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上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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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目录一、内容概括 (3)1.1 目的与意义 (3)1.2 适用范围 (4)1.3 关键术语定义 (5)二、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概述 (6)2.1 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定义 (8)2.2 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原则 (9)2.3 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目标 (10)三、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组织与职责 (11)3.1 组织结构 (12)3.2 审计团队职责 (13)3.3 各部门协作机制 (14)四、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流程 (15)4.1 初步设计阶段审计 (15)4.2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 (16)4.3 施工阶段审计 (17)4.4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 (19)4.5 后期评价阶段审计 (20)五、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方法与技术 (22)5.1 审计方法 (23)5.2 审计技术 (24)5.3 数据采集与分析 (26)六、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内容 (27)6.1 工程项目合规性审计 (29)6.2 工程项目财务审计 (32)6.3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 (34)6.4 工程项目绩效审计 (35)七、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风险与控制 (37)7.1 风险识别与评估 (38)7.2 风险预防与应对 (40)7.3 风险监控与报告 (41)八、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成果与运用 (42)8.1 审计报告 (43)8.2 审计建议与整改 (45)8.3 信息资源整合与利用 (46)九、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保障措施 (47)9.1 制度建设 (49)9.2 人员培训 (50)9.3 资源配置 (51)9.4 追究与激励 (53)十、结论与展望 (53)10.1 实施效果预期 (54)10.2 发展趋势与挑战 (55)10.3 改进与完善方向 (57)一、内容概括本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旨在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审投发(2006)11号文

审投发(2006)11号文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投发(2006)11号文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

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九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根据有关经费预算情况,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工程项目建设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建设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结合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审计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审计。

(二)客观公正原则:审计工作应客观、公正,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准确。

(三)全面覆盖原则:审计范围应覆盖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包括投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

(四)风险导向原则:关注项目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内容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审计范围包括:(一)投资立项审计:对项目投资决策、资金筹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审计。

(二)设计审计:对工程设计方案、设计质量、设计变更等进行审计。

(三)施工审计:对施工合同、施工质量、进度、成本等进行审计。

(四)验收审计:对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交付使用等进行审计。

第五条工程项目建设审计内容:(一)项目资金管理:审查项目资金筹措、使用、回收等情况。

(二)工程造价:审查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准确性,防止虚报冒领。

(三)工程质量:审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

(四)工程进度:审查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防止拖延工期。

(五)工程合同:审查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确保合同履行。

第三章审计程序与方法第六条工程项目建设审计程序:(一)审计准备:收集相关资料,制定审计方案。

(二)现场审计: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审计,了解项目实际情况。

(三)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情况,撰写审计报告。

(四)审计整改: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条工程项目建设审计方法:(一)查阅资料:查阅项目相关资料,了解项目背景、投资情况等。

(二)现场调查:实地考察项目现场,了解项目进展、质量等情况。

(三)抽样调查:对项目相关数据进行抽样调查,评估项目质量。

建设项目管理费用(财建[2016]504号)[1]

建设项目管理费用(财建[2016]504号)[1]

建设项目管理费用(财建[2022]5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财建[2022] 50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费用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5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费用控制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50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费用审计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507号)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指由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或者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通过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更新等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建设项目管理:指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监督和评价等活动。

建设项目管理费用:指为了保证建设项目按照预定目标顺利实施而发生的各项必要支出,包括前期费用、工程咨询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保险费、工程审计费等。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指承担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或者组织,包括立项单位、主管部门、业主单位、代建单位等。

建设项目管理合同:指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与承担具体管理任务的外部机构或者个人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担的书面协议。

4.1 建设项目管理费用核算4.1.1 核算原则合理性原则:建设项目管理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反映实际发生的情况,不得虚增或者虚减。

完整性原则:建设项目管理费用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不得遗漏或者重复。

可比性原则:建设项目管理费用应当按照统一的核算方法和口径,便于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和分析。

可追溯性原则:建设项目管理费用应当有完整的凭证和账目,便于进行核查和审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有效使用,不断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根据重府(1995)44号文《关于加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请示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以拨款、贷款、自筹资金等形式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照公司总部规定对负责范围的投资项目实施开工前、建设期间、竣工结算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范围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房屋装修、装饰及零星维修等(以下对上述项目简称基建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第五条所有基建项目,投资单位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必须按照合同和公司规定留足工程合同造价20%的尾款,经审计后方能支付。

凡不按规定和未经审计决算支付工程尾款的,视同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行为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造价在10万元以上项目(含各子公司、经营实体)必须实行招投标。

