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康逸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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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安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意安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意安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中意人寿[2009]116号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条款、保险单、以及所附上的投保单、保险计划明细、被保险人清单、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均为“中意安康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文件正本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投保条件一、投保资格: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投保本合同。

二、参保资格:参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须是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在职成员,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成员。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配偶,以及年龄在出生满30天到18周岁(若子女为全日制学生则可延长至23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除本合同有特别说明外,本合同中所指的被保险人均不含连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该生效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合同的签收投保人在收到本合同时,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第五条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其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

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及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始到本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自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起始日的零时开始,到其个人保险期间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中英人寿永安康两全保险投保规则

中英人寿永安康两全保险投保规则

8. 医疗险投保规则
个险/经代/银保
寿险
医疗险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社保型/非社保型)
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永安康两全保险
√ √
9. 体检规则:
以保险金额一倍计算体检保额;
10. 风险保额:
以保险金额一倍计算风险保额;
11.财务核保要求:
参见基本投保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参照一般投保规则执行
√ √ √ √ √ 与附加意外伤害 A 款/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同时投保 √ √ √
银保: 附加险
主险
永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定期寿险

附加保费豁免定期寿险(B 款)

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险 A 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与附加意外伤害险 A 款/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同时投保
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1:5)
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1:5)

附加永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保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经代:
附加险
主险
永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定期寿险 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保费豁免定期寿险(B 款) 附加保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险 A 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1:5) 附加永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最高 成年人:无 未成年人:10 万
说明 以 1 千为单位增加
7.附加险投保规则:
个代: 附加险
主险
永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定期寿险

附加保费豁免定期寿险(B 款)

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国保监会

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国保监会

附件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身保险产品。

二、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和团体分红保险。

三、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金额四、对于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满18周岁的,个人分红终身寿险、个人分红两全保险在保单签发时或保险责任等待期结束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费的120%。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第三部分保险费五、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六、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率、预定发生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预定发生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经验发生率表为基础,同时考虑未来的趋势和风险变化,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为基础,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附加费用率。

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七、保险公司应当对定价假设相关参数进行定期回顾与分析,并根据公司实际经验及时调整相关参数。

八、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应进行利润测试。

第四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九、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1.发生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发生率;2.个人分红保险的附加费用率采用下表规定的数值进行计算:团体分红保险的附加费用率由公司自主确定。

产品串讲.pptx

产品串讲.pptx

重大疾病保险金 癌症保险金 护理辅助金
100%基本保额 30种 20% 基本保额(最高5万)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 20% 基本保额(最高5万)
注:残废保障在60周岁,额外给付的保障均在70周岁前。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使用原则 六种必保疾病:
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血细胞移植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注:除另有约定外,生存金领取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实现生活梦想的人文年金计划
人文的设计二 :
-- 享有豁免保险费保障 - 生效或复效日起两年后发生全残,豁免残废持续
期的保费,发挥中国优良传统 – 雪中送炭的精神
实现生活梦想的人文年金计划
人文的设计三 :
-- 最大化身故保障发挥中国优良传统 – 前人种树后 人乘凉的精神
年金管理计划

年年中意
三句话介绍年年中意
今年交钱明年领钱,一直到80周岁; 不幸残废,不用交钱,继续领钱; 60岁前身故,买10万给250万。
实现生活梦想的人文年金计划
人文的设计一 :
-- 兼顾退休前后的连连不断的收入
- 第二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每领取保额50%的预备退休金 - 60周岁开始每年领取保额100%的退休金 - 60周岁开始至满期80周岁,每5年领取保额50%的祝寿金 - 还有一笔中意分红回报
3万 3.3万 3.6 万 3.9万 1.5万
18岁 19岁 20岁 21岁 22岁
总计教育金:46.7万 累计分红: 约11.5万 总计: 约58.2万 总交费: 累计42.8万
§ 情况分析(二)
情况二:李先生在35岁时遭遇不幸

中英人寿优逸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pdf

中英人寿优逸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pdf

中英人寿中英人寿优优逸人生人生两全保险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分红型分红型))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后的10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章第8条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1条 您可以获得我们分配的红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 您拥有保单借款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5章 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0章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章第6条 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2条 分红是不保证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第1条 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4章 如果您未能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可能将自动垫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4章第3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7章第2条 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7章第4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8章 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0章 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2章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5 保单借款1.1保险合同的构成1.2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1.3合同的生效日1.4保险期间7 保险金的给付1.5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7.1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2保险事故的通知1.7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3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1.8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权7.4如何申请保险金7.5保险金的给付时效2 保障范围7.6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2.1保险责任7.7失踪处理2.2责任免除8欠款的扣除3 红利3.1红利的分配9 保险合同的变更3.2红利的领取方式9.1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3.3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9.2合同内容的变更4 保险费10 合同效力的终止4.1保险费的缴纳4.2宽限期11 争议的处理4.3保险费的自动垫缴12 名词释义中英人寿中英人寿优优逸人生两全保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分红型))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1章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1.1 保险合同的构成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优逸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NC02-03中意一生保终身寿险

