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1. 公务用车的配备原则是按照日常工作需要和职务级别进行合理配置,避免过度或不
必要的配备。
2. 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务需要进行,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私人目的或其
他非公务活动。
3. 公务用车的领用应按照规定的领用程序进行,领用人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并负
责保管和维护公务用车。
4. 公务用车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 公务用车的加油和保险费用应由使用人或单位自行承担,不得用于公款报销。
6. 公务用车的报废和更新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效能。
7. 公务用车的使用记录应做到明细清晰,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于监督和审计。
此外,还应建立公务用车的管理制度和配备标准,并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和审计,
保证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以上是一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应根据不同地区和
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公务车辆及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车辆及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用车效率,确保公务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车辆的购置、使用、维护、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务车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经济性原则:合理配置资源,节约使用。
(三)效率性原则:确保公务用车高效、便捷。
(四)安全性原则:保障行车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车辆购置与登记第四条公务车辆购置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新购置的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购置时间、使用部门等,并建立车辆档案。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六条公务车辆使用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七条使用公务车辆应优先满足紧急公务、重要公务和集体公务的需要。
第八条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第四章维护与保养第九条公务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车辆维修应选择资质合格的维修单位,并建立维修记录。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建立公务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驾驶员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章报废与处置第十三条公务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时,应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四条报废车辆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私自处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定期对公务车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单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任务的车辆。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循节约原则,确保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公务需要、工作任务、工作地点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照配备标准执行。
第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公务需要和工作任务进行,禁止非法私用、超范围使用等行为。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公务用车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购置、维修、保险、燃料等费用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控制费用开支。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保管和驾驶人员应当经过严格审查,确保安全驾驶。
第十条:对于非行政机关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相应程序申请审批,并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配备规定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行政机关的级别、规模、职责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应当根据行政机关的级别、职责和工作任务等因素确定,并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型号、品牌和数量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并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确定。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购置资金应当按照财政制度执行,严格控制购车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公务需要和工作任务进行,禁止非法私用、超范围使用等行为。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和程序进行,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保管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车辆的保管义务,确保车辆的安全、完好、有效。
公务车辆及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车辆及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务车辆的使用日益广泛,为了提高公务车辆的管理水平,节约资源和提升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申领和配备1. 公务车辆的申领及配备由本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
2. 申领公务车辆需提供具体的使用需求和购车计划,并经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 公务车辆的配备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配,数量不得超过正常需要的范围。
三、使用和保养1. 公务车辆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规定。
2. 公务车辆的保养应定期进行,包括车辆的外观清洁、机油更换、轮胎保养等。
3. 公务车辆的维修应由专业维修机构进行,且应及时报备维修情况。
4. 公务车辆的年度检测工作应按规定进行,车辆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四、出车和归车1. 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2. 出车前应填写相关出车登记表,包括出车时间、事由、目的地等信息,并经相关人员审核确认。
3. 归车后应将车辆清理干净,并进行车辆的检查,确保车辆的完好无损。
4. 归车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填写入驾驶日志,并上交给主管部门备案。
五、违规处罚1. 如果公务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严厉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2. 如果公务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立即报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监督和反馈1. 公务车辆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如果社会对公务车辆使用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反馈。
七、附则1. 本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公务车辆使用问题以本办法为准。
通过制定和实施公务车辆及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可以有效提高公务车辆的管理水平,节约资源和提升工作效率。
同时,本办法为公务车辆的申领和配备、使用和保养、出车和归车、违规处罚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公务车辆的正常、规范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本办法还对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加强了对公务车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了公务车辆的安全稳定运行。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最新公务用车使用规定》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最新公务用车使用规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内蒙古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内蒙古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内蒙古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分级推进区属企业各级子企业(含分支机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区属企业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从严确定子企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参改人员范围,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集团总部副职负责人水平分类分档合理确定,合理控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数量和配备标准。
