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
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10月5日9时左右,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项目1号楼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建筑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5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妥善处置善后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研究落实管控措施,严格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菏泽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定陶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定陶区博文•欧洲城“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一)项目基本情况。
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项目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定陶区府北路南侧、陶驿路东侧,包括13栋住宅和相关配套建筑工程,总开发面积26.8万平方米。
发生事故的1号楼工程建筑面积16036平方米,剪力墙结构,地上28层、地下1层。
该工程于2018年4月开工建设,事发前已施工至主体23层,计划2020年6月竣工。
(二)事故涉及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定陶县博文置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2007年12月19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地址位于菏泽市定陶区建华小区对过(建设路南侧、青年路西),法定代表人沈乾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669346484Y。
2018年7月13日由菏泽市定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71727************。
上海市--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一)
上海市--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一)上海市--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起重机,是在建筑工地、码头、货运中心等需要在空中或者跨越大型设施的工作场所中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
它的作用主要是将重物进行起重,并且移动到指定的位置和高度。
然而,由于机器的操作复杂性以及工作场所的繁忙与狭小,起重机事故时有发生,给施工工人的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在上海市文化广场的一次起重伤害事故调查中,发现了许多问题。
1.事故概要2017年8月18日上午8点,上海市文化广场某工地发生了一起起重伤害事故。
当时,一名工人正在高处操作物件,由于起重机主钩与支钩分离导致物品高速掉落。
在重物脱离支架之后,该工人被重物砸中,致使当场死亡。
事发地点是上海市黄浦区的府巷,事故原因有待调查。
2.事故原因(1)作业违章。
由于施工队伍对操作规程不够熟悉,没有进行适当的培训和教育,操作者没有正确地预见或判断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
(2)机器故障。
由于设备长期使用,没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主钩和支钩的承载能力降低,导致极度脆弱并容易出现问题。
(3)管理不善。
这里存在着作业爆炸工作地点的问题,每个人都在默默地奋斗,没有企业负责人去承担,缺少企业本身的监管意识和团队协作能力。
(4)监管不到位。
相关部门没有进行定期检查或是对起重工作进行更细致和专业的监督。
他们缺少足够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去规范施工单位的起重操作,也为机器的故障和管理的不善开了一个口。
3.事故教训(1)培训和教育的重要性。
对于承担起重作业的工人,进行十分必要的培训和教育,让他们知道如何预防和应对事故。
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技能,去预见和避免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危险。
(2)机器及设备的维护。
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防止机器出现故障,在有任何疑问或问题时,需要马上停止操作并检查设备。
(3)企业管理。
应严格规范施工现场的管理,严禁违规操作,加强团队协作能力和监管意识,使每个人都可以参与起重操作的管理。
(4)监管的重要性。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5·13”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5·13”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5·13”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
《关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5·13”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沪安事故调〔2013〕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事故调查报告。
请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7日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
“5·13”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5月13日13时50分左右,在位于漕泾上海化学工业区的拜耳上海一体化基地内,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在钢板吊运作业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市安全监管局会同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分局,并邀请市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二三公司),。
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12·1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12·1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1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在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万通公司炼钢厂2#天车更换主钩钢丝绳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9.6万元。
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及工程合同签订情况(一)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26日,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租赁迁西县津西万通球墨铸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固定资产、办公家具等),由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整体租赁厂区派遣员工,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以下简称该单位为租赁万通公司)。
租赁万通公司下设烧结厂、炼铁厂、炼钢厂、轧钢厂、动力厂,员工2400人,现具备年产钢、铁各100万吨,材80万吨的生产能力。
租赁万通公司炼钢厂下设办公室、生产技术科、设备科、安全科,冶炼车间、连铸车间、天车车间、运行车间、热装车间、钳修车间、电仪车间,现有员工572名。
