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会计税务实务: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的主要手段(三)
房地产企业逃税的方法
房地产企业逃税的⽅法⼀、预售购房款挂往来账,偷逃税款。
这是房地产企业偷逃税所采⽤的较为普遍的⼀种⼿段。
⼆、整体转让“楼花”不做收⼊,偷逃税款。
⼀些房地产企业将⼟地⼿续办理完毕后,把⼀部分楼的开发权整体转让给其他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按照约定收取转让费,却不按规定作收⼊,⽽是挂往来账,甚⾄私设账外账,以达到偷逃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的。
三、钻政策“空⼦”,不及时清算⼟地增值税。
按照《⼟地增值税暂⾏条例》规定,⼀个开发项⽬应在全部竣⼯决算销售后清算⼟地增值税。
⽽部分房地产企业利⽤种种⼿段钻这⼀政策的“空⼦”,迟迟不进⾏决算,或留下⼀两套“尾房”,致使整个项⽬不能决算,逃避⼟地增值税的清算,影响了⼟地增值税的及时⾜额⼊库。
四、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以未清算、未决算为由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的价格销售开发产品,从⽽达到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的。
六、将在销售房产时⼀起收取的管道燃⽓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不按价外费⽤申报缴纳营业税。
七、以收取联建款的形式收取转让⼟地使⽤权款作为固定收益,不做收⼊处理,偷逃税款。
⼋、⾃⽤⽅开发成本不从“开发产品”转到“固定资产”,⽽是计⼊对外销售商品房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九、将收取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其他应付款”,年末不结转营业收⼊,偷逃企业所得税。
⼗、扩⼤拆迁安置补偿⾯积,减少可售⾯积,多结转经营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延伸阅读:逃税罪案例逃税罪认定什么是逃税罪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及互联⽹相关知识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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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偷税方式及对策
房地产偷税方式及对策
一、形式
(一)收入
1、隐瞒收入
(1)将收入划分为配套费、商品房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其中配套费收入以内部收据出具,直接冲减业务成本。
其他收入方开发票,达到双偷目的。
(2)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已达到房地产收入确认标准的,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如按揭的,应自按揭款收到之日起,确认收入。
2、隐瞒预收款。
预收款以“其他应付款”、“应付帐款”等名义收取,未按规定列入“预收帐款”
(二)成本,
1、发票
(1)虚假发票
(2)大头小尾
(3)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花点税费,虚列成本
2、未按规定结转成本。
按规定,应
收入大于成本现象
3、工程费用
钢材
4、多/提前结转成本。
(三)费用
1、销售外包。
向房地产销售公司支付代销费,收入2%。
2、预提费用。
预提利息支出
(四)资金流通
1、存在多方单位资金借贷关系,代付、代收等现象。
是否存在借用资金帐户现象
2、投资方无偿占用资金,未按营业常规支付利息
二、对策
1、资金流。
至银行调查,了解其现金缴款情况,了解按揭办理情况
2、销售情况。
房产交易中心、预售证。
3、销售面积。
4、外调。
5、发票真伪请地税协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
偷税具有隐蔽性、违法性和不正 当性等特点,会对国家税收造成 损失,破坏税收公平原则,影响 社会经济秩序。
偷税的常见手段
虚假报税
故意虚报、少报或不报 应纳税额,以减少纳税
义务。
转移利润
将企业利润转移至关联 方或境外,以逃避纳税
义务。
非法取得发票通过非法手段取ຫໍສະໝຸດ 发票 ,以抵扣税款或增加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
汇报人: 2024-01-09
目录
• 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概述 • 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的原因 • 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的案例分
析 • 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的措
施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的处罚
01
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概述
偷税的定义与特点
偷税的定义
偷税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 故意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01
02
03
罚款
根据偷税的金额和情节,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处以罚 款,罚款金额通常为偷税 金额的一定比例。
税务滞纳金
对未按时缴纳税款的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支付 滞纳金,滞纳金金额按未 缴税款的日利率计算。
税务行政处罚
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吊销营 业执照、撤销税务登记等 行政处罚措施。
税收政策不明确
