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民办学校(幼儿园)违法违规招生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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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1修订)

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1修订)

深宝教规…2011‟1号关于印发《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1修订)》的通知各街道教育办、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现将《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1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区民办学前教育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臵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宝安区内面向社会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变更和终止。

第三条在宝安区筹设、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等有关事项,终止办学,由宝安区教育局审批。

未经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擅自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等有关事项,不得擅自终止办学,违者视为违法,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实行“四独立”,即:独立的法人,独立的校舍、场地、玩具等办学条件,独立的人事管理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的或易产生误导的词语,冠名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办学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20万元,举办期间不得抽逃办学资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得减少)。

宝安区民办学校审批暂行规定

宝安区民办学校审批暂行规定

宝安区民办学校审批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民办小学和初中。

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民办小学和初中。

第一章第一章 条件条件一、民办学校举办者必须是中国境内、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民办学校的主要办学资金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首期投入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

万元。

三、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四、新开办的民办学校要求按学校建设标准新建校舍,新开办的民办学校要求按学校建设标准新建校舍,租赁或改造民居、租赁或改造民居、厂房及其它非教学场所开办的学校不予审批。

教学场所开办的学校不予审批。

(一)全日制小学设置标准(一)全日制小学设置标准1. 场地: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15000M 2,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0M 2;2. 校舍:建筑面积10000M 2以上,生均建筑面积6M 2以上;以上;3. 规模:12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不超过50人;人;4. 校园:布局基本合理,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基本分开。

50米内无严重噪音和污染,建筑质量符合建设标准,教师住房基本解决;染,建筑质量符合建设标准,教师住房基本解决;5. 教学仪器:常规教学仪器按新课程实验要求配齐,按国家规定配齐艺术或音乐、美术教学仪器设备,劳动仪器设备满足教学需要;术教学仪器设备,劳动仪器设备满足教学需要;6. 常规功能室:科学实验室(含仪器室)、计算机室、综合电教室、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器材室、队部室、卫生室、生物园、小气象站,其设施装备详见《广东省小学教育装备标准(试行)》;7. 阅读条件:有藏书室、学生阅览室座位占学生总数8%以上,教师阅览室座位占教师总数15%以上;有25台计算机电子阅读室并与互联网联接;生均藏书20册以上,电子读物基本满足教学需要,报刊总数40种以上,教参、工具书80种以上;种以上;8. 信息化装备:有校园网,网络线路通达每个行政、教师办公室和普通教室,对外联接国际互联网;计算机教学平台4个以上,计算机、电视机、实物投影机等多机一幕进教室;各年级、各学科有供教师使用的计算机;有信息资源网并应有配套的教学应用软件;9. 运动场地:有200M 环形跑道运动场,有150M 2以上室内体育场地,有标准的篮球场、排球场各一个,乒乓球台6张以上,有适合低年级学生游乐的场地200M 2;10. 教师队伍配备:按省规定配齐正副校长,校长大专以上学历或高级教师,具备校长任职资格证书。

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基[2007]16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7.09.20
【实施日期】2007.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7年5月,湖北麻城“5·28”幼儿校车交通事故和安徽省肥东县“5·29”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我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连续发生两起幼儿伤亡事故的紧急通报》(教基厅〔2007〕7号),要求各地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集中清理整顿,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近期,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佛山市和东莞市又先后发生三起幼儿因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的恶性事故,给幼儿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三起严重事故均发生在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暴露出当前部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存在非法办园、审
批不严、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广大学前儿童安全,使孩子们身心健康、茁壮成长,现就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招收3-6岁幼儿)、托儿所(招收3岁以下幼儿)基本情况,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

民办学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方案(六篇)

民办学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方案(六篇)

民办学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方案一、指导思想贯彻执行《____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宝安区教育改革与发展“258”行动计划》文件精神, 进一步实施我区教育均衡发展战略, 促进民办教育的规范发展, 调动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 优化民办教师队伍, 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人事管理和考核制度。

