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管理条例.doc

合集下载

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

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

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公民自愿无偿为社会提供的帮助、服务和贡献活动。

第三条辽宁省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倡导全民参与志愿服务,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第四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志愿服务规划,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志愿服务的开展和发展。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保险支持,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志愿者待遇和保障水平。

第六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鼓励他们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提倡志愿服务与学习、工作相结合,通过加分、评奖等形式,给予志愿者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第八条学校、家庭、社区等应当加强志愿服务教育,培养和引导青少年、妇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参与志愿服务。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九条辽宁省设立志愿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志愿服务规划和政策;(二)组织和协调志愿服务活动;(三)统计志愿服务数据和成果;(四)评选和表彰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五)培训和引导志愿者队伍;(六)宣传和推广志愿服务经验和成果。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注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接受执法监察。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设立志愿服务专项基金,接受社会捐赠并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开展志愿者队伍注册登记工作,及时掌握志愿者的信息和需求。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志愿者需按照管理员要求等提供真实信息,签署志愿服务协议,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活动内容和方式第十七条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扶贫助困,关爱弱势群体;(二)环境保护,绿化美化;(三)文化传承,社区建设;(四)救灾救助,医疗帮扶;(五)文教卫体,科技创新;(六)其他有益于社会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服务条例

志愿者服务条例

志愿者服务条例第一条总则本志愿者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规范和促进志愿者服务活动而制定,旨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志愿者的作用,激发社会活力。

第二条定义1. 志愿者:指自愿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的公民,不以牟利为目的,自愿付出时间、智力、劳动和资金的个人。

2. 志愿者服务活动:指志愿者自愿参与的各种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益义务劳动、社区服务、灾害救援、科普宣传等。

3. 志愿者组织:指依法成立并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以组织、引导和管理志愿者服务活动为主要职责。

第三条志愿者权利1. 志愿者有平等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权利,不因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残疾等原因受到歧视。

2. 志愿者有自由选择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权利,可根据自身兴趣和专长选择适合的服务项目。

3. 志愿者有享受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的权利,志愿者组织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装备和保险等。

4. 志愿者有获得服务成就感和社会认可的权利,志愿者组织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5. 志愿者有随时终止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权利,但应提前通知志愿者组织,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四条志愿者义务1. 志愿者应按时参与、认真完成志愿者服务活动,遵守志愿者组织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志愿者应尊重被服务对象的权益和隐私,保护被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 志愿者应遵守法律法规,不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

4. 志愿者应积极宣传志愿者精神,传播公益理念,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

5. 志愿者应加强研究和提升自身专业素养,以更好地服务社会。

第五条志愿者组织责任1. 志愿者组织应建立健全志愿者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确保志愿者服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2. 志愿者组织应及时与志愿者沟通,了解志愿者的需求和意见,解决问题和困难。

3. 志愿者组织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供服务所需的物资和设备。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推动志愿服务行业的发展,进一步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凝聚力,增强国家建设和民生发展能力。

本着诚信、平等、自愿、公益的原则,为志愿者提供更加规范、便捷的服务管理,为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提供更多有力支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条例》制定的规章,旨在加强对志愿者服务行为的管理,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志愿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文明、奉献、友爱的原则,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相结合,推动构建和谐社会。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宣传、引导、培训和管理,创造良好的志愿服务环境,提高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度。

第二章志愿者注册管理第五条志愿者应向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参与志愿服务意愿,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规章制度和服务安排。

第六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志愿者登记、管理、统计和考核制度,对志愿者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志愿者的特长、爱好和时间等情况合理分配志愿服务任务。

第七条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经过安全培训和指导,确保服务行为的规范和安全。

第三章志愿服务保障第八条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期间,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和法律援助,妥善处理志愿服务活动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九条志愿者在履行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报警并协助处理。

第四章志愿者评价激励第十条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其贡献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志愿者违反志愿服务组织的规定或消极推诿、拖延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照规定予以暂停或取消志愿服务资格,要求志愿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违反志愿者管理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并赔偿志愿者和相关方的损失。

青年志愿者管理条例

青年志愿者管理条例

青年志愿者管理条例第一条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志愿从事义务服务事业的各系学生组成的青年组织。

第二条青年志愿者概念1、志愿工作是指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

2、青年志愿者即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志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青年。

3、本规定所称的青年志愿者,指的是在台江团委正式登记注册的青年志愿者。

一般应符合如下条件:热爱公益事业,具有爱心和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相应的基本素质。

