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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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拆迁房子补偿标准

国家拆迁房子补偿标准

国家拆迁房子补偿标准一、国家拆迁房子补偿标准 1国家拆迁补偿标准(一)土地征用补偿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二)征地安置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三)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征收方威胁不搬迁要强拆拆迁户应该相信吗征收方威胁不搬迁就要强拆的,要看拆迁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强制拆迁的,如果符合的,被拆迁人要做好准备,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

(一)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按照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要求履行合同进行拆迁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其义务,所以拆迁协议也是作为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有以下几种:(1)产权调换即建设单位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对换产权,被拆迁人因此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产权调换时,双方互换的房屋面积应基本相等,面积按所拆房屋的原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指房屋建筑物各层面积的总和。

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墙脚以上外围水平截面计算,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使用面积是房屋建筑各层平面的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面积的总和。

辅助面积是指房屋建筑各层平面中楼梯、走道等所占净面积的总和。

结构面积是房屋建筑物各层中外墙、内墙、间壁墙、垃圾道、通风道、烟囱等所占面积的总和。

(2)作价补偿将拆除房屋按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式进行估价后;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一定数额的价款,以补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受到的损失。

房屋拆迁作价补偿时,应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重新结算。

(3)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对于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对于住宅房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地的一般作法是,当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且在规定安置标准内的,超过部分按照住宅房屋的成本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安置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补偿标准1.1 补偿范围:拆迁补偿应包括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附属设施等,以及与拆迁相关的经济损失。

1.2 补偿计算方法: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土地面积、房屋等级、年限等因素,采用市场评估或者政府定价等方式计算补偿金额。

1.3 补偿支付方式:补偿款可以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根据被拆迁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商议确定。

二、安置政策2.1 安置范围: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在原址安置或者在其他地区安置,政府应提供相应的安置选择,并确保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完善。

2.2 安置方式:可以采取购房、租赁、公租房等方式进行安置,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个性化安置。

2.3 安置条件:政府应确保安置房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便利条件,确保被拆迁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不受影响。

三、补偿纠纷解决机制3.1 商议解决:对于拆迁补偿中的争议和纠纷,应首先通过商议解决,各方可以通过调解、协议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3.2 仲裁机构:设立专门的拆迁补偿纠纷仲裁机构,对无法通过商议解决的争议进行仲裁,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3.3 司法救济: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拆迁补偿纠纷。

四、监督和评估4.1 监督机制:建立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管,确保实施细则的有效执行。

4.2 评估机制:定期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评估,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4.3 公众参预:鼓励公众参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结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房子拆迁补偿标准

房子拆迁补偿标准

房子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是指在政府的拆迁政策实施过程中,对受到影响的房屋所有人给予的,用来补偿他们受到的不利影响而支付的补偿费。

根据我国《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1、受拆房屋的价值补偿;2、实施拆迁补偿政策;3、帮助被拆房屋所有人重新安置;4、为被拆房屋所有人支付拆迁补偿费;5、支付特殊帮扶性补贴。

1、受拆房屋的价值补偿
受拆房屋的价值补偿,是指由当地拆迁管理部门在安置工作中,依据产权登记情况、被拆房屋的使用年限、建成年份、地段价值、土地使用证状况等,根据相关法规计算出受拆房屋的实际价值,并准确地给予被拆房屋所有人。

2、实施拆迁补偿政策
实施拆迁补偿政策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拆迁补偿政策,当地拆迁管理部门将征收区域内受影响的房屋所有权人,按照一定的拆迁补偿标准给予拆迁补偿费用。

根据我国《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应予以一定的费用,具体补偿金额由当地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当地实际公布而定。

3、帮助被拆房屋所有人重新安置
帮助被拆房屋所有人重新安置,是指当地拆迁管理部门依据安置相关规定,根据被拆房屋所有人实际情况,积极寻求并推荐与其可实际安置的新房源,给予他们新安置房屋的釿额与安置期限的帮助支持,以实现双赢的拆迁结果。

