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

合集下载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无讼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

这一思想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对于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一、无讼思想的渊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先秦时期。

古代中国注重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鼓励人与人之间的和解与合作。

在这个背景下,无讼思想逐渐形成并深入人心。

其次,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律文化注重公序良俗和人伦关系。

儒家强调家庭伦理、社会道德和忠诚、孝悌等美德,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强调和平、和谐的观念。

儒家经典中的许多观念也与无讼思想相契合,如“和为贵”、“和而不同”,都强调了和平共处、互谅互让。

二、无讼思想在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体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在古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重民间纠纷的和解,二是强调官府的调解和仲裁。

在古代社会中,由于交通不发达、信息不畅通等原因,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往往通过民间和解来解决。

各地有许多民间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在争端发生时能够及时介入并给予帮助。

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话、斡旋等方式,寻找共同的利益点,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基于无讼思想的和解方式,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升级,保持了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古代的官府也非常注重调解和仲裁。

官府在一些案件中起到了公正裁决的作用,也尽可能地采取和解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官府强调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因此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

通过这种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也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

三、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的价值尽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和社会发展的变化,诉讼程序仍然是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

然而,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依然有其重要的价值。

首先,无讼思想符合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试论“无讼”法律思想

试论“无讼”法律思想

手软。 旧小说上 , 在 我们 常见 的听讼程 序
就 是 : “ 人 ” 上 堂 : 问青 红 皂 白 : 把 犯 拖 不 先 各打 屁 股 若 干 板 ,然 后 一 方 大 呼冤 枉 。 父 母 官 用 了他 “ 相 ”式 的 眼 光 , 出 哪 看 分
个 “ 头 鼠 目”, 非 好 人 , 加 呵 责 , 獐 必 重 逼
中国古 代评 判地方 官员政绩 的重要标 准
就 是 诉 清 狱 结 。 官 员 重 视 对 百 姓 进 行 教 化 , 以调 处 的 方 式 解 决 纠 纷 , 可 能 减 并 尽 少 诉 讼 。 调 处 实 际 上 成 为 诉 讼 的 前 置 程 序, 只有 调 处 不 成 , 能 对簿 公 堂 。 连 明 才 就 朝 的大 清 官 海 瑞 也 对 “ 讼 ” 恶 痛 绝 , 多 深
文 化 的根 本 价 值 取 向 , 仅 成 为 中 国数 千 不
中 国古 代 社 会 结 构 的 显 著 特 点 是 家 国~ 体 化 , 是 国的 缩 微 , 家 国是 家 的放 大 。 这 种 独 特 的 社 会 结 构 起 源 于 国家 形 成 初
面 对 “ 讼 ” 采 取 坚 决 镇 压 手 段 , 不 好 者 绝
出供状 , 结果好恶分辨 , 冤也伸了 , 大呼青
天⑧ 。在 以国 家 利益 和社 会 秩 序 的稳 定 为 最 高价 值 的专 制 社 会 里 ,为 了 减 少诉 讼 ,

பைடு நூலகம்
“ 无讼 ” 律 思 想及 其 主 要 特 征 法
封 建政权除 制造 “ 无讼”舆论 以外 , 从 还 制 度上 限制 民众的诉权 ,譬如不得越诉
■ 刘 艳 丽
【 要 】 “ 讼 ” 想 作 为 中国传 统 法律 文 化 的根 本价 值 取 向 , 摘 无 思 不仅 直 接 影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摘要: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身独有的形式特征和价值取向,”无讼”即为这样作用下的产物,它也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标志性的价值取向。

”无讼”,这一语汇出自《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也就是说,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可以看出,孔子把”无讼”视为了审判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作为古代中国很有影向法律诉讼观念,”无讼”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现如今,我们怎样辩证的面对”无讼”观,这对于中国法治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无讼”“正义”观现代思考一、无讼的内涵在社会活动中,人们之间因为各种交往,会产生各种不同性质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从而,解决问题的诉讼行为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了。

《说文解字》中解释到:“讼,争也。

”可见,诉讼源于争夺。

“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

讼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不能免也。

”有利益的客观存在,就会有利益冲突,而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便是诉讼。

但是基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的影响,“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庭”,“民风纯朴,人心向善”的社会才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形态。

自古以来,儒家教化下的中国人对诉讼这件事就无半点好感。

《周易·讼卦》卦辞曰:“讼,有孚,窒。

惕,中吉,终凶。

”因此,他们当面对诉讼之事的时候,带着一种天然的排斥心理,一概持有一种否定和贬斥的观念。

诉讼成为人们所不齿的事物。

《礼记·礼运》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男有分,女有归。

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

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

是谓大同。

”中国人崇尚“和谐”的思想自古源远流长,前面所描述的,正是中国人心中对于理想的和谐社会的最高写照,安定、和谐、平静、有序,对于古代的中国人来说,这正是和谐的的终极形态。

传统“无讼”观念及其现代启示

传统“无讼”观念及其现代启示

传统“无讼”观念及其现代启示一、传统“无讼”观念的历史沿革春秋战国时期是“无讼”观念的萌芽时期。

儒家、道家、法家的代表人物对“无讼”观念展开论述。

儒家代表孔子把无讼作为其施政目标之一,强调教化,强调德治,主张“以德去刑”。

孔子的弟子子由进一步将无讼思想阐述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这表明儒家追求的是一个没有诉讼、没有纷争的和谐的理想社会。

道家的老子追求“无为”的境界,要人们“无为”,反映到诉讼上就是“使民不争”。

为了避免“争”,老子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见素抱朴、少私寡欲”。

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自然和谐的、无争的理想境界,实现“小国寡民”,“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理想社会。

