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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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存在的问题(一)程序方面。

一是部分案件反映出承办案件检察官较强的“打击惩罚”思维。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时,存在只注重考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没有结合行为人的犯罪原因、人身危险性、监护帮教条件等因素对诉与不诉进行分析和考量的情况。

二是特殊规定不够落实。

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帮扶教育等制度的落实不足50%,社会调查质量不高。

三是未检专业化办案落实不够,部分地区未检专业化办案组织未真正独立,“专人专办”落实不到位,未检案件质量有待提升。

四是亲情会见程序有待落实,随机调取30案的卷宗中,仅有1案卷宗显示开展了亲情会见,有9件属于应当开展亲情会见没有开展。

五是未依法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很多院只是把讯问谈话当作心理疏导。

六是个别案件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七是未成年人案件中刑事和解工作有待加强。

八是帮扶教育工作薄弱,帮扶教育过程简单,落实措施不得力,没有帮教档案,甚至对法庭教育都没有记录。

九是犯罪记录封存不合法,11.2%的案件应当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而未封存。

十是附条件不起诉落实不到位:陕西2017年附条件不起诉人数仅占全年审查起诉总人数的1.5%,与去年相比下降1.1%。

(二)法律适用方面。

一是个别案件适用法律错误,证据分析不到位。

二是部分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不够规范。

三是部分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不明确、不精准。

(三)案件办理方面。

一是未严格执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

二是部分办案环节不规范。

讯问不规范,部分案件的讯问笔录流于形式。

没有遵守办案期限。

滥用诉讼程序。

应当适用补充或追加起诉的,却撤回起诉后另行提起公诉。

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或没有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三是部分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审查逮捕意见书及审查报告必须载明的内容缺失较多,报告不能反映案件全貌。

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表述不完整,尤其是缺少到案、和解、退赃、退赔等情况。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实践困境、根源与出路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实践困境、根源与出路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The Journai of Yuunan Police Colleye2021年第2期NO.0202总第75期Sum75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实践:困境、根源与出路薛铁成1刘峰4(2南京大学,江苏•南京411104; 2.宜宾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部,四川•宜宾744405)内容摘要: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它既关涉到有效应对刑事案件数量攀升目标的实现,又涉及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

审思和解剖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案例,审判权实体性权力制约缺失、检察权启动缺少监督、解释视角差异化、事实认定有异是阻碍认罪认罚制度实现预设目标的问题所在。

溯源问题,二元属性检察权与一元属性审判权的张力、量刑建议建议权涵摄范围向决定权延伸和事实认定与法律认定难解难分是阻碍量刑建议发挥功能的本质。

梳理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权力分配规范,建立审判权与检察权的阶层运行规则,法检合力,共筑事实认定与量刑标准和法律审与事实审重新分配是应对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实践困境的出路。

关键词: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事实审;法律审;阶层构造中图分类号:DF7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057(202)02-115-08@、引言近年来,为了应对“案多人少”的矛盾,合理分配司法效率,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展开了一场渐进式的司法程序改革。

2219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在北京等2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①随后于2216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在上述2个试点城市中进一步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并将刑事速裁程序纳入新的试点继续进行探索。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司法认定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司法认定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司法认定李琴•内容摘要:理论界对量刑建议的效力、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和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拟不采纳的前置性程序存有争议。

实践层面并不完全认可量刑建议的预决效力,认定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不局限于法定五种例外情形。

为防范冤假错案和司法不公,防 止量刑建议畸形绑架法官自由裁量权,法院宜采用“审查接受型”量刑建议采纳模式,坚 持证据裁判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量刑建议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量刑建议存在基础事实证据不足、审理阶段量刑事实出现新变化、法律适用错误、缓免刑适用错误、与类案处理不均衡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当”而不予采纳,但不予采纳应受建议调整的程序制约,并强化文书“刚需说理”。

关键词:认罪认罚;明显不当;程序制约;刚需说理如何在现行立法框架内缓解“一般应当”采纳的法定义务对司法造成的不利影响,成 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牛鼻子”。

现有研究对法院审查量刑建议的模式、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和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程序制约等问题关注度不够。

