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工伤保险条例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案
工伤保险条例解毒及典型案例分析
B、用人单位虽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缴费不足,劳
动者要求赔偿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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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仲裁
C、因工致残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 人单位一次性给付相关费用。 D、其他:
⑴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兼得”与差 额给付的问题;
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 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 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⑵商业保险赔付与工伤保险待遇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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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法律依据
立法的层面及效力得到了提升; 适用的范围逐步扩大至全方位各类企业与
人群;
规范并细化了操作行为; 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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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范围
A. 主要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 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 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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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
丧失劳动能力。
2.护理等级:a.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生活大 部分不能自理;c.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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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 何处理
用人单位或个人不服鉴定结论的, 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级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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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其 他事项
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伤残等级与护理等级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前
提必须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获得经
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关于工伤保险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李在工厂受伤
小李是一名工厂的普通职工,某天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夹到手指,造成手指骨折和多处软组织损伤。
小李立即向公司报告了事故,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制度,公司应该为小李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伤残津贴。
公司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小李得到了保障和赔偿。
案例二:小张患职业病
小张是一名化工厂的职工,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他患上了肺部疾病。
小张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得到了认定。
公司按照规定给小张支付了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并帮助他申请了职业病鉴定,最终获得了一定的赔偿。
案例三:小王在出差途中发生意外
小王是一名销售人员,他经常需要出差。
某次出差途中,小王在路上摔倒受伤,导致手臂骨折。
小王可以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但需要证明这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小王向公司提供了出差行程表和医院的诊断报告,证明这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公司最终按照规定为小王支付了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权益和提高职工生产积极性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职工而言,及时了解和申请工伤保险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必要措施。
法律案例酒店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酒店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案例】2011年8月23日7时10分,孙某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
2011年8月23日8点30分,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动静脉畸形,当日给予手术治疗。
其家属王某于2011年8月25日放弃治疗,凌晨1时孙某死亡。
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孙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2011年8月23日8时30分,死亡时间为2011年8月25日凌晨1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于是认定孙某的死亡应视同工伤。
某酒店不服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孙某于2011年8月23日上午7时10分在酒店突发疾病,被及时送往医院后诊断为脑溢血并立即手术,手术记录中明确记载术后患者病情稳定并安返病房,医院按医疗方案继续进行治疗,并反复向家属交待病情,但家属却向医院递交了拒绝治疗申请书,拔除患者治疗设施,强行出院,致使患者于25日上午10时死亡。
“拒绝治疗”致患者死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抢救无效死亡”有本质的区别,且已超出了法定的48小时的期限,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王某述称,孙某于2011年春季到酒店处打工,2011年8月23日7时10分,在工作过程中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和脑疝,于2011年8月24日凌晨1时脑死亡,仅凭呼吸机维持,2011年8月25日凌晨1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孙某的死亡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酒店的诉讼请求。
【裁决结果】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认为,综合本案的有效证据,能够认定孙某是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事实。