山起重机有限公司签订《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型钢公司、津西股份、万通公司起重设备专业化维修合同》,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将津西股份型钢一厂、二厂、轧钢厂、炼钢厂、万通公司炼钢厂、轧钢厂起重设备专业化运营管理和备件供应工程承包给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双方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就双方在承包工期、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负责租赁万通公司炼钢厂、工作。
工人员王秀东、高海明,顺钢梯爬上距地表22.5米高的天车跨安全通道上等候实施维修工作。
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青岛市崂山区“12·24”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12月24日13时20分许,位于崂山区的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工地发生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0.8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的有关规定,青岛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市人防办、市应急办、崂山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项目基本情况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以下简称辅助训练场项目),工程地点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3号,项目为地下三层,建筑总面积66612.83平方米,其中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54768平方米,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物资掩蔽、电站”,平时用途为“车库”。
该项目主体于2015年10月底开始施工,至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负三层防空地下室底板施工。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单位为其全资子公司青岛国信久实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劳务分包单位: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该项目已按规定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及安全报监,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单位概况:1.建设单位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成立于2008年07月17日,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5号,法人代表:王建辉。
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9.13”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9.13”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9月13日6时37分,长春市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施工工地,在塔吊拆卸过程中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副省长李晋修、市委书记王君正、副市长白绪贵等领导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查明原因、严肃问责、妥处善后,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坚持不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成立了由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建委、农安县政府等部门和相关人员组成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9·13”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查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咨询法律顾问、专家认定、集体论证分析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工程概况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为住宅建设项目,共6栋住宅楼,位于一期与二期之间,总建筑面积38202.96平方米,施工合同总价:7782万元,合同工期:2016年6月25日至2016年10月31日。
承包单位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发包单位吉林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二)建设单位吉林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农安县宝安路农安镇政府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宋永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营业期限:2010年12月7日至2030年11月23日。
(三)施工单位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华龙街新龙。
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xxx项目一期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一、基本情况1、事发单位:xxx项目一期2、事发时间:2019年4月24日下午15点30分左右3、事发地点:5#楼筏板基础4、事故类别:起重伤害5、事故性质:责任事故6、事故等级:公司级一般事故7、事故后果:右桡骨远端柯氏骨折、右手拇指近节指骨远端软组织内条形不透x光异物影残留。
二、受伤人员及损失情况三、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2019年4月24日下午15点30分左右,xxx项目一期xxx钢筋班组带班长xxx。
在5栋筏板基础进行钢筋绑扎,塔吊将钢筋转运到筏板筋上,因站在脚下松动钢筋失稳,导致右脚踩滑,右手撞击在钢筋上面。
事故发生后,伤者立即电话通知栋号工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组长xxx立即向项目经理朱敏和上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xxx汇报事故情况。
随后钢筋班长与钢筋房工人xxx开车将xxx送到宜宾和康医院进行检查,经医生检查后,xxx右桡骨远端柯氏骨折、右手拇指近节指骨远端软组织内条形不透x光异物影残留。
四、事故原因分析根据事故现场勘验和对事故相关人员的调查了解,事故原因分析如下:1、直接原因(1)钢筋班带班长xxx安全意识淡薄,在接材料时未及时观察周围环境,导致身体失稳摔倒。
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1)xxx钢筋班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管理原因之一。
(2)xxx钢筋班工人在绑扎筏板钢筋作业,未及时使用筏板钢筋上面放置的箱板。
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管理原因之二。
(3)项目部对日常安全管理监督不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管理原因之三。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1、xxx、5栋钢筋带班长,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对周围环境没有进行观察确认,且没有进行有效的防范措施。
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受伤害,免于经济处罚,在项目部内部通报批评。
