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公证——破独居老人养老困局
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指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自主意愿,提前确定老年人在失去意识或自理能力后的监护人和监护安排,确保老年人身心健康和尊严的制度。
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自主权和尊严,确保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和安宁。
首先,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老年人失去意识或自理能力后,他们常常面临着被他人侵犯财产、身心受到虐待的风险。
通过意定监护制度,老年人可以事先指定自己的监护人,明确监护人的权责和监护安排,从而避免了人为恶意侵害老年人的情况发生。
这不仅能够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减少相关纠纷和矛盾的发生。
其次,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自主权。
老年人是完全有能力做出自主决策的成年人,应当享有自主决定自己监护事务的权利。
意定监护制度允许老年人在还有自主能力的时候就设立监护意向,指定自己的监护人,并决定监护事宜的安排。
这样一来,老年人的监护权和自主权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可以更好地掌控自己晚年生活的走向。
此外,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质量。
根据研究,老年人在有明确监护安排的情况下更有可能获得更好的照护和照顾。
通过意定监护制度,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意愿选择合适的监护人和监护方式,确保自己在无法自理时能够得到周到的照顾和照顾。
这有助于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质量,增加老年人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为了推动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地和实施,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老年人对意定监护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通过多种渠道,如政府官网、社区服务中心等,向老年人宣传意定监护制度的目的和作用,鼓励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主动设立监护意向。
其次,建立健全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明确监护人的责任和权益,规范监护程序和程序。
探索实行失独家庭老人意定监护制度
探索实行失独家庭老人意定监护制度
据了解,目前我市有14000余位失独家庭老人,约7成退休,收入普遍较低。
其中,近70%的失独老人患有一定程度的慢性病,失能失智的空巢、独居老人约占总人数的57%。
失独老年人群体中有不少是孤老,或离异或一方已故的,他们在就医入院或入住养老机构时,会面临无监护人签字的困境。
失独老年人的意定监护,是指失独老年人在有充分判断能力时,授权意定监护人在其判断能力丧失或减弱时帮助其处理生活照料、疗养看护和财产管理等事务,一旦本人判断能力减弱或丧失,意定监护人在有关机构监督下执行此类事务的一种监护。
失独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旨在破解失独老人的养老困局,保护判断能力不充分时的个人权益,其目的是老年人自身对个人利益的一种预设性保护,类似于民事信托制度。
建议我市先行探索实行失独家庭老人监护人制度,待经验成熟后再向所有成年人推广。
借鉴外地经验,尽快由民政局、卫健委、人社局、医保局、住房和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在法律的框架内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意定监护人制度,构建与完善可操作的制度体系以及切实可行的政策法规。
加强宣传普及,鼓励与推动意定监护人制度的实施,在现有民法典的框架下,动员近亲属或社区(居委会)、指定联系人或有关公益性机构承担意定监护人这一社会责任。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建立与扶持公共监护人组织,设定准入门槛,由具有一定资质的公共组织担任公共监护人。
一旦发现危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及时终止意定监护,并对意定监护人予以严惩。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意定监护制度,护佑老年人
意定监护制度,护佑老年人作者:张兆利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2期人口老龄化,往往叠加着高龄、少子、独居、孤老等复杂因素。
生活中,假如遇上了“突发”情况,谁能第一时间替老年人签字就医,谁来确定老年人的治疗方式,谁来帮老年人变卖房产、提取存款,谁来主持他们的身后之事,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增设的意定监护制度,为解决老年人可能遇到的人住机构、医疗救治、财产监管、身后丧葬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什么是意定监护【案例】年逾七旬的刘老伯中年就丧妻,前一段时间身体不适住院期间,他的四个子女却因为治疗和陪护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
刘老伯既着急又无奈,更担心自己将来意识不清时,子女会因类似问题再起纷争。
趁着自己现在还壮实,刘老伯和小儿子商量,想让他来做自己以后失能时的“主心骨”。
