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表一)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道路运输、海事港航行政处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道路运输、海事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交政法[2014]8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4.05.27【实施日期】2014.05.27【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事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修订)的通知(2016)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道路运输、海事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修订)的通知(皖交政法〔2014〕8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的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新出台和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厅修订了《安徽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安徽省海事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已经5月19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5月27日附件1:安徽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修订) 表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罚部分法律依据 备注1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相关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或可不予罚款涉及收费公路的按照本表第3条“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进行处理。
情节较重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处其违法所得1倍至2倍罚款 情节严重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没收其违法所得,处其违法所得2倍至3别严重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由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相关设施,且有违法所得的倍罚款2公路建设项目擅自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但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停止施工、恢复原状的不罚款情节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但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但未落实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擅自施工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公路建设项目没有经过批准立项,擅自施工的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公路建设项目没有经过批准立项,且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或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冲突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 的罚款
得 1 万元以上的,处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处 4 万元以上 4.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处 4.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所得 下的罚款
3. 能 够 认 定 违 法所得的,应在处罚 款的同时没收违法
情节轻 微 初次违法或者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 道路运输及 正的 责任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 道路运输相 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七 关业务经营 1.应当在处罚 条 者以及道路 情节较 危险货物运 8 输企业或单 位非法转让、 情节严 出租道路运 输许可证件 的 情节特 别严重 法律责任: 2000 元以上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 危害后果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 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 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的罚款 法所得 规定》第四十九条 的,应当同时没收违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重 大的 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 屡次违法或者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较 处 4000 元以上 7000 元 同时收缴有关证件 般 情节一 以下的罚款 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
9
取得经营许 可的客运、货
责任条款: 《道路旅客运输 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
情节轻 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的
处 3000 元以上 4000 元 以下罚款
运经营者使 用无《道路运 输证》的车辆 参加道路运 输经营的
八条第一款、 《道路货物运 情节一 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 般 五条第一款 情节较 多次违法或者对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 法律责任: 3000 元以上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 重 情节特 别严重 严重危及道路运输安全或者社会影响较大 的 重 手续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正在申办营运
安徽省公路超限运输行政处罚执行标准
《安徽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表三:公路管理机构超限运输处罚部分违法种类法律依据量化标准备注超限率两轴车三轴车四轴车五轴车六轴及以上车Q为超限率F为罚款额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率10%以下不罚款不罚款不罚款不罚款不罚款10%<Q≤20% 200<F≤300 300<F≤400 400<F≤500 500<F≤600 600<F≤70020%<Q≤30% 300<F≤400 400<F≤500 500<F≤600 600<F≤700 700<F≤80030%<Q≤40% 400<F≤600 500<F≤800 600<F≤1000 700<F≤1200 800<F≤200040%<Q≤50% 600<F≤800 800<F≤1100 1000<F≤1400 1200<F≤1700 2000<F≤320050%<Q≤60% 800<F≤1200 1100<F≤1700 1400<F≤2200 1700<F≤2700 3200<F≤500060%<Q≤70% 1200<F≤1600 1700<F≤2300 2200<F≤3000 2700<F≤3700 5000<F≤680070%<Q≤80% 1600<F≤2000 2300<F≤2900 3000<F≤3800 3700<F≤4700 6800<F≤800080%<Q≤90% 2000<F≤2600 2900<F≤3800 3800<F≤5000 4700<F≤6200 8000<F≤1040090%<Q≤100% 2600<F≤3200 3800<F≤4700 5000<F≤6200 6200<F≤7700 10400<F≤12800100%<Q 3200<F≤25000 4700<F≤25000 6200<F≤25000 7700<F≤25000 12800<F≤25000超限率每增加5%,罚款上下限标准在上一档标准的基础上各增加1000元。
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
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质量监督部分(本标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一、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对以下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不予罚款: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未超过5 天,在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立即停工并纠正的。
2、对以下轻微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处 1 万元罚款:擅自施工5 天以上15 天以下的。
3、对以下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处 2 万元罚款:擅自施工15 天以上30 天以下的。
4、对以下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处 3 万元罚款:擅自施工30 天以上60 天以下的。
5、对以下比较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处4 万元罚款:擅自施工60 天以上90 天以下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5 万元的罚款:(1)擅自施工90 天以上的;(2)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但建设施工单位拒绝检查、拒绝整改的。
二、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一)法律责任条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手续”《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1)工程未开工的;(2)由于工期需要或因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时限未满足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30 日的。
六安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doc-六安
六安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doc-六安六安市公路管理局文件六路路[2009]7号关于印发《六安市公路管理局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公路分局、杨小店治超检测站、流动治超队:为认真贯彻落实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方案》(六政办[2008]78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我局制定了《六安市公路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经多方论证及直属分局试行半年,并经修改后,现将该标准下发给你们,2009 年5月1日后一律按该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方案》(试行)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六安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法律、法规依据细化标准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公路法》第八十二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经公路管理机构警示后能主动及时恢复原状的。