5、支付特殊帮扶性补贴
支付特殊帮扶性补贴是指当地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拆迁管理条例》,根据被拆房屋所有人的实际情况,向处于特殊困境的拆迁户提供一定数额的帮扶补贴以减轻受迁害困难的拆迁户的经济负担。

国家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国家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国家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补助和奖励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

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

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

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5、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一、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1、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三)结合型补偿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千万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目前比较有效的方式是通过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拆迁房屋赔偿标准

拆迁房屋赔偿标准

拆迁房屋赔偿标准
拆迁房屋赔偿标准是一种有关拆迁房屋赔偿的法律规定,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

一、赔偿标准
1.拆迁房屋方面:
(1)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1、住宅原地补偿:安置补偿以土地实际市场单均价按照折算系数乘以房屋老建筑基本室内建筑面积,全部补偿给予业主。

2、城镇集体私宅及公私结合的拆迁安置补偿:安置补偿为:原住宅的重建价格和拆改市值的总和。

(2)商业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照安置地或者补偿楼全套成品装修和备品备件价格来补偿。

(1)拆迁成本:拆迁成本由当事人负担,但应支付拆迁指导费,根据国家及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2)拆迁补偿:应根据双方共同同意的补偿标准,向拆迁户补偿拆迁成本,允许拆迁户在同一县级以上的其他地区安置;
(3)其他补偿:应按当地政府核定的补偿标准支付拆迁经济补偿、文化补偿、职务调职补贴、运输费、商业行为补偿等费用。

二、补偿流程
(1)拆迁前:安排人员,编制准确的拆迁资金支出计划,编制拆迁现场建设方案,编制拆迁报告;
(2)拆迁期间:制定拆迁安置方案,及时向户主发放赔偿金,做好拆迁成本核算工作。

2.非房屋
(1)拆迁前:按照双方约定,准备赔偿金,做好农作物收割、物业拆除及相应设施管理。

(2)拆迁期间:安置补偿支付及时,做好职工搬迁安排及重新安排工作。

三、附加赔偿
当拆迁房屋时,针对受拆迁征地改变的生活情形或因拆迁造成的不可抗的损失,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附加赔偿金,以抵偿其受拆迁之损害。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用于国家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第四条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公示等程序,充分听取被征收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审计等程序,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被征收人应当配合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调查、评估、审计等。

二、征收补偿第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用途、地区差异、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

补偿金额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住房给予安置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其他损失给予补偿。

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第十二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社会保障给予妥善安排。

三、征收程序第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制定征收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向被征收人发布征收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进行土地评估,确定土地补偿费。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第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资金。

第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将被征收人的住房、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拆除。

四、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征收的;(二)未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拆迁补偿方案

拆迁补偿方案
四、拆迁补偿标准
1.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等价值调换。
3.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拆迁过渡期限计算。
五、拆迁补偿程序
1.发布拆迁公告: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告知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相关事项。
五、拆迁补偿标准
1.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等价值调换。
3.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参照当地相关规定,结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拆迁过渡期限计算。
六、拆迁补偿程序
1.发布拆迁公告: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明确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内容。
拆迁补偿方案
第1篇
拆迁补偿方案
一、前言
为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拆迁补偿方案。
二、拆迁范围及对象
1.拆迁范围:本次拆迁范围包括XX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3.及时公开原则:拆迁补偿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开,提高拆迁工作的透明度。
四、拆迁补偿方式
本次拆迁补偿采用以下方式:
1.货币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为被拆迁人提供等价值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
3.临时安置补偿:在拆迁过渡期间,为被拆迁人提供临时住房或发放临时安置费。
2.征询被拆迁人意见:充分听取并征求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对于需要拆迁的居民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政策的规定。

这些细则的出台旨在保障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拆迁补偿标准1.1 补偿标准的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房屋的性质、面积、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房屋的补偿标准应包括房屋的市场价值、土地补偿费用、搬迁费用等。

