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清退用地处置规定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3月11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和我市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调整和调出。
第三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通过更新单元计划,划定拆除范围,明确申报主体、更新意愿、更新方向以及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等内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有关工作,拟订更新单元计划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负责更新单元计划备案,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统筹报批,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等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除重点更新单元以外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机构负责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单元标图建库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申报情形第五条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可申请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1.12
•【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
•【施行日期】2016.11.1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9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政策,高效、有序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二、删除第三十五条中“本办法”字样。
三、在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一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的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四、在第五十条后增加一条:“为了推进强区放权,加快城市更新实施,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调整职责分工,创新工作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
此外,对条文序号重新编排。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21•【字号】深府[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6-29
附件1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城市更新规范、有序、稳步推进的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领导小组】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城市更新办公室作为市领导小组下设的城市更新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规划国土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市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市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
第三条【职责规定】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宣传引导】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行政费用减免】对于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搭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新技术、新产品】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第八条【投诉处理制度】各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处理城市更新范围内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违法建筑,严厉查处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十条【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经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和我市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调整和调出。
第三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通过更新单元计划,划定拆除范围,明确申报主体、更新意愿、更新方向以及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等内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有关工作,拟订更新单元计划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负责更新单元计划备案,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统筹报批,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等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除重点更新单元以外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机构负责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单元标图建库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申报情形第五条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可申请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体设施、供应设施、交通设施、社会福利设施、消防设施、公园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 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2. 经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且集中成片,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2•【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施行日期】2016.11.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6年11月12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和我市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调整和调出。
第三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通过更新单元计划,划定拆除范围,明确申报主体、更新意愿、更新方向以及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等内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有关工作,拟订更新单元计划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负责更新单元计划备案,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统筹报批,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等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除重点更新单元以外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机构负责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单元标图建库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申报情形第五条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可申请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体设施、供应设施、交通设施、社会福利设施、消防设施、公园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 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2. 经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且集中成片,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高效、科学、规范地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建筑物信息的核查以及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历史用地的处置。
第三条城市更新部门统筹组织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土地整备部门负责核查土地整备情况,土地征(转)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完善土地征(转)手续等;土地利用部门负责核查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其他用地批复情况、非农建设用地情况以及完善农转用手续等;地政地籍部门负责土地和建筑物权属调查认定、土地利用现状核查等;登记中心负责核查土地及建筑物产权登记情况;信息中心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管理局,根据其需要协助提供、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
各相关部门应附图说明核查结果。
各管理局具体开展核查及处置工作,存在疑难情形需业务指导的,应及时转请对口处室予以确认。
第四条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在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之前,相关主体依据《暂行规定》第四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的,管理局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三)、(四)、(五)项情形有关规定的,管理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处理意见书。
第五条计划申报主体申请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汇总的,管理局应当根据档案、地籍产权管理系统等记载的基础资料,结合计划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申请核查的范围与已批准的拆除范围不一致的,按照申请范围进行核查、汇总。
(一)土地核查内容:1.土地范围、面积;2.征(转)地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3.土地权属情况;4.基于土地变更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5.土地整备情况。
(二)建筑物核查、汇总内容:1.核查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及用途;2.汇总建筑物现状建筑面积。
2023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最新版
2023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三章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第四章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本条例规定进行拆除重建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急需完善;(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后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等公共住房建设,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公益优先、节约集约、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一)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二)拓展市民活动空间,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三)推进环保节能改造,实现城市绿色发展;(四)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保持城市特色风貌;(五)优化城市总体布局,增强城市发展动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拟订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更新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The easiest to make mistakes are those who act only according to their own idea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20__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深规划资源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2月28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由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和地下空间(以下简称开发建设用地)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为城市更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用地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政策拟订和业务指导工作,每半年汇总各区审批情况并报告市政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开发建设用地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