本文结合立法规范 和理论研究,试图从法院视角对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认定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反思和总 结,以期对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认定提供参考的标准,避免法院沦为“橡皮图章”,维护 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问题的提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立法标准模糊引发理论争议(一)量刑建议的效力《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 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定,认罪认罚案 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包括刑罚执行方式。

从权力属性看,传 统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组成部分,本质上属于求刑权,但《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 1款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量刑建议权准裁判权性质,加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要 求,引发检察权是否会僭越审判权的重大争议。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量刑建议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是根据被告人的罪行情节、犯罪记录和个人情况等因素,为法官在判决时提供参考的建议。

量刑建议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性和司法效率。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面临着一些难点,需要制定相应的对策研究,以推动量刑建议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一、难点分析1. 信息不对称:在量刑建议工作中,法官需要全面了解被告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其罪行情节、犯罪记录、个人情况等。

由于信息获取的难度和不对称性,有时候法官并不能获取到充分的信息,导致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2. 专业素养不足:量刑建议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但是一些从事量刑建议工作的人员并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培训,导致其在量刑建议中存在主管偏差或者规范不足的情况。

3. 主观因素的介入:在量刑建议工作中,有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从事该工作人员的主观因素的影响,比如个人的偏见、喜好等,这些都会影响到量刑建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对策研究1. 加强信息采集和提供: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相关数据库、加强信息的互通共享等方式,提供法官充分的信息支持,使得量刑建议更加客观和准确。

2. 提高从业人员素养:对从事量刑建议工作的人员,可以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的培训,提高他们在量刑建议中的规范性和客观性,保证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引入科技手段并设立专门机构:可以通过引入科技手段,比如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还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专门的岗位,来从事量刑建议工作,提高量刑建议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三、总结当前量刑建议工作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方面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难点,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包括加强信息采集和提供、提高从业人员素养以及引入科技手段并设立专门机构等措施,以推动量刑建议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相信通过这些对策的研究和实施,可以更好地提高量刑建议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浅谈我国刑法的量刑制度(同名17484)

浅谈我国刑法的量刑制度(同名17484)

浅谈我国刑法的量刑制度(同名17484)浅谈我国刑法的量刑制度内容摘要:量刑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我国各地法院量刑存在较大差异,“同案不同判”、量刑不均衡、不规范的现象比较突出,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总结了目前在审判实践中量刑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造成量刑不规范的原因以及不规范量刑活动的表现与危害,提出了量刑制度改革的思路:一、强化量刑建议,加强对量刑活动的监督。

二、推行量刑辩论制度。

三、推进量刑规范化建设:(一)完善制度;(二)总结量刑实践经验,形成一套科学量刑规则,量刑科学化;(三)建立量刑指南制度;(四)严格贯彻量刑公开制度、判决书量刑说理制度;(五)设立量刑指导委员会。

拟通过分析研究,给量刑规范化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量刑裁量规范量刑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具体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罪犯是否判处刑事处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的审判活动,其目的是实现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量刑是人民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的重要内容,能否规范、科学地行使这项强制性的国家权力,直接关系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和刑罚功能的具体实现。

一、我国现行的量刑原则、量刑标准和量刑情节我围刑法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的规定判处。

这是我国刑法对量刑的原则规定,具体涉及量刑标准和量刑情节方面。

(一)量刑标准是刑法总则关于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刑罚制度的规定和刑罚分则对具体犯罪法定刑的规定。

其中分则和其他刑事法律关于具体犯罪的法定刑是其重点,内容包括具体犯罪适用的刑种和量刑幅度(刑度),在刑法理论中法定刑可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缺乏灵活性。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缺乏具体标准,随意性大,不利于法制的统一,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了范围和限度,允许法官在裁量时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这样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

轻罪治理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足与立法完善建议

轻罪治理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足与立法完善建议

轻罪治理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足与立法完善建议1. 轻罪治理概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犯罪现象日益严重,轻罪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

轻罪是指犯罪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但仍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轻罪治理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我国轻罪治理主要依靠实体法和程序法来进行规范和制约,在实际操作中,轻罪治理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存在一定的不足,亟待立法完善和改进。