部分税收政策表述模糊,导致企业与 税务机关对政策理解存在差异,容易 引发偷税行为。
企业纳税意识淡薄
缺乏依法纳税观念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缺乏依法纳税的 意识,对税法规定不重视,认为偷税 是普遍现象。
追求利润最大化
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采取 违法手段偷税,以降低经营成本。
税务机关监管不力
社会各界对偷税行为持谴责态度,认为这种 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
企业偷税漏税的常用手段有哪些
企业偷税漏税的常用手段有哪些企业偷税漏税的常用手段有哪些一、利用税目进行偷税1、残次品、等外品及联产品、副产品销售收入,不作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2、废品及下脚料销售收入,不作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3、自制产品或半成品自用,降价处理或不作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4、企业下属分支机构以及参加展销会、交易会的经营收入不报税5、企业附营、兼营收入不报税6、帐外设帐隐瞒收入二、利用税率进行偷税1、混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界限2、兼营不同税率商品,按低税率纳税3、混淆基本税率、利低税率三、利用税收优惠进行偷税1、个体业户利用集体名义开办私人企业2、虚报残疾人、待业知青人数3、设立假合资企业4、以咨询服务为名,行销售产品之实四、多列支出偷税(一)专用基金支出挤入成本1、转移材料运杂费,加大成本2、自制设备用料,计入生产成本3、固定资产购置运费作外购材料运费挤入成本4、福利金支出列入费用(二)多提固定资产折旧1、提高折旧率2、改变折旧方法3、在建工程提前报决算,提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以达虚增成本、减少利润的目的4、未用固定资产,但仍提折旧5、交用的规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6、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7、变卖固定资产后仍旧提折旧8、对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三)虚列预提费用,偷逃所得税(四)违规摊销1、改变低值易耗品核算办法2、不正确的摊销开办费3、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挤入待摊费用4、在建工程支出,挤入待摊费用5、缩短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五)扩大产品材料成本1、变更原材料计价方法2、人为提高成本差异率,增加材料成本的差异3、材料计划价格偏离实际成本4、材料假出库5、基本建设领用材料,计入产品生产成本6、原材料核算,以领带耗7、职工发放奖金,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六)扩大产品工资成本1、扩大工资总额,多提福利费用2、发放奖金,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直接列入费用3、虚报职工人数4、滥发加班津贴五、少报收入偷税(一)隐瞒或者少记销售收入1、向预付款单位发出产品,不作销售处理2、已实现销售,不作销售处理3、延期办理拖收承付,调减当年利润4、延期核算销售收入,拖延纳税时间5、在建工程领用产成品,不作销售处理6、来料加工节省材料,不计销售收入7、产品以旧换新,差价计作销售收入8、价外收入不作销售处理9、以产品换材料,作产品报废处理10、逾期包装物押金,不作销售处理11、以实物对外投资,不作销售处理12、捐赠商品,不计销售收入13、转卖销售退回产品,不作销售处理14、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不计销售15、以货易货(二)减少营业外收入1、清理固定资产静收益,不按营业外收入记帐2、转移罚没收入,不作利润核算(三)隐瞒投资收入1、隐瞒长期投资利润2、长期债券投资,截留利息收入3、隐藏联营投资利润,直接转作联营投资4、出售股票收益,不作投资收益处理5、不计当年债券投资利息,拖延交纳所得税6、长期投资转作一般债权,隐瞒对外投资收益7、债券投资只记面值,不记债券溢价8、不提或少提长期投资应计利息(四)隐瞒其他业务收入1、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存入“小金库”2、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挂其他应付款帐户3、转让无形资产,隐瞒收入价款4、隐瞒包装物销售收入,挂于其他应付款帐户五、利用发票偷税1、开大头小尾发票2、移花接木,改变发票用途3、非法买卖发票4、代开、转让发票5、隐瞒冒领发票6、以乙代甲,凭证偷换,弄虚作假7、偷梁换柱,改变发票内容8、盗用、套用发票9、跨地使用发票六、其他手段偷税1、狡兔三窟,多立帐户隐瞒资金2、匿报个人收入所得3、虚列人数偷税4、少计应税利润5、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货物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
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款的主要手段
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款的主要手段房地产开发的主要程序包括四个阶段:投资机会选择与决策分析、前期工作、建设阶段和租售阶段。
如果开发项目在建设中就预售或预租给置业投资者或使用者,第四阶段就会在第二、第三阶段之前进行。
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开发用地的范围,规划用途;获取土地使用权;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规划设计获得规划部门许可;获得建设管理部门的施工许可;安排长期和短期信贷等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款行为主要发生在前期工作、建设阶段和租售阶段,税种主要集中在营业税及其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常见的偷逃税手段主要有:(一)获取土地使用权阶段主要以合作建房的形式偷逃税款。
