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科研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项目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加快我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科研基础设施是指通过较大规模投入和工程建设,建成后用于实现重大科学技术目标的科学装置。
大型科研仪器是指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上纳入全国统一管理平台)的科学仪器设备,主要分布在高校、中央驻黔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省属科研院所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台站等单位。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建立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省级共享信息服务平台,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完善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
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机制更加健全,利用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入网率、利用率、共享率分别达到95%、80%、40%以上,基本解决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部门分割、单位独占、重复建设、闲置浪费等突出问题。
形成一批重点开放基地和专业服务品牌。
三、重点措施(一)建立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省级共享信息服务平台。
依托现有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建立统一开放的省级共享信息服务平台,通过科技政务云服务平台向全社会发布。
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内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本单位在线服务平台,纳入省级共享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鼓励国防科研单位在不涉密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贵州科学院、省农科院、有关高校、各科研单位)(二)推动管理单位实施规范化管理。
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开放主体责任,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制度,并通过省级共享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二)2024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二)引言概述: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大型仪器设备在科学研究和工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科研项目的目标和提高工作效率,我们有计划地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购置,并进行论证。
本报告将以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为主题,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项目必要性1. 项目背景:介绍项目背景、目标和所面临的挑战。
2. 存在问题:分析现有设备的不足之处,无法满足未来科研需求。
3. 技术需求:明确项目对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提高科研能力。
二、方案比较1. 市场调研:对市场上同类产品进行综合考察,并列出几个备选方案。
2. 技术对比:比较不同方案的技术优势和劣势,找出最适合项目需求的方案。
3. 成本对比:综合考虑方案的购置费用、使用成本以及后期维护费用。
三、经济效益分析1. 投资回报率:分析大型仪器设备的投资回报周期和效益,估算投资回报率。
2. 产出增量:预测项目购置后对科研产出的增量和品质提升。
3. 现金流量分析:制定购置方案后,预测未来几年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情况。
四、风险评估1. 技术风险:分析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能面临的技术风险,如技术更新换代。
2. 经济风险:考虑外部环境变化对项目经济效益的影响,如通货膨胀率变动。
3. 管理风险: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管理风险,如团队协作问题。
五、可行性分析1. 社会影响:考虑项目对社会和行业的影响,如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
2. 可持续性:评估项目对环境资源的影响和可持续发展性。
3. 决策推荐:综合以上分析结果,给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决策建议。
总结:通过对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我们明确了项目的必要性、不同方案的比较、经济效益的分析、风险的评估以及可行性的分析。
综合各方面因素,我们得出了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决策建议,为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可靠的支持。
关于购买大型仪器设备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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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大型仪器设备的政策 从 4 月 20 日起到 5 月 30 日,财政部将会同科技部、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等相关部门,对中科院科学支出和教育部“中央高校 修购专项资金”中设计单台或成套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新购大 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联合评议。这是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中 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行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的 首度试水。 联合评议是指中央预算单位申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时,由财 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从国家的全局利益出发, 联合对新购 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未经正常评议 程序的新购预算方案原则上不予立项。 “出台这一办法是为了解决原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和 管理中存在的条块分割、自我封闭、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 实行联合评议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重复 购置,实现合理布局,推动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的建立,促进存 量资源和新增资源的系统集成与高效利用, 提高国家财政科教经 费的使用效益。因此,涉及到的有关部门都应舍弃部门小利益, 站在推动我国科技资源战略性重组、 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的高度来 认识联合评议工作。 《管理办法》第一次给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下了一个定义:价 格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 动中使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也就是说,今后教育部和国
