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备案)[2009]N49号-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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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单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单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单(抄本)保单号:815062011140932000010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并按本保险单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照《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与本保险有关的附加条款、特约条款、批单以及投保单是本保险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明细表一、被保险人名称:准格尔旗远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被保险人地址和邮编: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长胜店村034000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数量:2辆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牌照号:五、1.蒙K49123六、2.蒙KN571挂七、危险货物运输地域范围:中国境内八、危险货物品名:电石等九、货物责任保险(一)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壹万元整(二)累加计责任限额:人民币伍万元整(三)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壹仟元整(四)保险费小计:人民币陆佰元整十、第三者责任保险(一)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2.累计责任限额:3.每次事故免赔额:4.保险费小计:(二)除污费用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累计责任限额:3.每次事故免赔额:4.保险费小计:(三)核乏料运输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累计责任限额:3.每次事故免赔额:4.保险费小计:十一、总保险费:人民币陆佰元整 CNY600.00元十二、保险期限:自2011年04月02日零时起,至2012年4月1日二十四时止.十三、保险费交付日期:于2012年4月2日前一次交清保险费.十四、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十五、特别约定:主车蒙K49123,:蒙KN571挂是挂车。

货物责任保险年度基准费率采取3.5‰,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系数采取1.6,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元,承运货物类型调整系数采取1.07。

签单地点:偏关县塔梁新街签单日期:2011年4月1日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19 保险人盖章:核保:辛苗制单:杜连发经办:焦子强。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收费方案2014-6-19(1)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收费方案2014-6-19(1)

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收费方案第三者人身伤亡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40万元货物部分收费方案1货物部分收费方案2清污责任部分收费方案备注:第三者责任限额包含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清污责举例1: 一辆8吨车要求投保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每次赔偿限额100万,累计赔偿物责任每次赔偿限额8万(即每吨每次赔偿限额1万),累计赔偿限额16万,清污责任每次赔偿限额4万,累计赔偿限额8万。

收费:第三者部分:2800元;货物责任部分:75*8=600;清污责任不收费;总保费:2800+600=3400举例2:一辆8吨车要求投保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每次赔偿限额100万,累计赔偿限额100万,货物责任每次赔偿限额16万(即每吨每次赔偿限额2万),累计赔偿限额32万,清污责任每次赔偿限额6万,累计赔偿限额12万。

收费:第三者部分:2800元;货物责任部分:(75+15*2)*8=840;清污责任:15*4=60;总保费:2800+840+60=3700举例3:一辆8吨车要求投保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每次赔偿限额100万,累计赔偿限额100万,货物责任每次赔偿限额20万(即每吨每次赔偿限额2.5万),累计赔偿限额40万,清污责任每次赔偿限额7万,累计赔偿限额14万。

收费:第三者部分:2800元;货物责任部分:(75+15*3)*8=960;清污责任:15*6=90;总保费:2800+960+90=3850特别约定:1. 保险事故责任发生后,被保险人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保险人,报案电话则,因未及时通知而使保险人增加的相关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各项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无论任何情况下,第三者责任保险财产损失每次事故最低免赔额为1000元。

都邦(备案)[2009]N164号-错误和遗漏条款

都邦(备案)[2009]N164号-错误和遗漏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错误和遗漏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164号)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书面申报,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Errors and Omissions ClauseIt is hereby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the liability under this policy shall not be prejudiced by any unintentional delay, error or omission in reporting new locations acquired or occupied or in reporting values of property or in description of any other information provided that such delay, error or omission shall be reported to the Company as soon as practicable after knowledge thereof, and the Insured shall pay an appropriate additional premium upon request by the company, from the date of any increase in risk.Improper, faulty or erroneous appraisals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to be an unintentional error or omission.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备案)[2009]N338号-工程险、运输险责任分摊条款pdf

都邦(备案)[2009]N338号-工程险、运输险责任分摊条款pdf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险、运输险责任分摊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338号)兹经双方同意:(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二)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

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

(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50%。

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Marine Cargo Insurance (50/50) Clause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the Insured is requested to1. Inspect the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for possible damage incurred during transit upon their arrival at the contract site. In the case of unpacked goods where damage is evident such damage is to be reported under Marine Cover,2. In the case of packed goods which are left in their packing until a later date, the packing is to be usually inspected for signs of possible damage to the goods. If any sign of damage is visible, the goods themselves are to be reported under the Marine Cover.3. When the Packing of the goods manifests no sign of damage and the goods are therefore left packed, any damage discovered when they are unpacked will be assumed to have occurred during transit unless there is dear evidence from the nature of the damage that it could only have occurred after expiry of the marine insurance.4. If, however ,no clean evidence can be deduced as to when the damage was caused, the settlement of the loss will be shared equally between marine insurance and this insurance.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备案)[2009]N244号-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都邦(备案)[2009]N244号-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44号)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
Loading and Unloading of Vehicles Clause
It is hereby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this Policy shall be extended to cover the Insured’s liability for the claims arising from the loading and unloading of the Insured’s vehicl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business at the specified premises.
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修车场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四)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身单独划痕、车灯单独损坏、倒车镜单独损坏、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三)玻璃单独破碎;(四)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保险车辆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五)减值损失;(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二)地震造成的损失;(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五)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责任起讫第八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都邦(备案)[2009]N45号-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都邦(备案)[2009]N45号-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45号)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四)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被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精神损害赔偿;(十五)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十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责任和费用。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二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同时投保。

