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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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学案例1、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案情2003年4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辖区内袁某(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扣押。

由于工商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

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5年之久。

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此案应属于药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问题: 1、袁某的行为有无违法?2、袁某的行为若是违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3、袁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4、对袁某行为的处理应由哪个部门负责?案例分析《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论:袁某无证照批发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应由药监部门以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如果袁某的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药监部门应及时把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2、流动售药处罚案案情2002年2月21日,某生产企业的销售员衷某租用货车,一路以流动的形式销售药品,在A县将药品销售给某药品经营公司时,被A县药监局查获。

经调查,该药品经营公司与某生产企业未建立药品购销合同,衷某现场仅提供某生产企业出具的在B县销售的授权委托书。

药品经营公司购进药品时也未查验该生产企业销售人员衷某的委托授权书等证件。

问题:本案中某生产企业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药品经营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予处罚?为什么?案例分析该案件违法主体有两个:生产企业异地经营,而经营企业违规购进。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对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进行审验,并建立审验记录,按规定记入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

药事管理与法规实训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与法规实训案例分析

案例1:甲氨蝶呤事件【案情介绍】2007年7 月6 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陆续收到广西、上海等地部分医院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

患者使用了标示为上海医药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氨蝶呤后,出现下肢疼痛、麻木,继而萎缩,无法直立和正常行走等神经损害症状。

2007 年8 月,北京、安徽、河北、河南等地医院使用上海华联药品后也陆续发生不良反应,涉及该厂甲氨蝶呤、盐酸阿糖胞苷两种注射剂。

不良反应发生后,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调查组对该厂的鞘内注射用甲氨蝶呤和阿糖胞苷引起的药物损害案件进行调查,发现造成这一不良事件的原因为华联制药厂在生产过程中,现场操作人员将硫酸长春新碱尾液,混于注射用甲氨蝶呤及盐酸阿糖胞苷等批号的药品中,导致了多个批号被污染,从而引起全国上百名白血病患者下肢伤残。

【问题讨论】1. 上述案例属于何种性质的案件?2. 你认为上述违法行为适用《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哪些条款与规定?3. 你认为违法者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案例分析】1.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污染药品按假药论处,案例中多个批次药品被污染,因此属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

2.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第七十四条:企业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第九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

3.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违法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药品货值金额2-5 倍罚款(2)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10 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4)对生产的原材料、包材、设备予以没收(5)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案例2:欣弗事件【案情简介】2006年7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西宁市部分患者在使用某药厂生产的“欣弗” 后,出现了胸闷、心悸、心慌、寒战、肾区疼痛、腹痛、腹泻等症状。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结果
2011年5月20日,国家药监局通知表示,综合“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不良反应 监测报告、国内外研究和监管情况以及专家意见,下发了《关于加强尼美舒利 口服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尼美舒利”口服制剂禁止用于12岁以下儿 童;作为抗炎镇痛的二线用药,只能在至少一种其他非甾体抗炎药治疗失败的 情况下使用;适应症限于如骨关节炎等慢性关节炎的疼痛、手术和急性创伤后 的疼痛、原发性痛经的症状治疗;最大单次剂量不超过100毫克,疗程不能超 过15天,并应依据临床实际情况采用最小的有效剂量、最短的疗程,以减少药 品不良反应的发生。
1、销售假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 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 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 等疾病,是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属于假药。
甘醇代替了原来的丙二醇,即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3. “齐二药”事件给我们的警示:假药亮菌甲素事件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4. 令人痛心疾首,它不仅残害了众多患者的健康和生命,也摧毁了一个企业,因此,做好
企 5. 业管理和过程控制,从而提高产品质量;搞 GMP 不能只是为了应付评估、检查,获取
构必须接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办事机构所为活动,由设
立该办事机构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下
列销售活动:(一)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乡村 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都江堰市弘 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现场销售 “泰元胶囊”给消费者的,属于销售保健品, 不属于药品,所以不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事管理案例

药事管理案例

药事管理案例在医疗机构中,药事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患者的用药安全、药品的合理使用以及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日常工作中,药事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总结,以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下面,我将结合一个实际案例,来分享一下药事管理中的一些经验和教训。

某医院在进行药事管理时,发生了一起患者因用药不当导致不良反应的案例。

患者在住院期间,由于用药过量导致了肝功能异常,严重影响了治疗效果。

经过调查和分析,发现这起案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医生在开具药品处方时,未能充分了解患者的病史和过敏史,导致了用药不当。

