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务工女子被撞 代理人坑了她16万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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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中元、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中元、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中元、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5【案件字号】(2022)湘01民终12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玉霞龙付送徐琳琳【审理法官】张玉霞龙付送徐琳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中元;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第一分公司【当事人】周中元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第一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周中元【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第一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杜晨博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江琎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晨博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江琎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晨博江琎【代理律所】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中元【被告】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第一分公司【本院观点】上述证据无法实现周中元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驳回周中元要求城建物业长沙第一分公司补偿社保费用37760元的请求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驳回周中元要求城建物业长沙第一分公司补偿社保费用37760元的请求是否正确。

对此,本院评析如下:根据查明的事实,周中元在离职时,因社保缴纳问题,与城建物业长沙第一分公司签订《社保待遇补贴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均认可每月的工资报酬中包含了社保补贴550元,同时,城建物业长沙第一分公司另行向周中元支付社保补偿8000元,上述费用付清后,周中元自愿放弃向城建物业长沙第一分公司主张缴纳社保责任和主张赔偿。

深圳职业病民事赔偿案例

深圳职业病民事赔偿案例

深圳职业病民事赔偿案例在繁华的深圳,经济的高速发展伴随着各种产业的蓬勃兴起。

然而,在这背后,职业病的阴影也悄然笼罩着一部分劳动者。

职业病不仅对个人的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也给他们的生活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以下为您讲述几个深圳职业病民事赔偿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_____是一位在深圳某电子厂工作多年的工人,长期从事电路板的焊接工作。

由于工作环境中存在大量的有害化学物质,且防护措施不足,_____逐渐出现了头晕、乏力、记忆力减退等症状。

经过医院的详细检查,最终被确诊为慢性苯中毒。

_____的病情逐渐加重,无法继续工作,生活也变得十分艰难。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_____决定向工厂提出民事赔偿。

然而,工厂却试图推卸责任,声称_____的病与工作无关。

面对工厂的推诿,_____没有放弃。

在律师的帮助下,_____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工作环境的监测报告、同事的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等。

经过漫长的法律程序,最终法院判定工厂对_____的职业病负有主要责任,需要支付高额的赔偿金,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

案例二:在深圳的一家建筑公司,_____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人,患上了矽肺病。

矽肺病是一种严重的肺部疾病,会导致呼吸困难、咳嗽等症状,严重影响生活质量。

_____在患病后,失去了工作能力,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他向建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称_____在工作中没有遵守安全规定。

_____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途径,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终,法律站在了他这一边,建筑公司不得不为自己的不负责任付出代价,向_____支付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三:_____在深圳一家化工厂工作,由于长期接触有毒气体,患上了职业性哮喘。

化工厂起初不愿意承认_____的病是职业病,试图通过各种手段逃避赔偿责任。

但_____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及寻求法律援助,最终成功证明了自己的病与工作环境的直接关系。

曝料:女白领地铁口晕倒后死亡 地铁担责3成判赔31万元

曝料:女白领地铁口晕倒后死亡 地铁担责3成判赔31万元

女白领地铁口晕倒后死亡地铁担责3成判赔31万元35岁的IB M深圳公司女经理梁娅倒在深圳地铁蛇口线水湾站C出口的台阶上,地铁工作人员4分钟后赶到现场,15分钟后才拨打120,其间未对梁娅采取急救措施,11点18分急救人员赶到后发现梁娅已死亡。

6月份,梁娅父母以未尽安保、救助义务致人死亡将深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急救中心告上法庭,索赔百万元。

昨天上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梁娅倒地后,地铁工作人员未能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可能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未能对梁娅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梁娅的死应承担30%的责任,赔偿梁娅父母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30多万元。

目前,双方都未确定是否上诉。

白领猝死原因仍未知昨天上午,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梁娅的亲属和深圳地铁集团都没有人到庭,只派了各自的律师出庭。

梁娅的姐姐梁女士表示,接到法院通知的时候,她和父母在合肥老家给梁娅找墓地,所以一时赶不回来参加法院宣判。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依法对其运营范围内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不仅包括危险的预防及消除义务,同时也应包括在意外发生后的合理救助义务。

就受保护的客体而言,其中的人身权应受到更强的保护,尤其是在发现他人身体或生命处于高度危险的紧迫状态时,对其面临的危险更有必要加以合理控制,此时经营管理者应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能够承担此种救助义务而没有承担,就应当对他人因自己的不作为而遭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梁娅事件中,梁行至水湾地铁站C出口倒地不起,终不治身亡。