响应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招募,自愿报名,愿意接受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安排,为需要服务的人或事提供服务;本协会的目的是:通过组织青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服务,保障推动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青年综合素质。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四条本协会是在院团委团总支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全院青年志愿者活动的机构。

第五条本协会立足校园,结合所学专业,积极开展各种有特色、丰富多采的志愿服务活动,并深入开展社区援助活动,把志愿服务意识深入青年的心中,建立符合青年自身发展的运作机制。

第六条加强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就是在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服务、考核、评估等方面,建立并实施一套相对统一的制度。

这是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的重点,是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网络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广泛动员更多的青年参与志愿服务,提高青年志愿者素质与技能的必要手段是推动青年志愿者行动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最终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青年志愿者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

第七条青年志愿者服务要求1、为有困难的对象(如单亲家庭,下岗职工家庭)提供“一助一”长期服务2、为环境保护、社区发展、工艺事业等提供服务;3、承担临时性、突击性志愿服务任务(如大型服务活动等);4、其他具有专业技术特长要求的志愿服务工作(如社会实践活动科技下乡等)。

5、为社区发展、工艺事业等提供服务;6、长期与儿童福利院帮扶中心开展爱心行动;7、其它需要提供志愿服务的项目。

志愿者管理条例

志愿者管理条例

志愿者管理条例4、工商管理系学生凡愿意参与志愿者服务,并承认本服务队管理细则,提出入队申请并通过年度面试及系列考核即可成为本志愿者服务队正式成员。

第三章队员权利及义务第七条:队员享有以下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志愿队的有关活动,阅读志愿队的各种资料接受志愿队的培养和训练;3、对志愿服务队的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4、有向本协会推荐队员和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5、参与志愿队相关日常工作,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6、请求本志愿服务队帮助解决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7、有退队的自由,须提前一个月申请;8、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所制定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队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本服务队管理细则,执行本服务队决议,履行志愿服务承诺;2、参加、影响他人参加本服务队活动,按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并及时向本服务队报告活动情况;3、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4、维护本服务队声誉及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形象;5、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工作内容及规定第九条:工作内容1、以“立足学院、服务社会”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建立温馨、和谐、友爱的新型人际关系,改善校风,为建设和谐发展,为建设和发展学院良好的环境服务,发扬我国青年的光荣传统,不懈奋斗,不断创造,奋勇前进,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在学院学生中树立“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时代新风,树立大学生新形象;2、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3、为城乡发展.社区发展.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区活动等公益事业及省市相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4、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成员提供服务;5、维护和代表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合法利益,致力于推进志愿者行动的法制建设,为志愿者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6、在院团委的授权和监督下,规划、组织各种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和拓展活动;积极主动配合学院开展各种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协助系团总支工作;承担临时性,突击性志愿服务任务及其它需要提供志愿服务的项目;7、开展和加强与兄弟学校和全国各志愿者组织或团体的交流与合作;8、面向工商管理系学生公开招募志愿者,培养青年志愿者及服务队的管理者,建立一批由服务队管理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伍,更好的开展志愿服务行动;9、定期发行志愿服务活动报告、简报,进行网站信息发布。

学校志愿者社团管理条例

学校志愿者社团管理条例

学校志愿者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志愿者社团的管理,充分发挥志愿者在校园文化建设、服务师生、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志愿者社团(以下简称志愿者社团),是指由我校在籍学生自愿组成的,以服务社会、奉献爱心、提高自身素质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志愿者社团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对志愿者社团给予指导和扶持,鼓励和表彰在志愿服务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志愿者社团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志愿者社团应当设立理事会,负责社团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成员由社团成员选举产生,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制定和执行志愿者社团的年度工作计划、活动方案等,并向全体社团成员报告工作。

第七条志愿者社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部门和岗位,各部门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负责组织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志愿者管理第八条志愿者社团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热爱志愿服务工作,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

第九条志愿者社团应当对成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志愿者社团应当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长、服务内容等信息,作为对志愿者评价和表彰的依据。

第十一条志愿者社团成员享有参加志愿者培训、志愿服务、社团活动等权益,同时应遵守社团的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章活动管理第十二条志愿者社团开展活动应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益于学生的成长成才,符合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

第十三条志愿者社团开展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学校的安全、财务等相关规定,确保活动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志愿者社团应当对活动进行策划、组织、实施和总结,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活动情况。