2、xxx,5栋钢筋班班组长,本班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X年月日,我公司在执行一项重要任务时发生了较大起重伤害事故。
这次事故造成了多人受伤,经济损失严重。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治疗工作,并进行了深入的事故调查。
起重设备维护不当:事故发生时,起重设备已经运行一段时间,但没有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设备的一些关键部件可能已经磨损或老化,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
操作人员失误:根据现场情况和目击者证词,操作人员在起吊过程中可能存在失误。
可能是操作不熟练、注意力不集中或者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导致了这次事故。
安全培训不足:公司虽然有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但员工的安全培训可能不够充分。
员工可能没有充分了解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导致在紧急情况下无法正确应对。
管理漏洞:公司对起重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存在漏洞。
设备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同时对员工的安全培训也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加强设备维护:公司将加强起重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各个部件,及时更换磨损或老化的部件,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加强员工培训:公司将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认识。
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才能上岗。
完善管理制度:公司将进一步完善起重设备的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标准。
同时,公司将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
事故预防措施:为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公司将采取以下预防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监管,确保操作人员在起吊过程中始终遵守安全规程;安装安全防护装置,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得到及时处理。
本次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揭示了公司在起重设备管理和员工安全培训方面的不足。
为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公司必须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公司应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得到及时处理。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相信能够降低类似事故的发生率,为公司创造更加稳定和安全的生产环境。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原因及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维修工葛宾一次切割同侧两个位置的4个塔节螺栓,塔司张伟楠
未经指令启动塔机,塔臂转动使塔身失去平衡,造成塔机倒塌。
(二)间接原因 1、固安众合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指派无维修资格员工从
事塔机维修工作,维修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维修作业技能,
2.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众合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 订的《安全管理协议》内容不完善;未规定塔机重点部位维修程序;现 场监督人员疏于现场监督管理,没能及时发现和排除维修现场安全 隐患。
3、事故防范措施
1.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并执行好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 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职工,确保安全生 产。
2.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对施工现场 的安全管理及对施工设备、机具及其它设施设备的监督检查力度。
3.认真抓好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督促企业抓好对 施工一线人员、特别是新进场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务分包企业人员的 三级安全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 业。
安全经验分享
“5·13”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事故经过
5月13日上午9时左右固安众合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责人 林海鹏安排刘桂林、赵亚超、葛宾维修孔雀新城.合园17号楼塔式起重 机,开始维修时发现需要紧固的塔机第一节和第二节螺丝因生锈无法 紧固,现场带班人刘桂林经请示林海鹏后决定用手砂轮切割掉旧螺母 更换新螺母再紧固。刘桂林和维修工葛宾一起更换了塔机西北角螺母 后,刘桂林离开现场,葛宾和另一名维修人员赵亚超继续维修。从塔 机东北角螺母开角的四个螺母。这时塔臂转动,塔身失去平衡, 倒向塔基西侧21号楼大模板存放区,塔身将大模板砸倒,倾倒的大模 板砸中正在大模板区工作的大模板工文士刚,造成文士刚当场死亡。 塔司张伟楠从塔机操作室坠落造成重伤。
建筑施工安全案例分析7广州“7.19”较大起重伤害事故
施工现场缺乏对起重机驾驶员的有效 监督和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驾 驶员的违章操作行为。
安全教育不足
驾驶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 能,对起重机的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 ,导致操作失误。
根本原因追溯
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施工企业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和盲 区。
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警示意义阐述
此次事故再次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提醒广大建筑施工单位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 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 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建筑施工安全。同时,也提醒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
查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施工安全案例分析7广 州“7.19”较大起重伤害
事故
目录
• 事故背景与概述 • 事故原因调查与分析 • 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隐患识别与评估 • 应急响应与救援措施回顾 • 法律责任追究与处罚决定解读 • 总结反思与未来改进方向探讨
目录
• 事故背景与概述 • 事故原因调查与分析 • 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隐患识别与评估 • 应急响应与救援措施回顾 • 法律责任追究与处罚决定解读 • 总结反思与未来改进方向探讨
现场处置效果