孙某的家属向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递交的拒绝治疗或者检查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书是医院事先拟定好的格式,不能体现患者的真实病情,在患者只能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升压药维持血压的情况下,其亲属感到生命无望时主动放弃治疗,对此,法律上并未禁止,并且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内容也明确认定患者是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工伤赔偿案例分析工伤事故与工作场所安全责任
工伤赔偿案例分析工伤事故与工作场所安全责任工伤赔偿案例分析——工伤事故与工作场所安全责任工伤是指在劳动者从事工作期间,因与工作有关的意外伤害或罹患职业病等原因导致身体伤害或损失。
工伤赔偿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和救济。
然而,工伤赔偿案例中涉及的责任问题往往复杂多样。
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工伤事故与工作场所安全责任之间的关系。
案例一:建筑工人意外坠亡案例描述:某建筑公司的工人小张,在高楼施工过程中意外坠落,不幸身亡。
小张的家属提出工伤赔偿申请,要求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分析:工人小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坠落意外,这明显是工伤事故的范畴。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雇主有责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以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对于这个案例,建筑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的问题。
首先,对于高空作业,公司未提供足够的安全设施,如安全网、护栏等;其次,在施工现场缺乏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和操作规范;最重要的是,公司也未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防护用具。
鉴于公司未能履行安全保障责任,导致工人小张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并丧生,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公司应向小张的家属支付经济损失赔偿,如丧葬费、丧失赡养费等,同时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办公室职员因长时间工作导致职业病案例描述:某公司的办公室职员小李因工作压力大,长时间工作导致患上了颈椎病。
小李认为公司未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时间规定,导致他罹患职业病,并提出工伤赔偿申请。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未发生突发意外伤害,但小李患上的颈椎病属于职业病范畴,同样具有工伤性质。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雇主有责任为员工提供相对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公司未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合理的限制和规范,导致小李长时间连续工作,加重了他的工作负荷;其次,公司未提供相应的办公设施和工作场所布局,使得员工在工作中缺乏舒适的工作姿势和休息条件。
工伤保险待遇及案例分析
5.2工伤保险待遇—生活护理
生活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 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员工社险缴纳
1、缴纳医疗保险个人部分2、个别 地区缴纳养老保险个人部分3、不 缴纳个人失业保险
保留劳动关系、用人 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 五级六级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 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停工留薪期满回到工 作岗位 七级八级 九级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
按月领取伤残津 贴 一次性医疗补助 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 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
生活完全不 能自理
生活护理费支付依据、由工伤基金开支
4.3劳动能力鉴定—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的作用:
作用一:结束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 期
• 一般不超 过12个月
原工资福 利待遇不 变 • 所在单位
支付
劳动能力 鉴定
• 停发原待 遇享受伤 残待遇
作用二:鉴定 是否能延长停工留薪期专业机构
五、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待遇
劳动能 力鉴定
4.1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劳动功能障碍
劳动功能障碍十等级 : 一级
至 四级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五级六级
保留劳动关系 安排适当工作
七级至十级
工伤待遇享受依据、是否继续享受工伤待遇的依据
4.2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生活自理障碍
劳动法案例分析:工伤赔偿和医疗费用的争议
劳动法案例分析:工伤赔偿和医疗费用的争议工伤赔偿是指在职工因工作岗位上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而导致伤残、死亡,用于补偿受害职工及其家属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一种制度。
在劳动法中,对于工伤赔偿和医疗费用的争议是经常发生的。
一、案例介绍某公司的一位职工小王在工作时不慎摔倒,造成左腿粉碎性骨折,经医院确认为工伤。
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了工伤报案,并为小王支付了一定的康复费用和伤残补助金。
然而,小王认为公司支付的费用不足以覆盖他的医疗费用和损失,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劳动事故发生,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费用:职工医疗费、丧葬费、伤残津贴和护理费以及其他与伤病有关的费用。
三、争议分析1. 工伤监察部门的审查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并接受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因此,小王可以要求工伤监察部门对公司是否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金进行审查,并提供具体的证据。
2. 工伤认定程序的公平性小王需要质疑工伤认定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公正。
根据《劳动保护工作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对劳动者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应的材料,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小王可以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的相关文件和证据。
如果发现认定结果存在问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认定或提供相应的赔偿。
3. 康复费用和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康复费用和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小王可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对比实际支付的金额,进一步评估是否存在未支付和支付不足的情况。
这一部分的争议需要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的判决来解决,法院将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存在支付不足,以及如何进行补偿。
