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一、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重庆市巴南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安排以及区政府交办审计事项的要求,结合审前调查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按审前调查情况填列.此部分应包括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及投资计划、招投标情况、合同约定情况、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情况、工程开竣工时间及实际建设规模、送审结算决算情况及建设单位初审情况等,决算审计项目需调查项目总投资情况、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情况等.三、审计目标通过审计,揭示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招投标规定、高估冒算、挪用建设资金等等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促进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四、重要性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一确定重要性水平本次审计采用固定比率法确定重要性水平.被审计单位此次投资项目应是非盈利性质的,根据资料调查情况,选用工程承包合同总价元作为判断基础,选用敏感比率1.5%,根据固定比率法的计算公式:重要性水平=判断基础×比率,确定重要性水平为元.二审计风险的评估本次审计将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确定为5%.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初步调查了解和查阅有关资料,对该单位的固有风险评估为中度风险,固有风险水平取值为75%.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初步测评,该单位的控制风险评估为中度风险,控制风险水平取值为50%.根据计算公式:可接受检查风险=可以接受的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计算出可接受检查风险为13.33%5%/75%×50%的低度风险,保证程序为86%,则实质测试的性质为余额测试为主,测试范围为较大样本和较多证据.对审计风险有较大影响的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1.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对工程造价及投资额准确性的影响;2.审计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对工程造价及投资额的影响.五、审计范围对xx工程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并可延伸审计与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六、审计内容和重点一审计内容1.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履行国家规定的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等基本建设程序.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实行法人制、招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现场签证的程序和权限设置是否合理、合规.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情况,审查工程是否执行了招投法,招投标工作是否公正、公平、公开、其过程是否合规、合法.2.审查建设项目工程直接费用造价的构成是否真实、合规.重点审查项目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审查构成工程结算的依据是否充分,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正确;工程的计价是否遵循了建设和施工方约定的原则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无多算重复计算工程量、高套定额、提高取费标准和材料价格、重复计算费用等问题.3.审查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审查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挪用与项目无关的救灾、救济、移民等其它专项资金;是否存在利用“小金库”非法帐外资金修建项目的情况;审查项目工程支出是否真实、合规、合法,是否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竣工决算审计应重点审查工程待摊投资支出工程前期、间接费用归集是否合理、正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将不应纳入的费用纳入了待摊投资.二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1.招投标程序审计收集立项资料及投资计划、招标文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审查该项目的投资规模是否达到招投标的规定标准,招标过程是否对投标对象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参加投标的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标底是否进行过审查,有无招标前泄露标底的情况,招标过程的依据是否充分、合法.2.工程结算审计首先收集工程的招标、施工合同、竣工图等等工程相关资料,并踏勘现场.然后根据收集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确定审计的核心原则和方向;之后计算工程量并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对有疑问的工程量,采取现场测量进行核实、确定.工程量应边核对确定边签字认可.待工程量最终确定后,再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明确的计价原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套价、取费,确定工程的结算造价.最后,将审定工程结算造价结果和有关问题形成审计取证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并附上涉及问题的主要证据.3.待摊投资费用审计竣工决算审计收集勘察、设计、监理等需要以协议或合同形式确认的费用的相关资料,通过审查这部分合同或协议,确定其费用额,审查项目相关会计帐簿中各种待摊费用的实际支付依据是否合规、合法,是否有尚未支付的费用.最后,确定待摊投资的费用总额.七、审计工作时间一审计准备阶段包括进行审前调查、编写审计实施方案和送达审计通知书三个阶段的时间.二审计实施阶段包括审计实施、编写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召开交换意见会的时间.三审计报告阶段包括审计报告审理会、审计报告送审稿、出具最终审计报告的时间.四档案整理阶段归集、整理审计资料及装订档案的时间.八、审计人员及分工审计组组长:xxx审计组成员:xxxxxx含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审计分工:九、工作要求1.严格执行审计人员廉政纪律;2.严格按要求做好审计日记和审计取证等原始资料积累工作;3.严格按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做好相关审计文书的编制、复核、整理和归档工作;4.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的原则.审计组长:年月日篇二: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一、组织机构1、机构框图2、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二、方法内容措施1、审计工作制度2、审计工作进度计划3、审计工作流程4、项目组人员含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5、审计工作的内容、方法和措施6、有针对政府投资特点应采取的重点控制方法和措施……审计实施方案一、组织机构:1、机构框架图:组织框架及职责分工委托合同订立之后,根据委托建设项目的规模、特点,委托的具体内容事前、事中、事后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重点,公司成立由注册造价师为主组成的专业配备比例合理的项目审计小组.为了使项目人员熟悉有关建设项目法律、法规依据、标准、正确掌握政策界限和委托部门的要求,在正式工作前组织培训学习,同时对所有项目组人员强调有关工作纪律,认真按时写好工作日记.a、采用如下组织形式b、人员组成及分工根据受托工程项目的具体专业特点,确定人员组成及分工;一般组成:组长1人;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专业小组长若干人;负责各专业小组的组织、协调、实施,针对具体问题定方法、定原则、定标准;总复核1人由总工担任;负责总控审核质量、研究决定审核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专业小组成员若干人;在小组长的安排下开展具体审核工作,收集形成审核证据,编制审核工作底稿.2、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a、确定项目负责人,明确各岗位职责、审计工作制度指定工作经验丰富的造价工程师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整个项目组的工作计划安排,任务分配、组织实施、项目小组成员的审核结论及成果文件.①项目负责人工作职责:协助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制定审计实施计划,指定审计项目组成员,按专业分配审计任务,主审具体业务,复核项目组其它人员的审核结论,协调与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的工作关系、组织三方核对,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并签章,负责审计资料的整理并归档.②项目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协助配合项目负责人工作,实施具体的审计工作,出具经三方签字确认的单位工程造价结算审定单.二、方法内容措施1、审计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的要求建立三级复核的业务质量控制体系,对于任何成果文件都要经过具体审核人员自核、互核,项目负责人复核,公司技术负责人的复核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发三级复核程序.做到:a、廉----不接受承包方的吃、请、娱乐;不个人单独与承包方实施审核;现场工作期间不单独个人行动;b、勤----勤奋工作,勤问参与工程项目的监理、业主、设计人员,勤于测量工程量、观察施工做法;c、准----计算、测量准确,对政策、合同理解把握准确,掌握信息全面、准确;d、公----公平、公正、公开执业.2、审计工作进度计划:根据建设方委托项目的规模及难易程度制定详细的进度计划:①工作规模在1000万元以内,20个工作日完成全部工作,其中初审资料、现场堪量8个工作日,现场三方核对并出具工程造价审定单8个工作日,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并审计资料归档4个工作日.②工作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25个工作日完成全部工作,其中初审资料、现场堪量8个工作日,现场三方核对并出具工程造价审定单13个工作日,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并审计资料归档4个工作日.3、审计工作流程详见流程图基本工作流程图篇三: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第十四条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的依据;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三审计目标;审计目标要明确例如:某部委预算执行审计的审计目标为:“摸清家底”,查清该部门本级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选择该部门的重点二级单位开展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揭露严重违规问题;审计列入该部门预算的重点专项资金的合规和效益情况.