关于梁娅的死亡原因,就现有证据而言,仅有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死亡证明书”显示其系猝死;而对于猝死的具体原因,由于梁娅未进行尸体解剖,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地铁集团的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参与度等,凭借现有证据均无法确定。

温琪雅、杨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温琪雅、杨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温琪雅、杨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31【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94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静何万阳邓亚玲【审理法官】唐静何万阳邓亚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温琪雅;杨路【当事人】温琪雅杨路【当事人-个人】温琪雅杨路【代理律师/律所】万毛广东胜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万毛广东胜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万毛【代理律所】广东胜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温琪雅【被告】杨路【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审认定温琪雅与杨路存在259000元的借款关系是否正确。

根据上述事实,案外人杨某2018年9月5日的无卡存现50000元、案外人潘某清2018年9月20日向温琪雅上述银行账号转入的80000元、案外人杨某于2018年10月2日向温琪雅微信转账10000元,以上金额共计14万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一审法院认定借款金额有误【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审认定温琪雅与杨路存在259000元的借款关系是否正确。

杨路主张与温琪雅存在借款关系,并未提交相应的借条、欠条等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认定借款259000元的依据为:一审法院依杨路申请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调取的温琪雅名下62×××69账号的交易明细及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案外人杨某于2018年10月2日向温琪雅微信转账支付记录。

上述温琪雅名下62×××69账号的交易明细显示:2018年9月5日有50000元的无卡存现记录,2018年9月9日有50000元的无卡存现记录,2018年9月20日有案外人潘某清向温琪雅上述银行账号转入80000元的记录,2018年10月2日有案外人王某琴向温琪雅上述银行账号转入69000元的记录;一审法院调取的微信转账支付记录显示:案外人杨某于2018年10月2日向温琪雅微信转账10000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牟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牟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牟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9【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128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勇林高峰谢文清【审理法官】王勇林高峰谢文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牟艳;毛明渊;深圳市雄佳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牟艳毛明渊深圳市雄佳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牟艳毛明渊【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雄佳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婷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郝坤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陈雪媚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婷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郝坤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陈雪媚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婷郝坤钰陈雪媚【代理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被告】牟艳;毛明渊;深圳市雄佳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撤销执行鉴定意见关联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争议主要有:一、牟艳能否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二、牟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三、误工费的计算期限。

关于争议一。

牟艳在一审中已经提交《内地居民采集表》、社区工作站《证明》及社保缴费记录,能够证明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当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一审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深圳报业集团、张舒丹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报业集团、张舒丹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报业集团、张舒丹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6【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85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伟李小丽黄国辉【审理法官】王伟李小丽黄国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报业集团;张舒丹【当事人】深圳报业集团张舒丹【当事人-个人】张舒丹【当事人-公司】深圳报业集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报业集团【被告】张舒丹【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报业集团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张舒丹名誉受到损害。

【权责关键词】代理强制执行过错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管辖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据不足消除影响【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6年7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向李平出具《立案告知书》,对张舒丹涉嫌诈骗李平案立案侦查。

(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07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包括:《深圳都市报》最新闻03版于2015年7月2日刊发了题为《前建行美女骗婚骗钱深圳富豪们小心了》一文,文中提及“一些深圳富豪圈的老总们不幸被骗,骗他们的是一帮貌美女子,骗到钱之后,这些女子很快出国,不见踪影。

李某直言在金融圈这么久,还没遇到这么离奇的事情。

这是高智商犯罪,这与张X丹的从业经历有较大关系……”、“深圳多个富豪中招,警方调查发现是个骗婚集团”等表述。

文中所附女子照片的眼部作了遮蔽处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假新闻案例及失实原因分析

假新闻案例及失实原因分析

假新闻案例及失实原因分析一、深圳最美女孩”给街边乞丐老人喂饭3月25日,中国新闻网刊发了一则《深圳90后女孩当街给残疾乞丐喂饭感动路人》的新闻。

报道称,在深圳打工的90后某女孩,3月24日下班回家路上,女孩看到老人盯着快餐店里的盒饭后便掏钱为老人买来了盒饭,然后亲自喂饭。

经深圳媒体证实,整个行为其实是某商业展的炒作。

附近一位目睹拍摄过程的报刊亭老板称,女孩只喂了几口饭,便随拍照的男子离开。

此后,策划者出面致歉,承认照片是摆拍.失实原因:记者未严谨地核实新闻事实,没有善尽一个新闻记者的责任.炮制出虚假新闻,无中生有.二、温州乞丐流浪9年回家获700万拆迁补偿4月7日,江西《信息日报》刊发该报记者的报道《流浪9年回家瞬间变“富翁"》。