二、考核原则坚持全面客观的考核原则, 以考察和发现成绩、优点为主, 突出实绩和贡献, 并以此为主要评价标准。

同时, 根据民办教育的特点, 考核坚持自主性和灵活性的原则, 把统一管理和自主考核有机结合起来。

三、考核对象经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按照《____市宝安区民办学校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聘用且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四、考核要点、办法和基本程序(一)考核要点1.对校领导的考核要点德。

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清正廉洁, 作风正派, 处事公道,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董事会依法办学, 依法治校。

能。

懂教育的常规管理, 有丰富的办学经验和较高的管理能力;在办学董事会的领导下, 善于统筹谋划, 能把握方向, 总揽全局;具有宏观决策和微观指导的能力, 能带领班子和全体人员为实现本单位的目标而努力;具有正确的管理思想, 管理观念适应时代要求, 在学校管理中突出人本观念、体现人文关怀, 有较强的效益观念、竞争观念和市场意识。

勤。

勤奋工作;积极____开展各项有利于学校发展, 有益于师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认真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经常深入教学一线, 了解、熟悉学校各方面的情况。

绩。

较好地完成与办学董事会签订的任期目标, 办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从本单位实际出发, 建立健全____机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本单位各要素、各部门、各环节协调联系, 各项工作按计划统筹开展, 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充分发挥整体效能;在办学理念和管理创新等方面有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

2.对教职工的考核要点德。

宝安区民办幼儿园申办办法(试行)

宝安区民办幼儿园申办办法(试行)

宝安区民办幼儿园申办办法(试行)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方案》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6个班,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宝安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三)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18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二、申请筹办民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向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办园申请报告(原件)1.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签字(指模)、盖章;3.幼儿园所在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签署意见、盖章。

(二)举办者资质(验原件,交复印件)1.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2.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验原件、交复印件);(三)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由银行出具的180万元以上举办者的存款证明;2.举办者为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

(四)园产来源(验原件、交复印件)1.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2.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五)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1.统一办园思想、办园目标;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六)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三、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向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复意见书(复印件)(二)筹设情况报告(原件)幼儿园所在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签署意见并盖章(三)幼儿园章程(原件)1.使用区教育局与民政局共同制订的格式样本;2.首届董事会成员5人以上签名。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关于开展我区学前教育问卷调查的通知各街道教育办,各幼儿园: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和深圳市代市长王荣同志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批示精神,市政府拟出台支持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为提供政策依据,市教育局正牵头开展全市民办基础教育发展调研。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教育局拟定的《我市民办基础教育发展调研方案》,市教育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我市民办基础教育调研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安排,我区将在1月13日-18日开展学前教育问卷调查。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问卷类型及填写者1.家长抽查问卷问卷填写者:抽样园(共74所,名单见附件1)每位幼儿家长。

2.家长普查问卷问卷填写者:除抽样园外的幼儿园(184所)每位幼儿家长。

3.举办者问卷问卷填写者:所有幼儿园举办者(如一个举办者在深圳办有一所以上幼儿园的,只填写一次即可)。

4.幼儿园问卷问卷填写者:所有幼儿园园长。

5.教职工问卷抽样园(共74所,名单见附件1)所有在岗教职工。

二、工作进程及安排1. 请各街道教办幼教干部于1月13日上午9时到区教育局C2会议室开会,并领取家长普查问卷、家长抽查问卷、举办者问卷、幼儿园问卷,组织指导辖属幼儿园按要求填写上述四种问卷并经审查合格后,于1月18日(周一)下午下班前送回局幼教室(C402室)。

2.请问卷调查抽调工作人员(共20人,见附件2)于1月13日下午3时到局幼教室(C402室)开会和领取抽样园教职工问卷,14-15日组织抽样园全体教职工做好问卷的现场发放、填写和回收,并于1月18日(周一)下午下班前将填写完整的教职工问卷送回局幼教室。

