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规范
关于病案管理和病历书写的规定
11、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记录日期和时间(具 体到时、分),(不提行)空两格后记录具体 内容。任何其他记录不得替代病程记录,病程 记录中首次病程记录、查房记录、交(接)班记 录、转科记录、抢救记录、会诊记录、术前小 结、术后病程记录、死亡记录不得互相替代, 仅交(接)班记录和转科记录可替代阶段小结。
妥善保存备查,无此记录为丙级病历; 4)死亡讨论报告书(表格式):一式3份,一份送交病案室
归入病历,一份送医务科备案,一份科室存档。应 根据死亡讨论记录扼要填写,经讨论主持者审签后 报送,无此报告书为乙级病历;
关于病案管理和病历书写的规定
5)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表格式):用于因病死亡的 病例,于死亡后一周内交院感科上报,无此报告卡为 乙级病历;
关于病案管理和病历书写的规定
4、急诊或当日需重复检查的检查检验申请 和报告单应将送检时间和报告时间具体 到分钟。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的检 查检验,应当在住院志或病程记录中记 载检查检验项目和结果,并注明该机构 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或检验报告单应 经过复核并双签名。
关于病案管理和病历书写的规定
5、与本次住院主要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 治疗的其他疾病或病症,应在现病史后另起 一段予以记录。
关于病案管理和病历书写的规定
5)手术后第一手术者或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6)术后麻醉访视记录; 7)术后医患沟通记录。
关于病案管理和病历书写的规定
7、对实习、见习、进修医师书写病历的要求 1)实习医师应书写入院病历(大病历),见习医师书写
入院病历(大病历)不得短于一年,进修医师应书写 入院病历(大病历)3—6个月; 2)实习、见习、进修医师不得书写入院记录、再次或多 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以及24小时内入院 死亡记录。书写入院病历(大病历)期限已满的见习 医师或进修医师经科室考核合格,报请医务科批准后 可书写前述记录,但必须由本院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审 改并签名; 3)实习、见习、进修医师书写的各种病历记录,均应由 本院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审改并签名。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管理制度引言概述:病历书写是医疗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不仅记录了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过程,还是医务人员交流、判断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为了确保病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医疗机构普遍制定了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和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详细阐述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及管理制度。
正文内容:1. 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1.1 书写格式- 病历应按照固定的格式进行书写,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和治疗方案等内容。
- 每个部分应有清晰的标题,字体应统一,避免使用缩写和简写,以免产生歧义。
1.2 书写内容- 病历应详细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检查结果等信息,以便医务人员进行准确的诊断和治疗。
- 书写时应使用客观、准确的描述,避免主观评价和个人意见。
2. 病历书写的管理制度2.1 病历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质量管理制度,对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进行定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病历质量管理还应包括病历的归档、保密和备份等措施,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2 病历书写培训-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病历书写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水平和规范性。
- 培训内容应包括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常见错误和纠正方法等。
3. 病历书写的重要性3.1 作为医患沟通的桥梁- 病历是医患沟通的重要工具,它记录了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交流内容,有助于建立医患信任关系。
- 患者可以通过病历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过程,提高对治疗的依从性。
3.2 作为医学研究的依据- 病历是医学研究的重要数据来源,可以用于回顾性研究、临床试验和统计分析等。
- 准确、规范的病历书写有助于提高研究的可靠性和可重复性。
3.3 法律责任与医疗纠纷- 病历是医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证据,它记录了医疗过程和决策的依据。
- 规范的病历书写有助于避免医疗纠纷,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总结: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及管理制度对于医疗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一、目的原则为加强医院病历管理,规范病历书写,提高病历质量,实现医疗服务行为可追溯,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规范地建立医院病历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2010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规范(暂行)》《住院病案首页数据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6版)》《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版》等相关规定要求,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不一致的,以《要点》为准。
二、适用范围全院所有临床科室。
三、管理规范(一)病历书写基本要求1.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日间病历及其他医疗资料等。
2.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中心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3.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4.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等。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部分章节)解读鄱阳湖医院副主任医师罗水保一、概述为规范病历书写行为,进一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
国家卫生部对2002年版的《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新《规范》自对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的试行《规范》同时废止。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共10条)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所获得的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兰黑墨水、碳素墨水。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和疾病名称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医学术语。
要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上级医师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毕业后第一年)书写的病历由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用24小时制记录。
例如:2011年7月11日下午3点8分,可写成:2011-07-11,15:08。
第十条:对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在日常记录中做好记录。
三、病历的作用与意义、(一)病历的作用:病历是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诊断、治疗情况的系统记录,是临床医师经过归纳、分析、整理而形成的疾病档案资料。
2024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如第一助手为进修医师,须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名。
9、本院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10、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保密法》予以保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
(一)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5、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由病案室专人复印。
6、各医院的临床科室应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
7、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可以根据患者的要求对病历进行封存,封存病历应有医患双方签字,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8、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擅自借阅该患者的病历,借阅病历要办理借阅手续。
