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试论“无讼”法律思想
手软。 旧小说上 , 在 我们 常见 的听讼程 序
就 是 : “ 人 ” 上 堂 : 问青 红 皂 白 : 把 犯 拖 不 先 各打 屁 股 若 干 板 ,然 后 一 方 大 呼冤 枉 。 父 母 官 用 了他 “ 相 ”式 的 眼 光 , 出 哪 看 分
个 “ 头 鼠 目”, 非 好 人 , 加 呵 责 , 獐 必 重 逼
中国古 代评 判地方 官员政绩 的重要标 准
就 是 诉 清 狱 结 。 官 员 重 视 对 百 姓 进 行 教 化 , 以调 处 的 方 式 解 决 纠 纷 , 可 能 减 并 尽 少 诉 讼 。 调 处 实 际 上 成 为 诉 讼 的 前 置 程 序, 只有 调 处 不 成 , 能 对簿 公 堂 。 连 明 才 就 朝 的大 清 官 海 瑞 也 对 “ 讼 ” 恶 痛 绝 , 多 深
文 化 的根 本 价 值 取 向 , 仅 成 为 中 国数 千 不
中 国古 代 社 会 结 构 的 显 著 特 点 是 家 国~ 体 化 , 是 国的 缩 微 , 家 国是 家 的放 大 。 这 种 独 特 的 社 会 结 构 起 源 于 国家 形 成 初
面 对 “ 讼 ” 采 取 坚 决 镇 压 手 段 , 不 好 者 绝
出供状 , 结果好恶分辨 , 冤也伸了 , 大呼青
天⑧ 。在 以国 家 利益 和社 会 秩 序 的稳 定 为 最 高价 值 的专 制 社 会 里 ,为 了 减 少诉 讼 ,
、
பைடு நூலகம்
“ 无讼 ” 律 思 想及 其 主 要 特 征 法
封 建政权除 制造 “ 无讼”舆论 以外 , 从 还 制 度上 限制 民众的诉权 ,譬如不得越诉
■ 刘 艳 丽
【 要 】 “ 讼 ” 想 作 为 中国传 统 法律 文 化 的根 本价 值 取 向 , 摘 无 思 不仅 直 接 影
浅析古代中国的无讼思想
内蒙古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古代中国的无讼思想学生姓名:杨光学号:200541202234专业:法学班级:2005级2班指导教师:张万军讲师目录摘要 (I)Abstract (I)引言 (1)第一章中国传统“无讼”思想概述 (1)一、“无讼”的涵义 (1)二、无讼思想产生的根源 (2)(一)社会根源 (2)(二)政治根源 (2)(三)思想文化根源 (3)第二章无讼思想的表现形式 (4)一、无讼思想在政治统治层面的具体表现 (4)二、无讼思想在社会民众心理层面的具体表现 (5)三、无讼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6)第三章对无讼思想的评价 (7)一、无讼的消极意义 (7)(一)无讼思想不利于法律信仰的形成 (7)(二)无讼思想造成个人权利意识淡薄 (8)二、无讼的积极意义 (8)(一)无讼思想可令“法治”更加完善 (8)(二)无讼思想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 (9)第四章无讼思想对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制度的影响 (10)一、建立人民调解制度的意义 (10)二、当代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10)结语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浅析古代中国的无讼思想摘要“无讼”的观念最早始于孔子,他曾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孔子的无讼思想是通过听讼达到消除争讼的目的,通过利用法律达到消除法律的目的。
这表明了儒家期待的是个没有争端,天下大同的和谐社会。
现如今中国工业化、城市化、陌生化发展迅速,但农村有着8亿人口的现实却告诉我们,“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仍然是二十一世纪国人重要的生活模式,传统的无讼思想仍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
本文拟在分析无讼思想的涵义、产生根源和具体表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治发展的情况,对无讼思想加以阐述。
关键词:无讼思想和谐社会调解制度Simply Analyse the Thinking of Litigation of the Ancient ChinaAbstractThe "Non-litigation" concept first started from Confucius, who ever said:"As to the Judge of litigation, I have the same opinion with others, and the purpose of it is realizing Non-litigation" The thinking of Non-litigation of Confucius is achieved through the judge of litigation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elimination of litigation, and through the use of law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the elimination of the law. This shows that the Confucian is looking forward to a Datong World of no dispute and harmonious society.In contemporary China, despite industrialization, urbanization, defamiliarization is developing rapidly, the reality that the rural area has a population of 800 million tells us that"see the rise of bow sight" social acquaintance is still an important way of living of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people, and the thinking of traditional Non-litigation still has a profound ideological and social basis.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the meaning of litigation, the causes and the basis of specific performance, also combin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is elaborating the thinking of Non-litigation.Key words:Thinking of Litigation Harmonious Society Mediation System引言中国古代在解决纠纷上,向来追求无讼是求,恕让为先的至高境界,儒家思想中的和谐伦理思想便是其产生的根源。
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象——无讼
