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量刑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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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与对策(一)

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与对策(一)

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与对策(一)【内容摘要】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侵占国家财产之类的腐败行为已成为党和国家以及人民最深恶痛绝的职务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它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程度比其它的犯罪行为危害都令人愤慨和唾弃。

现在职务犯罪情况不容乐观。

(一)犯罪人员的级别越来越高,从一般的科、县、市级公务人员、到省、部级领导,被查处的人员逐年增多。

(二)涉及的经济数额也越来越大。

(三)犯罪后携款外逃的人员的情况特别突出。

(四)职务犯罪人员的年龄分布均匀。

从50—60岁到20—30岁都有。

为什么在当前的社会中会出现这么多的职务犯罪人员呢?究其原因就是:(一)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放松了自己在政治上、思想上的学习,没有能抵御住腐朽思想的侵蚀,对奉献和索取,权力与职责产生了错误认识。

(二)权力过分集中,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这也是容易造成职务犯罪的一个原因。

当前的职务犯罪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一)职务犯罪人员从个人犯罪发展为集团犯罪,(二)从单一占有生活资料和金钱转向生产资料、生产资本。

(三)由过去的几个部门、行业已渗透到国家的各行各业、各个部门。

(四)个别部门、行业的职人员务犯罪呈现出一批接一批的不正常现象。

如何遏止和预防职务犯罪呢?应从以下几点入手:(一)规范权力运用,加强监督和制约。

(二)改革财经制度,加大财经监管的力度。

(三)改革人事制度,提高民主、公开、竞争程度,严把干部的选拔任用。

(四)加强廉政教育和建立廉政机制。

(五)建立行之有效的经济保障机制。

(六)加大法律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威慑欲犯罪的人员。

什么是职务犯罪?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通常称为国家公务人员。

职务犯罪就是国家的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职责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权谋私,即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即人们常说的腐败。

职务犯罪案调研报告

职务犯罪案调研报告

职务犯罪案调研报告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某一职务期间,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职务便利,以非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避免损失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职务犯罪现象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法制建设。

因此,本文将对职务犯罪案进行调研,分析其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应对措施。

一、职务犯罪案现状据调查统计,职务犯罪案件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挪用公款、渎职侵权为主。

其中,贪污受贿案件数量最多,占据了职务犯罪案件的70%以上。

滥用职权和挪用公款也是较为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

二、职务犯罪案的原因1.利益驱动职务犯罪往往是由于贪图利益而产生。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甚至经常是直接索取贿赂、受贿形式,发生这种犯罪,其实就是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个体心理因素在职务犯罪案中还存在一些个体的心理因素。

某些公职人员可能因为心理扭曲而搞出各种离谱的事情,滥用职权或虐待职权;一部分官员面对利益诱惑,从而主动地挑动了职务犯罪的火种。

3.缺乏有效监管缺乏有效监管也是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地区,对于公职人员的监管较为松散,监督机构不够有力,自然会激发出公职人员若干行贿受贿的行为。

三、职务犯罪案应对措施1.完善监管机制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管,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规和制度,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一系列评估和监管。

2.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职务犯罪,公开整治案件。

同时,加强扫黑除恶,建立落地机制,做到旗帜鲜明打击犯罪分子,震慑犯罪分子的活动。

3.提高审查调查能力提高有关机构的审查调查能力,加强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力度。

加强协作,做好信息共享和制度互动,确保职务犯罪能够及时被发现和纠正。

4.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

并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让公职人员自觉履行职责,加强医生安全意识和纪律意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在职务犯罪的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法制的缺失、失职渎职,但是更深刻的原因是少数人的丧失信仰和价值观。

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有关情况分析现对我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进行梳理,情况如下:一、职务犯罪案件特点概析1、从案件数量来看,总体数量少。

这与近两年来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关。

2、从涉案罪名来看,所涉犯罪性质相对集中。

贪污罪占主导地位。

____年受理的3件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罪案件3件,占100%;相比____年贪污罪所占比重57%,发案性质相对集中。

3、从涉案领域来看,发案领域和发案部门相对集中。

3起贪污罪案件中2人为村干部。

4、从犯罪主体来看,以男性为主,文化程度呈两极态势。

3名被告人,其中男性被告3人,贪污罪案件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1人为大专学历,2人为高中学历。

5、重点环节集中,发案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犯罪主体处于重要工作岗位,手中握有一定权力。

土地征用、占用及补偿费用的管理等环节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占用,在土地转让、转包、买卖过程中,土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管理,大多由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负责,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一些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机会也不断增多。

6、犯罪周期长、次数多。

从犯罪事实来看,多数犯罪自发生到被发现立案,周期均在5年以上,最长的达7年。

在如此长的时间内,部分犯罪主体仍处在重要岗位。

多数被告人作案次数也是多次。

7、被告人法律意识均比较淡薄。

从多数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可以看出,他们多数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清醒的认识,都认为自己的行为仅触犯了党纪,当被查处时才追悔莫及。

三、职务犯罪多发原因分析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和复杂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社会因素,两者相互渗透促使犯罪事实的发生。

(一)主观原因一是贪财图利。

利益的驱动性是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人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金钱万能、拜金主义成为其理所当然的价值观,有的国家公职人员受这种价值观影响,在贪欲的驱使下,经不起诱惑、拉拢、腐蚀,为谋取私利而采取违法手段滥用手中权力。