第七条审计机构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标底的制定、竞标、议标、定标等环节是否符合程序;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涉及到工程投资的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科学、具体、明确等.第八条基建项目预算、结算审计主要是审查基建工程预算、结算的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重点审查:1。

是否执行国家、地方预算定额;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材料价格、调整定额等的文件规定执行;2.审查是否正确套用定额标准;3.审查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收取费用;4.审核主要材料价格的真实性;5.审查是否按施工图及更改资料计算工程工作量,同时审查更改资料的合规性和有效性;6。

是否按国家规定的计费程序操作,有无违反操作程序多计费的问题;7.施工是否按合同和招标书的要求执行,有无偷工减料,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8。

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具有内容多、客体广、审计方法灵活和审计贯穿于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特点。

下文是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包括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经贸、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具体情况;(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五)编制日期。

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计

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计

三、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法规依据
(一)审计执行依据:即审计立项、审计处理、处罚等的依据 :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计署等六部委审投发[1996]105))、《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127号)、《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
4 申报可研报告并取得发改委的可研批复文件; 5 申报初步设计文件并取得发改委的初设(概算)批复文件; 6 向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申报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 (新建工程)向国土部门申报并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及土地使用证;
8 编报招标控制预算并取得财政部门的招标控制预算评审报告或批文; 9、申报并取得发改委的招标事项核准批文; 10、工程招投标-制发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并取得评标报告和经评审投标文件、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 11、工程报建及开工报告 并建设主管部门的 取得施工许可证;
(五)竣工决算审计的特点
1、政策性强 2、技术要求高 3、审计对象特殊 4、审计时效性强 5、审计范围的广泛性 6、审计方式方法的多样性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 (二)单项(单位)工程等办理竣工结算并已入账; (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所有应 当计入建设项目成本的费用已全部入账; (四)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已办妥。 (五)剩余甲供材料物资已盘点核实、债权债务的清理。 需要注意的问题:工程竣工结算按照送审金额入账,而不能按照中介机构审定金额入账。(为什么?)
五、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范围、主要内容和重点
《审计法》第22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0条、《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内容等作了原则规定: 范围:即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内容: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审计法 (1)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审计法 (1)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发布者:录入员审计局发布时间::2007-12-15 来源:本站原创【实施时间】1996-04-05【发布单位】审计署、国家计委等审投发〔1996〕105号)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条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有以下问题的,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一)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其它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按时到位;资金不落实。

(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

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资金不落实或者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应当建议有关方面解决。

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第七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doc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doc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1996年12月13日审计署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其目的是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促进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二)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原因及其影响;(三)实际投资完成额;(四)概算调整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实概算总投资;(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其原因,并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批准设计外投资情况。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验收手续;(二)流动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移交的真实与合法;(三)交付无形资产的情况;(四)交付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查明是否留足投资和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问题。

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止变更的随意性,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施工合同价款变更(包括动用预备费)的事项,包括:(一)工程设计变更;(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五)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清单工程量15%的;(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

确因技术性因素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上虞市审计局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机关,其派出机构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以下简称专业审计分局)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和监督,其审核意见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该条款必须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并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市发改、财政、监察、招投标监督办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

第二章工程变更约定事项第六条工程变更应出具《工程签证单》等变更凭证,签证手续应当完备。

第七条《工程签证单》必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专业审计分局审核确认。

属设计变更的应附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或说明,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

第八条《工程签证单》中的工程变更应标明具体技术数据等,并附送工程量及变更价款的计算过程。

第九条《工程签证单》中计算误工、停工损失或按工日计算零星工程款时,须真实记录具体工作内容、日期、工数、注明计算结果、计算依据和结算原则。

第十条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或投标报价中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指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预算价扣除平均下浮值后的价格15%)时,项目业主应按合理性原则重新确认变更单价;其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组价依据和结算原则;(四)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或行业规范中有规定的从其约定或规定。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6.12.17•【文号】审投发[1996]347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发布日期:2001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01年8月1日)废止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1996年12月17日审计署发布审投发[1996]347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其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建设用地是否按批准的数量征用,土地征用是否符合审批的规划要求,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二)道路、通水、通电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调整概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调整概算是否依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标准,由有资质单位编制,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二)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三)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问题。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有关单位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一)属于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审计监察办公室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对合同变更部分按照审计确认价款进行结算。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中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技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和林生产基地及外埠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为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做如下规定:(一)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经工程服务中心初审后,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