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院校、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单位、国务院 各部委所属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单位,申请中央级科学支出、教 育支出支持的、 购置价格超过 200 万元的单件或成套大型科学仪 器设备,都将列入联合评议的范围。 《管理办法》 还要求, 有关部门要以开展联合评议工作为契机, 对现有各类科学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总量、分 布、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以增量带活存量。同时大型 科学仪器设备依托单பைடு நூலகம்要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的完好运行,促进其高效利用。在优先保证国家科学研究任务的 前提下,积极向社会开放,尤其是要优先向经联合评议未同意购 置的单位开放。另外,财政部及主管部门也将适当安排对外开放 的运行经费, 以解决重要的大型或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依托单 位无偿向设备开放的费用开支。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解释,由于今年实施这项工作时间紧迫, 而且联合评议工作又处于试行阶段,因此试点的范围较小,标准 稍高。此次评议结果不与预算挂钩,只作为列入联合评议范围的 试点部门单位是否需要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依据。从 2005 年开始,联合评议将按照《办法》执行。
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项目
申请书填报说明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仪器专项),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需求,以科学目标为导向,鼓励和培育具有原创性思想的科研仪器研制,着力支持重大科学问题研究中原创性仪器设备研制工作,为科学研究提供更新颖的手段和工具,推动科技资源共享,全面提高我国科学研究原始创新能力。
重大仪器专项重点资助对于促进科学发展、开拓研究领域具有重要作用的原创性科研仪器设备的研制;或通过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或集成创新,用于发现新现象、揭示新规律、验证新原理、获取新数据的科研仪器设备的研制。
重大仪器专项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正在博士后流动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照重大仪器专项项目申请书撰写提纲撰写申请书。
资助期限一般为5年。
申请书中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及有关保密规定的内容,依托单位须认真审核。
由于违反相关规定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和依托单位负责。
申请书撰写提纲重大仪器专项项目申请书由信息表格、报告正文和附件三部分构成。
一、信息表格:包括基本信息、项目组主要参与者和经费申请表,应当按操作提示在指定的位置选择或按要求输入正确信息;经费申请请参照《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11]352号文件)认真填写,应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二、报告正文:参照以下提纲撰写,要求内容翔实、清晰,层次分明,标题突出。
(一)立项依据1.研制设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论述研制的仪器设备拟解决的重要科学和技术问题,同类仪器设备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研制内容与方案仪器设备的设计思想、总体结构、技术性能与主要技术指标;预期的科学目标和应用目标;可购置或集成的部分,技术路线及设计图,关键核心技术和解决方案,配套部件解决方案,质量保证,技术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应对措施。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存量资源和新增资源的系统集成与高效利用,从源头上控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重复购置,实现省级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合理布局和充分共享,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起启动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
为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12月23日山东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以下简称联合评议)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推进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布局和充分共享,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省级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6〕56号)和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联合制定的《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4〕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单台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或成套实验设备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仪器和设备。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国发〔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
近年来,科研设施与仪器规模持续增长,覆盖领域不断拓展,技术水平明显提升,综合效益日益显现。
同时,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部分科研设施与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存在部门化、单位化、个人化的倾向,闲置浪费现象比较严重,专业化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健全国家创新体系和提高全社会创新能力,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部门分割、单位独占,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服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二)主要目标。
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健全,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基本解决,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仪器购置项目实施方案
仪器购置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各行各业对于仪器设备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在当前的科研、医疗、生产等领域,仪器设备的作用愈发重要。
因此,本项目旨在为公司/实验室/医院等单位购置一批先进的仪器设备,以满足日常工作和研究的需求。
二、项目目标1. 提升工作效率:通过购置先进的仪器设备,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实验周期,提高产出。
2. 提高科研水平:引进先进的仪器设备,为科研工作者提供更好的实验条件,提高科研水平。
3. 保障质量安全: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提高产品质量。
4.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合理的仪器设备配置,优化资源利用,降低成本。
三、项目内容1. 项目范围:本项目涉及的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设备、医疗设备、生产设备等。
2. 项目规模:根据实际需求,确定购置数量和型号。
3. 项目预算:根据市场调研和需求分析,制定购置预算。
4. 项目进度:确定项目实施的时间节点和进度安排。
四、项目实施步骤1. 需求调研:对公司/实验室/医院等单位的实际需求进行调研,明确购置的具体类型和数量。
2. 市场调研:对市场上各类仪器设备进行调研,了解各种设备的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情况。
3. 制定采购计划:根据需求调研和市场调研的结果,制定具体的采购计划,包括购置的具体型号、数量、预算等。
4. 确定供应商: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洽谈,确定购置的具体品牌和型号。
