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六大系统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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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条安全监测监控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网络系统及检测仪器行政管理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22标准)中的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煤矿传感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第三条调度全权负责监控中心监控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打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的使用、吊挂、移位由分管的建材机械设备施工单位负责,主副井口及各大巷内的监控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装、移设和日常维护。

第五条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或电钳工按规定移设,严禁擅自停电、拆除监控设备。

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控设备及光纤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员及时通知监控员监控记录并及时通知做好维修员到现场处理。

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控传感器故障的,按照《煤矿三违处罚办法》中有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理。

第六条采掘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吊挂传感器,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不得小于200mm,并不影响路人和行车,安装维护快捷的位置。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类别、数量、位置、安设地点、通信电缆的敷设、瓦斯断电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行政许可。

第八条顶端在新尾端的巷道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维修部主任批准。

在装上监控供电系统时,使用单位业务范围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分站电源及断电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控维护在场配合。

第九条与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

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配合处理。

检修安全监测监控监测网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时,必须经安检科答应和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六大系统管理规定

六大系统管理规定

“六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1、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2、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3、安全监控管理制度4、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5、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6、通风、瓦斯、监控档案管理制度7、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8、系统监测监控异常情况上报制度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10、监测监控系统值轮流班制度11、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12、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13、系统安全保障措施14、瓦斯日报表审查管理制度15、瓦斯异常情况汇报程序及处理办法16、矿井瓦斯管理制度17、瓦斯检测填报制度18、安全检查制度19、矿井通风管理制度20、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21、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22、通风设施管理制度23、压风自救系统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制度24、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度25、压风自救实施细则26、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27、供水自救系统管理制度28、供水施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29、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30、供水施救维修工操作规程31、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32、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33、供水施救值班轮流班制度34、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35、供水施救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36、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报告制度37、供水施救系统管网异常上报制度38、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39、人员定位系统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40、KJ69N矿井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管理制度41、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岗位责任制42、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责任制43、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监控员操作规程44、人员定位系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45、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故障报告制度46、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47、人员定位监测系统交接班制度48、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调度值班制度49、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50、人员识别卡领取管理制度51、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责任追究制度52、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一、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三、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五、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部门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公司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六、使用部门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部门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部门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七、使用部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部门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部门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八、各生产部门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九、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部门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部门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十、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安监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十一、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十二、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届时机电科、安监科、施工部门负责人一并进行验收,并签字交接.使用部门不接收者对主管队长罚款500元,并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处罚.接收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部门负责.