
法律考试刑法犯罪构成要件在法律考试中,刑法犯罪构成要件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了解和掌握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定义和适用条件,对于正确解答相关题目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具体的题目举例,分析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考点,并提供解题技巧和指导,以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考点。
一、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定义和分类刑法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一刑法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要素。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要件一般包括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主观要件等方面。
以盗窃罪为例,犯罪对象是指盗窃行为所针对的财物;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人;犯罪行为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犯罪结果是指造成被盗窃财物的所有权转移;犯罪主观要件是指盗窃行为的故意或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二、具体题目分析1. 甲某趁乙某不备,将其钱包中的现金偷走。
请问,甲某是否构成盗窃罪?在这个题目中,犯罪对象是乙某的钱包中的现金,犯罪主体是甲某,犯罪行为是将现金偷走,犯罪结果是乙某的现金所有权转移,犯罪主观要件是甲某具有盗窃行为的故意或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题目描述,甲某趁乙某不备,将其钱包中的现金偷走,可以确定甲某构成盗窃罪。
2. 丙某在商场偷走了一部手机,但随后因为被保安发现而将手机放回原处。
请问,丙某是否构成盗窃罪?在这个题目中,犯罪对象是商场中的手机,犯罪主体是丙某,犯罪行为是将手机偷走,犯罪结果是手机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犯罪主观要件是丙某具有盗窃行为的故意或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题目描述,丙某虽然偷走了手机,但随后将手机放回原处,未实现对手机的所有权转移,因此丙某不构成盗窃罪。
三、解题技巧和指导1. 仔细分析题目中的要素和条件。
在解答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题目时,需要仔细分析题目中提供的信息,确定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主观要件等要素和条件。
2. 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
在解答题目时,可以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以加深对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和应用。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特殊正当防卫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特殊正当防卫
【- 司法考试二卷】
2018年司法考试快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希望能帮到大家,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特殊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
【相关法条】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知识要点】
1.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在成立条件上的区别:
(l)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以需要防卫为前提)。
因此,只有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不得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2)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
2.特殊正当防卫的注意事项:
(1)特殊正当防卫不适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
(2)条文中的杀人、抢劫、****、绑架主要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的“杀人”限于故意杀人。
对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
(3)“行凶”:指杀人与重伤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
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包含在“行凶”之内。
第三章+构成要件符合性
构成要件的机能
构成要件的机能
1、自由保障机能 2、犯罪个别化机能 3、故意规制机能
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构成要件的要素分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是客观的、事实的而规范的是需要价值判断的 2、整体的评价要素 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要素,指的是“情节严重”“情节恶劣” 等情节犯。 当符合了构成要件的要素还不能达到值得刑罚处罚的程度时, 就通过情节严重或恶劣来增加其程度,从而使其值得刑罚惩 罚。 注意的是当“情节严重”是法定刑升格条件时不是构成要件要 素。
第五节 危害结果
•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 间接的等。
• 狭义的危害结果:又称构成要件结果,是由犯罪的实行 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成立犯罪或者犯 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损害或者危险,它只存在于过失 犯、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
(2)判断标准:
(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 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一般认为, 重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大,轻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 用小。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过于异常,先前行为与结 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判断介入因素的异常性,主 要是看在案件具体情景中,介入因素的出现的几率大 小,如果出现几率很小,则属于很异常的事件。
危害结果(三)
• (二)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有形的危害结果,具有具体、可见、 可以计量的特点,它的发生有一个过程,如人的死亡、伤 害结果的发生、财产的损害等。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无形的危害结果,抽象、不可见, 不能具体测量,如名誉权受到损害、人格被侮辱、国家机 关的威信遭受损害等。它们也是客观存在的。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指有危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的损害结果;间接 结果,指有直接结果引起的其他危害结果,如财产被盗后 被害人自杀等。
5.故意既遂的作为犯:构成要件符合性
(3)持有作为第三种行为类型
A. 含义:行为人与某些法律所禁止的物品之 间存在的支配关系 B. 持有的性质 a. 作为说(如何取得?) b. 不作为说(交出义务?) c. 第三种行为类型说(既不是如何取得,也 不是交出义务,而是对控制状态的否定评 价)
(二)行为主体
1. 自然人 2. 单位
1. 自然人
2. 单位
(1)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 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 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 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 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 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3. 行为的要素
(1)行为的体素:举止性(身体的动静) (2)行为的心素:有意性 A. 不具有有意性的行为:①反射行为;②机 械行为(强制行为);③本能行为
B. 具有有意性的行为:①自动行为;②冲动 行为;③精神胁迫行为;④忘却行为;⑤ 原因自由行为
3. 行为的类型: 作为、不作为与持有
(1)作为 (2)不作为 (3)持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 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a. 主体特征