经向律师咨询,他指定小儿子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并签订了书面意定监护协议书。
【点评】近年来,空巢、独居、孤寡老人人口比例上升,因无子女、子女在外、家庭矛盾严重等问题导致的监护缺位现象时有发生。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即是关于意定监护的规定。
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自己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照顾和管理,代理自己行使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目前,设定意定监护的人群以老年人居多。
他们及早选定监护人的目的,大多是希望在自己失智失能时能够有所养、有所依。
除此之外,意定监护还适用于以下人群:精神及遗传病医学需求者、丁克家庭、再婚家庭、婚姻危机家庭、单身人群、同居伴侣、多元性别群体等。
当这些人因疾病需要进行手术签字,或者失智失能下的日常监护、临终关怀监护及身后事办理,意定监护都可以作为一种选择。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在权威专家的指导下,我国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由于老年人身体机能下降,加之亲属繁忙工作等原因,老年人的意志往往难以得到尊重和贯彻。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老年人意定监护是指老年人在健康、智力状况良好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签订公证的监护协议。
该协议明确规定老年人生前希望指定的监护人、财产管理人及具体事项,并由公证机关证明。
在老年人生病、失智等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监护协议将发挥重要作用,使老年人的意愿得以保障。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优势显而易见。
首先,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符合老年人生前意愿权的基本原则。
老年人意愿是关键,意定监护制度不仅是尊重老年人的自主选择,也是协调老年人家庭关系的一种方式。
其次,在老年人的智力状态良好的情况下,老年人有充分的自主选择和决策权,可以有效地防范康复繁琐和亲属之间的矛盾。
此外,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推动了老年人的社会参与,老年人可以在健康、智力状况良好时参与制定监护协议,保障自己的权益。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还有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老年人意愿的得到尊重和贯彻,可以减少家庭冲突和矛盾,保障家庭的和谐稳定。
而且,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还有利于亲属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协作,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信任。
这有助于形成和谐、健康的家庭氛围,为社会和谐和老年人和谐退休提供有力保障。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老年人意定监护的自主性和独立权受到家庭、社会因素的影响,由于老年人的受教育程度、财产情况等差异,意定监护的意识和意愿存在差异。
因此,应该加强对老年人意定监护的宣传和提高老年人意定监护的普及率,让更多的老年人受益。
其次,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办理相对复杂,流程繁琐,特别是涉及财产管理等事项,需要涉及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
基于意定监护公证视角的养老问题研究
The Industrial Study | 产业研究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58基于意定监护公证视角的养老问题研究罗劲松吉林省公主岭市公证处 吉林公主岭 1361000一、老年人意定监护公证的基本内涵和特征随着全球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增加,如何从根本上维护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和正常生活的权力,成为了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
老年人意定监护公证作为顺应时代发展的一种全新监护制度,不仅符合国际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更从实际角度出发解决了社会老龄化过程中所出现的诸多问题。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首次出台,其中诸多条款对意定监护制度做出了详细的描述和明确。
随后几年中,《民法总则》的出台也进一步对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中监护人以及监护责任进行了细致化描述[1]。
在社会对老年人关注度不断提高的基础上,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也开始广泛适用,并呈现出诸多特点。
首先,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有着适应主体的特定性的特征。
即只有符合满足60周岁以上的相应年龄标准的老年人,才可以在符合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其次,老年人意定监护公证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