176学术论坛现代企业教育M OD ER N EN TERPR I SE ED U C ATI O N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无讼是传统中国人追求和谐境界的价值选择在传统中国人看来诉讼被认为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秩序的极端方式所谓讼终凶周易讼卦因此对破坏和谐的诉讼极力予以反对道家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要求人们无为使民不争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见素抱朴少私寡欲这样的社会自然是无讼的力主以法治国的法家同样也将无讼视为社会人际关系和谐的前提它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并不是刑杀而是为了定纷止争孔子提出了他的大同世界的政治理想为了实现大同太平治世的理想孔子明确提出了无讼的主张他郑重地宣布他的施政目标之一就是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其无讼乎论语颜渊在孔子这里听讼是实现无讼的一种手段无讼才是听讼的最终目的孔子提出的这一观点成为长达二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一以贯之的基本诉讼理念深深影响着中国古代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成为千百年来司法活动和诉讼实践一以贯之的行动指南几乎历朝历代都将其奉为圭臬而遵守之没有太大的变动历史证明传统中国人所追求的没有纷争的无讼社会始终只能是一种理想难成现实既然社会生活中冲突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如何尽量减少乃至消灭纷争以及在发生纷争后如何和平地解决纷争以达到无讼的和谐境界呢为此在传统中国社会里诞生了独特的社会控制手段首先利用德主刑辅礼法互补的模式将纷争消灭中萌芽之中中国传统社会中礼是儒家学说的核心范畴它既是一种社会政治理想也是一项伦理道德原则与规范礼既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普遍的大法和纲纪性质又具有人伦道德属性具有整饬安定社会秩序矫正人性的功用在强调礼的功能前提下儒家的政治学说以性善论为基础对人性充满了乐观只要通过适当的礼义教化则人皆可为尧舜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现其次利用调解方式和平地解决已发生的纷争无讼观念支配下的古代中国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清官廉吏从观念上都将诉讼看成是一种恶行因此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无讼为了明刑弼教因此从周代开始官制中就设有调人之职司万民之难而和谐之的专门负责调解事务的官员后历朝官员百姓均乐于以调解来解决纠纷因此劝讼止讼息讼也成为作为民之父母的各级官吏们的重要使命和断案宗旨统治者采用两手以做到纠纷前防范及纠纷后息事宁人加上由于传统农业社会的封闭而形成的熟人社会的影响传统社会中中国民众普遍养成了厌讼息讼的生活习惯和思维定势民众遇到争讼特别是民事争讼大多依家族家规风俗习惯由长辈裁断或通过亲友族邻出面调解说理不愿告之官府法律从而被搁置不用以致许多巨族大户都以几十年无字纸入官府自誉自励同时还将息讼无讼的思想记入祖训家法以规诫后人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象--无讼孙智奇鹤煤集团公司技术学校458000摘要和谐是中国社会的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传统中国人将和谐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最简单的对应便是无讼当代中国正在进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大业研究传统社会中作为达至和谐手段的无讼法律文化以期对该项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是十分必要的关键词传统法律无讼我们从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可以借鉴以下二个积极方面一方面注重道德教化强调对社会的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儒家思想认为刑罚的强制作用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刑罚只能惩治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可以禁犯罪于未萌道德教化和刑罚制裁这两者相比较前者对社会控制更有利儒家大多主张人之初性本善犯罪是由于后天受外界影响而造成的人性可以改变经过后天的教育人就能谨慎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犯罪完全是可以通过道德教化来预防的另一方面注重调解模式缓解社会矛盾传统中国社会的调解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至少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对缓和社会矛盾和对抗消除滥讼现象减少人际交往及社会诸种交易行为的成本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伦理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消极方面首先以道德代替法律对个体而言导致形成双面人性格对社会治理而言导致人治主义的产生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已证实建立在人性善基础上的以无讼为价值取向的传统法律制度下的人人皆可为尧舜的理想始终只是一种空想传统中国人被迫接受并遵守这一制度就扭曲了人性最终的恶果就是使人变得虚伪形成双面人格对此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以鲁迅先生为代表的一批思想家曾予以了深刻的揭露并对之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因此我们在继承传统美德的同时应该尊重人给与人充分的自由同时要勇敢的面对人的劣根性并从制度上对其予以限制以道德代替法律的另一个后果是使法律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从而丧失了自身作为法律的独特的个性和功能法律在人民的生活中遂降至次要的地位不可避免地为人治主义奠定了基础其次在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一切以和为贵即使是表面的和谐也胜过公开实际存在的冲突于是在表面上看来平静稳定的社会里个人被紧紧的束缚着追求和合境界最终培育了苟且偷安的心态结果必然带来民众的盲从俯首贴耳察言观色的负面效应成为我们民族心理中劣根性的重要一面导致抑制社会主体个性的张扬妨碍人们富有创见的自由探索扼杀民族的创新精神最终成为人们思想的桎梏进而使社会变成一潭死水微波不兴为专制政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适宜的环境和条件中国无讼法律文化根植于传统农业型的乡土社会它历经几千年积淀而形成具有强大的历史惯性其影响至今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因此构建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面临着如何处理与传统无讼文化的关系问题由于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的不同决定了作为传统达至和谐境界手段的无讼法律文化不可能完全适用于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因此我们要以开放的胸怀对传统无讼法律文化进行分析取其精华弃其糟粕面对不断变动的社会法律秩序对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契合当代和谐社会构建的部分进行创造性的现代诠释使之转化进而溶入现代法文化生命之中为当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服务。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摘要】中国“无讼”法律传统自古便根植于中华文明,强调避免诉讼,尊重和解。
在现代社会,“无讼”思想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通过实践案例可以看到,“无讼”传统在解决纠纷中起到积极作用。
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倡导“无讼”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继承和弘扬“无讼”法律传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有利于社会的长期发展和进步。