2. 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区属企业要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转让规定制定规范的公务用车处置办法,对于权属清晰的公务用车进行公开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3. 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区属企业要根据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确定留岗人员。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企制宜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与相关司勤人员的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4. 完善企业公务交通保障制度,区属企业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制订完善本企业公务出行保障制度和差旅费管理制度,明确公务出行的保障方式、操作程序、管理办法以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等,做好与企业国内差旅制度的有效衔接,特别是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
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内蒙古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公务用车的效率和使用效益,同时保障公务人员的出行需求。
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和节约成本,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公共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使用和管理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超标配备,不得私自增加。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类型和数量应当根据单位职能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配置,不得违规升级或换车。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采购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经济、合理、合法。
第六条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护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车辆状态良好,安全可靠。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私自使用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调度和排班应当合理安排,保障工作需要,同时尽量节约资源。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油料消耗应当进行严格控制,防止浪费,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记录应当详细完整,真实可靠,不得造假或漏报。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报废处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合规合法。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好对公务用车的管理职责,确保公务用车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奖励和优待。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由单位财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等部门共同负责监督和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财务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共同所有。
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为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制度的内容。
希望各单位能够严格遵守,确保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和良好管理。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2篇)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如下:1. 公务用车的配备:(1) 公务用车的配备采取审批制度,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配置。
(2) 公务用车的数量应当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3) 公务用车应当使用国产汽车产品,尽量选用经济实用型车辆,并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2. 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1) 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应当限定在公务活动范围内,禁止用于私人事务。
(2)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保持车辆整洁,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3) 公务用车的开车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资格和驾驶证,且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道德风尚。
(4)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燃油、维修费用等资源,并及时报销相关费用。
(5) 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和报告,每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1) 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构的审计。
(2) 公务用车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对于违反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以上是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各地方政府或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进行制定。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保障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公车管理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财政拨款购买的公务用车,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公车使用单位。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为了完成公务活动需要,由公车使用单位购置和配备的用于出行的汽车。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和配备应当按照经济、实用、环保原则,经过合理评估、程序审批、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勤俭节约原则,杜绝浪费和滥用,确保用车真实需要,并加强对车辆的监管和维护。
公车配备标准
公车配备标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第八条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3 第九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更新后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更新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业规划、政策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综合考虑车辆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节能减排、售后服务等因素定期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4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 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5 第十八条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二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三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四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6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内政办发〔2017〕10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资委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6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自治区国资委 2017年6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推进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5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创新,分类保障。
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现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从严配备并集中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坚持厉行节约、提高效率。
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合理确定自治区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严格规范管理。
坚持实事求是,统筹谋划。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1. 公务用车的配备:公务用车的配备应符合实际需要,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的特点进行配备,遵循节约用车的原则,以减少浪费和滥用。
2. 用车申请和审批:使用公务用车前,需要填写用车申请表,并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并记录在案。
申请用车应提前进行,避免临时需求和滥用。
3. 用车登记和备案:每辆公务用车应在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备案,包括车型、车号、车辆归属单位、使用人员等信息。
车辆变更归属或使用单位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4. 用车申请审核:单位应设立用车审核机构,对用车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是否真实、合理、必要等,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车型和数量。