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反思

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反思

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反思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取得成果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

这一现象不仅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削弱了公众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心。

因此,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进行深入反思,探寻其成因并寻求对策,对于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的现状近年来,我国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但与此同时,轻刑化现象也日益突出。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缓刑适用比例过高,部分职务犯罪人员在判决时获得了缓刑,从而减轻了刑罚的实际执行力度;二是自首认定过于宽松,一些职务犯罪人员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但自首情节的认定标准较为宽松,导致部分人员得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量刑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同类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标准存在差异,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二、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的成因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立法层面的不足是导致轻刑化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前,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规定尚不够完善,量刑标准较为宽泛,为法官在量刑时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此外,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分歧,进一步加剧了量刑的不确定性和不一致性。

其次,司法层面的因素也对轻刑化现象产生了影响。

一方面,部分法官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存在“重罪轻判”的倾向,过于注重保护被告人的人权,而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和审判过程中存在“选择性执法”和“选择性司法”的现象,导致部分案件得不到应有的查处和惩罚。

此外,社会层面的因素也对轻刑化现象产生了影响。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错综复杂,一些职务犯罪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资源谋取私利,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然而,由于一些人对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反腐败工作的支持度不高,导致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纵容和默许。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引言在当代社会,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和管理机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也愈发凸显。

本文将围绕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定义与类型1.1 定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是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担任或利用其职务之便,触犯国家法律规定,以谋取私利或者损害企业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2 类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主要分为经济犯罪和职务侵占两大类。

其中,经济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职务侵占主要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1 腐败问题严重由于国有企业在资源配置、投资决策等方面具有较大权力,一些管理人员往往会滥用职权以谋取个人私利。

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在一些国有企业中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作。

2.2 资产流失问题突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导致资产流失的情况也不容忽视。

一些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挪用公款、侵吞公共财产等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2.3 内部监管体系薄弱在一些国有企业中,内部监管体系薄弱,内部控制不完善。

这为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缺乏有效的机制对管理人员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易导致职权滥用和腐败问题的滋生。

三、防范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措施要解决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必须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以下是几种可能有效的措施:3.1 加强监管与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一环。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机制。

3.2 提高内部控制机制国有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

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能够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概率,及时发现和制止职务犯罪行为。

3.3 强化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选择合适的人才并进行规范化培训是防范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

职务犯罪判决轻刑化现状分析

职务犯罪判决轻刑化现状分析
产 生的 原 因 ,并 且 从 完善 立 法 ,强化 监督 等 方 面提 出对 策 , 以 加 强 刑法对 职 务犯 罪 的震慑 作 用。 关 键词 :职务 犯 罪 ;轻刑 化 ;缓刑 .

刑相适 应 的刑 法基 本原 则 。 ( 3)主体 上 ,职务 犯罪 的 主 体 多 为 国 家机 关 工作 人 员 , 般社 会 活 动 能力 强 ,办 案 易受 干 扰 。且 职 务 犯 罪本 身 隐 蔽性 强 ,手 段 多 样 ,证 据 多 为 言词 证 据 ,取证 难 ,易 翻供 ,证 据 固 定不 易 。

三 、职务犯罪判 决轻刑化 的对 策 ( 1 )完善 立法 。当前 刑 法规 定 的缓 刑 适用 条件 本 身 就不 明 晰 。早 在 1 9 9 6 年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就 发布 《 关 于对 贪 污 、受 贿 、挪 职 务犯 罪 轻 刑 化 的 表 现 ( 1 )对 职务 犯 罪立 案查 处 的起 点认 定 过 高 ,一 般 的侵 财 型 用 公 款犯 罪 分 子依 法 正 确 适 用缓 刑 的若 干规 定 》的 司法 解 释 , 犯 罪 如 盗 窃罪 的 立 案起 点 即为 2 0 0 0 元 ,而 侵 犯 双重 客 体 ( 既侵 该司法解释 的法意是对缓刑从严把握 的,但在 司法实践 中,法 犯 国家 廉 政建 设 制 度 或正 常 管 理 活 动 ,又 侵 犯 了公 私 财 产所 有 院 的 缓 刑 判 决 往 往 突破 了 以上 司法 解 释 的 规 定 , 贪 污 、受 贿 1 0 0 0 0 元 以上 往往 可 适用 缓 刑 。同 时还有 一 些地 方 性法 院 出 台地 权 )的职务 犯 罪的 一般 立案 起点 却 为5 0 0 0 元。 ( 2)自首 、立 功认 定 较 随意 ,适 用 比率 过 高 。实 践 中审 判 方 性 文 件 ,随意 提 升适 用 缓 刑 的犯 罪 数 额 上 限 。 同时 ,在 法 院 机 关 对 自首 、立 功 情 节认 定 过 宽 , 自由裁 量 权 过大 。如 自首 的 判 决 中还存 在 自首 、立 功 认 定 随 意 的 问题 。应 正 确 把 握 职务 犯 类 似 情 形 目的是 节 约 司法 资 源 ,其 两 个 要 件 为 自动 投 案 和如 实 供 述 ,但 罪 案 件 的刑 罚 尺 度 ,保 证 刑 罚 适 用 的统 一 性 ,防止 “ 实 际 中并 非 如此 。司 法 机关 往 往 已获 取 了有 关 举 报人 、证 人 的 不 同判 决 ” 的 出现 。 应坚 持 全 国统一 的处 刑标 准 。根 据 我 国 当 相 关 证 据 资 料 ,为 不 影 响单 位 工 作 ,职务 犯 罪 嫌 疑人 往 往 交 由 前 的反 腐态 势 ,应 明 确提 出对 职 务犯 罪 从 严惩 处 的刑 事 政策 。 纪 检 监 察 部 门先 行 接 触 ,后 再 移 送 司 法机 关 。实 践 中 ,对 此 情 应 相 应 降低 对 职 务 犯 罪构 成 数 额 和情 节 严 重 的 限制 ,增 加关 于 形 能否 认 定 自动投 案 ,司 法机 关 对 此 仍有 分 歧 。而 且刑 法 规 定 财 产刑 的规 定 ,改 变 对 于渎 职 犯 罪 刑罚 较 轻 的 规定 ,完 善 职务 对 于 自首 的 犯罪 分 子 ,可 以从 轻 或 减 轻处 罚 ,实 践 中法 院大 多 犯 罪 立 案 追诉 标 准 。两高 应 联 合 出 台 司法 解 释 ,明确 职 务犯 罪 “ 情 节 严 重 ”等 模 糊 性 用语 的法 定情 形 。采 用 列举 式 加 兜底 式 做 了减轻 处罚 ,在 法定 刑量 刑 幅度 以下 判处 刑罚 。 ( 3) 缓 刑 、 免 予刑 事 处 罚 适 用 较频 繁 。 公 布 的 有 关 数 据 的 方式 予 以 明确 适 用 缓刑 的情 形 。严 格 控 制 缓 刑适 用 ,完善 量

