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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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苏高法[2012]46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12.05【实施日期】2012.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12年12月5日苏高法[2012]46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苏州保监分局、各保险行业协会:为及时预防和有效化解保险纠纷,充分发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保险行业协会在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的优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现将该《意见》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意见》的规定,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建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为及时预防和有效化解保险纠纷,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的自身优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延伸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江苏保险行业发展状况以及保险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实际,江苏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保监局)共同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一、基本规定1.保险纠纷化解工作需要审判机关与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与相互配合。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设立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等92家分支机构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设立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等92家分支机构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设立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等92家分支机构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1.08
•【字号】苏银保监复〔2020〕15号
•【施行日期】2020.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设立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等92家分支机构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0〕15号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关于设立南京中心支公司等92家分支机构的请示》(大家财险苏发〔2019〕22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等92家分支机构开业(机构名称及营业住所详见附件)。

二、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等92家分支机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由你公司授权决定。

三、你公司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四、你公司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
营业执照之前不得营业。

附件: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拟开业分支机构名单及营业住所
2020年1月8日附件。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鹏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鹏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鹏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1.12
•【字号】苏银保监复〔2020〕528号
•【施行日期】2020.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鹏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0〕528号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关于江鹏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百保苏分发〔2020〕109号)收悉。

经审查,江鹏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特此批复。

2020年11月1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核准张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苏保监复[2008]22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核准张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苏保监复[2008]22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核准张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核准张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保监复[2008]221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张军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大地财保苏发〔2008〕5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张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ОО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2.08.14•【字号】苏保监发[2012]150号•【施行日期】2012.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苏保监发〔2012〕150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为进一步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高效、有序衔接机制,促进我省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安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现就保险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协作,打击和预防我省保险欺诈违法犯罪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一)各保险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反保险欺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江苏保监局与江苏省公安厅联合成立“江苏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反保险欺诈工作;各保险行业协会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成立“反保险欺诈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负责打击和预防当地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

(三)江苏保监局稽查处、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省保险行业协会为中心的联络部门;中心办公室设在省保险行业协会,承担中心日常工作;中心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江苏保监局稽查处、省保险行业协会的负责同志担任。

各市、县公安局经侦部门、各地保险行业协会为工作站的联络部门;工作站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县公安局经侦部门、保险行业协会的负责同志担任;工作站办公室设在各保险行业协会,并承担工作站的日常事务。

(四)中心、工作站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方案,会商重大、复杂犯罪案件,研究讨论保险犯罪案件的线索移交、预警防范、信息共享等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苏保监发[2011]164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164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着力解决江苏省财产保险理赔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推动全省财产保险行业理赔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树立保险行业诚信发展的健康形象,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理赔服务的基础管理制度(一)制订和完善服务标准及承诺。

省协会应尽快组织研究制订全省产险行业统一的理赔服务标准及客户服务满意度指标,标准及指标应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现实合理需求,具备合规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规避行业性风险;各地市协会可在此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的理赔服务自律规定。

各公司应根据行业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简单明了的理赔程序指南和服务承诺,简化消费者办理理赔的手续。

(二)严格内控管理制度。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理赔环节的风险,进一步完善理赔内部控制及岗位问责制度,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理赔工作的授权管理。

应通过建立理赔独立稽核等制度,完善理赔自查体系,切实管控理赔环节违法违规风险。

(三)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各公司应通过系统对接报案、查勘、核损、支付等各环节风险进行全程管控,努力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各协会应充分利用和积极扩展行业信息平台的功能作用,建立和完善联合打假机制,防范和打击保险诈骗活动。

二、提高理赔服务的专业技术水平(一)强化理赔队伍管理。

各公司应从准入、培训、考核、退出等方面全面加强对理赔人员的管理,完善理赔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体系建设,确保理赔人员的道德水准、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得到稳定提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苏保监发[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保监发〔2012〕78号)各市卫生局、司法局,苏州保监分局,各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有关保险经纪公司:我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自2007年开展试点以来,取得了显著成绩,对深入推进“平安江苏”、“和谐江苏”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由于对医疗责任保险产品认知不全面、医患纠纷的复杂性、保险产品及服务创新不够等原因,也出现了思想认识不统一、保险公司经营亏损、调保对接不到位等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按照相关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加强沟通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提升共识、完善制度设计、创新保险产品及服务、争取地方财税支持,协力推动我省医疗责任保险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进一步扩大承保覆盖面国内外实践证明,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化解医疗风险、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风险控制与管理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引导医疗机构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利用商业保险化解医疗风险的认知度。