报道称,2004年7月,家境贫寒的温州男子朱景,远离家门闯荡自己的事业.因为连连亏本,朱景9年来风餐露宿乞讨流浪,甚至染上了严重的肺结核.今年3月27日,经过50天的治疗后,萍乡救助站将病情好转的朱景送回家乡浙江温州。

悲喜交集中,哥哥朱忠告诉失踪9年的弟弟,前几年家乡搞城中村开发,他已获得700余万元的土地补偿金.4月8日,《现代金报》刊发报道称“这是一起假新闻,报道称,该男子并非叫朱景,而是叫朱景修,家住平阳县昆阳镇后垟村.在朱景修离家前后,老家的房子没有任何变化,离家期间也未有征地和拆迁。

实际上,他当时是因赌气离家出走的.这9年来,他开过出租车、当过保安,进过黑砖窑也挖过煤.直到2010年,他才因肺结核病重而开始行乞。

失实原因:其广为传播可能更多地折射了房地产开发、一夜暴富等这样的社会焦点话题,导致了传统媒体、媒体官方微博等在假新闻面前集体沦陷.记者未做深入核实,信息日报社把关不严,导致报道失实。

三、2014年放假安排2013年11月13日傍晚起,多家媒体新闻客户端以及官方微博纷纷发布据称来自中国政府网的“2014年放假安排时间表”的消息.按照这条放假消息,2014年元旦放5天,春节放9天,元宵节放假2天,清明节放假3天,劳动节放假5天,端午节放假3天,中秋节放假3天,国庆节放假9天.这一方案中含有多个长假,瞬间引发网络“疯转”.11月13日22点21分,新华网新浪和腾讯微博发布辟谣消息称,记者核实得知,中国政府网目前并未发布过“2014年放假安排时间表”,按往年的做法,放假安排时间表要到12月份发布.12月11日,官方正式发布2014年放假安排时间表。

乘客翻越高速护栏引发索赔官司

乘客翻越高速护栏引发索赔官司

法治在线权益纷争乘客翻越高速护栏引发索赔官司文/尹伊滴滴出行遇车祸,避险摔伤引讼争2019年10月,时年74岁的贵州老妇杨杏娣来到北京,看望其在当地工作的女儿和女婿。

老人家出生于贵州偏远乡村,难得到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来一趟,女儿女婿自然得好生招待。

10月27日,北京晴空万里、风和日丽,特别适合外出游玩。

这天正是星期天,杨杏娣的女儿女婿都休息在家,便决定带着老人外出观光。

三人带上随身物品后,就在北京市昌平区中医院北门附近叫了一辆滴滴快车。

上午8时44分,他们乘坐由司机李杰驾驶的滴滴快车出发前往景区。

杨杏娣上车后一边与小两口唠嗑,一边观赏沿途窗外的风景,心情十分愉悦。

才几分钟的光景,快车就按计划驶入京藏高速公路。

正常情况下,几十分钟后就可以到达目的地了。

然而事与愿违,快车驶入京藏高速公路不久,就在八达岭高速公路小营桥北500米处被其后行驶的汽车追尾,所幸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后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全责,李杰无责任。

由于是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乘客滞留车上存在安全隐患。

事故发生后,司机李杰下车简单地查看情况后,便要求车上的三人立即转移到护栏之外。

杨杏娣等三人遂以翻越护栏的方式转移。

然而,由于护栏有一定高度,杨杏娣年事已高,腿脚不太便利,结果在翻越过程中不慎摔倒,而且这一跤还摔得不轻。

杨杏娣摔伤后,李杰开车将其就近送往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

杨杏娣经诊断为严重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当时因积水潭医院床位紧张,无法即时入住,杨杏娣遂被转至昌平区医院住院治疗。

10月30日,昌平区医院对杨杏娣施行股骨头置换手术,手术后其在该院住院20天。

事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及司机李杰交涉未果,杨杏娣遂于2021年2月19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滴滴公司及李杰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0.23万余元。