职务犯罪量刑建议调研报告

职务犯罪量刑建议调研报告

职务犯罪量刑建议调研报告职务犯罪量刑建议调研报告一、引言职务犯罪是指以担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重要职务为依托,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地位,以非法占有、贪污、受贿、渎职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

职务犯罪严重威胁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侵占了公共资源,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为了严惩职务犯罪分子,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合理的量刑建议非常必要。

二、现行法律对于职务犯罪的量刑规定目前,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量刑规定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依据犯罪的性质与情节,划定了对职务犯罪的量刑幅度;二是将具体刑种在量刑幅度内进行确定刑罚。

其中,贪污、受贿和渎职犯罪的量刑较为严厉,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犯罪金额或判决结果进行裁判。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 量刑不准确:现行的量刑规定对于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过于笼统,缺乏具体可行的刑事责任立案标准和量刑指导原则,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于同样的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结果不一致。

2. 量刑过轻:由于缺乏明确的量刑标准,职务犯罪分子往往能够通过一些手段逃避刑事责任,降低刑期,甚至逃脱刑罚,对于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

3. 不公平性:由于缺乏准确的量刑标准和指导原则,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于同样的职务犯罪案件往往量刑不一,导致了刑罚的不公平性问题。

四、建议1. 完善量刑规定:在刑法中对于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应当进行明确规定,以犯罪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作为准确的量刑判断标准,有利于规范刑事司法的公正与公平。

2. 提高最低刑期:增加职务犯罪的最低刑期,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和扩散,提高犯罪成本,从而刺激公职人员遵纪守法,履行职责。

3. 强化量刑的公正性:建立统一的刑事责任立案标准和量刑指导原则,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于职务犯罪案件量刑结果的一致性,保证量刑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4. 建立惩罚预防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行为监督,建立健全的惩罚预防机制,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从根本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及建议

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及建议

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及建议本文针对职务犯罪的现状及原因,提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根基;加强法制教育,用法律来制约职务犯罪;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震慑职务犯罪;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政治、经济和司法体制建设。

标签:职务犯罪;现状;对策建议一、职务犯罪的现状及分析当前职务犯罪形势非常严峻。

职务犯罪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

侵占国家财产之类的腐败行为是国家公务人员犯罪的主要形态。

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不断爆发,犯罪特点之一,是从一般低级别普通的公务人员到省部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犯罪数量逐年增多,人员的级别越来越高,涉及的经济数额也越来越大,触目惊心,仅十八大以来就查出省部级以上高官百余人,基层官员就更多了。

犯罪的特点之二,是由过去的个人犯罪发展成为集团犯罪,“窝案”、“串案”明显增多,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化、智能化,一些职务犯罪分子往往躲在幕后操作,其家属在前台从事各种违法活动。

有的甚至与黑社会串通一气,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内外联手从中获利,在某些地方已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转,令人甚忧。

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体制的不健全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客观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新旧体制的交替与转换,存在着许多不健全、不完善地方,这些漏洞,给罪犯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例如,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过去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随之配套的各方面改革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缺漏,也就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机会。

再如,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一种法制经济,需要一整套严密的、严厉的、完整的治官治吏的法律和制度,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还有许多“缝隙”和“空白区”,如《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廉政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即使有了一些,也还不够完善,因为缺乏配套措施落实的也不彻底。

这样就造成了少数犯罪分子因为缺少法律依据而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造成了职务犯罪的数量赠多。

近两年来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近两年来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近两年来职务犯罪情况分析近两年来,职务犯罪的情况有所增加,这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职务犯罪是指执法、司法、领导干部等担任职务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从事非法活动,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职务犯罪类型职务犯罪的类型较多,其中常见的包括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渎职等。

滥用职权是指利用职务便利,给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受贿是指执法、司法、领导干部等职务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行为。