一旦出现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坏、丢失,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按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及相关规定追究使用部门的责任.十三、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部门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调度监控中心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施工部门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若擅自开停工,对施工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十四、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使用单位通知调度监控中心,调度监控中心维修员与使用单位电工共同进行,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以防将线接错,损坏仪器.如发现传感器移设不到位、不及时,均按“三违”处理.并纳入施工部门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考核范围.采煤工作面自横川口以里,掘进工作面自开口位置至掘进迎头,监测装置均由施工部门按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使用、维护.十五、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向调度汇报.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矿调度.十六、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维护人员给予500元罚款.十七、监测系统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对重点瓦斯管理区域的设备进行两次调试,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每周必须调试、校正一次.十八、每七天必须对监测系统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一、安全监测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的有关规定.二、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AQ1029标准8.3条执行.其它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调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试程序.如不按调试程序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三、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的传感器必须一周调试两次,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传感器每周必须调试一次,如未按要求对各类传感器进行按时调校的给予每人每次100元的罚款.每周必须对断电功能做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未按要求进行测试或测试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四、调试传感器时必须与地面微机室联系,确认通气结果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时,调试方可结束.对于调试不准确、调试无法完成的和传感器出现故障的必须及时进行更换.五、每次调试传感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调试记录,记录手册与巡检台帐必须填写准确、字迹清楚.六、传感器投入使用时必须联机运行48小时以上,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七、更换后的传感器必须认真及时进行检修,确保监测传感器的备用量.安全监控管理制度一、安全监控分站处应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版.监控分站要指定人员看管,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各地点使用的传感器必须明确队组、人员看管、吊挂和移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二、安全监控维护人员监控工对分站等监控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10天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点功能每10天进行一次测试.三、安全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四、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五、安全监控中心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监视器要专用监控,不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由此造成损坏或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六、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报警、断点、分站无答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值班矿长、安全监控维护人员汇报.七、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负责将安全监控日报和报警断电记录月报报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记录.八、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及时绘制补充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填写修改安全监控管理牌板内容.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精神,认真做好本职工作.2、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3、机房监测人员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空岗和缺岗,上岗要认真操作,严禁擅离职守,严禁打盹瞌睡会私客.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时交接班,做到无人接班不离岗,故障处理不清不交接班,认真做好记录.5、认真填写当班运行情况记录,对出现的故障迅速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和进行详细记录.按规定及时上报瓦斯日报表.6、发现有异常情况立即向调度室和值班矿长汇报.7、严禁在电脑上玩游戏,看电影,一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严重失职调离岗位.8、严禁任何闲杂人员进入监控室内,违者一次罚值班人员50元.9、确保室内清洁卫生,以确保机器正常运转.10、严格执行监控系统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开、关机.11、系统改变各种数据和图案,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进行操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12、填写的各种报表,数据要准确无误,逐班报表要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并有存档.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各类仪器、仪表维修、收发、保存要专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仪器、仪表要编号、挂牌.3、建立仪器、仪表领退登记制度.4、仪器、仪表交回后要及时检查、维修,要按规定校正、检验,损坏修复的仪器要及时校正.5、使用人员在入井前,必须严格检查所带仪器,不合格仪器严禁入井使用.6、使用人员要爱护仪器,防止碰撞,发现损坏,严禁继续使用,严禁乱拆乱修,要立即出井更换.7、不能继续使用的仪器要及时注销.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确保我矿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立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保证矿级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递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第三条对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省局信息调度中心批准方可进行.第四条煤矿安全信息网络和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等工作,系统的方案设计、系统结构、建设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上传数据按省局统一设计格式传输.第五条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安装产品合格、数量足够、位置正确的传感器,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第六条确保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各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由专人负责运行和管理,配备专业的网络管理技术人员.第八条建立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第九条建立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第十条配备的IP电话,是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组成部分,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的调度指挥和网络调试,固定在机房和调度室并保证畅通.