四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五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1、审计内容要具体审计内容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审计事项一般可以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环节或者会计报表项目划分.例如: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审计事项:预算批复、预算收入、预算支出、补助地方支出、部门和企业决算批复、资金平衡、预算外资金收支等;金融审计主要审计事项:存款业务、贷款业务、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其它中间业务、资金融通业务、联行清算业务、筹资及投资业务等;企业审计主要审计事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应付账款、应交税金、长期借款、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等.细化审计内容还包括针对每一个具体审计事项应确定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例如:货币资金审计事项的具体审计目标为: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确定货币资金收支记录是否完整;确定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的余额是否正确;确定货币资金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2、审计重点要突出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例如:为实现专项资金合规和效益审计的目标,应将预算支出作为重点审计事项,主要审计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项目、单位,资金拨付、支出用途及使用效益.重点揭露部门因项目安排不当造成专项资金严重滞留或资金损失浪费;不按预算和项目进度拨付专项资金;转移挪用专项资金;以及通过弄虚作假、虚列支出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问题,评价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果.33、审计的步骤和方法要明确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例如:审计库存现金时,应采取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主要包括:核对现金日记账与总账的余额是否相符;会同被审计单位主管会计人员盘点库存现金,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关注账外资金;抽查大额现金收支的原始凭证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核对进账情况;抽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的大额现金收支凭证,调整跨期收支事项;验明包括现金在内的货币资金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八编制的日期;九其他有关内容.篇四:审计实施方案编号:篇五:财务收支审计实施方案附件2:财务收支审计实施方案一、审计依据1、陕西省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对公司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的通知二、审计目的通过审计,评价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性.三、审计方法审阅、检查、分析性复核、监盘、查询、询问以及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四、审计范围公司内控制度、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情况,遇重大问题可追溯或延伸至有关年度.五、审计内容1、审查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2、审查收入管理、成本开支、费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3、审查会计政策执行的一贯性和一致性,评价会计信息质量.4、审查会计核算模式、科目设臵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5、审查帐户设臵、原始凭证、会计凭证管理、传递等会计基础工作情况.6、审查被审计单位预算执行情况.7、审查会计报表编制的合规性,会计报表及合并报表、附注说明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的正确性、完整性;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充分性.。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2015年1月27日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国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182号令)等规定,结合璧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结(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璧山辖区内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国债);(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包括区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举债安排的建设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社会捐赠的公益性资金;(七)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四条区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区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和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应当配合区审计局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发(2009)3号)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发(200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第五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按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企业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审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
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企业应指导所属子企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持证上岗;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6年11月15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制定、造价信息发布、造价确定与控制、造价咨询与执业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编制与发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监督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四)监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活动;(五)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六)其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价依据制定与信息发布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一)建设工程计价与计量的规范、标准、规定;(二)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三)概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四)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的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五)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万州府发〔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万州府发〔2013〕26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2013年5月6日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切实保障和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监督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三)区政府要求审计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审计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工作,或者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和鉴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实施,跟踪审计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结算实行必审制。
施工单位结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由区审计局审计;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实施;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或建设业主内审,内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或中介机构实施。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7•【字号】渝北府办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6〕14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渝北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3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7日渝北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促进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渝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跟踪审计是区审计局依法对建设项目从前期准备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经济活动进行审查、监督、分析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区审计局按年度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数量,原则上不低于10%提出跟踪审计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
其余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第四条项目建设(代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拆迁、地勘、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咨询服务、招标代理等所有参建单位均为延伸审计的对象。
第五条区审计局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国资、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做好跟踪审计工作。
