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2
刑法分论考点分析
刑法分论考点分析刑法分论是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刑法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和解析的一个分支。
它主要关注的是刑法条文的解释、适用和发展,涉及到刑法的基本原理、构成要件、责任形态等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对刑法分论的考点进行分析:一、构成要件刑法分论主要研究的第一个考点是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
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成立和认定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它直接关系到刑法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对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时,可以从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等方面进行研究,探讨其在各个犯罪类型中的具体表现和要求。
二、犯罪责任犯罪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对其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法分论中的第二个考点是犯罪责任的认定和分析。
犯罪责任主要包括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两个方面的问题。
在主观责任方面,可以探讨犯罪主体的故意和过失等概念,分析其要件和界限。
在客观责任方面,可以研究因果关系、因果连贯性和社会危险性等问题,探讨犯罪结果的产生和责任的归属。
三、刑事防卫刑事防卫是指当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使用合理的防卫手段进行抵抗和反击。
刑法分论中的第三个考点是刑事防卫的法律规定和适用。
刑事防卫主要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个方面的问题。
在正当防卫方面,可以研究其构成要件、限度和责任问题,探讨防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紧急避险方面,可以研究其应用范围、条件和效力问题,探讨避险行为的必要性和合规性。
四、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刑事处罚的下限年龄。
刑法分论中的第四个考点是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和界限。
刑事责任年龄主要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包括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刑事教育的实施和刑事处罚的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在处理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时,可以从立法意图、心理发展和社会实践等不同角度进行探讨,评估未成年人犯罪的法理依据和实践效果。
五、事后处理事后处理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调查、审判和处罚的一系列活动。
2(1)刑法分论【第二章】
(5)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发生想象竞 合的情形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的竞合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 竞合 3)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 竞合
(6)、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发生牵连的 情况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销售有毒食品罪 的牵连情况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的牵连情况 3)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和销售有毒 食品罪的牵连情况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 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 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 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 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 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 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 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 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按盗窃案件处理。 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 用而偷割电线的,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 第119条)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 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 铁路、油 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 的通知》》(1993.12.1 公发【1993】 10号)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 115条) 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 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 后果的行为。 1、有无此罪?——罪刑法定原则的判断 2、危险方法的含义与表现形式?——醉 酒、嗑药、疲劳、飙车等
二、破坏特定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罪 “特定对象”的理解 以“交通工具”为例: 现代化 正在使用 关键部位
三)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 1、概念及其构成 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 人,或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分则刑法学2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犯罪的分类排列 1、我国刑法典分则对犯罪采用简明的分类 方法,依次规定有10章即10类犯罪。 10章即10类犯罪 方法,依次规定有10章即10类犯罪。 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 2、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犯罪行为所侵犯 的同类客体。 的同类客体。 主要是以各类、 主要是以各类 、 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为依据,由重及轻对犯罪进行排列的。 为依据,由重及轻对犯罪进行排列的。 其次考虑犯罪具体性质进行了特殊的安排。 其次考虑犯罪具体性质进行了特殊的安排 。
2、法定刑:刑法典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 、法定刑: 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法定刑与宣告刑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只规定单一、固定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只规定单一、 而无量刑幅度的刑种。法官无裁量权。 而无量刑幅度的刑种。法官无裁量权。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不规定具体的刑 ) 种和量刑幅度。法官裁量权太大。 种和量刑幅度。法官裁量权太大。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条文对某种犯罪规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定一定的刑种和量刑幅度。 定一定的刑种和量刑幅度。