轻罪治理的实体法方面,虽然我国刑法对轻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之处。

对于某些轻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部门在处理轻罪案件时难以把握尺度,容易引发司法不公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轻罪治理的实体法在预防和教育方面的作用有待加强,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轻罪治理的整体效果。

轻罪治理的程序法方面,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轻罪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审判权、检察权、辩护权等方面的平衡尚未得到充分保障,导致轻罪案件的审理过程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轻罪治理的程序法在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仍有不足之处,如庭审公开、律师代理等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

为了更好地推进轻罪治理工作,有必要对现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立法完善。

具体建议包括:一是明确轻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标准,使之更具针对性和科学性;二是加强对轻罪预防和教育工作的投入,提高轻罪治理的整体效果;三是完善轻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大对轻罪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力度,使其真正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过自新。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望进一步推进我国轻罪治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

1.1 轻罪治理的定义和意义轻罪治理有助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轻罪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强、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如果不加以有效治理,容易导致犯罪活动的蔓延,进而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通过对轻罪行为的治理,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活动,减少社会治安问题的发生。

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效力的合理归宿

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效力的合理归宿

2021年3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Mar.,2021 第34卷 第1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4 No.1【本期关注】收稿日期:2020-12-15作者简介:刘 鲲(1988-),男,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民警,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效力的合理归宿刘 鲲(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河南新乡453000)〔摘 要〕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关于量刑建议的效力,立法采用了“一般应当采纳+例外”的规定形式。

这一形式对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被追诉人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中自由裁量权的让渡,应仅限于对被追诉人有利的情形。

在量刑建议“一般偏重”和“轻微偏重”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较轻的判决,以此作为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解释之一,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有利于弥补控辩协商的不足,也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应有之义。

实务中控辩协商部分沦为“控审协商”的情形,应引起重视。

〔关键词〕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刚性效力〔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1)01-0030-04 一、问题的提出关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效力,立法采用了“一般应当采纳+例外”的规定形式。

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量刑建议效力的规定,用“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代替了刑诉法中“一般应当采纳”的描述。

对于这一表述变化,最高检中有意见认为,这是对“应当采纳”和“不采纳情形”两个层次的进一步细化。

《指导意见》中的“量刑建议适当”,应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进行理解,在量刑建议与法官内心的量刑尺度略有偏差,尚未达到明显不当程度的,仍属于应当采纳的范畴。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第1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优化社会服务,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制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但是,检察建议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结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工作实际,对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思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检察建议制发的基本情况经统计,2023年,赣榆区检察院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154份。

从制发部门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发127份,占制发总数的86.4%,公诉部门5份,未检部门3份,反贪反渎部门8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11份。

从建议类型看,工作类检察建议与案件类检察建议基本持平,分别为68份、86份。

从发送对象看,发送法院36份、公安23份、环保12份、城管13份、卫计委12份、教育部门3份、安监部门6份、镇政府16份,其余比较分散。

从采纳情况看,采纳反馈率为94.8%。

综合来看,检察建议的回复情况总体较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尤其是职能部门以办理实际业务为依托,有的放矢地发出的检察建议,大多收到了良好效果。

如未检科向教育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被区教育部门采纳并认真落实整改,效果明显,此检察建议还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建议。

二、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从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总体趋向良好,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程序不够规范。

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检察建议编号也是各自为政,五花八门;有的检察建议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环节上有的是检察长,有的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这样给成文、发送、管理带来凌乱、混淆,并且对被建议单位的查阅、效果反馈、执行等都带来不利影响。

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第一篇: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经过积极的探索与总结,使得量刑建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基层检察机关在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中仍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从制度上、规范上进行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重视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尽早建立规范具体的量刑标准,与法院一同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机制,才能充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情节量刑标准2010年10月1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被确定下来。

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工作对于制约法院量刑裁量权,保障司法公正,加强法律监督,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量刑建议工作推行时间不长,检察机关在实施量刑建议工作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为例,从其量刑建议工作实施的基本情况入手,对基层检察院在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以期寻求进一步完善量刑建议工作的方法与路径。

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基本情况2009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关于推广量刑建议改革的意见》,结合具体工作经验及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实行量刑建议工作细则(试行)》,对实行量刑建议的基本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至此,该院量刑建议制度正式建立。