5. 签订合同: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购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6. 采购实施:按照采购计划和合同约定,进行仪器设备的采购实施。
7. 设备验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8. 设备安装调试:对验收合格的设备进行安装和调试,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9. 培训使用:对设备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10. 形成档案: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档案管理,建立设备台账和使用记录。
五、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1. 项目管理:设立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管理和进度跟踪。
武汉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工作实施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源头上控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重复购置建设,实现合理布局,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凡申请购置预算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或批量总价20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三条可行性论证主要对拟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可行性论证主要内容有:(一)所购仪器设备对学科发展的意义和必要性,包括目前和长远能解决的问题,对科研、教学和社会服务的作用;(二)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与技术指标、价格与售后服务的合理性及与同类设备性价比较;(三)申购仪器设备所需经费及购后每年维护、维修经费的落实情况;(四)仪器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配备情况,安装场地、辅助设施、使用环境等必要条件的落实情况;(五)省内、校内同类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及校内外开放共享方案;(六)使用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四条申购单位提出购置申请,需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武汉理工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会议记录表》,据实填写其中有关内容,经申购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后,按金额范围分级组织进行论证。
第五条可行性论证工作按所申购大型仪器设备的预算金额分级组织进行。
预算总价10-40万元,由项目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申购单位进行把关;预算总价40(含)-120万元,由申购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预算总价120万元(含)以上,由申购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国有资产管理处参与论证。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采用专家论证会的方式,专家成员由学术专家、从事相关仪器设备操作维护的技术专家和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的管理专家组成。
专家组组长原则上由邀请的校外专家担任。
申购预算总价10-40万元的仪器设备论证专家由3-5人组成,其中校外相关学科专家不少于1人;申购预算总价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论证专家由5-7人组成,其中总价40-120万元之间的仪器设备论证专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总价120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论证专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请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做好三年修缮购置工作规划的同时,尽快组织所属单位开展2006年修购项目(修购专款支持的项目简称修购项目)的申报工作,并于2006年9月底前将相关申报文件报送财政部,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2006-2008年修缮购置工作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4. 表1-3中的"建筑面积"指所申报修缮项目涉及的原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修缮面积"是指所申报修缮项目涉及的建筑面积;
5. 表1-4中"投入使用时间"指拟改造的基础设施建成后投入使用的年份。
6. 表1-5中的"仪器设备名称"仅填写价值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即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只允许购置价值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基础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特设立"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购专款)。为规范和加强修购专款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 财政部结合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求,以及项目评审或评估结论,根据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情况和项目轻重缓急程度确定并下达当年项目预算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将项目预算批转所属项目单位。
中国铁路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财[2015]2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铁路技术创新,参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要求,结合国家主管部门和总公司科研、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总公司科研经费主要包括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自有资金为经费来源用于科技研究开发的资金。
第四条总公司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一)科研计划课题研究(包括总公司科研计划重大、重点课题以及软科学研究课题)。
(二)科研试验(包括总公司立项的试验计划项目和总公司科研课题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试验项目)。
(三)经总公司批准的其他科技开发专项(包括标准制修订专项、铁路产品质量抽查专项、铁科院研发中心专项、经规院科研专项、科研基础工作专项、知识产权专项等)。
(四)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包括科研管理部门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发生的专家咨询、指南编制、申报立项组织、招投标组织、课题执行和结题验收、技术评审、科技成果统计等费用)。
上述四项以下统称科研项目。
第五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研经费按以下原则管理和使用:(一)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科研经费应根据经费来源分级管理、逐级负责,总公司科研经费由总公司负责立项和管理,所属企业科研经费由所属企业负责立项和管理。
总公司科研项目,由总公司所属单位安排的配套经费,应纳入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
(二)依法合规,科学安排。
科研资金管理、申请和使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按照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科学决策,突出重点。