诉辩双方的争议点原告杨杏娣及其代理人指出:李杰作为驾驶营运车辆的人员,理应对作为乘客的杨杏娣的安全持谨慎注意义务。

罗某某、刘某某1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某某、刘某某1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某某、刘某某1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8【案件字号】(2021)粤14民终16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庆浪幸庆迈曾柳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柳霞;刘德龙;刘成龙;罗伟香;刘纪安;刘志群【当事人】罗柳霞刘德龙刘成龙罗伟香刘纪安刘志群【当事人-个人】罗柳霞刘德龙刘成龙罗伟香刘纪安刘志群【代理律师/律所】黄少英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龚苏芳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温舜猛广东聚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少英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龚苏芳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温舜猛广东聚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少英龚苏芳温舜猛【代理律所】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广东聚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罗柳霞;刘德龙;刘成龙;罗伟香【被告】刘纪安;刘志群【本院观点】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合同过错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0 10:57:12罗某某、刘某某1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14民终168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柳霞。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龙。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1。

上列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英,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苏芳,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舜猛,广东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4。

审理经过上诉人罗柳霞、刘德龙、刘成龙、罗伟香因与被上诉人刘纪安、刘志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21)粤1481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盘点2013十大逆转新闻

盘点2013十大逆转新闻

盘点2013十大逆转新闻: 北京老外撞大妈登首无论是传统媒体、新媒体、还是自媒体,第一时间传播信息、评头论足的冲动,已经超越了对信息真实性的谨慎和质疑精神。

2013年“新闻反转剧”频频上演。

然而当真相大白于天下时,有人惊愕,有人懊悔,有人反思。

“反转剧”之一:北京老外撞人事件【事件盘点】12月3日上午,一条“有图有真相”的“扶起摔倒中年大妈,外国小伙疑遭讹诈”的网络新闻被各大门户网站放在首页醒目位置。

该文核心内容为:12月2日,在北京朝阳区香河园路与左家庄东街路口,一名中年大妈在经过一个骑车老外旁边时突然摔倒。

外国小伙下车急忙搀扶,却被大妈一把抱住,自称被老外撞到腿部受伤无法行走,需要该老外负责。

外国小伙儿大惊失色,却被大妈死死拖住,衣服都被撕烂了。

事发不久警方到场,双方前往医院。

经医生检查、X光拍摄后诊断该大妈并未受伤。

大妈随即再度瘫软大呼难受。

最后经调解,外国小伙儿不得不给付1800元医药费,大妈方才作罢自行离开。

一事激起千层浪。

该新闻点击率直线飙升,并逐渐成为“头条新闻”。

不少难明真相的网友评论道:“国内没生意了,做海外营生了”,“这位大妈是第一个逼着外国人签下…不平等条约‟的人”,“走自己的路,离大妈远点!”【事后真相】记者了解到,这条新闻的作者便是这组图片的拍摄者,当记者找到他时,他坦承,撞人的那一刻他并不在场,只是开车途中看到外国男子正在扶倒在地上的中年女子,便停车观看,现场有人告诉他,中年女子是被外国男子撞倒的,从两名当事人的争吵中,他也基本了解了事件的大致情况。

那么在拍下照片之后,他为什么要对事实做出“外国小伙扶起女子遭讹”的描述呢?他表示,“因为中年女子情绪比较激动,但是有点夸张,再加上之前我看到她平躺在地,至少我看到就有两三分钟了,我是下意识就以为想多要点钱。

”北京警方查明,根据录像及核实的情况查明,该当事外籍男子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车辆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载人、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崔淑秀、贺珊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淑秀、贺珊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淑秀、贺珊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09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立宁魏文毕威【审理法官】张立宁魏文毕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淑秀;贺珊珊;贺佳佳;王丽;王光强;郝晓艳;韩晓峰;刘雪【当事人】崔淑秀贺珊珊贺佳佳王丽王光强郝晓艳韩晓峰刘雪【当事人-个人】崔淑秀贺珊珊贺佳佳王丽王光强郝晓艳韩晓峰刘雪【代理律师/律所】王洪兴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杨潇龙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战红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孙政玉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孟娟山东昶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洪兴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杨潇龙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战红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孙政玉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孟娟山东昶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洪兴杨潇龙战红孙政玉孟娟【代理律所】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山东昶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崔淑秀;贺珊珊;贺佳佳;王丽【被告】王光强;郝晓艳;韩晓峰;刘雪【本院观点】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和胶州市公安局三里河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以及王光强与韩晓峰的《装修施工合同》及通话录音等证据足以认定:崔淑秀及贺四文系经上诉人王丽介绍受雇于被上诉人韩晓峰、刘雪到其所装修的王光强、郝晓艳所有的房屋提供家庭清洁的劳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相同于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贺四文2018年11月16日到山东省胶州市京华苑8号楼2单元802房屋擦玻璃时坠楼身亡应由本案哪一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