在救援过程中,现场指挥部科学决策、果断处置,成功避免了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了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验教训总结
本次事故暴露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和培 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同时,应完善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突 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应急救援措施
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确保 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佛山市三水新宽联钢结构有限公司“5·19”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9年5月19日,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的佛山市三水新宽联钢结构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为全面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和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区安监局组织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三府复[2012]19号)规定,成立由区纪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保局、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管局、乐平镇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佛山市三水新宽联钢结构有限公司“5·19”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佛山市三水新宽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新宽联公司):持有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3日登记核发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上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宝盈时代公寓A区首层23号(住所申报),成立日期:2017年5月24日,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销售:钢结构;国内贸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善后处理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5月19日上午9点30分左右,新宽联公司成型车间起重作业现场,工人罗献家、高云华正在准备进行钢板吊运作业,高云华手持遥控器控制钢板一端的升降。
起吊前高云华先固定好了自己这边钢板外侧吊钩,再去固定钢板里侧吊钩,当他蹲在钢板边作业时,钢板一端上升吊起,随后发生位移甩向高云华,将他挤压至邻近钢板动弹不得。
(二)事故救援情况在场的罗献家等人见到发生事故后,立即组织人力将钢板移开,查看高云华身体情况,见其伤势较重,厂长曹学根等人立即用小轿车将其送至乐平欣华医院进行救治,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了110及乐平安监分局。
大连庄河市巴黎春田二期“.6”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大连庄河市巴黎春田二期“4.6”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4月6日13时45分左右,庄河市巴黎春田二期35#楼发生一起塔式起重机倒塌,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伤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大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宋砚敏、监察支队长于德利及相关处室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指导做好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岩接到事故报告后作出批示“请庄河市组织人员抢救,安监局立即组织事故调查”。
18时10分,副省长潘利国对事故作出批示“请大连市政府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并查明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大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任组长单位,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建委、庄河市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大连市人民政府“4.6”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联合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连夜展开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了大连理工大学机械学院的相关人员对事故塔式起重机进行了技术鉴定。
经联合调查组对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涉及单位、项目建设、事故塔吊等情况(一)事故涉及单位情况业务范围: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安全措施技术审查;组织施工人员培训;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和经验交流;参与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二)项目建设情况1.巴黎春田二期项目立项情况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5月6日,庄河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别批准金鹏置业(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使用庄河市延安路以东、建设大街以南、海港路以西地块,建设用地(庄发改投备〔2011〕5号、12号、38号)。
2013年12月27日,大连莲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受金鹏公司委托为其办理了巴黎春田二期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并向实达公司下达了中标通知书。
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公司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公司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12·1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1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在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万通公司炼钢厂2#天车更换主钩钢丝绳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9.6万元。