工伤认定的案例分析
⼯伤认定的案例分析⼯伤认定的案例分析案例⼀:王某于2005年3⽉19⽇到某机械公司⼯作,在模具车间从事模具加⼯。
2010年11⽉16⽇11时许,王某在⼯作中不慎被铣床伤及右⼿,其医疗诊断结论为右⼿中指粉碎性⾻折。
机械公司因未按照法律规定参加2010年年检,2011年3⽉被⼯商⾏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王某于2011年6⽉7⽇到当地⼈社局申请⼯伤认定,⼈社局调查核实后,认定王某于2010年11⽉16⽇⼯作中所受伤害是⼯伤。
案例⼆:李某,⽣于1995年5⽉29⽇,初中毕业后于2010年9⽉20⽇到某纺织公司⼯作。
2011年5⽉21⽇22时,李某在⼯作中被机器挤伤右⼿,被公司送往医院治疗,医疗诊断结论为右⼿⾷指末节、中指末节缺失。
2011年6⽉11⽇,李某到当地⼈社局申请⼯伤认定,⼈社局调查核实后认为其受伤时年龄不满16周岁,属于童⼯,遂做出了李某所受伤害不是⼯伤的认定结论。
根据《⼯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伤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缺⼀不可: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含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在⼯作时间、⼯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即使未订⽴书⾯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单位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
简⽽⾔之,只有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能成为合法主体资格的劳动者,成为劳动关系的⼀⽅。
上述两案例中的王某和李某虽然都是在⼯作时间、⼯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但⼯伤认定结果却⼤相径庭,因为⼯伤认定是对事故发⽣时的事实状态的⼀种⾏政确认。
案例⼀中的机械公司后来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但王某受伤时,公司仍处于正常⽣产的合法状态,是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故王某所受的伤害被认定为⼯伤;⽽案例⼆中的李某虽然申请⼯伤认定时已年满16周岁,但其受伤害时不满16周岁,不具备合法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伤。
工伤保险条例 学习笔记(2011)
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层次
①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②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
工伤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①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②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③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生活护理费的支付
①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②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注:统筹地区,现在一般以地级市为统筹地区】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待遇标准
①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a.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b.二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
c.三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d.四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
③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
回避的适用情形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011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1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本文来源于新华社2010年12月24日17:58(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案例分析一、背景介绍工伤赔偿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因工作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的劳动者伤亡和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在中国,工伤赔偿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场所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实际案例,探讨不同情况下的工伤赔偿应该如何处理。
二、企业未建立工伤保险的案例某公司是一家中小型企业,并未按规定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一名员工在操作设备时发生意外,导致严重受伤。
由于公司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员工面临医药费和误工费等无法支付的费用。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雇主应当为员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主需要支付员工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残疾补助金等,在法院的判断下也可能面临额外惩罚性赔偿金。
同时,员工还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三、企业未及时报送工伤认定申请的案例在某公司中,一名员工受到重型机械设备意外伤害。
当员工向公司要求进行工伤认定时,公司迟迟没有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员工发生事故后10日内将员工的医疗资料等材料报送给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而对于未能及时报送申请的企业,可能面临罚款和赔偿责任,并被责令进行整改。
同时,员工可以自行委托律师,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四、职业病引发争议的案例一名建筑工人在长期从事粉尘作业后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
但雇主却表示该职业病与工作环境无关,并拒绝给予相应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性疾病的确诊是通过医学鉴定来确定。
只要工人能够证明他的工作环境和职业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他就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然而,由于职业病的识别和辨认存在一定的困难,劳动者可能需要寻求专业医生或权威机构进行评估,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五、采取预防措施能减少工伤赔偿费用为了降低工伤事故发生和减少工伤赔偿费用,企业应该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工伤案例分享及解析
工伤案例分享及解析当今社会,工伤发生情况及种类众多,造车争议较多,且大家对工伤认定及判定都存在疑惑,下面我通过三个案例给大家进行讲解及分析。
1、案情胡某参加公司组织的职工防火防电防中毒趣味运动会时,发生碰撞摔倒受伤,诊断为:左踝韧带拉伤。