渎职是指职务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过错,造成公共损失的行为。

二、职务犯罪现状近两年来,职务犯罪的发生率呈现上升趋势。

据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查处的职务犯罪46538起,同比增长7.34%;2020年上半年全国查处的职务犯罪25652起,同比增长6.7%。

这说明了职务犯罪问题的严峻性。

在各地职务犯罪中,以滥用职权为主要类型。

这种类型的职务犯罪往往发生在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等领域。

有些职务人员在处理项目申报、审批、评估等环节中,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议价、收取好处费等方式违法行为。

例如,江苏省某地政府土地审批人员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调整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相应处罚。

三、职务犯罪成因职务犯罪的成因十分复杂,其中较为普遍的因素包括工作强度过大、考核制度不公、腐败现象严重等。

一些职务人员在面对的巨大工作压力和利益诱惑下,往往会滥用职权、违法行为。

同时,一些单位的考核制度存在问题,导致一些职务人员违法行为得以获得一定的收益而未被查处。

腐败现象也是职务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一些职务人员为谋取更多利益,利用职务带来的便利,不择手段违法行为。

四、职务犯罪的防范措施针对职务犯罪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防范。

首先,要加强对职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增强其服务意识。

同时,应建立一套有效的考核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另外,应加强惩罚力度,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严格处理。

浅析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浅析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浅析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与特点浅析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与特点[摘要]当前以贪污贿赂等贪利性质的职务犯罪为主要形式的腐败犯罪呈现出了滋生、蔓延的态势,并表现出涉案范围扩大、犯罪主体职位高、作案群体化、犯罪年龄两级分化、犯罪时间长期化、犯罪行为手段智能化、职务犯罪跨区域化等特点,需要相关部门根据因时制宜地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和方法。

[关键词]职务犯罪;现状;特点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贪污贿赂等贪利性质的职务犯罪为主要形式的腐败犯罪呈现出了滋生、蔓延的态势。

职务犯罪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也是典型的腐败形式。

职务犯罪是指,依照法律、依法授权或者合同约定而承担一定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进行相应的管理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其依法应承担的义务,依照刑法具体罪行规范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任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总称。

本文现从职务犯罪的现状和特点进行浅析。

一、当前职务犯罪的严重性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检察机关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3668件40041人,已侦结提起公诉24448件29966人。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大案18241件,其中贪污、受贿百万元以上的案件623件。

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36人,其中厅局级202人、省部级6人。

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追逃专项行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70人,比上年上升137.6%。

立案侦查贪污、挪用国家支农资金、征地补偿金和扶贫、救灾、救济等款物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3878人,私分、侵吞、挪用国有资产或出卖国企利益的国有企业人员10742人,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30人。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取证困难:职务犯罪案件通常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包括财务资料、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

然而,由于这些证据往往掌握在嫌疑人手中,他们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销毁、篡改证据,导致取证困难。

2. 法律适用问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对于同一犯罪行为,不同的人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同的罪名。

这需要办案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3. 办案周期长: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环节、多个方面,因此办案周期较长。

此外,由于涉及的证据较多,调查和审查工作也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这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处理效率低下,增加涉案人员的诉讼成本。

4. 协调配合问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地区的协调配合。

然而,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利益诉求不同,协调配合可能会出现问题。

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审查工作,甚至导致案件的处理出现偏差。

5. 职务犯罪的隐蔽性:职务犯罪往往是在隐蔽的状态下进行的,很难被发现和查处。

即使被发现,也很难找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犯罪行为。

这增加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难度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工作。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一直是影响国家稳定和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务3 口罪的预防和打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现状和防范措施两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现状职务犯罪是指在职务活动中,有权利、有义务的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侵吞、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行为。

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务分巳罪的现状比较严峻,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类型多样化。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了受贿、贪污、挪用资金、渎职等多种类型。

2.资金流失严重。

部分国有企业管理不善,存在违规拨款、挪用公款等行为,导致企业资金流失严重,给企业带来不可逆的损失。

3.预防措施不力。

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对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不强,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措施,使得职务犯罪发生频率居高不下。

二、防范措施为防止国有企业职务3 口罪的发生,应采取以下措施:L加强制度建设。

努力完善反腐败制度体系,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反腐败法律制度,加强企业内部治理能力,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4.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全面激励机制,注意为业绩突出的人员提供适当的激励和奖励,激发员工自我约束和奋发向上的积极性。

5.提高员工素质。

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建立专业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增强员工的自我约束意识和职业操守。

6.加强监督检查。

规范职责范围,加强对各个层级员工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7.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提高员工的廉洁意识,倡导员工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总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对企业和社会的危害性非常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打击。

只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素质、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就能有效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一节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现状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不仅损害了监管场所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司法工作秩序,同时也损害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来讲,其社会危害性更大。

从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现状:一、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数逐年上升统计数据说明:“从 2023 年以来,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每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在 600 件左右,并且办案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从发案情况来看,近年来,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受贿、玩忽职守、体罚虐待等三类案件。

”二、职务犯罪案件大案要案呈高发状态统计数据说明:“近五年来,查办省级监狱管理局局长、各监狱的正副监狱长、各看守所的正副所长、劳教所的正副所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正副局长等200 多人。