5. 用车管理责任人:各单位应指定用车管理责任人,负责公务用车的管理和日常监督,包括车辆保养、维修、加油等事项。
6. 用车使用限制: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限于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人目的。
严禁私自招呼亲友、搭载非公务人员等行为。
7. 用车记录和统计:单位应建立用车记录和统计制度,记录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包括用车时间、里程数、使用目的和费用等,以便进行监督和管理。
8. 用车考核和奖惩:各单位应建立用车考核制度,对用车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措施,以激励和约束用车人员。
以上是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基本规定,各地区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补充和调整。
内蒙古公车改革细则及补贴方案
内蒙古公车改革细则及补贴最新方案内蒙古公车辆改革最新方案:自治区推进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降低行政成本。
据悉,自治区将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应当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同时行政区域(城区或者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新增车辆,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市县两级领导和同志们了解和征求了四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一是结合实际,除确定的执法执勤部门外,应当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及配置依据;二是对建立跨部门综合性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的意见;三是解决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与差旅费衔接问题的办法;四是与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混岗的事业人员发放补贴的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的管理,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用车和其他用车。
《内蒙古区直机关公务用车“三化”管理创新研究》范文
《内蒙古区直机关公务用车“三化”管理创新研究》篇一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已经成为衡量政府工作效率的重要指标。
本篇文章通过研究内蒙古区直机关公务用车“三化”(即规范化、信息化、共享化)管理创新,探讨其管理模式、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提升公务用车管理水平、优化政府服务提供参考。
一、引言内蒙古作为我国的重要地区,其区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对于提升政府工作效率、保障公务出行、节约财政开支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政府对公务用车管理要求的提高,内蒙古区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逐渐向“三化”方向发展。
二、公务用车管理现状分析当前,内蒙古区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管理不规范,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和制度;二是信息化程度不高,无法实现车辆的高效调度和监控;三是资源共享程度低,车辆使用效率不高。
三、三化管理实施及效果分析(一)规范化管理为了实现公务用车管理的规范化,内蒙古区直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标准。
通过明确车辆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维修保养等规定,确保了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同时,加强了车辆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了驾驶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
(二)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管理是提高公务用车管理效率的关键。
内蒙古区直机关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了车辆管理系统,实现了对车辆的实时监控和调度。
通过使用GPS定位技术、智能调度系统等手段,提高了车辆使用的效率和便捷性。
(三)共享化管理共享化管理是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的重要途径。
内蒙古区直机关通过建立共享平台,实现了车辆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
通过集中调度、统一管理的方式,提高了车辆的使用效率,减少了浪费和重复购置。
四、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尽管“三化”管理在内蒙古区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制度执行不到位,需要加强监督和考核;二是信息化水平仍有待提高,需要加大投入和技术支持;三是共享化程度还需进一步提高,需要加强宣传和推广。
《内蒙古区直机关公务用车“三化”管理创新研究》范文
《内蒙古区直机关公务用车“三化”管理创新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家对公务用车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内蒙古区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内蒙古区直机关实施了“三化”管理创新措施,即公务用车的规范化、信息化和集约化。
本文将通过对“三化”管理的内涵及必要性进行分析,并详细阐述其实现途径及实施效果,为内蒙古公务用车管理的创新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内蒙古区直机关公务用车“三化”管理的内涵及必要性(一)内涵1. 规范化:通过制定严格的用车制度、规范用车行为,确保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和高效运行。
2. 信息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公务用车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提高管理效率。
3. 集约化:通过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实现公务用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必要性随着内蒙古地区公务活动的不断增加,公务用车的需求量日益增长,对公务用车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实施“三化”管理是提高公务用车管理效率、降低运行成本、预防腐败现象的必然要求。
三、内蒙古区直机关公务用车“三化”管理的实现途径(一)规范化管理1. 制定完善的用车制度:明确用车范围、使用条件、驾驶人员资质等,规范用车行为。
2. 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用车行为的监督,确保制度的执行到位。
(二)信息化管理1. 建设信息化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车辆调度、使用、维护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2. 推广移动应用:通过开发移动应用,实现公务用车的在线预约、申请、审批等功能,提高管理效率。
(三)集约化管理1. 集中管理:将分散的公务用车资源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实现资源共享。
2. 优化配置: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内蒙古区直机关公务用车“三化”管理的实施效果(一)提高管理效率:通过信息化管理,实现了对公务用车的实时监控和调度,提高了管理效率。
(二)降低运行成本:通过集约化管理,实现了公务用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降低了运行成本。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公务用车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过程中使用的车辆。
为了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制定了本《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二、管理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公务用车。
三、公务用车的配备1. 公务用车的配备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务级别进行合理配置。
2. 配备标准应根据车辆类型、排放标准、燃油消耗等因素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审批。
四、公务用车的使用1. 公务用车仅限于公务活动使用,禁止私人使用。
2.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驶。
3.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保持车内整洁,不得乱丢垃圾,不得在车内吸烟。
4.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合理安排行程,避免不必要的空驶和重复行驶。
5.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守节能减排要求,优先选择新能源车辆或低排放车辆。
五、公务用车的维护与保养1. 公务用车的维护与保养应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2. 公务用车的维护与保养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不得擅自委托他人或私自维修。
3. 公务用车的维护与保养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销,不得超出规定标准。
六、公务用车的管理1. 公务用车应建立台账,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使用情况、维护保养等情况。
2. 公务用车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使用合规,避免违规行为。
3. 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七、公务用车的监督与问责1. 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接受监督和检查。
2. 对公务用车的违规使用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3. 对公务用车管理中的失职行为,应依法进行追责,确保管理的严格执行。
八、附则1.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XX机关所有。
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以前的相关规定进行废止。
