厌讼与好讼:明清诉讼文化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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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讼”到“好讼”:明清时期的法律观念及其司法实践

从“无讼”到“好讼”:明清时期的法律观念及其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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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 土社 会 ” 渐 向 “ 讼 ” 会 转 变 。 于是 , 无 讼 ” 乡 逐 好 社 “ 的理 想 与 “ 讼 ” 好 的现 实 必 然产 生 冲 突。 其 冲 突 无讼” 重新进行 理性的思考 , 定“ 认 无讼 ” 非是 一种无 为而治的理 想世 界 , 并 而是通过 具体 的 “ 听讼” 过程 而达到 司法公正 。随之 而来的则是 “ 息讼” 观念 的流行 , 以及“ 息供 ” “ 、 省词讼” 类 司法 实践行 为的普遍 一
h p e e o fit ewe n t e i e l o s n n h e i fh o o g a p n d c n c t e h d as fwu o g a d t e r a t o a s n .T e r s l o e c n itme tta h c o as l b l y h e u t ft o c a h tt e s h lr h l f n n f i a o d ai a n e py t h s n .T y t o g tt t h u o g w s n t a d o cas h d t o a r t n l i k d e l o te wu o g h e h u h a e w s n a o d a tt o e n b i l o h t h t n a ie sae o g v r y l f

司法考试主观题历年真题.行政与行诉法

司法考试主观题历年真题.行政与行诉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2006(五、本题35分)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

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

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600字1.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从根本上说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

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项目中注入巨资,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

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

应该说,港商对政府文件和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

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

特别是当市政府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出于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从宋、明两朝的叔侄争产纠纷中考察官吏调解方式的运用

从宋、明两朝的叔侄争产纠纷中考察官吏调解方式的运用

从宋、明两朝的叔侄争产纠纷中考察官吏调解方式的运用【摘要】本文以宋朝、明朝关于叔侄争产纠纷为出发点,引用两个发生于不同朝代的相似案例,将两者的判案结果和审理依据进行比较,进而考察古代司法官吏面对亲属争讼时所运用的调解方式。

这类调解方式不仅缩短审案期限,节约了司法资源,还促进当时的社会稳定。

对于现在而言,希望在某种程度上,来为时下的家庭争产案件起到一定的指引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叔侄争;亲属争产;争讼;调解自古以来,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一定会纠纷,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很多,诉讼、调解、谈判、仲裁。

而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无讼”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总的价值取向,“息讼”成为考察良吏庸吏的重要业绩的标准。

“十年无讼”,视之“良吏”;“狱讼繁累”,视之“庸吏”。

尤其是官吏在面对亲属纠纷时,坚持儒家所秉持的“息讼为上”方针,将亲属纠纷中诸如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争议,通过族人、长老、里甲等基层自治组织来“调处息讼”。

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成本,还稳定了社会秩序,实现了社会大同和谐。

一、宋、明、清三朝亲属争产纠纷概况历代统治者为了专制统治的需要以及秉持儒家思想中庸的政治方针而对百姓采取了“息讼”、“贱讼”、的宣扬倡导。

但是我们纵观历史,并非所有的朝代都秉持“厌讼”观念,在某些特定朝代也曾出现过民众“好讼”、“健讼”的情况,这一局面在宋朝尤为突出。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各类民事纠纷中,尤以“田讼”最为突出。

而在这之中,许多田宅诉讼的当事人之间都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这一特点在宋朝以前的史料中很难体现。

深究这些田宅纠纷,又可以发现亲属争讼案件多集中于家族之间争产案件,其中涉及叔侄或舅甥之间的纠纷占有很大比例。

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例,亲属关系属于叔侄或舅甥的争产纠纷就有6件,占全部亲属争产纠纷的34%。

发展到明朝时期,相似的规律在《盟水斋存牍》中也有所体现。

在该判牍中,关于亲属间争产纠纷共计16件,其中叔侄或舅甥争产案件就有6件,占37.5%比重。

古代中国“健讼”与“好讼”现象的成因分析

古代中国“健讼”与“好讼”现象的成因分析
最主要 因素。 关键 词
员。 Βιβλιοθήκη 健讼好讼古代 中国
作者简介: 栗铭徽 , 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2 0 1 l 级法律 史专业博士研究生; 林清丽,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
中图分 类 号 : D 9 2 9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O 0 9 _ 0 5 9 2 ( 2 O l 3 ) l 2 - 1 1 7 - 0 2
人 们 一般 认为 , “ 无讼 ” 、 “ 厌讼 ” 是古代 中 国法 律文 化 的一个 争 , 亲 族不能解 , 至相 争讼 ……阿 明、 阿定 皆有二子 , 或十四五 , 或 基 本特 征 , 然 而近年 来 的一些研 究却 显示 , 在古代 中国, 尤其 是宋 十七八 。 ” 案 中兄 弟二 人, 成家 前“ 相友 爱” , 成 家后“ 相 争讼” , 原 因 代 以降 , “ 健讼 ” 之 风 与“ 好讼” 现 象不胜 枚举 , 并 以普遍 且严 重 的 何在 ?从材 料可 以看 出, 这两 兄弟成 家前 , 全家大 概有 四 口人 与 态 势存 在 , 那么, 是哪 些 原因造 成 了古代 中国 ( 尤其 是宋 代 以降) 民间社 会的“ 健讼 ” 与“ 好讼 ” ?本文将 从 以下几个 方面 展开探 讨 。 商 品经 济发 展 , 人们权 利 意识提 高
2 0 1 3・1 2 ( 上)
◆ 司 法 天 地
古代中国‘ 健 讼 , 与‘ 好 , 现象的成因分析
栗铭徽 林清丽
摘 要 近年 来 的一 些研 究显 示 , 在 古代 中国 , 尤其 是 宋代 以 降 , ‘ 键 讼” 之风 与 ‘ 舒 讼” 现 象 不胜 枚举 , 并 以普遍 且严 重的 态 势存在 。本文 认为 , 导致 ‘ 键 讼” 与‘ ‘ { c 于 讼。 ’ ’ 的原 因有很 多 , 而 商品经 济发展 导致人 们权 利意识 的提 高 、 人 口膨胀 导致的 资源 紧张 、 讼 师与胥 吏的推 波助 澜、 政 治体 制 与 司法制度 的缺 陷 , 共 同构成 了古代 中国( 尤其是 宋代 以 降 ) 民风 ‘ 键 讼L ’ ’ 、 ‘ ‘ 好讼 ’ 的