科研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服从、服务于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基于全局,整体推进,同时又集中财力,有所侧重,既重点支持能够提高总公司技术创新能力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研项目,为铁路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又重点支持能够加强企业管理,提升效益提供支持的科研项目。
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
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从源头控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实现合理布局,推动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的建立,促进存量资源和新增资源的系统集成与高效利用,提高国家财政科教经费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联合评议”是指有关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时,由财政部、科技部等相关部门从国家的全局利益出发,联合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
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简称“联合评议工作”)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联合评议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需求导向的原则,以新增资源为切入点,逐步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用、共享机制。
第二章评议机构与范围第五条建立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协调机制。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部门(单位)联合成立“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联合评议工作。
“工作组”日常工作由财政部教科文司承担。
第六条“工作组”在组织联合评议工作时,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具体实施联合评议工作。
第七条教育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院校、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单位、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单位,申请中央级科学支出、教育支出支持的、购置价格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含自筹资金部分)的单件或成套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列入联合评议范围。
凡申请科技部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支持,购置价格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含自筹资金部分)的单件或成套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无论申请单位隶属关系,均列入联合评议范围。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八条申请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预算编制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照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将论证后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报送主管部门。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9.20•【文号】国科发基〔2017〕289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7年9月20日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尊敬的领导: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单位的科研实力和水平,促进创新科技发展,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我单位拟购置一台大型仪器设备。
现将此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如下:一、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扩大研究范围:我单位目前已有仪器设备无法满足新项目的研究需求,购置一台大型仪器设备可以扩大我们的研究范围,提高科研效率。
2.提高科研能力:大型仪器设备具有更高的精确度和灵敏度,可以提供更准确的实验数据,有助于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
3.吸引优秀人才:拥有先进的仪器设备可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我单位,提升科研团队的整体实力。
二、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经济性分析1.比较购置与外包成本: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需要一定的固定投资,但在长期使用和项目需求增加的情况下,购置设备的维修、更新和租赁成本要低于外包费用,经济性更高。
2.提高项目完成速度:拥有大型仪器设备可以节省实验设备的外借时间,提高项目的完成速度,减少了项目的延期,降低了项目的成本。
三、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能力和绩效要求1.技术能力:购置设备应具备先进的技术能力,具备适应新项目研究的性能指标要求。
例如,分辨率、探测灵敏度、测量范围等指标要符合研究需求。
2.绩效要求:选购设备时,考虑到设备的使用寿命和稳定性,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以及设备能否长期提供稳定、可靠的数据,确保设备在项目研究中的绩效。
四、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资金筹措途径和方案1.预算资金安排:对于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费用,我单位可以从科研项目预算中筹措一定金额。
也可以借助政府资金补助的渠道,申请科技创新项目资助。
2.合作共享机制:与其他科研单位或高校进行合作共享,可以共同分担设备费用,降低购置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益。
基于以上论证,我单位决定购置一台大型仪器设备,以提升科研实力,推动科技创新发展。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将有助于满足新项目的需求,提高研究能力,扩大研究范围,并为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提供支持。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1—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五条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于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2—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科技部牵头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是:(1)按国务院要求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2)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在线服务平台;(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省属科研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3.该仪器设备预期的资源共享效益。
十、安装运行维护技术队伍
使用维护人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专业
职称
职责
仪器设备名称
英文名称
购置类型
□ 更新设备; □ 新增设备
可供货厂商
公司名称:
型号:报价(人民币):万元
公司名称:
型号:报价(人民币):万元
公司名称:
型号:报价(人民币):万元
预算经费
总经费(人民币): 万元
其中:申请财政资金 万元;单位自筹资金 万元。
三、科研需求情况
1.该仪器设备涉及的科研领域(主要工作内容);
七、现有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1.本单位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否实现资源共享?
