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法规
水库管理条例
水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发布的第一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法规,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法规体系的核心,以此为依据逐步建设并完善了现行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大坝安全管理技术标准体系。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山东水库管理职责法规
山东水库管理职责法规一、引言水库是我国重要的水资源调控和水利工程设施,对山东省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水库安全、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山东省制定了一系列水库管理职责法规,以规范水库管理工作。
本文将介绍山东水库管理职责法规的主要内容。
二、水库安全管理1. 水库安全监测: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水库的水位、堤坝变形、附近地质环境等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水库安全状况。
2. 水库巡查维护:水库管理单位应组织定期巡查水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库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水库应急预案:水库管理单位应制定水库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保障水库安全。
三、水库水资源管理1. 水库调度管理:根据山东省的水资源利用和水需求情况,水库管理单位应合理调度水库水源,确保供水安全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2. 水库蓄水管理: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不同季节和需水情况,合理安排水库的蓄水量,以满足农田灌溉、工业用水和生活供水等需求。
3. 水库水质管理:水库管理单位应定期监测水库水质,采取措施防止水库水体污染,确保水库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1. 水库周边生态环境保护: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水库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规划和利用周边土地资源,防止水库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
2. 水库水生态保护:水库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保护水库的水生态系统,维护水库生态平衡,促进水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五、水库管理机构和人员要求1. 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水库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2. 水库管理人员:水库管理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确保水库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六、水库管理效果评估1. 水库管理效果评估:水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水库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分析管理效果,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提高水库管理工作的效果。
2. 公众参与评估:水库管理单位应鼓励公众参与水库管理效果评估,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提高水库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众满意度。
水库管理条例
水库管理条例水库管理条例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一项管理水库的规章制度。
该条例旨在保护水源、维护水库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利设施的运行效率,以及预防和减少水库灾害。
以下是对水库管理条例的一些主要内容的介绍。
第一章总则水库管理条例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该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基本原则和管理职责等内容。
其中包括制定条例的背景和目的,以及对于水库安全、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
该章节还明确了该条例适用的水库范围,包括公用水库、工矿企事业单位的水库以及乡镇村落的小型水库等。
第二章水库建设和管理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水库建设和管理的一些原则和要求。
其中包括水库建设前需要进行的规划、设计和评估,要求保证水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长期稳定性。
该章节还强调了水库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以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生态环境和社会影响。
第三章水库水资源管理第三章重点关注水库的水资源管理。
该章节明确了水库的主要功能是调节水源、供应水源和防洪控涝等,强调了合理利用水资源的重要性。
该章节还规定了水库调度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包括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水位和放水,保证水库水源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水库安全管理第四章是水库管理条例中最重要的一章,主要涉及水库的安全管理。
该章节规定了水库安全评估和监测的要求,包括定期检查和维护水库设施的安全性。
此外,该章节还明确了水库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和事故应急处置等。
第五章水库环境保护第五章主要强调了水库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该章节规定了水库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原则和要求,包括防止水库水质污染、保护水库周边生态环境、禁止非法捕捞和垃圾倾倒等。
此外,该章节还规定了水库建设和管理中需要遵守的环保法规和标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六章主要规定了水库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该章节明确了水库管理部门的执法职责和权力,并详细列举了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该章节还规定了对于涉及水库安全和水资源管理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水库管理范围规定(3篇)
水库管理范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库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型水库是指库容____万立方米至____亿立方米的水库。
本规定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
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____万立方米至____万立方米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____万立方米至____万立方米的水库。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库管理工作。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库按下列分工管理:(一)国家所有的水库由其管辖部门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管理;(二)集体所有的小(一)型水库由乡(镇)水库管理单位管理;(三)集体所有的小(二)型水库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管理,但受益跨村的由乡(镇)水库管理单位管理。
第五条水库管理应当确保水库坝首枢纽与渠系工程安全,科学调度蓄水、放水,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合理计收水费。
第六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定期接受岗位培训。
第二章水库安全管理第七条国家所有的水库由管辖部门依照下列标准提请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一)中型水库的坝端外延____米、下游坝脚外延____至____米、溢洪道和其他泄水建筑物两侧各____至____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____至____米为保护范围。
(二)小型水库的坝端外延____米、下游坝脚外延____至____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____至____米为保护范围。
(三)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上____至____米或者至流域分水岭为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库参照前款规定,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八条国家所有的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属于水库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水库管理制度办法
水库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库管理行为,保障水库运行安全,充分发挥水库在防洪、灌溉、发电等方面的作用,保护水资源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水库的管理和运行。
第三条水库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境内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库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水库管理规定,保障水库运行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水库进行检查、评估和定期维护,确保水库设施完好、运行安全。