其次,药房在发药过程中,未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充分的核对和确认,致使错误的药品被发放到患者手中。

再次,患者本人对于药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了解不够,未能正确地按照医嘱进行用药,加重了不良反应的风险。

针对这起案例,医院药事管理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改进措施。

首先,加强了医生的用药指导和处方审核工作,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其次,药房在发药环节增加了用药提示和警示功能,提高了发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再次,医院开展了患者用药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患者提高用药自我管理能力,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

通过这些改进措施的实施,医院药事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患者的不良反应事件明显减少,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也提高了患者对医院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深刻认识到了药事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日常工作中,药事管理人员需要密切关注患者的用药情况,加强医患双方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发现和解决用药中的问题和风险。

同时,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提高医院的药事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总之,药事管理是医疗机构不可或缺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医疗质量的提升。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对药事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注,共同努力,提升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药事管理总案例

药事管理总案例

发文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号:国食药监办[2009]570号发布日期:2009-9-3执行日期:2009-9-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要求,国家局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结合实际,细化方案。

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进度安排,努力形成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领导,明确任务。

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努力做到领导到位、任务明确、机制健全。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要明确督查事项,提出督查要求,加大督查力度,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制定的整治工作方案于9月底前报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九月三日二、整治重点(四)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行为。

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下,国家局协调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行动,组织查处生产销售假药的大案要案。

(五)大力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问题工作意见的报告要求,联合有关部门对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进行整治。

(六)强化药品生产监管。

在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扩大核查品种范围,推进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以高风险类药品生产企业为起点,全面推进药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提高企业质量管理及保障水平。

进一步强化对药品生产环节,特别是高风险类药品生产过程中影响药品质量的环节,以及药品生产用原料、辅料、化学中间体、中药饮片等来源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监管,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药品质量安全风险。

第六章新药管理药品的注册管理2案例

第六章新药管理药品的注册管理2案例

药品的注册标准是唯一依据
【法律分析】在最终决定本案的处罚中,我们也考虑到 了本案中注射用大观霉素中所增加的适应症是“国内 已批准的适应症”要求并非按新药进行申请管理,所 以违法行为的性质并不严重,而且该药做为处方药, 在医院中均是由医生处方使用,使用者多不会根据适 应症进行选择,所以没有造成直接的危害,调查结果 该药是医院从正规合法公司购进,验收中也没有太大 的过失,最终一致同意按假药货值二倍从轻处理。
• 案例分析:该案件涉及到关于使用假冒品牌药品的处罚
适用条款。目前,有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假冒品牌 药品行为的处罚的违反条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 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假药,劣药的处罚 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规定的情形除外. 由于,《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 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 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而假冒品牌的药品显然没 有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是冒用正品药品的批准文号.
• 2005年8月1日医院携厂方的相关人员来我局接 受了调查,并提供了该批药品的国家局生产批 件附药品注册标准、当地省药监局的包装说明 书备案表、国家局网上该药品更改适应症的通 知复印件。经核实该药品的包装与省局备案一 致,外包装的适应症范围与药品注册标准中适 应症不一致,擅自增加了对前列腺的治疗,药 品说明书中适应症与药品注册标准中适应症一 致。
关于新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根据合同双方签订的《新药技术 转让合同书》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浙江巨泰药 业有限公司应该将余款在河北石家庄开发区康 平医药技术研究所取得批准文号,试制出成品后 付清.根据国家食品药品家独管理局官方完善查 询结果,表明河北石家庄开发区康平医药技术研 究所已于2003年3月14日得到“国药准字 H20030190”的批准文号.因此浙江巨泰药业有限 公司应当于2003年3月14日向河北石家庄开发区 康平医药技术研究所支付余款65万元. • 【焦点问题】河北石家庄开发区康平医药技术 研究所应如何赔偿

2016年第1次药事管理学3个案例

2016年第1次药事管理学3个案例

中药学131(1)(2)(3)按学号排序前1/3同学为每个班的第一组,分别负责以下案例1,案例2,案例3.,每组同学派1个同学演讲案例,案例内容主要是回答案例后面问题,每组PPT上要附有小组成员(包括学号姓名),负责的工作(收集资料,讨论分析资料,制作PPT,演讲等)案例1将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逐步撤出我国市场(1班前1/3学号同学)2011年1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国食药监安[2011]55号文下发通知,将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逐步撤出我国市场。