简单来说,意定监护公证协议中的内容实质上,是老年人对一个或是多个自己较为亲近或是信任人的一种委托,被委托人有权在委托人失智失能滞后,代为处理财产等相应的事物,并以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委托权的移交。
但由于意定监护公证制度存在着特殊性,因此,在进行委托的过程中,还需要被委托人对老年人的身心和健康进行合理的照顾和关怀,无形中对被委托人的身份关系等相关事宜也做出了意定的约束。
最后,则是老年人意定监护公证,需要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监护协议等特点。
由于老年人作为社会中十分庞大的社会群体,在老年人失能失智后,其人格的尊严以及生活质量成为了重要的保障,而进行书面形式进行监护协议的签订,可以将每条款项的内容落实到实处,不仅对老年人是重要的一种人身保障,更避免了由于口头商定所带来的违约后果,确保了后期相关部门在对被委托人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可以有据可依。
关于老年人意定监护的案例
关于老年人意定监护的案例在咱们小区啊,住着一位李大爷。
李大爷今年七十多岁了,老伴儿走得早,子女呢又都在国外生活。
李大爷虽然身子骨还算硬朗,但是心里啊总是有点不踏实。
你想啊,人老了,万一哪天突然生个病或者出个啥意外,身边连个能做主的人都没有。
李大爷就开始琢磨着这意定监护的事儿。
这时候呢,李大爷有个老邻居,叫王大叔。
王大叔这人特别热心肠,而且一直以来对李大爷都很照顾。
李大爷就想啊,要是能让王大叔做自己的意定监护人,那可就放心多了。
于是啊,李大爷就找了个律师咨询这事儿。
律师就给李大爷详细解释了意定监护是咋回事儿。
简单说呢,就是李大爷可以在自己意识清楚的时候,指定王大叔在自己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的情况下,来照顾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财产,为自己做医疗决定等等。
李大爷一听,这正是自己想要的啊。
然后呢,就在律师的帮助下,签了意定监护协议。
这协议里啊,把各种情况都写得明明白白的。
比如说,如果李大爷生病需要做手术,医生问家属意见的时候,王大叔就可以根据李大爷之前的意愿来决定做还是不做;还有关于李大爷的房子啊、存款啊这些财产,王大叔要按照协议来管理,只能用于李大爷的生活、医疗等必要开销。
签完协议后呢,李大爷心里的一块大石头可算是落了地。
有一次,李大爷不小心摔了一跤,被送到医院。
医生要确定治疗方案的时候,王大叔就拿着意定监护协议出现了。
他按照李大爷之前跟他说的,选择了一种既能保证治疗效果,又能让李大爷少受点罪的治疗方案。
在李大爷住院期间,王大叔也是忙前忙后,照顾得无微不至。
他按照意定监护协议管理李大爷的财产,支付医疗费用,还从李大爷的存款里拿出一部分钱,给李大爷请了个护工,帮忙照顾日常起居。
这李大爷的子女在国外知道这事儿后,一开始还有点担心。
但是当他们了解了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知道王大叔是按照协议在好好照顾自己的父亲,也都非常感激。
这个案例啊,就说明这老年人意定监护真的是个挺好的事儿。
它让那些子女不在身边或者没有合适亲属照顾的老人,能够自己选择一个信得过的人来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让老人们可以安心地度过晚年。
意定监护的案例
意定监护的案例老张是个独居的老头,一辈子没结婚,无儿无女。
随着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也开始出现各种小毛病,他心里就开始犯愁了。
自己万一哪天突然倒下,身边连个能做主的人都没有,这可咋整呢?这时候啊,老张想起了经常来帮他跑腿、陪他聊天的小伙子小李。
小李是个热心肠,在社区做志愿者的时候就和老张认识了,经常给老张送点生活用品,陪他去医院看病啥的。
老张就寻思着,要是能让小李在自己失能或者不能自理的时候照顾自己,那该多好啊。
于是,老张就把这个想法跟小李说了。
小李一开始有点惊讶,不过想了想,觉得老张挺可怜的,自己也挺乐意照顾他的,就答应了。
然后啊,他们就去办了意定监护的手续。
同病房的人都很羡慕老张,说:“你这侄子可真孝顺啊。
”老张就笑着说:“他可不是我侄子,他是我的意定监护人呢,比亲侄子还靠谱。
”你看,这意定监护就像是给那些没有亲人照顾的人找了个可以依靠的“家人”,在关键时刻能起到大作用呢。
阿花是个有点特立独行的老太太。
她和自己的子女关系不太好,总觉得孩子们不理解她,老是想管着她的生活,她可不乐意。
阿花喜欢自由自在的生活,她养了好几只猫,每天的乐趣就是和猫作伴,还有就是和她那些老姐妹们一起跳广场舞。
可是阿花心里也明白,自己年纪大了,万一有个三长两短的,得有个人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事情啊。
她就想到了自己的一个忘年交,小周。
小周是个年轻的律师,阿花是在一次法律咨询活动中认识他的。
小周特别有耐心,听阿花讲那些家长里短的事儿,还能给阿花很多有用的建议。
阿花就和小周说:“小周啊,你看我这情况,我想让你做我的意定监护人,你愿意不?”小周想了想,觉得阿花是个很有趣的老太太,而且他也很敬佩阿花这种独立的性格,就答应了。
后来呢,阿花生了一场大病。
她的子女们知道后,又想来干涉阿花的治疗方案,说要按照他们的想法来。
这时候小周站了出来,拿出意定监护的相关文件,说:“阿花阿姨之前已经明确表示了她的意愿,她希望按照这样的方式来治疗,我作为她的意定监护人,会尊重她的想法。
关于意定监护公证实务的探究
关于意定监护公证实务的探究摘要:基于老龄化程度的逐步加深,监护工作的开展对孤寡老人的养老水平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因此,分析意定监护公证制度的实践应用,对有效解决老人养老及监护问题等有促进作用。
在分析意定监护作用的基础上,从意定监护的角度,对意定监护的公证实务策略进行优化,提出明确遗嘱公证细则、完善意定监护信息等策略,旨在实现意定监护公证实务处理公平性、科学性提升。
关键词:意定监护;公证;监护人引言: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的规定,意定监护的范围扩展到包含所有成年人,随着意定监护相关立法的完善,进一步丰富了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法律依据,对提高意定监护问题的处理效果有促进作用。