第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保障水库周围的生态环境,严格控制水库周边的开发和利用。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库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水库管理单位违反管理规定行为及时予以处理、督促整改。
第八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公开水库基本信息、运行状况、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水库规划和设计第九条对于新建水库,应当进行科学的规划和设计,充分考虑水库的安全性、生态环境、对周边区域的影响等因素。
第十条水库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满足防洪、灌溉、发电等多种功能的需要。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水库的地质特征、水文气象特点,合理确定水库的规模、型式和行洪标准。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水库的安全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制定合理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水库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设计单位开展规划和设计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择时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水库运行和管理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库的特点和规模,制定水库运行管理规定,明确相应的责任、权限和义务。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库运行台账和档案资料,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七条对于水库的日常运行,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对水库周边的环境和生态进行监测和评估,控制水库周边的开发和利用行为。
水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水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水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对水库管理的范围进行划定,明确水库的界限,并确定管理权限和责任。
下面是水库管理范围划定的相关参考内容:一、法律法规依据:1. 《水法》:水库是指对河流、湖泊、沼泽、滩涂、海岸带或其他水域和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工程,包括水库主体工程、附属设施等。
2.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水库管理归属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划归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
3. 《水库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对城市供水的水库,管理范围通常根据供水范围、供水协议或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划定。
二、管理主体:1.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库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监督等工作。
管理范围通常包括所有由政府投资修建或所有权归属于政府的水库。
2. 地方政府:对于大中型水库中由于历史原因属于国有的水库,水库管理范围可以划归给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水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
3. 企事业单位:在某些情况下,水库由企事业单位投资修建,管理范围可以由企事业单位来负责。
此时,需要明确单位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与监督关系。
三、管理范围的划定:1. 水库流域范围:水库管理范围包括水库所在的主河流和流域区域。
对于涉及多个水系的水库,管理范围还需考虑其他相关河流和流域的水文水资源保护和调度问题。
2. 水库周边区域:水库管理范围通常包括水库坝址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土地,用于保护水库工程和生态环境,控制开发利用,防止污染和破坏。
3. 影响区域范围:对于有大规模影响的水库,如水源地、防洪区域等,管理范围还需进一步扩大,包括影响区域内的流域、集镇、农田等。
4. 附属设施范围:水库管理范围通常还包括水库相关的附属设施,如溢洪道、闸门、泵站等,以及与水库运行和管理密切相关的调度中心、实验室等。
四、管理权限和责任:1. 水库管理权限:水库管理员、水利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应当依法享有对水库的管理、使用和维护的权限,包括水库工程、水质监测、汛期调度等。
水利法律法规
水利法律法规水利法律法规1. 引言水利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水利工作涉及到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方面,为了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水利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规定了水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水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本文将介绍我国主要的水利法律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水利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88年7月1日颁布实施,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
这部法律确立了水德社区共同管理、水资源综合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保护、水利行政管理等基本原则,明确了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措施,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提出了要求。
3.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水利建设行业的法规,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起到监督和指导作用。
该条例规定了水利工程施工的组织和管理要求,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管理措施、施工监理和检验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水利工程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4. 《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是我国保护土壤和水资源的重要法律。
该法于199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8年。
水土保持法规定了水土保持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了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和维护要求,对于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5. 《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是我国河道管理的法规,于1994年1月1日施行。
该条例规定了河道建设、维修、管理和利用的具体要求,保护河道资源,维护河道安全,防止水患,维护生态平衡。
该条例还规定了河道管理的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保障了河道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6.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该办法于2003年1月1日实施。
水库的安全生产法规
水库的安全生产法规水库的安全生产法规是为了保障水库工作环境的安全,预防和减少水库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以下是水库的安全生产法规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水库的安全生产,维护水库工作环境的安全,预防和减少水库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所有水库相关工作,包括水库建设、管理、维护等各个阶段,涉及各级政府部门、水库相关企事业单位、水库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水库的安全生产必须以人的安全和生命为核心,强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多措并举,方能有效保障水库的安全。
第二章:水库的经营管理第四条:水库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管理的权威性。
第五条:水库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包括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安全设施等,以保证水库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水库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消除隐患,做到事故隐患无死角。
第七条:水库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制定健全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和事故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水库的施工管理第八条:水库的施工单位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第九条:水库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工作人员,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水库的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辅助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水库的施工单位必须合理组织施工队伍,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严禁违章操作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水库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岗位熟悉,工作规范,熟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水库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增强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水库工作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不得从事与职务不符的行为,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水库政策法规和法律援助管理制度