近期,监测和研究数据表明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存在严重的心脏毒副作用,且过量服用可危及生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对该药品国内外监测和研究资料进行评价和论证后,认为该药品在我国使用的风险大于效益。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逐步撤出我国市场,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右丙氧芬为阿片类镇痛药,长期使用该药的患者突然停药可能会引起停药反应,应逐渐减量停药,并采取适宜的替代治疗措施。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正在使用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治疗的患者应咨询处方医生,并在医生的指导下完成撤药过程。

2.自2011年7月31日,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药品由生产企业收回、销毁。

3.药品生产企业应制定撤市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协助医生和患者减量停药,采取适宜的替代治疗措施,加强撤药期间的不良反应监测,并保证在撤药完成前医生和患者可以获得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

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1年2月20日前将撤市工作实施方案上报所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在撤市工作完成后提交总结报告。

4.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并负责将辖区内相关工作监督落实到位。

问题与讨论:(1)右丙氧芬为何种药物?在我国的上市情况如何?(2)右丙氧芬的主要安全性风险是什么?(3)我国为什么要采取撤市的措施?(4)右丙氧芬撤市设立过渡期的理由?案例2关注喹诺酮类药品的不良反应(2班,前1/3学号同学)2011年1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第35 期,通报了喹诺酮类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

药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药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某市一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因涉嫌销售假药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

经调查,该企业销售了某品牌止咳药水,该药品经检验为假药。

此外,该企业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储存等管理制度;2. 未按照规定对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培训;3. 未按照规定对药品进行质量验收;4. 未按照规定对药品进行储存,导致药品质量受到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以下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2. 罚款人民币100万元;3.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4.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销售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一)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三)生产、销售假药,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四)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本案中,该企业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2)未建立药品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储存等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

本案中,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储存等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3)未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培训。

本案中,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药事管理

药事管理

药事管理学案例一:亮菌甲素注射液”案【案情简介】2006年4月22日和4月24日,广东省某医院住院的重症肝炎病人中先后出现2例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后证实是由于患者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

截至5月19日16时,黑龙江省共查封、扣押“齐二药”生产的药品3243750支,其中5个有问题品种8476支。

共涉及8个省份、5个品种、6个规格、24个批号、2058600支药品。

齐二药违反有关规定,将“二甘醇”冒充辅料丙二醇,药桶上贴的合格证是中国地矿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出据的,但产品是常州华格尔有限公司的,而购货发票却是江苏美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也就是说这批三合一的东西,在原辅料阶段就构成了假药。

假辅料通过采购、验收、检验并用于“亮菌甲素注射液”生产,丙二醇检验方法是红外光谱检测,但因没有标准图谱使这项关键的检测就是形同虚设,从而使假药流向市场,导致多人肾功能急性衰竭甚至死亡。

然而,齐二药的一车间和二车间分别在2002年和2004年通过了国家认证验收,其中仅一车间工程建设的花费就达1600万元。

同时,该厂的化验室在人员资质、仪器设备和检测能力等方面也都是经过认证通过的。

【案例分析】生产者虽然都是通过了,但却没有严格执行,没有严格要求生产药品的各个环节。

其共同特征就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环节出现问题。

“齐二药”事件发生的原因是:(1)生产和质量管理混乱。

(2)没有遵守要求对物料供应商和物料来源进行合理的评估。

(3)检验环节失控,检验人员缺乏培训。

工业原料二甘醇被作为药用辅料丙二醇使用。

案例二:甲氨蝶呤事件【案情简介】2007年7月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陆续收到广西、上海等地医院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一些白血病患者在使用上海华联制药厂生产的甲氨蝶呤注射液后出现行走困难等精神损害症状。

7月30日,上海华联制药厂070405B、070502B两个批号注射用甲氨蝶呤(5)被暂停用于鞘内注射。

药事管理学 (2)

药事管理学 (2)