深圳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误工费护理费理赔标准

深圳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误工费护理费理赔标准

一、深圳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误工费护理费理赔标准概述深圳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和护理费有一定的理赔标准,这些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制定的,保障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赔偿,保障其正常生活和工作权益。

本文将就深圳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误工费护理费理赔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解决广大保险投保人对此类问题的疑惑。

二、深圳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误工费理赔标准1. 误工费的理赔标准应根据被保险人工资收入、工作性质和实际接受治疗的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深圳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按照被保险人在事故前六个月的工资收入为基准,以每日工资的70作为误工费的理赔依据,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

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需要长期休养,深圳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根据医生的诊断和建议,对误工费的理赔进行续赔或调整。

2. 对于自雇人士或无固定收入的被保险人,深圳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将其过往的经营收入或实际收入纳入考量范围,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误工费的理赔标准。

三、深圳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护理费理赔标准1.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伤或伤残后,需要家人或专业护理人员进行护理时,深圳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按照实际护理费用进行理赔。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护理费用的发票和合法凭证,保险公司将据此进行理赔。

2. 深圳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护理费用标准,保障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后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护理服务,避免因此带来的经济负担。

四、深圳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其他理赔服务1. 除了误工费和护理费之外,深圳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还提供一系列的其他理赔服务,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一次性补偿金等。

这些理赔服务都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后能够得到全面的赔偿和补偿,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

2. 深圳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和医疗诊断结果,提供相应的理赔服务,并且在理赔过程中秉承客观公正原则,保证每一位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龚胜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龚胜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龚胜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0【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355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明升【审理法官】赵明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龚胜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郑达;谢岸棋【当事人】龚胜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郑达谢岸棋【当事人-个人】龚胜利郑达谢岸棋【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君广东九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君广东九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君【代理律所】广东九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龚胜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被告】郑达;谢岸棋【本院观点】上诉人龚胜利提交的二次住院诊断记录、出院小结中的诊疗经过、发票与结算单中均未显示已拆除内固定装置,故一审法院关于拆除内固定装置费用已实际发生的认定属于认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鉴定意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龚胜利提交的二次住院诊断记录、出院小结中的诊疗经过、发票与结算单中均未显示已拆除内固定装置,故一审法院关于拆除内固定装置费用已实际发生的认定属于认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上诉人龚胜利主张并未拆除内固定装置,本院予以采纳。

上诉人龚胜利第一次住院时医嘱中载明的二次治疗费约10000元,上诉人龚胜利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的后续治疗费约为20000元,二者差距较大,为更好的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本院对龚胜利主张的拆除内固定费用暂不予支持,龚胜利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李文利、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文利、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文利、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5【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142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伟黄国辉李小丽【审理法官】王伟黄国辉李小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文利;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再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靖【当事人】李文利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再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靖【当事人-个人】李文利向靖【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再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剑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张玉玲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刘国江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方静洁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宋雪广东法方律师事务所;刘堂水广东法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剑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张玉玲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刘国江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方静洁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宋雪广东法方律师事务所刘堂水广东法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剑张玉玲刘国江方静洁宋雪刘堂水【代理律所】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广东法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文利;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再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向靖【本院观点】判断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范围时,须考虑行为的时间、、地点场合以及行为的名义、受益人等因素。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显失公平执行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判断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范围时,须考虑行为的时间、、地点场合以及行为的名义、受益人等因素。