问:胡某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因管理及建设需要,组织职工参与比赛活动,对于职工在参与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的情形,在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时不能机械,应当作广义性理解。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此案例中,胡某在单位组织的趣味运动会中受伤,属于职工工作的延伸,应视为因工作原因所致,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2、案情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同事接连在因工外出过程中受伤,但工伤认定结果却不同。
一是律师事务所派朱某至外地接洽相关工作,次日下午5时左右,朱某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同学邀请参加聚会,不幸在聚会中遇到突发事件而意外受伤。
二是律师事务所派小张去银行办理缴税业务,在银行办理过程中胳膊不慎碰伤。
问:朱某和小张的情况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吗?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的朱某虽处于因工外出期间,但发生的事故并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行为而引起的,即朱某的受伤并非由于工作原因,故不构成工伤;而本案中的小张是因为工作原因外出,且由于工作原因受伤的,因此可以构成工伤。
3、案情李某应聘到一家生产家具的企业,从事资料员的工作。
李某中午休息时间在木工车间看手机,与同事开玩笑时引起冲突,发生了肢体碰撞,不慎将脚扭伤。
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患病或者在工作中因公殉职时,
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给予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工伤保险的具体应用情况。
某公司员工小张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小张的伤情属于工伤范畴,因此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在办理工伤保险赔偿时,小张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伤的性质和程度等。
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事故的发生与工作相关,并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调查。
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小张最终获得了工伤保险的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受害劳动者支付工伤医疗费、康复费和伤残津贴等。
同时,对于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劳动者,还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或者丧葬补助金。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保险对于受害劳动者来说具有重要的保
障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共同配合,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明材料,确保工伤保险赔偿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需要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运作情况,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工伤赔偿案例分析员工因工作压力导致心理疾病的赔偿计算
工伤赔偿案例分析员工因工作压力导致心理疾病的赔偿计算工伤赔偿案例分析---员工因工作压力导致心理疾病的赔偿计算在现代社会中,工伤案例屡见不鲜。
随着工作压力的增大,不少员工因其工作环境所导致的心理疾病,使得工伤赔偿计算变得越来越复杂。
本文将以一个工伤案例为例,详细分析员工因工作压力而导致心理疾病的赔偿计算。
一、案例背景某公司内的一名员工小王,长期从事于高强度的工作,每天必须完成大量的任务,并承受着来自上级和客户的巨大压力。
由于工作压力的不断积累,小王开始表现出明显的心理疾病症状,包括焦虑、抑郁及失眠等。
二、赔偿计算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雇主有责任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并为员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
如果员工患上职业病或者因工受伤,雇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计算公式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伤赔偿金额应分为两部分:一是医疗费用的赔偿;二是伤残赔偿金的计算。
下面将详细阐述每一部分的计算公式以及具体的计算流程。
1. 医疗费用的赔偿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费用应包括治疗费用、住院费用、康复费用等。
具体计算如下:医疗费用赔偿 = 治疗费用 + 住院费用 + 康复费用 + 其他相关费用2.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如下:伤残赔偿金 = 伤残程度系数 ×基本生活费 ×赔偿倍率其中,伤残程度系数由医生鉴定,基本生活费是根据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的,赔偿倍率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四、具体案例分析根据小王所述情况,他的心理疾病是由于工作压力所致,属于因工致病。
下面将对小王的赔偿计算进行具体分析。
1. 医疗费用的赔偿计算根据小王的病情,他需进行长期的心理治疗,医疗费用共计为30000元。
治疗费用 = 30000元2.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小王的伤残程度由相关医院的专业医生鉴定为七级,基本生活费为2000元,赔偿倍率为1.2。
伤残赔偿金 = 七级伤残系数 × 2000元 × 1.2倍 = 7 × 2000元 × 1.2 = 16800元综上所述,根据小王的工伤情况,他应该获得的赔偿金额为:30000元 (医疗费用) + 16800元 (伤残赔偿金) = 46800元。
骨折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骨折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在工作中,工伤事故时有发生,而骨折是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
在工伤赔偿案例中,骨折工伤赔偿案例也是比较常见的。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一个实际的骨折工伤赔偿案例。
某工厂员工小王在工作时不慎摔倒,导致右臂骨折,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属于工伤。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应该如何进行工伤赔偿呢?
首先,小王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工伤,并尽快到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治,确诊为工伤后,要妥善保存相关的医疗证明和费用票据。
然后,小王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用人单位将其提交给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认定。
在认定期间,小王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的申请,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支付。
其次,对于骨折工伤赔偿,小王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而对于因工伤造成的丧失劳动能力,还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伤残赔偿金。
最后,小王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益。
对于因用人单位的过失或者违法行为导致的工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骨折工伤赔偿案例中,劳动者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分析能对大家在面对骨折工伤赔偿案例时有所帮助。
工伤保险待遇及案例分析
谢谢大家!