志愿服务条例

志愿服务条例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志愿服务的管理,规范志愿服务的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志愿服务是指公民自愿参与、无偿为社会、为他人提供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第四条志愿服务的主要目标是为社会公益事业、文化事业、教育事业、健康事业以及其他社会服务领域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五条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应当根据需求和资源情况,合理安排志愿者的工作内容、场所和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志愿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保护受援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注册登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时,应当注重协调与合作,强化志愿服务的社会责任感,推动志愿服务与其他社会服务相衔接。

第九条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引导广大公民参与志愿服务。

第十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志愿服务的宣传力度,提升志愿服务的社会形象和知名度,树立志愿者的表率作用,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采取措施鼓励和奖励对志愿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激励更多的公民参与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产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志愿者自行承担,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提供必要的补贴和补偿。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志愿者组织管理条例(2008年6月)

志愿者组织管理条例(2008年6月)

九江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青年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青年。

为了进一步加强九江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活动的管理,全面推进青年志愿服务事业,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青年志愿者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九江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包括九江学院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和各校区的院系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各青年志愿者组织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纪律及有关规定。

青年志愿者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开展活动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确保志愿者组织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学校青年志愿者工作按校院两级管理,院系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在学校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和二级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各二级学院团委等相关部门要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分别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四条九江学院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青年志愿者服务,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整体素质,为九江学院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全面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九江学院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口号是:撒播爱心,传承文明,奉献社会,完善自我。

第二章组织的成立第六条各二级学院应成立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并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设置必要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负责人可以由二级学院团委指定或从本二级学院青年志愿者中选举并由二级学院团委认可产生,新任的负责人须上报九江学院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登记备案。

二级学院中心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为九江学院正式注册的学生且为注册青年志愿者;(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纪校规。

热心于志愿者工作,有强烈的奉献精神,乐于为社会和他人服务;(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院系青年志愿者中有一定威信。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团委、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应根据自身所在学院的专业特色,鼓励并组织成立具备一定专业素养、按项目化运作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青年志愿者的规章制度模版

青年志愿者的规章制度模版

青年志愿者的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年志愿者的组织管理,营造积极向上的志愿服务氛围,提高青年志愿者队伍的组织纪律性和执行力,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青年志愿者是指身心健康、具备志愿服务意识,主动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并具备一定服务能力的青年人。

第三条青年志愿者应当遵守本制度,坚持自愿、无偿、无害、公益的志愿服务原则,履行志愿服务责任。

第四条青年志愿者应当具备团结互助、乐于奉献、正直守信、勤劳务实、遵纪守法等基本品质,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五条青年志愿者队伍的管理由上级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由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

第二章志愿服务活动第六条志愿服务活动由项目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环保活动、教育支持、灾害救援、扶贫助学等领域。

第七条志愿服务活动划分为固定服务和临时服务,志愿者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志愿服务项目。

第八条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前,志愿者应当了解活动内容、要求和风险,并签订志愿服务承诺书。

第九条志愿者应当按照活动要求准时到达现场,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服从指挥、配合合作。

第十条志愿者应当珍惜志愿服务机会,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放弃参与,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青年志愿者应当按照组织要求参加组织的培训、集中学习等活动,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和素质。

第十二条青年志愿者应当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和指导,不得擅自调动或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组织应当对青年志愿者进行工作记录和评估,注重对优秀志愿者进行表彰和激励,对违反规定的志愿者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青年志愿者应当遵守组织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的活动信息。

第四章志愿者权益第十五条志愿者享有参与志愿服务的权利,应当得到组织的尊重和保障,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第十六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志愿者安全,提供必要的保险和医疗支持。

第十七条志愿者有权对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得到及时回应和解决。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志愿服务条例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志愿服务条例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志愿服务行政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规范管理,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志愿服务教育培训和信息化等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其他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公益组织志愿者规章制度

公益组织志愿者规章制度

公益组织志愿者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引导志愿者活动,提高公益事业的效益和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公益组织的志愿者,一切志愿者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志愿者参与本公益组织的活动,应当自觉维护公益事业的声誉和形象,服从组织的安排和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本公益组织将依法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建立志愿者档案,统计志愿活动时间,认可并评定志愿服务成绩。

第二章志愿者招募和注册第五条志愿者招募应当按照公开、自愿、平等、有偿和法律法规的原则进行,不得以强迫、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招募志愿者。

第六条志愿者应当具备志愿精神,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志愿者在加入本公益组织前,应当填写志愿者登记表,并领取志愿者证。

第八条志愿者应当按照公益组织的要求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志愿服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三章志愿服务内容和方式第九条志愿者应当按照公益组织的安排和要求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积极投入到公益事业中。