中国古代的“厌讼”现象及其原因

中国古代的“厌讼”现象及其原因
促进社会和谐:古代“厌讼”现象强调和谐、和解,对现代民众法律观念有积极影响,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 增强法律公正性:古代“厌讼”现象强调公正、公平,对现代民众法律观念有积极影响,有助于增强法律公正性。
提高法律素养:了解古代“厌讼”现象,有助于提高现代民众的法律素养,增强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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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因素
古代社会生产力低下,经济基础薄弱,诉讼成本高 古代社会以农业为主,农民生活贫困,无力承担诉讼费用 古代社会交通不便,诉讼路途遥远,耗时耗力 古代社会法律制度不完善,诉讼程序复杂,难以保障当事人权益
政治因素
第三章
中国古代“厌讼” 现象的影响
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导致社 会矛盾加剧,影响社会稳定
加强司法公正:借鉴古代“厌讼”现象,可以加强司法公正,避免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促进社会和谐:借鉴古代“厌讼”现象,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借鉴古代“厌讼”现象,可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增强公民对法律的尊重 和遵守。
对现代民众法律观念的影响
提高法律意识:了解古代“厌讼”现象,有助于提高现代民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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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厌 讼”现象及其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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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厌 讼”现象的表 现
中国古代“厌 讼”现象的原 因
中国古代“厌 讼”现象的影 响
中国古代“厌 讼”现象的现 代意义
第一章
中国古代“厌讼” 现象的表现
民间厌讼
民众对诉讼的恐惧和厌恶
民众对官府的诉讼程序和费用感到 不满
提高了民间社会对公正和 公平的追求
影响了民间社会的道德观 念和行为规范

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

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

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由于我国与西方在人文地理环境、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以及进入阶级社会的时间不同,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与发展道路上也呈现差异性,而这种差异对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有非常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在法起源上的差异起源上的差异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归根到底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然而中国和以希腊 (雅典)、罗马为代表的西方在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社会结构、人文思想等诸方面各有其特点,所以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上必然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古代法起源于部族之间的战争。

根据我国法制史研究证明,我国古代法主要是刑,例如,禹刑、汤刑、吕刑等。

当时所谓的刑比现在的刑,含义更狭窄,专指肉刑、死刑,是杀害人生命戕贼人肢体的一种暴力手段。

而与此不同,古希腊、罗马法则起源于氏族中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古代希腊的雅典是氏族内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并且随着平民斗争的胜利,加速了氏族组织的崩溃和希腊国家的产生。

与国家产生的这种形式相适应,法产生的第一种形式就是梭伦的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

而在罗马,则是氏族外平民反对罗马氏族贵族,争取权利平等的斗争加速了罗马氏族组织的崩溃和罗马国家的产生,以及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的公布,确认了平民的权利义务。

所以古希腊人和罗马人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我们祖先不同,他们所解决的不是氏族、种族之间你死我活的征战,而是社会集团之间利益的调整和重要分配。

这样,它们就有可能找到某种中间道路,以妥协方式解决一些基本的社会矛盾……使大家共同遵守其条款,和平共处”。

二、在法律观念上的差异在中国古代,法、刑、律同义。

法在词源上带有公平、正直的含义。

法在夏、商、周三代被称作刑,它的职能不外是对外证诛、对内镇压两个方面。

春秋战国时李悝著《法经》,以“法”取代了“刑”,后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至后中国历朝历代的成文法典《宋刑统》除外)一律都称作律,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带有一体遵行的效力。

浅谈中国人是否“好讼”

浅谈中国人是否“好讼”

要探 讨 中国人是否“ 讼” 首先 必须对“ 好 , 好讼” 的含义予 以界 20 年 同样 长 的时 问段里合 计 30 01 30万件 , 就是说 , 十一年 也 后 定 。在 我看来 , 所谓 “ 好讼 ” 是相对 于 “ 厌讼 ” 而言 的 , 0 主要 是指 的 民事一审 案件数是前 十一年 的三倍 , 从数字 上看 , 仅 中国可 以 “ 当纠纷 发生 时, 社会 公众 信赖并积 极倾 向于选择诉 讼作 为纠纷 说 已经是 一个“ 诉讼大 国” , ,一元钱官 司” 甚至是“ 0此外 “ , 两毛钱
② 息讼, 既是一种平息纠纷的手段, 也是人们特 别是统治者对于诉讼的基本态度; 希望
其统治的范围内的争讼不再发生 。 体现 了“ 无讼是求 的理想社会状态。 ③张晋藩.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法律 出版社 .9 7 19 年版 . 3 0页. 第 0 ④季卫东.中国司法的思维方式及其文化特 征. 此文为 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院教授季卫 东先生 20 04年 1 月4日于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技区礼堂所作的学术报告 . 1 ⑤经济全球化, 导致纠纷的国际性 , 这就客观需要一套共识、 茫通的纠纷解决规则. 诉 讼( 包括仲裁) 就成为主要逢径。 ⑧主要表现在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迅速扩张和发展. 而非诉讼解 决机制. 诸如调