水库政策法规和法律援助管理制度对于水库政策法规和法律援助管理制度,需要我们全面了解并加以合理应用。
水库政策法规是指针对水库建设、管理和保护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保障水库的有效运行和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法律援助管理制度则是为了解决水库相关纠纷和法律问题,确保公众获得公正的法律援助。
一、水库政策法规1.水库建设管理规定:水库建设必须遵循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原则,确保水库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2.水库保护管理规定:为了保护水库生态环境,规定了水库周边环境保护措施和使用限制,禁止乱采滥挖、乱倾倒废弃物等行为。
3.水库水资源管理规定:对水库的水资源进行合理划分和分配,确保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平分配。
4.水库安全管理规定:建立水库安全监测和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水库设施,防范水库灾害事故的发生。
二、法律援助管理制度1.法律援助申请程序:建立便捷的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和申请条件,保障公众充分享受法律援助的权利。
2.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法律援助经费的充足和合理使用,为有需要的人提供足够的法律援助资源。
3.法律援助专业团队:组建专业的法律援助团队,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4.法律援助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监督体系,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解决法律援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在实际应用中,水库政策法规和法律援助管理制度紧密联系,共同维护了水库建设和管理的正常运行。
水库政策法规为水库管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导,切实保护了水库的安全和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
而法律援助管理制度则为水库相关的法律纠纷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保障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综上所述,水库政策法规和法律援助管理制度在水库建设与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只有深入研究和理解这些制度,并加以合理应用和落实,才能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保护水资源,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时刻关注和完善这些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求。
水库管理局工作计划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水库管理局工作计划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水库是一项重要的水资源管理手段,承载着磅礴的水能,服务着粮食生产、水电供应、防洪抗旱等多个领域。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水库资源,水库管理局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角度对水库管理局工作计划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政策。
一、法律法规解读1. 《水库管理法》《水库管理法》是我国对水库管理进行规范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水库的安全运行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水库管理局在制定工作计划时,必须遵守该法律的有关规定,确保水库管理合法合规。
2. 《水利法》《水利法》是我国水利事业的基本法律,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提供了依据。
水库管理局在工作计划中需考虑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以落实《水利法》的各项规定。
3. 《水土保持法》水库的建设与运行对水土资源有一定的影响,为了保护水土资源,我国发布了《水土保持法》。
水库管理局在工作计划中,需将水土保持措施纳入考虑,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水库周边的水土资源。
二、政策解读1. 水库建设在水库管理局的工作计划中,水库建设是关键任务之一。
政府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包括《水库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水库建设规划》,规定了水库建设的要求和程序。
水库管理局应根据这些政策文件,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确保水库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
2. 水库安全管理水库安全是水库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
为了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营,政府颁布了《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和《水库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
水库管理局在工作计划中应充分考虑水库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并定期进行水库安全检查和监测。
3. 水资源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是水库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推动水资源管理工作,政府发布了《水资源管理办法》和《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等政策文件,要求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
水库管理局在工作计划中应注重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利用,加强水库调度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水利工程水库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水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水库管理,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安全运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库的管理,包括水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等。
第二章水库建设第三条水库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经济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水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等因素。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水库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条水库建设应遵循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章水库运行第六条水库运行应按照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原则,科学调度水库水量,保持库容的平衡。
第七条水库运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水库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决策机制。
第八条水库运行单位应定期进行水库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水库周边的危险隐患。
第四章水库维护第九条水库维护单位应根据水库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维护计划,对水库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
第十条水库维护单位应定期检查水库的防洪设施、抗震设施和渗漏情况,及时进行维修或改造,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五章水库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水库安全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
第十二条水库安全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的监测和治理,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水库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已建成的水库应尽快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水利部所有。
结语本规定对水利工程水库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和措施,旨在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安全运行水平,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
水库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断加强技术管理和安全监测,提升水库管理水平,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实现可持续发展。