随着量刑建议司法实践的逐渐展开,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正式实施,该院也结合自身情况对相关工作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制作了量刑建议书模板,统一了量刑建议书的格式,使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完善。

由于该院规范了量刑建议书的提出程序及具体内容,将量刑说理纳入量刑建议书中,承办人在制作量刑建议书时需要将认定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具体影响写入,并进行释法说理,对于承办人提出的每份量刑建议,都需要报处长及主管检察长进行双重审批,因此发出的量刑建议质量较高。

当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高检院及“两高”司法解释对基层检察院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很好的指导,使一些法律适用方面的难点、疑点问题迎刃而解,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

但部分司法解释还存在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司法解释与现实脱节的问题。

一、部分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1、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

如2012年两高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等非物质性损失的兜底条款,对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未加以细化,仅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实践中“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具体如何界定,没有一个明确的衡量尺度,不易把握,一些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的渎职行为因非物质损害结果无法确定和把握而得不到处理。

2、部分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突。

如2014年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该条与2003年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规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两个司法解释内容基本一致,但却分别采用了“珍贵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两种表述,究竟那个内涵更广,那个表述更准确?又如2006年高检院下发了《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中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做了宽严不同的要求。

滥用职权罪成立所要求的结果危害性程度较玩忽职守罪要低。

法院量刑改革调研报告

法院量刑改革调研报告

法院量刑改革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随着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也逐渐凸显。

其中,犯罪问题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配合自己的政策法规,我国通过不断的加强和完善刑法法规,来保障社会治安。

而法官对于量刑的判断和裁定,也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作为司法机关,法院在量刑方面的稳妥公正和适应性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促进司法公正,法院量刑改革已经成为当下的热点问题,这也是本次调研的背景和目的。

二、调研目的和方法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目前在中国法院中量刑改革的情况及其取得的成果,分析量刑决策的过程和依据,探讨如何增强法院的量刑公正性,并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为达到此目的,我们采取了问卷调查、实地调研、访谈等多种方法,调查了在北京市各个区的基层法院中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和检察官。

三、调研结果1.量刑原则的明确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法院的很多法官并没有很好地掌握量刑原则。

甚至会出现几率较大的主观因素。

较好的司法方法应该建立在量化分析上并最终取得公正结果。

在此领域中表现良好的法官可以发挥很大的优势;而否则也可以导致公正性的下降,值得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2.法官自律和公正通过对讯问和不同种类案件裁决过程的实地观察和访谈,我们发现,规范化训练是培养法官职业责任的重要途径。

向人们展示决策系统和软件的演示,以强调与专业守则相符的决策很有必要。

法官自律和道德观念可以避免任意性和偏见进入司法决策。

3.多样化的量刑机制现有的刑事量刑机制多样,有系统化的量刑机制也有较为宽泛的量刑机制。

从调研中来看,较多的法官希望能够有更为准确和明确的量刑标准。

四、建议基于上述的调研结果,我们向有关部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应加强法官的教育培训,确保法官全面了解量刑的原则和应用。

2.改进量刑标准,实现更加科学化和精细化,便于减少主观因素。

论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建议的协商

论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建议的协商

论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建议的协商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建议的协商:重要性与必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量刑建议的协商在刑事司法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这个过程中,值班律师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建议协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起源于2006年,旨在为当事人提供及时的法律帮助和指导。

然而,目前值班律师在量刑建议的协商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例如,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资源和时间来准备案件,导致无法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辩护。

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值班律师与审判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建议对于法律程序和公正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值班律师的介入有助于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在量刑建议的协商过程中,值班律师可以代表被告人的利益,积极参与谈判,防止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不利判决。

值班律师的参与也有助于提高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他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确保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要求和社会公正。

为了提高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建议的效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值班律师的培训和资源支持。

为值班律师提供更多培训机会和资源,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法律素养。

这样可以使他们在量刑建议的协商过程中更有信心和实力,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辩护。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应该建立值班律师与审判人员之间的沟通机制,确保双方能够充分了解案情和法律规定,共同协商出公正合理的量刑建议。

例如,可以定期举行控辩双方参加的量刑协商会议,让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和观点,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制定量刑建议协商的规范和标准。