1.以房换地,纯粹的“以物易物”,以双方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
一种是交易双方对各自的应税行为完全隐匿,绕过财务核算,一方不计房地产销售收入,另一方不计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双方共同偷税。
另一种是双方协商以极低的价格作价,特别是以兼并国有企业形式取得土地,享受国有企业改制政策,压低价格,不仅偷逃税收,而且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利用“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以及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将土地归还给国土部门再出让或者虚假出资或中途抽走资金偷逃税款。
(二)建设施工阶段1.建设方不严格履行委托代征义务,未及时扣缴建安营业税及附加,形成漏税。
2.建设方提供材料(即甲供材方式)价款,未随支付的工程价款一并申报代征建安营业税及附加,形成漏税。
3.长期不办理竣工决算,不体现实现利润,从而不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三)预售和销售阶段1.偷逃流转环节税收。
(1)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以收抵支,不申报纳税。
开发多个楼盘的企业,部分楼盘销售收入不入账,隐瞒收入。
少开或不开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蓄意虚减计税依据。
房地产行业偷逃税现象分析及应对措施
房地产行业偷逃税现象分析及应对措施作者: 郭阿昵来源: 中国税网随着全国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房地产业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上升速度最快的主要税源之一,在税收总量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但是,由于该行业经营方式灵活多变,开发项目的开发时间跨度长,环节多,成本计算复杂及纳税意识淡薄等因素,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税费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偷逃税的手段复杂多样、涉及的税种较多,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税款流失,也成为了税务部门日常管理的难点。
本文就当前房地产行业偷逃税现象、特点及应对策略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房地产业偷逃税的主要手段(一)利用“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对其取得的征地补偿费亦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将土地归还给国土部门再出让而偷逃税款。
(二)通过与外单位合作建房方式。
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利用“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而偷逃税款。
(三)“拆一还一”回迁户未依成本价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老城区或旧有居民点采用原住户在“拆一还一”的基础上增加的面积依市场价或优惠价出售的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其进行开发。
回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拆一还一”等面积的部分直接视为拆迁成本,而未计算并缴纳营业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名义取得土地,并按实际支付价款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然后设法改变土地用途,对土地重新进行评估增值。
在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以土地的评估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虚增开发成本。
例如,我们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时,土地确认成交书上出让金额为3100万元,公司财务入帐土地成本为7000万元。
经核实,7000万元为土地评估价。
原是该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以3100万元从政府取得土地,后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入帐为土地成本,虚增了开发成本。
企业偷税漏税手段有哪些
企业偷税漏税⼿段有哪些依法纳税是公民和企业的法定义务,税收是国家进⾏经济建设和各项⼯作的重要⽀撑,如果有偷税⾏为的,是需要受到相应的⾏政处罚的。
那么,企业偷税漏税⼿段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实施偷税的⼿段有以下⼏种1.使⽤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段。
如,⾏为⼈设⽴虚假账簿、记账凭证;造假账、搞两本账;对账簿、记账凭证进⾏挖补、涂改;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擅⾃将正在使⽤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
2.在账簿上多列⽀出或者不列、少列收⼊。
如在账簿上⼤量填写超出实际⽀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的数额。
3.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段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的。
如,在纳税⼈进⾏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申报资料;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不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