《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全文
《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南宁市水库的管理,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有效利用和生态保护,维护水利设施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库的管理。
第三条水库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统一布局,分级负责;统一法制,分工协作”的原则,建立健全水库管理体系,实现水库的科学管理、公正运行、安全有效。
第四条南宁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库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水库的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防止水库事故发生。
第二章水库建设第六条水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科学选址,合理布局,经过论证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水库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审查,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水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监理、施工、验收的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水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等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章水库运行第十条水库运行应当按照安全、高效、节水的原则,确保水库的正常供水和防洪排涝功能。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定期检查水库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发生水库事故。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水库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水库的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水库防洪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水库维护第十四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设备设施的维护,定期检测,及时修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定期清理水库内的淤泥,保证水库的蓄水容量和防洪排涝能力。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库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水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法规
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法规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法规引言小型水库作为一种重要的水利设施,对农田灌溉、水资源调控和防洪排涝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小型水库的安全和环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介绍小型水库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小型水库保护范围的法律法规1. 《水法》《水法》是中国的水利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对小型水库的建设、管理和保护都有相关规定。
根据《水法》,小型水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水利设施之一,其保护范围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的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地。
2. 《水利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水利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在开展小型水库建设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在评价过程中,需要明确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 《小型水库建设与管理规定》《小型水库建设与管理规定》是对小型水库建设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其中包括了小型水库建设的审批程序、设计标准、施工要求等。
同时,该规定明确了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要求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水域等资源不得私自开垦、占用或破坏。
4.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对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保护范围内的大坝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同时,该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 《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是我国为保护水资源和土壤资源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根据该法,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水库周边的土地资源。
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进行良好的土地治理,防止水库周边土地的水土流失和污染。
小型水库保护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保护范围划定和管理制度,明确保护区内的各项控制措施和限制性规定。
2. 定期开展小型水库的安全检查,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稳定运行。
3. 加强水库周边土地资源的保护,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流失和水污染。
4. 制定小型水库周边环境保护计划,加强环境监测和保护措施,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水库大坝安全法规与监管措施
水库大坝安全法规与监管措施近年来,水库大坝安全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并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本文将探讨水库大坝安全法规与监管措施,并分析其对水库大坝的保护作用。
一、法规方面(1)水库大坝建设法规水库大坝建设涉及到众多领域,如水利、土地、环境等。
为统一管理和保障水库大坝建设的安全与质量,各国制定了相关法规和标准。
例如,在中国,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设计标准》规定了水库大坝的设计参数、结构要求等内容,确保了工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水库大坝运行管理法规水库大坝的运行管理关乎着水库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此,各国制定了针对水库大坝的运行管理法规,以确保其安全运行。
比如,美国水力发电委员会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评估和维修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大坝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二、监管措施(1)定期检查与评估定期检查与评估是保障水库大坝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国通常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水库大坝进行全面的检查与评估,以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的问题,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整改,确保大坝的安全运行。
(2)完善的监测体系监测体系是水库大坝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安装传感器、监测设备等手段,对水库大坝进行全方位的监测,实时了解大坝的变化情况。
当监测数据显示出异常时,可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潜在的灾害发生。
(3)应急预案与演练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是确保水库大坝安全的关键环节。
预案应包括灾害发生时的应对措施、救援组织与指挥结构等内容,演练过程中需模拟真实情况,以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能力。
(4)加强宣传与教育加强宣传与教育对于提高水库大坝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十分重要。
通过举办安全知识讲座、发布安全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公众介绍水库大坝的安全性和危害,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
三、效果与展望近年来,各国在水库大坝安全法规与监管措施上取得了显著成效。
水库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该水库系生活饮用水水库。
为加强水库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水库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水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非水库管理人员不得乱动大坝闸阀及其它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水库的正常管理工作。
二、禁止在水库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矿、采石、取土修坟等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
三、禁止在汇水区域内乱伐林木、围垦、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四、禁止在水库坝坡上放牧。