2.本单位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综合使用情况、考核效果及管理措施等。
八、设备共建共享方案及管理措施
1.该仪器设备是否具有共建、共用、共享的条件;(包括在什么科研领域内实现)
2.仪器设备和资源共享的管理措施等。
九、预期绩效目标
1.申购仪器设备预期对科研水平和学科发展的推动作用和预期绩效目标;
2.科研水平(省内外比较);
3.主要学术带头人情况简介;
4.承担省级以上较大科研项目的情况;
5.科研需求该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6.其他理由。
四、主要技术指标及配置
从科学研究的实际需求出发,阐明申购仪器设备和主要配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以及该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五、选型意向及理由
1.几个厂商可提供的仪器设备的性能价格比较(先进性和适用性);
省属科研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促进资源共享,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查重评议是指在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预算时,对有关单位提请购置的同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四条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组织实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查重评议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财政部、科技部设立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查重评议工作。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查重评议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查重评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查重评议工作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评议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查重评议程序第八条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单位,应当在编制预算前进行查重评议。
查重评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单位自查:申请单位应当对拟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进行自查,确保没有重复购置的情况。
(二)地方初审:地方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查重评议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查重评议的准确性。
(三)专家评审:财政部、科技部组织专家对通过地方初审的查重评议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四章查重评议内容第九条查重评议内容包括:(一)拟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类型、规格、性能、价格等基本情况。
(二)拟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已纳入现有设备统计库,是否存在重复购置的情况。
(三)拟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否符合单位科研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科研效率。
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减少重复浪费,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等规定,对中央和地方所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科研机构利用央财政资金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实施查重评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格在2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
查重评议”是指有关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预算时,提请负责审核批复仪器设备购置事项预算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查重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对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学科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评议,从源头上避免仪器设备重复购置,提高利用效率。
第三条有关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经费预算时,需提请组织查重部门进行查重评议并提交购置申请报告。
购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购仪器设备基本情况、购置的必要性以及本单位同类仪器设备保有和运行开放情况等(概要模版附后)。
第四条组织查重部门是查重评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利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中仪器设备数据和相关信息开展,并将查重评议结果作为批准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事项的重要依据。
组织查重部门要改进服务和管理,统筹做好与项目评审、预算审核等工作的衔接。
第五条查重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购单位相关学科发展和承担科研任务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二)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一般指所在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地级市,下同)同类仪器设备的保有情况(包括分布情况、共享情况、利用情况及年平均有效机时)。
三)申购仪器设备功能及相关技术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
四)申购单位实验队伍支撑情况。
五)申购单位物理条件(安置地点、水电环境等)支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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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科研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项目
立项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邮编
填表时间
河南省财政厅
印制
河南省科技厅
填写说明
一、《省属科研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立项申请表》(以下简称《立项申请表》)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所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二、《立项申请表》封面填写说明
(一)“项目名称”:是指所申请购置仪器设备的名称。
应当按照规范的用语表述,准确完整填写;
(二)“申请单位”:名称用全称填写,不能省略,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立项申请表》内容填写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1、“现有职工总数”:应按照实际在岗工作人数填写;
2、“现有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值”:指单台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主要用于实验、分析测试以及科学研究的精密仪器设备的数量和仪器设备的原值总合;
3、“法人代表”:应填写省属科研单位规定的法定代表人;
4、“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申请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责任人。
(二)“申请项目概况”
1、“仪器设备名称”:与《立项申请表》封面“项目名称”填写一致;
2、“主要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是指所申请购置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特征;
3、“仪器设备主要服务的实验室名称”:是指通过申请购置的仪器设备,拟加强本单位实验室或设在本单位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条件建设;
4、“仪器设备主要服务的科研项目名称”:是指所申请购置仪器设备主要用于完成那些科研项目,主要指本单位正在承担或拟申请的省级以上较大科研项目,或本单位自己开展的科研项目;
5、“项目总预算”:是指申请购置单台仪器设备所需资金的预算总额。
“项目总预算”应为申请项目所需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数额和单位按比例自筹资金数额的总和。
“项目总预算”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定额标准及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测算编制。
(三)“项目可行性分析”
1、“项目的必要性”:主要结合项目申请单位工作现状、基本特点,以及从相关学科发展、科研需求及区域内同类仪器设备的资源状况,项目实施的预期社会效益情况等方面,阐述项目主要申请理由,包括申请目的、用途、作用、使用率等;
2、“申请购置条件”:应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安装的环境设施、技术及运行保障条件等;
3、“项目建成后的绩效目标”:应包括项目建成对承担国家、省的科研项目、对单位的科研装备水平的提升、科研开发能力的提高,以及对区域共享共用的影响等。
绩效目标的内容应具体、明确。
四、《立项申请表》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一式三份。
五、《立项申请表》内容填写,若空格不够填写时,可另附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