因此,结合意定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在意定监护公证的实务问题分析与处理中,要积极发挥意定监护的作用,并从公证程序、实体以及材料审核等角度对意定监护公证实务过程进行优化,提高意定监护在养老问题方面的应用效果[1]。
一、意定监护的特点分析根据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国内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占比达到20.3%,这一部分老人行使民事行为的难度比较大,所以,意定监护逐渐成型。
意定监护需要在被监护人的精神状态清醒、口语表达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协议签订,在签订相关监护协议后,一旦被监护人出现丧失个人生活能力的情况,则需要按照意定监护协议的相关内容,监护人为被监护人提供生活照管、医疗服务救治、财务管理、丧葬、维权诉讼等相关服务。
在意定监护的视角下,《民法典》第33条规定成年人的意定监护,要在成年人意识清楚的状况下,可以与亲属或者其他主观愿意的监护人之间建立意定监护关系,在被监护人丧失相关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上,可要求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是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被监护人要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选择主观愿意承监护人职责的主体,并建立意定监护关系。
意定监护中,被监护人可自行决定监护事项,结合自身的需求选取监护范围及内容,从内容划分的角度分析,其中包含财产监护、人身监护两大类。
意定监护公证,为尊严保驾护航
意定监护公证,为尊严保驾护航作者:原野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6期现如今,社会人口老龄化的程度逐渐加深,某些老人随着年龄的增大,逐渐丧失了行为能力,比如腿脚不方便,生活不能自足等这些问题困扰着越来越多的老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本文针对意定监护公证若干问题的实践真开了讨论和分析。
意定监护制度是《民法》提出的一种新的监护制度,主要是针对一些丧失行为能力的老人,让其自主选择意定监护人,代替老人行使民事权利,意定监护人是指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并且与老人具有某种关系的成年人,老人一旦选定意定监护人,意定监护人就要依法履行监督权,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和对老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主动承担起照顾老人的监护责任,解决老人的后顾之忧,让老人颐享天年,接下来,从意定监护如何办理,办理后如何实行,出现问题如何更改,以及一些具体的例子对意定监护公证若干问题的实践做了详细的阐述。
一、意定监护如何办理意定监护主要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成年人的监护两种,这两种的办理方式大同小异。
首先对于老人来说,老人可以提前与子女进行协商,选定子女其中的一个人为意定监护人,双方签订监护协议,达成协议后,等老人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之后,协议开始生效,被选定的意定监护人可以代替老人行使民事权利,对老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分配。
双方在达成协议后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防止以后出现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意定监护人首先应由父母承担,如果父母不在,或者父母无监护能力的,应由近亲亲属承担,再者就由未成年人居住地所在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承担,确保未成年人可以顺利正常的成长。
例如,某位李奶奶为自己的晚年生活着想,想在自己的亲生子女中挑选监护人,来照顾自己,于是与子女进行协商,最终,选定了小女儿作为李奶奶的监护人,负责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并与小女儿私下达成纸质的监护协议。
关于意定监护公证的初步研究
关于意定监护公证的初步研究作者:刘莉玲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5期摘要:本文从意定监护的概念及意定监护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法律实践等角度对当前意定监护公证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对意定监护公证实践有所裨益,更好发挥公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预防纠纷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老龄化;意定监护;公证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161-01作者简介:刘莉玲(1979-),女,北京人,北京市华夏公证处,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
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凸显,孤老和独居老年人的比例增多,如何养老成为摆在大家面前的现实问题。
传统环境下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老人监护机制的保障已远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而社会的进步,促使我们必须对自身生活,包括对将来有可能丧失行为能力以后的生活作出自主决定的权利予以足够保障,意定监护制度应运而生。