1.2 补偿标准的调整:在特殊情况下,如拆迁居民的房屋具有特殊功能或历史价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障拆迁居民的权益。

1.3 补偿标准的公示: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二、安置政策2.1 安置方式的选择:根据拆迁居民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可以选择购房安置、租赁安置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安置。

同时,应确保安置房屋的质量和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2.2 安置地点的确定:安置地点应尽量选择在原居住地附近或交通便利的地方,以便拆迁居民能够继续居住和生活。

2.3 安置政策的完善: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应不断完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更好地保障拆迁居民的权益。

三、补偿与安置程序3.1 拆迁补偿方案的编制:拆迁补偿方案应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编制,并征求拆迁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3.2 补偿与安置协议的签订:拆迁居民与拆迁单位应签订补偿与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3 补偿与安置款项的支付:拆迁补偿款项应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支付给拆迁居民,确保其能够顺利进行新的生活和居住安排。

四、监督与维权机制4.1 监督机构的设立: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2 维权渠道的畅通:拆迁居民应当有权利和渠道进行维权,对于补偿与安置方案存在争议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4.3 惩罚与补偿机制:对于违反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行为,应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并对受损失的拆迁居民进行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在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中,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制定了本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二、拆迁补偿标准1. 房屋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造面积、使用年限、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房屋补偿标准。

普通情况下,按照每平方米X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并根据房屋的不同等级进行适当调整。

2. 财产补偿标准被征收人的财产包括家具、电器、设备等,根据其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和评估结果进行确定。

3. 生活津贴标准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赋予一定的生活津贴。

生活津贴标准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确定,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会下降。

三、安置政策1. 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安置房两种方式进行安置。

货币补偿即直接赋予被征收人一定的补偿款项,被征收人可以自行购买新的住房。

安置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的新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入住。

2. 安置区域为了保证被征收人的生活环境和社会关系的连续性,安置区域应尽量选择在被征收人原居住地附近或者周边区域。

政府应提供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的安置区域,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

3. 安置房条件安置房应符合相关的建造规范和质量标准,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安全。

政府应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如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满足被征收人的日常生活需求。

四、补偿安置程序1. 征收通知政府应提前向被征收人发出征收通知,明确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确保被征收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 评估和商议被征收人的房屋和财产应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政府和被征收人应进行充分的商议,确保补偿方案的公平合理。

3. 补偿支付在评估和商议确定补偿方案后,政府应及时支付补偿款项或者提供安置房,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1篇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前言为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二、拆迁范围及对象1. 拆迁范围:本次拆迁范围包括XXX地块,具体范围以政府公告为准。

2. 拆迁对象:拆迁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三、拆迁补偿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拆迁补偿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 等价有偿原则: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权益,给予合理补偿。

3. 依法补偿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补偿合法合规。

四、拆迁补偿方式1. 货币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 产权置换: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与被拆迁人进行产权置换。

3. 搬迁补助: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给予搬迁补助。

五、拆迁补偿标准1. 被拆迁房屋评估: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2. 货币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1.2倍进行补偿。

3. 产权置换: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与安置房市场价值的等值原则进行置换。

4. 搬迁补助:按照被拆迁人实际搬迁面积和规定的补助标准发放。

六、安置房及配套设施1. 安置房选址:在拆迁范围内或附近区域,优先选择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块作为安置房选址。

2. 安置房标准: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确保安置房质量、功能、配套设施等符合居住需求。

3. 配套设施:在安置房周边规划相应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交通、商业等。

七、拆迁实施步骤1. 发布拆迁公告:政府发布拆迁公告,明确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补偿标准等。

2. 房屋评估: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3.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规划和改建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市规划和改建项目中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分为经济补偿和物质安置,被拆迁户依法享有以下权益:(一)公平的补偿款项,包括住房补偿、过渡补偿、搬迁费等。