(一)推进实现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全覆盖。

各地在2012年三季度末前,要努力推动实现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全部足额投保的工作目标。

同时,要积极引导非公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二)强化落实医疗机构投保考核。

加强对医疗机构投保情况的管理和考核。

对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实行“平安医院”考评一票否决。

将医疗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重要内容。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陈璟菁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陈璟菁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陈璟菁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1.21
•【字号】苏银保监复〔2020〕43号
•【施行日期】2020.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陈璟菁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0〕43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人保财险江苏省分公司关于对陈璟菁同志进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苏人保财险发〔2019〕307号)收悉。

经审查,陈璟菁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0年1月21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宁营销服务部改建为支公司的批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苏保监许可[2017]50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7.05.17
【实施日期】2017.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
宁营销服务部改建为支公司的批复
(苏保监许可〔2017〕500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宁营销服务部改建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宁支公司的请示》(华保苏报〔2017〕31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1 / 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与陆某某1、陆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与陆某某1、陆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与陆某某1、陆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15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国渠汤孙宁王素芳【审理法官】秦国渠汤孙宁王素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陆启辉;陆兰英;陆怡;王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总支公司;新沂市中医医院;紫金财险徐州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陆启辉陆兰英陆怡王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总支公司新沂市中医医院紫金财险徐州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个人】陆启辉陆兰英陆怡王峰【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总支公司新沂市中医医院紫金财险徐州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代理律师/律所】曹倩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陆成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倩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陆成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倩陆成【代理律所】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总支公司;新沂市中医医院;紫【被告】陆启辉;陆兰英;陆怡;王峰【本院观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制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全省人身损害案件城乡统一标准,按照该标准一审所判决确定的杨怀成相应的赔偿项目应按新标准予以调整,但陆启辉、陆兰英、陆怡二审请求按照一审确定的数额予以裁判,系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相应赔偿数额予以确认。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胡振环等7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胡振环等7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胡振环等7人任职资格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4.25
•【字号】苏银保监复〔2021〕175号
•【施行日期】2021.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胡振环等7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1〕175号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胡振环等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紫保发〔2021〕136号)收悉。

经审查,胡振环、吴玉江、黄庆、夏凡、王亚铭、朱建根、吴惠明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以上7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特此批复。

2021年4月25日。

刘某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某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某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1【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2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齐鸣季芳陆轶群【审理法官】齐鸣季芳陆轶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刘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当事人-个人】刘某【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马新波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新波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新波【代理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本院观点】上诉人2019年3月20日向被上诉人银保监会提交的《刑事控告书》,内容是请求该委员会对平安保险镇江支公司刘统辉、吴爱国、安徽省当涂县城管水运企业总公司及经办人刘金桂涉嫌保险诈骗和黑社会性质买凶杀人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2019年3月20日向被上诉人银保监会提交的《刑事控告书》,内容是请求该委员会对平安保险镇江支公司刘统辉、吴爱国、安徽省当涂县城管水运企业总公司及经办人刘金桂涉嫌保险诈骗和黑社会性质买凶杀人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银保监会收到该控告书后转省银保监局处理。

省银保监局根据上诉人所提交控告材料的内容和要求,认定属于刑事犯罪控告,依法应由公安机关查处,遂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向省公安厅作出《信访材料转送单》,将上诉人的控告书转至江苏省公安厅处理,并向上诉人作出5号《信访告知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信息报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信息报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信息报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苏州保监办函[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信息报送的通知(苏州保监办函〔2012〕2号)各产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现就加强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信息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报送信息主要包括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的主要措施、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取得的成效、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社会反映等方面内容。

二、报送时间和频度从2012年5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每月至少报送一次,有情况可以随时报送。

三、报送方式以电子版形式报送,邮箱地址:******************.cn。

四、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

信息报送是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反映工作进展及成效的重要途径。

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的信息收集和报送,要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使用的办法、取得的成效要及时总结上报。