一、意定监护的概念“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具有完全判断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预先确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委托监护合同,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判断能力时行使自己监护事务的全部或部分代理权,并对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践行照顾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1]与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之前确立的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制度不同,意定监护制度也称“预先性代理权授予制度”、“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等,在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就有关监护的设立、监护的内容等均由当事人自我决定,并且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
为了与法定监护相对应,在学理上,通常称为意定监护。
[2]二、意定监护公证的法律依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意定监护公证财产(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晚年生活中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和财产安全的维护,已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
意定监护公证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为老年人提供了更为安全、可靠的财产管理方式。
本文将就意定监护公证财产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意定监护公证财产的概念意定监护公证财产,是指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公证机构对财产进行公证,并明确指定监护人,以确保在老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身故后,其财产能够得到合理管理和使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意定监护公证财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继承的原则和程序,为意定监护公证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意定监护公证财产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了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为意定监护公证财产的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意定监护公证财产的适用对象1. 老龄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为了保障晚年生活的安全与尊严,可以申请意定监护公证财产。
2. 疾病或残疾者:因疾病或残疾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申请意定监护公证财产。
四、意定监护公证财产的流程1. 确定监护人:老年人在申请意定监护公证财产前,需明确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亲属、朋友或专业人士。
2. 准备相关材料: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财产清单等相关材料。
3. 办理公证:申请人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会对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核实,并出具公证证明。
4. 监护人备案:公证机构将公证证明和监护人信息备案,确保监护人有权管理和使用财产。
5. 财产管理:监护人按照公证证明和老年人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合理管理和使用。
五、意定监护公证财产的优势1. 保障老年人权益:意定监护公证财产有助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被滥用或侵犯。
以公证视角谈我国意定监护制度
以公证视角谈我国意定监护制度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老年人口所占比例逐渐提高,如何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成为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
对此我国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中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较大增改,确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这一新制度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实际需要,是我国积极应对老龄化这一国情的结果。