3. 请抽样幼儿园协助抽调人员做好教职工问卷填写工作。

请各幼儿园及时认真组织家长问卷、举办者问卷、幼儿园问卷填写,其中“家长问卷”的“编码框”由幼儿园填写,填写方式是在本园编码(见附件4)后加上三位数,三位数按照大大班——大班——中班——小班——小小班——亲子班的顺序和一班——二班的顺序来排列,由001开始往后顺延。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文本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文本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5.07.18•【字号】深教[2005]292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文本的通知(深教〔2005〕29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范学校章程的内容民政部近期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下载网址:http://)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对章程的制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推广使用。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均属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于此章程示范文本。

统一使用此章程示范文本,有利于促进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有利于各民办学校按章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定出符合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章程。

二、结合我市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工作,逐步规范学校章程的修订。

对尚未换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或申请设立(含筹设)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学校章程必须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进行修订,报审批机关核准,作为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其中一个必备条件。

对已换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审批机关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做好安排,指导各学校在2005年底前分期分批完成学校章程的修订工作。

三、审批机关应将经修订的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学校章程在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文件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深宝教联〔2017〕11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学前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幼儿园:现将《宝安区学前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2017年8月10日宝安区学前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加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深教规〔20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前教育经费是指财政预算安排,教育局统筹分配,用于全区学前教育发展的项目经费,不含公办幼儿园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

第三条学前教育经费使用管理遵循“政策透明、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区教育局负责经费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受理经费申请,组织项目评审;(二)编报经费收支年度预算;(三)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四)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 2 —(五)按规定办理经费拨付;(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区财政局主要职责:(一)审核、批复经费年度预算;(二)复核经费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三)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经费绩效评价;(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幼教集团、幼儿园职责:(一)提出经费使用申请;(二)按要求使用经费;(三)对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对经费的使用绩效进行自评;(五)接受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经费使用项目及标准第七条经费使用项目及标准(一)在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根据《深圳市关于做好我市在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工作的通知》(深教〔2013〕158号),对符合条件的我市在园儿童发放健康成长补贴。

宝安区教育系统安全隐患与事故、非法办学以及超层次办学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宝安区教育系统安全隐患与事故、非法办学以及超层次办学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宝安区教育系统安全隐患与事故、非法办学以及超层次办学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清理非法办学以及超层次办学,防范安全事故和办学风险,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隐患,是指在校园及其周边存在的可能导致师生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办学,是指在宝安区内未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幼儿园以及成人培训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超层次办学,是指有关学校、幼儿园超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范围进行招生。

第三条发现我区学校、幼儿园在校园安全、制度保障、内保安全、校舍安全、消防安全、楼道安全、校车安全、饮食安全、活动安全、设施安全、网络安全、安全教育等领域存在安全隐患,重伤、死亡事故或非法办学、超层次办学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区、街道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第四条区、街道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网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地址和举报网址。

举报电话等联系方法有变更的,应及时发布变更通知。

第二章举报和受理第五条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互联网、书信、传真、面谈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隐患,重伤、死亡事故或非法办学点、超层次办学的证据材料;(二)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三)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为方便核实被举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事实,便于发放举报奖金,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以及通讯联系方式。

第八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由区或街道教育行政部门登记举报资料。

(二)接受举报后,区、街道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职责分工将举报内容移交相关科室或有关部门;对于重特大安全隐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关于召开宝安区民办学校,幼儿园最低工资.

关于召开宝安区民办学校,幼儿园最低工资.