第三条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该两部分。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为限。

第四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合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货物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

(二)危险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人保(备案)[2009]N98号-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人保(备案)[2009]N98号-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二)地震造成的损失;(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五)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责任起讫第八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307号)保险责任第一条 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责任免除第二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保险期间第三条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

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限,海轮到达上述目的港是指海轮在该港区内一个泊位或地点抛锚、停泊或系缆,如果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指海轮在原卸货港或地点或附近第一次抛锚、停泊或系缆。

(二)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待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三)如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如需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可自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四)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注:本条款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S CLAUSESI. Scope of CoverThe insurer shall be liable for:1.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goods caused directly by or consequent upon war, warlike operations, hostile acts, armed conflicts or piracy;2. Loss of damage caused by capture, seizure, arrest, restraint or detainment arising from the events in Section I. 1.above.3. 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conventional weapons of war including mines, torpedoes and bombs.4. Sacrifice in and contribution to 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Charges arising from the risks covered hereunder.II. ExclusionsThe insur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loss\damage or expense followed:1. Loss, damage or expenses arising from any hostile use of atomic or nuclear weapons of war.2. Any claim based upon loss of, or frustration of, the insured voyage caused by arrest, restraint or detainment by any executive authorities, authorities in power or any other armed groups.III. Duration of the Insurance1. This insurance shall attach from the time the insured goods are loaded on the seagoing vessel or lighter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named in the Policy until discharged overside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or lighter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If the insured goods are not discharged therefrom, the longest duration at the port of discharge shall be limited to fifteen (15) days counting from midnight of the day of the vessel’s arrival at such port. Anchoring, mooring or securing at a berth or place within the harbour shall be deemed as the vessel’s arrival. In the absence of such berth of place, the vessel’s arrival refers to the vessel’s first anchoring, mooring or securing either at or off the intended port or at or near the place of discharge.2. In case of transhipment at an intermediate port, regardless of whether or not the insured goods are unloaded, the longest duration of this insurance at such port of transhipment shall be limited to fifteen (15) days counting from midnight of the day of the vessels’ arrival at such port or place of discharge. However, this insurance shall reattach when the insured goods are loaded on the oncarrying seagoing vessel.3. If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is terminated at a port or place other than the destinationnamed in the Policy, such port or place shall be deemed the destination under the Policy and this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according to Section III. 1. Above. If the insurance goods are to be reshipped to the original or any other destination, this insurance shall reattach when the goods are loaded on the oncarrying vessel provided notice is given to the Company and an additional premium is paid prior to the commencement of such further transit.4. This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during any deviation, change of voyage, variation of adventure arising from the exercise of a liberty granted to the shipowners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subject to immediate notice to the Company and payment of an additional premium, when such event comes to the knowledge of the Insured.Note:These clauses are the clauses of an additional insurance to the Ocean Marine Cargo Insurance of the Company. In case of conflict between any clauses of these clauses and the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these clauses shall prevail.。

道路客运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平安(备案)[2009]N49号-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平安(备案)[2009]N49号-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1.恐怖活动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附加被保险人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指定被保险人与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签定的合同要求将该个人或组织列于本保险单项下,则本保险单将视该个人或组织为附加被保险人,而适用所提供的人身伤害责任、人身侵害责任及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但仅限于指定被保险人所有的或掌管的工作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在此提供的保险以下列规定为条件:(一)此保险不适用于上述附加被保险人在任何合同或协议项下承担的责任;(二)无论何种情况,此保险的限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三)本保险的责任限额不得与本保险单合同责任保险部分列明的责任限额相累积。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完全由于拥有、维护或使用位于______境内任何地方,处在或不处在被保险人场所内的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列名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一)如果任何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正处在列名被保险人或代表其进行的安装、维修或修理过程中,则本附加保险不适用。

(二)列名被保险人应保证遵守所有的法令、法规、条例及规章,并保证在任何时候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均处于良好的维修状态,任何缺陷一经发现,列名被保险人应立即予以修复,同时视情况需要采取额外防护措施以预防事故发生,且除非经保险人事先同意,否则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的位置变更后,本附加保障失效。