第六条区审计局实施跟踪审计所需的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8〕18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8〕18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8日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健全监管制度,规范全过程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3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一)按项目来源分类,主要包括:1.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2.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3.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4.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二)按项目性质分类,主要包括工程类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类项目。
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包括:(一)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四)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二章审计范围和管辖第六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为:(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项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情况;(三)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等管理情况;(五)工程造价控制情况;(六)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情况;(七)投资绩效情况;(八)特许经营活动情况;(九)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内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随着招标投标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益规范、有序。
但是,目前部分领域、部分项目仍存在规避招标投标、围标串标、挂靠或出借资质投标,以及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降低了国有资金投资绩效,增加了腐败风险,给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监管体系,形成招标投标有效监管合力(一)落实监管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尽职履责,切实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清正廉洁,带头守住纪律底线。
不准违背招标投标审批程序以个人签批、假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准违规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不准以推荐、串通等方式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准授意、默许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准指使、纵容、默许投标人采用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围标串标;不准以授意、诱导等方式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不准授意、默许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不准授意、默许标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支付资金,或者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不准对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妨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不准纵容、默许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大渡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大渡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制度,保证政府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审办发〔2010〕68号)、《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渝府令〔2005〕182号)、《大渡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大渡口府发〔2010〕8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本行政区域内可支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社会投资项目中,政府投资补助超过项目总投资20%,或者绝对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也适用于本办法。
对中央及市级投入的资金,按上级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条大渡口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结算进行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审计内容及重点。
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且建安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的,审计机关可根据审计力量和审计任务,有重点地对其实施跟踪审计监督。
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主要事项或倾向性问题,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区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将区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8号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现将《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先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集中资金加快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遵循痊愈国家和市产业政策,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下列项目中确定的骨干项目:(一)公益设施、基础设施、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科技含量高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计划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每年第三季度向市计划部门提出列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市计划部门收到申请后,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逐步建立统一协调,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市重点项目管理体系。
市重点建设前期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并会同有关方面协调完成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报批程序。
市重点建设资金筹集办公室负责编制和实施市重点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组织重点建设资金以位,并受市政府委托对提供建设资金单位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重点项目的施工条件,对重点工程的建设进度、施工质量等实施监督检查。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年1月23日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包括:(一)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四)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渝北府办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重庆市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日重庆市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307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是指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在项目发包前由区财政局对其施工图预算及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用进行评价和审查的行为(以下简称“预算评审”)。
第三条纳入本办法预算评审的项目为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保工程、农业综合服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以下简称“工程货物”)。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三类服务(以下简称“工程服务”)。
执行政府和国有企业采购程序的货物、服务类项目不进行预算评审,其采购控制价按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
第四条预算评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第五条预算评审方式分为直接评审和间接评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9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9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重庆市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4日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预算单位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公开评审,是指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采取成立评审组联合评审方式,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审组由市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市审计局等监督部门、市财政局等专业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同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参与。
第四条预算公开评审时间为部门预算“一上”后,“一下”下达前。
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并根据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预算单位负责提供评审资料,配合评审工作开展。
第五条预算公开评审应坚持“全面规范、分类处置”“公开透明、联合评审”“财力导向、零基预算”的原则。