关于召开宝安区民办学校、幼儿园最低工资标准专项检查工作会议的通知各相关科室、街道教育办、相关民办学校:为做好宝安区民办学校、幼儿园最低工资标准专项检查工作的准备工作,决定召开检查准备工作会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10月22日(周五)上午9:30二、会议地点:宝城小学礼堂三、参会人员(一)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陈代刚、王峰岚、廖笑新、程学才、李兵、钟庆祥(二)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局机关(7人):邱慧婷、罗奋生、赖振爱、傅杨洋、方加衍、李道、李宗鹏街道民管办主任(10人):郑小英、李新华、陈敬东、邓华军、莫卓科、温利辉、曾永祺、卓志辉、张冠和、陈志敏街道幼教专干(10人):石文、陈惠群、梁志如、陈婉梅、文秋怡、廖胜波、吴聪伶、张穗芬、江梓润(三)受检民办中小学董事长、校长:新安街道:永联学校、冠华育才学校、振华学校、新安实验学校、宝华学校、陆兴小学、宝龙学校、新丰小学、崛起诚信实验学校、东山书院西乡街道:振兴学校、龙山学校、智园小学、康园小学、文康小学、海城小学、华文学校、信兴学校、鹤洲学校福永街道:福民学校、福兴小学、景山实验学校沙井街道:才华学校、沙井东山书院、冠群实验学校、深圳市宝安区金源学校、北亭实验学校、立才实验学校、开元实验学校、厚德小学、沙井欣欣小学松岗街道:东升实验学校、化雨中英文小学、标尚学校、崇文学校、碧头文武学校、华源学校石岩街道:育才学校、料坑学校、为民小学观澜街道:万安学校、文成学校、文峰小学、爱孚实验学校、新园学校、东王实验学校、宝文学校、锦明学校、精英学校大浪街道:元芬小学、育英小学、横朗小学、尚文学校、大浪胜华小学、博恒中英学校龙华街道:龙华伟民小学、龙华墩背小学民治街道:六一学校、牛栏前学校、东星小学、民乐小学、明珠小学四、会议议程:会议主持:民办教育管理科王峰岚科长1.民管科通报近期民办学校工资待遇执行情况,布置有关专项检查工作。

2.代刚副局长讲话。

五、有关要求1.请参会人员保持会场纪律。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关于召开全区教育科研暨信息化应用工作会议的通知各街道教研中心,各公、民办中小学,市一级以上幼儿园:为全面总结近年我区教育科研和信息化应用工作,部署今后一段时期教育科研和信息化应用工作,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和学校办学水平、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学业成就三大评价,促进宝安教育内涵发展,决定召开全区教育科研暨信息化应用工作会议。

具体事宜如下:一、会议时间2009年12月31日(周四)上午9:30—11:00二、会议地点弘雅小学剧场三、参加人员(约380人)1.区教育局领导:映通、尽一、家勇、世祥同志;2.局机关科室长,教科培中心副主任和科室长及教科所、信息部全体成员(36人);3.各街道教研中心主任(10人);4.各公、民办中小学校长(176人);5.市一级以上幼儿园园长(47所,名单见附件);6.教育科研和信息化应用工作先进个人教师代表(104名,名单见附见)。

四、主要议程主持:尽一同志1.家勇同志宣读区教育局关于表彰全区教育科研和信息化应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为教育科研和信息化应用工作先进集体授牌:(1)教育科研代表:宝安中学、新安教研中心、翻身实验学校、西乡中心小学、荣根学校、石岩公学、观澜中心小学、兴华幼儿园;(2)教育信息化代表:宝安高级中学、文汇中学、西乡中学、新华中学、龙华中心小学、径贝小学、塘头小学、德风小学;3.教育科研和信息化应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发言:宝安中学彭锻华、新华中学殷立斌、海滨中学翟蔚、荣根学校邱林、教科培中心李启焕;4.世祥同志总结和部署全区教育科研和信息化应用工作;5.映通同志讲话。

五、注意事项1.上午9:00开始签到,9:20签到完毕;2.请各街道统一组织乘车前往,做好安全工作;3.会议期间请遵守会场纪律,将手机调至关机或振动状态;4.请教育局传播中心做好宣传报道,区教科培中心信息技术部做好摄影摄像工作。