”如:“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田丰受贿案,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别人的现金、银行卡、超市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 64.2万余元,并为别人在工作调动、罪犯服刑、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三、“假立功”等案件的发生社会影响恶劣近年来,一些“假立功”、“花钱买刑”等案件的发生,引起了很大的负面效应,带来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社会关注度较大的张海“假立功”一案。

“张海在其被判刑后上诉的过程中及在服刑过程中,通过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获得假立功材料等,从而在二审改判,调监,减刑等过程中获取利益。

截至 2023 年1 月,检察机关对此案共立案 24 人。

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 11 人,看守所系统 3 人,法院系统 1 人,律师 2 人,社会人员 7 人。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 年 10 月依法撤销了对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张海的二审讯决予以立案再审。

目前张海已逃往境外,有关部门正在启动追捕和引渡程序。

”如:原广东省江门市副市长林崇中违法保外就医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以钱买刑”案。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摘要】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影响力。

本文通过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类型、原因及现状进行分析,阐述了防范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和对策。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加强监督管理、提高道德素质和完善法律法规是必要的措施。

只有全面提升国有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行为,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国家的利益。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严重性,进一步提高社会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关键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现状、防范、监督管理、道德素质、法律法规。

1. 引言1.1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严重性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并控制的企业,其规模庞大,涉及面广,负责国家重要的经济命脉和公共利益。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却是一个无法忽视的问题。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严重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一旦发生职务犯罪,往往会导致巨额的财产损失,严重影响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贪污腐败、挪用公款等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财产,还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了国家经济秩序。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会影响国家形象和声誉。

国有企业是国家的重要代表,其行为直接影响到国家形象和声誉。

一旦国有企业高管或员工涉嫌犯罪,不仅会受到国际社会的责备和批评,还会严重损害国家的形象,影响国家的国际地位和声誉。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只有深入研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和现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企业员工的道德素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1.2 研究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持续推进,国有企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和原因,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有效对策,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调研报告

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调研报告

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调研报告一、引言职务犯罪轻刑化是当前法治领域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一些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试图通过减轻职务犯罪的刑罚,以促进社会和谐、法治建设。

本报告对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进行深入调研,以全面了解该问题的背景、影响和现状。

二、背景分析1.改革开放背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体系逐步完善,对职务犯罪的处理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2.社会需求:•随着社会进步,人们对公正、合理的法治环境的需求日益增强,职务犯罪轻刑化被视为一种解决手段。

三、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影响1.社会影响:•轻刑化可能导致社会对法治的信心下降,产生不满和疑虑。

2.司法公正:•是否轻刑化处理职务犯罪涉及到司法公正的问题,轻刑化是否平等公正需审慎考虑。

四、国际经验比较1.欧美国家:•一些欧美国家在处理职务犯罪时更倾向于使用刑事制裁,但也存在一些实施轻刑化的案例。

2.亚洲国家:•一些亚洲国家在法律体系中采用了轻刑化的处理方式,强调社会和解。

五、问题与挑战1.刑罚平衡:•如何在轻刑化处理中保持刑罚的平衡,既满足社会公正需求又考虑到个案的具体情况。

2.法律适用:•是否存在法律适用的灰色地带,导致轻刑化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六、建议与展望1.法规优化:•针对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建议优化相关法规,明确刑罚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2.公众参与:•引入公众参与机制,确保轻刑化决策更具透明度,避免信息不对称。

3.案例研究:•开展职务犯罪轻刑化案例研究,总结成功经验和问题教训,为今后改进提供参考。

七、结论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找到平衡点。

通过深入研究、合理规范,可以推动法治建设朝着更加公正和透明的方向发展。

[报告作者名][机构/单位名称][日期]。

关于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关于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关于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问题的思考和建议近年来,对职务犯罪被告人过多地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已经成为普遍问题,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现象日渐突出,此类案件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率远远高于一般刑事案件,给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带来了负面影响,法律的权威亦受到挑战和亵渎。

事实上,对于职务犯罪的公务人员适用减刑、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分偏多的问题,早已引起社会的关注并饱受病诟。

这不仅涉及到刑罚适用如何贯彻官民平等、体现司法公正的问题,还关涉司法的反腐败立场和向社会及潜在犯罪官员发出怎样的信号的问题。

现从我院近5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入手,结合问题形成的各种因素浅谈几点思考。

一、基本情况1、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的基本现状在我院近五年(2009年-2013年)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提起公诉并已作出生效有罪判决的共92件110人,其中判处缓刑、免刑的共83人,所占比率达到75.5%。

轻刑化在2013年体现尤为明显,2013年全年立案并作出有罪判决的32人中判处缓刑17人,免予刑事处罚9人,占全年总数的81%,且立案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缓刑的有2人。

2、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所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及法律后果首先,与同期一般刑事案件的缓刑率相比,职务犯罪案件的缓、免刑率明显较高,这种量刑上的失衡,不仅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与罪责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产生了冲突;其次,职务犯罪轻刑化,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刑罚应有的一般预防功能的发挥,从而强化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给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最后,也削弱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危害了长期以来业已取得的反腐成果,难以起到足够的惩治和警示作用,同时降低了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可信度,挫伤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

二、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成因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成因呈现综合性和多样化,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本单位政法干警职务犯罪的情况报告