各区城市更新机构负责具体审查及报批工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划定的项目拆除范围为单位,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分期实施时序进行用地审批:(一)涉及分期但不分项目实施的,以各分期分别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用地审批。
(二)不涉及分期但分项目实施的,以各分项目分别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用地审批。
(三)分项目后又分期实施的,以分项目内的各分期分别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用地审批。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深府办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国土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14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用地供给,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以下简称更新项目)的实施,实现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外公共设施用地移交的情形。
上述移交的公共设施用地统称外部移交用地。
第三条外部移交用地可包含以下情形:(一)法定图则或其他法定规划确定的文体设施用地(GIC2)、医疗卫生用地(GIC4)、教育设施用地(GIC5)、社会福利用地(GIC7)、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交通场站用地(S4)。
涉及法定规划未覆盖区域或因《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调整导致其用地类别与现行用地类别不一致的,应先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关意见。
(二)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亟需实施的道路、河道等线性工程的重要节点用地。
(三)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不含一级水源保护区)手续完善的各类用地。
其中现状为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有关规定且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现代农业、教育科研等项目用地除外。
深圳市城市更新清退用地处置规定
一、适用范围 二、处置原则 三、处置方案 四、规划统筹 五、保障措施 六、其他
一、适用范围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第十三条,本规定的适用对象明确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的清退用地: 1、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 2、因规划实施等原因确需划入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的用地; 3、由实施主体负责清退的用地。
此,本规定是在满足现有更新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对清退用地的
处置办法,不对现有政策造成影响。
通过城市更新进行用地清退是城市更新的特殊现象,并非国有
未出让用地清退的主要方式。
二、处置原则
清退用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理清,地上建筑物、交给政 府。
相应地核减市场主体承担的公共利益用地面积,并给予一定的建筑 面积补助。
三、处置方案
(一)公共利益用地移交方案 在更新单元公共利益用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更新用地承担的公 共利益用地面积可根据“拆一减一”的原则适当核减。具体如下: 清退用地面积 1、核减量=—————————*拆除范围内的公共利益用地面积 拆除范围用地面积 2、核减量不得超过清退用地面积的30%。
清退用地
更新用地
30%
建筑面积 15%
四、规划统筹
根据规划统筹需要,清退用地可在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腾挪或置换。
清退
清 退
清退
五、保障措施
分期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优先落实经处置后无偿移交政 府的清退用地。
六、其他
清退用地按本规定处置后,更新单元规划的公共利益用地和出 让给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仍需满足《实施细则》的要求, 市场主体获得的建筑面积也没有突破单元规划的建筑总量。因
11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深规土[2013]294号)
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深规土[2013]29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工作,高效、科学、规范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2〕4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历史用地的处置。
第三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的协助下,统筹组织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工作。
第四条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在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历史用地处置之前,相关主体可以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并按下列要求先行申请开展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工作:(一)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社区范围内应当划定非农建设用地但尚未划定,或者应当落实征地返还用地但尚未落实的,可以优先在拟实施拆除重建的建成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二)拟实施拆除重建的建成区范围内存在旧屋村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旧屋村范围认定;(三)拟实施拆除重建的建成区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有关规定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取得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并缴纳罚款和地价,不再补办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等手续,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处理意见书;(四)拟实施拆除重建的建成区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符合《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取得规划确认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并缴纳地价,不再补办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等手续,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处理意见书;如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须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由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款;(五)拟实施拆除重建的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已出让土地上建筑物已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的部分,视为合法建筑物,如须补交地价的,应当依法缴纳地价;国有已出让土地上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属于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可以补办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规划确认文件,并缴纳罚款和地价,不再补办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和规划审批等手续,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处理意见书;(六)适用其他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工作。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6—2020年建设用地清退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6—2020年建设用地清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深规土〔2015〕875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6—2020年建设用地清退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2016—2020年建设用地清退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5年12月30日深圳市2016—2020年建设用地清退工作方案当前,我市正面临空间资源难以为继的困境,新增建设用地即将耗尽,部分地区现状建设用地规模已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年控制目标,城市未来发展遭遇瓶颈,破解空间资源紧约束问题迫在眉睫。
开展建设用地清退,将部分现状建设用地恢复为非建设用地,置换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保障未来城市发展、支撑城市发展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七次常委会议精神,有序推进建设用地清退工作,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结合《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我市土地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建设用地清退工作,将不符合规划、违法建设、存在生态安全隐患、低效粗放利用等情形的现状建设用地现场拆除并复绿,用途变更为非建设用地,理清土地权属关系,为未来城市发展、重大项目实施腾挪发展空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提升生态服务水平。
2016—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清退总规模不低于3000公顷。
其中福田30公顷,罗湖50公顷,南山200公顷,盐田20公顷,宝安680公顷,龙岗800公顷,光明400公顷,坪山250公顷,龙华400公顷,大鹏170公顷。
2016年度,全市建设用地清退规模不低于54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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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二、处置原则 三、处置方案 四、规划统筹 五、保障措施 六、其他
一、适用范围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第十三条,本规定的适用对象明确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的清退用地: 1、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 2、因规划实施等原因确需划入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的用地; 3、由实施主体负责清退的用地。
清退用地
≤30%
更新用地
30%
自行承担
3、更新用地涉及历史用地处置的,按《暂行措施》有关规定应 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20%处置用地不参与核减。
清退用地
历史 用地 更新用地 权属清晰 20% 纳入储备 公共利益用地
30%
30%
(二)建筑量分配方案 清退用地依据城市更新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核算的转移建筑面积,转移 至出让给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以上转移建筑面积按实际土地移交率最高不超过30%进行核算。
清退用地
更新用地
30%
建筑面积 15%
四、规划统筹
根据规划统筹需要,清退用地可在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腾挪或置换。
清退
Hale Waihona Puke 清 退清退五、保障措施
分期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优先落实经处置后无偿移交政 府的清退用地。
六、其他
清退用地按本规定处置后,更新单元规划的公共利益用地和出 让给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仍需满足《实施细则》的要求, 市场主体获得的建筑面积也没有突破单元规划的建筑总量。因
二、处置原则
清退用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理清,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及附着物由其自行拆除、清理,所有清退用地无偿移交给政 府。
相应地核减市场主体承担的公共利益用地面积,并给予一定的建筑 面积补助。
三、处置方案
(一)公共利益用地移交方案 在更新单元公共利益用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更新用地承担的公 共利益用地面积可根据“拆一减一”的原则适当核减。具体如下: 清退用地面积 1、核减量=—————————*拆除范围内的公共利益用地面积 拆除范围用地面积 2、核减量不得超过清退用地面积的30%。
此,本规定是在满足现有更新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对清退用地的
处置办法,不对现有政策造成影响。
通过城市更新进行用地清退是城市更新的特殊现象,并非国有
未出让用地清退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