NC02-03中意一生保终身寿险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合同的签收 1.5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的申请
阅 读 提 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 10 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5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您有权解除合同……………………………………………………………………………………7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您应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3.2 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7 您应按时支付保险费………………………………………………………………………………4.1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中止………………………………………………4.2、4.3、5.2、6.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终止…………………………………………………………………8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1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3.4 司法鉴定 3.5 保险金给付 3.6 宣告死亡处理 3.7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4.3 保费自动垫交 4.4 减额交清保险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合同解除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合同效力的终止 8.1 合同效力的终止 9 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10.2 未还款项 10.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10.4 合同内容变更 10.5 地址变更 10.6 争议处理 11 释义

职场新人投保注重意外和重疾

职场新人投保注重意外和重疾

资料:小张今年25岁,去年大学刚刚毕业并考取了公务员,月收入在2500元左右,今年年终奖分了30000元。

由于还没有成家,因此还和自己的父母一起居住,平时的开销主要是和朋友应酬。

去年年底,小张交了一个女朋友,同时他也打算今年向父母借点钱按揭一套属于自己的小窝,为此,女友建议他将自己的钱购买一份保险,但该购买什么保险,他是一头雾水。

投保分析师姓名:方好(毕业于澳洲Griffith 会计本科学位)职务:业务经理投保建议:小张目前收入水平不高,经济压力较小。

但他有计划在近期成家、买房,未来各项生活费用开支无疑将会有很大的增长。

加之考虑到小张平时工作、生活上应酬比较频繁,身体健康压力大,因此建议重点考虑购买人身意外、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障,与社保形成完善的互补。

中意乐无忧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高额保障,为未来家庭撑起保护伞 600/年最高达40万的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赔付,意外医药补偿,因意外导致失能补偿,最长给付26周,单次住院180天内的住院费用、双倍的重症监护住院费用补偿,3000元身故抚恤金,每年6%的续保自动增额,最高达30%。

中意乐温馨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社保补充,将医疗开支最小化 623/年,每年3万元住院费用赔付,100%的报销比例,涵盖住院前诊断、床位、住院期间治疗及急救费用,各5000元的癌症门诊治疗和肾脏透析门诊费用和每年1250元的非社保用药的报销。

额外还有每年6%的无理赔自动增额,最高达30%。

中意康逸行两全+疾病保险,重疾保障,确诊给付。

也可在55/60/65自由转换为年金保险,灵活实用 5260/年保障至99周岁,涵盖35种重大疾病,20万身故金、65岁前全残补助金,终末期疾病确诊可享受保费豁免,并提前获得10万赔付金,20万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外拥有4万元失能护理辅助金,4万元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20万满期生存金。

全年总投入不到6500,折合每月约480元。

小张在现有经济条件下可轻松承担,并且还可将部分收入用于基金定投等低风险理财工具进行长期投资运作,以获得资产保值增值。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利益条款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六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安康逸生保险合同内容1

安康逸生保险合同内容1

中德安联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安联安康安康安康逸生两全保逸生两全保逸生两全保险险条款条款 (2009年8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投保人,,“我们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释义””获取相关解释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保单生效日[1]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2]、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现金价现金价值值[4][4]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合同需要与《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一起订立,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1.3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五十五周岁周岁[[55]] (含五十五周岁)之间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满期日[6]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应超过八十五周岁,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未与我们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 (5) 本合同所附的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同终止终止终止;; (6)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中意年年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m

中意年年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m

投保人:25岁,男缴费年期20年保险金额:10万元平均每天缴费不用11元中意年年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1. 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足1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即3万元,给付身故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即6万元,给付身故保险金;(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周岁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4)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身故,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即5万元,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 我们累计赔付的身故保险金最高限额以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保险单签发地的最高赔付限额为限。

2. 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发生全残时未满60周岁,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3. 提前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发生全残时未满60周岁,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1)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0%,即1万元,提前给付保险金;(2)在确认全残满一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即2万元,提前给付保险金;(3)在确认全残满两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基本保险金额的70%,即7万元,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4. 体检津贴: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每二周年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基本保险金额的0.5%,即500元,向被保险人给付体检津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体检津贴给付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2)被保险人处于提前给付保险金期间;(3)被保险人年满98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中意安逸行两全保险条款