评审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预算公开评审范围包括所有市级财力安排的项目支出,分为市本级支出和对区县的转移性支出。
第七条预算公开评审的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支出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及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
重庆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
重庆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审计机关委托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审计(含审计调查)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和其他相关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审计机关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限制,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业务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以下情况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一)审计机关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让审计机关以外人员知悉相关情况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三)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四)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以外的工作。
第五条委托审计的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委托、客观公正、廉洁高效。
第六条委托审计应坚持国家审计的基本形式,由审计机关发出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和其他业务文书等,并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在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审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计,并对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向审计机关负责。
第二章备选库的管理第七条重庆市审计局设立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称备选库),用于选取被委托人。
备选库是具备一定条件、符合审计机关要求、能够胜任委托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录库。
备选库依照中介机构的规模分为甲库和乙库,规模划分的标准由法规处提出意见,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列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执业资质、质量、信用、廉洁等方面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机构在主城区,执业三年以上;(三)具有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与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资质,胜任委托工作;(四)前三年内,没有受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的记录,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五)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5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50号)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7]11号)同时废止。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的组建,可按《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的确认按如下要求进行:(一)由现有企业负责建设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以及依托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二)需新设立公司的,新设立的公司为项目法人;(三)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非经营性项目,由安排投资的政府部门指定法人单位或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法人。
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名单在注册登记后必须报项目审批或转报部门备案,并抄报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
第五条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必须提出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方案一并报批,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或转报。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标底、投标报价、承包合同价、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划、财政、物价、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依据的本市专业造价管理部门,在全市统一协调的基础上,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基价表、劳动定额、工期定额、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及各项税费等。
本市工程造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统一计价依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经会同计划、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审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第七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类统一计价依据的测定、编制、解释、裁定和技术经济鉴定,对定额缺项而又行之有效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负责编制补充定额。
审计报告法律效力
浅议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问题(2009-02-2520:46:10)转载标签: 工作经验杂谈一、问题的提出案件简介:1999年11月,某承包商与某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
但2003年国家审计局对该工程进行了审计,对工程的漏项、变更及取费都进行了审减,审减额度达457万元。
按审计结果进行支付的话,承包商将形成巨额亏损,且双方已经结算完毕,因此承包商没有认同审计结果。
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承包商将建设单位诉讼至法院,要求对方按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和利息。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审计结论对施工单位不构成约束力,后经过调解建设单位同意在审计结论的基础上增加人民币280万元作为双方的最终结算金额,施工单位免受巨额损失,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施工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的问题,建设单位往往以审计为由想少付工程款或拖延支付,面对强势的审计机关和业主,施工单叫苦不迭,那么国家审计局的审计结论到底对承包商有没有约束力?工程造价的最终结算应以何为依据?承包商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关于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结论的效力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不同审计主体的职责和权限是不同的,其审计结论的效力和作用也不同。
本文主要讨论国家审计的审计结论的效力问题。
所谓审计结论,《审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指“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那么,哪些部门和单位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受审计决定的约束呢?《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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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融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政府投融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计划、经济、财政、建设、规划、土地、国资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建设项目单位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建设项目的审计管辖范围,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区县(自治县、市)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区县(自治县、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项目建设情况,可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将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
目单位,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必经审计。
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竣工决算、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自查备案制度。
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将自查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
审计机关对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发现自查结果不实的,应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第八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5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在6个月内、10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在9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第九条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应当明确审计组织方式。
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审计中发现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审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备案自查结果的,由审计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