第十一条建立专用各类井下传感器、探头等检查、验收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第十二条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空调系统、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第十三条使用河南省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国际互联网相接.第十四条操作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第十五条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第十六条监测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第十七条监控室内微机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第十八条监控室内微机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第十九条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第二十条定期用磁带机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建立数据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抢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第二十二条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第二十三条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超过1小时应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超过4小时应向市地主管部门报告,超过8小时应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立即采取措施.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第二十四条系统操作人员应由具备煤矿专业和计算机专业基本知识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要求相对保持监管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第二十五条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第二十六条设置信息调度中心机构负责管理煤矿瓦斯监测网络系统,要配备熟悉计算机和煤矿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和维护.第二十七条各信息网络系统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上报的,由矿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系统监测监控异常情况上报制度一、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负责矿井安全监控异常信息的调度工作,实时监测矿井瓦斯浓度、主扇状态、局扇状态、井上下通讯状态、风门开并和设备馈电及网络通讯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按照本公司制定的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进行调度报告,同时须将安全异常处理情况按要求上报市、县监控中心.二、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是矿井瓦斯实时监测、分站和传感器定义设置、指令调度的第一责任人.三、监测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报警信息必须认真核查、处理、备案和上报.矿井安全监控异常信息包括以下12种:1、瓦斯超限;2、主要通风机停风;3、局扇停风;4、风门一直开;5、矿井监控系统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6、无法向县监控中心上传数据的;7、探头报警点、断电点定义不当,导致异常断电的;8、探头位置图纸填充不当;9、监控出现异常未进行调度汇报的或弄虚作假的;10、非法入侵网内其它机器以及危害网络数据安全传输的活动;11、调度指令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指令弄虚作假;12、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的.四、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瓦斯曲线不正常、风机停风及设备开停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执行调度程序,由调度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并必须在6分钟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传真方式,报告须具有公司值班领导签字.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小时将处理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备案,直至恢复正常.五、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对收到的上级监控中心的安全指令要及时通知调度值班领导和公司有关领导,并就整改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半小时内消除的安全隐患,只报送处理结果.六、监测监控系统的异常信息处理实行安全矿长负责制,对异常信息的核查、调度、整改、上报制度负责.七、监测监控系统中心须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包括运行记录、设备台帐、传感器校验记录、传感器和瓦检仪对照记录、隐患审阅和处理台帐、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日内,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人员应每班清理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至少调校1次.监测监控系统值轮流班制度一、为了强化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矿领导及监控人员必须每天有人值班,实行值班领导24小时轮流值班.二、井上下监控及维修值班人员必须执行24小时轮流值班,及时处理系统安全隐患,保证系统的完好性.三、领导干部、监控及维修人员值班要有值班记录,对未处理完的问题要有交接.四、矿领导必须亲临现场,检查井上下监控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并现场落实维修人员督促整改,对一时不能处理的问题必须落实人员,限定时间整改.五、调度室值班领导要及时对监测监控系统出现的问题和工作人员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一、监测监控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积极组织厂家和系统维修人员进行抢修,尽可能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发生故障超过1小时后得不到处理,应向上一级调度机构报告;并做好故障发生的时间、地点、现象、原因以及处理办法和恢复正常的记录,留档备查.二、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维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三、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四、值班人员平时要注意系统的运行状况,系统运行中的一切不正常状态都要一一记录在故障报告登记表中,做到有备可查,并及时报告值班领导.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1、值班前必须检查各设备连接是否正常,若有掉线及时正确连接.2、如需开机,按照正确的顺序开机:电源→UPS→调制解调器→交换机→显示屏→服务器→工作站.3、正确操作安全监测软件,正确打印各种报表.4、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参数及线路.5、严禁将杂物堆放在工作台上,严禁机器无人运行.6、按照正确的顺序关机:工作站→服务器→显示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UPS→电源.7、正确填写各项安全监测记录.监控系统安全保障措施一、为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可靠、正常的运行,充分发挥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系统安全保障措施.二、矿井通风安全监控装置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矿下发的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使用管理办法.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2人.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四、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工作人员按特殊工种管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五、矿井应当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安装防雷电接地装置,配备消防器材等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设备完好和传输数据准确.六、安全监控系统应当配备防病毒软件,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八、故意破坏、损坏、改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施,造成安全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瓦斯异常情况汇报程序及处理办法为确保安全生产,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方针,人工监测与监测监控两套系统并行,确保瓦斯监测工作及时、准确,调度指挥系统高效运转,特制定本规定.监测监控系统瓦斯异常情况汇报程序:。