事故发生后,唐山市安监局、迁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调查,严肃处理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迁西县人民政府同意,12月16日,成立了由县安监局、县总工会、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局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12·1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及工程合同签订情况(一)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二)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三)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26日,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租赁迁西县津西万通球墨铸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固定资产、办公家具等),由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整体租赁厂区派遣员工,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以下简称该单位为租赁万通公司)。
租赁万通公司下设烧结厂、炼铁厂、炼钢厂、轧钢厂、动力厂,员工2400人,现具备年产钢、铁各100万吨,材80万吨的生产能力。
起重伤害事故分析
起重伤害事故分析2018年3月10日9时许,浙江港都电子有限公司5号仓库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余万元,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等部门立即派员赶赴现场。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32号)的规定,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人力社保局、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通过调查,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对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明确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浙江港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衢州市建新路125号3幢;法定代表人:吴某山;成立时间及营业限期:200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12日止;经营范围:电子设备、机械配件、空气净化设备、水处理设备、家居用品、厨具、卫浴洁具、水暖设备器材、陶瓷制品的制造与销售;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货物进出口……港都公司于2016年9月1日租赁衢州港诚机电产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4号厂房的一部分作为五金车间,2017年1月1日租赁港诚公司5号厂房(以下称5号仓库)作为仓库使用,4号厂房五金车间和5号仓库(以下简称东港厂区)的日常管理主体为港都公司。
(二)相关人员情况1.吴某,男,港都公司电子车间从业人员,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吴某于2018年2月28日经招聘进入港都公司,3月2日调到东港厂区,截止事故发生吴某仍处在试用期,尚未与港都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未办理工伤保险。
电梯起重伤害事故报告
电梯起重伤害事故报告根据我们收集到的信息和相关证据,以下是关于电梯起重伤害事故的报告:事故概述:在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发生了一起电梯起重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在位于XX地点的建筑物内。
据初步调查,事故涉及一台电梯在起升过程中突然失控导致的起重伤害。
该事故造成了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受伤人员情况:根据目击者的陈述和相关人员的报告,该事故导致了3名工人受伤。
其中,2人受伤较轻,经过紧急救治后已脱离生命危险。
另外1人伤势较重,目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经初步调查和目击者陈述,我们推测事故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电梯控制系统的故障。
据工作人员描述,电梯在无任何预警信号的情况下突然失去了控制,导致起升速度异常增加。
这种突然的速度变化超出了工人们的预期,并引发了事故。
救援和医疗措施: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及时调度了急救车辆和救援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紧急救治。
伤者被迅速送往医院接受进一步诊断和治疗。
同时,邻近的消防队和抢险人员也赶到现场,协助救援工作。
事故后续处理:作为负责电梯维护和监测的单位,我们将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展开深入调查,以确定具体的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他电梯设备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转。
对外沟通和后续措施:我们将与伤者及其家属保持沟通,并向他们提供医疗、法律和后续处理方面的支持。
同时,我们将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关应急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此外,我们将及时向公众和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详细的说明,并沟通事故处理进展,以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安全感。
结论:电梯起重伤害事故的原因仍需经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进一步确定。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同时,我们将全力支持伤者的治疗,并与相关部门共同推进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宜昌市远安县“5·2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宜昌市远安县
“5·2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8.12
•【字号】鄂安办[2013]58号
•【施行日期】2013.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宜昌市远安县“5·2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鄂安办〔2013〕58号)
宜昌市安委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提请远安县“5·2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宜安办发〔2013〕37号)收悉,省安委会办公室依照有关要求进行了认真审核。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对远安县“5·2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性质的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请你市及时批复结案,并将市政府批复结案文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一式两份)报省安办备案。
二、请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你市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切实落实事故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举一反三,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结案后,请及时在当地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8月12日。