好的药品是生产出来的,疫苗涉及复杂的流行
加强相关单位对疫苗的监管,充分发挥大众媒体的谢谢观看Fra bibliotek药事管理学
题目:山西毒疫苗事件案例分析
学院: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 班级:制剂121 学号:201204030104 姓名:刘莉 指导老师:郑艳
疫苗
安全吗?
山西毒疫苗事件
2010年3月17日《中国经济 时报》对山西疫苗案件进行报 道,北京华卫在疫苗配送过程 中,操作不当,造成了大量问 题疫苗——比如“高温疫苗”, 导致很多孩子因注射这些问题 疫苗而死亡或者伤残,而北京 华卫已经不知所踪。
一些临时工钟点工在高温下给疫苗贴上“垄断专用的标签”。
有时候不是市场制衡权力,而是权力衍生出场!
合理化建议

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商业化, 尤其是防止疾病控制中心变卖其监管权。


病学调查过程和产品质量的检验过程,严把质量关。 在疫苗储藏、流通过程中,应根据疫苗储藏要求建 立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疫苗安全,有效。 社会舆论作用,守住公正负责的伦理底线,使真相公 诸于众天下。
疫苗出现问题原因:
定要低温保存。
第十条、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六条强调药品 批发企业必须有冷链建设能力,保证疫苗 质量。
自身:疫苗是异体蛋白物质,对光照、温度十分敏感,一
政府 :山西省疾控中心不仅将疫苗流通,也将冷链系统
“外包”出去。疾控中心既享受了政府的财政补贴,同时也获 得了外包的收入。
市场:北京华卫不提供经费维修坏了的冷藏车制冷机,让
山西毒疫苗事件
一家私人小公司托管了山西疫苗市场,在 政府部门的荫庇下,这家注册资本只有50万 元的私人公司在22个月内从山西获利1亿元。 当年也发生过疫苗接种事故,山西省卫生厅 赔偿了一起。现在近百名儿童接种疫苗后发 生的惨剧将山西疫苗问题重新拉回公众视野。

药事管理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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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学》十个案例分析案例二:心宁片药品广告案【案情简介】2007年10月27日,在《海南特区报》第15版上刊登的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处方药——心宁片药品广告,其广告批准文号:陕药广审(文)第2007070438号。

该广告以患者自述的方式宣称,产品经8大医院权威验证,4个疗程根治心脏病。

服用一个疗程,不适症状得到改善,服用二个疗程心绞痛发作次数减少,血压、血脂逐渐平稳下降,服用三个疗程后心肌心血管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服用四个疗程,症状全部消失,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等全面好转,并且杜绝二次复发。

【案例分析】该药品广告存在以下违法内容:①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如广告宣称8大医院权威验证,4个疗程根治心脏病。

绝对化的宣传功效,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的规定;②广告利用患者的形象夸大使用药品的疗效,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三条规定;③该药品是处方药,禁止在大众媒体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四条规定。

案例三:篡改广告审批内容案【案情简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07年6月6日发布2007年第1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公告通报了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巴桑母酥油丸”、哈药集团三精千鹤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牛鲜茶”、山西正元盛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宝胶囊”、抚顺澎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抗骨增生片”、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降压袋泡茶”五种产品在广告宣传中广告内容与审批内容不符,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程度的误导。

【案例分析】按照《药品管理法》及《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要坚决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青海、黑龙江、山西、辽宁、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上述五个产品在广告宣传中严重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属违法宣传活动,应撤销其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自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药事管理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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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学案例1、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案情2003年4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辖区内袁某(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扣押。

由于工商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

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5年之久。

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此案应属于药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问题:❖1、袁某的行为有无违法?❖2、袁某的行为若是违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3、袁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4、对袁某行为的处理应由哪个部门负责?案例分析❖《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论:袁某无证照批发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应由药监部门以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如果袁某的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药监部门应及时把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2、流动售药处罚案案情❖2002年2月21日,某生产企业的销售员衷某租用货车,一路以流动的形式销售药品,在A县将药品销售给某药品经营公司时,被A县药监局查获。

经调查,该药品经营公司与某生产企业未建立药品购销合同,衷某现场仅提供某生产企业出具的在B县销售的授权委托书。

药品经营公司购进药品时也未查验该生产企业销售人员衷某的委托授权书等证件。

问题:❖本案中某生产企业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药品经营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予处罚?❖为什么?案例分析❖该案件违法主体有两个:生产企业异地经营,而经营企业违规购进。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对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进行审验,并建立审验记录,按规定记入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

药事管理学案例及答案

药事管理学案例及答案

药事管理学案例1、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案情2003年4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辖区内袁某(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扣押。

