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观题考点
cpa经济法主观题答题法条
CPA经济法主观题答题法条一、合同法1.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或交付。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3.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和解除应当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5. 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公司法与商事合伙企业法1. 公司种类与设立条件: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公司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2. 股东权利与义务:股东享有公司利润分配、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承担公司债务等义务。
3.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各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4. 商事合伙企业的特点:商事合伙企业具有合伙企业的特点,包括合伙人共担风险、合伙企业财产独立于合伙人财产等。
5. 商事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经营:商事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合伙企业经营应当依法进行。
三、证券法1. 证券种类与发行条件:证券分为股票、债券、基金等种类,证券的发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2. 证券交易规则:证券交易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3. 证券市场监管: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证券法律责任:违反证券法律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企业破产法1. 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并进行破产宣告。
2. 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和清算工作,由法院指定产生。
3. 破产债权与债务:破产债权和债务应当依法进行申报和处理。
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汇总
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汇总
1. 合同法:合同成立、履行、变更、解除和权利义务转移等基本原则,合同的无效与合同的效力等。
例如,合同成立要素、合同的无效原因、合同的解除条件等。
2. 公司法: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
例如,公司的设立程序、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东的权益保护措施等。
3. 劳动法: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
例如,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条件,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护等。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的保护、侵权行为等。
例如,专利的保护范围,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赔偿等。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商家的义务等。
例如,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消费者退货退款要求,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等。
6. 债权法:债权的设立、转让、消灭等。
例如,债权的订立条件,债权的转让方式和效力,债权的消灭方式等。
7. 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秩序等。
例如,商业秘密的保护,虚假广告的认定和处罚,垄断行为的认定等。
8. 税法:税种、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等。
例如,个人所得税的
计算方法和申报程序,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纳税义务等。
注意:以上仅是中级经济法主观题的一些常见考点,具体考点可能根据教材和考试要求有所调整和差异。
建议以教材和教师的指导为准,全面准备考试。
经济法主观题目
一、简答题1、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P50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P643、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与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分配的?P1424、怎样申请注册商标?P2375、简述产品质量合同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P2016、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P737、简述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P1388、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么?P246二、案例分析1、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
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答案: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答案: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
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该股东应补缴资金。
不足的部分由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甲应出资20万,不足的180万应有乙和丙承担,丁不承担出资的责任。
经济法-精华主观题
精华主观题一、简答题()1、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共同投资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其中,全部董事均由股东代表担任。
2016年10月,光中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2亿元。
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
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7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
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光中公司全部董事均由股东代表担任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2、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8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2024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高频考点汇总
温馨提示:考点,法条还是要回归教材精选!第一单元公司+证券法律制度主观题高频考点汇总一、公司法人财产权及相关责任1.一般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接受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链接】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民事责任①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注意】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股东出资1.注册资本(1)有限责任公司的限期认缴资本制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②缴纳期限:除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2)股份有限公司的实缴资本制除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资本制(1)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
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2)董事会依照前述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经济法概论主观题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依据一般法理,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有特定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国债国债,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
政府采购所谓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产税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经济法宗旨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计划法体系计划法的体系是由计划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内外协调、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
所得税所得税是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向获取所得的主体征收的一类税。
所得税主要可以分为企业所得税(或称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类。
预算管理体制预算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职权方面的划分。
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诋毁商誉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集中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有特定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商品税商品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以依法确定的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在国际上也通称“商品与劳务税”。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主观题必备法条
中级经济法主观题必备法条第一章总论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4.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完全自由)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5.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6.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7.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9.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主观题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主观题考点一、简答题1.【答案】(1)甲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在本题中,融资担保额度(4000万元)超过了甲公司总资产的30%(1亿元×30%=3000万元),相关担保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甲公司不能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本题中,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而刘某在乙公司任职,因此不得担任甲公司的独立董事。
(3)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不合法。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实行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如果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本题中,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仅为2人,该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无权直接作出决议。
2.【答案】(1)张某无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成立。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赵某对张某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一事知情,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甲企业有权以赵某和张某恶意串通,损害甲企业利益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
(3)王某、李某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根据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答案】(1)关某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根据规定,机关法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本题中,关某与梁某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所以关某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
2023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高频考点
2023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高频考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中级经济法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研究的热点问题。
在2023年中级经济法考试中,有一些主观题高频考点需要重点掌握,包括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等方面。
本文将针对这些考点进行详细讲解。
一、合同法合同法是经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级经济法考试中的常见考点。
在合同法方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重要知识点: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有几个关键要素,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等。
在考试中,常见的题型有辨析合同的成立与否、合同订立形式的要求等。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情况。
在考试中,常见的问题包括无效合同的种类、合同效力的保护原则等。