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无讼”理念与当今社会的要求相契合,应该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和传承。
【关键词】“无讼”法律传统、和谐社会、起源、意义、推动、建设、实践案例、关系、紧密联系、社会稳定、发展、倡导、精神、继承、弘扬、重要途径。
1. 引言1.1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中国自古就有“无讼”法律传统,这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视和平、和谐的价值观。
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倡导“无讼”之风,即避免讼讼争斗,尊重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这种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无讼”法律传统是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普遍认为诉讼会带来矛盾和伤害,因此强调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这种传统不仅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发生,也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在当代社会,倡导“无讼”法律传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通过弘扬“无讼”精神,可以增强人们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意识,减少诉讼次数,减轻司法负担,建立更加和谐的社会关系。
这也有助于提高社会的稳定性,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之间有着紧密联系,倡导和传承这一传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只有通过弘扬“无讼”精神,让人们以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们应该珍惜这一传统,将其发扬光大,为构建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而努力奋斗。
2. 正文2.1 “无讼”法律传统的起源“无讼”法律传统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社会。
在古代中国,人们认为诉讼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的行为,更重视以和为贵的原则。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
编号: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No Suits"分院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法学071班学号姓名指导教师职称完成日期2010年4月3号诚信承诺我谨在此承诺: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均系本人独立完成,没有抄袭行为,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若有不实,后果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2010年 4 月 3 日【摘要】“无讼”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和最终追求。
最早源于《周易》,后被儒道法三家吸收。
儒道法分别主张“以德去刑”“无为而治”“以刑去刑”,以此来实现天下无讼的大同世界。
封建阶级接受了先秦思想家“无讼”的理念,在立法上限制诉讼,在司法实践上打击诉讼,同时为了解决纠纷又创立了发达的调处制度。
“无讼”有一定消极方面的影响,但作为一种传承至今的民族心理习惯,对当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无疑仍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无讼无为而治以刑去刑调处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No Suits"【Abstract】"No suits" is the most important value tendency of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This idea comes from Zhouyi, and then absorbed by Confucianism﹑Taoism and Legalist. Confucianism hope to realize no suits through morality,Taoism hope through doing nothing,and Legalist hope through penalty. Feudal Rulers accept this idea,then they begin to limit litigation in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At the same time, they found mediation system to solve dispute. "No suits" obstruct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aw and the rule of law, but as a kind of national mental habits that heritage to now, it’s important to originate new Chinese Legal System.【Key Words】No suits Govern by doing nothing With a penalty to reduce crime Mediation system摘要关键词AbstractKey Words引言 (1)一、“无讼”思想的哲学基础 (1)(一)《周易》的“无讼”观 (1)(二)儒家的“无讼”观——以德去刑 (2)(三)道家的“无讼”观——无为而治 (2)(四)法家的“无讼”观——以刑去刑 (3)二、“无讼”思想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影响 (4)(一)在立法上严格限制诉讼 (4)(二)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打击诉讼 (6)(三)创立了发达的调处制度 (7)三、“无讼”思想的再评价 (8)(一)“无讼”思想的历史影响 (8)(二)“无讼”思想的当代意义 (10)结语 (11)参考文献 (11)致谢 (12)附录1: (13)附录2: (18)引言中西法律文化都以秩序和正义为自己追求的价值目标。
“无讼”观念形成原因论文
简析“无讼”观念的形成原因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46-01摘要“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价值取向,其是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
这一价值取向的存在和中国独特的社会结构密切相关,它的产生有着经济、政治、文化多方面的原因。
关键词无讼传统法律《礼记礼运》里描绘的“大同”世界蕴含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价值取向——“无讼”。
在两千多年的历史里,我们的先人对“无讼”的追求及态度并无太大的改变,这背后所隐伏的一些关于民族、文化的基本价值信念,是值得探讨的。
一、“无讼”观念概述“无讼”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终极目标。