4.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出或者不列、少列收⼊,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者进⾏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为。
⼆、偷税的⾏政处罚标准是什么对偷税案件的⾏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依照法律、⾏政法规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纳税⼈采取擅⾃销毁或者隐匿账簿、会计凭证的⼿段进⾏偷税的,处以偷税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偷税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账簿、会计凭证的;(⼆)不按照规定取得、开具发票的;(三)账外经营或者利⽤虚假合同、协议隐瞒应税收⼊、项⽬的。
纳税⼈偷税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以偷税数额0.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1、虚列成本费⽤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2、骗取减免税款或者先征后退税款等税收优惠的。
房地产企业偷、漏税问题与对策
陈宇明第三稿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企业偷、漏税问题与对策题目房地产企业偷、漏税问题与对策班级 **级**班专业会计学生姓名***指导教师***日期 2012 年 11 月 17 日目录一、前言 (4)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4)㈠透、漏税定义.....................................................................。
. (4)㈡简介房地产企业………………………………………………………………。
.4 三、房地产企业偷税、漏税的主要手段……………………………………。
………。
4㈠违规开据房地产专用发票,隐瞒销售收入.......................................。
4 ㈡成本分配不真实,人为调节应纳税所得额.........................。
(4)㈢将收入长期挂应收账款,延迟纳税义务时间........................。
(5)㈣只开收据不开发票.........................................................。
.........。
5 ㈤其他手段.....................................................................。
(6)四、房地产企业偷税、漏税的成因 (6)㈠税收体制的不健全 (6)㈡税务机关征管力度不够........................................。
(6)㈢税务机关重流转税轻所得税 (6)㈣对偷漏税的处罚偏轻,企业违规成本小.....................。
(7)五、房地产企业偷税、漏税的对策…………………………………。
会计实务:当前我国房地产业偷逃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
当前我国房地产业偷逃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目前房地产企业存在严重的偷逃税款问题,国家税务总屙将房地产行业连续五年定为全国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这说明房地产行业偷逃税问题的严重性。
一、房地产业偷逃税款的主要手段 1.通过与其他单位合作建房等方式,以房换资金、换土地。
不记收入。
偷逃税款。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身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了能获得大片土地,便与投资方签订联合建房协议;抑或根据拥有土地一方的利益需要,与其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用所建房屋换取资金、土地,而所换价值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也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以商品房或门面抵工程款,不记收入,偷逃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属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企业。
开发前期资金投人量大、资金短缺严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往往以工程投标为筹码,要求建筑安装企业与其签订带资入场的协议,待房子建成后就以等值的商品房或门面抵冲建安1二程款,从而达到减少营业额,偷逃营业税的目的。
3.对代收各种“初装费”及基金不记收入,偷逃税款。
从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运作方式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售房款之外,还收取部分代收代付或代垫款项:如有线电视的初装费、网络宽带初装费、电话电缆初装费、煤气管道安装费、房屋交易费、办证费、房屋维修基金、水电增容费等。
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金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代收、代垫款项。
而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无代收代垫款项收入为由而未申报纳税。
4.通过土地评估增值虚增开发成本,偷逃税款。
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越多、开发规模越大,则资质等级越高。