2024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1
1、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2、贯彻执行卫生部及我省《病历书写规范》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部分章节)解读鄱阳湖医院副主任医师罗水保一、概述为规范病历书写行为,进一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
国家卫生部对2002年版的《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新《规范》自对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的试行《规范》同时废止。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共10条)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所获得的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兰黑墨水、碳素墨水。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和疾病名称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医学术语。
要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上级医师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毕业后第一年)书写的病历由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用24小时制记录。
例如:2011年7月11日下午3点8分,可写成:2011-07-11,15:08。
第十条:对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在日常记录中做好记录。
三、病历的作用与意义、(一)病历的作用:病历是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诊断、治疗情况的系统记录,是临床医师经过归纳、分析、整理而形成的疾病档案资料。
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我国病历书写规范的发展历程和前景
我国病历书写规范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逐渐向国际标 准靠拢,同时结合我国医疗实际情况,形成了一套较为完 善的病历书写规范体系。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病历书写规范也在 不断改进和完善,未来将更加注重医疗信息的标准化、规 范化和安全性,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
电子病历在国内外的发展趋势和应用实践
案例二
一名患者的病历记录中未记录任何家族史、生活习惯、饮食 情况等,导致医生无法全面评估患者的健康状况和风险。
电子病历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
风险一
电子病历可能存在被篡改或伪造的风险, 影响医疗安全。
防范措施一
医院应建立严格的电子病历管理制度,确 保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风险二
电子病历可能存在泄露风险,侵犯患者隐 私权。
重要性
病历是医疗活动的基础记录,对于患者病情的评估、诊断、 治疗、护理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也是医疗纠纷和法 律诉讼的重要证据。
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基本原则
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
规范
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病历进行分类、书写、签名、 审核、存档等操作,确保病历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定期培训
建立质控体系
医院应定期组织病历书写培训,提高医生的 病历书写水平。
医院应建立病历书写质控体系,对病历进行 审核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病历及时进行修 改和完善。
病历书写规范的培训与实施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规范和标准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等。
培训方式
培训方式可以采取集中授课、案例分析、经验分 享等多种形式。
电子病历的规范与要求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管理制度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是医务人员记录患者诊疗过程的重要文书,对于医疗质量和医患关系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保证病历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以下是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1. 病历书写者要真实、客观地记录患者的病情和诊疗过程,不得随意夸大或缩小病情。
2. 病历应使用标准的医学术语和符号,避免使用不规范的缩写和俚语。
3. 病历应按照时间顺序记录患者的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内容,确保信息的连贯性和完整性。
4. 病历中涉及的各项检查结果、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应详细记录,包括检查日期、结果、单位、参考范围等。
5. 病历中的医嘱应明确、具体,包括用药剂量、频次、疗程等信息,避免模糊不清或遗漏。
6. 病历中涉及的医学图像资料,如CT、MRI等,应与病历内容相符,确保准确性。
7. 病历应注明病患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以便医务人员进行识别和管理。
8. 病历书写过程中应注意书写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或使用涂改液,如有错误应及时划掉并注明正确的内容。
二、病历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病历的安全性、可追溯性和保密性,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合规性和质量。
1. 病历管理责任医疗机构应明确病历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病历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和执行病历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病历质量评审。
2. 病历书写培训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病历书写培训,包括病历书写规范、医学术语使用、病历质量控制等内容,提高医务人员的书写水平和意识。
3. 病历质量审核医疗机构应设立病历质量审核岗位,对病历进行定期抽查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医务人员进行修改和补充。
4. 病历存档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病历存档和保管制度,确保病历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病历应按照患者住院号或就诊日期进行归档,存放在专用的病历室或档案室中,严禁私自带出或随意调阅。
5. 病历信息安全保护医疗机构应加强病历信息的安全保护,建立病历信息系统,对病历进行电子化管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一、引言病历书写是医疗机构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记录了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过程等重要信息,对于医疗质量的评估、医疗纠纷的解决以及科学研究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病历书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制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1. 病历封面(1) 病历封面应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
(2) 封面上应标明病历的类型,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
(3) 封面上应标明病历的起止日期。
2. 病历格式(1) 病历应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书写,包括病历号、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日期等基本信息。
(2) 病历应按照时间顺序记录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过程等。
(3) 病历中的每一项内容应清晰明了,避免使用模糊的词语或缩写。
3. 病历内容(1) 主诉:患者的主诉应详细记录,包括症状的发生时间、持续时间、程度等。
(2) 现病史:应详细记录患者的病史,包括病情的发展过程、治疗经过等。
(3) 既往史:应记录患者的既往病史、手术史、过敏史等。
(4) 体格检查: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包括生命体征、系统检查等。
(5) 辅助检查:应详细记录患者的各项辅助检查结果,如实验室检验、影像学检查等。
(6) 诊断:应明确患者的诊断,包括临床诊断和辅助检查结果。
(7) 治疗方案:应详细记录患者的治疗方案,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
(8) 随访计划:应制定患者的随访计划,包括复诊时间、复查项目等。
4. 病历签名与审核(1) 病历应由主治医生亲笔签名,并注明签名日期。
(2) 病历应经过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审核,并注明审核日期。
三、病历书写管理制度1. 病历书写培训(1)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病历书写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水平。
(2) 培训内容应包括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注意事项等。