法家则力倡“以法治国”,奉行重刑主义,主张“以刑去刑”。

“无讼”思想的定型基本是在汉朝。

汉初统治者实行的是黄老“无为”的治国方略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社会稳定使得汉朝到武帝时已经是国富民强。

及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作为儒家法哲学最高标准的“和谐”便成为整个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价值理想。

及至我国封建社会专制统治的顶峰,明清两代王朝对“无讼”思想更加情有独钟。

被誉为圣明君主的康熙在《圣谕?十六条》中,就以“和乡党,以息争讼”宣喻官民。

而终有清一朝,历代君主莫不将这一祖制继承下来,发扬光大。

到了清朝末期、民国年间,“无讼”思想在国家的正式文件上虽然不再提及,但是它作为一种观念已经深深扎在了中国人的心中并且时时影响着人们的行为。

二、传统“无讼”观念的表现形式在传统社会中,“无讼”观念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其一,拖延。

明朝冯梦龙编撰的《增广智囊补》中记载了松江府太守非常喜欢以拖延之术来息讼。

“每见讼事者非急事,则喻之曰‘明日来'。

”如此拖延诉讼,竟赢得“松江太守明日来”的赞誉。

其二,拒绝。

即干脆拒绝受理。

明人何良俊所撰写的《语林》中记载了晋朝刘尹治郡为平息“百姓好讼官长”之风,竟然对百姓的诉讼“寝而不问”。

《无讼》论据论点

《无讼》论据论点

《无讼》论据论点
《无讼》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论语颜渊》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无讼现象是在古代中国很有影响的法律诉讼观念,甚至它还在广大的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着。

简言之,就是说,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利用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

中国古代社会儒家思想处于绝对支配地位,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文化理念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据历史考证,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创始人,他是无讼论的奠定人和倡导者。

同时,他曾经宣布其执政目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另外儒家典籍记载,尧舜之世,便是一个无讼的世界,而舜本人就是一个息讼止争的高手。

同时,清人曾说:两争者,必至之势也,圣人者其然,帮不责人之争,而但讼其曲直可见,古代中国人对诉讼之冷漠,他们认为诉讼是道德败坏的结果或表现。

儒家在正面宣扬无讼的益处和美好的情景的同时,制造了为讼以害的反面舆论。

例如:讼,终凶、讼不可妄兴、讼不可长。

因而,诉讼是不吉利的应适可而止,健讼者必凶。

中国古人由于崇尚无讼理念,赞扬无讼社会,力求无讼而和谐的美好世界,但必然带来的是厌讼、贱讼,以至于讼师一类的职业,在杠舟宙古代中国没有生存的土壤,为国人所鄙视。

例如,春秋时期的邓析事件是中国最早的贱讼证据之一。

邓析,中国最早的樱渗茅律师,因教人诉讼并收取代理费,被批评为:"不法先王,不事礼义,而好治怪说,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足以欺愚惑众,因而最终被制裁。