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9.3”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9.13”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9月13日6时37分,长春市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施工工地,在塔吊拆卸过程中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副省长李晋修、市委书记王君正、副市长白绪贵等领导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查明原因、严肃问责、妥处善后,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坚持不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成立了由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建委、农安县政府等部门和相关人员组成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9·13”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查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咨询法律顾问、专家认定、集体论证分析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工程概况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为住宅建设项目,共6栋住宅楼,位于一期与二期之间,总建筑面积38202.96平方米,施工合同总价:7782万元,合同工期:2016年6月25日至2016年10月31日。
承包单位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发包单位吉林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二)建设单位吉林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农安县宝安路农安镇政府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宋永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营业期限:2010年12月7日至2030年11月23日。
(三)施工单位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华龙街新龙花园西厢房,法定代表人:王显德,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仟叁佰肆拾肆万元,经营范围:建筑施工二级、装饰装潢、建筑防水材料、建筑材料经销;钢构工程、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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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12·24”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12月24日13时20分许,位于崂山区的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工地发生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0.8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的有关规定,青岛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市人防办、市应急办、崂山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项目基本情况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以下简称辅助训练场项目),工程地点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3号,项目为地下三层,建筑总面积66612.83平方米,其中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54768平方米,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物资掩蔽、电站”,平时用途为“车库”。
该项目主体于2015年10月底开始施工,至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负三层防空地下室底板施工。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单位为其全资子公司青岛国信久实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劳务分包单位: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该项目已按规定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及安全报监,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单位概况:1.建设单位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成立于2008年07月17日,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5号,法人代表:王建辉。
该公司委托其全资子公司青岛国信久实置业有限公司对辅助训练场项目进行项目管理。
2.项目管理单位青岛国信久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实置业),成立于2014年6月24日,注册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9号国际会展中心5号馆920,总经理:朱兆国。
该公司成立了辅助训练场项目部,任命副总经理尉珉为项目部建设单位代表,由项目部代表建设单位对该项目进行管理。
3.施工总承包单位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青建集团),成立于1995年2月16日,注册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总经理:吴书义。
该公司持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该公司成立了辅助训练场项目经理部,任命刘玉利为项目经理,任命黄寅杰为安全经理,李崇忍、田亮为专职安全员,三人均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劳务分包单位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荣劳务),为青建集团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2年7月1日,总经理:王勇。
公司持有《钢筋作业劳务分包壹级资质》、《模板作业劳务分包壹级资质》、《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壹级资质》、《混凝土作业劳务分包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该公司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经理由总经理助理范彦坤兼任。
该公司成立了辅助训练场项目经理部,任命张永山为项目经理;项目部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人,其中仅有一人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监理单位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园公司),注册成立于1994年5月9日,注册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号,法人代表毕兆雁。
该公司持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及《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可承担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该公司承揽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后,任命尚丹妮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6.塔机租赁单位青岛宏瑞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杰工贸),注册成立于2011年3月11日,注册地:青岛市市北区同德路75号4号楼101室,法人代表吕伟杰。