为了确保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应该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明确协商过程中的原则、方法和程序。

通过规范协商流程,限制不当干预和自由裁量权,可以提高量刑建议的可接受性和稳定性。

加强监督和反馈机制。

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对量刑建议的协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协商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精准化”量刑背后法检关系的博弈与平衡

“精准化”量刑背后法检关系的博弈与平衡

“精准化”量刑背后法检关系的博弈与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化迎合了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需求,也对我国刑事诉讼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

实践中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精准化量刑和法院裁判权之间的关系,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有人认为,检察机关的精准化量刑侵犯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对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形成了挑战。

而笔者认为,精准化量刑建议不仅没有缩减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且契合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结构现状,可以有效的提升办案质效。

一、精准化量刑建议的内涵及意义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是认罪认罚制度落实过程中法检冲突的焦点,明确精准化量刑建议的内涵和意义对解决这一冲突具有重要意义。

(一)精准化量刑建议的内涵及开展现状精准化量刑是相对于概括的量刑而言的,即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刑罚适用具体、刑期确定、附加刑准确,是否适用缓刑明确。

以往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概括量刑建议为主,即在某一档法定刑范围内提出幅度量刑建议,涉财类案件的罚金刑数额模糊。

认罪认罚制度实施后,检察机关不断提升量刑建议的质量。

一是缩小幅度刑范围,对于不常见的罪名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但幅度范围在逐步缩小,量刑跨度由之前的年缩短为月;二是对于常见的犯罪类型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并将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提出率和采纳率作为年底考核的重要指标;三是借助统一应用业务系统实现量刑的科学化,使用内网系统量刑辅助工具,将量刑的过程和计算方法细化,按照量刑步骤得出客观公正量刑建议。

(二)开展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意义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倡检察机关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一方面符合该类案件的特点和速审要求,可以提高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1.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质效。

近年来我国的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普通轻型案件逐年增多,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这类案件案情简单,数量庞大,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也不持异议,适合快速审理。

简单案件快速审,复杂案件精细审。

试论量刑建议制度的合理构建

试论量刑建议制度的合理构建

建 议制 度 ,改变 了法 官 量 刑 的封 闭操作 模 式 。检 察机 关 提 出 量刑 建 议 ,有 助 于提 高刑 事 案 件 量刑 的 透 明度 。 辩双 方通 过抗 辩 , 控 能 够 进 一 步 弄 清 量 刑 的 过 程 和 结
量 刑 建 议 制度 的 构 建
— —
果 法 院 的 判 决 在 预 测 的 合 理 范 围 内 , 无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察 如 检 机 关 一 般 不 会 提 出抗 诉 , 有 效 能 避 免 出 现 懈 怠 或 滥 用 抗 诉 权 的
众认 同判 决结 果 。
际 上是 有 一 定 预 i 的 , 这 种 预 贝 4 但
测 并 不 是 公 开 的 、 式 的 。 实施 正
实行 量 刑 建 议 制 度 , 有
利 于提 高量 刑透 明度 。实 行量 刑
量 刑 建 议 制 度 后 , 察 机 关 的 量 检
刑 预测 得 以 正 式 化 、 开 化 。 如 公
察官制度 的地方 , 量刑 建议一般 可
徒刑以上刑罚的严重刑事案件 ; 4职 务犯 罪案 件 ;. 简易 程 序 . 5适用 审 理的 案件 或普 通程 序 简化 审 理 的 案 件 ;.其 他 适 合提 出 量 刑 建 6 议 的案件 。
— —
审还 是普 通 审 , 无特 殊情 况 , 如 均
的透 明度 ,实行 量 刑 建 议 制 度 , 有
利 于强 化监 督 制 约 。在 未 实 行量
刑 建 议 制度 前 , 诉 人 对 量 刑 实 公
公正 和程 序 公 正 。这 也 是一 个 普 法教 育 的过 程 ,既有 利 于促 使 被 告 人悔 罪服 判 ,又 有 利 于社 会 公

醉驾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醉驾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醉驾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介绍醉驾案件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审理醉驾案件要面对一系列问题,包括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刑罚执行等方面。