第十条志愿者应当遵守公益活动的宗旨和守则,尊重被服务对象的人格和权利,不得侵犯他人利益。

第十一条志愿者应当尊重和听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严格遵守服务纪律和规范,不得擅自离开或违背组织安排。

第十二条志愿者在服务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和公益活动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或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

第四章志愿者退出和评定第十三条志愿者有权根据个人情况和意愿主动退出志愿服务,应当提前向组织进行申请和交接工作,保证不影响公益活动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组织有权对志愿者的服务情况进行评定,根据志愿服务时长、服务质量等因素,认定和奖励优秀志愿者。

第十五条如志愿者在服务中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组织有权对其进行纠正和惩罚,并有权终止与该志愿者的合作关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若有修订和补充,应当经相关部门讨论和批准后实施。

《志愿服务条例》解读

《志愿服务条例》解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 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 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二、《志愿服务条例》赋予民政部门哪些职责
(一)《条例》明确由民政部门承担的职责 (二)《条例》赋予民政部门进行规范指导的工作 (三)民政部门配合开展的工作
5
关亍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信息保护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 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 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 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 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同时满足三 方面要求:
1.应当具备法人身份; 2.组织章程中宗旨条款必须 体现志愿服务的内容; 3.属于非营利性组织。
2、谁来提供志愿服务?
《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 条、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志愿服务的提供主体。
(1)志愿者 (2)志愿服务组织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 (4)其他组织 (5)单位、社区内部成立的服务团体
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引
《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 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二条分别对志愿者招募、 志愿服务申请、签订协议、合理安排岗位、组织培训、 提供工作条件与保险保障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志愿服 务各方主体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在 国家法律的层面对志愿服务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 了确认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志愿服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志愿服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志愿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8.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志愿服务条例》已经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22日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六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文体志愿者的规章制度

文体志愿者的规章制度

文体志愿者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志愿者活动的开展,提高志愿者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包括个人志愿者和团体志愿者。

第三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坚持“自愿、无偿、法律、责任、和平、开放、合作、友善”的原则。

第四条志愿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发挥自己的专长和特长。

第五条志愿者应当遵守组织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领导的指挥,不得进行损害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志愿者应当注重个人形象,言行举止得体,礼貌待人,不得有不文明、不遵纪行为。

第七条志愿者应当遵守志愿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按时到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志愿者权利第八条志愿者享有“自由选择、自愿参与、自愿退出”的权利,有选择服从的权利,可自由选择志愿服务项目和服务时间。

第九条志愿者享有公开、公平、公正的权利,有发表看法和意见的权利,有隐私保护的权利。

第十条志愿者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组织应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有侮辱、歧视等行为。

第十一条志愿者享有获得必要培训和支持的权利,可要求组织为其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支持。

第十二条志愿者享有获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组织应对表现优异的志愿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第十三条志愿者享有保护个人安全的权利,组织应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志愿者义务第十四条志愿者应当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认真履行承诺,尽到义务。

第十五条志愿者应当发扬友爱精神,热心帮助他人,关心弱势群体,传播正能量。

第十六条志愿者应当爱护志愿服务设施和物品,保护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财产。

第十七条志愿者应当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进步,严格要求自己,发挥专长,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志愿者应当遵守组织的工作安排和纪律要求,服从指挥,配合协作,不得有独断和脱离集体行动的行为。

第十九条志愿者应当保守组织和服务对象的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志愿者应当承担义务服务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志愿者权益保护条例

志愿者权益保护条例

志愿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本条例旨在保护和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志愿者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2.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和组织。

2.志愿者指自愿从事公益服务活动,没有就业、劳动报酬和雇佣关系的个人。

第二章志愿者权益第三条权益保障1.志愿者享有平等参与志愿服务的权利。

2.志愿者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

3.志愿者享有个人安全的权利。

4.志愿者享有适当的服务条件和保障待遇的权利。

5.志愿者享有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

6.志愿者享有合理支持和培训的权利。

7.志愿者享有及时获得活动信息和沟通的权利。

第三章组织责任第四条组织义务1.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安全的志愿服务环境。

2.组织应当公平对待志愿者,不以性别、年龄、种族等为由进行歧视。

3.组织应当依法为志愿者购买志愿服务责任保险。

4.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支持。

5.组织应当实行志愿者信息保密制度。

6.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7.组织应当及时向志愿者提供活动信息和沟通渠道。

第五条志愿者活动公告和宣传1.组织应当及时发布志愿者活动公告,明确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和参与条件。

2.组织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志愿者活动,提高社会关注和参与度。

3.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活动前的必要知识和培训。

第六条志愿者参与伤害和责任1.组织应当为志愿者购买志愿服务责任保险,保障志愿者在服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责任保障。