六大系统建设验收标准

六大系统建设验收标准

六大系统建设验收标准
在进行系统建设验收时,我们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进行评判,以确保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

下面将介绍六大系统建设验收标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系统的功能完整性是一个重要的验收标准。

系统应当能够完整地实现其设计的功能,包括基本功能和扩展功能,同时还要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和期望。

其次,系统的性能稳定性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验收标准。

系统在长时间运行和高负荷下应当能够保持稳定的性能,不出现严重的卡顿、崩溃等问题。

另外,系统的安全性也是至关重要的。

系统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防护机制,能够有效地防范各种网络攻击和恶意行为,确保用户数据和系统运行的安全。

此外,系统的易用性也是评判系统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系统应当具备良好的用户界面和友好的交互设计,让用户能够轻松上手并且愉快地使用系统。

再者,系统的可维护性也是需要考虑的验收标准之一。

系统应当具备清晰的代码结构和良好的注释,便于后续的维护和升级。

最后,系统的兼容性也是需要重视的验收标准。

系统应当能够兼容不同的操作系统、浏览器、设备等,确保用户能够在不同的环境下正常使用系统。

总的来说,六大系统建设验收标准包括功能完整性、性能稳定性、安全性、易用性、可维护性和兼容性。

只有系统在这些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够真正被认可并投入使用。

希望大家在进行系统建设验收时能够充分考虑这些标准,确保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六大系统验收备案资料清单

六大系统验收备案资料清单

附件2-2
非煤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总结
报省、市、县安监局备案材料清单
1、非煤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正本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2、非煤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方案;
3、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制定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和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对策措施;
4、与专业从事“六大系统”建设施工的技术支撑单位签订协议书;
5、非煤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正本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6、非煤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资料;
7、所用的产品技术文件(产品目录、产品性能、产品合格证等);
8、非煤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总结报告(包含“六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单位;设计审查时间、人员及主要审查意见;验收时间、人员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验收结论;建设完成试运行情况;“三大系统”中心平台数据与政府监管平台的数据对接情况等内容的建设工作总结)。

煤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条例(doc 14页)

煤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条例(doc 14页)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六大系统”的建设完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五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执法监察。

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第六条2011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第八条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六大系统建设标准

六大系统建设标准

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

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办法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办法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办法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方法的通知各州(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治理部门,省监狱治理局,省内各涉煤集团: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证能力,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制定了《云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方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云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方法(试行)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2011年5月一云南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方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确保建设完善质量,制定《云南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及评分方法(试行)》。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井工煤矿。

第三条:差不多要求1.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治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2.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3. 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应当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治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4.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5. 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总结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总结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总结安全避险是指在工程项目或生产过程中采取各种安全措施,避免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为了确保安全避险措施的有效实施,常常需要进行系统验收。

以下是关于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的总结。

一、通风系统的验收通风系统在工程项目中的作用是保持空气流通,防止气体积聚和有害物质的蔓延。

在进行通风系统验收时,需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人员需要仔细核对通风系统的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确保系统的设计符合要求。

2. 是否安装齐全。

验收人员需要检查通风系统的各个部分是否全部安装完毕,并检查其安装质量和连接是否牢固。

3. 是否正常运行。

验收人员需要开启通风系统,观察其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是否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风量和压力。

4. 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验收人员需要检查通风系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是否有漏电、电线老化等问题。

二、供水系统的验收供水系统是工程项目中的基础设施之一,负责为各个区域提供清洁、安全的水源。

在进行供水系统验收时,需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安装齐全。

验收人员需要检查供水系统的各个部分是否全部安装完毕,并检查其安装质量和连接是否牢固。

2. 是否正常运行。

验收人员需要检查供水系统是否能够正常供水,供水压力是否稳定,水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3. 是否存在污染风险。

验收人员需要检查供水系统是否存在污染风险,如是否存在漏水、管道老化等问题。

4. 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验收人员需要检查供水系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是否有漏电、电线老化等问题。

三、消防系统的验收消防系统是工程项目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安全设施,用于预防和扑灭火灾。

在进行消防系统验收时,需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人员需要仔细核对消防系统的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确保系统的设计符合要求。

2. 是否安装齐全。

验收人员需要检查消防系统的各个部分是否全部安装完毕,并检查其安装质量和连接是否牢固。

3. 是否正常运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20〕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差不多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20〕33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21〕15号〕以及相关安全〔AQ〕标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生产、建设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以子系统为差不多验收单位,各子系统建设完成一个,验收一个。

在本方法下发前已完成验收的矿井,需对比本方法对已验收的系统重新进行自检,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在本方法下发1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完善工作。

国家出台相关验收标准后,本方法相关内容废止,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属煤矿〔含中央属煤矿、省生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验收;市县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由市煤炭治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并抄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五条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验收申请书。

〔2〕预验收报告。

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治理和试运行情形;预验收的时刻、内容、方式、人员、发觉问题整改情形;预验收结论等。

