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巴政办发[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巴政办发〔2008〕4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巴彦淖尔市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四日巴彦淖尔市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7]10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性加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关注民生、执政为民、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

建立健全以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㈠各旗县区要在已完成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全面核实当地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完整的纸质和电子档案。

在此基础上,制定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总体规划。

住房保障文件汇编(目录)

住房保障文件汇编(目录)

第一部分国务院及部委文件(一)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1.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10)3.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 (16)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 (23)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27)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33)7.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39)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 (47)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52)10.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57)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 (70)(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1.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 (67)2.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 (79)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4号) (81)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5号) (87)5.政治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 (91)6.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98)7.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 (108)8.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08〕62号) (118)9.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民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保〔2008〕79号) (121)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8〕215号) (145)1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建保〔2009〕91号) (149)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保〔2009〕293号) (157)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 (183)16.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 (187)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191)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 (196)19.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 (202)(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05号) (204)(四)财政部文件1.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 (207)2.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 (211)3.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 (21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26)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将福建、山东和辽宁三省纳入中央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补助范围的复函(财综〔2009〕11号) (229)6.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50号) (23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238)8.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 (240)9.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0号) (245)(五)国土资源部文件1.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 (251)2.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 (255)3.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 (262)4.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 (267)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273)6.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280)(六)人民银行文件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 (287)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355号) (291)(七)其他部委文件1.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 (295)第二部分山东省政府及厅局文件(一)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鲁政发〔2002〕22号) (300)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3号) (307)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建设厅等五部门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93号) (313)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320)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6号) (331)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0〕73号) (341)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建设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30号) (349)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0号) (352)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 (359)1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57号) (366)1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 (375)(二)厅局文件1.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鲁建房字〔2005〕40号) (382)2.山东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意见》(鲁建发〔2007〕9号) (384)3.山东省住房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0〕3号) (390)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转发〈关于印发〈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鲁建住字〔2010〕5号) (393)5.山东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建住字〔2010〕6号) (396)6.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转发〈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建住字〔2010〕7号) (399)7.山东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0〕79号) (401)8.关于贯彻落实两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0〕179号) (402)9.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234号) (407)第三部分济宁市政府及部门文件(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1999〕65号) (409)2.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建委《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2〕11号) (414)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济宁市2004年度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62号) (419)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委等六部门《济宁市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5〕36号) (423)5.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06〕23号) (430)6.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2007年度廉租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济政字〔2007〕49号) (434)7.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7〕36号) (435)8.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济政发〔2008〕7号) (447)9.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暂行意见(济政发〔2008〕41号) (456)10.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济宁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字〔2008〕45号) (459)11.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济政发〔2009〕4号) (462)12.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济政办字〔2009〕27号) (464)1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较大住宅小区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通知(济政字〔2010〕35号) (466)1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82号) (470)15.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济宁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通知(济政字〔2010〕121号) (486)(二)部门文件1.济宁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土地管理局《济宁市城区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济建〔2000〕193号) (488)2.济宁市建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04年济宁市城区廉租住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建〔2004〕82号) (490)3.济宁市建委、市民政局《关于对2004年城区廉租住房政策的补充规定》(济建〔2004〕121号) (497)4.济宁市建委、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济建〔2005〕117号) (498)5.济宁市建委、市总工会《关于对济宁市城区特困职工家庭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和提高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济建〔2007〕104号) (501)6.济宁市建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市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通告〉的通知》(济建〔2008〕8号) (505)。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7•【字号】政字[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政字〔2007〕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邢台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邢台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年-2010年)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建设厅转发的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改善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则(一)规划编制依据本规划以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报批稿、《邢台市住房建设规划(2007-2010年)》和《邢台市2006年城镇居民住房状况及需求调查分析报告》为依据。

(二)规划范围及期限规划范围:邢台市市区(桥东区、桥西区);规划时间:2008年-2010年。

(三)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需求分析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需求,依据《邢台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2010年邢台市城区规划人口规模为78万人,以及《邢台市住房建设规划(2007-2010年)》中提出2008-2010年建设商品住房5.076万套,总建筑面积489万平方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5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5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5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管理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切实抓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今年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新开工700万套以上,其中各类棚户区470万套以上;计划基本建成480万套。

各地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加大省级补助支持力度;建立省级巡查机制,加强对目标任务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指导市县尽早开工建设,提高建成比例,尽快投入使用,确保完成年度开工和建成任务。

二、加强配套设施建设。

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配套设施建设的省级资金支持,组织制定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建设的政策,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度要求,并纳入对市县工作的年度目标考核。

督促市县科学规划选址、合理布局,实现配套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推进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

三、抓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

要指导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合理界定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摸清棚户区底数,调查摸底范围应包含建制镇。