2. 病历质量检查(1) 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质量检查制度,定期对病历进行质量检查。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标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标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章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病历是指医务⼈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为。
三、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四、病历书写应当使⽤蓝⿊墨⽔、碳素墨⽔、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蓝或⿊⾊油⽔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五、病历书写应当使⽤中⽂,通⽤的外⽂缩写和⽆正式中⽂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外⽂。
疾病诊断及⼿术名称编码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名称为准。
药品名称应当使⽤规范的中⽂名称书写,没有中⽂名称的可以使⽤规范的英⽂名称书写。
度量衡单位⼀律采⽤中华⼈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例如m(⽶)、cm(厘⽶)、mm(毫⽶)、µm(微⽶)、l(升)、ml(毫升)、kg(千克)、g(克)、mg(毫克)、µg(微克)等。
六、病历书写应规范使⽤医学术语,⽂字要⼯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七、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书写时的笔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签名。
不得采⽤刮、粘、涂等⽅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员签名。
实习医务⼈员、试⽤期医务⼈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员应当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出现在病历上的各级医师职称要以医院的正式聘任为准,上级医务⼈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员书写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律⽤红⾊墨⽔笔并在最后注明修改⽇期,签署全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具体要求如下:(⼀)实习医师书写的完整病历,经其上级医师在全⾯了解病情的基础上作认真修改签字(如仅供教学资料使⽤,可以不归档保存)。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一、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三、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四、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五、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疾病诊断及手术名称编码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名称为准。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度量衡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例如m(米)、cm(厘米)、mm(毫米)、μm(微米)、l(升)、ml(毫升)、kg(千克)、g(克)、mg(毫克)、μg(微克)等。
六、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要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七、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书写时的笔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八、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出现在病历上的各级医师职称要以医院的正式聘任为准,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一律用红色墨水笔并在最后注明修改日期,签署全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具体要求如下:(一)实习医师书写的完整病历,经其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的基础上作认真修改签字(如仅供教学资料使用,可以不归档保存)。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范本)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范本)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重视和遵守的一项基本规范。
好的病历书写具有重要的医学、法律和管理意义,对于病人的医疗质量、医务工作的监督和医疗纠纷的处理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下面是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范本。
1. 病历主体:病历主体应包含病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确保准确无误。
2. 病史采集:医务人员要针对病人的主诉,仔细、完整地询问病史,包括既往病史、家族病史、个人习惯等,确保全面了解病人的病情。
3. 体格检查:医务人员应按照规范的检查流程,记录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以及相关系统的体征。
4. 辅助检查:对于病情需要的辅助检查,如实记录病人进行的各类检查项目,包括实验室检查、影像学、病理检查等,同时注明检查结果。
5. 诊断和鉴别诊断:医务人员应根据病人的主诉、病史、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结果,明确诊断或鉴别诊断,同时列举出可能的原因或相关疾病。
6. 治疗方案:根据病人的病情和诊断结果,医务人员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康复治疗等。
同时要注明用药剂量、频率、疗程等信息。
7. 治疗过程:记录病人的治疗过程,包括给药情况、手术过程、治疗效果及不良反应等。
对于手术情况,要详细记录手术时间、手术方式、手术持续时间等。
8. 注意事项:在病历中应注明对特殊情况的特别关注和注意事项,如对某些药物过敏、禁忌症等,以便后续医务人员参考和遵守。
9. 出院情况和医嘱:在病历中应详细记录病人的出院情况,包括病情变化、治疗效果、康复建议等,并提供详细的出院医嘱,包括用药方案、饮食调理、注意事项等。
10. 签名和日期:病历应由主治医生或参与治疗的医务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签名要清晰、规范,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病历书写的规范范本如上所述,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病历书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医疗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也能够为后续医务工作提供参考和咨询。
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第一条医院病历书写执行卫生部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二条门诊病案记录应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住院病案使用医院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医生工作站提供的专用工具书写,使用统的病历纸打印。
病案首页使用蓝黑色钢笔填写,“药物过敏”栏使用红色钢笔填写。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医师应签全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三条门诊病历的书写要求:(一)要简明扼要。
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由挂号室填写。
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呈阳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字。
(二)每次诊查,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加填时间。
(三)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四)门诊患者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门诊医师签写住院通知单,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五)门诊医师对转诊患者应负责书写转诊病历摘要。
(六)门诊手术患者应建立门诊病历,术前应填写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及《手术安全核查表》应保存在门诊病历中。
第四条住院病历的书写要求:(一)住院病历由实习医师负责书写,经住院医师审查签字,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住院医师应写入院记录。
实习医师不得代写入院记录。
主治医师应审查修正并签字。
(二)入院记录于新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书写;首次病程记录8小时内完成,并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抢救急危重症患者,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出院记录和死亡记录应在患者出院或死亡24小时内完成。
(三)病案室制定全院统的住院病历模版(包括页面设置、格式设置、书写格式、表格格式等)。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标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标准(总3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一、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三、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四、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五、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疾病诊断及手术名称编码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名称为准。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度量衡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例如m(米)、cm(厘米)、mm(毫米)、μm(微米)、l(升)、ml(毫升)、kg(千克)、g(克)、mg(毫克)、μg(微克)等。