目前房地产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是民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些企业在初建时注册资本不多。
为了,提高资质,这些规模较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购进的土地经初步“三通一平”开发后,进行虚假土地评估,虚增土地成本,这既可以增大注册资本,提高资质,又可以虚增土地成本直接记入开发成本,减少仑业所得税税基。
房地产建筑业偷漏税的几种手段
房地产建筑业偷漏税的几种手段房地产建筑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然而,由于行业特性复杂和监管难度较大,房地产建筑业中存在着一些偷漏税的手段。
这些手段既有潜在的法律风险,也给国家财政带来了一定的损失。
因此,了解和防范这些手段对于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至关重要。
首先,房地产建筑业中的偷漏税手段之一是虚构或隐瞒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的方式,将一部分收入从正规账目中剥离出来,以减少应缴纳的税费。
虚构交易的方式可能包括虚构贷款、购销合同等,企业通过伪造相关凭证来掩盖收入。
其次,调整成本和费用也是房地产建筑业中常见的偷漏税手段。
这些企业可能通过夸大成本和费用,将一部分应纳税额减少或抵消,以实现减税的目的。
这种手段通常会存在多个环节,包括夸大设备采购成本、合理费用转移等,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将应纳税额转嫁给其他企业或转移至其他地区。
第三,房地产建筑业偷漏税的另一种手段是恶意逃避税务稽查。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会采用各种手段来逃避税务机关的稽查。
这些手段包括虚假账簿、隐瞒资金流动、合理利用跨区域经营等。
企业通过这些手段来掩盖真实的经营状况,以逃避税务机关的调查和审查。
此外,房地产建筑业中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漏洞也是一种常见的偷漏税手段。
尽管税收优惠政策是鼓励企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手段,但部分企业可能会利用这些政策的漏洞,以获取非法的税收减免或豁免。
企业可能通过伪造相关文件、虚构投资等手段来获取税收优惠,从而规避应该缴纳的税款。
为了有效打击和防范房地产建筑业中的偷漏税行为,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对房地产建筑业进行严格的税务管理和监管。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和审查,严防虚构或隐瞒交易、调整成本和费用等行为。
其次,加大对可能存在偷漏税行为的企业的特别调查力度,通过加强税务稽查,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税收法律的执行和公平性。
同时,进一步健全税收法律制度,减少税收政策的漏洞和关键环节的缺失,降低偷漏税的机会。
房地产企业12种手段偷漏税
房地产企业12种手段偷漏税
房地产企业12种手段偷漏税
五岳盟主/编辑
一、预收购房款不入账,通过假借款形式计入“应付账款”,隐瞒销售收入。
二、房地产项目清算存在多结转成本及超标准列支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销售房产后把部分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户上,或者通过其关联企业设立的“应收账款”或“内部往来”科目隐匿收入,
不在账本上体现为销售收入。
四、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材料款,直接在账上冲减“开发成本”,而不作收入处理。
五、向关联企业出售不动产,不按常规计价,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六、拆迁安置住宅、店面等面积新旧房互换,价格相抵部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七、采用由中介公司包销方式销售商品房,而中介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或价差,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八、年末预收购房款不及时入账,作未到账处理,个别企业年末未入账数达到上百万甚至千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九、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记载资金的账簿未按规定贴花,签订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十、分解售房收入,将部分款项开具收款收据,隐匿收入。
十一、价外费用和代收代付款未计入收入纳税,如房地产企业向住户收取的“代收管线费”等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十二、部分房地产企业已经取得土地批文,但地块分期开发,对未开发的地块未按照规定申报土地使用税。
房屋交易过程中偷税漏税有哪些表现形式
There is often only one reason why you are confused, and that is, at an age when you should work hard, thinking too much and doing too littl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房屋交易过程中偷税漏税有哪些表现形式签阴阳合同:即买卖双方签订两份交易合同,其中一份是真实的交易价格,用来维护双方权益的,属于保密合同,而另一份合同是提供给税务主管部门的,主要用来纳税,此份合同中交易价款远远低于实际交易额,这样就达到了少缴税的目的,减少了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
房屋交易过程中偷税漏税有哪些表现形式(一)签阴阳合同即买卖双方签订两份交易合同,其中一份是真实的交易价格,用来维护双方权益的,属于保密合同,而另一份合同是提供给税务主管部门的,主要用来纳税,此份合同中交易价款远远低于实际交易额,这样就达到了少缴税的目的,减少了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