附件:1、市一级以上幼儿园2、教育科研和信息化应用工作先进个人教师代表名单3、会场平面图和座位安排表联系人:刘甜 27789805 朱利霞 27754115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市一级以上幼儿园名单(47所)◆广东省一级幼儿园(11所)兴华幼儿园、机关幼儿园、机关二幼、建安新村幼儿园、新城幼儿园、新蕾幼儿园福永中心幼儿园、沙井街道万丰村幼儿园、沙井街道中心幼儿园、松岗街道中心幼儿园、龙华街道花园幼儿园◆深圳市一级幼儿园(36所)新安创业二村幼、冠城幼儿园、海丽达幼、新安创业一村幼儿园龙珠幼儿园、西乡中华商贸城晶晶幼儿园、天骄幼、丽景城晶晶幼、西乡黄田幼福永新田幼儿园沙井璺岗村幼儿园、黄埔幼儿园、鹏晖幼儿园、富通丽沙幼石岩中心幼儿园、石岩公学幼儿园松岗二幼、沙溪幼儿园、北师大松岗幼、东方幼观澜中心幼儿园、培新幼儿园、爱爱库坑幼、桂花幼大浪爱义幼儿园、大浪街道三智幼儿园龙华松和幼儿园、三智幼儿园、展华幼儿园、美丽365幼儿园、桦润馨居幼儿园民治街道民治幼儿园、锦绣江南幼儿园、书香门第幼儿园、丰润幼儿园、万家灯火幼儿园、丰泽湖幼儿园附件2:教育科研和信息化应用工作先进个人教师代表名单一、教育科研先进个人教师代表(54人)(一)教科培中心、街道教研中心胡滨(教科培中心)、谢雄龙(新安教研中心)、黄文军(松岗教研中心)吴贞旺(观澜教研中心)(二)中小学直属学校:刘晓晴(宝安中学)、何永宁(宝安中学)、唐云波(宝安中学)、姚乃蓉(宝安高级中学)、刘琼(文汇中学)、翟蔚(海滨中学)、谷兴伟(宝安实验学校)、龚华(清华实验学校)新安街道:刘佼(宝民小学)、刘华珍(上合小学)、李晶(翻身实验学校)西乡街道:张盛军(西乡中学)、赵秀凤(海湾中学)、刘奈(西乡第二小学)、林坚文(凤岗小学)、刘金兰(固戍小学)、王成友(黄田小学)、黎天聪(钟屋小学)、杨宗彬(富源学校)福永街道:万应荣(福永中学)、肖艳丽(福永中心小学)、赖祥胜(桥头小学)沙井街道:李顺红(沙井中学)、黄兴(沙井中学)、邱林(荣根学校)、杨林祥(金源学校)松岗街道:陶冬生(燕山学校)、曾宪溶(东方小学)、杨章宏(潭头小学)、邹子康(沙溪小学)石岩街道:康宇(石岩公学)、刘燕玉(上屋小学)、杨君辉(塘头小学)观澜街道:王林生(观澜中学)、黄鸿茹(观澜二中)、喻忠明(观澜第二小学)、李志红(振能小学)、李志锦(库坑小学)、刘宗良(大水坑小学)大浪街道:嵇建中(锦华实验学校)龙华街道:覃建奎(新华中学)、王讲春(龙华中心小学)、李吉(清湖小学)、刘金华(展华实验学校)民治街道:田国宝(民治中学)、刘羽宁(民治二小)(三)幼儿园陈彩绚(机关第二幼儿园)、乔影(建安新村幼儿园)二、信息化应用先进个人教师代表(50人)教科培中心:李启焕宝安中学:肖亮宝安高级中学:郭晶晶新安中学:吴泓文汇中学:李传强海滨中学:李露露宝安实验学校:张振峰新湖中学:周小江清华实验学校:颜蓓蕾东方英文书院:邱洪慧西乡中学:赵小明海湾中学:刘斌福永中学:管瑞金塘尾万里学校:陈朋松岗中学:施森石岩公学:康延太观澜中学:钟大治观澜二中:杨代章新华中学:苟小平潜龙学校:沈海涛宝城小学:张宏图弘雅小学:杨志军天骄小学:钱毛毛宝中附小:李培生滨海小学:张红兵宝民小学:赖明焕安乐小学:胡开启上合小学:涂序卓西乡中心小学:刘任萍径贝小学:罗文利流塘小学:叶滨洁共乐小学:刘义黄田小学:孔令辉固戍小学:张满辉碧海小学:管小中福永中心小学:潘文杰福新小学:余永灿兴围小学:熊建成沙井教研中心:郭真权荣根学校:胡靖桥头小学:萧利峰罗租小学:叶远深德风小学:彭杰振能小学:王向阳大浪小学:时明亮龙华中心小学:古兴东清湖小学:邓焕金民治小学:刘海浪上芬小学:马艳三联永恒学校:冼敬高。