本文将深入探讨在醉驾案件审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证据收集问题在醉驾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收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以下是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问题1:醉驾行为证据不足醉驾行为隐蔽性较高,证据收集存在困难。

例如,血液酒精浓度的测试需要特定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反应醉驾现场的监控录像通常也难以获取。

建议1:加强执法部门的培训与配备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醉驾案件侦查能力,增加执法部门的设备投入,确保能够有效收集醉驾行为的证据。

问题2:证据真实性存在争议醉驾案件中,被告往往会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例如,对血液酒精测试仪的准确性产生怀疑,或对监控录像的编辑进行辩护。

建议2:建立专门的鉴定机构建立独立的鉴定机构,负责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鉴定,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法律适用问题在醉驾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以下是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问题3:法律法规不完善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明显,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对于醉驾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适用不当。

建议3: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醉驾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犯罪标准和量刑档次,提高对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和预防效果。

问题4:司法裁判游移不定有些地区对于醉驾案件的认定和判罚存在差异,同样的案情在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建议4: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司法标准,加强对醉驾案件的裁判统一性,使法律适用更加公正、合理。

刑罚执行问题醉驾案件的刑罚执行也面临一些问题,以下是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问题5:刑罚执行不及时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和程序繁琐,刑罚执行可能存在延迟,被告人的刑罚执行效果不明显。

建议5: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加大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确保判决的及时有效执行,提高刑罚执行的威慑力和警示作用。

职务犯罪量刑失衡问题分析及规范量刑的建议

职务犯罪量刑失衡问题分析及规范量刑的建议

胡良智:职务犯罪量刑失衡问题分析及规范量刑的建议量刑规范化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全国各地法院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但是,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框架内如何进一步推动规范量刑工作,仍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本文分析一地级市2009年两级法院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情况,就职务犯罪量刑失衡问题及规范量刑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对规范量刑工作实践有所裨益。

一、职务犯罪量刑失衡问题2009年一地级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判决职务犯罪案件34人(其中:贪污14人、受贿11人、挪用公款5人、滥用职权3人、行贿1人)。

判处有期徒刑的6人, (其中: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2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4人),占17.6%;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17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5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3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1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4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3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1人),占50%;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1人,占32.4%。

对判决的一审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量刑不当、提出抗诉5人,抗诉率为14.7%;改判4人,改判率为80%。

通过对上述34人量刑的比较分析,量刑失衡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罪刑失衡,罚不当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五条有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刑罚的轻重要与犯罪的基本社会危害和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

然而,从上述判决数据看,34人的判决中除6 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外,没有1人被判处五年以下监禁刑,这与职务犯罪的实际是不相符的。

如:某银行行长徐某伙同营业部经理杨某共同贪污公款97000元,各分得48500元,判决认定:“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故可对二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重罪案件量刑建议问题研究

重罪案件量刑建议问题研究

重罪案件量刑建议问题研究作者:闫明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1期摘要:认罪认罚从宽集中体现在量刑建议上。

相对轻罪案件而言,重罪案件量刑指引供给不足,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等的关系不明,所涉定罪量刑的情节复杂、刑种复杂、刑期跨度较大,这都制约着重罪案件精确量刑建议的提出。

做好重罪案件量刑建议工作需要多管齐下,从办案人员素质提升、科技手段运用、提高认罪认罚沟通协商的质效性、运用差异化证据标准等多个方面探索完善。

关键词:重罪案件量刑指引量刑建议由于重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一些具有社会影响的重罪案件的处理往往受到公众和舆论的高度关注,因此,办理重罪案件应体现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

虽然重罪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无争议,但针对重罪案件如何提出量刑建议成为当前的重要问题。

一、制度难题:量刑指引供给不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常见多发犯罪案件提供了量刑尺度,但尚不能对故意杀人等重罪案件提供足够细致的量刑标准,造成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困惑。

例如,对可能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被追诉人如何提出量刑建议?又如,在没有谅解书的情况下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是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

在实践中,某些故意杀人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直系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获得谅解书,在被害人其他旁系亲属对认罪认罚无异议的情况下能否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就成为问题。

由于缺乏完善的量刑指引,一些重罪案件不具备量刑建议的规范依据,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法院的量刑结果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分歧。