所谓“无讼”,也就是没有诉讼或者说不需要诉讼,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者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亦即所谓的“刑措”。
见于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一句话中,整句话的意思是,办理案件,我同别人没有什么区别,但我的目的是没有诉讼。
这一观念影响了中国古代近千年的历史,亦伴随着儒家的发展而取得了特殊的地位。
二、“无讼”形成原因任何一个传统观念的产生,都和其所处的历史环境密不可分,“无讼”亦不例外。
它的存在是由中国古代特殊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独特的社会结构多方面因素所决定的。
(一)经济因素传统中国是以自然农业经济为经济基础的,自然农业经济即小农经济,小农经济是一种高度依赖自然以自给自足为生产目的的一种生产方式。
在自然经济的支配下,人们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很少和外界有联系。
而对土地的高度依赖,导致人们长期生活在同一个地方,聚族而居,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熟人社会。
尽管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活动也变得更加频繁。
但是,在这样一个熟人社会里,当人们遇到纠纷时,就会基于传统的道德习惯而不采取诉讼的方式,相反地,会选择由乡邻进行调节来解决矛盾和纠纷。
(二)政治因素传统中国的“无讼”理念受到国家权力强有力的提倡。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2 1年 第 期 01 5
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的无讼思想
王 科 崔 灿
( 中共 中央党校 ,北 京 10 9 ) 0 0 1
摘
要 :无讼思想在 中国传统 法律 文化 中根深蒂 固, 无讼 思想是古代 中国人 追求和 谐境 界 的价
值选择 ,无讼 思想的产生具有 经济、政 治、文化 、社会、 制 度 等 方 面 的根 源 。 无 讼 思 想 对 中 国社 会 产生 了深远 的影响 具有 当代价值 。
是 求” 、 “ 息讼 止争 ”。② 家追 求 的是一 个没 儒
“ ,争也 。 ”从字面来理解 ,诉讼指 的是通过 有诉讼 、没有纷 争 的和谐 的理 想社会 ,事实上 , 讼 将 纠纷 告 之 官府 解 决争 端 。一般认 为 , 第一 个 我 国 古代 社会 的政 治理 想 就是 秩 序 与和 谐 的统 明确 提 出并 系统论 证 无 讼 思想 的是儒 家 的创始 张,听讼折狱 , 只是解决 治国问题上 的 “ ”和 末 “ 流”,而 只有 以德 为政, 以礼 为教 ,人人 “ 事 父母 ”、 “ 君” 、 “ 事 与朋友 交 ”, 才 能 “ 竭
一
观 点深 深影响着 中国古代 的诉讼立法和 司法实 无讼法律文化产生 的最本质 的根 源。”④
收稿 日期 :2 1—52 0 0 .6 1
作者 简介 : 王科 (91 ),男,山东鱼台 ,中共 中央党校0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 究方向:社会主义社会建设。 18 一 人 9
崔 灿 ( 9 3 ) ,女 , 山 东济 宁人 , 云 南财 经 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主 要 研 究方 向 : 法 学 理 论 。 18 ~
关键词:法律 文化;无讼思想;和 谐;影响;价值
浅析中国传统“无讼”理念及其现代价值
意识 的角度对其进行批判的。但我们在看到其消极影 响的
同时 ,也应 以一种合理的方式对传统的 “ 无讼”理念作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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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eeo cnm c—Maa e et inh i o a n,sy inh i 10 ,G nu hn ) C lg l fE oo i s ngm n,T su N r l hrt,Tasu7 0 1 as ,C i a m U ei 4 a
Ab t a t s r c :Th o c p fn u ta h s a i a u re t t n o h n s -d f n g lc lu e i l o a s c a e c n e to o s i s t e mo tb c v l e o i n a i fC i e e U a i o a l a ut r a s o i l s o i l e s g a n l i e l h tt eh ma en s p r u . t o mi e u to c r e p n e c Co f in c lu e a d o e o la d al d a a u n b i g u s e Isf r ng i ar s l t h s f o r s o d n eo f n uca u t r n t r h
ma e o j ciee au t n y rf  ̄ i d mo eo t o g t ot ec n e t o s t n r e x lr t n it o - k b e t v lai sb i v o a o z d h u h o c p n u ,i o d r oe p o ai o c n e f t h f o i t o n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摘要: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身独有的形式特征和价值取向,”无讼”即为这样作用下的产物,它也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标志性的价值取向。
”无讼”,这一语汇出自《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也就是说,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可以看出,孔子把”无讼”视为了审判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作为古代中国很有影向法律诉讼观念,”无讼”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现如今,我们怎样辩证的面对”无讼”观,这对于中国法治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无讼”“正义”观现代思考一、无讼的内涵在社会活动中,人们之间因为各种交往,会产生各种不同性质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从而,解决问题的诉讼行为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了。
《说文解字》中解释到:“讼,争也。
”可见,诉讼源于争夺。
“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
讼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不能免也。
”有利益的客观存在,就会有利益冲突,而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便是诉讼。
但是基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的影响,“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庭”,“民风纯朴,人心向善”的社会才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形态。
自古以来,儒家教化下的中国人对诉讼这件事就无半点好感。
《周易·讼卦》卦辞曰:“讼,有孚,窒。
惕,中吉,终凶。
”因此,他们当面对诉讼之事的时候,带着一种天然的排斥心理,一概持有一种否定和贬斥的观念。
诉讼成为人们所不齿的事物。