宝安区民办幼儿园章程示范文本(同名11775)

宝安区民办幼儿园章程示范文本(同名11775)

宝安区民办幼儿园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幼儿园〈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粤港澳”等字样,不得使用已由审批机关注册或明令撤消、取缔的民办幼儿园的名称,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开办层次为托儿所的只能冠以XX托儿所的名称,开办层次为幼儿园的只能冠以XX幼儿园的名称,冠以XX实验幼儿园的必须有实验的项目。

〉第三条幼儿园的性质。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办学宗旨的确定还必须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XX街XX路XX号。

(办学地址必须是办学单位的具体地址,具有公示效力。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四)………………………。

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民办非企业登记中开办的资金数额一致,并能提供验资报告;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一)办学规模:〔必须载明(1)幼儿园占地面积XX㎡、(2)幼儿园建筑面积XX㎡,(3)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面积XX㎡,(4)审批部门核准的在园生人数限制〕(二)办学层次:〔办学层次是指举办的是托儿所还是幼儿园;办学层次必须与审批部门批准的办学层次一致。

宝安区教育局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宝安区教育局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宝安区教育局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教育收费工作,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广东省《关于违反中小学教育收费“一费制”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深圳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行政管理权限的教育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发生的乱收费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行政管理权限的教育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报由相关部门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报由相关部门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一)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教育收费许可证)”收费制度的;(二)借学生注册之机,允许有关部门设点办理与学校教育无关的业务,向学生或学生家长收费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报由相关部门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或者违反规定向“择校生”收费的;(二)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违反规定收取转学费用的;(三)以“赞助”、“集资”等名义要求学生交费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报由相关部门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一)强制学生参加各种收费补习班、辅导班、特长班、提高班、超常班、兴趣班的;(二)强制学生订购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学生课本目录以外的参考书籍、资料、报刊、读物的;(三)违反规定强制学生统一购买学习、生活用品的;(四)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的。

深圳宝安区申请民办学校补贴流程

深圳宝安区申请民办学校补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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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民办学校(幼儿园)违法违规招生处理暂行办法

宝安区民办学校(幼儿园)违法违规招生处理暂行办法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宝安区民办学校(幼儿园)违法违规招生处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开展民办学校综合管理及办学水平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深宝教督〔200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5)评定为“不合格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不予延期、换证;
(6)两次公告为“不合格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4.经审批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不执行《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办法(试行)》的,由所在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负责督促限期整改。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有责任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当地计生部门进行督办和查处。
4.经审批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不执行《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办法(试行)》,招收不符合就读条件的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及其它年级插班生入学的。
二、违法违规招生处理办法
1.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办学(园)的,由所在街道负责即时撤销,并在有关媒体曝光。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法违规招生行为的界定
民办学校(幼儿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招生
1.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办学校(幼儿园),非法招生的;
2.经审批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超过批准的办学层次,非法招收学前班(幼儿部)、初中等其它办学层次的;
3.经审批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超过核准的办学规模,超额招生的;
(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取消当年学校(幼儿园)先进单位评比资格,责令学校董事会辞退校(园)长;

宝安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宝安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宝安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维护师生员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障学校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须成立学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的“人防、物防、技防”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区、镇(街道)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的安全工作负责,明确措施,落实责任,做好防范。

第四条学校须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五条宝安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区人民政府,在教育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全区师生人身保险开支。