(二)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后,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初稿后报审计监察办公室,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后,方可正式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并据此进行工程结算。

(三)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金额的10%或者按照不超过送审金额的1%,以二者孰低的原则计算,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50%。

《绍兴市上虞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绍兴市上虞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绍兴市上虞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自2003年以来,我区分别出台了《上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上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活动的实施意见》(虞政办发〔2016〕81号)、《关于严格规范上虞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若干规定》(虞政办发〔2017〕85号)等招投标相关规定。

上述文件对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由于部分文件出台时间较长,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

同时,出台本办法还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1.“互联网+招投标”发展的需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招投标由传统的线下转变为线上。

特别是我区全面推行工程不见面招投标后,招投标实现了“无纸化”、“零跑腿”、“不见面”,已经出台的部分文件条款已不适用。

2.落实省经责审问题整改的需要。

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组对工程招投标工作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如加强对不宜招投标、应急工程的管理等。

为落实对上述问题的整改,在本办法中作了进一步完善。

3.响应上级制度规定的需要。

近年来,国家、省级层面分别出台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新规定,为顺应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制订了本办法。

二、调研情况2019年8月份起,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着手开展工程招投标调研,通过走访周边地区,结合本区实际,起草了本办法。

10月11日,牵头召集建设、建管、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及两区、中心镇等单位的分管领导,就《办法》初稿内容开展意见征集活动。

同时,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意见征求活动,并邀请法律顾问对《办法》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把关。

2020年3月5日,区府办牵头召集发改局、审计局、司法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管中心、水利局、便民服务中心、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曹娥江旅游度假区、崧厦街道等单位的分管领导,就《办法》出台进行了意见征询。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草案表决稿)(2014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四章审计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二)国家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性基金和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四)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回购的项目;(五)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在特许期内管理经营,特许期结束后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政府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情况。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七条审计机关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九条国家建设项目申请调整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商同级审计机关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予以处理。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发布时间】1996-12-13【生效日期】1997-01-01审计署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其目的是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促进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二)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原因及其影响;(三)实际投资完成额;(四)概算调整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实概算总投资;(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其原因,并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批准设计外投资情况。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验收手续;(二)流动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移交的真实与合法;(三)交付无形资产的情况;(四)交付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查明是否留足投资和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问题。

关于上虞区国有企业投资房建项目实施代建开发的若干意见

关于上虞区国有企业投资房建项目实施代建开发的若干意见

关于上虞区国有企业投资房建项目实施代建开发的若干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虞区国有企业投资房建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切实加快建设进度、提升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上虞区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本区范围内国有企业投资的非住宅和住宅类房屋进行代建开发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的代建开发,指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运营模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简称代建开发单位),接受单独报名,也可接受联合体报名,负责项目的实施、建设和管理等全部环节或者部分环节。

第四条代建开发单位根据招投标确定的内容对项目实施进行发包和管理,择优选择前期物业服务单位,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给建设单位止,并承担质量缺陷期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代建开发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编制具体实施方案。

方案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周期、经济性指标的设定、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资信、技术和商务分的设定、奖惩约定、招投标其他条款等。

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对于完全市场化的商品房,建设单位可从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完成后开始代建开发;对于非住宅、非完全市场化的住宅(安置房、人才房、公共租赁用房),建设单位从初步设计完成后开始代建开发,在招标时应将项目建设周期、经济性指标、建设标准、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奖惩激励制度、履约保证金等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章代建开发单位的确定第七条代建开发招投标工作,统一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实施。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根据代建开发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建设管理、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项目实施计划和管理方案、代建费用报价等因素,确定代建开发单位。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费用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审投[2014]47号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费用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审投[2014]47号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费用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费用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审投〔2014〕47号)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费用支付试行办法》已经2014年3月24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审计厅2014年5月5日浙江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费用支付试行办法为更好地规范厅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费用(以下简称组织审计费用)支付行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厅本级组织审计费用支付。

第二条组织审计费用支付坚持公开透明、突出效益、分类计付、适度激励的原则。

第三条组织审计费用按照不同审计方式,结合实际工作量进行计算。

项目内容涉及多项的,按内容分别计算,具体支付要求在《浙江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组织审计费用每年结算支付一次,原则上以实施进度为支付依据。

实施工作量过半的,支付标准的60%;实施结束进入结果文书阶段的,支付标准的30%;立卷归档后,支付标准的10%。

具体结算支付标准如下:(一)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以“浙江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系统”中登记的各结算项目的送审金额为基数,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本费用。

