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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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所有权不变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经营者的债务责任,按照合同规定承担;合同没有规定的,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经营集体资产的集体或者个人,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管理、保护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把资产保值增值纳入承包合同,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折旧费归集体所有。

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和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

经营单位主要干部离任、年终收益分配、或者需要时,应当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农村集体资产,不按规定提取折旧费,或者不按时交纳承包款、租金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0-6-3

执行日期:1990-6-3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章承包经营合同

第四章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企业经营者

第六章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属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企业原则上都应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遵守《条例》第三、四、五条规定的原则。

第五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建立对承包合同执行情况的全面审计制制度,并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审计组织对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合同兑现,必须经过审计考核。

第二章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在上述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承包内容。

第八条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有:

(一)上交利润递增包干;

(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

(三)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

(四)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

(五)国家批准的其它形式。

第九条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按照科学、合理、完善、有利于全面考核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承包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一)上交利润和实现利润;

(二)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指标;

(四)安全指标;

(五)质量指标;

(六)资金利润率;

(七)列入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的产品调拨指标及承担出口任务指标;

(八)物耗降低率。

第十条上交利润基数可采用下列办法核定:

(一)平均资金利润率能够测算的行业,可以按本市(地)同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确定,也可以同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为主,参照企业工资净产值率和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确定;同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无法测算的,可参照全省同行业水平,加上地区差异因素确定。

(二)无法采用前项办法的企业,可根据上个承包期的实际情况,参照市场发展预测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在确定上交利润基数时,应考虑物价因素,并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承包经营企业上交利润的方式是:企业按照税法纳税,纳税额中超过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上交利润额多上交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每季返还80%给企业,年终结算,多退少补,保证兑现。

第十三条承包经营企业的技术改造任务,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市场

需求、技术改造规划和企业的经济技术状况确定。

第三章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四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一般为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

第十五条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

第十六条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承包形式;

(二)承包期限;

(三)承包指标;

(四)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五)承包合同的变更、中止和解除;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

(九)合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承包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十八条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第十九条国务院对税种、税率和指令性计划产品价格进行重大调整,合同双方可按国务院规定协商变更承包经营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无法防止的外因使企业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凡违反规定变更、中止、解除合同的,除行为无效外,对造成直接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与承包方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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