讼, 吾犹 人也 。必也使 无讼乎 !, ” 在他们 看来 , 所谓 “ 阊里不讼 于
的政 治意 志是政治背 景: 经济全球化 是国际背 景0 权利意 识之 ;
巷, 老幼不 愁于庭 ”才是 社会和 谐恬静 的美好 境界 。 , 随着汉代 以 觉醒和法 治意识的增强是 主观 原 因; 解决机制 自身 的发展状 纠纷 后儒家 思想在 中国社会 的普遍推广 以及至高无上 的地位 , 厌讼思 况也是影 响诉讼观 念变迁 的重要 因素 。 想也在 普通老 百姓 中长期流 传 , 为中 国广 大 民众 的思维 习惯 。 成

明清时期“好讼”的社会风气及“息讼”的司法应对

明清时期“好讼”的社会风气及“息讼”的司法应对

百家论点明清时期“好讼”的社会风气及“息讼”的司法应对孙浩(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摘要:明清时期,因民间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讼师阶层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导致民间百姓“好讼”这一现象越来越明显。

传统官方推行的“无讼”与“好讼”的社会现实之间必然会产生冲突。

在冲突之下,人们对于“无讼”进行重新思考,其结果体现在司法实践上就是“息讼”的盛行。

关键词:好讼;无讼;息讼1明清时期“好讼”的社会风气1.1什么是“好讼”所谓“好讼”一般主要是指当纠纷发生时,老百姓热衷于选择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好讼”一词最早出现在《宋史》中,“登、莱、高密负海之北,楚商兼凑,民性愎戾而好讼斗。

”①《清史稿》中关于“好讼”的记载有:“四川俗好讼,州县断狱苟简,案牍不具,奸民辄翻控,淆乱是非。

”②上述史料诉讼的数量作为衡量好讼与否的一个标准,诚然这是“好讼”的一个方面,但对于这一概念本身也应做出妥当的解释。

我认为“好讼”的社会不仅仅是指诉讼案件数量的庞大,而且其所针对的对象也主要是指提起诉讼的缘由具有不正当的或者不必要的诉讼行为,并非是指所有的诉讼行为。

而正是这些不必要且不应当的诉讼案件因各种因素的推动而与日俱增,造成了明清时期“好讼”社会风气的盛行。

1.2“好讼”社会风气的客观存在明清时期,“好讼”一词在官方史料中出现得尤为频繁。

对二十五史中出现的“好讼”等词语所做统计的结果显示,“好”“讼”两字连用的记载最早出现于《宋史》,其后呈现总体增多的趋势,在《宋史》中有3处记载,《明史》和《清史稿》中一共有10处,由此可见,“好讼”两词在《清史稿》中出现的次数是比清朝之前的诸部正史的频率要高很多。

当然这些词语的出现也可能和编撰者的喜好有关,但是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明清社会受“好讼”之风的困扰尤为严重。

在民间的史料记载中,“好讼”的社会风气,江南多于江北,同时江南又以江西最盛。

以江西吉安府为例,“好讼”大兴,刁风益肆,“近则投词状于司府,日有八九百,远则致勘合于省台,岁有三四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357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357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357一、【案情】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

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江南博哥)店就餐,消费3000元。

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

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

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

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

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劫持,离开酒店。

王某和刘某在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4名保安拦截。

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丁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

武某等人见状,遂散开,让4人离开。

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

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

林某、丁某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一人朝武某腹部开枪。

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

【提问】1. 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处理意见。

没有明确的处分意识,仅有自愿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能构成诈骗罪,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1)根据处分意识不要说,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王某在支付餐费时,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实际支付的是30000元,但其确实自愿支付了该笔金额。

如果认为构成诈骗罪只需要有自愿转移财产的行为,而不需要有明确处分财产的意识,则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王某在支付餐费时,并没有认识到自己支付的是30000元,其并没有处分30000元给吴某的意识,所以其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吴某盗走了27000元。

所以,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考点] 刑法[解析] 本题也可以从成立诈骗罪都需要具备处分意识,但处分意识到底是对具体的金额、物品的处分意识(严格的处分意识),还是对性质相同的金钱、一类物品的处分意识(缓和的处分意识)来回答。

无讼、健讼,不讼

无讼、健讼,不讼

无讼、健讼,不讼传统中国的诉讼形态,学界始曰“无讼”,继称“健讼”,形同水火。

此二说是必有一非,还是各有短长?笔者不揣拙陋,尝试臧否旧说,以申新说。

无讼:理想的礼治秩序“无讼”之说,语出《论语·颜渊》篇:“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贾谊曾在《治安策》中摘引此语,并述其真意:“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即是说,“无讼”之道,旨在教化于未然。

孔子言“无讼”,始于“听讼”。

他首先坦承“听讼,吾犹人也”,尔后才称“必也使无讼乎”。

从语境来看,“无讼”的本意,是在决讼之外,进行教化,并不否定“听讼”本身。

但是,从礼治思想的脉络而言,“无讼”必然会贬斥“听讼”。

有道是:“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治的成功,能够达致政简而刑措。

反之,则是讼盈公门。

正因为如此,费孝通先生说:“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的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

