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休假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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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法定假日

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以下带薪假日(11天):

二、探亲假

在本公司连续服务满一年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假期标准如下:

探亲路程假在以上探亲假天数的基础上另外增加2天。

假期内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应连续计算假期,不再增加休假天数。

请探亲假流程图:

三、婚假

1、初婚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享受3天婚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另增加晚婚假10天。

2、女职工在岗期间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应给予半天脱产时间,并按劳动时间计算。

3、员工属再婚可享受3天婚假,但无另增的晚婚假。

4、婚假以结婚证开具时间为准,一年内一次性休完。

各中心、直属部队计生员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婚假休假台帐报人力资源室、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法定抚养人)不幸亡故的,可休丧假3天,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幸亡故,可休丧假1天。如属异地的,则另加往返路程天数。

五、女工产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性员工生育时可享受产假。

女性员工按国家规定可享受90天普通产假(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已婚女性员工在年满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引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的,另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胎,另增加产假15天。

各中心、直属部队计生员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产假休假台帐报人力资源室、人力资源部备案

十、病假

员工需请病假的,需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如无病假证明不能按病假处理。病假使用的最小单位为0.5天。病假由制造部安全科健康顾问审批。

十三、年休假

1、员工在本公司连续服务满一年的,可以享受年休假。

1≤服务年限<10 可享受年休假5天

10≤服务年限<20 可享受年休假10天服务年限≥20 可享受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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