抓紧完成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分解到年度、落实到项目,5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我部备案;在规划中展望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任务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七月十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

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2.11•【字号】川建保发[2014]75号•【施行日期】201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住房保障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建保发〔2014〕7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13年,我省启动了“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把农民工住房困难问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安排解决,向农民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积极探索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

省委、省政府决定2014年继续实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将全省2014年竣工公共租赁住房的30%以上定向供应农民工,重点抓好政府投资建设的成套型公共租赁住房向农民工的分配供应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一)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年度完成任务各地要对2014年可竣工交付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按项目逐一清理统计,落实具体措施,在3月底前锁定每个项目向农民工供应的具体房源情况,确保今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尤其是政府投资建设的成套型公共租赁住房中的30%以上定向分配给农民工,并明确房屋竣工时间、分配入住时间。

(二)强化信息公开,保障分配公平及时公布房源、项目进度和分配信息,接受农民工申报并按程序审核分配,确保年底前将足额房源交付到农民工手中。

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农民工了解住房保障政策,为农民工申请提供帮助,做好服务,确保公租房申报、分配在公开、透明的机制下运行。

(三)强化政策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将农民工住房保障作为一项长期性、制度性的工作来抓,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农民工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健全机制体制。

要明确政策、细化标准、完善办法、科学编制规划(计划),促进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鄂建[2006]12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06]122号)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2006]68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为目标,立足于我省人多地少的基本省情,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建立符合省情市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

(二)突出优化结构、合理布局、强化保障等措施,从着眼于满足大多数人的住房需求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和方式,努力建立和完善城市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为未来5年城市住房建设提供调控和指导的法定依据。

(三)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充分考虑城市的各类住房(含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下同)需求,结合土地等资源环境条件,合理确定各类住房的建设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特别是要统筹安排好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实用住房和面向低收入群众的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根据国家对住房供应结构调整(两个70%)的要求,按照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将住房建设规划落实到用地空间上,落实到新建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的控制指标上。

(五)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对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还建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区位,改善中低收入群众的生活环境,降低生活成本。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川自然资发〔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46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管控(一)加快规划编制。

市县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编制实施,逐村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明确县域村庄分类。

加快推进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结合村庄类型的划分,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发展潜力、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统筹谋划县域村庄空间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有条件的村要结合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因地制宜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规划,作为指导村庄各项建设的详细规划。

村规划要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明确管控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

(二)强化规划管控。

已有村规划的,要严格落实。

未编制村规划的,应根据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等未来规划做好衔接。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充分利用老宅基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空闲地和非耕地,鼓励占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禁止在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新建农村村民住房。

二、保障计划指标(三)开展住宅用地需求调查。

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作好汇报,成立机构、落实人员,认真组织开展农村村民(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台账,据实提出次年用地需求。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鄂建文[2009]247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9]247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做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全国和全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住建部对“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部署,结合我厅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根据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我厅“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方式和规划组成体系,比照住建部做法,重点选择在住房,节能减排与科技,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和勘察设计等四个主要职能领域,组织编制13个专项规划(详见附表),包括:城镇住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房地产业发展、建筑节能、城市供水与水质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与发展、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发展、建设科技、城镇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城镇燃气发展、建筑业发展、勘察设计行业与抗震设防等,并按照国家和省的“十二五”规划纲要调整完善。

二、工作安排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提出的总体三个阶段的要求,我厅“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分为以下步骤:(一)深化重大问题的研究全面总结“十一五”规划时期的经验,深入分析国际国内环境变化,把应对当前金融危机与促进长远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国家确定的重点专题,立足于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在既有的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化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向和途径。

(二)提出专项规划基本思路承担编制任务的处室和单位要在2009年12月10日前,研究提出各专项规划的基本思路和编制大纲,包括:重要指标、主要任务、重大工程和项目、重大改革和政策等方面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规范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尽快得到改善。

(二)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优先安排连片规模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郑政办[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51号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主管全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及住房制度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二)划入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职责和负责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管理工作职责。

(三)将房屋权属管理职能变更为负责全市房屋登记职责。

(四)加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

(五)加强全市房屋安全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全市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法规草案和政策建议,负责房地产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市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全市住宅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旧城)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住宅产业化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2.21•【文号】建房函〔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24〕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机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作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建立“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机制的重要抓手。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科学编制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根据人口变化确定住房需求,根据住房需求科学安排土地供应、引导配置金融资源,实现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钱,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防止市场大起大落。

二、主要任务(一)科学编制2024年、2025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

各城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准确研判住房需求,完善“保障+市场”的住房供应体系,以政府为主保障工薪收入群体刚性住房需求,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科学编制2024年、2025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

住房发展年度计划要明确年度各类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区位,测算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保障性住房要进一步明确供应套数和户型结构。