但是理想的礼治秩序并不常有的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

”所以,“无讼”作为一种理想的礼治秩序,必然会弱化“听讼”。

《后汉书》中的吴祐即是例证:“民有争诉者,辄闭閣自责,然后断其讼,以道譬之,或身到闾里重相和解,自是之后争隙省息,吏民怀而不欺。

”尚“无讼”,轻“听讼”,教化优于决讼,成为礼治国家的政法传统。

同时,民间社会的理想秩序,也倾向于“无讼”。

只是,这里的“无讼”,实为“厌讼”。

早在先秦时期,儒道两家就深刻地塑造着中国人的社会理想。

“礼之用,和为贵”,争讼之事,为民众所厌弃。

汉初的陆贾,儒道合流,视“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庭”为理想。

千年以后,宋人赞誉的生活图景依然是“县庭无讼乡闾富”。

民间对“无讼”的追求,以明人王士晋的说法最具代表性:“太平百姓,完赋役,无争讼,便是天堂世界。

”可以说,“无讼”观念,在传统中国的官方和民间,都确实存在。

只不过,它更多地是一种理想的形态。

健讼:传统的不同侧面“健讼”,又称“好讼”,意为讼事繁多。

古代衙门建筑与司法之价值追求——考察中国传统司法的一个特别视角

古代衙门建筑与司法之价值追求——考察中国传统司法的一个特别视角

方。旧时一般百姓除了可以进入大堂旁听审案外,县衙的其他部分是不得随意出入的,但在每年正月十
六,衙内张灯结彩,仪门大开,所用妇女和儿童都可以进入县衙到三堂看知县太太。这一天知县和夫人一 大早就坐在三堂前檐下和父老乡亲见面,知县和夫人会拿出水果、点心招待民众,围观的人你争我抢,煞是 热闹,细心的民众还要趋前窥视知县太太的脚是不是“三寸金莲”。凹这样做的目的,很显然,主要是为了显 示州县官亲民的姿态。在司法的场所举行亲民活动,足见司法是亲民的重要途径之一。
既然为“父母”,就必然要亲民。
③吴逢辰主编:<江南第一衙——浮梁县署>,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 ④<清世宗实录>卷三。 ⑤<清史稿》卷一百五,《舆服四)。
⑥(清)徐栋:《牧令书),转引自任立达:《中国古代县衙制度史>,青岛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⑦(清)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治以亲民为要》。
万 方数据
2009年第6期
古代衙门建筑与司法之价值追求
・139・
由于行政与司法合一,司法为行政之一部分,州县官就必然会使司法成为州县官亲民的重要途径和 方式,司法必然会追求亲民。此即汪辉祖所道:“亲民在听讼。”④ (二)衙门建筑体现了司法亲民的价值追求
1.从衙门建筑的样式看“司法亲民”。如古代州县官衙都是坐北朝南,在其大门左右,照例要分列 两道砖墙,沿门侧呈斜线往左右前方扩散开去,转折成一个30度的角,这样即形成“八”字形状,大门敞
一、引

衙门是中国古代地方官员行政司法的主要场所,全国现存古代地方衙门约有三十余处,主要有山西 平遥县衙、河南内乡县衙和新密县衙、江西浮梁县衙、山东即墨县衙、江苏淮安府衙、河南南阳府衙、河北
直隶总督府等。
这些衙门建筑虽然由于等级不同而略有差异,但总的建筑模式差别不大,均是坐北朝南,采用北京

简介古代讼师的社会地位

简介古代讼师的社会地位

简介古代讼师的社会地位讼师,在古代社会中扮演着准律师的职能,但要注意他与现代的律师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古代讼师的主要业务是代写书状,这些书状包括遗嘱、各种契约、呈状以及工商方面的申请,但更多时他们还是谋写诉状。

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的国度里,讼师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可忽视的现象。

讼师最早出现在春秋末期,随着社会发展逐渐出现了一批帮人写状子、带人打官司但不被法律承认地位的人,他们就被称为“讼师”。

这一时期,讼师还是主要由官僚、士大夫阶层构成;到了秦朝以后,讼师群体逐渐转变为以社会普通士子为主。

宋代以前,讼师并未形成一个社会群体,这是因为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始终追求的是一种“无讼”的理想境界,从而人们也就产生一种“厌讼”观念,那么大多数人的生活是远离国家法律和诉讼的。

但不可能所有人的事情都是不与法律有关的,有些人就会因为个性或遭遇使然而不得不走进衙门。

此时,一旦进入官府打官司,讼师便成为他们在公堂上的代言人。

由于社会环境,讼师虽然只是社会中的小群体,但他们又成为一股不可或缺的助讼力量。

到了宋代,由于社会结构发生变化,民间兴起“好讼”之风,讼师也随之多了起来。

因为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宋代制定了调适司法活动的积极措施,给了讼师一个合法地位;另一方面,宋代也规定了“告不干己事法”,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抑制了讼师群体的发展和他们的助讼活动。

但在此时,讼师的地位达到了封建社会最高峰。

到了明清时期,依旧延续“告不干己事法”,并且有了新的发展,这对讼师的要求就严格了,对讼师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提出了更高要求。

这便是讼师的发展历程,可见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很多时间讼师的社会地位地下,不被公开承认。

这主要是因为中国传统的社会观念,统治者希望出现“无讼”的理想社会境界,因而压制讼师的发展;而老百姓在这种观念影响下,就出现“厌讼”现象,他们不愿涉及官府和法律,这样讼师的地位便不被认认可。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则是讼师自身的问题,讼师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专职人员,他们多半并不是精通法律,只不过是文字功夫,以卖字为生,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讲,讼师是封建专制权力结构的附属物,其活动没有法律限制,不少讼师敲诈勒索,坑害当事人,无中生有,颠倒是非,对社会有一定危害,因而不受统治者欢迎,也不受百姓喜爱。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摘要】中国“无讼”法律传统自古便根植于中华文明,强调避免诉讼,尊重和解。