中意安逸行两全保险条款

中意安逸行两全保险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12]81 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 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安逸行两全保险”保险合同。
1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 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 面协议。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 的保险责任。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45 周岁,并且被保险人的年龄 和保险期间之和不得超过 65 周岁。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 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 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 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 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3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3.3.1
保险金的申请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 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 权利文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在被保险人领取满期金时,我们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被保险人的 生存证明。 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 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中意安康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中意安康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以下简称本公司)中意安康行两全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本合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文号:保监复[2003]128号第一章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应承担之保险责任必须且只能由本保险合同、其附加合同、批注文件及其它书面协议等规定。

本合同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以及所附上的投保单、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均为《中意安康行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对本公司提出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若有故意隐瞒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被解除的,则退还保险费;若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被解除的,则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条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及出生年月日填写投保单。

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有误,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周岁年龄超出本合同接受之投保年龄范围的,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有已缴付的保险费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已逾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所赋予的保险利益,将参照本条第(二)、(三)款处理;(二)若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和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计算已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以此给付保险金;(三)若按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而所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第四条保险品种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变更保险品种,并缴付上述变更所需的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中意一生中意条款

中意一生中意条款

中意一生中意条款
中意一生中意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投保年龄:出生满7天-70周岁的人群均可投保。

2. 保障期间:终身。

3. 身故/全残保险金:未满18周岁时,取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较大者;已满18周岁,交费期满日(含)之前,取已交保费乘以对应给付比例、现金价值较大者;交费期满日之后,取已交保费乘以对应给付比例、现金价值、年度有效保额较大者。

4. 有效保险金额:第一保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以后各保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额为基本保额×^(n-1)(n为保单年度)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

5. 对应给付比例:18至41周岁,160%;42至61周岁,140%;62周岁及以上,120%。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保险人士获取更多详细信息。

投保前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保符合保险公司的投保要求。

珠江人寿条款015

珠江人寿条款015
珠江康逸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 (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 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保单贷款的权利............................................... 6.2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8.1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 10.1)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 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 日,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 10.2)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2.3
保险期间
1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随之终止。 (二)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 本公司退还105%的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0.5)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和开始领取日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

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特别生存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关爱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金。

三、福寿金自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福寿金。

四、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性
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116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10.18
【实施日期】2004.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年期
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中意顺意行两全保险
二、中意丰盛两全保险
三、中意瑞安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四、中意附加瑞安行意外伤害保险。

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名单

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名单

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名单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险种1.红利来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2.红利来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3.红利来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4.太平盛世·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5.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6.团体年金保险7.众恒团体年金保险a款(万能型)8.众恒团体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9.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10.个人住院补贴医疗保险11.附加个人手术医疗保险12.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13.附加学生幼儿短期住院医疗保险14.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5.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二、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险种1.中意附加定期寿险2.中意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3.中意倍安行两全保险4.中意稳健行两全保险(分红型)5.中意安康行两全保险(分红型)6.中意安裕行两全保险(分红型)7.中意附加永康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8.中意附加残疾收入保障保险9.中意附加重大疾病保险10.中意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11.中意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12.中意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13.中意附加住院及重症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14.中意附加永康重大疾病保险15.中意附加永康行重大疾病保险16.中意附加重大疾病收入保障保险17.中意附加重大残疾每月给付收入保障保险18.中意附加每周给付收入保障保险19.中意附加儿童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20.中意乐安心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21.中意附加乐安心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22.中意附加倍安行意外伤害保险23.中意锦绣行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4.中意锦绣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5.中意锦绣行留学金两全保险(分红型)26.中意锦绣行儿童定期寿险27.中意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28.中意附加儿童残疾津贴定期寿险29.中意附加投保人定期寿险30.中意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31.中意附加永康豁免保险费疾病定期寿险32.中意附加乐如意定期寿险33.中意附加乐如意医药补偿医疗保险34.中意附加乐如意住院补偿医疗保险35.中意附加特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36.中意附加特惠定期寿险37.中意附加特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38.中意附加特惠重大疾病保险39.中意附加特惠住院及重症监护收入保障保险40.中意附加瑞丰意外伤害保险41.中意附加瑞祥意外伤害保险42.中意附加投保人定期寿险43.中意附加儿童残疾津贴定期寿险44.中意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45.中意附加儿童定期寿险46.中意瑞丰两全保险(分红型)47.中意瑞祥两全保险(分红型)48.中意瑞麟两全保险(分红型)49.中意附加瑞祥意外伤害保险50.中意附加瑞丰意外伤害保险51.中意附加瑞麟意外伤害保险52.中意财智行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连结型)53.中意智富行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连结型)54.中意祥裕行年金保险(分红型)55.中意祥福行两全保险(分红型)56.中意祥乐行两全保险(分红型)57.中意祥安行两全保险(分红型)58.中意附加女性疾病保险59.中意乐夕阳长寿综合医疗保险60.中意乐天伦家庭综合医疗保险61.中意瑞诚履约定期寿险62.中意瑞轩履约定期寿险63.中意瑞骏汽车贷款履约定期寿险三、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险种1.信诚安康福利定期寿险2.信诚附加安康福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3.信诚附加安康福利住院津贴医疗保险4.信诚附加安康福利手术津贴医疗保险5.信诚附加住院医疗费补偿医疗保险6.信诚一本多利两全保险(分红型)7.信诚伴你童行两全保险(分红型)8.信诚附加伴你童行少儿长期疾病保险。