《礼记·礼运》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男有分,女有归。
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
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
是谓大同。
”中国人崇尚“和谐”的思想自古源远流长,前面所描述的,正是中国人心中对于理想的和谐社会的最高写照,安定、和谐、平静、有序,对于古代的中国人来说,这正是和谐的的终极形态。
中国古代的无讼主义
浅谈中国古代无讼思想摘要:无讼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根深蒂固,无讼思想是古代中国人追求和谐境界的价值选择,无讼思想的产生具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制度等方面的根源。
无讼思想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有当代价值。
关键词:法律文化;无讼思想;根源;价值一、传统无讼思想的含义无讼思想是古代中国人追求和谐境界的价值选择,在他们看来,诉讼被认为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秩序的极端方式。
无讼,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
据《说文解字》记载,“诉,告也”、“讼,争也。
”从字面来理解,诉讼指的是通过将纠纷告之官府解决争端。
一般认为,第一个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无讼思想的是儒家的创始人孔子,他是无讼论的奠定人和倡导者。
孔子主张,听讼折狱,只是解决治国问题上的“末”和“流”,而只有以德为政,以礼为教,人人“事父母”、“事君”、“与朋友交”,才能“竭其力”、“致其身”、“言而有信”,才能使整个国家成为个“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稳定而有秩序的国家。
孔子把无讼作为其施政目标之一,强调教化,强调德治,主张“以德去刑”。
1这一观点深深影响着中国古代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成为千百年来司法活动和诉讼实践一以贯之的行动指南。
以“天人合一”为核心理念的自然和谐观,主张“贵和持中、贵和尚中”,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
这种特征的基本表现就是“畏法忌诉”、“避罪远罚”、“无讼是求”、“息讼止争”。
2儒家追求的是一个没有诉讼、没有纷争的和谐的理想社会,事实上,我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理想就是秩序与和谐的统一,追求的是“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3的大同世界。
二、传统无讼思想产生的根源传统无讼思想在我国长达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一直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为人们所接受并成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中‘天人合一’的自然和谐观是无讼法律文化产生的最本质的根源。
”4(一)传统无讼思想产生的经济根源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以“和谐”、“无讼”为基本特征,以维护礼教、追求秩序、淡漠权利为价值取向,以维护君主专制统治为终极目的,是分散的小农经济宗法社会和儒家思想的产物。
试论无讼法律思想
试论无讼法律思想“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深深扎根于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壤之中,对中国的法律观念和社会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古代中国,“无讼”观念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是其产生的经济基础。
在这种经济模式下,人们的生活相对稳定和封闭,社会交往范围有限,纠纷也相对较少。
其次,儒家思想的影响不可忽视。
儒家强调“和为贵”,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而不是依靠法律诉讼。
再者,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以家族和宗族为核心,家族内部有着严格的宗法制度和伦理规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纠纷,维持家族的稳定。
“无讼”思想在古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有着诸多体现。
比如,在法律制度方面,古代法律条文往往较为笼统和简约,对于一些民事纠纷的规定不够细致,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诉讼的抑制。
在司法实践中,地方官员在处理纠纷时,往往更倾向于通过调解、劝说等方式来促使双方和解,而不是严格依据法律条文进行判决。
这种方式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无讼”法律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方面,它可能导致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不够积极。
在面对一些严重的侵权行为时,如果一味追求无讼,可能会使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另一方面,过于强调调解和和解,可能会忽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让一些违法者逃脱应有的制裁。
在现代社会,虽然“无讼”的理念在某些方面已经不再完全适用,但其中仍有一些值得借鉴的地方。
首先,“无讼”所倡导的和谐、和解的精神,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在处理一些轻微的民事纠纷时,通过调解、协商等非诉讼方式解决,可以节省司法成本,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其次,加强道德教育和社会规范的建设,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产生,也是“无讼”思想给我们的启示。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必须得到维护。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鼓励他们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回避诉讼。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之“无讼”观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之“无讼”观摘要:“无讼息争”的理念在我国历来被推崇。
自古以来,受传统“儒家思想”的主导影响,普通人之间选择用道德来维系彼此的关系,而非动辄求助于法律。
这种“无讼”观念深刻影响着当下的司法实践,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关键词:儒家思想;无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无讼”观之形成基础(一)经济基础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以农业为本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
人们在那种相对封闭的自然条件下,无不渗透着“和谐”思想,往往日出而作,日末而息。
[1]而商品经济的法治受统治者长期奉行的“重农抑商”政策之影响,商人的地位相比之下就降低了很多。