在现代社会,“无讼”思想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通过实践案例可以看到,“无讼”传统在解决纠纷中起到积极作用。

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倡导“无讼”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继承和弘扬“无讼”法律传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有利于社会的长期发展和进步。

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无讼”理念与当今社会的要求相契合,应该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和传承。

【关键词】“无讼”法律传统、和谐社会、起源、意义、推动、建设、实践案例、关系、紧密联系、社会稳定、发展、倡导、精神、继承、弘扬、重要途径。

1. 引言1.1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中国自古就有“无讼”法律传统,这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视和平、和谐的价值观。

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倡导“无讼”之风,即避免讼讼争斗,尊重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这种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无讼”法律传统是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普遍认为诉讼会带来矛盾和伤害,因此强调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这种传统不仅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发生,也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在当代社会,倡导“无讼”法律传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通过弘扬“无讼”精神,可以增强人们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意识,减少诉讼次数,减轻司法负担,建立更加和谐的社会关系。

这也有助于提高社会的稳定性,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之间有着紧密联系,倡导和传承这一传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只有通过弘扬“无讼”精神,让人们以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们应该珍惜这一传统,将其发扬光大,为构建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而努力奋斗。

2. 正文2.1 “无讼”法律传统的起源“无讼”法律传统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社会。

在古代中国,人们认为诉讼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的行为,更重视以和为贵的原则。

对无讼论研究的检讨与反思

对无讼论研究的检讨与反思

对无讼论研究的检讨与反思“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长期以来,众多学者对其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我们有必要对以往的无讼论研究进行一番检讨与反思。

无讼论的核心思想是追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尽量通过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以避免诉讼带来的冲突和破坏。

这种观念在中国古代社会有着深厚的根基,其产生与当时的社会结构、经济形态、文化传统等密切相关。

在过去的研究中,学者们往往从历史文献和经典著述中挖掘无讼思想的内涵,分析其产生的社会背景和文化根源。

这为我们理解无讼论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然而,这种研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过于依赖文献资料,可能导致对无讼现象的理解过于理想化和片面化。

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无讼并非绝对的,即便在倡导无讼的时代,诉讼依然存在,只是数量和形式可能有所不同。

其次,以往的研究在探讨无讼论的影响时,往往侧重于强调其对社会秩序维护和人际关系和谐的积极作用。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无讼论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诉求。

当纠纷无法通过非诉讼方式得到妥善解决时,人们可能因为惧怕诉讼而选择忍气吞声,这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的发展。

再者,对于无讼论与现代社会的适应性问题,过去的研究还不够充分。

在现代社会,权利意识觉醒,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人们更加注重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无讼论在这样的背景下是否还有其价值?如果有,又应该如何实现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的融合?我们还应该反思研究方法的问题。

过去的研究多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缺乏定量研究和实证研究。

这使得我们对无讼现象的认识缺乏足够的数据支持和客观的验证。

例如,我们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社会阶层在无讼观念上的差异了解不够深入,对于无讼实践的效果也缺乏准确的评估。

此外,跨学科研究的不足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无讼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涉及到社会学、心理学、文化学等多个学科领域。

然而,以往的研究往往局限于法学领域,未能充分整合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从而限制了研究的视野和深度。

中国古代非必要诉讼研究:“厌讼”观反思

中国古代非必要诉讼研究:“厌讼”观反思

为“ ”“ ” 狱 、讼 之分至春秋 晚期 已不严格 ,讼 ” “ 已不仅仅专指 民事 诉 讼 。< 文 解 字 >中 解 释 , 讼 , 也。 诉 , 说 “ 争 ”“ 告 也 。 ” 到现代 , 诉与讼 已成为 一个合成 词 , 以使用 时也 加 不再 囿于其原本的意义。然而 , 对于古代的这种争端解决 在
羊皮 、 一团线等” 可见 , 中国古代“ , 在 厌讼情绪并不是绝对地
在各个时期 、 各个地方都 占据着主导地位” l]  ̄i t 我们认 为字 面上带有强烈 情感倾 向的界 定是引起这 种
争论的根本原 因,厌讼 ” “ 这一概 念尤其值得推 敲。“ 单单 用
‘ 厌讼 ’ 贱讼 ’ 和‘ 已经难 以表述他们 的诉讼 心态。 Ll冉 井 ” l3
压制。
清人崔述说 : “自有 生 民以来 , 莫不 有讼。讼 者也 , 事势 之所必趋 , 人情之所 断不能免者 。 … 人作为社 会动物 , 被 ” 在 侵害时 , 必然寻求 一定 的方 式来辨 明是非 曲直 以获得救济 。
在原始社会主要 表现为同态复仇和 氏族长老决断 ; 在阶级社 会则主要采用诉讼 方式 , 由法官 裁判。对于诉讼行 为 , 周 西 时 已有“ 、 讼” 狱” “ 之别 , 争罪日狱 , “ 争财日讼 ” 【 有学者认 。2
关键 词 : 厌讼; 非必要诉讼; 社会结构
中图分类 号 : 9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号 :0 1 5 8 (0 0 0 0 2 0 D5 A 10 — 9 1 2 1 )6— 10— 5
中国传统文化 具有否定 诉讼 的价值 取 向, 对于这 种取
向, 法律 史 学 界 广 为 认 同 的一 种 概 括是 “ 讼 ” 厌 。学 术 界 对 于