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其相关的监督机制、登记机制、救济赔偿机制并不完善。
基于此,本文便在公证视角下,谈我国意定监护制度。
关键词:公证视角;意定监护制度;完善建议1.意定监护制度的价值意义1.1保障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意定监护合同的出现,改变了意定监护有法律规定而无实施细则导致无法推广的情况,能够改善一部分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的养老窘境。
通过由被监护人在有意识能力时自我判断、自主选择符合自己心意的最佳监护人,在自己日后行为能力丧失时,对自己的财产管理及医疗看护作出安排。
这不仅有利于减少日后纠纷的发生,还减少监护人在权益损害后不能及时救济的风险,从而保证了被监护人拥有温度的晚年生活和人格尊严。
1.2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已经处于老龄化社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老龄化人口数量也在持续上升。
老龄人口的增加给许多家庭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受早期计划生育的影响,目前社会比较常见的家庭模式便是“四二一”模式,也就是说一对夫妻需要供养四位老人和一个子女。
但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开放,许多家庭甚至要负担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压力,这种经济上以及精神上的负担使得很多青年人不得不超负荷工作。
意定监护制度的出现减轻了年轻人在赡养老人方面的压力,从老年人方面来说也可以拥有一个合心意的晚年,因此说该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1.公证视角下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2.1缺少对监护事务及代理权的相关规定在被监护人具有完全判断能力的情况下,根据其自身意愿对监护人进行确定,并签署委托监护合同,将自身丧失判断能力之后,对自身的监护事务全部代理权或部分代理权进行赋予,以及对其人身、财产等多方面合法权益进行管理的法律制度,即为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制度的实践意义
意定监护制度的实践意义:
1.保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允许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预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以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得到照顾和保护。
这为那些可能面临各种不可预测风险的老年人提供了安全保障。
2.解决老人家的后顾之忧:特别是对于孤老、高龄、失能、空巢的老年人,意定监护
制度的实施解决了他们在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无人照顾的问题,避免了意外发生时无法签字的情况。
3.实现个人自主权:意定监护制度尊重了成年人的自我决定权,允许他们按照自己的
意愿选择未来的监护人,体现了对个人自主权的尊重。
4.补充法定监护制度:在我国,法定监护是事后被动地确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的引入
是对法定监护的补充,它提供了一种更为灵活和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
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社会发展的不断提高,老龄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
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养老问题已经日益凸显,而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显得更加迫切和必要。
本篇论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一、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和意义意定监护制度是指老年人在健康状况良好的情况下,通过事先签署文件或口头表达自己的关于照顾护理和财产分配等方面的愿望,以便在老年人不能自理时,由指定的监护人代表老年人意愿进行护理照顾和财产管理的制度。
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让老年人在晚年的生活中得到尊重和关怀。
二、国内外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现状在国内,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开始较晚,随着老龄化问题的愈发严重,一些学者开始深入研究。
针对国内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体系、行政机构、监护人选定、指令书制定等方面。
在国外,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早已日渐成熟,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已经相继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和法律体系。
三、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我国老年人口日益增加,老年养老问题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及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质量。