追加费用由协审单位与建设单位约定向施工单位收取。

(二)其他项目中需要对工程价款抽查的费用支付,按重点抽查造价金额(比例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为基数,按照《通知》计算基本费用。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通政规[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14年7月15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现予颁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9日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06年10月30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6〕6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14〕5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审计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上述资产,但上述资产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可以对设计、施工、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上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上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上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上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上虞市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招标:(一)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4、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规模: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项目、土地整理、农田基本建设项目;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

第四条符合上述范围,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由业主报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上虞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同意后,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进中心自行组织招标发包,但有关情况应报监督办备案,并自觉接受监督办的监督。

第五条下列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经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办审查备案,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一)市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设项目,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在建工程因设计变更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宜)分割的部分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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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上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绍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项国家建设项目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凡本市的国家建设项目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振幅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够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的建设项目,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想建设项目,城镇集体企业及村级组织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国家建设项目独立实施事前、事后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国家建设项目监督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统一组织、协调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监督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审计、财政、监察、计划、国土、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督办”)、规划建设、交通、建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上虞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以下简称“专业审计分局”)。

将市审计局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能和市财政局有关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字能划入专业审计分局,专业审计分局统一负责实施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专业审计分局为市审计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行政由市监督办领导,并与市监督办合署办公,业务同时受市财政局指导。

第六条专业审计分局依照本办法独立行驶职权,并出具审计报告,由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

第七条专业审计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计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标底;(二)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三)审查工程结算;(四)审计工程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五)审计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六)审计市政府及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任务。

第三章审计监督内容第八条专业审计分局对国家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地反映工程造价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是:(一)审查工程建设规模、内容同政府计划立项是否一致,有无擅自扩大或压缩建设规模,有无改变建设用途与内容,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二)审查编制施工图预算采取的定额和依据是否符合工程的性质和有关规定;(三)审查工程分项子目是否有重复或遗漏,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四)审查单价及工、料、机械消耗量的计算是否准确;(五)审查取费标准及计算是否准确;(六)审查与施工图预算有关联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专业审计分局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期中审计,主要内容是:(一)审查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合理、合法。

对单项功臣超过合同价较大额度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在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需报专业审计分局审核确认,方可组织施工,事后送审的不予确认,但发生如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核办法另行制定;(二)审查工程合同执行情况;(三)审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专业审计分局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告知专业审计分局安排审计。

第十一条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四)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五)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六)有关税费计缴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二)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其他投资指出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计缴是否正确、足额;(三)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五)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六)尾工工程投资情况;(七)竣工决算情况;(八)投资效益情况;(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审计监督程序第十三条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专业审计分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和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佳话,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对施工图预算和标底的审核,由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招标时。

将预算标底、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等资料送达专业审计分局,专业审计分局应在收到前述审核资料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对需审核的工程变更事项,建设单位一般应在工程变更实施3日前将变更原因、设计变更图纸、需调整的工程量、变更部分预算等以书面形式告知专业审计分局。

专业审计分局应在收到告知事项3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重大变更项目可延长到10日。

对需审核的现场签证事项,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及时告知专业审计分局进行现场审核,提供相关资料。

专业审计分局应及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专业审计分局对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应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派出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设计组一般应在实施审计结束后60日内提出审计报告,专业审计分局在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依据和财政部门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依据。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须经审计确认。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专业审计分局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审计调查等反复市进行,必要时实行跟踪审计;专业审计分局对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家建设项目直接实施审计,必要时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专业审计分局应当对前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家建设项目,经专业审计分局审核同意,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接受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审计内容进行审计,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具的审计报告须报专业审计分局审定。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有关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向专业审计分局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专业审计分局工作,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采购、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当协助审计部门现场取证,及提供相应的图纸、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联系单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在审计国家建设项目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一)违反规划、国土资源、拆迁、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五)未有效事实工程质量管理的;(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核检查的,审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专业审计分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有关国家财政法规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进行吃力、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部门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擅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采购以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审计意见、执行审计决定。

审计核减的工程款,建设单位应按审减额的一定比例上缴由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

其中国家无偿拨款投资部分按审减额的20%上缴,通过融资等方式市获得的其他建设资金按审减额的50%上缴,专项用于审计部门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专家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和奖励项目主管部门及加强年社单位有功人员。

审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以上的,施工企业应承担超过部分的5%,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减。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不当利益的;(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条专业审计分局应当加强对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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