论我国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论我国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论我国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论我国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一、无讼思想的精神内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古人对自然的总体认识便是和谐。

而无讼即为传统中国人追求和谐境界的最佳价值选择,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根深蒂固。

那究竟何谓无讼呢?又或者是该如何理解无讼二字?其实在中国,最早的讼字出现在《易经》里,《易经》的《讼卦》卦辞曰:讼,有孚,窒。

惕,中吉,终凶。

意思是说进行争讼,无论是胜是败,都被看作是不吉祥的。

无讼,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

其实,对于这种破坏社会和谐的诉讼,各家各派均是持反对意见。

在各派中,作为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是第一个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无讼思想的人,他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其大意为我虽然像别人一样审理各种纠纷,但追求的却是使人世间根本没有纠纷的一种状态。

其实孔子此处所提出的听讼,那也不过是实现无讼的一种手段,无讼才是根本目的。

孔子将无讼作为其施政目标之一,强调教化,强调德治,主张以德去刑。

这一观点深深地影响着中国古代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成为千百年来司法活动和诉讼实践一贯的行动指南。

二、无讼思想的产生根源(一)经济根源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任何特定时代的政治、社会、宗教和文化制度都是由当时存在的生产制度所决定,而法律正是建立在特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法律思想观念也正是经济发展的反映。

中国古代几千年来始终都是古朴的农业社会,分散的小农经济为主要经济方式,商品经济未能得以发展。

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原的农业文明相伴而生,以血缘为单位的自然经济所产生的熟人社会的控制机制是伦理规范。

无讼是古代中国人以安居乐业为追求的农业社会的产物。

因此,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沉重的诉讼费用是传统无讼思想产生的经济根源。

(二)政治根源首先,自秦朝以来,中国就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多民族国家,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巩固自身的政权,从而建立了一整套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还建立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特权等级制度,以制度的方式来限制人们的诉讼权利。

《从古代的“无讼”到当代的“无讼”》

《从古代的“无讼”到当代的“无讼”》

《从古代的“无讼”到当代的“无讼”》绿叶我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

说的是:人是因为不平,而告诉。

圣人认为无讼,则为贵。

“讼”就是诉讼,打官司。

一个社会没有打官司当然是好事!但是,诉讼是因为不平等的现象:侵权霸道所生成。

只要有“不平等”,就不可能“无讼”。

所以,把“无讼”列为观念;只是希望,只是向往。

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要从我国历史上的“诉讼”说起。

我国历史上,自西周时起,已有民、刑诉讼之划分,类似当今的自诉;而且,还有上诉、直诉。

上诉: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若不服可逐级上诉直至皇帝。

直诉:是指有重大冤情者,直接赴京城,向中央有关部门甚至皇帝本人申诉。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礼法结合,以礼为主”;强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宗法等级名分,要求等级有序;若有越礼行为,则“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予以严惩。

其纠纷解决机制是自下而上的服从,故而统治者提倡“无讼以求”,而民众亦不得不“厌讼”、“耻讼”。

被西方法学认为,“中国古代只有刑法,而无民法”。

古代统治者提倡的“无讼以求”是为了维护“自下而上的服从”的“等级有序”。

民众是因为“自下而上的服从”“等级有序”的压制,打不赢官司,只有“厌讼”。

古代统治者宣扬“耻讼”是维护“自下而上的服从”的“等级有序”压制民众。

加上,古代一些文人附和操作,就有<<增广贤文>>的:"好讼之子,多数终凶",还带诅咒的“耻讼”论调,百姓受到影响形成“耻讼”消极的观念。

这个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是出自于权贵;隨和于文人;伤感于民众;是一种腐朽的观念;其中心就是“自下而上的服从”。

说到“自下而上的服从”,使我想到,当代有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认为,“本案系改制过程中单位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与古代的“自下而上的服从”正是,异曲同工。

中国传统“厌讼”的心理分析

中国传统“厌讼”的心理分析

中国传统“厌讼”的心理分析在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中,“厌讼”心理根深蒂固。

民众对诉讼的维权利用率与社会发展的速度显现出一种不合理的比例。

究其根源,这种心理是长期发展的结果,其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乡土社会”的社会背景,“以和为贵”的儒家思想,统治者的“息讼”手段,等等。

这些历史的积淀,久而久之让“厌讼”心理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

虽有时代变迁,但民众的“厌讼”心理始终存在。

诉讼观念“厌讼”心理无讼息讼在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之中,无论是在缺乏司法制度的古代,还是在相对完善的今天,“厌讼”心理一直拥有它的一席之地。

“打官司”,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就像是一场瘟疫一样,惟恐避之不及。

有的人是认为“打官司”就是在“扬家丑”;有的人认为“打官司”就是自找麻烦,宁肯抱着“吃亏是福”的心态,也不愿意和别人对簿公堂。

这种心理的存在并不是某一时期突发形成的,而是历史久而久之的沉淀。

一、中国古代所存在的诉讼观念在中国古代最早关于诉讼的记载是在西周时期,那时人们在观念上已经能够根据案件的不同特性,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区分。

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

郑玄解释说:“讼,谓以财货相告者。

”《吕氏春秋》的解释更加简洁:“争财曰讼。

”既然早在西周时期已经有了关于争讼的记载,那么民众对待这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是积极参与维护权利?还是敬而远之,退避三舍?根据法律史学家对古代中国的法律观念的考察,古代社会之中“厌讼”现象广泛存在,百姓心中也普遍存在着“厌讼”的心理。