3.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履行是指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考试中,可能涉及到不同情形下的合同履行和变更的问题,考生需要了解各种情形下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法。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中级经济法考试中的另一个重要考点。
在公司法方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高频考点:1. 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形式公司的设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包括注册、股东的责任等。
在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类型公司的设立程序和组织形式的问题。
2. 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是公司法一个重要的内容。
考试中可能涉及到股东权益的种类、保护原则和救济方式等问题。
3. 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考点主要包括董事会的职责、董事的义务和责任等。
在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具体案例,要求考生分析董事的违法行为和责任承担等问题。
三、金融法金融法作为中级经济法考试的又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的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金融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考试中常见的问题包括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权限等。
2. 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的考点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金融产品的种类和特点等。
经济法主观题
一、名词解释: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3.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
4.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5.债权人会议: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议事机构。
6.效力待定合同:又称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因主体资格欠缺,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7.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知情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和知悉相关真实情况。
二、简答:1.简述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与善意相对人的权利。
要点: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善意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2.简述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及法律后果。
要点: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主观为他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费用。
3.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要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简述破产和解的程序。
要点: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法院审查符合规定的,受理,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认可,终止程序并公告。
5.简述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要点:所欠职工的各项工资、社保、补偿金等;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6.简述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点: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程度,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到达生效,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不得撤销的情形除外;承诺,明示的方式作出,到达生效即合同成立。
2023年 中级经济法主观题题型及考点、
一、2023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题型1. 问答题:要求考生对某一经济法理论、法规或案例进行理性分析和回答。
2. 论述题:要求考生对某一经济法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系统性阐述,包括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影响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3. 分析题:要求考生对某一经济法问题进行逻辑分析和综合判断,从多个角度考虑问题的性质和解决途径。
二、2023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1. 经济法基本理论: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法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等。
2. 经济法律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
3. 经济法案例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经济法案例的分析和评价,考察考生对经济法理论应用的能力。
4. 经济法问题研究:包括但不限于当前社会经济热点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方案探讨,考察考生对经济法实践问题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三、备考建议1. 加强理论学习: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法规和原则进行系统学习,建立牢固的理论基础。
2. 多练习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和解答经济法案例,提高对理论知识的灵活运用能力。
3. 深化热点问题研究:关注当前社会经济热点问题,深入研究并形成自己的见解和观点,丰富解题思路。
4. 注重解题方法:积累解答经济法主观题的方法和技巧,提高答题效率和准确度。
四、总结2023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题型主要考查考生对经济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理解和分析能力,备考时应注重理论学习、案例分析和热点问题研究,同时注重解题方法和技巧的积累。
通过系统的学习和实际练习,提高对经济法主观题的应对能力,取得理想的考试成绩。
由于劳动法属于法律的一部分,因此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劳动法的各种规定和条款都会伴随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整个工作生涯中的方方面面。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法,成为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在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方面,如何依法操作和管理,都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因不了解或不正确执行法律而产生的纠纷和矛盾。
2023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高频考点
2023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高频考点在2023年中级经济法考试中,主观题的部分一直是考生们比较关注的内容。
作为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观题既考查了考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同时也考查了考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了解主观题的高频考点,对备考至关重要。
1.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经济法的考试中,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考察点。
具体而言,考生需要掌握在特定情形下,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要素、主体要素、客体要素以及因果关系等内容。
还需要了解在特定情形下,主观过失、法定过失和无过失责任的不同构成要件。
2. 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高频考点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
在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当得利归还等内容。
考生需要熟悉各类民事主体在特定情形下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3.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也是中级经济法考试的重要考点之一。
在这个部分,考生需要了解合同的成立条件、效力要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还需要重点关注特殊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规定,如租赁合同、劳动合同、担保合同等。
4. 公司法律关系最后一个主观题的高频考点是公司法律关系。
在考试中,可能会考查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改制、解散和清算等环节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责任等内容。
考生需要熟悉公司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法律规定。
5. 个人观点和总结2023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的高频考点主要包括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以及公司法律关系等内容。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这些内容,深入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知识,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思考。
只有全面掌握了这些高频考点,才能在考试中取得理想的成绩。
备考中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强对法律条文的记忆和理解,培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在2023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中游刃有余,取得优异的成绩。
2023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高频考点
2023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高频考点
在2023年中级经济法考试中,有一些主观题是高频考点,这些考点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法领域,涉及到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决策权力、责任和监督等方面。
考生需要了解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理论,并能够应用于具体案例分析中。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经济法中的基础,并且在实践中非常重要。
考生需要掌握合同的要素、效力、解除和违约等方面的知识,并具备解决合同纠纷的能力。
三、破产法破产法是涉及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的法律规定。
考生需要了解破产程序、债务清偿顺序和优先权等方面的知识,并能够分析破产案例及其影响。
四、劳动法劳动法涉及到雇佣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考生需要熟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能够应用于具体的劳动纠纷解决中。
五、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资产的法律体系。
考生需要了解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程序,并能够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以上仅为2023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高频考点的一部分,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
该全面掌握相关知识,并通过真实案例的分析和解决,提高自己的应用能力。
同时,不断进行模拟考试和习题训练,加强对考点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以取得更好的考试成绩。
2023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必背知识点
2023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必背知识点经济法是指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法律体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随着2023年中级经济法考试的临近,备考的压力也随之而来。
而在备考过程中,了解和掌握一些必背的知识点将会对提高考试成绩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着2023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必背知识点展开讨论,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经济法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我国法律的总纲。
宪法对于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是举足轻重的。
2023年的经济法考试中,很有可能会涉及到宪法对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如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引导等内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规定的掌握成为考生备考的关键所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和担保法是经济法律制度中的两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合同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而担保则是为了确保合同当事人的债务得以履行。
2023年的中级经济法考试中,很有可能会涉及到合同和担保法律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如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担保的种类和变更等内容。
考生需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条文,掌握其理论和实务知识。