二、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犯罪条文一般由罪状、 犯罪条文一般由罪状、罪名和法定刑组 成。 1、罪状:是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 、罪状: 征的描述。 征的描述。 (1)简单罪状:在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 )简单罪状: 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2)叙明罪状:在条文中较为详细地描述 )叙明罪状: 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 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
第三节 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 个具有包容关系( 个具有包容关系 ( 实质上是普通法条与 特殊法条的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 特殊法条的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 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127盗窃枪支弹药罪与第264条盗窃罪 盗窃枪支弹药罪与第264 如127盗窃枪支弹药罪与第264条盗窃罪 224条合同诈骗罪与第266条诈骗罪 条合同诈骗罪与第266 如224条合同诈骗罪与第266条诈骗罪
刑法分论1—2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一定 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较为普遍地采用相对确定 的法定刑。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5种: (1)分则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 低限度决定于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129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 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丢失枪支不 报罪)
下 编 刑罚各论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研究的对象、方法和意 义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第四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补充) 第五节 刑法分则的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补充)
第一节 刑法各论研究的对象、方法和意 义
一、刑法各论研究的对象 研究对象是广义刑法所规定各种具体犯罪 的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学习重点是常见 多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线、 此罪彼罪的界线。 这些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采用的是包含式和定义 明示式的罪名确定方式,前者占绝大多数,后者为少 数。 《刑法》第382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刑法》第385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第389条第1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罪名确定的原则:
(2)分则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 高限度取决于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123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 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分则条文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与最 低限度。 《刑法》第151条第1款:(九-9)走私武器、 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二
《刑法分论》在线作业二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 1.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乙盗走,就于某日晚上潜入乙家中,将自己的摩托车开走。
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B. 洗衣店经理甲发现乙家的走廊上晒着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便欺骗本店工人丙说:“乙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乙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
”丙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甲,甲将西服据为己有。
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C. 甲假装有急事需要使用手机打电话,就向在公共汽车站候车的不相识的乙借用手机。
甲接过乙的手机后,装着打电话的模样,越走越远,趁机逃走。
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 甲在开会的途中去卫生间,将提包放在自己的座位上。
散会过后时甲仍在卫生间,清洁工丙立即进入会场打扫卫生。
此时,乙发现甲的提包还在椅子上,便站在会场门外对丙说:“那是我的提包,麻烦你递给我一下。
”丙信以为真,将提包递给乙,乙迅即逃离现场。
乙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满分:4 分 2. 白某系某乡信用社协储员。
2006年3月,白某给张某办理一笔4万元存款业务时,并未将该笔款项入帐,而是使用过期作废的银行定活两便存款单,加盖私刻的虚假公章及个人私章,给张某开具了一张定期一年、存额4万元的假存单。
存单到期后,张某持该存单在信用社取不到钱,遂向白某索要4万元存款,白某拒不归还。
则白某的行为构成:() A. 挪用资金罪 B. 违法发放贷款罪 C. 金融凭证诈骗罪 D. 诈骗罪满分:4 分 3. 甲某加工生产了100件计6万盒、批号为“991104”的假普利胃炎胶囊,分3次出售,得赃款11.282万元。
() A. 甲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B. 甲某构成诈骗罪 C. 甲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D. 甲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满分:4 分 4. 甲等人买两辆卧铺大客从事长途客运。
在春运中,两车载120名民工从广州往湖南返乡过年。
甲等人向每位乘客收取了180元至200元车费,已经高出平时2倍的价格。
第五章分论2:刑法
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形式: 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三、刑罚 1、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 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者其他权利的强制 方法,是惩罚犯罪的最严厉的制裁措施。
四、犯罪种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概念: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2、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罪刑相当.