这种少教所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偷税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会承担责任,因此是有一定风险的。
(二)以租代售对于上述所说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都是有征税期的,过了征税期,再进行交易,便会获得免税权利。
于是买房者就以租房的形式先入住,不办理过户手续,等到过了征税期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这样卖房者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也不用把税赋转嫁给买房者,房价自然就低,对于买卖双方都有利。
(三)假赠真卖卖房者以赠送的方式把房子过户到买房者名下,但实际上是买卖行为,买卖双方在暗地里签订保密性交易合同,所有买卖双方该有的权利和负责的义务写得清清楚楚,但由于在表面上是属于房屋赠与与被赠与关系,便获得了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等。
(四)延迟过户交易如张某拥有一套原值50万的住房一套,系已拥有四年了,在过一年就满五年,目前价值为100万,若张某现在把该住房转让出去,按税法规定,其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100-50)*20%=10万,但张某并不想缴纳这10万元的税费,房子又急着转让出去,于是其把房子交给一户买主,但是迟迟不肯办理过户手续,直到再过一年,他就可以不用缴纳10万元的税费而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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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会计税务实务: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的主要手段(三)
同、假信息虚增成本,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对各房地产开发小区的房地产销售实行定向式税收管理,即每个住宅小区的商品房在收到预收款申报纳税时,税票、发票必须注明是哪个小区、哪一幢、哪一套房,同时设立台账,进行跟踪管理。
四是加强对房地产企业销售环节的监控。
加快开发使用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把房地产交易过户税收的受理、审核、审批、查询以及纳税通知书、完税证明书的打印等工作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围,实现全程网上办公和实时监控、查询,提高房地产交易税收审核的工作效率。
(二)强化对房地产行业的稽查,加大对房地产业偷逃税的惩处力度
建立房地产行业良好的纳税秩序,税务部门除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的监控外,还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大对房地产行业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力度,以对偷逃税的纳税人起到一种威慑作用。
一是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选案工作,提高选案的准确性。
稽查部门通过对征管部门和房地产审核小组提供资料的分析,有选择性的对房地产企业进行重点稽查。
二是努力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加强对税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道德修养,提高查账能力,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稽查案件的质量实行定期检查,严格落实执法目标责任制,规范办案人员依法检查、依法处理。
三是加大对房地产涉税案件的处罚力度。
要敢于破除“人情税”、“关系税”,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查处的偷税款及罚款,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坚决催缴入库;对大案要案,按照法律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并对偷税者予以重罚,对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追究法律责任,让其再不敢有半点偷税逃税之心。
(三)改革和完善房地产税制及配套法规,从立法上堵住房地产企业的偷逃税漏洞
随着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行业将在相当长时间保持高速发展的态势,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深远。
在现行的税制下,靠强化征管,加大对偷逃税企业的处罚力度,对遏制全行业
偷逃税款虽有一定作用,但并非治本之策。
要彻底地解决偷逃税问题,就必须进行税制改革,消除房地产行业征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立法上堵住房地产企业的偷逃税漏洞。
改革的重点应针对房地产业的行业特殊性,与地方政府、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产管理等部门建立相应的配套法规,并做到与财政、公安、银行、媒体等单位的信息共享。
目的是增加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信息透明度,理顺房地产价格机制,实现房地产税收与房地产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
在统一内外税制的基础上,按照“简化税制,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总体思路,简化归并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等税种,完善契税和印花税,建立一个税负合理、结构科学、征管便利、收入稳定、调控有效的房地产业税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