2013年7月16日
等级 一级二级 三级四级
五级六级
七级八级 九级十级
工作状态
享受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 作岗位
保留劳动关系、用人 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 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停工留薪期满回到工 作岗位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按月领取伤残 津贴
项目
支付标准
基数范围
工资福利待遇
原工资福利不变
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 24个月
按月支付伤残津 贴
5级70%、6级60%
职工工伤前12个月平均 月缴费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解除劳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关系)
人民政府规定
5.4.4工伤基金支付的项目及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项目
支付标准
基数范围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倍
职工工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职工工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 职工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 寡老人、孤儿每人每月在上 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抚 恤金之和不高于工亡职工生 前工资
职工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 费工资
六、工伤待遇计算案例
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
按月领取伤残津 贴
一次性医疗补助 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 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
支付 渠道
工伤 基金
工伤 基金
用人 单位
工伤 基金
用人 单位
工伤案例分析:过度疲劳后,导致行走时摔倒致伤与工伤认定争论
过度疲劳后,导致行走时摔倒致伤与工伤认定之争耗时一年半,历经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多个程序后,一起民警连续加班后于步行下班途中摔伤的工伤认定案件仍未能有明确结果。
2012年8月27日,二审法院裁定该案中止诉讼。
这是一起实践中典型的疲劳与工伤认定之争。
2011年1月20日晚22时许,某派出所民警杜某从派出所加完班步行回家途中摔伤,经辖区内医疗机构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
6月30日,杜某向辖区内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称其摔伤是因为连续加班疲劳所致,请将其摔伤认定为因工受伤。
辖区内人力社保部门通过对杜某当天值班的同事、杜某摔伤现场的群众、出警民警等进行调查,基本核实了杜某的受伤情况:2011年1月20日,杜某在该区体育馆连续值班一整天至晚上21时,后乘坐同事驾驶的警车离开。
当返回派出所时,杜某下车称到到所内办点事。
22时左右,杜某离开派出所步行回家途中突然摔倒致伤。
根据当时尚在施行的《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63号)(已于2012年2月3日废止)的规定:“在上下班必经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或非本人原因造成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但杜某一案既不属于交通事故,也不是受到自然灾害、他人暴力、动物伤害等外界因素致伤。
因此,该区人力社保局依法认定:杜某2011年1月20日受伤不属工伤。
认定书送达后,杜某对认定结论不服,向该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该区人民政府经过审查,维持了该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后杜某又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杜某在事发前进行了较长时间的加班工作,身体处于疲劳状态,杜某是因过度疲劳后,导致行走时摔倒致伤,疲劳过度不是行为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故杜某的情形符合《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63号)规定的“在上下班必经途中,受到非本人原因造成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脚趾骨折工伤陪偿案例
脚趾骨折工伤陪偿案例一、案情描述某工厂员工小张在工作中不慎被重物砸伤,导致右脚大拇指骨折,经医院诊断为工伤。
小张因此向公司提出了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的申请。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益,不得利用劳动者的劳动强制劳动者违法违规或者违背自己意愿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致使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致使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案件分析1. 事故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公司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导致小张在工作中受伤,因此公司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2. 工伤认定根据医院的诊断结果,小张的右脚大拇指骨折是由工作中的事故导致的,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3. 工伤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小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等进行合理的赔偿。
四、解决方案针对小张的工伤情况,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小张的工伤进行认定,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小张合理的工伤赔偿。
五、结案建议建议公司尽快对小张的工伤进行认定,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小张合理的工伤赔偿。
同时,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职工的安全防护工作,避免类似的工伤事故再次发生。
六、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案例,公司在工作中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致使员工受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希望公司能够重视职工的安全保障工作,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权益,避免类似的工伤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是对脚趾骨折工伤陪偿案例的详细分析和解决方案,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食堂滑倒事故案例分析
食堂滑倒事故案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如何界定: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单位要求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场所、卫生间等均应视为工作场所;对于工作原因,既应考虑职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应考虑因单位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