其中涉及紧急避险系统的预验收结论必须由煤矿、设计和施工等参与各方签字或盖章。

〔3〕设计和治理的有关文件、资料,要紧包括:①〝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②〝六大系统〞治理制度。

含治理及爱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爱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外表计量检验制度等。

六大系统建设验收标准

六大系统建设验收标准

六大系统建设验收标准一、系统功能完备性验收标准。

系统的功能完备性是指系统是否满足用户需求和设计要求。

在验收时,需要对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全面的测试,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并且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

同时,还需要对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

二、系统性能验收标准。

系统的性能是指系统在一定条件下所能达到的各项指标。

在验收时,需要对系统的性能进行全面的测试,包括系统的响应时间、吞吐量、并发能力等方面。

只有系统在性能方面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才能够通过验收。

三、系统可维护性验收标准。

系统的可维护性是指系统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容易进行维护和升级。

在验收时,需要对系统的代码结构、文档完整性、模块化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系统具有良好的可维护性。

四、系统安全性验收标准。

系统的安全性是指系统在运行过程中,是否能够保护用户的数据和系统的安全。

在验收时,需要对系统的安全策略、权限控制、数据加密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测试,确保系统具有良好的安全性。

五、系统可扩展性验收标准。

系统的可扩展性是指系统在未来能否方便地进行功能扩展和业务拓展。

在验收时,需要对系统的架构设计、接口设计、扩展性能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系统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

六、系统用户体验验收标准。

系统的用户体验是指用户在使用系统时的感受和体验。

在验收时,需要对系统的界面设计、交互设计、易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系统具有良好的用户体验。

综上所述,六大系统建设验收标准是系统验收的重要指标。

只有系统在功能完备性、性能、可维护性、安全性、可扩展性和用户体验方面能够达到标准要求,才能够通过验收。

希望各位在系统建设过程中,能够重视这六大验收标准,确保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

六大系统建设标准

六大系统建设标准

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

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工信煤[2013]343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工信煤[2013]343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工信煤〔2013〕343号)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地煤集团公司,国投河南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全省煤矿安全高效建设,科学组织施工,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省煤炭行业管理现状,特制定《河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13日河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全省煤矿安全高效建设、科学组织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煤矿建设项目按照合法审批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建成后,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完成及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验收。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验收的部门下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凭验收批复文件煤矿企业及时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正式投入生产。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

1. 煤矿企业必须明确负责供水施救系统管理的部门和维 护、维修人员; 2. 维护、维修人员必须每天对供水系统、 管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建立 供水施救设备台帐、 设备故障及处理记录、 巡查和检修记 录; 4. 矿井每天至少要对供水施救系统进行 1 次供水试 验,每次试验时间不少于 30min,保证系统各环节正常使 用,并做好相关记录。
4、控制中心应配备专用打印机,应使用空调调温,有录音 电话。
5、控制中心应有 24 小时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二)机构、人员及制度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检查值班记 录
机构
煤矿通信联络系统应专门配备值班和维护人员。 有分管领导 和专门组织机构。
现场检查
46 10 2 2
2 一项不符扣 2分
2
2
15
2
用流量计检 查
主管内径不小于 100mm,支管内径不小于 50mm。 用游标卡尺 检查
压风管路和阀门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连接紧密、 不漏风;在立井井筒中 , 每隔 100~150m宜装设中 间直管座和伸缩器;在管路安装的较低点,应安 装油水分离器,定期排放。
现场检查
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和采区避灾路线 巷道的压缩空气管道上,间距不大于 200m。
审查系统安 装布置图并 进行现场检

审查系统安 装布置图并 进行现场检
查 审查系统安 装布置图并 进行现场检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井下通信线路应具有独立回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现场检查
26
2
2
2 一项不符扣 2分
2
2 2 2 2
信号设备和固定式终端设备应设置在便于观察、 调试、检验、 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

检查人员:检查日期:检查人员:检查日期:检查人员:检查日期:检查人员:检查日期:煤矿井下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标准调校与故障处理1、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调校并建立调校记录备案。