直至清末,无讼、贱讼仍然普遍存在。

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象——无讼

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象——无讼

176学术论坛现代企业教育M OD ER N EN TERPR I SE ED U C ATI O N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无讼是传统中国人追求和谐境界的价值选择在传统中国人看来诉讼被认为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秩序的极端方式所谓讼终凶周易讼卦因此对破坏和谐的诉讼极力予以反对道家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要求人们无为使民不争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见素抱朴少私寡欲这样的社会自然是无讼的力主以法治国的法家同样也将无讼视为社会人际关系和谐的前提它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并不是刑杀而是为了定纷止争孔子提出了他的大同世界的政治理想为了实现大同太平治世的理想孔子明确提出了无讼的主张他郑重地宣布他的施政目标之一就是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其无讼乎论语颜渊在孔子这里听讼是实现无讼的一种手段无讼才是听讼的最终目的孔子提出的这一观点成为长达二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一以贯之的基本诉讼理念深深影响着中国古代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成为千百年来司法活动和诉讼实践一以贯之的行动指南几乎历朝历代都将其奉为圭臬而遵守之没有太大的变动历史证明传统中国人所追求的没有纷争的无讼社会始终只能是一种理想难成现实既然社会生活中冲突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如何尽量减少乃至消灭纷争以及在发生纷争后如何和平地解决纷争以达到无讼的和谐境界呢为此在传统中国社会里诞生了独特的社会控制手段首先利用德主刑辅礼法互补的模式将纷争消灭中萌芽之中中国传统社会中礼是儒家学说的核心范畴它既是一种社会政治理想也是一项伦理道德原则与规范礼既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普遍的大法和纲纪性质又具有人伦道德属性具有整饬安定社会秩序矫正人性的功用在强调礼的功能前提下儒家的政治学说以性善论为基础对人性充满了乐观只要通过适当的礼义教化则人皆可为尧舜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现其次利用调解方式和平地解决已发生的纷争无讼观念支配下的古代中国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清官廉吏从观念上都将诉讼看成是一种恶行因此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无讼为了明刑弼教因此从周代开始官制中就设有调人之职司万民之难而和谐之的专门负责调解事务的官员后历朝官员百姓均乐于以调解来解决纠纷因此劝讼止讼息讼也成为作为民之父母的各级官吏们的重要使命和断案宗旨统治者采用两手以做到纠纷前防范及纠纷后息事宁人加上由于传统农业社会的封闭而形成的熟人社会的影响传统社会中中国民众普遍养成了厌讼息讼的生活习惯和思维定势民众遇到争讼特别是民事争讼大多依家族家规风俗习惯由长辈裁断或通过亲友族邻出面调解说理不愿告之官府法律从而被搁置不用以致许多巨族大户都以几十年无字纸入官府自誉自励同时还将息讼无讼的思想记入祖训家法以规诫后人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象--无讼孙智奇鹤煤集团公司技术学校458000摘要和谐是中国社会的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传统中国人将和谐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最简单的对应便是无讼当代中国正在进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大业研究传统社会中作为达至和谐手段的无讼法律文化以期对该项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是十分必要的关键词传统法律无讼我们从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可以借鉴以下二个积极方面一方面注重道德教化强调对社会的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儒家思想认为刑罚的强制作用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刑罚只能惩治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可以禁犯罪于未萌道德教化和刑罚制裁这两者相比较前者对社会控制更有利儒家大多主张人之初性本善犯罪是由于后天受外界影响而造成的人性可以改变经过后天的教育人就能谨慎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犯罪完全是可以通过道德教化来预防的另一方面注重调解模式缓解社会矛盾传统中国社会的调解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至少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对缓和社会矛盾和对抗消除滥讼现象减少人际交往及社会诸种交易行为的成本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伦理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消极方面首先以道德代替法律对个体而言导致形成双面人性格对社会治理而言导致人治主义的产生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已证实建立在人性善基础上的以无讼为价值取向的传统法律制度下的人人皆可为尧舜的理想始终只是一种空想传统中国人被迫接受并遵守这一制度就扭曲了人性最终的恶果就是使人变得虚伪形成双面人格对此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以鲁迅先生为代表的一批思想家曾予以了深刻的揭露并对之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因此我们在继承传统美德的同时应该尊重人给与人充分的自由同时要勇敢的面对人的劣根性并从制度上对其予以限制以道德代替法律的另一个后果是使法律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从而丧失了自身作为法律的独特的个性和功能法律在人民的生活中遂降至次要的地位不可避免地为人治主义奠定了基础其次在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一切以和为贵即使是表面的和谐也胜过公开实际存在的冲突于是在表面上看来平静稳定的社会里个人被紧紧的束缚着追求和合境界最终培育了苟且偷安的心态结果必然带来民众的盲从俯首贴耳察言观色的负面效应成为我们民族心理中劣根性的重要一面导致抑制社会主体个性的张扬妨碍人们富有创见的自由探索扼杀民族的创新精神最终成为人们思想的桎梏进而使社会变成一潭死水微波不兴为专制政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适宜的环境和条件中国无讼法律文化根植于传统农业型的乡土社会它历经几千年积淀而形成具有强大的历史惯性其影响至今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因此构建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面临着如何处理与传统无讼文化的关系问题由于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的不同决定了作为传统达至和谐境界手段的无讼法律文化不可能完全适用于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因此我们要以开放的胸怀对传统无讼法律文化进行分析取其精华弃其糟粕面对不断变动的社会法律秩序对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契合当代和谐社会构建的部分进行创造性的现代诠释使之转化进而溶入现代法文化生命之中为当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服务。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摘要】中国“无讼”法律传统自古便根植于中华文明,强调避免诉讼,尊重和解。

在现代社会,“无讼”思想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通过实践案例可以看到,“无讼”传统在解决纠纷中起到积极作用。

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倡导“无讼”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继承和弘扬“无讼”法律传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有利于社会的长期发展和进步。

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无讼”理念与当今社会的要求相契合,应该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和传承。

【关键词】“无讼”法律传统、和谐社会、起源、意义、推动、建设、实践案例、关系、紧密联系、社会稳定、发展、倡导、精神、继承、弘扬、重要途径。

1. 引言1.1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中国自古就有“无讼”法律传统,这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视和平、和谐的价值观。

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倡导“无讼”之风,即避免讼讼争斗,尊重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这种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无讼”法律传统是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普遍认为诉讼会带来矛盾和伤害,因此强调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这种传统不仅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发生,也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在当代社会,倡导“无讼”法律传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通过弘扬“无讼”精神,可以增强人们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意识,减少诉讼次数,减轻司法负担,建立更加和谐的社会关系。

这也有助于提高社会的稳定性,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之间有着紧密联系,倡导和传承这一传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只有通过弘扬“无讼”精神,让人们以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们应该珍惜这一传统,将其发扬光大,为构建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而努力奋斗。

2. 正文2.1 “无讼”法律传统的起源“无讼”法律传统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社会。

在古代中国,人们认为诉讼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的行为,更重视以和为贵的原则。

中国的司法传统

中国的司法传统
其他方式:
政治联婚抢婚
选婚赠赐婚罚婚
指腹婚转房婚交换婚
入赘婚童养婚典妻婚
结婚原则
同姓不婚
一夫一妻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结婚程序
离婚方式
回忆你所记得的与传统婚姻制度相关的小说、戏曲等文艺作品,谈谈你对传统婚姻制度的认识。
你能否找到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的可取之处。
专题四
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
问题一圣人因天秩而作五礼
无讼取向
地方环境
治理需要
盖听断以法,而调处以情汪辉祖《学治臆说》
題:传统中国司法中对情理的重视在当今的社会是否存在?试分析理由和影响。
如何看待天理国法人情的多元法观念在当下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问题三春秋决狱——传统司法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
是指以儒家经典《春秋》的原则和事例作为判案的依据。
历史背景
汉代儒家思想成为政治主流思想,但法律仍未实现儒家化。
恢复肉刑既可去除犯人的为恶之具,又可警示世人。(陈群: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
恢复肉刑可以减少死刑的适用,有利于人口繁衍增长。
主张废止肉刑:
肉刑起源于蛮族,其野蛮残酷性与华夏文明背道而驰。(丁谧)
肉刑过于残酷,恢复容易失去民心。(王朗:前世仁者不忍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不用以来,历年数百。今复行之,恐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仇之耳,非所以来远人也。)
礼教派: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传统刑律予以严厉处罚
“亲属相奸”
法理派: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重。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
礼教派:大犯礼教之事,定罪极重。
第三次争论
杨度与劳乃宣
针对《大清新刑律》的立法精神