自然而然地人们联系、交易甚少,就很难出现摩擦乃至纠纷,诉讼也很少发生。
人民世世代代安居乐业,生活在一个相对固定、封闭的熟人社会,彼此之间早已形成了相互信任、相互依存的关系,人们之间的相互帮助已成为其共同生活的一个重要条件。
换句话说,正所谓“打一场官司结一世仇”,诉讼往往会破坏人际关系,人民权衡利弊,也不会选择这个“亏本买卖”,因此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熟人化决定了人们更愿意通过调解或者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非对簿公堂。
(二)政治基础中国历代的皇帝,信奉“受命之君,天意所予”,在封建专制统治的政治体制下,国家权力高度集中,各权力均收归中央,再由中央集中于皇帝。
“君权神授”的思想影响着君王的王权,他们集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力于一身,导致皇权不断强化,相权不断削弱的历史。
而各个皇帝最关注的还是其皇位的稳固及国家统治秩序的安定,对于百姓的权利等可以说并不看重也无法去看重。
康熙在《圣谕•十六条》中以“和乡党,以息争讼”宣喻官民,上有所好,下必随之,正呼应了老子所言百姓“无为而治”的思想。
(三)思想基础儒家思想一直是帝国占据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传统中国的“无讼”不仅有着道德本体论的理论支撑,而且还有着国家强制力强权作为后盾。
统治者历来主张用礼乐道德去调整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在家族之间即“亲亲得相首匿”、“亲亲相隐不为罪”的思想渗透。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与法治社会的构建
子提 出“ 少私寡欲 ”“ 、绝圣弃智” 的无为主义 , 其本质 民 , 为陈村 尘 。” 。 死 口 9 9 乡土社 会 聚族 而居 、 土 这是 安 在 于追求使 民不争的理想社会 ; 法家主张法治 , 目 重 迁 的真实 写照 。古代社 会 , 其 家族 是 封 闭的 自给 自足
的是 “ 以刑 去 刑 ” 到天 下 大治 ; 家 主张 礼 治 , 视 的社会 经济 单位 , 品经济未 能 得 以发 展 。人 与人 之 达 儒 重 商
论, 任何 特定 时代 的政治 、 社会 、 宗教和文化制度都 家 主张采用 德 治 、 治 的方式 。汉儒 认 为 :政 治 最大 人 “ 是 由当时存在的生产制度决定 的,法律是建立在特 责任 , 兴礼 乐 , 在 讲教 化 ; 而礼 乐 和 教化 的重要 意 义 , 定经济基础之上 的“ 上层建筑” 法律思想观念是经 在使 民间遵循一种有秩序、 , 有意义的生活。 【 家坚 ”懦 ,
一
、
引言
济发 展 的反 映 。 中国古代 几 千年 始 终 是古 朴 的农 业
古代中国人信奉天道和谐、 天人相通的理念。 在 社 会 , 织 历来是 农事 两 大宗 。白居 易 的诗记 录 了唐 耕 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上 ,也秉持秩序与和谐 代农村的景象 :徐洲古丰县 , “ 有村日朱陈。 去县百余
收稿 日期 :0 2 0 — 4 2 1 — 2 1
作者简介 : 张金玲(94 )女 , 17一 , 山东蓬 莱人 , 山东警察学院法律部讲 师 , , 硕士 主要从事法律文化 、 民法学研究。
①《 礼记 畸L 。 运》 ②《 论语 ・ 颜渊》 ຫໍສະໝຸດ 。81 法制长廊
张金玲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的无讼思想与法治社会 的构建
浅析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
浅析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一、“无讼”思想的产生春秋旧中国时期,百家争鸣,但其中最有影响的道家、法家和儒家对待狱讼的态度却大致相同,道家的老子追求“无为”的境界,他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所谓“自然”,就是要人们“无为”,反映在诉讼上即是“使民不争”。
道家认为“争”是万恶之源,因此,无论是争罪还是争财,都应为世人所不耻;而为了避免“争”,老子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见素报朴,少私寡欲”,如此才能达到自然和谐的无争的理想境界,从而实现其“小国寡民”,“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理想社会。
由此可见,道家的无讼思想与其学派的整体基调相一致,带有明显的消极颓废色彩。
相比之下,法家的无讼思想则是非常激进的,和道家的无为主张相反,法家主张应积极而为,法家奉行重刑主义,重视法的执行应用,同时广泛地运用赏罚二柄为作为其促进社会向前发展的手段。
赏不遗匹夫,刑可及大夫。
法家如此作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使法令滋彰,也不是为了使民众乐于使用法令的尺度来衡量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恰恰相反,法家重法、重刑的目的是定分止争。
法家同样将不争视为社会人际和谐的前提。
法家主张:“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
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
”由此可见,法家与道家一样,同时倡导无讼无刑,只是法家采用的是与道家南辕北辙的“以刑去刑”的途径,即所谓的“重刑小过,小过不犯,大过不来”,“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虽然道家和法家都对使民“不争”持赞同态度,但第一个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无讼”思想的却是儒家的创始人孔子。
其弟子有子将无讼论进一步阐述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
可见一个和谐融洽的大同世界也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其中无讼便是孔子总结出的这个理想境界必备的特征,儒家提出的达到无讼的途径不同于道家的“无知无欲”以及法家的“小罪重刑”,儒家是以其“仁、义、礼、智”为基点提出了“以德化刑”的途径。
“无讼”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 影响与当代启示
“无讼”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与当代启示作者:游志强来源:《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04期摘要:作为中国法律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讼”思想的形成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结构等方面的原因。
“无讼”思想在建立和谐社会关系、建设社会道德教化、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对中国古代法制有着积极的影响,其亦导致中国古代社会法律体系不健全、司法不公、个人权利意识淡薄等消极影响。
“无讼”思想对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引价值在于,在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和谐稳定建设、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防止“法律万能主义”、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等方面均发挥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关键词:“无讼”思想;古代法制;“法律万能主义”作者简介:游志强,法学博士,福建省台湾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E-mail:1053601253@;福建福州 350108)。