二、犯罪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的概念: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按自己的 意志,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危害其统治秩 序和阶级利益,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事处罚性。
刑罚的特征: 最严厉的制裁方法; 只适用于犯罪的人; 只能由专门的机关适用。
2、刑罚的种类 主刑: (1)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 3年。 (2)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 过1年。 (3)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 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终身关押。(5)死刑。剥夺生命。 附加刑: (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一般为1年以上5 年以下,自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判处死刑和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管制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期限相同,同时执行。(3) 没收财产。 注意:处罚财产只能属于犯罪分子所有。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2、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依国家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 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要件(方面)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要件(方面)
刑法分论第二章
主体
一般主体
特 征
主观 方面 直接 故意
分 裂 二国 家 罪
罪与非罪 的界限
关键是从主观、 客观两方面来考 虑
认 定
与背叛国 家罪的界 限
分裂国家,具体 是指脱离国家搞 独立或割据。背 叛国家罪主要是 指将国家的主权、 领土出卖给外国。
首要分子 或罪行重 大的
无期徒刑或者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
与境外机构、组织、 个人相勾结
分 裂 二国 家 罪
积极参 加的
处 罚
其他参加的 从重处罚 可判死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煽 动 分 三裂 国 家 罪
概 念
煽动分裂国家、破 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客体 国家的统一
特 征
客 观 方 面
以语言、文字、图像等 方式对他人进行煽动, 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 所煽动的内容,达到煽 惑、鼓动他人进行分裂 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 为的目的。
主体
特殊主体, 只能是中国 公民
特 征
主观 方面 直接 故意
背 叛 一国 家 罪
认 定
背叛行为仅限定为中国公民 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 织、个人相勾结,并针对国 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实施危害行为。
背 叛 一国 家 罪
处 罚
《刑法》第102条规定,犯背叛 国家罪的,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 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与境 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 背叛国家罪,依照《刑法》第102 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背 叛 一国 家 罪
概 念
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 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刑法II(一) 分论概说
A A B B
二、法条竞合类型
根据互相竞合的两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把法条竞合 分为两类:
(一)从属关系的法条竞合
从属关系是指两个事项之间具有一种隶属性,其中一个事项 是另一个事项的一部分。刑法中从属关系的法条竞合是指一个法条 中罪状隶属于另一个法条中的罪状。其表现为普通法(或普通条款) 与特别法(或特别条款)的竞合。例如,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了 诈骗罪,这是普通条款,而刑法第192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第193 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第194条规定了金融票据诈骗罪、第195条规 定了信用证诈骗罪、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规定了 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第204条规定了骗取 出口退税罪、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这是特别条款。这种情 况下的竞合,就是从属关系的法条竞合。
三、法定刑 (一)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刑,是指包含有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 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法定刑是刑法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 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某一个具体犯罪判决应当执行的刑罚。法定刑 与宣告刑的区别主要是:(1)法定刑是在立法时就已经确定的; 而宣告刑是在人民法院针对某一具体案件判决时确定的。(2)一 般来说,法定刑在没有具体适用之前还是不确定的;而宣告刑一经 判决就只能是确定的。(3)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而宣告刑则 是执法中的适用。
(四)空白罪状
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的犯 罪构成条件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
二、罪名
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罪名是以罪状为基础的,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 根据罪名的不同情况,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
(一)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刑法学(2)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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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条竞合的法条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复杂法优于简单法 3)重法由于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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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以法条竞合的观点检视刑法
1)1987年9月5日最高检《关于盗伐林木的解 释》:“盗伐数额巨大,按刑法152条量刑,罪名 仍定盗伐林木罪”→重法优于轻法 2)97刑法149条第2款:“生产销售本节第141 条至148条所列产品,构成所规定犯罪,同时又构 成140条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规定定罪处罚”→ 为何不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从79到97刑法法条的变化:全文192→452;分则
103→350
2、条文的表示方式=罪名仍采用隐含式,即包含在罪状 表述之中。Ex:危害税收征管罪→209-4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 3、条文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 Ex:308=对证人进行打
击报复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
1、按照刑法典体系研究:416种,10类犯罪 2、学习掌握重点犯罪和疑难问题: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经济犯罪;
金融诈骗;侵犯注册商标权;绑架罪;强制猥亵妇女;侵占罪;盗窃数额的认定;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律师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 运输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7
三、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
一 刑事法律
1 2 3
4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订)
3
二
1 2 3 4
刑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分论》章节习题2