传统法中的诉讼观-最新资料

传统法中的诉讼观-最新资料

传统法中的诉讼观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有其独特的传统与特征,是几千年历史、文化积淀的产物。

中国传统的诉讼观——“无讼”与“健讼”,对当今社会法治建设有一定的影响和意义。

一、无讼法律文化的含义及历史渊源(一)含义“讼,争也。

诉,告也。

”[1]由此可见,诉讼在中国古代是由于争端而产生的。

那么所谓“无讼”,自然就是指“无争”,即没有争端,或者说是化解争端。

一般认为“无讼”的观念最早始于孔子,他曾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使无讼乎”。

[2]孔子的“无讼”思想是通过听讼达到消除争讼的目的,通过利用法律达到消除法律的目的。

这表明了儒家期待的是个没有争端,天下大同的和谐社会。

正如张晋藩先生所说一样“无讼”是儒家的理想境界[3]。

自从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文化作为一种主流文化影响了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思想理念及行为方式。

作为儒家代表人物的孔子所提出的“无讼”观对中国传统法律产生了巨大影响。

封建统治者不仅把“无讼”作为自己的政绩,把诉讼视为官吏德化不足的表现和腐败现象的原因,围绕着“无讼”还产生了封建调处制度,地方官员在办案时也极力宣传教化,和息争讼。

总之,“无讼”的目的就是要达到社会秩序井然,和谐而使法律失去使用价值的理想境界。

按照张中秋先生的说法“无讼”是“一个社会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者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的社会。

[4](二)历史渊源1、经济基础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以“和谐”、“无讼”为基本特征,以维护礼教、追求秩序、淡漠权利为价值取向,以维护君主专制统治为终极目的,是分散的小农经济宗法社会和儒家思想的产物。

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里,商品经济的发展受到抑制,商品经济不发达,商品交换以原始的形式在很小的规模、范围内进行。

不易于发生摩擦、纠纷,诉讼也就很少发生。

在小农经济条件下,人们聚族而居,聚村而居,安土重迁,世世代代生活在同一个村落,同一个地方,形成一个十分固定、封闭的熟人社会,存在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的关系。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中共珠海市委党校 珠海市行政学院 椎
2 1年 第 期 01 5
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的无讼思想
王 科 崔 灿
( 中共 中央党校 ,北 京 10 9 ) 0 0 1

要 :无讼思想在 中国传统 法律 文化 中根深蒂 固, 无讼 思想是古代 中国人 追求和 谐境 界 的价
值选择 ,无讼 思想的产生具有 经济、政 治、文化 、社会、 制 度 等 方 面 的根 源 。 无 讼 思 想 对 中 国社 会 产生 了深远 的影响 具有 当代价值 。
是 求” 、 “ 息讼 止争 ”。② 家追 求 的是一 个没 儒
“ ,争也 。 ”从字面来理解 ,诉讼指 的是通过 有诉讼 、没有纷 争 的和谐 的理 想社会 ,事实上 , 讼 将 纠纷 告 之 官府 解 决争 端 。一般认 为 , 第一 个 我 国 古代 社会 的政 治理 想 就是 秩 序 与和 谐 的统 明确 提 出并 系统论 证 无 讼 思想 的是儒 家 的创始 张,听讼折狱 , 只是解决 治国问题上 的 “ ”和 末 “ 流”,而 只有 以德 为政, 以礼 为教 ,人人 “ 事 父母 ”、 “ 君” 、 “ 事 与朋友 交 ”, 才 能 “ 竭

观 点深 深影响着 中国古代 的诉讼立法和 司法实 无讼法律文化产生 的最本质 的根 源。”④
收稿 日期 :2 1—52 0 0 .6 1
作者 简介 : 王科 (91 ),男,山东鱼台 ,中共 中央党校0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 究方向:社会主义社会建设。 18 一 人 9
崔 灿 ( 9 3 ) ,女 , 山 东济 宁人 , 云 南财 经 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主 要 研 究方 向 : 法 学 理 论 。 18 ~
关键词:法律 文化;无讼思想;和 谐;影响;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1、无讼”一词源自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论语颜渊》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无讼现象是在古代中国很有影响的法律诉讼观念,甚至时至今日它还在广大的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着。

简言之,就是说,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利用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

2、程朱理学:其由北宋时期河南(今河南洛阳)人二程(程颢、程颐)兄弟开始创立,其间经过弟子杨时,再传罗从彦,三传李侗的传承,到南宋时期朱熹集为大成。

1、理或天理是自然万物和人类社会的根本法则;2、万事万物各有一理,物、人各自之理都源于天理;3、存天理、灭人欲。

3、儒家提倡德政、礼治和人治,强调道德感化;法家提倡“一断于法”,实行法治,强调暴力统治;道家提倡顺乎自然,“无为而治”,三者具有很大的互补性。

(1)孔子是儒家学派创始人,政治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和“礼”。

①:仁“即“仁者爱人”,反对统治者实行苛政和任意刑杀。

孔子认为,要实现“爱人”,还要遵循“忠恕”之道,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要求。

②“礼“就是要”“克己复礼”,就是说要克制自己,使自己符合“礼”要求,孔子追求的“礼”是西周的等级名分制度,孔子还进一步提出了“正名”的主张,就是校正等级秩序,达到贵贱有序。