中意附加安康行女性健康保险

中意附加安康行女性健康保险

(以下简称本公司)中意附加安康行女性健康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182004002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中意附加安康行女性健康保险》合同,依《中意安康行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投保后,则构成完整合同的一部分,与主合同不可分割。

第二条保险期限及缴费期限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限及缴费期限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限及缴费期限相同。

第三条投保年龄限制本附加合同所接受的投保年龄按下列执行:(一)若缴费期限为趸缴、五年缴、十年缴或二十年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五十九周岁;(二)若缴费期限为缴费至五十九周岁,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

第四条保险责任的开始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起始与主合同相同。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的定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

第七条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缴付同主合同的相关规定。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并非保证,本公司保留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审核调整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之权利。

第八条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九十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师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随即终止。

在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和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中,本公司只支付其中的一项,并且:(一)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的支付条件并提出索赔申请,则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自动消灭;(二)若本公司已按主合同支付了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则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自动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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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3.3.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保险金的申请 满期金的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在被保险人领取满期金时,我们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被保险人的生 存证明。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 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 利文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二级或以上医院或者由法定机关出具的与全残有关的证明或 资料,或者其他我们认可的全残证明或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二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若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 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阅 读 提 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 10 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5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您有权解除合同…………………………………………………………………………………9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您应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3.2 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7 您应按时支付保险费……………………………………………………………………………5.1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中止……………………………………………5.2、5.3、6.2、8.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9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终止………………………………………………………………10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13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3.7 诉讼时效 3.6 失踪处理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5.2 宽限期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5.4 减额交清保险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7 年金选择权 7.1 年金选择权 7.2 年金转换系数 7.3 年金转换方式 8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8.1 效力中止 8.2 效力恢复 9 合同解除 10 合同效力的终止 11 如实告知 11.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1.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2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2.1 年龄错误 12.2 未还款项 1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12.4 合同内容变更 12.5 地址变更 12.6 争议处理 13 释义
3.3.2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3.3.3
全残提前给付保险 金的申请
3.3.4
终末期疾病豁免保 险费及提前给付保 险金的申请
3.4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合同的签收 1.5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的申请 3.4 司法鉴定 3.5 保险金给付
2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4.2 全残保障责任免除 上述2.4.1责任免除事项同样适用于全残保障责任免除,同时由下列 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也不承担全残保障相应的保 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残; (2)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使用处方药品; (3)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4)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 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 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 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 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 行 (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 、 蹦极跳; 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上述2.4.1责任免除事项同样适用于终末期疾病责任免除,同时由下 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终末期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终末期疾 病保障相应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4.3
终末期疾病责任免 除
3
3.1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 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 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 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 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终末期疾病保障 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 准)1 年后,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 被确认终末期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 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生效,但本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若被保险人的终末期疾病状态解除,您需补交因终末期疾病已豁免 的保险费,同时您需自终末期疾病状态解除确认之日后的首个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开始继续支付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 准)1 年后,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可向我们申请终末期 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在收到申请后,将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患 有终末期疾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提前给付保险金。提 前给付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终末期疾病提前给付前本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终末期疾病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 终末期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2.3.2 2.3.2.1
全残保障 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 65 周岁,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按照被保险人全 残被确认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同 时本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2.3.3 2.3.3.1
中意康逸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11]第 165 号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康逸行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1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 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 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 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 保险责任。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4周岁。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 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 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 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 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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