由于工商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

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5年之久。

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此案应属于药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问题:❖1、袁某的行为有无违法?❖2、袁某的行为若是违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3、袁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4、对袁某行为的处理应由哪个部门负责?案例分析❖《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论:袁某无证照批发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应由药监部门以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如果袁某的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药监部门应及时把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2、流动售药处罚案案情❖2002年2月21日,某生产企业的销售员衷某租用货车,一路以流动的形式销售药品,在A县将药品销售给某药品经营公司时,被A县药监局查获。

经调查,该药品经营公司与某生产企业未建立药品购销合同,衷某现场仅提供某生产企业出具的在B县销售的授权委托书。

药品经营公司购进药品时也未查验该生产企业销售人员衷某的委托授权书等证件。

问题:❖本案中某生产企业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药品经营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予处罚?❖为什么?案例分析❖该案件违法主体有两个:生产企业异地经营,而经营企业违规购进。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对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进行审验,并建立审验记录,按规定记入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

处犯药事法律的案例(3篇)

处犯药事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李某某,男,30岁,某市个体药店老板。

2018年5月,李某某在经营药店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非法销售处方药,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

具体事实如下:1. 2018年3月,患者张某某因感冒来到李某某的药店购买感冒药。

在询问病情后,李某某向张某某推荐了一种名为“复方氨酚烷胺片”的处方药,并告知该药疗效显著。

张某某因对药品了解不多,便购买了该药品。

2. 2018年4月,患者王某某因心脏病发作,急需购买一种名为“阿司匹林肠溶片”的处方药。

李某某在未询问王某某病情和开具处方的情况下,将药品直接出售给王某某。

3. 2018年5月,患者赵某某因胃痛前来购买胃药。

李某某在未询问病情和开具处方的情况下,向赵某某推荐了一种名为“奥美拉唑胶囊”的处方药,并告知该药疗效显著。

赵某某在服用该药后,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出现了严重过敏反应。

二、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1. 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质量。

”李某某在未询问患者病情和开具处方的情况下,直接向患者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质量管理规范。

2. 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

”李某某销售的“复方氨酚烷胺片”和“奥美拉唑胶囊”均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3. 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假药、劣药。

”李某某销售的“阿司匹林肠溶片”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劣药。

三、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销售假药、劣药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某因非法销售处方药,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

药事行政法律案例(3篇)

药事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该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企业曾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然而,在2019年,该企业因违规生产被当地药监局查处,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案件发现2019年5月,某市药监局在开展药品质量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的某品种药品存在质量问题。

经调查,该药品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进行,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

2. 调查取证药监局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

经查,该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擅自更改生产工艺,未向药监局报告;(2)生产过程中,部分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3)部分生产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不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4)产品质量检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药监局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2)对不合格药品进行召回,并对召回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理;(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吊销该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

三、案例分析1. 违规生产的原因该企业违规生产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2)生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培训;(3)企业对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

2. 案件的影响该案件的发生,对药品市场、消费者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1)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威胁;(2)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影响了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3)损害了企业自身声誉,可能导致企业失去市场份额。

3. 预防措施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部门和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2)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3)加强对生产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4)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药事管理案例

药事管理案例

药事管理案例近年来,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药事管理也逐渐成为医疗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药事管理的核心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药物治疗的效果,降低药物治疗的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药事管理案例来探讨药事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地进行药事管理。

某医院在进行药事管理时,发现了一个患者用药不当的案例。

该患者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需要同时服用降压药和降糖药。

然而,在就诊时,医生并未对患者的全面情况进行了解,导致开具的处方中存在药物相互作用的风险。

同时,由于医院的药房管理不严格,导致患者在取药时未能得到及时的用药指导,加重了患者的用药风险。

这一案例凸显了药事管理的重要性。

首先,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充分了解患者的病史和用药情况,避免因为药物相互作用而导致患者的不良反应。

其次,医院药房应加强对患者的用药指导,确保患者在取药时能够获得专业的用药建议,减少用药风险。

针对这一案例,医院采取了一系列的药事管理措施。

首先,医院建立了患者用药档案,对每位患者的病史和用药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可以及时查阅患者的用药情况,避免药物相互作用的风险。