以上是《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旨在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维护和管理,提高公务用车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公务用车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工作,对于提高行政效能、节约资源、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公务用车管理,许多地方政府和机关纷纷制定了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车辆配备1.1 车辆类型和数量:公务用车的类型和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
不同部门和机关的用车需求不同,应根据工作性质和需求量确定所需车辆的类型和数量。
1.2 车辆标准:公务用车的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包括车辆的品牌、型号、配置等。
应优先选择环保型、节能型的车辆,并严禁购买超标准、奢华型的车辆。
1.3 车辆管理:对于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包括车辆的购置、使用、维护等方面。
应建立车辆档案,定期进行车辆的检查和维修,并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
二、用车审批2.1 用车申请:公务用车的使用应提前申请,并明确使用的时间、地点、目的等。
申请人应提供详细的用车理由和工作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2.2 用车审批:用车审批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用车理由进行审批,并做出合理的决策。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用车申请,应及时予以退回或驳回。
2.3 用车记录:对于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用车的时间、地点、目的、里程等。
记录应及时、准确,并建立档案,以便日后查询和审计。
三、用车管理3.1 用车监督:对于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用车符合规定和需要。
监督检查应包括车辆的使用情况、驾驶员的驾驶行为等。
3.2 用车奖惩:对于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对于用车规范、节约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于违规用车、浪费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处罚。
3.3 用车改进:对于公务用车的管理应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优化。
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来提高用车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四、用车监督4.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用车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公务用车车辆使用及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全体的第1条加强对公司车辆和司机的管理,提高公司车辆的使用效率,确保安全行车和车辆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华粮物流有限公司、康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3条车辆管理职责、授权范围和使用范围1. 公司指定一名车队队长,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调整车辆调度;2. 行政部负责公司全部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车辆年检、车辆事故后的保险协调、维修处理和车辆清洗;3. 车辆使用者应每周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见附件 1);4. 组长是车辆的第一责任人,对分配给部门的车辆,有调度权和日常监管权;5. 分配给部门的车辆,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6. 行政部负责公司所有车辆的整体监控和调度。
7. 公司的车辆必须为公司的业务服务,各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经理先向行政部报告,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行政部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
第4条车辆使用细则:1、办公车辆使用规则:办公车:瑞丰、捷达、金龙、2030(1) 办公车主要以接送公司员工上下班主,其次为部门办工用车;(2) 办公车使用前必须提前半天向行政部进行预订,并详细填写《用车申请表》(见附件 3)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给车队队长,由车队队长按事情的轻重缓急进行统一安排,包括行政经理的临时调度;(3) 驾驶员和使用者应在无特殊情况下准时离开,如出车时间发生变化,应提前通知行政部以便安排后续工作,10 分钟后用车人未能到达出车地点,视为取消此次出车;(4) 办公车晚间必须停回公司或公司指定位置,不得私自改变停车位置,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指定位置,需要告知车队队长并取得同意,方可改变;(5) 对超出预定里程部分,司机及使用人必须说明原因,(允许范围10公里)。
补充规定将单位油耗强加给驾驶员或用户200%的罚款。
2、其他车辆使用规则:其他车辆:皮卡、装载机、自卸车、三轮车(1)其他车辆主要以生产用车为主。
(2)其他部门需使用,经行政部门协调后方可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3
【摘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资委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4页(P32-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直属和旗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审批要点》的通知 [J], ;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J], ;
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垦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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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管理实施方案
公务车辆管理实施方案
1. 背景
为了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防止公车私用、浪费现象的发生,提高车辆利用率和行驶安全,本单位研究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2.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用车的管理。
3. 管理原则
3.1 安全第一原则
公务用车应当合法行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
3.2 效率优先原则
尽量减少公务用车的使用,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益。
3.3 公民节约原则
公务用车应当合理利用,不能浪费资源,严禁私用公车。
4. 具体管理措施
4.1 入库管理
所有公务用车需在车库进行统一管理,由专人进行登记、检查。
4.2 申请管理
公务需求部门需提出车辆使用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4.3 车辆使用管理
车辆使用需按照车辆使用计划执行,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超载、超速、闯红灯或私自改装车辆。
4.4 车辆维护管理
车辆日常保养、维修需按照规定进行,车辆保险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购买。
4.5 责任追究管理
对于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人员,对其进行追责并进行相应处罚。
5. 监督管理
由专人对车辆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保证公务车辆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
6. 绩效评估
定期对公务车辆管理进行评估,对管理措施和效果进行总结,不断完善公务车辆管理。
7. 结语
本方案是本单位对公务车辆管理的一项有力措施。
只有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才能有效地防止公车私用和浪费现象的发生,提高车辆利用率,降低公务开支,为建设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机关提供有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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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的管理,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用车和其他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用车是指需要改装或加装固定的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通信指挥、技术侦查、刑事勘察、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检测、救护、消防、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其他用车是指上述工作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包括10座以上大中型载客车辆以及各类载货车辆。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统一管理和重点集中管理。
自治区成立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自治区党政机关和各盟市党委、人大、政府(公署)、政协机关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各盟市也要成立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级及所属旗县(市、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确定。
公务用车编制标准如下:(一)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厅局级单位和盟市党委、人大、政府(公署)、政协机关的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在职厅局级领导干部正职实职,按实有职数定编;其余在职厅局级领导干部(含厅局级非领导职务)按实有职数的80%定编。
其他工作人员按自治区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每15人1辆定编。
离退休人员生活用车,45人以上按1辆定编,100人以上按2辆定编。
(二)自治区和各盟市党委、人大、政府(公署)、政协机关的机要工作用车视需要情况按1至2辆定编。