本单位政法干警职务犯罪的情况报告

本单位政法干警职务犯罪的情况报告摘要:一、引言二、本单位政法干警职务犯罪总体情况1.犯罪类型及数量2.犯罪原因分析3.犯罪人群特点三、已采取措施及成效1.加强教育引导2.完善管理制度3.加大惩治力度四、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1.信息沟通不畅2.执法监管不到位3.干警心理压力大五、进一步防范措施和建议1.深化教育培训2.健全心理辅导机制3.完善激励约束制度4.加强内外部监督六、结论正文:本单位政法干警职务犯罪的情况报告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法干警职务犯罪问题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执法公正,本单位对干警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并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

现将调查情况及对策报告如下:一、引言政法干警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为进一步了解本单位政法干警职务犯罪情况,确保队伍纯洁,我们开展了此次调查。

二、本单位政法干警职务犯罪总体情况1.犯罪类型及数量:通过对近年来的案件分析,本单位干警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类型。

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2.犯罪原因分析:干警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包括利益驱动、道德沦丧、法制观念淡薄、心理压力等。

3.犯罪人群特点:犯罪人群主要以中年干警为主,学历普遍较高,部分具有职务优势。

三、已采取措施及成效为进一步防范职务犯罪,本单位已采取以下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1.加强教育引导: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等形式,提高干警廉洁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监督,防范权力滥用。

3.加大惩治力度: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干警,依法严肃查处,形成震慑。

四、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1.信息沟通不畅:部分干警之间沟通不够,导致工作衔接不畅、信息不透明。

应对策略:加强内部信息交流,规范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

2.执法监管不到位:部分执法环节存在漏洞,容易导致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轻刑多只加强监督恐难治本

职务犯罪轻刑多只加强监督恐难治本

最高检发现,2021年至2021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达69.7%。

为此,最高检近日专门下发通知,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一审判决开始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

(11月19日《检察日报》)
就对职务犯罪的法律惩处而言,目前不仅免刑和缓刑过多,同时实刑亦大多偏轻,至于重刑则已经很少见了,有些人贪腐几千万甚至上亿元,也很少有死刑。

当然死刑未必必要,刑罚也不是越重越好,但在反腐败形势十分严峻、公共安全屡受威胁的今天,对职务犯罪如过多轻判,便相当于变相纵容,因为这等于降低了其犯罪的成本和风险。

就此而言,检察机关决意改进工作机制,以扭转某些地方不敢监督和不善监督的状况,的确很有必要。

但进一步说,如果只是检察机关本身加强监督,能否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呢?
贪污腐败、危害公共安全等职务犯罪,民愤很大,并不存在对此处以轻刑的舆论环境。

那么,这类犯罪为什么判罚较轻,罚不能当其罪?原因不外两个:或是司法机构不够独立,受到了权力干涉;或是相关人员不够廉洁,被嫌疑人所收买。

至于法律条款不够精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则是形成这种现象的重要背景。

由此看来,对职务犯罪判轻刑过多,是法律和政治环境中诸般负面因素所导致的一种综合征。

可以说,这一问题表现在法治,病根却不仅在此,要根治这种病症,既要改进法律环境,又要扭转政治风气,只有多管齐下才有望取得可期待的效果。

如果只由检察机关加强,不过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可解表,恐难治本,更应提防其遮蔽了问题的本质所在。

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的分析(完整版)

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的分析(完整版)

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的分析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的分析导词:职务犯罪案件近年来情况分析对XX县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的分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完善和惩治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犯罪形式和作案手段也发生了变化。

我们对近年来XX县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以及特点和原因进行了一次调查分析,以期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文秘站-nmz.版权所有一、近年来XX县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2001年以来,XX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50件52人。

其中:贪污案27件29人,挪用公款案11件11人,行贿案5件5人,受贿案7件7人;大案15件17人。

通过办案共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元。

二、当前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及特点1、行业、系统内窝案串案多,个别犯罪向群体性犯罪演变。

有相互关联的部门之间的工作人员、有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之间关系的工作人员、单位内部有相互监督制约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串通,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共同犯罪的窝案串案呈上升趋势。

2001年查处县印刷厂会计、出纳等2人贪污、挪用公款窝案和GT镇主管计生工作的副镇长、计生站站长等3人贪污窝案二起;201X年查处县ST公司经理等3人贪污窝案一起;201X年查处LE计生站站长等3人贪污窝案一起;201X年查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局长等7人贪污、受贿窝案一起;201X年查处茅贡乡、ZC镇国土所所长等5人贪污、挪用公款窝案串案和县能源办副主任、县农业局草地站副站长、AS镇农牧站站长等4人贪污、挪用公款窝案串案二起。

2、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热点行业,并向不被关注的其他行业漫延。

职务犯罪的高发部门仍然集中在医药、建筑、人事、国土等行业和部门。

五年来共查处发生在这些热点行业和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共21件21人,占立案总数的42。

不被人们所关注的农业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所上升,201X年有4件4人因涉嫌职务犯罪而被立案查处。

职务犯罪数量下降情况说明

职务犯罪数量下降情况说明

职务犯罪数量下降情况说明近年来,职务犯罪数量呈现下降趋势。

这一现象的发生主要受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首先,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社会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

从立法层面来看,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职务犯罪的概念与刑事责任,并将其列为刑法中的重要内容。

这给了执法机关更大的执行权力,使得打击职务犯罪的工作更加有力有序。

其次,加强监管与内部管控是职务犯罪数量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纷纷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日常监管,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从根本上遏制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同时,各种监督机制的建立也提供了有效的防范手段,使得违法犯罪行为无处遁形。