禁止在坝体,坝脚修建建筑物、渠道、鱼塘及堆放杂物等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五、禁止库内洗澡、洗衣、洗杂物、捕鱼.严禁在水库上游排放污染物和一切污染水体的活动。
遵守以上规定人人有责,违者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水库管理范围规定
水库管理范围规定
水库管理范围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管理区域范围:水库管理范围通常是指水库及其周边地区的管理范围,包括水库水域、水库库区、水库管理区及周边的受影响区域等。
2. 法律法规规定:水库管理范围的界定通常是根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来确定的。
国家和地方的水利管理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水库管理范围进行规定。
3. 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因素:水库的管理范围通常还受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特别是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内的水库,管理范围会更加严格。
4. 行政管理范围:水库管理范围通常还与行政区划相关。
地方政府负责对水库的管理,水库管理范围往往与地方政府的辖区范围相对应。
总的来说,水库管理范围的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因素和行政管理范围等多个因素。
具体的管理范围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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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管理范围规定
水库管理范围规定
水库管理范围的规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水库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以下是普遍适用的水库管理范围规定:
1. 水库管理范围包括水库主体、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库区周边地区和有关水域。
主要指的是水库的水面及其周边一定范围的地区,包括影响水库安全和水资源管理的区域。
2. 一般来说,水库的管理范围具体包括库区、库区周边防洪区、水库影响区和水库管理用地等。
库区是指水库的水面及其附近一定范围的地区,一般按照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一定高程范围确定。
库区周边防洪区是指在库区范围外适当的地区,用于保障水库运行安全和防止洪水灾害。
水库影响区则是指水库在空间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范围,包括受水库调水影响的河流、湖泊、山体、地下水等。
3. 水库管理范围还包括水库运行和管理所需的用地。
这些用地主要是指水库大坝和附属建筑物的建设用地,以及水库周边设施和管理用房等用地。
这些用地一般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总之,水库的管理范围规定是为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具体水库的特点和管理需要来确定的。
不同水库的管理范围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但都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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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库管理办法
城市水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运行安全,保护水库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水库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库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地应加大对水库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投入,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第五条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防汛安全、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的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八条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并报送本级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在水库大坝、溢洪道和放水设施等枢纽建筑物以及有关设施上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条各地负责组织水库管理单位制定水库安全应急预案,做好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一条水库开闸泄洪服从三防指挥机构的调度,并接受其监督。
水库可能发生溢洪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告本级水利部门和三防指挥机构。
第十二条水利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向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提出整改意见;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及时组织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水库大坝应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
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水库管理机构或水库所有人应及时组织除险加固。
病险水库在除险加固前,水库管理机构或水库所有人应采取抢险措施,保证水库安全。
第十四条水库因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或者功能基本丧失的,应予以报废。
水库报废后,各地应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饮用水源水库的水质监测,发现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向供水利部门及取水单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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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第八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
第九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一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
对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内因水库蓄水造成的居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应当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对农村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移民安置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小城镇建设进行。
农村移民安置后,应当使移民拥有与移民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十四条对城(集)镇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以城(集)镇现状为基础,节约用地,合理布局。
工矿企业的迁建,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进行;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关闭。
第十五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新报批。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城(集)镇、工矿企业以及专项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迁建或者复建选址,应当依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八条对淹没区内的居民点、耕地等,具备防护条件的,应当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采取修建防护工程等防护措施,减少淹没损失。
防护工程的建设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运行管理费用由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的文物,应当查清分布,确认保护价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实行重点保护、重点发掘。
第三章征地补偿第二十条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中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当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二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第二十五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
为安置移民开垦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
第四章移民安置第二十六条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规划,在每年汛期结束后60日内,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在与项目法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下达本行政区域的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农村移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安置的,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农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二条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