本案中,一方面,向靖系保安公司派遣到再兴公司工作的保安人员,其侵权行为虽非再兴公司授权所为,但无论从行为的时间——上班时间、、地点——上班地点场合——工作场合,还是行为的名义——维护再兴公司的秩序和安全、行为的受益人——再兴公司,均与其工作任务密切相关,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再兴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深圳市心蕊园艺有限公司、黄丹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心蕊园艺有限公司、黄丹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心蕊园艺有限公司、黄丹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9【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35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艳贝黄燕璇张泽【审理法官】卢艳贝黄燕璇张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心蕊园艺有限公司;黄丹怡【当事人】深圳市心蕊园艺有限公司黄丹怡【当事人-个人】黄丹怡【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心蕊园艺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池卫星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黄龙峰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池卫星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黄龙峰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池卫星黄龙峰【代理律所】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市心蕊园艺有限公司【被告】黄丹怡【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评析认定如下:关于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1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问题。

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管理不善、消极怠工、管理项目回款未达到公司要求等原因,故管理职能工资扣除且管理项目和人员绩效工资延后发放,不存在未足额支付的情形。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被上诉人提供了《工作收入证明》以证明其自2015年4月入职上诉人处,月工资为25000元。

该证明加盖上诉人公章,上诉人虽主张为被上诉人私自加盖,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据此认定被上诉人2018年11月起工资为25000元/月,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虽提交《谈论利益分成的过程》等证据证明其存在调低被上诉人工资的事由,但《谈论利益分成的过程》聊天记录未载明被上诉人同意降薪的内容,其他证据均为上诉人单方制作,无被上诉人签名,故上诉人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单方降低被上诉人工资的正当事由及适当程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高雨琪、深圳市标特福嘉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雨琪、深圳市标特福嘉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雨琪、深圳市标特福嘉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9【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0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路德虎刘灵玲蔡妍婷【审理法官】路德虎刘灵玲蔡妍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雨琪;深圳市标特福嘉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标特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当事人】高雨琪深圳市标特福嘉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标特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高雨琪【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标特福嘉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标特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冬菊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杨旭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崔文臻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谭姝林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韦思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彭建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冬菊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杨旭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崔文臻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谭姝林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韦思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彭建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冬菊杨旭崔文臻谭姝林韦思华彭建华【代理律所】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高雨琪【被告】深圳市标特福嘉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标特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本院观点】高雨琪在本案中起诉要求赔偿其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维修后所产生的贬值损失15万元。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恢复原状基本原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高雨琪在本案中起诉要求赔偿其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维修后所产生的贬值损失15万元。

崔彩霞、深圳市城铁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彩霞、深圳市城铁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彩霞、深圳市城铁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9【案件字号】(2021)粤13民终72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佳誉沈巍邹戈【审理法官】张佳誉沈巍邹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彩霞;深圳市城铁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崔彩霞深圳市城铁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崔彩霞【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城铁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仲荣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仲荣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仲荣【代理律所】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崔彩霞【被告】深圳市城铁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管理企业面向全体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是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小区业主是否按时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关系到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是否能够正常开展,事关整个小区全体业主的根本利益,部分业主拒缴物业管理费,将有可能造成物业公司运营经费不足,影响其维持正常的服务,最终损害小区中其他正常交费的业主利益。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针对上诉人崔彩霞的上诉请求,本院处理如下:关于上诉人是否应缴纳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上诉人崔彩霞作为涉案小区业主,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深圳市威富视界有限公司、廖林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威富视界有限公司、廖林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威富视界有限公司、廖林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44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泽【审理法官】张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威富视界有限公司;廖林丰【当事人】深圳市威富视界有限公司廖林丰【当事人-个人】廖林丰【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威富视界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江可欣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崔娜娜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江可欣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崔娜娜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江可欣崔娜娜【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威富视界有限公司【被告】廖林丰【本院观点】根据威富视界公司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威富视界公司向廖林丰发出的入职书电子邮件能否认定为具有劳动合同效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威富视界公司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威富视界公司向廖林丰发出的入职书电子邮件能否认定为具有劳动合同效力。

该入职书中载明了工作岗位、薪酬标准以及试用期,上述内容已经能够完整体现劳动合同内容,因此该入职书可以认定具有劳动合同效力。

至于威富视界公司称其因疫情导致项目暂停,应当视为其未能提供劳动条件,不影响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综上,威富视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威富视界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1:33:35深圳市威富视界有限公司、廖林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445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威富视界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源社区航城工业区展丰工业园B1栋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46137K。