这体现了他政治思想保守一面。

③“为政以德”,用“德”教化百姓。

④也不排除在以“礼”治国的同时,逐步改良政治。

教育思想:①教育对象一“有教无类”,兴办私学。

②教育方法一“因材施教”。

③学习方法一实事求是、经常温习、要有恒心、学思结合(2)孟子是战国时期儒家的代表,孟子发展了孔子的学说,与孔子合称孔孟。

民本思想是孟子思想的精华所在,他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

他主张施行仁政,并提出“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主张“政在得民”,反对苛政;主张给农民一定的土地,不侵犯农民劳动时间,宽刑薄税;主张性善论。

同一时期的荀子提出“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以水喻民,以舟喻君,强调民心的作用,他主张应“礼法”并施。

中国古代的无讼主义

中国古代的无讼主义

浅谈中国古代无讼思想摘要:无讼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根深蒂固,无讼思想是古代中国人追求和谐境界的价值选择,无讼思想的产生具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制度等方面的根源。

无讼思想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有当代价值。

关键词:法律文化;无讼思想;根源;价值一、传统无讼思想的含义无讼思想是古代中国人追求和谐境界的价值选择,在他们看来,诉讼被认为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秩序的极端方式。

无讼,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

据《说文解字》记载,“诉,告也”、“讼,争也。

”从字面来理解,诉讼指的是通过将纠纷告之官府解决争端。

一般认为,第一个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无讼思想的是儒家的创始人孔子,他是无讼论的奠定人和倡导者。

孔子主张,听讼折狱,只是解决治国问题上的“末”和“流”,而只有以德为政,以礼为教,人人“事父母”、“事君”、“与朋友交”,才能“竭其力”、“致其身”、“言而有信”,才能使整个国家成为个“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稳定而有秩序的国家。

孔子把无讼作为其施政目标之一,强调教化,强调德治,主张“以德去刑”。

1这一观点深深影响着中国古代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成为千百年来司法活动和诉讼实践一以贯之的行动指南。

以“天人合一”为核心理念的自然和谐观,主张“贵和持中、贵和尚中”,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

这种特征的基本表现就是“畏法忌诉”、“避罪远罚”、“无讼是求”、“息讼止争”。

2儒家追求的是一个没有诉讼、没有纷争的和谐的理想社会,事实上,我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理想就是秩序与和谐的统一,追求的是“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3的大同世界。

二、传统无讼思想产生的根源传统无讼思想在我国长达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一直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为人们所接受并成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中‘天人合一’的自然和谐观是无讼法律文化产生的最本质的根源。

”4(一)传统无讼思想产生的经济根源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以“和谐”、“无讼”为基本特征,以维护礼教、追求秩序、淡漠权利为价值取向,以维护君主专制统治为终极目的,是分散的小农经济宗法社会和儒家思想的产物。

我国古代无讼理念探析

我国古代无讼理念探析

我国古代无讼理念探析【摘要】“无讼”是传统诉讼理念的核心力量和价值目标,作为我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根本价值取向,其产生具有深刻的根源。

无讼理念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根深蒂固,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历史包袱是相当沉重的,并且由于历史惯性力的作用,这种诉讼理念仍对我们现今的理念和行为模式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同时其也影响着我们今天整个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关键词】无讼理念法治传统法律文化我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传统诉讼理念。

其中“无讼”是传统诉讼理念的核心力量和价值目标,作为我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根本价值取向,其产生具有深刻的根源。

无讼理念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根深蒂固,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历史包袱是相当沉重的,并且由于历史惯性力的作用,这种诉讼理念仍对我们现今的观念和行为模式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同时其也影响着我们今天整个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本文试通过现代法治视角分析“无讼”这一贯穿我国诉讼制度史的传统诉讼理念。

一、我国古代无讼理念概述“无讼”是存在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理念及人类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属于精神和理想的范畴。

古代中国人追求自然界的和谐进而追求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这样的“和谐”在社会关系领域里必然体现为“无讼”。

老子又具经典名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这一著名论断表明,在其看来,天地人,一切有生命和无生命的事物都是和谐统一的宇宙的组成部分,决定世界安宁和人的幸福的是和谐。

和谐不仅要求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应该是和谐的。

为了实现这种和谐,关键在于“使民不争”“天道本和谐,因此人道亦平和,倘有人涉身于冲突,那必是偏离了人道,偏离了人之所本的天道”。

因而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人与人之间相争相讼,是对和谐世界的破坏,而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无争无讼才是最重要和美好的。

孔子这番话是古代中国人“无讼”理想的经典写照。

2023年3月杭州市二中高三语文模拟考试卷附答案解析

2023年3月杭州市二中高三语文模拟考试卷附答案解析

2023年3月杭州市二中高三语文模拟考试卷2023-03一、现代文阅读(35分)(一)现代文阅读I(本题共5小题,17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材料一:中华传统文化崇尚以和为贵,重视人际和善、邻里和谐、家庭和睦,这些理念深深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也影响着国家和社会治理方式。

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无讼”是一个重要理念。

对于息事避讼,我国古代许多思想家表达过类似的理想态度。

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体现了儒家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尚“和”的主张。