i.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年)第2条:个人为进行违 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 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 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1年)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 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 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 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 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 罪处理。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中用来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定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客体、行为、结果以及其他特定要件。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法的运作机制。
一、主体要件主体要件是指犯罪的实施者应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在我国刑法中,主体要件主要分为普通主体要件和特定主体要件。
普通主体要件是指行为人应当具备普遍适用的主体资格,即年满刑事责任年龄、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以及无精神病等情形。
这意味着只有年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成年人才能构成犯罪主体。
特定主体要件是指某些犯罪行为中,主体必须具备特定的主体资格或地位。
比如,渎职罪中的主体必须是担任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观实体。
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性质,客体要件可以分为人身客体、财产客体以及其他特定客体。
人身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直接针对的是人的生命、健康、自由等权益。
比如,故意伤害罪中的客体就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益。
财产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是财产。
比如,盗窃罪中的客体就是他人的财物。
其他特定客体是指一些特殊类型的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体。
比如,贩卖毒品罪中的客体就是毒品。
三、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以一定方式进行的违法行为。
通常,行为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主观故意。
行为要件要求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行为方式或方式的共同要件。
比如,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方式奪取他人生命。
四、结果要件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结果要件可以分为犯罪行为结果前果要件和结果要件两种类型。
犯罪行为结果前果要件是指某些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预示着一定的结果发生。
比如,抢劫罪要求犯罪行为使被害人产生被侵犯财产的担忧。
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实际导致的结果。
比如,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
五、其他特定要件除了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以外,刑法中还有一些特定要件。
2018司法考试主观真题
2018司法考试主观真题第一部分:刑事法律问题一、罪与非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而非罪则是指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主要包括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行为人是否有犯罪故意等。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必须依照刑法规定进行准确判断,并且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即罪与刑必须有法律规定,不能凭空指控或凭个人意志轻易判罪。
2. 犯罪事实与证据的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有罪必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不能凭直觉或主观臆断定罪。
3. 犯罪主观故意与非犯罪故意的区分:只有当被告人具备犯罪主观故意时,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当判定为非罪。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规定了罪行和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和法定界限,司法机关不能随意裁量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具体包括四个方面:1. 法律确定罪名和刑罚:具体罪名和刑罚必须由法律来确定,不能凭主观意志随意规定。
2. 严禁倒罪:不能以非法规定和刑罚倒置罪责。
3. 罪行和刑罚只能适用于法律明示的对象:罪行和刑罚只能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对象。
4. 罪行和刑罚的适用应遵循法定的原则和限度:罪行和刑罚的适用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部分:民事法律问题一、合同法的适用合同是法律上约束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交易形式。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在适用合同法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主体的自由意志原则:合同是自愿订立的,约定内容应当充分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 合同的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平等地参与,没有强迫、欺诈、威胁等不平等情形。
3. 合同要素的完备原则:合同必须具备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目的和合同形式等。
二、违约责任的适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就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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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构成要
件符合性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三讲构成要件符合性
上篇刑法总则——第三讲构成要件符合性
【本节聚焦】
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犯罪客观要件。
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和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本节的重点。
【知识点结构】
一、不作为犯罪
1.不作为犯罪的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行为人具有保证人地位);(2)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3)作为行为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保证人的分类
2.纯正的不作为犯(遗弃罪,只有不作为一种方式)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故意杀人罪,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注意:有些犯罪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例如暴力抗税。
3.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过当的防卫行为都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4.对于自危行为,法定监护人外的其他人没有救助义务。
【知识点运用】
二、持有型犯罪:故意持有。
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表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表4 因果关系判断流程(思路)图
【说明】所谓中断与否,是指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