(二)合适的安置房屋条件,包括住宅面积、配套设施等。

(三)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教育、交通等。

(四)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拆迁补偿第五条拆迁补偿实行按照被拆迁户的房屋、土地权属、面积和使用信息进行评估,并确定补偿标准。

第六条拆迁补偿应与市场价值相衔接,给予被拆迁户合理的经济补偿,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在经济上得到合理安置。

第七条住房补偿应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结构、面积、使用状况和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八条过渡补偿指被拆迁户在搬迁前的生活支出和搬迁后生活开销之间的差额,应根据被拆迁户的家庭人均收入、人口数量、搬迁距离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合理补偿。

第九条搬迁费是指被拆迁户因搬迁而产生的一次性费用,应根据搬迁距离、家庭人口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条拆迁补偿款项应在征收确定决定生效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到位。

第三章物质安置第十一条物质安置是指按照一定标准为被拆迁户提供住房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被拆迁户应享有与原居住地相似的住房条件,包括住宅面积、户型结构、建筑质量等。

第十三条物质安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要求,满足被拆迁户的居住基本需求。

第十四条物质安置区应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教育、交通等,以保障被拆迁户的生活质量。

第十五条物质安置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提供合适的安置房屋,并确保安置房屋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物质安置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开发商共同负责,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方案

拆迁补偿方案

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是指对于因拆迁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或单位,由政府或拆迁单位提出的一种赔偿方案。

拆迁补偿方案的目的是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平稳地过渡到新的居住环境中。

下面是一个拆迁补偿方案的示例,只供参考。

一、居民搬迁补偿方案:1. 经测算,每户居民搬迁费用为3000元,由拆迁单位负责支付。

2. 每户居民可选择自行购买新房居住,或者享受由拆迁单位统一安排的新房安置。

如选择自行购买新房,拆迁单位将按房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如选择拆迁单位统一安排的新房安置,将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来进行补偿。

3. 对于无房居民,优先安排提供新房居住,并全额承担房屋购置费用。

4. 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拆迁单位将提供适宜的住房,并给予额外的资金补助。

二、商业单位搬迁补偿方案:1. 商业单位的搬迁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支付,根据商业单位规模和经营情况的不同,进行适当的补偿。

2. 对于长期经营的商业单位,拆迁单位将提供优先承租或优先购买新的商业用地,以确保其经营的延续性。

3. 对于商业单位面临的停业损失,拆迁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

4. 对于商业单位的员工,拆迁单位将协助其就业安置,并提供相应的岗位辅导和职业培训。

三、农民搬迁补偿方案:1. 拆迁单位将提供农民搬迁费用,并补偿因搬迁带来的土地失地的损失。

2. 对于农田的失地,拆迁单位将提供相应的补偿,并协助农民进行转产。

3. 对于家庭农民的住房,拆迁单位将提供新房居住,并免费提供一定时间的生活补贴。

四、其他方面补偿:1. 拆迁单位将协助居民、商业单位、农民等解决搬迁后的生活和经济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2. 拆迁单位将积极组织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以确保居民能够正常享受医疗、教育、交通等基本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公平、合理和可执行。

同时,相关补偿方案需要得到居民和当事人的认可,通过协商和合作方式实施。

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有哪些

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有哪些

一、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标准
(房屋拆迁货币的补偿=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的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三、拆迁的注意事项:
1、拆迁性质,是政府行为还是开发商行为,如果是开发商行为,就可以多提一些条件、多要一些面积、多要一点补偿金。

2、自己家的房屋有无产权证,有产权证的可按1:1.12或1:1.13要安臵房;无产权证的面积可按30%、50%、甚至是100%和拆迁办要安臵房面积。

另有一特殊规定,93年以前盖的房屋视同有照,好能提供证明。

拆迁之前准备工作以及签协议时间:
1、房屋的实际面积,自己要仔细测量好;附属物也要登记好,如房顶隔热层、墙面、地面、地下管道等(凡是在房屋上过的都可以谈),如未做好准备,拆迁办人去测量登记时,他们测多少就是多少,是不好改变的。