更重要的是,通过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家庭成员对养老问题的意识和关注度,同时减轻家庭成员的负担和矛盾。
四、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需要领导、社会机构和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
领导需要出台相关法规,明确监护人选定和意愿表达的制度,并设置相关机构进行规范和管理。
同时,社会机构可以提供相关服务和指导,帮助老年人在意愿表达方面得到更好的实现。
家庭成员也需要对老年人的意愿进行尊重和关注,共同营造关爱长辈的良好氛围。
五、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困境与对策在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困境和挑战。
首先,意愿表达的具体流程和标准需要明确,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老龄化社会背景下意定监护制度研究
老龄化社会背景下意定监护制度研究摘要:现阶段,老年人数量的增多,未富先老,未老先病已然成为一大社会特点。
针对此情形,《民法典》中新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一不足。
作为基本监护制度的补充,意定监护制度规定了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一特殊的主体,通过监督和保护,给那些正处于或害怕或即将处于弱势、失能的人以充分的自我决定权。
对比与法定监护和协议监护的异同点,应平衡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细化监护制度适用和保障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老龄化社会意定监护保障自我决定权一、意定监护制度的基本概况(一)社会发展状况——老龄化日益加深老龄化主要指人口死亡率较高而出生率较低,特别是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突破7%的限制。
根据对2021年相关统计显示:全国人口中0—14岁人口为253383938人,占17.95%;15—59岁人口为894376020人,占63.35%;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18766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35280人,占13.50%。
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1.35个百分点,15—59岁下降6.79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上升5.44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4.63个百分点。
智研咨询发布的《2021-2027年中国人口老龄化行业市场发展调研及发展趋势预测报告》数据显示:中国人口呈现“五化”新特征新趋势:老龄化、少子化、不婚化、城市群化、阶层固化。
(二)我国意定监护的基本发展意定制度最初受“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观念的影响,鼓励人们更多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努力实现自己的决定。
早期的《民法通则》并未明确说明,然而随着呼吁给与人更多自我决定和选择的权利的诉求越来越多,我国立法者顺应国情并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和经验,建立了独属于中国的监护制度。
2013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老年人为预防自己将来部分或完全“失能”,可以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在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亲近或愿意的个人、组织中选择,通过彼此协商而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日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实际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满意度。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积极参与,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加强老年人的保护和照顾。
以下是三个关于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案例,展示了这一制度在不同情况下的实际运用和作用。
案例一:87岁老人意定监护生效一位87岁的老人在健康状况良好时便制定了“老年人意定监护”文件。
几年后,由于身体状况恶化,无法独立生活,他的家人依照老人的意愿,立即启动了意定监护制度,将其照顾和看护交给了监护人。
监护人按照老人的指示,完成了老人的遗嘱、善后事宜和医疗护理等。
老人在享受到优质照顾的同时,也保证了自己的保护权益。
案例二:老年人意定监护与家庭纠纷有一位老人意定监护的文件上没有指明监护人,导致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
由于家人之间的争议和矛盾,这位老人始终没有得到妥善照顾,甚至被迫住院,加重了病情。
这一案例表明,在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中,确立监护人身份对于老人的保护和家庭和睦是非常重要的。
案例三:老年人意定监护助力老人实现生命价值一位80岁的老人拥有丰富和精彩的人生经历和志愿服务经验,他希望在晚年继续为社会和他人奉献自己的力量。
通过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他指定了一位非亲属监护人,负责他的善后事宜和进行志愿服务的协助。