本案中,午餐时间可视为工间休息时间,食堂可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受伤的原因是因为单位提供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张某在食堂用午餐的行为和工作具有相关性。
因此,依据《条例》的规定,屈某应该认定为工伤。
中午在单位食堂吃饭,洗碗时不慎摔伤,劳动部门认为员工不是在工作场所受的伤,不算工伤。
受伤员工不服,将劳动部门告上法庭。
日前,市二中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员工午餐时间是工间休息时间,食堂也属于工作场所的范围,员工吃饭是工作的合理延伸,判决要求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据了解,类似案例在重庆尚属首例。
在单位食堂吃饭滑倒摔伤状告人社局要工伤待遇41岁的屈女士是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的员工。
2011年11月16日中午11点50分,屈女士和其他同事在该局大楼2楼食堂吃完中午饭,准备去洗碗,因食堂地面有水打滑,屈女士摔倒受伤。
同事立即拨打了120,将屈女士送到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治疗。
医院确诊屈女士左髌骨粉粹性骨折,左膝双侧半月板三度损伤,左胫侧副韧带损伤。
今年1月初,屈女士向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万州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4月13日,万州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屈女士对万州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不服,委托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冉兵律师为代理律师,一纸诉状将万州区人社局告到了万州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万州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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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0日,某钢厂员工在工作期间被机器砸断双手食指,断裂部位近食指第三节根部,经入院治疗后,双手食指均无法续接。
该员工在钢厂工作期间工资为1500元/月。
结合本案案情,先看一下现行赔偿标准,再确定是协商解决还是通过工伤保险赔偿解决:
一、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两个手分别断掉食指,可能评为六--九级伤残,根据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除去医疗费、停工期间工资、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用人单位还向职工支付一次伤残补助金:六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为9个月本人工资(这里的几个标准是确定的)。
2、如果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除去第一项的费用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工伤等级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河南省的这两金的新标准还未出台,新标准是参照第一项的标准来的,至少会上调1个月)参照2010年的标准和2011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平均工资制造业约为18000每年,每月约为150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级为47个月、七级37个月、八
级27个月、九级17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假定职工工资为1500元/月,上年度统筹地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月。
按照上述标准,该工伤职工可能获得的工伤赔偿数额。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级:1500×16=24000元
七级:1500×13=19500元
八级:1500×11=16500元
九级:1500×9=13500元
其中,如果是六级工伤,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六级:1500×16=24000元
七级:1500×13=19500元
八级:1500×11=16500元
九级:1500×9=13500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级:1500×47=70500元
七级:1500×37=55500元
八级:1500×27=40500元
九级:1500×17=25500元
三、综上所述,职工可能获得的赔偿额如下:
1、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薪资不变(岗位可变),可以获得13500元——24000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期间工资、护理费、营养费、自己垫付的医疗费、治疗费用以及辅助器具费用。
2、与原单位解除合同(主动权在职工),可以获得如下两笔费用: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3500元——24000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500元——70500元
问题一、是私下协商解决还是通过工伤认定定残?
如果用人单位希望通过协商解决,可参照前文计算数额向单位提出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在此基础上应当多要。
理由如下:
1、私下协商实际就是放弃了享有《工伤保险条例》所确定的受伤害职工应享有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
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如果不经劳动能力鉴定定残,实际上也是放弃了国家对各项残疾人的优惠和补贴政策。
3、私下协商解决的好处是解决起来速度快,通过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耗时较长,最长近半年时间,问题二就该问题进行描述。
问题二、如何认定工伤以及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定残)?
一、谁来申请工伤认定,是否有期限,向何部门申请?
1、要求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超过了30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县里的是社会保险中心,这个我不太确定)不予延长,则由职工自己(或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
2、申请工伤的程序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
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等所有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工伤的认定程序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二、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即前文所述工伤伤残等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需要材料和程序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一寸近期免
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
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
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3、鉴定时间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