六、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要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七、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书写时的笔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八、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出现在病历上的各级医师职称要以医院的正式聘任为准,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一律用红色墨水笔并在最后注明修改日期,签署全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1、病历书写应符合卫生部2010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2、病历书写统一应用蓝色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要复写的资料也可以使用黑色圆珠笔。
上级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师病历时其修改内容和签名及日期用红笔。
3、各项记录时间统一使用公历、按照"年、月、日、时、分"顺序记录、时刻统一采用24小时制式。
4、病历书写应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以及通用的外文缩写、尚无正式译名的外文可用外文原文。
简化字按照1964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文化、教育部联合公布的"简化汉字总表"规定执行。
数字一律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5、药名使用中文书写,确无译名可使用拉丁文或英文书写,不能用代替性符号或者缩写,一种药名不能中英文混写。
6、度量衡单位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血压可以应用mmHg或者kPa。
7、凡过敏史明确时,直接在过敏史栏中填写过敏药物或者过敏原名称,如果病人认定无过敏史则填写"未发现",如果病人昏迷或者监护人无法确定无过敏史时填写"不详"。
8、病历中由患方提供的现病史和既往史中的疾病名称应加引号表示。
9、疾病诊断名称、编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书写、手术操作名称依照ICD-9-CM-3书写。
疾病名称应主次分清、顺序排列,不可书写不恰当的简称。
10、诊断名称使用"初步诊断"、"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
住院医师入院记录时的诊断为"初步诊断"、主治医师首次查房时确定的诊断为"入院诊断"。
若"初步诊断"与"入院诊断"一致,主治医师应在"初步诊断"后签上姓名和时间;若不一致则在"初步诊断"后写出"入院诊断"并签上姓名和时间。
医院病案书写基本规范_0
医院病案书写基本规范医院病案书写基本规范医院病案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病历书写基本要求一、病历书写要求 1、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2、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3、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语句通顺,表述准确,字迹清晰,标点正确。
病历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涂改、刀刮或粘贴。
4、医务人员应亲笔签署可辨认的全名,住院医师不得摹仿代替上级医师签名。
5、病历书写应当使用电子病历,特殊情况可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笔书写。
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笔书写,或使用电子病历。
6、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不能用眼黄、咽红等非医学术语。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1/ 3病人叙述的诊断名称和药名应加引号。
7、书写过程中如出现错字或上级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时,应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用双线划在错误处,不得涂抹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医师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8、医师在进修期间应至少完成一份入院病历。
实习医师在实习期间应至少完成三份入院病历(大内科、大外科及专科各一份),并须经住院医师审阅后签名。
同时由住院医师另写一份入院记录一并入档。
9、对有创检查和治疗须征得病员书面同意并由病员本人签署同意书后方可进行。
病员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病员因病无法签字时,应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病员,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病员说明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病员近亲属,由病员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病员无近亲属或者病员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病员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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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 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 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 引号(“ ”)以示区别。 • 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 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 •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 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 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 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 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规范。(病历书写基本原则)
客观:病史上应当尽量根据病人描述的本来意 思书写;体征上是医师亲自诊查所感受和检查到的 一切阳性和重要阴性结果。 真实:医师对病人的病史、症状和体征,通过 分析和综合判断,用医学术语和医学理论表达出 来,使病历真实再现疾病发生、发展和演变的珠笔;过敏药物、上级医师修改、 补充病历、取消医嘱用红笔。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 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 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注解:词句中的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 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 通顺,标点正确。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六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 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 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 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 、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 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第十七条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 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 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 的记录。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 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 时,应当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 的诊断。
注解:对入院时诊断不明或诊断不全者,待病情明朗化,在 病程记录中记录修正诊断或补充诊断的内容,并在患者出院 时据实填写病案首页上的确诊时间、入院诊断、出院诊断 等;住院志上不再有“修正诊断”、“补充诊断”、“最后 诊断”等。
乡村医师病历书写培训班 讲座
2012.3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 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 定,2002年我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 下简称《规范》)。《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 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病历质量有 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 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我部对 《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及 时报我部医政司。 2010.1.22.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 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包括: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