该公司持有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颁发的《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资信等级为三级。
7.塔机安装单位青岛鑫平泰起重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平泰安装),注册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郝家营社区居委会北200米,法人代表:刘方太,该公司持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8.塔机检验单位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法人代表:詹纯新。
该公司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综合检验机构,甲类)》。
该公司在青岛设有检测组,承揽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检验工作。
(三)涉事塔机概况该项目施工工地共设置了塔式起重机4台,全部安装于基坑内,其中事故涉及两台塔机,分别为1号和4号(工地内编号),其中1号塔机与4号塔机回转中心的距离为67.8m,1号塔机安装高度31.08m、 4号塔机安装高度38.58m。
两台塔机型号均为TC6012,工作幅度60m ,最大起重量3t(2倍率)。
两台涉事塔机为宏瑞杰工贸所有,由青建集团于2015年11月17日租赁,由鑫平泰安装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进行了安装。
2015年11月28日青建集团委托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工地的四台塔机进行了现场安装质量的检验,并于2015年11月3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合格”。
2015年12月9日该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装单位、产权单位对安装后的塔机进行了联合验收,结论为“合格”。
经现场勘查,两台塔机均出现安装错误,该型塔吊平衡重由3块3.65t的平衡重及3块1.35t的平衡重组成,正确的安装顺序应为重量大的大块远离回转中心,重量小的小块靠近回转中心,而实际安装方式则为小块远离回转中心,大块靠近回转中心。
错误的安装方式导致塔机平衡力矩降低了7.2%,相当于增加了起重臂方向的起重力矩。
对4号塔机防倾翻监控仪数据显示分析,2015年11月29日至2015年12月24日持续出现塔吊平衡重过轻信号,11月29日至12月18日共出现19次主肢受损信号,2015年11月23日至2015年12月24日没有报警数据,设备处于设置状态。
识读报告建议:落实真实平衡重重量,检查过渡节主肢中心与回转支撑回转平面垂直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12月24日,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工地按工程进度在进行防水、钢筋绑扎、木工支模和混凝土浇筑等作业。
中午午休后13时左右,塔机开始工作,配合地面工人进行吊装作业,此时,工地上作业人员约有210人。
13时20分左右, 1号塔机司机谢波在信号工魏玉俊的指挥下将一个规格为 1.5m×1.5m×1.5m装满水的水箱从6区吊往7区,此时4号塔机司机金波在信号工徐娥的指挥下从钢筋加工场吊载钢筋顺时针转向1号塔机,在回转过程中进入1号塔机作业范围,在没得到4号塔机指挥人员信号的情况下继续回转,与1号塔机发生干涉,在突发外力的作用下,4号塔机整机向东南方向失稳倾覆,1号塔机起重臂向下倾斜失稳。
4号塔机司机金波随倒塌的塔机坠落至地面,同时,倒塌的塔吊将地面多名工人砸伤。
(二)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青建集团项目部人员立即拨打“119”、“120”电话报警求援,并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3时40分许,消防车及救护车陆续到达现场实施救援,将伤员转送至附近的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崂山院区(以下简称青医)。
在医护人员进行抢救时,海荣劳务项目部经理张永山组织人员将2名死亡人员转移隐瞒。
崂山区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崂山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崂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于14时17分赶到现场,成立了包括区应急办、公安、安监、建设、卫计等部门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此后,青岛市政府应急办、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青岛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三)事故伤亡人员核查和信息报告情况崂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后,青建集团组织项目部及有关人员向崂山区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情况,称有多人受伤,均已被救护车送往青医进行治疗,详细情况待进一步落实。
随后,崂山区现场指挥部立即作出部署,一方面组织现场清查,确保没有伤员遗漏,另一方面到青医核实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医院全力抢救伤员。
14时57分,崂山区上报了初步核实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7人轻伤。
16时06分,崂山区续报了事故情况,经再次核实,事故共造成1名工人当场死亡,其余6人受伤,正在接受治疗。
19时30分许,崂山区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布置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会上公安机关通报,李沧区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三医)当天下午接收2名死者,疑似该事故项目的施工人员,已组织人员前往医院进行核查。
21时30分许,经公安机关核查,三医接收的2名死者确系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施工人员。
核实事故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
21时57分许,崂山区将核实后的事故信息上报。
(四)谎报情况事故发生后,海荣劳务项目部经理张永山于13时30分许到达事故现场,为掩盖事故的真实伤亡情况,趁着现场混乱,其安排公司员工使用面包车将两名目测无生命迹象的工人转移到李沧区三医,14时19分、14时44分,两名工人被先后送到三医,经医生诊断已不治身亡。
前往医院的海荣公司员工随即将这一情况报告给了张永山。
14时45分许,海荣劳务总经理王勇、总经理助理范彦坤到达事故现场,现场人员告知有两名工人被转移到三医了。
15时许,张永山被公安机关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在进入派出所前,张永山将三医两名工人已经死亡的消息告知了王勇和范彦坤,张永山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仍未如实报告事故伤亡情况。
范彦坤随后前往三医了解情况,于17时许到达三医,落实了另有两名工人死亡的事实,随后将情况报告给了王勇。
王勇得知这一消息后,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2人轻伤。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420.8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4号塔机与1号塔机在超载状态下发生干涉并处置不当,是造成塔机倾覆的直接原因。
两台塔机事故发生时均超过其额定起重力矩作业,经测量计算,1号塔机和4号塔机事故发生时吊物分别超载15.3%和61.6%;同时,4号塔机基础节主肢存在疲劳性裂纹,塔机平衡重安装顺序错误,导致塔机实际起重力矩低于额定起重力矩;且塔机力矩限制器处于失效状态,不能起到防止塔机超载的作用。
在此情况下,4号塔机司机在作业时没有观察现场情况,在起重臂旋转过程中所吊运的钢筋与正在进行吊运水桶作业中的1号塔机发生碰撞,产生了远大于其额定载荷的非正常外力,致使4号塔机整机向东南方向失稳倾覆;1号塔机在非正常外力的作用下基础节西北角主肢、东北角主肢靠近上部连接套部位断裂,塔帽与上转台北侧2处连接完全脱离,塔帽连接耳板断裂坠地,起重臂前倾触地;4号塔机倾覆过程中,起重臂压在1号塔机起重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