都邦(备案)[2009]N67号-国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都邦(备案)[2009]N67号-国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67号)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依法与托运人订立水路、公路、铁路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从事国内(不含港、澳、台航线)营业性运输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承运人是指依法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内河、国内沿海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在承运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承运货物的损失,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动、动乱、内乱、骚乱;(三)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各种污染;(四)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重大过失、故意或违法、犯罪行为;(六)不明原因造成的火灾;(七)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疾病死亡等自身变化;(八)货物包装不当,或货物包装完好而内装货物损坏或不符,或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九)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十)无证驾驶或在酒后、药物麻醉状态下驾车,以及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十一)载运货物的运输工具不适载、超载、配载不当或其它违反国家现行有效的关于安全运输管理的规定;(十二)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都邦(备案)[2009]N280号—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都邦(备案)[2009]N280号—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80号)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提供物品及服务,包括作为其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运输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Goods and Services Clause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this Policy shall be extended to cover the Insured’s liability for claims made against the Insured for accidental bodily injury or accidental property damage which occurs during the period of insurance and arises out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sold or supplied including transportation provided by the Insured in the normal course of the business as hold proprietor, subject to the limit of liability specified in the Schedule of the Policy during the period of insurance.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区共公共汽车承运人责任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区共公共汽车承运人责任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区公共汽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408号)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或特许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城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乘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正在沿固定路线运营的城区公共汽车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乘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被保险人使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标准的运输工具从事乘客运输;(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期限届满后,被保险人尚未办理延续经营许可;(四)被保险人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之外的业务;(五)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六)洪水、崖崩、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七)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八)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九)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十)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二)非本保险合同所称乘客的人身伤亡;(三)非本保险合同所称的城区公共汽车上的乘客的人身伤亡;(四)乘客在城区公共汽车外遭受的人身伤亡;(五)乘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城区公共汽车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六)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七)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八)精神损害赔偿;(九)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的免赔额;(十)应当由交强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一)乘客在上下公共汽车的过程中遭受的人身伤亡;(十二)被保险人故意或因疏忽,造成患有传染病的乘客或夹带危险物品、禁运物品的乘客上车造成的人身伤亡;(十三)属于社会道路救助基金中垫付的抢救费、丧葬费、康复费、营养费、整容费,以及不属于医保规定范围内的费用。

都邦(备案)[2009]N278号—契约责任保险

都邦(备案)[2009]N278号—契约责任保险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契约责任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78号)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附加保险费,并在投保时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获得保险人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契约而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责任限额为:。

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Contractual Liability Clause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subject to the Insured having paid the agreed additional premium, the Company shall indemnify the Insured against any claim made in respect of liability assumed by the Insured under any contract or agreement for bodily injury of and/or property damage to any third party subject to the limits of liability stipulated in this Policy provided that such contract or agreement has been declared to and approved by the Company.Limits of liability : .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Extra Premium:。

都邦(备案)[2009]N62号-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条款

都邦(备案)[2009]N62号-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62号)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公司补偿保险,被保险个人配偶的赔偿责任,诉讼费用和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保障五个部分。

第三条 (一)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被保险个人在以其身份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单独或共同的过错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被保险个人不能从被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保险人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时,以被保险个人引起索赔的过错行为发生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溯及日后,并且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个人提出索赔为前提。

(二)公司补偿保险被保险个人在以其身份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单独或共同的过错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被保险个人依照法律要求或许可可以从被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代替被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个人所受损失范围内负责赔偿。

但保险人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时,以被保险个人引起索赔的过错行为发生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溯及日后,并且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个人提出索赔为前提。

(三)被保险个人配偶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个人因上述过错行为被提起索赔时,其配偶如因配偶身份或与因与被保险人共同拥有财产而被连带提起索赔或被执行财产,保险人对其配偶的损失视同被保险个人的损失,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因被保险个人的配偶本人的过错行为所致的赔偿责任除外。

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在认为必要时,对已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可先行垫付。

(四)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保障若被保险个人死亡、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财务困难时,第三者对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索赔,索赔原因是由于被保险个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过错引起的,保险人将该索赔视同第三者对被保险个人的索赔,适用本保险合同的规定。

[2009]N405号-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2009]N405号-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05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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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对应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对应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对应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十二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十一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 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第十条计算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 2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 20%。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 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 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单程运输保险中,被保险人在危险货物装上运输车辆后应及时起运,在运输车辆抵达目的地后 应及时将危险货物卸离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选择合理的路线,避免不适当延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上述两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 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 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 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八条 第十四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九条 第十六条项下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 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 明。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 区)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第十四条列明的意外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被保险人为排除该危害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除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除污费用是指为排除环境污染危害而发生的检验、监测、清除、处置、中和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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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 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危险货物以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 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 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自然现象。 (二)危险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或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
第三部分 通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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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第二十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以下不符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 的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 (二)运输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合格; (三)危险货物的包装、装载不符合相关规定; (四)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或违反相关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 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二十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三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定期运输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单程运输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后,危险货物装上运输车辆时开始至卸离运输车辆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三十六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 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 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 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 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 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
第三十七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规定》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 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一部分 货物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 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 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 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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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 明。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给托运人或其他索赔权利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托运人或其他索赔 权利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本保险合同所称第三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托运人和收货人及其雇员或者代理人 以外的人。
第十五条 发生第十四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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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核辐射、核爆炸及核污染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 在此限; (四)因环境污染危害间接受到损害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 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对应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 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二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每 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2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 20%。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环境危害的,保险人对除污费用的赔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对应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 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人赔偿与否,保险人对本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项下的赔偿,仅承担差额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 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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