要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住房保障轮候时间等纳入目标管理。

2024年4月30日前、2025年3月31日前,各城市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当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有关情况。

(二)提前谋划2026—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

各城市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产业布局、住房供需等方面情况,结合存量住房和存量土地等潜在供应情况,提前谋划2026—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

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

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垦总局(局、办、内蒙古海拉尔农场管理局、大兴安岭农场管理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指导各地做好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宗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快解决快速城镇化带来的住房新问题,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1、目标合理,标准适度。

各地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家庭人口结构、住房支付能力以及土地资源禀赋等约束条件,综合平衡政府财力和各项公共支出,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制定住房保障目标,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2、因地制宜,统筹协调。

要统筹兼顾城乡差别,区别对待区域差异,着力解决住房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要针对不同收入群体,采取不同措施,实行分层次住房保障。

要注意做好同住房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统筹考虑各类保障性住房、各类保障群体之间的关系,做好目标任务、投资安排和政策手段的有机衔接,充分体现规划的可操作性。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吉建规[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建规〔2012〕4号)各市州、县(市)规划局(住建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就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要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超前做好规划设计、实施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积极有序地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二、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具体要求(一)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各地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优先编制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以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为原则,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城市环境整治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解决“城中村”问题相结合,与历史文化街区和重点文物的保护相结合。

对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进行同步建设,优化人居环境,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严格遵守标准规范,切实保障公众利益。

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编制必须严格遵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科学制定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公共绿地等标准要求。

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切实保证群众的切身利益。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平政办[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13〕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12〕99号)要求,全面开展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多渠道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现将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新建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同步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矿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去搬迁安置面积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三、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套型及装饰装修标准应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要求执行。

四、保障房配建方案、配建合同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五、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初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配建保障性住房回购计划,结合我市财力情况,将保障性住房回购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住房保障部门依据配建合同约定,统一按高层1500元/平方米、多层1300元/平方米,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进行回购,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建设期间可依据配建合同约定支付部分工程款。

六、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下配建流程开展工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障房配建工作。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徐州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徐州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徐州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21
•【字号】徐政办发[2010]60号
•【施行日期】2010.04.2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徐州市“十二五”住房保障
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徐州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

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王昊副市长
副组长:王怀深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敦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周凡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陈元民市财政局副局长
闫亮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玥市总工会副主席
王广健市民政局副局长
季敬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杨大平鼓楼区副区长
房润鑫云龙区常务副区长
赵杰泉山区副区长
孙峻岭九里区副区长
仇玲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王敦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洛开[2011]65号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洛开[2011]65号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洛开〔2011〕65号)各乡(镇),区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改善区内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等的居住条件,根据洛阳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福民强市”、改善民生为目标,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人为本、统筹规划,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加快公共租赁房建设步伐,圆满完成我区公共租赁房屋建设工作任务,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

二、工作目标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扎实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周山新城项目经济适用住房1465套、廉租住房384套,中航锂电项目公共租赁住房990套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部署(一)中航锂电项目51983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所有建设手续8月底前办理完毕,12月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项目联系人:梁瑞丽)(二)周山新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月底办理完毕,7月底开工建设。

(项目联系人:靳宗贵)四、保障措施为切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管委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如下:组长:田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副组长:周东柯(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成员:张晓兵(土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局副局长)靳宗贵(孙旗屯乡正科级干部)梁瑞丽(城市监察管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市监察管理局,梁瑞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责任分工(一)城市监察管理局负责总体协调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责任人:梁瑞丽)(二)土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局负责协调办理土地、规划手续和其他相关事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省 、 自治 区 、 辖市 住房城 乡建 设厅 ( 乡建 直 城 住 房 群 众 的居 住 条 件 和 解 决 新 增 家 庭 的住 房 困 难 ,加快 各类 棚户 区改造 ,积极 发 展公 共 租 赁住 房 。常住 人 口住 房 问题 突 出 的 , 结合 实 际 , 重 要 有 点地加 以解决 。要 区分轻 重缓 急 , 区别 建设和 发展 时序 , 先安 排群 众需 求 迫切 的项 目, 先 解决 群 优 优