有民间谚语为证:“心中忿怒不如休,何须经县又经州,纵然费尽千般计,赢得猫来输去牛。

”这句话的意思很明显,劝诫众人要忍耐,否则得不偿失,不要争讼。

山东曲阜孔庙碑刻“忍颂歌”,生动形象得描述了司法腐败,百姓怨声载道。

谚语、诗歌百姓生活的总结,也真实揭露了古代民众的“厌讼”心理。

百姓如此,身份高贵的士大夫之族如何?元朝学者吴亮汇集历代名人有关“忍”的言论和历史上隐忍谦让宽恕的人物的故事汇编成《忍经》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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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等纂修,明万历三十九年刻本。

戒争讼。好争非君子之道。争之不已,则必至讼, 讼岂盛德事哉?讼者之辞皆无实之辞,甚足以坏 人心术,且至费财破家,何益之有?凡事只宜忍 让,不必好争,纵有外侮,亦宜静以制动。公道 既明,自然可寝。若以非理讼人,尤为不可。—
—《槐溪王氏支谱》卷首,(清)李振苏等纂修,清咸丰六年木活字本。

学2009 年第2 期。
项目
数量
项目
数量
做状费 1 元、钱6693 文以上 鞋袜费 洋4 元、钱1600 文
戳记费 每次钱200 文
呈状费 洋11 元、钱2468 文 抄呈费 洋12 元、钱1900 文

夫马费 钱1140 文
铺班费 洋一元 伙食费 洋1 元、钱8937 文。 办公费 钱2100 文
弊端后,语重心长地说“愿尔等及早猛省,永为
盛世之良民。毋作诈虞之情状,著诚去伪,返朴
还淳。余身虽去,余心实有厚望焉。”——(清)盛
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一百一《刑狱四· 治狱上》。
士绅的教化
止词讼。健讼破家,且开怨府。或有横逆之来, 当虚怀忍让;或产业相干,口角相仇,祠正、副 会同门尊,公道处分,或毕情劝释。不许竟烦官 府,力逞刁奸。——《萧江全谱》“附录”卷之五,(明)江旭
好讼的成因分析》,《宜春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在明清时期的官府眼里,江南虽繁盛,但百姓
“风俗浇漓,尤刁健讼。”——方志远:《明清江南好讼成
风》,《小康》,2004年第10期
明清时期徽州地区民俗健讼,争讼事件频繁发 生,争讼范围极为广泛,内容涉及社会、经济、思 想、文化等各个领域。……由于地主、商人、缙绅、
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帝王的圣谕

明太祖《圣谕六条》: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
睦乡里;教训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清圣祖《圣谕十六条》: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 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 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 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
厌讼与好讼:明清诉讼文化面面观
廖华生 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一、厌讼、好讼之释义
二、厌讼、好讼之争论 三、厌讼、好讼之实态 四、厌讼、好讼之成因 五、厌讼、好讼之启示
一、厌讼、好讼之释义
1、“讼”之释义 讼:訟,吅。
争也。从言,公声。——《说文解字》卷三。
四、厌讼、好讼之成因
(一)厌讼的成因
1、成本的考量:刑名陋规
大凡告状之人,未必全能自写呈词,或托亲友延 访讼师,讼师肯平空效劳否?必假代书盖印戳记, 代书肯平空徒当差否?承科挂号,未必无费。已 递词而守候批示,岂能无费?差役执票到家,何 能无饮馔馈赠之费?请公亲,延词证,又何能无 往返供给之费?……当斯时,能不屡屡具催词, 谓差役之卧票不行乎?能不殷殷贿房科,为之速 具催票乎?在城之银钱縻费若干,在乡之田畴荒 芜无算。一讼之累,有假子钱以剂者,有鬻田产 犹不能尽偿者。——武穆淳:《劝息讼说》。
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
诫匿匪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 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官员的劝诫

明儒王守仁在《禁省词讼告谕》中说:“一应小
事,各宜含忍,不得辄行诉讼……若剖段不公,
或有亏枉,方许申诉,敢有故违,仍前告扰者, 定行痛责,仍照例枷号问发,决不轻贷。”

武穆淳《劝息讼说》一文,在列举了大量诉讼的
黟县余棠控告朱庆春、汪佛金抬棺盗占坟地诉讼案卷(汪佛金记录)
(光绪)七年正月廿八日, 元呈:洋一元,图书:钱七 百文 二月十三日,图书:钱三百 廿文 十六日,差票:钱四百文 十八日,抄呈:洋一元,钱 一百文 十九日,旧差书:钱四百九 十文 廿三日,图书:洋一元,钱 四百四文,方顺:洋一元 廿八日,点心:钱二百二十 文

卅日,方顺:洋一元,钱二 百文;汪法、余高门上蜡烛: 钱一千二百文 三月初八日,勘地用:钱九 百卅四文 初九日,差汪梁、叶成:洋 一元 点心:钱四百七十六文 初十日,房伙食点心:钱三 百文 十三日,图书呈、佛托米: 钱九百十文