其次,医院对药房进行了管理升级,加强了对患者的用药指导,提供了专业的用药建议,帮助患者正确地使用药物,减少用药风险。

通过这些药事管理措施的实施,医院成功地降低了患者的用药风险,提高了患者的用药安全。

同时,医院也加强了内部的药事管理制度,建立了完善的用药档案和用药指导制度,为患者提供了更加安全和有效的药物治疗。

综上所述,药事管理对于医疗机构和患者来说都至关重要。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药事管理制度,加强对患者用药情况的监管和指导,提高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同时,患者在用药时也应积极配合医生和药师的指导,正确使用药物,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药物治疗的最大效果,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第一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案例分析

第一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案例分析

第一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案例分析第一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案例分析案例1:因害怕不良反应要求退药某患者因甲状腺功能亢进而给予丙基硫氧嘧啶治疗~患者看到说明书中有导致黄疸、转氨酶升高、粒细胞减少等现象~提出退药或更换更安全的药物。

分析:向患者解释药物的治疗是主要的、必须的,不良反应是次要的,并不是每一个患者都会出现不良反应,而且丙基硫氧嘧啶在口服药物中相对安全系数大,患者只要严格遵照医嘱服药,服药期间定期做好监测工作(如肝功能、血常规的检查),还是很安全的,患者最终接受了治疗。

案例2:违规的处方调配××医院药房在配方时~发现处方上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情况~为省时间药剂人员擅自更改了处方~未经复核~将药发给患者~致使患者中毒。

那么~这一行为违背了处方调配的哪些规定,分析:药师没有处方权,不得擅自更改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案例3:xx医院制售假药案某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制、售制剂34个品种,购进使用院外制剂22个品种,购进使用假药5个品种。

经查实,x市药监局依法给该医院以下处罚:取缔非法配制制剂行为;没收非法配制的制剂及违法购进的院外制剂,货值67710元,没收违法所得26903元,并处罚款135402元。

那么,该医院究竟违反了何法规以致于被行政处罚,分析: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0、23、24条,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66、68条给予处罚。

案例4:由医师导致的用药错误某患者因右乳晕下有2×2cm2片状组织增厚来院就诊~经确诊为男性乳腺发育症,又称男性乳腺增生症,~医师对其采用己烯雌酚进行治疗。

一个月后~该患者病情加重~患处面积增加到6×6cm2~且乳头增大~乳晕区变黑,色素沉着,~精神压力大~自认为患了男性乳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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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学案例1、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案情2003年4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辖区内袁某(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扣押。

由于工商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

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5年之久。

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此案应属于药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问题:1、袁某的行为有无违法?有2、袁某的行为若是违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定性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3、袁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对袁某行为的处理应由哪个部门负责?如果袁某的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药监部门应及时把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案例分析《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论:袁某无证照批发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应由药监部门以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如果袁某的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药监部门应及时把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2、流动售药处罚案案情2002年2月21日,某生产企业的销售员衷某租用货车,一路以流动的形式销售药品,在A县将药品销售给某药品经营公司时,被A县药监局查获。

经调查,该药品经营公司与某生产企业未建立药品购销合同,衷某现场仅提供某生产企业出具的在B县销售的授权委托书。

药品经营公司购进药品时也未查验该生产企业销售人员衷某的委托授权书等证件。

问题:本案中某生产企业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应定性为异地经营药品经营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予处罚?是,违法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以警告或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什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对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进行审验,并建立审验记录,按规定记入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案例分析该案件违法主体有两个:生产企业异地经营,而经营企业违规购进。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对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进行审验,并建立审验记录,按规定记入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

处理结论:对某生产企业的行为应定性为异地经营,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四条规定:无证经营或视作无证经营的应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

而该药品经营公司由于违法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七条规定:违法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处以警告或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诊所无购药记录处罚案案情某个体诊所购进一批药品,没有按规定将该批药品进行记录。

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2002年11月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批药品没有购进记录,该诊所负责人称还没有来得及记录,表示马上补记。

从进货单据所载的日期看,该批药品已购进两个月。

问题:1、本案诊所是否有违法行为?有2、诊所若有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应对该诊所予以警告,或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诊所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分别应有哪个部门处理?行政责任药监局案例分析本案件涉及到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无记录应如何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药品购进记录的记载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购销记录中购进的规定执行。

处理结论:该医疗机构没有购进记录,应进行处罚。

可以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和本条规定,没有药品购进记录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处以警告或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根据本案中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应对该诊所予以警告,或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兽药店经营人用药品案案情2003年6月,A市药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县某镇兽医站属下的兽药店经营少量的人用药品。