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 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4政府主导, 、 创新机制。要着眼于体制和机制 创新 , 落实 好 土 地 、 融 与 财税 等支 持 政 策 , 强 金 加 住 房保 障组织 机构 、 技术支 撑体 系建设 。要充 分发 挥 政 府支 持和 引导 作用 , 立 以政 府为 主导 、 会 建 社 力 量广 泛参 与的长效 机制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设委 、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国土资源房管局)发 、 展改革 委 、 政厅 、 财 国土资 源厅 、 垦 总局 ( 、 、 农 局 办 内蒙古海拉尔农场管理局 、 大兴安岭农场管理局) 、 林 业 厅 ( , 蒙 古 、 江 、 兴 安 岭 森 工 集 团 公 局 内 龙 大 司1新 疆 生产 建设 兵 团建设 局 、 展改 革 委 、 务 , 发 财 局、 国土资源局 、 业局 、 农 林业 局 : 为贯彻落实 《 国务 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 房价过 快上 涨 的通 知》国发 【 1]0 )《 ( 2 01号 、 国务 院 0 办公厅关 于促进房地产市 场平稳健康发展 的通 知》国办发[ 11号) f 2 0 0 4 精神 , 指导各地做好2 1 — 00 2 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 02 十二五” 住房保障 规划 编制 工作 , 现就有关 事项通 知如下 : 指导 思 想 和基本 原 则 ( 指导 思想 一) 以邓 小平 理论 和 “ 个代 表 ”重 要 思想 为 指 三 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 以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 、 现全体 人 民 “ 有 所居 ” 宗 旨 , 应 国 民经 实 住 为 适 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加快解决快速城镇化 带来 的住房新问题 , 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 , 逐步扩大保障范 围,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 积极推 进棚 户 区改造 , 实解 决 中低 收入 家庭 住房 困难 , 切 逐步 改善城镇 居 民基 本 居住条件 。 ( 基 本原则 二) 1 目标合理 , 、 标准 适度 。各 地要坚 持 以满足基 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 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 城镇化进程、 家庭人 口结构 、 住房支付能力 以及土 地资 源禀 赋等 约束 条件 ,综 合 平衡 政府 财 力 和各 项公 共 支 出 , 尽力 而 为 , 力 而行 , 学制 定 住 房 量 科 保障 目 , 标 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2 因地制宜 , 、 统筹协调。要统筹兼顾城 乡差 别, 区别对待区域差异 , 着力解决住房方面的突出 矛 盾 和 问题 。要 针对 不 同收 入群 体 ,采 取 不 同措 施, 实行 分层 次住房保 障 。要 注 意做好 同住房 建设 规划等相关规划 的衔接协调 ,统筹考虑各类保 障 性住房 、各类保障群体之间的关系 ,做好 目标任 务 、 资安 排 和政策 手段 的有机 衔接 , 分体 现规 投 充
2 0 第8 ( 7 总 6期) 0 年 期 第2卷 第1 1 2
di1. 6 ̄in17 — 032 1. . 4 o:03 9 .s. 3 19 . 0 8 0 9 s 6 0 00
笾%覆计 理 蕾
政 策法 规
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建4 [009 号  ̄ 2 111 .
二、 规划 重 点 和基 本 目标

( 着 力解决 低收入 家庭住 房 困难 问题 。规 划 一) 期 内, 各地 要 通 过 城市 棚 户 区 改造 和新 建 、 建 、 改
划的可操作性。 3突出重点 , 、 分步实施 。要统筹考虑改善危旧
政府购置 、租赁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 住 房 房源 , 大租 赁住 房补 贴力 度 , 加 着力 解 决城 市 低 收入家 庭 的住房 困难 。力 争 ̄2 1年末 , 本解 02 基 决 14 万 户 低 收 入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的 住 房 问题 , 50 2 1— 05 0 3 2 1年各地要结合实际, 稳步扩大制度覆盖 面, 适当提高保障标准 , 力争 到规划期末 , 人均住 房 建筑 面积 l平 方米 以下低 收入 住 房 困难 家庭 基 3 本 得到保 障 。 f ) 解决 中等偏 下收入 家庭住 房 困难 。规 - 努力 - 划期内,要加快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限价商 品住 房, 解决 中等偏 下收人 家庭 的住 房 困难 。各 级政府 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 解 决 城 市 中 等 偏 下 收 入 包 括 符 合 条 件 的 新 就 业 职 工 、进城 务 工人 员 的住房 问题 。商 品住房 价格过 高 、上 涨过 快 的城市 ,要 大 幅度 增加 公共 租 赁住 房、 经济适 用住房 和 限价 商 品住 房 的供 应 。 f ) 三 推进 各 类 棚户 区改 造 和 旧住 宅 区 综 合整 治 。全 面启动城 市和 国有工 矿棚户 区改造 工作 , 继 续 推进 中央 下放 地方 煤矿 棚户 区改造 、国有林 区 棚户 区和 国有林 场危 旧房 改造 、国有 垦 区危 房改 造 。 ̄21年末 , U0 3 基本 完成集 中成 片城市 和国有工 矿棚户区改造 ;有条件的地 区争取到2 1年末基 01 本完 成 。2 1—05 , 步推 进 非成 片棚 户 区 和 04 2 1年 稳 零 星危 旧房 改造 , 步推 进 旧住宅 区综 合 整治 , 稳 完 善基础设施配套 ,改善居住环境 ;有条件 的地 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