中图分类号:D9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398(2019)04-0129-10一问题的提出“无讼”思想在中国社会源远流长,学界对“无讼”思想的研究也从未间断过。
当前,学界对“无讼”思想的研究,主要从“无讼”思想的产生原因、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消极影响与积极作用、现代法治意义等方面展开。
在“无讼”思想的产生原因上,任志安认为“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根本价值取向,“无讼”思想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天道和谐的宇宙观、法即刑的法律观、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片面追求秩序与稳定的政治思想、司法腐败的反作用等。
[ZW(]任志安:《无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1期,第19—24页。
何铭指出“無讼”思想的产生根源包含有思想文化根源、社会和政治根源、经济根源三大类型。
[ZW(]何铭:《论“无讼”》,《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第54—57页。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之“无讼”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之“无讼”文/孙楷翔摘要:“无讼”思想是我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所特有的思想,其思想的产生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其思想有着一定的积极性,但因受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的制约,有着一定的时代局限性,而此思想绵延数千年仍对我国现代的司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无讼”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孔子、老子,本文将结合《道德经》、《论语》当中的内容来简要分析“无讼”的内容及影响。
关键词:纠纷;无讼;道德教化1 无讼思想产生背景及内容1.1 无讼思想产生的背景每一种思想理论就是寄托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的,抛开时代背景空谈思想理论就缺乏一定的科学性。
两份材料的论述的思想分别来自于孔子和老子,而这两位思想家都处于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所以在时代背景方面两位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春秋战国,诸侯争霸,百家争鸣。
但由于受到中国社会发展具体历史条件的共同影响,在诉讼观念上,儒家、道家的显学却表现出惊人的相似。
其有关历史条件影响,主要可大致分为经济方面、政治方面以及思想方面。
首先,我国是数千年的农业国家,男耕女织是我国数千年来的小农经济的发展模式,而春秋战国虽战事频频但那个时代仍然是小农经济的时代。
受小农经济的影响,人们大多可以自给自足,而无需商品贸易。
生活的摩擦,大多原因都是涉及到贸易的纠纷,而此种经济模式,使得平民百姓之间的互动很小,那摩擦自然而然也会降低,大家都在自己家的一亩三分地里辛勤劳作,并依靠劳作获得食物,所以说这是一种封闭的生产模式。
所以无讼的思想与这种自给自足的生产经营模式有很大的关系,而如今的我国早已不再是封建的小农经济时代,我国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各种交易,人们之间的交流也很密切,所产生纠纷的可能性也十分的大,当然无讼思想也不能适用于当今的社会。
其次,我国秉承的家国理念也对无讼的产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是讲求家国同构,就拿孔子的来说,其一直也主张家国思想。
而地方的官员也会被称之为是“父母官”,从“父母”二字就可以了解到地方官员判案的方式,他们在审理案件中多会考虑到情与理的平衡,这就使得父母官的审判大多会参杂一定的温切情感。
中国传统“无讼”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传统“无讼”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摘要:自古以来,中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在追求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因此儒家所提倡的“无讼息争”等思想为统治者所推崇。
正如孔子所言:“听诉,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也成为了我国传统法律的重要价值追求之一,历朝历代都出现了许多与该思想配套的措施,例如明朝的“亭长制”等。
要求将民间争议尽量在送官府之前就解决掉。
不可否认,这种思想以及相关制度的实行有力的化解了民间矛盾,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但另一方面,对于“无讼”的过度追求也会导致普通百姓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追求消失殆尽,从而形成了一种国人厌诉、懒诉的畸形心理,其利益主张也难以实现。
而在现代社会,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方面的转变,公民权利意思的觉醒导致诉讼率急剧上升,社会矛盾加剧,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还是需要依靠“无讼”思想来完善我国当前法律体系,尽可能的将公民间的纠纷以最小的成本加以化解,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摘要:“无讼”;传统法律文化;法治建设;和谐社会;一、传统“无讼”思想的内涵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根植于封建制度上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蓬勃发展,产生了许多优秀的思想和制度。
而作为其中的代表之一,“无讼”这一诞生于儒家文化之上的法律思想及其与之配套的各种制度影响了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及普通百姓。
通过对“诉”进行完整的文字解读,我们或许可以较为清楚的了解其真正含义:“诉”字左边为言,代表开口说话,而右边则是“公”,表示去公家即官府。
就是说人们在遇到难以通过普通方式解决的纠纷矛盾时,需要到公堂上去发言,借助于官方力量来化解纠纷。
但凡事都有利有弊,一方面,统治者借助这一思想能够将民间矛盾尽可能多的化解在基层,从而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
另一方面,这也导致民众产生一种畏诉的心里,造成了人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淡薄,使得法治仅仅停留于口号上,人治则越发明显,法律也成为了权力的附庸[2]。
无讼评论文
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无讼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积淀的必然产物,其博大精深千百年来一直是人们所孜孜以求的理想境界。
它与现代法治精神具有同样的历史合理性,体现了不同社会条件下人们对以秩序与公正为主题的社会理想的共同向往。
无讼是一个社会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者虽然有法律而搁置的理想目标,它作为人类心性的表现,表达了人们对生活秩序和社会正义的追求。