3.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引导企业健康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的中级经济法考试中,很有可能会涉及到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如市场主体的地位、市场行为的禁止和处罚等内容。
考生需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制度,掌握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是公司治理和市场退出的重要法律制度。
2023年的经济法考试中,很有可能会涉及到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东权益保护、企业破产的程序和效果等内容。
考生需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制度,掌握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cpa 经济法 主观题
CPA经济法主观题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分析题:要求考生对某个经济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例如,“请分析某公司是否存在反垄断行为,并说明其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
2. 论述题:要求考生对某个经济法律理论或实践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给出自己的见解。
例如,“请论述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
3. 案例分析题:要求考生根据给定的案例,运用所学的经济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
例如,“某公司因违反反垄断法被处以巨额罚款,请分析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并说明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4. 判断题:要求考生根据所学的经济法律知识,对某个问题进行判断。
例如,“某公司通过价格垄断手段获取高额利润,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在回答这些主观题时,考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理解题目要求:仔细阅读题目,确保自己理解了题目的要求和考察的重点。
2. 确定答题思路:根据题目的类型和要求,确定自己的答题思路和框架。
3. 运用所学知识:结合所学的经济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4. 注意语言表达:在回答问题时,要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逻辑性,避免出现语法错误和逻辑混乱的情况。
2023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必背知识点
2023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必背知识点以下是一些2023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必背知识点:一、民事法律制度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其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2、民事权利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划分为人身权、财产权、形成权、抗辩权等。
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
4、代理制度: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代理包括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5、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行为。
二、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的分类: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其内容和效力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明确规定其内容和效力的合同,如承揽合同、保管合同等。
2、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则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3、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或约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
5、合同纠纷的解决:合同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物权法律制度1、物权的分类: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权利,如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权利,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物权的设立和变动需要依法进行登记或交付。
2023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
2023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一、2023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概述2023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作为考试中的重要部分,旨在考察考生对经济法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对经济法理论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深入探讨2023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使读者更好地了解考点内容和要求。
二、2023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内容分析1.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区别在考点中,可能涉及到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区别。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组织,如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非法人组织则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个体工商户等。
考生需要掌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概念、区别和法律地位,以便在答题时进行分析和解答。
2.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合同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都需要考生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
在考点中可能涉及到合同要素、合同履行的条件、合同变更的方式等方面的内容,考生需要系统地掌握相关知识,并能够灵活运用到实际情况的分析和解答中。
3. 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在经济活动中,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都是常见的法律问题,考生需要了解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合同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等内容。
在考点中可能涉及到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内容,考生需要对相关知识点有深入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4.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法律保护对象,涉及到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种类、取得方式、保护范围、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能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解答。
5. 公司和企业的法律责任公司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公司和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考生需要有系统、深入的了解和掌握,以便在考点中进行综合分析和解答。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2023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内容丰富多样,涉及到经济法中的多个重要知识点和理论,对考生的综合能力和应用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经济法主观题重点
法律基础知识
1.法律
2.法律事件
3.民事法律行为
4.法人
5.代理
6.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合同法
1.合同
2.代位权
3.撤销权
4.简述合同的法定条款
5.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
6.简述无效合同的种类
7.简述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公司法
1.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债券
4.公司股份
5.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企业法:
1.普通合伙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
竞争法:
1.不正当竞争
2.商业秘密
3.经济性垄断
4.简述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形式
5.简述商业诽谤的要件
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
2.缺陷
3.简述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4.简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5.简述产品责任免责的事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
2.简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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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人对外执行事务。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债务。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根据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5、根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名义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本题B公司为善意的第三人,丙公司对该笔交易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根据规定,必须有1/3以上的董事提议,方能召开临时董事会;且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合营企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四章考点:
1、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经济法主观题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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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考点:
1、如果乙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是因市场变化导致贬值的,张某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有限合伙人财产出质。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A企业合伙协议中并无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特别约定,有限合伙人丙公司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是符合规定的。
7、退伙。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三章考点:
1、管理人员限制。根据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根据规定,未经投资人的同意,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由于都是从事铁皮加工的企业,因此,乙在未征得甲的同意情况下,不得另外开立铁皮加工企业
7、、根据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如果违反规定,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8、公积金转增资本。根据规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2、出资。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担任董事的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根据规定,解聘及聘请总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4、监事会的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8、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1/2以上,所以本题的注册资本不应少于450万美元。
9、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的比例。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10、外方转让出资。根据法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增发的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7、配售股份。根据规定,配股发行新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ﻫ根据规定,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采取代销方式发行。
5、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股东退出公司。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贷款,并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只是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根据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该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已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0%。
4、票据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且票据保证只能是连带责任保证。ﻫ5、票据的追索。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