根据《指导意见》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应当告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自行选择是否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指导意见是怎样的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指导意见是怎样的

⼈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作指导意见是怎样的检察院是国家设⽴的监察机关,保证国家机关的运⾏。

在量刑这⼀⽅⾯,国家也是希望检察院能促进量刑的公开、公正。

为此,结合实际,国家对检察院提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作的指导意见,下⽂中,店铺⼩编就给您介绍⼀下详细的意见吧。

⼈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作指导意见是怎样的检察院没有权⼒量刑,他只能提供量刑建议。

只有法院可以在刑事判决中针对被告⼈处刑,即判处何种主刑、附加刑。

各级⼈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民法院相对应⽽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同⼈民法院⾏使国家审判权⼀样,⼈民检察院依照法律⾏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对于任何公民,在适⽤法律上⼀律平等。

《⼈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作的指导意见》第⼀条 量刑建议是指⼈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依法就其适⽤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式等向⼈民法院提出的建议。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项重要内容。

第⼆条 ⼈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建议。

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客观公正。

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

(三)宽严相济。

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四)注重效果。

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民法院⾏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第三条 ⼈民检察院对向⼈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第四条 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各种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重要酌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第五条 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风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风险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1XFX008)作者简介:简琨益(1987—),男,云南楚雄人,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杨 乐(1998—),男,云南昆明人,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治政府建设研究。

2022 12No 12,2022 学 术 探 索AcademicExploration2022年12月Dec.,202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风险及其控制简琨益,杨 乐(云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51)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刚性监督内涵。

法官对于量刑建议仅限于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审查,原则上不能基于直觉对已经达成的量刑建议进行随意调整。

实践中控辩审三方基于自我立场考量可能使形成量刑意见的量刑协商走向风险。

为避免这种风险,需要对商谈型量刑的方式进行提倡,控辩双方均应受到信用原则约束,对简化审判程序提供保障。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量刑协商;风险控制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22)12-0078-07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这为认罪认罚制度量刑建议提供了规范保障,明确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刚性监督。

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指出,2020年全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到了86 8%,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了94 9%;一审服判率95 8%,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1 7个百分点。

[1]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权威性并不来自于检察官对法官的替代,而是来自于量刑协商。

控辩双方基于协商一致,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全面审判程序,从而使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得以被原则性采纳。

达成量刑意见的协商过程一定程度上具有简化审判程序功能,控辩审三方发生角色位移。

本文探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形成机理,结合实践分析控辩审三方立场位移而导致的量刑协商风险,并从制度设计初衷的角度分析对风险进行控制的方法。

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书原文

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书原文

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书原文尊敬的××部长:您好!我是中国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司高检院检察委员会成员,经过对××案件的深入调查和研究,我代表高检院提出如下检察建议:一、案件概况经查,被告人××犯有××罪,系我国现行刑法明确定义的犯罪行为。

案发后,警方及时展开侦查工作,确保了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经过法庭的审理,××案已经确定了事实和犯罪事实,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然而,我作为国家检察官认为该案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之处,特向您提出以下建议:二、问题分析与建议1.证据不足针对××案,审判机关在查明事实和证据方面尽职尽责,但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

为了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建议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确权,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准确性。

2.定罪量刑不到位根据对××案的审理,被告人××犯有××罪,但在量刑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依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量刑。

然而,在这一点上,判决并未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诸多因素,导致量刑并不合理。

为此,建议在刑事审判中更加注重对被告人个人情况的综合考虑,确保量刑与犯罪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3.司法程序存在问题在××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司法程序方面的问题。

例如,某些关键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程序不严谨,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建议对于涉及关键证据的收集、调查和审查程序加强监督,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准确性。

三、总结与展望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加强司法机关的专业能力和司法公正,在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权衡刑事审判的严厉惩治与人权保障的平衡,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希望××部门能够重视此次检察建议,认真研究并积极采纳相关措施,促进刑事司法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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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制度,以及存在量刑建议适用范围小、量刑标准不一、量刑建议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因此需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制度、制定量刑标准的指导性文件、量刑建议适用范围以及明确量刑建议的效力。