拆迁时空调、电话、电脑网线、煤气管道、有线电视、油烟机、电热水器等迁移费用拆迁办是有补偿的。

2、家里人对所要拆迁安臵方案要统一。

推荐一个人和拆迁办谈(人多嘴杂,拆迁办会找到你家的底线)
3、家里要适当地做些假象,多铺些床铺、把老人接来住等,就是造成人多拥挤现象,好多要些面积。

4、一般在三分之二的人签字后再签字,往往在此时间段上安臵方案或政策会有所松动,同时在签字的时候向拆迁办要拆迁奖金金。

拆迁房屋的赔偿标准

拆迁房屋的赔偿标准

一、拆迁房屋的赔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有:1、被拆房屋的补偿费或者重置费,主要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一般是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房屋的折旧程度进行划档,按照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2、搬迁周转补偿费,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的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者其自找的临时住处,以应对应拆迁导致的居住问题,周转补偿费一般是以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档,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每月给予的补贴。

3、奖励性的补偿费,一般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因积极配合房屋拆迁或者主动放弃拆迁可享受的一些权利,例如被拆住户自愿迁往郊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的。

二、房屋拆迁补偿方式1、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

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所以《拆迁条例》赋予被拆迁人要求以产权调换的形式给予补偿的权利,并且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

”当然,产权调换也不是绝对的,对于还建有特殊困难,又没有其他房屋可供调换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要求就不能给予支持。

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助费。

2、作价补偿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

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

这是一种折衷的形式,有利于协调拆迁双方在补偿形式问题上的分歧。

三、房屋拆迁时怎么选择评估方法1、市场比较法:一般来讲,市场比较法,是房屋拆迁评估中、最适宜的评估方法。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工作成为城市发展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拆迁补偿安置范围1. 拆迁范围: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需要拆迁的区域范围。

2. 拆迁户范围:拆迁户包括自住房屋、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不同类型的房屋所有人。

3. 拆迁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屋,制定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搬迁补助等。

三、拆迁补偿安置程序1. 拆迁通知:拆迁单位向拆迁户发出正式的拆迁通知书,通知拆迁户搬迁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2. 拆迁协商:拆迁单位与拆迁户进行协商,确定拆迁补偿方案,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3. 拆迁补偿评估:由专业评估机构对拆迁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补偿的具体金额。

4. 拆迁补偿支付:拆迁单位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和评估结果,及时支付拆迁补偿款项给拆迁户。

5. 安置安居:对于无法自行购买新房的拆迁户,拆迁单位将提供安置房屋,确保拆迁户的基本居住需求。

四、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优先安置原则: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要优先进行安置,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3. 协商一致原则:在拆迁补偿协商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拆迁户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4. 公开透明原则: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信息应该及时公开,确保信息公开透明,让拆迁户了解相关政策和权益。

五、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机制1. 监督部门:设立专门的拆迁补偿安置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情况。

2. 监督措施: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举报投诉等方式,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工作的规范进行。

3.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般可
分为以下几类:
一、住房补偿
1、建筑物补偿
对于拆迁范围内的农宅、建筑物,根据当地实际产权法律规定,应予
以合理补偿,一般按照现有市场价格计算,交付补偿款。

2、室内装修补偿
对拆迁房屋内的室内装修,一般可以按照既定标准计算补偿款,主要
包括室内油漆、木质等级装饰材料、卫生间及厨房的水泥瓷砖、管道及电
器设备。

二、被拆房屋经营补偿
对于被拆除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如开设店铺、厂房等,应当按照拆
除前的经营收入评估,并按照当地市场价格交付补偿款。

三、土地补偿
对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及其上的构筑物,一般按照当地土地市场价格评估,向被拆迁者交付补偿款。