(三)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自治区各部门独立核算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处级行政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有现任厅局级领导干部的正职实职,按实有职数定编;其余现任厅局级领导干部(含厅局级非领导职务)按实有领导干部职数的80%定编,其他工作人员按自治区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每25人1辆定编。
(四)编制人数在15人以下独立核算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且按上述规定未能列编的,可以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
(五)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央规定确定,由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纳入本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特种用车可以单独列编。
(六)“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第三章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管理第七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车价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含)升以下、车价12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
1.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车价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2.因地理环境或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越野车(旅行、商务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3.配备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不得超过45万元。
(三)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特殊需要配备的,可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1.各盟市党委、人大、政府(公署)、政协机关以及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厅局级单位可配备国产越野车。
盟市越野车数量不超过单位车辆编制总数的50%;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厅局级单位越野车数量不超过单位车辆编制总数的20%。
2.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配备排气量在4.0升(含)以上、车价在50万元以上越野车的,需报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配备其他越野车由上一级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四)全区各级党政机关配备旅行(商务)车的,排气量应在3.0(含)升以下、车价在35万元以内,数量控制在单位编制车辆总数的10%以内。
(五)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配备10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的,车价不得超过60万元;一般不允许配备豪华车型。
第八条上述公务用车核定编制和配备标准为最高控制标准。
第四章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程序第九条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由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核、批准。
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特种用车、项目用车、越野车及特殊用车的审批,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批标准和编制规定范围内的公务用车。
(一)公务用车使用地区和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本单位下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本级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盟市以下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公署)、政协领导下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上级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级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标准等情况,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配备更新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商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拟定年度计划,报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财政部门作预算安排。
未经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资金。
(三)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因特殊工作需要在年度计划外配备公务用车的,需向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公务用车购置根据财政部门预算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自治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采购。
(五)有关部门单位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用车计划,需经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六)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信息,由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条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未列编制公务用车的运行费用不得列入部门预算。
第五章公务用车更新及处置管理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更新。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以上的可以更新。
达到更新标准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对达到更新标准但未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更新时按程序采取公开拍卖、调拨转让等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必须建立车辆资产管理台账。
未经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不得擅自调拨、处置、报废公务用车。
确需调拨、处置、报废公务用车的,由车属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公务用车处置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由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处置,所得款项全部上缴本级国库。
第十三条各单位接受上级配备、捐赠、调拨或因债权、投资等原因收回的车辆,单位有公务用车编制且又不超配备标准的,可过户本单位作为公务用车使用;符合或低于配备标准的调剂使用;高于配备标准的公开拍卖,所得款项上缴本级国库。
第十四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公务用车牌照登记入户、转籍、过户、报废注销等手续时,必须凭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批准文件和资产处置批准文件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党政机关要加强一般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
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将一般公务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配备固定司机;不得将购置的越野车、旅行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越野车一般不得在市区内使用。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严禁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要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并定期公示。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要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加油、维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结合实际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在进行改革或试点时,需经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七章公务用车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并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盟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于次年1月25日前报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并上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照批文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购置的公务用车进行查验;上级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下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务用车资产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的;(二)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的;(三)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四)违反规定超编制、超标准或弄虚作假配备购置公务用车的;(五)向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集资、摊派、挪用专项资金购置公务用车的;六)以融资租赁方式占用或擅自接受企业等捐赠车辆的;(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