【关键词】量刑建议制度;刑事诉讼法;刑罚
一、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一)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此次刑诉法修正之前,检察机关起诉书中不会提出具体的量刑种类及幅度,也不会有单独的量刑建议书,量刑被认为是法院依据职权独断的领域。

检察机关仅仅将定罪问题纳入公诉的范围会带来法院在量刑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因此,量刑建议这一制度的改革可以对法院量刑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制约,有助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二)量刑建议制度使得量刑结果更具有公信力刑罚的种类及刑期的长短与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刑期的细微差别就可能会对被告人产生不一样的影响,影响其对判决结果的接受度。

刑诉法修正案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此时,公诉方就更有可能站在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立场上,兼顾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全部量刑情节而提出更为公平的量刑建议,使得被告人从心理上更能接受裁判的结果,有助于其接受改造,也使得被害人对最终量刑结果产生强烈的认同感。

(三)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业务素质
公诉人不仅要查明与被告人定罪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还要查明与被告人量刑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以提出量刑建议,从而促使检查官更加认真细致对影响定罪及量刑的方方面面进行审查,这就要求检察官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业务素质。

量刑建议最终是否被法院采纳、采纳了多少也会影响外界对检察机关业务能力的评价,从而增强了检察机关人员的责任感,从而不断激励他们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使得检察机关的整体水平得到提升。

二、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制度
2011年10月1日两高三部联合签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全国开始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也于同日试行,标志着量刑制度改革正式试行,量刑建议纳入了法庭审理程序中。

但是目前,我国关于量刑建议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只有《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虽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在原来第160条基础上做了修改,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制度。

(二)量刑标准不一《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统一的操作规范,因此在实践中量刑建议制度的推行和发展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其规定的15类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外的其他犯罪的量刑没有规定。

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常见量刑情节及其他尚未规范的量刑情节以及常见犯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减刑罚量的具体情形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细化,造成实践中各级检察院的标准不统一,甚至位于同一级别的检察院在不同区的量刑标准也不统一。

(三)量刑建议适用范围小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只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
等15个常见罪名的量刑作明确规定,对于其他犯罪,公诉人只能是参照其他罪名,或者凭自己的经验提出起点刑、基准刑和拟宣告刑,但是往往由于量刑建议依法无据而得不到法院采纳。

(四)量刑建议效力不明确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即规定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基于这个认识,有部分研究人员就认为量刑建议书和起诉书一样,具有启动量刑程序、界定审判对象和范围以及约束法院量刑审理的对象和范围的作用;同时也有人反对上述说法,认为法院的量刑调查和量刑辩论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后续,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很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只能当做法院量刑时的参考。

法院量刑裁判的范围也并不局限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而是可以针对各种量刑事实和情节进行调查,也可以就被告人的量刑种类和幅度组织辩论。

三、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制度
目前,全国范围已基本确立起量刑建议制度,量刑建议是诉讼制度,应该由法律进行规定,以保证该制度的法律地位。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虽然是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还是找不到量刑建议制度的合法依据。

因此,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二)制定量刑标准的指导性文件
目前量刑标准不统一并不是意味着要制定尽可能细致的量刑建议指导文件。

从实践中看,各试点检察院有采取建议绝对刑期的,也有采取建议相对刑期的。

应该由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共同协商,规定具体的量刑原则、量刑基准、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个别刑罚的适用规则等,然后各机关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以在法定幅度内提出量刑建议为宜,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提出确定刑期的建议。

需要说明的是,刑幅度本身也是应该加以规制的。

(三)量刑建议适用范围笔者认为无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还是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也无论是以简易程序审理还是以普通程序审理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无论是一审案件、二审还是再审案件,原则上检察机关都应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但是对于一些案件认为不适合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不提出。

(四)明确量刑建议的效力量刑建议不具有启动法院量刑裁判程序、界定法院量刑裁判范围和对象的效力,量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量刑建议属于法院量刑裁判参考的一部分,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申请书,所包含的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是法院制作量刑裁决的事实依据之一,所提出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也是法院形成最终裁决的依据之一,量刑建议对法院方并不具有预先的约束力。

参考文献:
[1]姜涛.量刑建议制度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5).
[2]陈岚.量刑建议制度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3]陈瑞华.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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