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内容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 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 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内容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 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 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二十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 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 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 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 名等。 注解:应当于患者出院24小时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 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十)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注解: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第十九条: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 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 构时书写的记录。
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 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 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 入院的现病史。 注解: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既 往史、个人史、月经史、婚育史、家族史不能写为“同上次 住 院”。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 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 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 敏史等。 注解:增加了输血史、预防接种史。
(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 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 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 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 游史。 • 婚育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 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生育情况。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 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 内容包括发病情况; 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 伴随症状; 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 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 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 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 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 • 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 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 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 • 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 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可分为: • 入院记录 • 再次入院记录 • 多次入院记录 • 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 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第十八条: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 时间、病史陈述者。 注解:减去了对病史可靠程度的判断。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 体征)及持续时间。 注解:主诉亦可以是体征及持续时间。
注解:书写要求与示例
1.儿科患者、意识障碍患者、创伤患者、精 神病患者就诊,须写明陪伴着姓名及与患者的关系。 必要时写明陪伴着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电话。 2.急诊患者就诊时,应及时记录BP、P、R、T、 意识状态、救治措施、抢救经过,对急诊抢救无效 死亡者,要记录参与抢救人员姓名、职称、职务, 记录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对急诊收入 观察室的患者,应书写观察病历。
特殊检查、专科会诊、处方、注意事项及给假等顺 序书写;治疗方法记录应分行列出,药品应记录药 名、剂量、用法,需做过敏试验者应注明。 7.急诊病历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抢救病 人,另外书写抢救记录。 8.急诊观察病例中的危重患者应由医护人员护 送到病房,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 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 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 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 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
• • • • 门(急)诊病历首页或门(急)诊手册封面 病历记录 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 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 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 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 迹。
注解:正确的字写在其下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 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注解: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签名, 并保留原纪录清楚可辨。
合阳县医院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 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 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 院病历。
注解1、从病历资料的建立之时起到整理归档之前称 为病历; 病历转交到病案室并经病案管理人员整理后归 档既成为病案。
注解2、不是所有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 、图表等资料都归为病案。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 行的医疗活动:(1)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
同书;(2)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 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3)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 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4)为抢救患者,在法 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注解:患者无法签字时应提前签署授权委托书。
• 月经史: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 、 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 痛经等情况。 • 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 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 内容包括: • 体温、脉搏、呼吸、血压 • 一般情况 • 皮肤、粘膜 • 全身浅表淋巴结 • 头部及其器官
第十五条: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 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 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 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注解:新规定对门(急)诊病历记录的内容进行了 丰富:明确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 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 明确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