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分论》章节习题2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单项选择题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侵犯的客体是( )。
A.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B.公民的人身权利C.公私财产所有权D.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属于( )。
A.行为犯B.结果犯C.危险犯D.危险犯或结果犯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 )。
A.故意B.过失C.故意或过失4、甲是电气设备维修工,负有维修车间电气设备的任务。
在其当班时间,发现电气调和受损,有引起火灾的危险,但由于对领导不满,故意不予维修,以致引起火灾,损失很大。
对甲应以( )。
A.放火罪论处B.失火罪论处C.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D.玩忽职守罪论处5、张某因多次恋爱失败,对生活失去信心而想自杀。
某日张某独自躲在家中放火焚烧自己的房屋,因张某住在城市的老城区,木结构的房子都连在一起,因此邻居及时发现,将火扑灭。
张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毁坏财物罪B.放火罪C.失火罪D.不构成犯罪6、放火罪的既遂是指( )。
A.财物被烧毁或人被烧伤或烧死B.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放火行为,火种与燃烧物刚刚接触,但还没有达到被燃烧物能够继续燃烧的程度C.放火行为已引起燃烧物的独立燃烧7、以爆炸手段实施的杀人罪与爆炸罪的主要区别是:A.看是否出于故意B.看行为是否造成死伤的结果C.看造成死伤的人数D.看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8、刘某(男)因与李某(女)恋爱失败,遂决定报复李某。
一日刘某找到李某,对李某说:最后还有几句话要讲。
李某就跟着刘某到了一条僻静的小河边。
刘某从口袋里拿出一只木质小盒交给李某,对李某说这是以前李某送的东西,现在还给李某。
并说,等他走了以后再打开盒子。
等刘某离开以后,李某打开木盒,结果引爆了一枚炸药,李某被炸死。
刘某的行为属于( )。
A.爆炸罪B.危险物品肇事罪C.故意杀人罪D.报复陷害罪9、甲与乙有仇,某日甲发现乙晚上到邻村去看露天电影,就携带一枚手榴弹尾随乙到了邻村,在乙看电影时,甲引爆了手榴弹,结果乙被炸死,在边上多名看电影的群众也被炸死炸伤。
刑法分论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单项选择题1、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其中的“外国”是指()。
A.外国政府B.某国政府或某几国政府C.外国政府、外国政党、外国政治集团D.某个外国人或某几个外国人2、张某多次召集他人秘密商量,意图挑起民族矛盾,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统一的的多民族的国家和民族团结。
但由于其中一人向国家安全机关自首,张某等人未及实施具体的行为,即被抓获。
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
A.分裂国家罪既遂B.分裂国家罪未遂C.背叛国家罪D.煽动分裂国家罪3、甲、乙、丙、丁四人多次密谋推翻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
某日,四人策划成立“自由民主党”反动组织,共同起草了“宣言书”,诬蔑、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号召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宣言书”制作完毕以后,甲、乙、丙、丁四人多次在公共场合进行散发。
四人的行为构成()。
A.背叛国家罪B.煽动分裂国家罪C.颠覆国家政权罪D.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4、胡某系我国公民,他在得知李某正在为境外的某个机构窃取我国的某项国防机密时,为李某提供了一笔资金予以帮助。
后李某和胡某均被我国家安全机关抓获。
胡某的行为属于()。
A.资敌罪B.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C.间谍罪共犯D.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共犯5、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构成()。
A.资敌罪B.间谍罪C.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D.投敌叛变罪6、李某系国家机关保密室工作人员,为达到出国目的,李某主动将其所保管的国家事务中重大决策的秘密文件提供给境外某机构。
李某构成:A.间谍罪B.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C.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二、多项选择题1、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从重处罚的犯罪是()A.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B.资助危害国家分裂犯罪活动罪C.武装叛乱罪D.间谍罪2、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中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的犯罪有()A.背叛国家罪B.分裂国家罪C.投敌叛变罪D.叛逃罪E.间谍罪3、投敌叛变罪的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A.投奔敌营,为敌方效力B.带领人民警察投敌叛变C.勾结外国背叛国家D.资助武装叛乱、暴乱分子4、间谍罪的犯罪主体是()A.无国籍人B.中国公民C.境外机构、组织D.外国人5、分裂国家罪的犯罪首要分子可处()A.无期徒刑B.死刑C.拘役D.剥夺政治权利E.没收财产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A.造谣B.组织、策划C.诽谤D.发表、散布侮辱性言论或文字7、间谍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A.参加间谍组织B.接受间谍组织分配的任务C.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D.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分配的任务8、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犯罪手段是()A.窃取B.策划、组织C.收买D.刺探、非法提供三、名词解释1.分裂国家罪2.间谍罪3.资敌罪四、简答题1、投敌叛变罪与叛逃罪有什么区别?2、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有什么区别?五、案例分析【案情】一被告人丰某,男,40岁。
刑法分论(第二版)第七章(三)共93页文档
(一)过失损毁文物罪的概念和特征 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
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 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要特 征是: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珍贵文物或者国家级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 为。 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3.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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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失损毁文物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1.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损毁对象、行为表现相同。
区别在于本罪的罪过为过失,且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必 要条件。 2.根据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过失损毁具有 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造成严重 后果的,应当以本罪论处。 3.行为人因失火而烧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以及国家 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如果危害公共安全, 属于本罪与失火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其中处罚较重 的罪定罪处罚。 (三)过失损毁文物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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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概念和特 征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 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 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 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 国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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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概念和特征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