四、拆迁安置补助
对影响土地住户、农户经济生活的拆迁行动,一般应当提供安置补助,一般补贴金额比补偿款要低,一般按照国家规定的安置补助标准计算。

五、特殊补助
对于因拆迁而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寡老人等原有居住条件发生变化的影响,一般可以提供特殊补助,以利于这些特殊人群重新安置。

六、生活补助
对于拆迁中可能产生的临时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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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第三章拆迁第四章补偿第五章安置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的,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征用集体土地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严禁乱占滥用耕地,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以及开发规模与城市增容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征用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因征地实行农转非的,有关手续须向市人民政府报批。

第五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及征地后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民政、计划、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部门做好征地的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国土等有关部门完成征地工作任务。

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建设的需要,支持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征地第六条征用集体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七条征地工作必须坚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安案同步原则,保证各类建设及时用地,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及其人员的生产和生活。

第八条征用土地按以下分类办理:(一)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按项目征用土地;(二)城镇或工业建设综合开发以及土地整治的项目,按年度用地计划成片征地。

成片征用,应视建设进度,由国土部门划拨或出让;(三)新辟交通线路、兴办重大公共事业等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对集体土地实行预征。

预征土地,应向被预征单位支付不低于总补偿费5%的预征费。

第九条征用土地程序:(一)建设单位持批准立项、年度建设计划或土地开发整治计划等征地文件向所在区市县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二)国土部门受理征地文件后,根据建设需要、规划要求,组织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界定拟征范围,测算征地费用,并拟定征地方案,按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出征地通知书。

第十条国土部门在实施征地工作中,按照分级负责或联合办理的原则进行,并实行统征包干办法。

第十一条建立社会发展统筹基金制度。

统筹基金来源按市区每亩3000元、其他区市县每亩2000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收取。

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拆迁第十二条征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以下简称建构筑物)的拆迁均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构筑物,在人员安置、补偿兑现后1个月内自行搬迁;(二)经确认需搬迁的企业,按搬迁补偿协议规定时限,自行搬迁;(三)属个人的建构筑物,自搬迁通告之日起15日内或安置用房交付后15日内自行搬迁;(四)违法占地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租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由国土部门限期无条件拆除。

第十三条征地范围内的企业拆迁,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实行经济补偿。

征地范围内非居住房屋的拆迁,被拆迁人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经济补偿。

征地范围内居住用房的拆迁,被拆迁人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安置住房。

第十四条住房安置采取购房、租房和自行建房等方式进行。

具体住房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因建设需要,被拆迁人提前搬迁进渡的,由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过渡补助。

第四章补偿第十六条征用集体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并为安置费并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付给,用于发展生产、安置人员,不得移作他用。

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实际损失、合理补偿的原则,依照本章规定的标准付给。

第十七条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国土局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中农田水利设施、林地上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征地补偿费中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的部分,可以采取建立土地基金、农村合作基金会或实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办法进行管理,不得私分。

第十九条征地范围内的企业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权证的,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规划的企业,需要搬迁的,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后,由企业自行搬迁。

(二)因被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第二十条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一)租用集体土地和违法占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日后抢栽、抢插的花草、林木和修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无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五章安置第二十一条征用集体土地,对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按下列规定转为非农业人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一)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撤销单位建制,其人员全部农转非;(二)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部分征用的,按照征用的耕地数量(按征地前一年年报统计面积计算,非耕地两亩折算为一亩耕地。

下同)除以被征地单位征地前每人平均实际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农转非人数。

具体农转非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单位按农户被征地多少次确定。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单位的实际人口以下达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之日在籍的常住户口(含现役义务兵和服有期徒刑、劳教的人员以及在政府批准征地之日前,按户籍管理规定由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正常迁入的人员、新出生人员)为准。

征地前非因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农村承包地的人员,不予安置。

第二十三条农转非安置对象:(一)男满16至50周岁、女满16至40周岁(上限不含本数,下同)并符合就业条件的农转非人员,为就业安置对象;(二)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三)16周岁以下人员,为抚幼安置对象;(四)前述三项人员中,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病残人员以及孤儿、“五保户”,为病残安置对象。

