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上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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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上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绍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项国家建设项目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凡本市的国家建设项目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振幅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够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的建设项目,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想建设项目,城镇集体企业及村级组织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国家建设项目独立实施事前、事后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国家建设项目监督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统一组织、协调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审计、财政、监察、计划、国土、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督办”)、规划建设、交通、建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上虞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以下简称“专业审计分局”)。将市审计局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能和市财政局有关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字能划入专业审计分局,专业审计分局统一负责实施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专业审计分局为市审计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行政由市监督办领导,并与市监督办合署办公,业务同时受市财政局指导。

第六条专业审计分局依照本办法独立行驶职权,并出具审计报告,由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

第七条专业审计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计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标底;

(二)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

(三)审查工程结算;

(四)审计工程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

(五)审计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六)审计市政府及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任务。

第三章审计监督内容

第八条专业审计分局对国家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地反映工程造价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是:

(一)审查工程建设规模、内容同政府计划立项是否一致,有无擅自扩大或压缩建设规模,有无改变建设用途与内容,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二)审查编制施工图预算采取的定额和依据是否符合工程的性质和有关规定;(三)审查工程分项子目是否有重复或遗漏,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四)审查单价及工、料、机械消耗量的计算是否准确;

(五)审查取费标准及计算是否准确;

(六)审查与施工图预算有关联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专业审计分局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期中审计,主要内容是:

(一)审查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对单项功臣超过合同价较大额度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在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需报专业审计分局审核确认,方可组织施工,事后送审的不予确认,但发生如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的除外。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核办法另行制定;(二)审查工程合同执行情况;

(三)审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专业审计分局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

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告知专业审计分局安排审计。

第十一条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二)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其他投资指出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计缴是否正确、足额;

(三)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五)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六)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七)竣工决算情况;

(八)投资效益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审计监督程序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专业审计分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和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佳话,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对施工图预算和标底的审核,由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招标时。将预算标底、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等资料送达专业审计分局,专业审计分局应在收到前述审核资料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对需审核的工程变更事项,建设单位一般应在工程变更实施3日前将变更原因、设计变更图纸、需调整的工程量、变更部分预算等以书面形式告知专业审计分局。专业审计分局应在收到告知事项3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重大变更项目可延长到10日。对需审核的现场签证事项,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及时告知专业审计分局进行现场审核,提供相关资料。专业审计分局应及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专业审计分局对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应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派出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设计组一般应在实施审计结束后60日内提出审计报告,专业审计分局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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