迹,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
重的行为。 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二)法律适用问题 1.如果行为人故意损毁名胜古迹同时造成其中的珍贵文物
(三)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处罚
刑法分论案例分析
刑法分论案例分析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法律学科,其内容涉及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刑法的具体条文往往需要通过案例来加以解释和运用。
本文将通过分论案例的方式,对刑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第一、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伤害结果。
在某市某小区内,甲因与邻居乙发生口角纠纷,情绪激动之下,持刀将乙的手臂划伤。
经鉴定,乙的手臂伤情属于轻伤。
针对此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主观方面的故意。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且不但不阻止这种后果的发生,而且还希望或者接受这种后果的发生。
在本案中,甲明知自己持刀行凶会导致乙受伤,且并未采取任何阻止措施,可以认定其具有故意。
其次,客观方面的伤害结果。
伤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身体上的损害。
在本案中,乙的手臂被划伤,经鉴定属于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第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行为致使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在某市某工地上,甲未经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私自擅自在高空作业,结果导致乙被甲掉落的工具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针对此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行为人的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未经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私自在高空作业,明显存在过失行为。
其次,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他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甲的高空作业行为直接导致乙被工具砸中头部,最终导致其死亡,因果关系明显。
综上所述,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的严重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死亡结果。
2中国刑法学分论
2.4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一、区别要点: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1)如果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则不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是诈骗罪。
(2)如果被害人没有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则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定盗窃罪。
二、骗取幼儿、精神病患者等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交付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三、在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只要受骗人事实上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才成立诈骗罪,否则成立盗窃罪。
扩展知识: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工具利用以实现犯罪的情况。
包括:(1)利用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犯罪。
(2)利用无辜的,不知情的人去犯罪。
2中国刑法学分论
2.1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概念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夺取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客体:公私财产权利。
2、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客观方面: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夺取的行为。
(1)夺取他人紧密占有数额较大的财物①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
当场夺取不要求乘人不备,也不要求具有公然性。
②数额较大(1000—3000元以上)(2)多次夺取多次夺取是指3次以上。
三、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区别:1、抢劫罪暴力程度更高,足以压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2、抢夺行为是对物暴力,不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四、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刑法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凶器。
①对于随身携带枪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的,以抢劫罪论。
②对于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要证明该凶器打算用于犯罪。
③凶器客观上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2)不以实际使用和显示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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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
一、简答题
1、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2、绑架罪的构成特征。
3、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二、论述题
1.贪污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参考答案:
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是本罪的主要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有利条件,而不是指利用与其职务无关的仅因工作关系对作案环境比较熟悉、凭其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易于接近作案目标的方便条件。
所谓“侵吞”,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暂时由自己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已有。
所谓“盗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由本人暂时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其他手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手段、方法占有公共财物。
如利用职权,巧立名目,私分大量公款、公物;冒名借出公款,存入银行取息归己等。
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必须事实上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并且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案例分析题
李某系某国家机关领导。
李某的配偶生活在外地。
李某与本机关未婚的A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李某与A为夫妻关系。
李某和本机关的B女一起出差时,以揭发B女之隐私对其进行威胁,与B女发生了性关系。
在另一次出差时,李某的司机C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D撞成重伤,C欲送D去医院救治,被李某制止,C只好离开肇事现场,后D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时间延误,不治身亡。
李某与同事E平时有隙,为报复E,李某捏造E嫖娼的事实,并写成6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同时捏造E受贿10万元的事实,向检察机关举报。
得知E向有关机关检举其违法犯罪行为后,李某便滥用职权,利用种种“借口”和“理由”,非法克扣E的工资、奖金,并将E予以降职。
见E仍在检举其违法犯罪行为,便雇人用汽油烧了E的房子(E住在一六层公寓楼的二层)。
问: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李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强奸罪、交通肇事罪(共犯)、诽谤罪、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放火罪(共犯),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