据郑小春的研究,这次诉讼各项费用大体如下: ——郑小春:《清代陋规及其对基层司法和地方民情的影响》,安徽史
国古代法律的自然主义特征》,《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5期。
3、好讼论
代表学者:许怀林、方志远、卞利、[日]夫马进 主要观点:
(宋代)诉讼成风,由一种司法行为变成社 会风尚,这是历史的进步,是好事。好在官与民 处于同一个“游戏规则”之中,官守法,民知法, 社会有条不紊,是“易治”。——许怀林:《宋代民风
序号 1 纠纷种类 人命 次数 27 比例(%) 17.4
2
3 4 5 6
诬告
户婚 敲诈 土地 钱债
20
18 17 16 14
12.9
11.6 11.0 10.3 9.0
7
8 9 10 11
盗贼
斗殴 坟葬 商业纠纷 其他
13
9 5 5 11
8.4
5.8 3.2 3.2 6.8
就事件性质来看,集团诉讼普遍缠讼。
自耕农、佃农、佃仆甚至赌徒无赖等社会各色人等
的参与和卷入,则又使得争讼的内容和表现更加复 杂纷纭、丰富多彩,争讼的处理程序与结果也更加 离奇莫测。——卞利:《明中叶以来徽州争讼和民俗健讼问题探
论》,《明史研究》第三辑,黄山书社1993年版。
三、厌讼、好讼之实态:婺源的例子
1、什么地方厌讼、好讼? 总的来说,南方较北方好讼。
婺源,“民情故敦厚也,比年以来,讼事日多,
婚姻细故可勒罚千余洋,觞豆微争,可牵累数十
户”。——(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12《法制科· 婺源民情
之习惯》。
2、官绅的教化 儒学的影响 中国传统的法文化以儒学的纲常礼教为基本
价值取向。儒学强调教化,强调德治,主张 “以德去刑”。自古以来,“和为贵”“让 为贤”思想根深蒂固,
江苏按察使钱琦指出:“江北虚实一览可尽,讼棍唆使尚属间有之事; 至江以南,则讦讼成风,除按期放告外, 拦舆喊冤投递者,殆无虚日。”——《宫中档乾
隆朝奏折》( 第22 辑) ,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1984 年影印本,页 448。
南方各省中,浙江和江西尤为突出。

差票费 洋3 元、钱7434 文 见
从以上统计和介绍来看,朱、汪二人实际支付的
陋规名目达到了十多项,共支付洋33元,钱
32472文。就本案而言,由于帐单记录的不全或
文书收集的不齐,其实还有一些必不可免的陋规 并没有反映出来。尽管如此,也足以印证清代基 层司法中陋规名目之繁多以及文献记载的真实了。
根据王亚军的研究,徽商颇为好讼。
健讼之风不仅在徽州本土盛行,还被徽商
带到本土之外。万历时在杭州的徽商“冒 籍占产,巧生盗心,或毁人之护沙,或断 人之来脉,致于涉讼群起。助金恃富。凌 人必胜斯已”。 ——万历《杭州府志》卷十九。
4、什么事好讼?

《歙纪· 纪谳语》155个谳语中纠纷种类统计情况
徽州也以好讼出名,但所属六县也有差异。

徽州府,其名吴新都,晋新安。僻山烦悍,多
讼,民饶。其属县六。附郭歙,三百十五里,
好讼刁,民饶,颇烦;休宁,二百五里,刁讼 烦,民饶;婺源,一百六十四里,讼烦悍,近 多矿贼;祁门,四十六里,颇烦,淳饶;黟, 二十四里,简悍,颇饶;绩溪,二十五里,简,
稍疲。其形势,山水幽竒。其俗,务竒喜斗。—
由于崇尚无讼,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厌讼、贱
讼,以致讼师一类的职业,在中国古代是为人们
所鄙弃的。——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
出版社2005年版第270页。
古代社会,民众多耻于言法,鄙视诉讼,视
法律为不祥之物。宋代以后,各地同姓宗族纷纷 编制宗谱、家乘,不少宗族以“祖训”的形式, 向子孙后代述说对法律的鄙视态度。——朱勇:《中
感和认同感,在遇到纠纷时积极倾向于向 官府提起诉讼,以获取有利裁决。
与“好讼”相关的词汇:健讼、缠讼、滥
讼、刁讼。
二、厌讼、好讼之争论
1、争论的激烈 以“厌讼”、“无讼”、“好讼”、“健讼”
为检索词,在中国知网上“全文”检索,结果 如下(1958——2013年):
“厌讼”——2602条
3、什么人厌讼、好讼? 相对而言,普通民众大都厌讼,士绅、商人、地主等
地方精英好讼。

黄宗智从628件案件之中,鉴别了500名原告的身分背 景,其中有189人是普通农民,82名是城镇的普通居 民,另外有20人是农村的雇农,51人是普通地主,25 人是功名士子,33人是商人。剩下的是少数的大地主, 大贷户,集体团伙,等等。作者以此得出结论:“诉 讼当事人,大多数是普通人民,上法庭多是逼不得已,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黄宗智:《中国法律制度
“无讼”——5743条
“好讼”——1241条
“健讼”——1051条
2、厌讼论
代表学者:费孝通、张晋藩、朱勇
主要观点: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村落社区理想是 “无讼”。一般情况卜,乡土社会具有一 套约定俗成的“礼治秩序”,“维持礼治 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
——费孝通:《乡土中国》“无讼”,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
的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2期。

这恰恰说明了普通民众厌讼。
目前能看到的徽州调解文书中,纷争双方或一方为
士绅非常罕见。

清代康熙后期的徽州府婺源县浙源乡庆源村是一个 拥有约1000 亩耕地和约900 人的村落。熊远报依 据当地秀才詹元相所撰《畏斋日记》所做的研究发 现,从康熙三十八年到康熙四十五年( 1699 - 1706) 间,当地共有49 件纠纷事件。其中,詹元 相作为纷争之直接当事人一方的有7 件,平均每年 1 件以上; 其作为纷争当事人一方之构成成员的事 件有16 件,平均每年约3 件。易言之,在此约8 年 的时间之内,詹元相平均每年被卷入4 件纷争事件 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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