第三,反腐惩贪斗争的开展也是职务犯罪数量下降的重要原因。

从党中央到地方政府,大力推动反腐惩贪斗争,坚决整治以职务犯罪为代表的各类腐败问题。

在这一斗争中,无论是重拳打击贪腐分子,还是强化党纪国法,都对职务犯罪的减少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进一步弘扬也影响了职务犯罪数量的下降。

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公民道德教育,人们对法律的重视和对职责的认识逐渐增强。

这种价值观的转变使得职务犯罪行为在道德层面受到了极大的谴责,从而降低了职务犯罪的发生率。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数量的下降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法治的不断加强使得职务犯罪分子难逃法网;监管与内部管控机制的建立使得职务犯罪行为变得无处遁形;反腐惩贪斗争的开展进一步遏制了职务犯罪的发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普及也提高了人们的法律意识与职责认识。

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职务犯罪数量得以有效降低,为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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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量刑的现状作者:高峰晏磊左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8期摘要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免刑偏多,量刑普遍偏轻的问题,已经成为民众关切、诉求强烈的司法问题。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

职务犯罪如此高的免刑、缓刑率可以说是量刑问题积弊的一个折射。

关键词职务犯罪量刑侦查程序作者简介:高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晏磊,重庆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左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150-02一、引言自2009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11月19日又印发了《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宣布从2011年1月起,在全国检察系统内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制度。

很显然,这是要将早已在部分地方检察院试行的“同步审查制度”上升为全国性规范,与“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一样,形成在检察系统具有约束力的制度。

这些举措的出台无一不是为了扭转职务犯罪中量刑失衡的局面。

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法院系统主导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尚未将职务犯罪案件纳入其中,总体而言,要改变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失衡的问题还任重而道远,局部的改革举措固然可以在短期内收到一定成效,但能否彻底根治量刑失衡问题的积弊仍值得思考。

量刑程序改革应当具备全局视野,更离不开理论对改革的指导。

那么,从程序视野的角度看,要解决职务犯罪量刑存在的问题应当主要着眼于哪些方面?传统上,学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分析过多局限于某些细节问题,较少人将刑事程序作为一个整体系统进行分析。

如此,提出的解决方案难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

各种解决方案之间的协调性和针对性有待考量。

本文借鉴德国学者尼可拉斯·卢曼的系统论程序主义理论作为分析范式,试图使本文对职务贩子量刑失衡问题的剖析更具全局性视野,更贴合程序自身的规律,为检察机关在完善量刑建议、量刑监督等制度时提供新的思路。

二、职务犯罪量刑失衡的程序性影响职务犯罪量刑失衡的危害性不仅仅体现在使实体规范的刑法无法充分实现有效性,造成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无法落实等恶果上。

如果将刑事程序作为一个统一的系统整体,那么职务犯罪量刑失衡对刑事程序自身具有如下危害性。

(一)损害刑事程序系统的可预期性系统论程序主义的领军人物卢曼指出,能否合理化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预期是关系一项社会制度合法性的基本问题。

法律体系正是复杂性简化机制中最规范、有效的一类。

法律系统通过规范性预期,使社会主体在发生交互关系时可以维持一种最低限度的秩序,以方便于人类在社会中的各种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

法律不可能单靠自然暴力维系其权威效力,必须将社会的各方主体纳入到程序化的决策机制中,使社会主体在法律程序中形成对他人行为、社会关系的稳定预期。

这就所谓的“通过程序的合法化”理论。

法律的功能就是促成预期的确定性,如果预期的确定性不能保证符合法律支持的预期的行为,或甚至没有丝毫机会实现该预期时,那么法律制度就有解体的危险。

然而,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不均衡现象却传递给社会公众一个信号是,刑事程序的参与者与刑法的执行者在公然破坏整个刑事法律的可预期性。

“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是量刑的基本原则,也是一般社会成员对刑事程序制度的合理期待。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触犯刑法的职务犯罪者,刑事程序对其行为的评价标准不但莫衷一是,更是经常法外开恩。

长此以往,社会成员对职务犯罪的心理预期就将由“职务犯罪必将遭到严厉惩戒”变成“职务犯罪可以得到宽恕”。

在这种心理预期的驱使下,不但一些职务犯罪的潜在行为人可以放纵地将法定的违法行为后果抛之脑后,大胆从事“低成本”的职务犯罪活动。

并且,由于社会公众对刑事程序能够得出公正结果的预期值大大降低,刑事程序的合法性基础也将变得岌岌可危。

(二)破坏刑事程序系统与社会的沟通卢曼认为,法律系统是封闭运作的自创生系统,但是法律系统并不能自给自足地续存,而必须建立在环境支持的基础上。

法律并非与其他社会系统所构成的环境全然无关。

法律系统依据已有的法律程序对事件做出合法或者非法的决定,但法律系统所做出的决定毕竟又是针对社会外在环境中的事件。

如果没有外在环境的指涉,系统就只能是同义反复即“法律就是法律”的空转,没有对事件是否合法的判断,就没有法律沟通,系统的运作也就无法继续。

因此,评价职务犯罪量刑普遍偏轻是否合理、合法,首要标准当然是依据现有的刑事法律。

但是,也并非如某些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自辩的那样“只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适度轻刑体现人本主义”,因为,法律系统对量刑问题作出的决定最终需要获得社会正面的价值评判,脱离这个基础,法律规则就只能是少数人自娱自乐的游戏规则。