道家表达了谦和不争、不争而善胜的处世态度。

法家虽然主张严刑重罚,但究其根本是希望通过法令滋彰来定分止争,并不希望天下纷扰不断。

古代社会所倡导的“无讼”理念,并不是主张杜绝纷争以及解决纷争的诉讼,而是提倡努力减少纷争,并尽可能用不通过官方正式诉讼的方式解决纷争。

在我国古代,有大量体现“无讼”的具体实践。

比如,在民间倡导每个人自觉守规矩,遇争谦让、息事避讼,也就是说,即便遇到争议,也通过谦抑退让平息纷争,尽量避免诉讼。

再如,强调官吏公正裁判,以达到减少诉讼的目的。

对于必须付诸诉讼的纷争,通过公正裁断、明辨是非、晓谕百姓,尽快协调好利益关系,为百姓做好示范,从而减少类似诉讼发生。

还有一种重要方式是民间调处,即不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我国古代有较为丰富的民间纠纷调处方式,比如,明朝颁布的《教民榜文》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

”“无讼”理念及司法实践对我国古代治理产生了较大影响。

社会对“无讼”目标的追求,使得礼让谦和的道德观念备受推崇,而睚眦必报则受到贬责,“以和为贵”的价值取向更加深入人心。

着眼“无讼”目标,历代统治者在施行教化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对诉讼加以抑制。

一方面,从制度上对提起诉讼的主体、时间、事由、形式、前置程序等予以限定,以此减少诉讼发生。

另一方面,遏制滥讼,制裁和打击恶意兴讼、教唆诉讼的讼师、“讼棍”。

“无讼”思想的转变与现代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无讼”思想的转变与现代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无讼”思想的转变与现代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一、“无讼”思想的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从上古到近古法律的实践和成果的统称。

其包括中国诸子百家的法律思想、各个阶层的法律意识和历代的法律制度。

其中“讼”的法律文化随着法律的产生而出现。

在《说文解字》关于诉的定义,诉,告也;讼,争也。

孔子应该是最早提出无讼的人,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1}即对于纷争的解决不应诉诸于法律,而是求助于调解。

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无讼要求人们和睦相处、协商互让、消除隔阂、减少诉讼,最后以至无讼,达到儒家所谓的“大同世界”,即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的社会。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讼”指的是“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而不包括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无讼”法律文化的主导的价值取向根据目前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许多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无讼思想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有着极其深刻的关系。

诸如农业经济的自给自足是“无讼”法律思想产生的经济根源;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和相对封闭落后的乡土社会是“无讼”产生的社会根源;社会所提倡的“和谐”理念是其产生思想根源;而古代人们不堪讼累是“无讼”理念产生的直接原因等等。

从对各种不同程度的综合性研究成果的具体归纳来看,学者们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分析了传统无讼思想演变的法律文化根源:(一)中国法律文化中无讼价值取向中的社会和经济根源1.社会根源——家(宗族)本位在以家(宗族)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中,家是国的缩影,国是家的扩大。

在有严格尊卑等级的家(宗)族中,家(族)长对家族成员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家族成员必须服从家长的管束。

家(族)长通过官方承认的家法族规来解决家(宗)族内产生的纠纷,类似于审判官的角色。

所以,家(宗族)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通过官府来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

张中秋先生认为,在传统古代社会中,家国同构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际上是家务,国法是家规的放大,国家内乱或国民争讼是家内不睦的延伸。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之“无讼”观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之“无讼”观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之“无讼”观摘要:“无讼息争”的理念在我国历来被推崇。

自古以来,受传统“儒家思想”的主导影响,普通人之间选择用道德来维系彼此的关系,而非动辄求助于法律。

这种“无讼”观念深刻影响着当下的司法实践,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关键词:儒家思想;无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无讼”观之形成基础(一)经济基础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以农业为本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

人们在那种相对封闭的自然条件下,无不渗透着“和谐”思想,往往日出而作,日末而息。

[1]而商品经济的法治受统治者长期奉行的“重农抑商”政策之影响,商人的地位相比之下就降低了很多。

自然而然地人们联系、交易甚少,就很难出现摩擦乃至纠纷,诉讼也很少发生。

人民世世代代安居乐业,生活在一个相对固定、封闭的熟人社会,彼此之间早已形成了相互信任、相互依存的关系,人们之间的相互帮助已成为其共同生活的一个重要条件。

换句话说,正所谓“打一场官司结一世仇”,诉讼往往会破坏人际关系,人民权衡利弊,也不会选择这个“亏本买卖”,因此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熟人化决定了人们更愿意通过调解或者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非对簿公堂。

(二)政治基础中国历代的皇帝,信奉“受命之君,天意所予”,在封建专制统治的政治体制下,国家权力高度集中,各权力均收归中央,再由中央集中于皇帝。

“君权神授”的思想影响着君王的王权,他们集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力于一身,导致皇权不断强化,相权不断削弱的历史。

而各个皇帝最关注的还是其皇位的稳固及国家统治秩序的安定,对于百姓的权利等可以说并不看重也无法去看重。

康熙在《圣谕•十六条》中以“和乡党,以息争讼”宣喻官民,上有所好,下必随之,正呼应了老子所言百姓“无为而治”的思想。

(三)思想基础儒家思想一直是帝国占据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传统中国的“无讼”不仅有着道德本体论的理论支撑,而且还有着国家强制力强权作为后盾。

统治者历来主张用礼乐道德去调整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在家族之间即“亲亲得相首匿”、“亲亲相隐不为罪”的思想渗透。

对无讼论研究的检讨与反思

对无讼论研究的检讨与反思

对无讼论研究的检讨与反思“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长期以来,众多学者对其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我们有必要对以往的无讼论研究进行一番检讨与反思。

无讼论的核心思想是追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尽量通过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以避免诉讼带来的冲突和破坏。