征地前由国家统招统分的在校大中专学生,视为抚幼安置对象。

第二十四条就业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公共事业、公益事业、国家重点建设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用地,其人员就业安置,由劳动部门代表政府核发就业安置费,被安置对象自主择业;(二)除前项之外的其他各类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承担安置责任,可采取多种途径安置就业,也可以参照前项办法办理;(三)被征地单位自愿并有条件兴办经济实体的,符合城市规划,安置人数10以上的,承担安置责任的单位可以将就业安置费拨给接收单位,并按人平20平方米的标准划拨土地(政府核收征地成本费),用作修建生产经营场地,兴办经济实体,安置劳动力;(四)被征地范围内的企业,符合城镇规划,不影响用地单位建设的,允许保留,但不予拆迁补偿,并主要用于安置农转非劳动力;(五)征地前已受聘的农转非就业安置人员,本人自愿且用人单位同意留用的,可经劳动就业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用工手续后,由承担安置责任单位将就业安置费拨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接收农转非就业安置人员后,从接收之日起5年内辞退的,全额退还就业安置费;5-10年辞退的,减半退还安置费;10年以上辞退的,不予退还安置费。

第二十五条退养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全额储蓄式养老保险。

即由国土部门将人均退养安置费全额交由人民保险公司,按照隼蓄式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二)半额储蓄式养老保险。

退养安置对象确有能力自力生活,由本人向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将安置费等额,分成两份,一半发给本人,作为自力生活补助费,一半按前项办法办理半额储蓄式养老保险;(三)用地单位安置。

用地单位与农转非退养人员签订安置协议,由用地单位自行安置。

第二十六条退养安置储蓄式养老保险本金归己。

在储蓄保险期间,如遇重大疾病、伤残、家庭遭受重大灾害事故或已领取保险生活补助费5年以上且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交有效的担保证明,可向户口所在地政府基层组织申请提前支取部分或全部本金。

第二十七条抚幼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抚幼人员的父母为就业安置对象的,由其父母抚养;(二)抚幼人员的父母为退养、病残安置对象的,一次性发给抚幼安置费。

(三)抚幼人员的们母有一方为就业安置对象的,一次性减半发给抚幼安置费。

第二十八条病残安置由国土部门将安置费全额拨付民政部门,并由民政部门按现行规定统筹安置。

第二十九条农转非人员中现役义务兵,由国土部门将其安置费一次性拨付民政部门,待其安置时,由民政部门拨付相应的安置费用。

农转非人员中服有期徒刑和劳教的人员,按征地时的年龄和其他情况分别作为就业、退养、抚幼或病残安置对象,计收相应的安置费用,交由劳动部门管理,待其安置时,再按实际年龄和其他情况分别计为相应的安置对象,并由劳动部门拨付相应的安置费用。

第三十条农转非人员就业、退养安置费用,按人均18年乘以征地时市政府制定的当地月生活补助费标准计算。

病残安置费用,按人均18年乘以征地时市政府制定的当地月生活费标准计算。

抚幼安置费用,按抚幼对象的实际年龄至18周岁的年限差数乘以征地时市政府制定的当地月生活补助费标准计算;国家统招统分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的抚幼安置费用,按征地时至毕业时的年限差数乘以征地时市政府制定的当地月补助费标准计算。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一条非法批准或越权批准征用土地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征用土地的无效,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非法批准或非法征地的单位或个人赔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有关工作中,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克扣、截留、挪用或占用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征地补偿费的,由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赔,可并处非法占用额30%以下的罚款,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侵占、挪用或私分征地补偿费的,由区市县或乡(镇)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并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裁定。

区市县人民政府裁定后,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仍不执行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强制执行。

对坚持无理要求,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有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其他行政处罚及复议、诉讼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的市区,指市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和大渡口区。

除市区外为其他区市县。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仍按过去的规定办理;本办法施行后,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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