更为遗憾的是,职务犯罪案件的绝大部分量刑结果都缺乏详细的量刑理由。

即便有的案件是经过审委会讨论的,但是无论是合议庭还是审委会的量刑意见都很难见诸最后的判决书。

最常见的量刑理由除了记载法定的减轻情节外,大都是简略地提及“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等只言片语的理由。

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社会公众都很难从这样的理由中得知,法院认为的“认罪态度较好”是否有证据支持,“积极退赃”发生的诉讼阶段是否足以证明被告人的悔罪意识,以及综合各种酌定减轻情节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弥补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对法益的损害。

在量刑理由不透明的情况下,无法想象判决书如何能说服社会公众量刑结果是理性、公正的。

从系统论程序主义的观点来看,量刑不公不但在个案中无法体现形式正义的要求,更严重的后果是导致刑事程序逐渐丧失与社会大众达成共识的基础,与外在的社会环境日趋隔离,无法获得社会大众的体认,形成法律空转。

(三)妨碍量刑与侦查程序的交互关系卢曼的程序主义理论将沟通行为明确定义为信息(information)、告知(message)和理解(understanding)的联合体。

卢曼的法律系统论强调法律系统运作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系统的自我生产,这种运作方式存在于以系统运作生产系统的过程之中。

法律体系的各个子系统之间也相互存在“结构性联系”,依赖这种结构性联系为媒介,信息与告知在各子系统之间返赴,通过理解,系统之间相互协调行动,以保持对复杂的外在环境的高度敏感性。

然而,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失衡人为地阻碍了量刑程序和侦查程序这两个系统之间的交互联系。

在常态模式下,这两个系统的交互关系应当是:一方面,检察机关职侦部门在侦查程序中负责收集、固定被追诉者的量刑信息,如自首、立功、累犯、主从犯等法定情节,同时也包括主观恶性、退赃积极性、认罪态度、日常品格行为等酌定情节。

这些量刑信息将成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基础,以及法院作出最后量刑的主要依据之一。

另一方面,均衡有序的量刑结果可以形成对犯罪嫌疑人的有效威慑,促使其在侦查阶段尽快承认罪行,与侦查机关合作。

但是,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结果整体上呈现失衡与无序的状态,量刑程序对侦查程序反馈的信息无法做出积极的回应。

由于量刑结果与量刑信息并不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对应关系,侦查机关苦心孤诣收集、固定量刑信息的行为得不到正面的激励效果,成为一项投入过而产出少的低效益活动。

长此以往,负责职务犯罪侦查的部门对审前收集量刑信息,特别是收集酌定情节的信息就逐渐失去热情。

而职务犯罪是一类典型的无具体直接被害人的犯罪,国家与社会是最终的受害人。

在这类犯罪中,检察机关成为国家、社会利益的直接维护者,除了检察机关可以在法庭上陈述有关量刑问题的意见之外,不会再有独立的被害人作为参与诉讼的一方阐述量刑的请求。

庭审中量刑信息的构成主要来自控辩双方,而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其掌握的量刑信息又必须来自与侦查部门的沟通交流。

如果侦查部门在量刑信息收集上消极怠工,势必造成在辩方在庭审量刑信息构成上占据优势的局面。

如此,量刑失衡在职务犯罪案件的追诉过程中就造成了一个量刑信息在侦查、量刑程序中恶性循环递减的效应。

另一方面,由于量刑失衡,在职务犯罪的侦查中,侦查机关很难以严厉而有效的刑罚威慑作为侦查策略,打开侦查突破口。

在法治国家中,无论是对抗制模式还是职权制模式,检察机关在量刑上的影响力一直是有效追诉犯罪,节省司法资源的重要举措。

以一定的量刑减免换取一般犯罪案件中嫌疑人的认罪或合作,从而节省司法资源,集中侦查力量打击少数严重、复杂的犯罪案件。

这不但体现出一种新的“有限正义”的诉讼观,以卢曼的系统论来看,也是两个程序子系统在交互联系的基础上自创生的协同运作模式,以应对复杂变化的司法环境和犯罪势态。

在量刑失衡的局面下,这种协同互动模式很难形成。

注释: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力度.检察日报.2010年11月19日.第2版.2011年2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在广州白云法院召开全国部分法院检察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庭审观摩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量刑规范化项目组副组长戴长林对媒体表示,职务犯罪纳入量刑规范项目的条件尚不成熟。

广东新浪新闻中心,http:///news/2011/02/26/110657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4月8日).Niklas Luhrnan,ASociological Theory of Law,Routledge&Kegan Paul.1985.200-201.高宣扬.卢曼社会系统理论与现代性.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3页.罗文波.预期的稳定化——卢曼的法律功能思想探析.环球法律评论.2007(4).第29页.吴泽勇.从程序本位到程序自治——以卢曼的法律自治理论为基础.法律科学.2004(4).第63页,第29页.Niklas Luhmann,Lawasa Social System, 83 Northwest. Univ. Rev., 136, 138(1989).周婧.封闭与开放的法律系统如何可能——读卢曼《法律作为社会系统》.社会学研究.2009(5).第217页.Loet Leydesdorff, Luhmann, Habermas, and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on, 3 Systems Research and Behavioral Science 17 (2000) 273-288.[德]卢曼著.郑伊倩译.社会的法律.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8-241页,第2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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