这种观念在中国古代社会有着深厚的根基,其产生与当时的社会结构、经济形态、文化传统等密切相关。

在过去的研究中,学者们往往从历史文献和经典著述中挖掘无讼思想的内涵,分析其产生的社会背景和文化根源。

这为我们理解无讼论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然而,这种研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过于依赖文献资料,可能导致对无讼现象的理解过于理想化和片面化。

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无讼并非绝对的,即便在倡导无讼的时代,诉讼依然存在,只是数量和形式可能有所不同。

其次,以往的研究在探讨无讼论的影响时,往往侧重于强调其对社会秩序维护和人际关系和谐的积极作用。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无讼论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诉求。

当纠纷无法通过非诉讼方式得到妥善解决时,人们可能因为惧怕诉讼而选择忍气吞声,这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的发展。

再者,对于无讼论与现代社会的适应性问题,过去的研究还不够充分。

在现代社会,权利意识觉醒,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人们更加注重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无讼论在这样的背景下是否还有其价值?如果有,又应该如何实现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的融合?我们还应该反思研究方法的问题。

过去的研究多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缺乏定量研究和实证研究。

这使得我们对无讼现象的认识缺乏足够的数据支持和客观的验证。

例如,我们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社会阶层在无讼观念上的差异了解不够深入,对于无讼实践的效果也缺乏准确的评估。

此外,跨学科研究的不足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无讼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涉及到社会学、心理学、文化学等多个学科领域。

然而,以往的研究往往局限于法学领域,未能充分整合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从而限制了研究的视野和深度。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之“无讼”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之“无讼”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之“无讼”文/孙楷翔摘要:“无讼”思想是我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所特有的思想,其思想的产生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其思想有着一定的积极性,但因受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的制约,有着一定的时代局限性,而此思想绵延数千年仍对我国现代的司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无讼”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孔子、老子,本文将结合《道德经》、《论语》当中的内容来简要分析“无讼”的内容及影响。

关键词:纠纷;无讼;道德教化1 无讼思想产生背景及内容1.1 无讼思想产生的背景每一种思想理论就是寄托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的,抛开时代背景空谈思想理论就缺乏一定的科学性。

两份材料的论述的思想分别来自于孔子和老子,而这两位思想家都处于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所以在时代背景方面两位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春秋战国,诸侯争霸,百家争鸣。

但由于受到中国社会发展具体历史条件的共同影响,在诉讼观念上,儒家、道家的显学却表现出惊人的相似。

其有关历史条件影响,主要可大致分为经济方面、政治方面以及思想方面。

首先,我国是数千年的农业国家,男耕女织是我国数千年来的小农经济的发展模式,而春秋战国虽战事频频但那个时代仍然是小农经济的时代。

受小农经济的影响,人们大多可以自给自足,而无需商品贸易。

生活的摩擦,大多原因都是涉及到贸易的纠纷,而此种经济模式,使得平民百姓之间的互动很小,那摩擦自然而然也会降低,大家都在自己家的一亩三分地里辛勤劳作,并依靠劳作获得食物,所以说这是一种封闭的生产模式。

所以无讼的思想与这种自给自足的生产经营模式有很大的关系,而如今的我国早已不再是封建的小农经济时代,我国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各种交易,人们之间的交流也很密切,所产生纠纷的可能性也十分的大,当然无讼思想也不能适用于当今的社会。

其次,我国秉承的家国理念也对无讼的产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是讲求家国同构,就拿孔子的来说,其一直也主张家国思想。

而地方的官员也会被称之为是“父母官”,从“父母”二字就可以了解到地方官员判案的方式,他们在审理案件中多会考虑到情与理的平衡,这就使得父母官的审判大多会参杂一定的温切情感。

中国传统“无讼”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传统“无讼”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传统“无讼”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摘要:自古以来,中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在追求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因此儒家所提倡的“无讼息争”等思想为统治者所推崇。

正如孔子所言:“听诉,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也成为了我国传统法律的重要价值追求之一,历朝历代都出现了许多与该思想配套的措施,例如明朝的“亭长制”等。

要求将民间争议尽量在送官府之前就解决掉。

不可否认,这种思想以及相关制度的实行有力的化解了民间矛盾,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但另一方面,对于“无讼”的过度追求也会导致普通百姓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追求消失殆尽,从而形成了一种国人厌诉、懒诉的畸形心理,其利益主张也难以实现。

而在现代社会,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方面的转变,公民权利意思的觉醒导致诉讼率急剧上升,社会矛盾加剧,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还是需要依靠“无讼”思想来完善我国当前法律体系,尽可能的将公民间的纠纷以最小的成本加以化解,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摘要:“无讼”;传统法律文化;法治建设;和谐社会;一、传统“无讼”思想的内涵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根植于封建制度上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蓬勃发展,产生了许多优秀的思想和制度。

而作为其中的代表之一,“无讼”这一诞生于儒家文化之上的法律思想及其与之配套的各种制度影响了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及普通百姓。

通过对“诉”进行完整的文字解读,我们或许可以较为清楚的了解其真正含义:“诉”字左边为言,代表开口说话,而右边则是“公”,表示去公家即官府。

就是说人们在遇到难以通过普通方式解决的纠纷矛盾时,需要到公堂上去发言,借助于官方力量来化解纠纷。

但凡事都有利有弊,一方面,统治者借助这一思想能够将民间矛盾尽可能多的化解在基层,从而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

另一方面,这也导致民众产生一种畏诉的心里,造成了人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淡薄,使得法治仅仅停留于口号上,人治则越发明显,法律也成为了权力的附庸[2]。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
摘要: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身独有的形式特征和价值取向,”无讼”即为这样作用下的产物,它也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标志性的价值取向。