具体实施办法由宝安区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制定。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宝安区各级各类学校。

学校安全工作同时接受区、镇(街道)综合治理安全工作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的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落实区教育系统综合治理安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主持研究本单位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制定学校的安全工作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工作管理机构,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并将安全工作纳入校长(园长)的任期任目标。

(三)落实本单位安全工作所需的经费及设施。

(四)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状况,督促检查分管安全工作的责任人抓好安全工作,对发现或反映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研究解决,确保本单位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教学的正常秩序,保障本单位周边良好的治安环境。

(六)本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负责善后处理和事故原因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学校安全工作直接负责人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部署、检查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任务,并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人。

(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检查、督促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建立奖惩制度,并组织考评。

宝安学籍管理制度

宝安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宝安区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宝安区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学籍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每位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2. 实事求是原则:学籍管理应真实记录学生的学习和成长过程,客观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

3. 规范有序原则:学籍管理应建立健全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4. 教育引导原则:学籍管理应注重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注册第四条学籍登记1.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籍登记要求,及时为其办理学籍登记手续。

2. 学籍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入学时间、就读年级、学段等。

3. 学校应确保学籍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学籍注册1. 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生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入学通知书;(3)学生本人近期免冠照片;(4)其他学校要求的材料。

3. 学校应在学生提交材料后,及时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籍档案中予以登记。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六条学籍变动类型1. 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动、家长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至其他学校的学生。

2. 休学: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继续学习的学生。

3. 退学:因个人原因或学校原因,自愿或被强制退学的学生。

4. 复学:休学期满或退学后,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

第七条学籍变动程序1. 学生提出学籍变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3. 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籍变动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八条学籍档案1. 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和成长的重要记录,包括学籍登记表、成绩单、奖惩记录、休学、复学、转学等相关材料。

宝安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宝安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宝安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治理教育收费工作的领导,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促进规范教育收费,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议事机构.第三条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区教育局和区纠风办,区物价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单位参加,区教育局局长和上述单位的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区教育局局长和区政府纠风办主任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指示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研究部署全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二)听取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全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有关问题.(三)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四)组织召开全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会议。

第五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

办公室主任由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教育局纪委副书记和区纠风办副主任兼任。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派一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上级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要求,起草全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

(二)收集和掌握全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总结交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经验做法,编发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文件汇编,协调新闻单位对教育收费的舆论监督.(三)向联席会议报告全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

(四)研究分析教育收费存在的典型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组织全区治理教育乱收费情况的调研和检查。

(六)处理有关反映教育乱收费的群众来信来访。

第七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发挥本部门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的作用。

(一)区教育局l。

根据上级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全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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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违规招生行为的界定
民办学校(幼儿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招生
1.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办学校(幼儿园),非法招生的;
2.经审批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超过批准的办学层次,非法招收学前班(幼儿部)、初中等其它办学层次的;
3.经审批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超过核准的办学规模,超额招生的;
2.经审批正式设立的民办得,并报物价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价格违法行政处罚。所招学生由所在街道负责分流、安置到依法开办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就读。
3.民办学校(幼儿园)有第一条2.3项违规招生行为之一的,区教育局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宝安区民办学校(幼儿园)违法违规招生处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开展民办学校综合管理及办学水平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深宝教督〔200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4.经审批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不执行《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办法(试行)》,招收不符合就读条件的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及其它年级插班生入学的。
二、违法违规招生处理办法
1.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办学(园)的,由所在街道负责即时撤销,并在有关媒体曝光。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5)评定为“不合格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不予延期、换证;
(6)两次公告为“不合格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4.经审批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不执行《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办法(试行)》的,由所在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负责督促限期整改。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有责任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当地计生部门进行督办和查处。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取消当年学校(幼儿园)先进单位评比资格,责令学校董事会辞退校(园)长;
(3)整改不合格的,在民办学校(幼儿园)综合管理及办学水平专项督导评估中评定为“不合格民办学校(幼儿园)”,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4)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中出具“督导评估为不合格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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