监护人的出现,帮助老人实现了自己的志愿愿望,他也因此感受到尊严和内心的满足。
总之,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出现,为老年人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周到的照顾,强化了老年人保护的力量,有助于老年人实现自己卓越的生命价值。
加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和推广,对于老年人的健康幸福和和谐社会建设都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也可以避免老年人受到家庭和社会的各种不良影响。
有些老年人可能会受到亲属间的欺负、洗脑和控制,而有了这一制度,老年人就可以自主选择监护人保护自己的权益。
"意定养老"一种新的养老方式来了,你知道什么意思吗
"意定养老"一种新的养老方式来了,你知道什么意思吗【创业指导】假如严谨一点的讲,不能定义为"意定养老',而是"意定监护'。
先说说这个概念老百姓在谈起养老话题的时候,总会聚焦于要不要让子女养老、要不要雇个保姆、要不要住进养老院等等问题上。
其实,我们应当先回答清晰一个问题:人到什么时候,真正需要养老?理论上,人到了老年阶段,都应当需要养老。
但是,假如属于活力老人,客观地讲,要不要有人给养老,都不是那么紧迫和重要究竟自己完全可以身体力行。
所以,这个阶段,可以定义为老人"自我养老'阶段即不必需别人。
真正需要他人来给养老的阶段,是在老人半失智失能、失智失能的时候!问题是,一旦老人步入这种状况,谁有资格给老人养老?养老需要资格么?我们举个例子,可能大家就明白了:老人昏迷住院了,这时候需要家属签字。
而签字人,一般要么是老人的配偶、要么是子女。
这些人,是由于他们都有一个法律给予的叫做"监护权'的东西,有了这个权利,就可以签字、交钱,而且有效,医院也认。
反过来,假如老人没儿没女或者子女不在身边,唯恐谁也不能、不敢签这个字的由于他们没有"资格'。
万一老人出了问题,责任谁敢担?所以,老人很可能就面临无法救治的境地。
所以,在养老问题上,必需要解决三个根本问题,从小到大:一个是养老方式的问题。
究竟是家庭养老、还是社会养老?一个是经济问题。
养老,毫无疑问,是要有经济支撑的。
一个是监护问题。
这个问题,指的是谁在老人需要的时候,能够"代替'老人行使权力、做出打算,例如签字住院、签字住养老院等。
而监护问题,是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真正解决养老"资格'的关键。
这就是"意定监护'立法的一个核心缘由。
回答题主的问题:套用题主的说法,"意定养老'就是指定一个监护人,在自己需要别人养老的时候,这个监护人有合法的权利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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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公证——破独居老人养老困局
家住城东的张老太太,最近一年来似乎和南京公证处结下了不解之缘,多次请公证员上门为她修改遗嘱。
刚开始时,老太太说要把房子留给继子继承,隔了一段时间又说要把首饰存款留给侄子,再过一段时间又说要把所有的财产给自己的朋友。
通过接触,公证员发现老太太虽然年事已高,但是文化素养还是很高的,不像是考虑不周要多次修改遗嘱的人,而且办理遗嘱时公证员已经多次提醒老人对其遗产要做全面的处理。
经过多次深入的交谈,张老太太终于打开了心扉,说出了自己的真实意图。
原来,张老太太的老伴去世后,自己的亲生子女对她并不好,就连住院也不来照料,在老太需要动手术时甚至说这么大年纪了还花这个钱干嘛,老太寒透了心。
老太太希望通过将财产留给继子和侄子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生死养葬由自己放心的人来料理。
然而老太的继子和侄子都不在南京,鞭长莫及,现在老太的生活起居包括住院期间的陪护全靠自己的两个年轻朋友。
张老太太含泪说道,自己的两个朋友非常难得,无条件的付出时间和精力,她现在只信任这两个朋友。
现在头脑清醒还好,等到自己不能清楚表达意思的时候,子女不仅会争夺她的财产,更会阻扰她的两个朋友照顾自己。
公证员听明白了,原来老太太的最真实意图是想保障自己的身前事而不是处理身后事。
难怪几次修改遗嘱都不能真正地解决老太太的后顾之忧。
公证员建议张老太太做一个意定监护公证,等到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让朋友的照顾变得“名正言顺”,亲生子女也不能阻挠。
张老太太办完这“最后一个”公证后,放心又无限心酸地说,终于可以安心睡觉了,不需担心子女在自己病重时放弃救治自己了。
在德国、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老年人意定监护”早已有之,且行之有效。
其实在我国,2013年7月修订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已经把这个内容纳入其中,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失独老人、空巢老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或啃老的家庭在老年化社会十分常见。
然而,由于缺乏独立公正的监督机构,在我国目前鲜有意定监护的成功案例。
南京市公证处积极探索,为当事人设计详尽的意定监护合同,在监护生效时,不仅保证监护人有独立的自主权能够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为被监护人所用,更是可以通过提存来监管监护人的行为,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化。
“意定监护公证”破解了“意定监护”有法律条文却无实施细则导致无法推广的局面,相信能够改善一部分独居失能老人的养老窘境。
通过由老年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时自主选择自己的监护人,有利于减少日后纷争及降低老人晚年权益受侵害无法得到及时救济的风险,从而确保老人晚年的生活质量、医疗救助和人格尊严。
作者:房产部吉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