无讼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念,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社会职能,同时也体现了古朴而富有内涵的法理学和法哲学思想。
孔子把无讼视为审判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他认为争讼是人们所不齿的坏事,法律是用于平息争讼的“必要的邪恶”。
无讼思想表明了中华法系法律思想的一个基本立场:理想的社会必定是人民无争的社会,争讼乃是绝对无益之事,政府的职责以及法律的使命不是协调纷争,而是要彻底的消灭争端。
诉讼是现实法律和法制的无奈之举,它是一种必要的恶,诉讼应该是善讼,是能够通过诉讼来更好更快地解决纷争的良好模式,而不应该是恶讼。
如果说诉讼是迫不得已而为之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话,那么无讼便是人们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极其强化和高深的理想境界。
无讼并不是要消灭法律,不要法律,回归到以前的“无法无天”的局面。
恰恰相反,通过对人们法律法制教育的宣传,来提升人们的法律认知水平,使其法律意识日臻成熟。
这样一来,当出现纠纷和冲突时不是通过诉讼来化解,而是用一种有法律且诉讼审判机构齐备但要将其束之高阁而不用的理想的纠纷解决模式一无讼,来化干戈为玉帛。
从这个意义上说,孔子的无讼思想已经超越了司法层面,它是立足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仁”的精神,营造成为每一个人在考虑自己利益时也为别人着想的良好的社会风尚。
同时,无讼折射出的和合思想与法律也是相联系的,在法律产生之前是没有诉讼的,与现阶段我国倡导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异曲同工之妙。
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乃至整个宇宙的融洽和无间的和谐,与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也是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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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无讼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
这一思想在我国历史长
河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对于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
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一、无讼思想的渊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先秦时期。
古代中国注重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鼓励人与人之间的和解与
合作。
在这个背景下,无讼思想逐渐形成并深入人心。
其次,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律文化注重公序良俗和人伦
关系。
儒家强调家庭伦理、社会道德和忠诚、孝悌等美德,因此,中
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强调和平、和谐的观念。
儒家经典中的许多观
念也与无讼思想相契合,如“和为贵”、“和而不同”,都强调了和平共处、互谅互让。
二、无讼思想在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体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在古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
注重民间纠纷的和解,二是强调官府的调解和仲裁。
在古代社会中,由于交通不发达、信息不畅通等原因,人与人之间
的纠纷往往通过民间和解来解决。
各地有许多民间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在争端发生时能够及时介入并给予帮助。
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话、
斡旋等方式,寻找共同的利益点,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基于无讼思想的和解方式,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升级,保持了社会
的稳定。
另一方面,古代的官府也非常注重调解和仲裁。
官府在一些案件中
起到了公正裁决的作用,也尽可能地采取和解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
便利。
官府强调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因此以调解为主,诉讼
为辅。
通过这种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也避免了
繁琐的诉讼程序。
三、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的价值
尽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法制
建设的完善和社会发展的变化,诉讼程序仍然是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
然而,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依然有其重要的价值。
首先,无讼思想符合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在现代社会中,纠纷事
件层出不穷,如果每个纠纷都通过诉讼来解决,将给法院和司法机关
带来极大的负担。
相比之下,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端能够减
轻法院的负担,同时也更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无讼思想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人性化。
诉讼程序往往繁琐
而复杂,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
相比之下,通过和解、调解
等方式解决争端更灵活,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更重要
的是,和解强调的是和平共处和互谅互让,有助于维护人际关系,避
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最后,无讼思想强调了社会公平正义。
在传统社会中,官府的调解和仲裁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在现代社会中,尽管诉讼程序无法完全避免,但仍然可以借鉴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关无讼思想的观念,强调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无讼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古代法律文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在现代社会中诉讼程序不可或缺,但无讼思想仍然具有相当的价值。
无讼思想强调和解、调解等方式,能够减轻法院负担、满足当事人实际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人性化。
在今后的法律实践中,可以通过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无讼思想,推动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