韦怡、王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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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怡、王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98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韦怡;王艳;洛阳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新安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当事人】韦怡王艳洛阳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新安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韦怡王艳【当事人-公司】洛阳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新安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韦怡【被告】王艳;洛阳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新安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关于韦怡上诉提出其误工费认定问题,根据一审诉讼过程中其提交的洛阳中心医院出具的证明显示2019年0月7日至12月31天病假,合计扣发7112.8元;2020年1月1日至3月29日合计病假88天,但未显示该期间扣发工资奖金数额,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误工费7112.8元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22:16:28韦怡、王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3民终986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新安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新城黄河大道中段。

负责人:刘战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和,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与七一路交叉口东南角香榭丽舍某某部分商业用房。

深圳警方打掉一“职业撞车”保险诈骗犯罪团伙

深圳警方打掉一“职业撞车”保险诈骗犯罪团伙

深圳警方打掉一“职业撞车”保险诈骗犯罪团伙2012年05月30日18:48来源:新华网作者:詹奕嘉新华网深圳5月30日电(记者詹奕嘉)5月30日上午,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在深圳市龙岗区赤石岗小区内打掉一长期蓄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犯罪团伙,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两辆作案用车、80余本存折和220余张银行卡,查获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索赔申请书、委托书、勘查记录、保险肇事车辆估损单等涉案单据。

据办案民警介绍,位于龙岗区赤岗小区内的宝某汽车修理厂成立于2008年初。

四年来,犯罪嫌疑人刘某伙同其他数名犯罪嫌疑人以该维修厂为据点,利用他们低价收购来的二手汽车,长期在龙岗街道上“物色”违章行驶的车辆,并运用伪造碰撞现场和故意碰撞他人车辆等形式制造保险事故,随后通过行贿保险公司查勘员、定损员等人收集保险理赔所需的相关资料,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深圳市经侦局提供的信息还显示,这伙“职业撞车人”利用二手车蓄意制造交通事故后,会将车主及车辆带到他们的修理厂进行定点维修。

在车主离开后,犯罪嫌疑人利用这些车辆再次上路,进行二次蓄意碰撞从而达到扩大损失的目的,并向不同的保险公司索要理赔。

办案民警表示,犯罪团伙每次蓄意碰撞后获得的保险理赔金额多数在几百至几千元不等,但他们会通过多次多车碰撞来增加骗赔收入。

据犯罪嫌疑人刘某交代,修理厂一个月的营业额都在3万至10万元不等。

经调查,这一诈骗团伙2008年至今诈骗深圳多家保险公司50余次。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审理,涉案金额也在进一步统计中。

深圳经侦局一大队大队长刘育全说,在保险行业中存在保险诈骗犯罪的现象,如果不及时打击,将对保险行业和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给全社会造成较大危害。

深圳市经侦局民警提醒民众,注意预防五种常见的车辆保险诈骗犯罪手法:一是虚报车辆盗抢案件;二是先出险后投保,以达到修车目的;三是车辆因各种原因出险后属于保险除外责任,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人为制造交通事故现场;四是车辆或司机掉包,包括非事故车替换事故车,合法驾驶人员替换酒驾和无证驾驶人员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赔付的驾驶员;五是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修车厂欺瞒车主扩大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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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务工女子被撞代理人坑了她16万元赔偿款
2016-05-27 南方都市报 243评
原本以为老乡和律师帮自己拿到7万多赔偿款已属不易,不料肇事司机实际给的赔偿款却高达23.2万元。

上周,当交通事故受害人李丹(化名)几经周折终于拿到事故的民事调解书时,才恍然大悟被自己一直感激涕零的老乡和“律师”骗了。

老乡和“律师”主动提出帮忙
2014年11月11日,从工厂下班回家的李丹突然被一辆掉头的粤B牌轻型货车撞个正着,随后被送院救治,经诊断李丹左内、外踝粉碎性骨折。

事故经交警责任认定后,肇事司机刘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据李丹向南都记者透露,自己一开始被肇事司机送往附近一家民营医院,随后联系工厂老板,考虑到民营医院医疗条件受限,老板便帮其转院至凤岗人民医院,在此期间,肇事司机刘某先行支付了8000元医疗费。