2、安全监控系统有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并建立故障记录。

抽查调校、故障记录1一项不符扣0.5分报警、闭锁及监测数据管理1.超限声光报警及断电/复电控制:(1)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系统能实现声光报警。

(2)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系统能切断被控设备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系统能自动解锁。

(3)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系统能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系统能自动解锁。

从系统内选择一个重点采煤工作面,找出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及其控制的断电控制器和相应的馈电设备,通过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每次调校时的甲烷超限断电情况,检查当甲烷超限时,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控制的断电器的执行情况和相应馈电传感器反馈状态,另外,可通过曲线图的变化反应出断电与馈电稳定性。

1 一项不符扣0.5分报警、闭锁及监测数据管理2.系统必须具有甲烷风电闭锁功能:(1)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1.0%时,声光报警;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1.5%时,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低于1.0%时,自动解锁;(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1.0%时,声光报警、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低于1.0%时,自动解锁;(3)被串掘进工作面入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0.5%时,声光报警、切断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被串掘进工作面入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0.5%时,自动解锁;(4)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时,声光报警、切断供风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局部通风机或风筒恢复正常工作时,自动解锁;(5)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3.0%,必须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闭锁使之不能起动,只有通过密码操作软件或使用专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5%时,自动解锁;(6)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含分站、甲烷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电源、断电控制器、电缆、接线盒等)故障或断电时,声光报警、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接通电源1min内,继续闭锁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范文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范文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避险工作,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避险能力,减少避险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安全避险的场所和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将安全避险工作划分为六个系统,分别为预警系统、逃生系统、防护系统、救援系统、应急系统和复查系统。

第四条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各个系统的管理,确保安全避险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预警系统第五条预警系统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技术手段,提前发现和预警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灾难,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六条预警系统应当配备有专业的监测设备和人员,能够根据不同的场所和活动制定相应的预警规则和预警措施。

第七条预警系统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和人员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逃生系统第八条逃生系统是指在发生事故或灾难时,通过合理的逃生通道和装置,迅速撤离人员,确保人身安全。

第九条逃生系统应当根据场所和活动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和布置,保证逃生通道的畅通和逃生设施的有效性。

第十条逃生系统应当进行定期演练和检查,确保人们能够熟悉逃生路线和使用逃生设备。

第四章防护系统第十一条防护系统是指在事故或灾难发生时,通过各种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防护系统包括防护装置、防护设备和防护措施等。

第十三条防护系统应当根据场所和活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五章救援系统第十四条救援系统是指在事故或灾难发生时,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施救工作。

第十五条救援系统应当配备有专业的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能够迅速响应并展开救援行动。

第十六条救援系统应当定期组织救援演练和技能培训,确保救援人员具备必要的救援能力。

第六章应急系统第十七条应急系统是指在事故或灾难发生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和控制工作。

第十八条应急系统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保证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五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2011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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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AQ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各类合法生产经营的井工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以子系统为基本验收单位,各子系统建设完成一个,验收一个。

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完成验收的矿井,需对照本办法对已验收的系统重新进行自检,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在本办法下发1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完善工作。

国家出台相关验收标准后,本办法相关内容废止,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各产煤省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
区内所属煤矿(不包括省骨干煤炭企业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验收工作;各省骨干煤炭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内部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验收工作。

验收合格的,以文件形式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矿井申请验收需提交的资料:验收申请书、自检报告、系统设计(或补充设计)及批复文件、系统布置图。

第五条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验收评分以每个单项系统为基准,满分为100分。

2.每个单项系统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验收中对每个验收分项进行计分,与分项要求不符的对照评分办法扣除相应分值,各分项分数扣完为止,各分项得分之和,为该系统实际得分。

3.矿井单项系统验收得分在80分及以上、否决项中全部符合规定要求,该系统为合格;总分小于80分或否决项中有1项达不到要求,该系统即为不合格。

4.检查标准及验收评分表详见附表1至附表6。

附表1
河南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标准
检查单位:分数:验收结论:
检查人员(签字):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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