(二)认真落实。

各公司要指定一名具有较好的文字功底、熟悉实际情况、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负责信息报送工作。

请于5月4日前按附件形式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和电子邮箱地址报至我局。

(三)及时报送。

各公司联系人应按照要求在时限内认真报送有关信息,逾期不报送的,我局将采取进一步措施对相关公司及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报送情况,选取典型信息进行报道宣传,同时,对报送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联系人:何维翰电话:85667668传真:85667660附件: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信息报送联系人名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办公室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加强车险理赔管控工作的通知-苏保监发[2009]1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加强车险理赔管控工作的通知-苏保监发[2009]1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加强车险理赔管控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加强车险理赔管控工作的通知(苏保监发〔2009〕12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省车险市场秩序,提高理赔质量,打击假赔案,防范和化解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效益提升,根据保监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环节的风险管控,加强理赔管控制度建设。

一是要完善修订各项理赔制度,建立和完善统一集中的理赔管理系统,将接报案集中于省级或以上机构管理,加大车险接报案、查勘、核损、支付等各环节的风险管控力度,严格控制车险理赔的“跑、冒、滴、漏”。

二是要加强理赔队伍建设,各公司要定期组织理赔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考核,尽快实施理赔定损人员持证上岗和异地交流制度。

各行业协会要制定理赔定损人员行为的行业规范,逐步完善理赔从业人员不良记录档案。

三是要加强理赔内控创新,重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管控风险。

通过设立赔案独立调查部门、建立集中拆检中心、实施远程定损等方式,建立和完善对查勘定损理赔行为的内部监督控制机制。

各行业协会要集中行业力量,逐步探索建立配件价格、修理工时、工时费率行业标准。

四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理赔时限的规定,加快理赔处理速度,提升理赔服务水平,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全面加强第三方代办车险理赔行为的风险管控。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马骏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马骏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马骏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4.23
•【字号】苏银保监复〔2021〕173号
•【施行日期】2021.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马骏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1〕173号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国任保险江苏分公司关于核准马骏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国任保险苏报〔2021〕20号)收悉。

经审查,马骏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特此批复。

2021年4月23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高峰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高峰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高峰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4.20
•【字号】苏银保监复〔2020〕153号
•【施行日期】2020.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高峰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0〕153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人保财险江苏省分公司关于对高峰进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苏人保财险发〔2020〕97号)收悉。

经审查,高峰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0年4月20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陈亮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陈亮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陈亮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1.10
•【字号】苏银保监复〔2020〕518号
•【施行日期】2020.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陈亮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0〕518号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陈亮任职资格的请示》(利保发〔2020〕589号)收悉。

经审查,陈亮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特此批复。

2020年11月10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王丽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王丽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王丽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1.05
•【字号】苏银保监复〔2020〕505号
•【施行日期】2020.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王丽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0〕505号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利安人寿江苏分公司关于聘任王丽为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请示》(利保苏发〔2020〕171号)收悉。

经审查,王丽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特此批复。

2020年11月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建立苏州寿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建立苏州寿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建立苏州寿险公司经营数据定期上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州保监发[2011]3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8.24
【实施日期】2011.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建立苏州寿险公司经营数据定期
上报制度的通知
(苏州保监发〔2011〕36号)
各寿险公司:
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有关风险,了解各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促进苏州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苏州保监分局决定建立苏州寿险公司经营数据定期上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数据定期上报制度有关内容
(一)数据取数时间区间:自当前季度起至当季末。

如上报2011年三季度数据,其取数时间区间为2011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二)数据取数口径:应符合第二代保险稽核系统寿险数据模型。

(三)数据取数办法:通过SQL Server提取,详见《保险稽核系统接口数据库要求》(可从邮箱circsuzhou@下载,密码为circ123456)。

(四)数据取数范围:通过第二代保险稽核系统接口程序,提取苏州全辖所有数据,应包括业务、财务、单证等在内的36张表,并形成1个数据库(.mdf)文件。

(五)数据报送方式:每季度后10日内向我局提交电子数据。

该电子数据需以光盘形式由专人报送,不得通过外网进行发送,上述报送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六)补充性材料报送:我局对各寿险公司经营数据进行测评时,将根据具体测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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