因为伤势比较严重,李丹在医院接受了长达45天的治疗,期间共花费各项医药费用1万8000多元,随后又在家拄着拐杖休养了一两个月。

“之后再给肇事司机打电话,对方说叫我找保险公司”。

人生地不熟的90后外来工李丹,一筹莫展。

正在犯难的时候,一位李丹认识的老乡突然带着两位“律师”上了门,“这个老乡说这两位律师可以帮我要到钱。

还说这类案子最高可以赔到10万元”。

23 .2万变7万?
为了让李丹放心,两名自称律师者中的一位名叫唐某香的女人,提出自己先给李丹垫付7万多的赔偿款,“她说除掉我的医药费,再给我6万。

我听到老乡说这类案子最多赔10万,7万多也就符合我的心理价位了”。

但同时,唐某香提出了拿钱的前提条件,李丹必须先跟她去公证处签订并公证一份代理协议,再去做一个伤残鉴定。

因为赔偿符合自己的心理预期,李丹在签订协议时并没有留意协议的内容,协议虽然一式两份,但都被唐某香以法院和保险公司各需一份而拿走。

协议签好后,唐某香又带着李丹去做伤残鉴定,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随后唐某香便带着李丹来到中国农业银行,当即往李丹的农行卡里转账了7万多元。

但就在
同一时间,唐某香又劝说李丹用身份证开了一张新农行卡,“她说这张新卡用来接收对方的赔偿款。

并且说这个赔偿款只有她才能帮我拿到,便把新卡也拿走了”。

在开卡的同时,唐某香就在旁边,新卡的密码她也一目了然。

事情就这样过了大半年,李丹记起唐某香曾经提过案子结案后会给她一份调解书,于是便主动致电唐某香问调解书的情况,不料对方却告知她案子还没结。

原本并未起疑心的李丹在去年年底回老家过年时,无意中跟一位律师老乡聊起这个事情,对方告诉她,这类案件最多一年也肯定能结案,“说这个案子肯定不止拿7万多赔偿款。

他建议我自己拿身份证到法院去打印一份调解书”。

年后回到深圳,李丹继续追问唐某香未果,遂在上周拿着身份证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拿到了这份民事调解书。

在她向南都记者提供的调解书上写明:肇事司机车辆承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2015年7月17日前一次性赔付李丹23.2万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医疗费8000元),这笔钱以转账汇款的方式支付给了李丹名下的新农行账户;而调解书上李丹的委托代理律师也不是当时主动找上门的唐某香和另外一人,而是一名自己从未谋面、来自湖南某家律所的唐姓执业律师。

看到调解书后李丹傻了眼,紧接着她又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去农行查新卡的流水账。

果然,平安保险在去年7月14日就已经打给她账户23.2万元,当天这笔钱就被人转走16万多,又经多次取款,现在卡上一分钱都不剩了。

“我就是做这一行的,也不怕你”
知道真相后的李丹再次试图联系老乡和唐某香,老乡的电话已处于失联状态,唐某香倒是大大方方地接了电话。

“我跟她说既然赔了这么多钱,她也不应该拿这么多。

她并没有否认,反而态度非常强硬回复我,…我就是做这一行的,也不怕你‟”。

昨日,南都记者以李丹朋友的身份致电唐某香,对方在一听到李丹的名字后就以“很忙稍后联络”为由挂断了记者的电话,此后记者就一直联系不上唐某香。

记者又找到了调解书上李丹代理律师所在的律所电话,但昨日该律所的座机一直都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律师看法
可按诈骗罪来报案处理
针对该事件,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郭生华向南都记者表示,按照交通事故的行业收费管理办法标准,一般当事人给代理律师最高的代理费比例也不会超过全部赔偿款的30%。

“这个案子23.2万被对方拿走了近16万,无论当初他们签订的代理协议是如何规定的,都可以被撤销”。

郭生华认为,该案件还存在造假行为,“对方用假律师的身份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再利用受害人法律知识缺乏的漏洞,事实上,这类交通事故的赔偿都会有个固定的赔偿标准明细表,几级伤残赔多少,行内人一眼就能预估到,最终出入不会超过一两万。

他们一开始只承诺给7万多,主观上已经存在诈骗行为”。

而另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则向南都记者表示,目前在深圳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条老乡做托、假律师主动兜揽生意的交通事故赔付产业链:一起交通事故一旦发生,收到风声的各律所业务员就会去各大医院主动寻找目标,利用受害人的法律知识漏洞钻空子,取得信任后再把案件转包给真正的执业律师,最后从赔偿款里层层分成。

郭生华建议,如果事情协商不成,李丹或可以诈骗罪来报案处理。

采写:南都记者晏婵婵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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