立即作出立案处理,并查明该兽药店曾在2001年底因经营人用药品而受到药监部门的处理。

问题:1、本案兽药店是否有违法行为?有2、兽药店若有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药品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兽药店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案例分析该案件涉及到兽药店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理《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兽用药品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处理结论:对该兽药店的处理,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药品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药品行政垄断案案情:某制药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到A 地开拓市场,并委派了企业经营负责人。

可当该公司负责人在A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时,却被告知要先办理准销证和准入证,否则一律按劣药论处。

该企业负责人在办理准销证和准入证过程中,却遭到百般刁难。

尽管该企业产品通过了GMP质量认证,但该地仍以种种借口拖延办证时间,并要收受巨额办证费用。

该负责人在进一步调查后得知事情真相:原来该地已经有一家制药企生产同类产品,该地为保护本地产品,一直严禁外地产品进入。

该公司觉得这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遂向其上级药监部门进行举报。

上级药监部门对此极为重视,经过深入调查,决定取消准入证和准销证,允许该公司产品进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罚。

问题:1、本案违法主体是谁?地方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有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3、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本案是典型的行政垄断性为。

案例分析:根据《药品管理法》第69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或排斥非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以保护药品质量为名,设置“准入证”、“准销证”等手段,对本地区以外的药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设置障碍,这种做法既阻碍了全国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秩序,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处理结论:《药品管理法》第98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6、国内首例病人状告药厂案案情:1995年8月18日,51岁的上海市录音器材厂退休会计师胡爱苗因患三叉神经痛到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开出处方让其服用上海黄海制药厂生产的“卡马西平”药。

该药写明剂量每日1-10片。

胡遵照医嘱,头3天每日3次,每次1片,第4天起每日3次,每次服半片。

服药7天后,胡腰部、下肢出现皮疹。

她在服药前和服药期间多次细看过该药说明书,未见到不良反应中有"皮疹"内容,故继续服药。

"卡马西平"为上海黄海制药厂生产,胡找到这家药厂,问厂方为何在说明书上不写明对皮肤的不良反应?厂方说他们的说明书是上海市卫生局审批同意的,后又再次同意此说明书从1995年一直使用到21世纪,厂方无权修改市卫生局批件。

上海市卫生局出示了1988年1月19日批复同意该药厂生产卡马西平的原始文件,但药厂擅自删除了市卫生局指定卡马西平说明书中应写明的29项不良反应。

该药厂总工程师对此解释说,由于说明书篇幅有限,他们把常见的不良反应写上,其余的考虑到中国人文化素质不高而删除。

胡指责厂家是违法经营,要求厂家赔偿15万元(包括人身伤害、医疗费、本人精神损失费等),厂方不认为自己是违法经营,仅同意给10万元补偿。

双方谈不拢扯到法院。

上海市卫生局接到这起投诉后,认为这家药厂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罚款8000元,要求本市所有药厂举一反三进行说明、包装、标签等专项整顿;责令该药厂订正使用删改不全的"卡马西平"说明书;向全市制药厂发文重申包装说明书的有关法律;胡χχ检举揭发药厂违法行为有功给予800元奖励。

胡爱苗却愤怒了。

一张状纸将上海市黄海制药厂推向了被告席。

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该药厂擅自删除了卡马西平药品说明书有关“皮疹。

荨麻疹、白细胞减少、粒细胞缺乏”等28项毒副作用的内容,致使胡爱苗受害,此案以黄海制药厂败诉而告终。

黄海制药厂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企业声名狼藉,经济上付出了巨大代价。

问题:1、本案违法主体是谁?2、有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3、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案例分析:这是一起擅自删改药品说明书致人损害的产品侵权案例。

《药品管理法》第37条规定:"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主要成份、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可见,该药厂是违反此规定的。

国家标准GB5296.1-85《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中的2.基本要求(2)"使用说明应明确给出产品用途,并包括如何安全和正确使用产品的全部信息"。

(5)"不应借使用说明掩盖产品设计上的缺陷"。

(6)"使用说明不得有夸大和虚假的内容"。

对使用说明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该药厂擅自删除29项不良反应,按照国家标准,是不允许删除的,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和正确使用产品的全部信息而没有提供,只提供了不全的药品使用说明书。

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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