2.组织应当指定专业人员对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

3.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前应签订免责声明,明确自愿参与和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七条违法违规行为1.违反本条例的个人和组织将被处以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志愿者的不公平对待、歧视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对志愿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4.组织不提供适当的保障待遇和支持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志愿服务管理制度1总则第一条服务站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招募青年志愿者,凡年龄在14周岁以上,有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均可报名成为志愿者。

第二条招募方式采取组织招募和社会招募两种方式进行。

组织招募是通过团的组织系统动员、发动青年,以个人或集体名义报名应招;社会招募是通过电视、广播、海报、报刊以及公布热线电话等方式动员、发动青年报名应招。

第三条组织原则:活动组织者要协调好组织内部关系,为活动实施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四条服务宗旨:通过青年志愿者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弘扬扶弱助残的社会风尚和舍己为人的传统美德,奉献爱心,服务社会。

提高青年志愿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服务口号:启爱心之泉涌,明奉献之真谛。

第六条服务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无私奉献。

第一章、青年志愿者守则为使志愿者更好地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和宣传青年志愿者的良好形象,对青年志愿者提出以下要求:第一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

第二条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组织开展各种志愿服务。

第三条以自身的行动倡导奉献精神,把爱心献给社会和急需帮助的人,实践友爱、互助、奉献!第四条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服务章程,高质量完成服务任务。

第五条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技能。

第六条顾全大局,维护志愿者形象和集体荣誉,树立青年志愿者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七条热情为服务对象服务,态度谦和,耐心细致。

第八条廉洁自律,不以任何理由索要收受服务对象的钱物。

第二章志愿者纪律志愿者须自觉遵守以上规定和服务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任务。

1、上岗服务期间,志愿者必须佩带“青年志愿者”袖章或其他相关标志。

仪表端庄、举止稳重。

2、上岗服务期间,志愿者必须准时上岗,不能迟到、早退,还必须讲信用。

第三章经费第一条本志愿者队伍属于非盈利性团体。

第二条本志愿者队伍经费________主要为:社会的赞助和捐赠及其他的合法收入。

河北志愿服务条例

河北志愿服务条例

河北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公民自愿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助人为乐、依法、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河北省将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网络,组织指导志愿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政府各级应当加强对志愿服务的引导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条志愿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志愿服务的义务,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政府各级应当加大对志愿者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机会,提高志愿者服务水平。

第二章志愿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第八条志愿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和管理的机构。

第九条志愿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注册的组织机构;(二)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三)能够提供志愿者培训和活动指导;(四)具备必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十条志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及时报备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机构应当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机会,并对志愿者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在志愿服务中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第三章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三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服务方案,并合理安排志愿者的时间和任务。

第十五条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遵守服务规则,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志愿者应当参与必要的培训,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确保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志愿者权益和义务第十八条志愿者享有平等参与志愿服务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和侵犯。

第十九条志愿者有权获得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自己的志愿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志愿者有权在志愿服务中获得相应的经济、法律和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条志愿者有权依法获得志愿服务活动中的物质和精神激励。

第二十二条志愿者有义务尊重服务对象的权益和隐私,保守相关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起草思路:
从网上的资料和学校本身的情况来考虑,觉得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起草
一、总则
二、志愿者来源及要求。

三、志愿者权力与义务
四、志愿者工作制度与要求
五、志愿者奖励措施
心++志愿者管理条列
一、总则:
“心++”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志愿者是志愿服务于祖国贫苦
地区教育事业,用自己所学知识回馈社会,服务社会的莘
莘学子。

二、志愿者来源及要求:
一、志愿者每年主要从大一新生中招取,以及从“心++”
各个部门中选取。

二、志愿加入“西北工业大学“心++”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能够自觉,有效完成规定的支教任务,且积极参加服务队
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维护社团荣誉并由良好的个人素质。

三、志愿者权力与义务:
一、成员拥有以下权利:有权参加服务队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有对部门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要求部门答复的权
利;有自由退部的权利。

二、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应积极参加服务队和宣传部的各
项活动,坦率发表自己的观点;应主动学习与部门日常工作
有关的知识;分析现实问题,积极支持参与部门的建设,维
护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志愿者工作制度与与要求:
一、志愿者必须按时参加服务队定期举行的支教活动。

二、志愿者必须履行相关的签到制度。

三、志愿者在支教时务必耐心细致,以树立良好的社团形象。

五、志愿者奖励措施:
按社团相关的奖励措施实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