”无讼”,这一语汇出自《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也就是说,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可以看出,孔子把”无讼”视为了审判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作为古代中国很有影向法律诉讼观念,”无讼”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现如今,我们怎样辩证的面对”无讼”观,这对于中国法治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无讼”“正义”观现代思考
一、无讼的内涵
在社会活动中,人们之间因为各种交往,会产生各种不同性质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从而,解决问题的诉讼行为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了。

《说文解字》中解释到:“讼,争也。

”可见,诉讼源于争夺。

“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

讼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不能免也。

”有利益的客观存在,就会有利益冲突,而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便是诉讼。

但是基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的影响,“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庭”,“民风纯朴,人心向善”的社会才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形态。

自古以来,儒家教化下的中国人对诉讼这件事就无半点好感。

《周易·讼卦》卦辞曰:“讼,有孚,窒。

惕,中吉,终凶。

”因此,他们当面对诉讼之事的时候,带着一种天然的排斥心理,一概持有一种否定和贬斥的观念。

诉讼成为人们所不齿的事物。

《礼记·礼运》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男有分,女有归。

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

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

是谓大同。

”中国人崇尚“和谐”的思想自古源远流长,前面所描述的,正是中国人心中对于理想的和谐社会的最高写照,安定、和谐、平静、有序,对于古代的中国人来说,这正是和谐的的终极形态。

是一种可遇而不可求的理想模式。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思维,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诉讼,便是一个理想的社会。

无讼的本质是对和谐秩序的崇拜。

即使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期,占有重要地位的儒家、道家、墨家、法家对于“无讼”的观点都存在着高度的一致性。

在这里对各家思想不作更多的阐述了。

二、中国的“无讼”观与西方的“正义”观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一言以盖之,即“无讼”。

?所谓“无讼”,即没有或者说不需要争讼。

进一步说,诉讼的终极目标或根本出发点在于消灭争诉,其隐含的观念基础在于,“对簿公堂”是社会的一种恶和不道德行为,理应越少越好。

儒家创始人提出的这一观点成为长达二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一以贯之的基本诉讼理念,深深影响着中国古代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

与中国古代不同,西方传统诉讼文化中诉讼的价值取向在于通过适用法律实现正义。

的确,就各自法律传统
而言,中国人的“厌讼”与西方人的“好讼”大约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此外,如果说西方社会对于“法”曾达到迷信的地步,那么中华民族在法的问题上则表现出更多的冷静和思考。

这就表现出在法律价值问题中西方文化形态上展现出的一个强烈的对比。

三、中国的“无讼”思想的现代思考
时至今日,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已经被提放在日程之上,中国社会正在不断努力的构建现代化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宏伟目标奋进。

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如何辩证的看待与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些合理成份,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建设性的转换,这是当代中国法学亟待面临的一项重要议题。

我们应不难肯定的是“无讼”观念对于现代社会法制的建设带有很多的积极意义。

应当看到,礼治与法治具有不同的特性和作用。

在具有深厚礼治传统的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吸收传统礼治的合理内核,发挥礼治对于法治的补充作用。

礼治法律文化之一的“无讼”思想当然要被借鉴。

首先,无讼思想是建立在德主刑辅、礼法互补的模式下,用儒家所谓的“礼”教化与改造人的心理、言行举止等,就会自然而然的减少利益个体之间的纷争,从而减少“讼”,在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看来,法与刑只是礼法教化失败后的”补给品”,是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治理国家应该“德主刑辅”,在这一点上,现代社会仍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用儒家礼仪去教化人会将纷争扼杀于摇篮之内,从而达到“讼”的减少,从而节省了司法资源,从而会对法治社会的秩序谨然起到很大的推进作用。

其次,“无讼”主张出现纷争时,以民间的调节解决问题,这对于现代社会仍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现代社会人际交往关系复杂,各种争执络绎不绝,如果都主张利用诉讼形式解决是不现实的,而且也会加重一些社会矛盾,诉讼中迟延、高成本等固有的弊端使普通老百姓难以接近正义,从而降低了司法在民众中的威信。

目前,中国的法律价值取向正在向正义与公平的方向发展,中国在立法、司法、整个社会范围上来看都在追求正义与公平,但我们不能单独的将法治运用,而完全的摒弃礼治教化,那样社会最终的秩序是不会到达想象中的结果的。

只有立法并用,才能事半功倍。

“无讼”思想纵然有其本质性的狭隘与落后性,但其积极意义我们现代人不但不能抹杀,更应当把它发扬光大,去其糟粕,留其精髓,为当代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四、结语
中国的“无讼”法律文化根植于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传统农业社会,有很大的历史惯性、积淀深厚、影响广泛。

因此,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必然面临的问题。

所以,我们应当理性地认识与对待无讼思想的利弊,取其精华为我国的法律发展作出贡献。

真正的和谐秩序不是回避纠纷,而是可以容纳纠纷并积极妥善合理地解决纠纷,并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多重的可选择的途径。

因此,我们要以开放的胸怀,辩证的看待一些传统的法律思想,面对不断变动的社会法律秩序,让其在现代社会中发光发热,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

对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契合当代和谐社会构建的部分进行创造性的现代诠释,使之转化进而溶入现代法文化生命
之中,为当代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服务。

“无讼”是中国传统法之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吸收了中华悠悠历史中的文化精髓,应当被再次重视,以至其用。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六月第二版
[2]高军、龙一平.《略论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对建设当代和谐社会的启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