教育为主,免予罚款2、擅自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下的;擅自挖掘公路对公路损坏较轻的;违法情节较轻的且当事人能积极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
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3、擅自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擅自挖掘公路对公路损坏较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重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下的罚款4、占用公路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挖掘公路对公路损坏较重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5、占用公路200平方米以上的,挖掘公路对公路损坏严重的,因同样事由被处罚后又违反的。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省有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共5件)序号文件名称印发文号发布部门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1号省政府办公厅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3号省政府办公厅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省政府办公厅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省政府办公厅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6〕65号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共11件)序号文件名称印发文号发布部门1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督察〔2001〕434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招标方案核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政策〔2008〕1306号省发展改革委—1—3关于变更我省招标公告网络发布媒介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行为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0〕248号省发展改革委4关于在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评级报告的通知皖发改政策函〔2010〕375号省发展改革委5关于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政策〔2011〕101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6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行为准则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1〕1297号省发展改革委7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招投标信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2〕1075号省发展改革委8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法制办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皖发改政策〔2012〕112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法制办9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5〕272号省发展改革委10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5〕50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法制办—2—11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6〕15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林业厅、省管局省财政厅(共29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实行省级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人员承诺制的通知财购〔2005〕558号省财政厅2关于印发加强集中采购执行工作意见的通知财购〔2008〕857号省财政厅3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入GPA谈判研究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财购〔2009〕736号省财政厅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财购〔2009〕778号省财政厅5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财购〔2009〕2033号省财政厅6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09〕1540号省财政厅—3—7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2〕142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8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2〕1370号省财政厅9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财购〔2012〕2826号省财政厅10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财购〔2013〕251号省财政厅1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3〕2369号省财政厅1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涉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3〕2576号省财政厅1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结余资金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4〕726号省财政厅1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购〔2014〕1054号省财政厅15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6年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财购〔2014〕1739号省财政厅16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购〔2014〕1951号省财政厅17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4〕2255号省财政厅—4—18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15〕560号省财政厅19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流程的通知财购〔2015〕849号省财政厅20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财购〔2015〕1180号省财政厅2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紧急通知财购〔2015〕1446号省财政厅2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5〕1899号省财政厅23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5〕2056号省财政厅2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省级预算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通知财购〔2015〕2250号省财政厅25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6〕75号省财政厅26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直预算单位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财购〔2016〕160号省财政厅27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财购〔2016〕161号省财政厅28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购〔2016〕171号省财政厅—5—29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16〕205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1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152号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6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管〔2006〕309号省建设厅2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建管〔2008〕149号省建设厅3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管理“六统一”规定(试行)》的通知建标〔2010〕178号省建设厅4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2010〕193号省建设厅5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4〕2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6—6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法〔2015〕15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共10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清标工作管理规范招标评标活动的通知皖交基﹝2005﹞14号省交通运输厅2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交质监﹝2010﹞38号省交通运输厅3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管﹝2011﹞124号省交通运输厅4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管〔2011〕305号省交通运输厅5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建管字〔2013〕6号省交通运输厅6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皖交监﹝2013﹞20号省交通运输厅7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省本级政府性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办财字﹝2014﹞4号省交通运输厅—7—8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管〔2014〕148号省交通运输厅9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委托审计操作流程的通知皖交财函﹝2014﹞555号省交通运输厅10关于省级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进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交建管函﹝2015﹞256号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共3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0〕672号省水利厅2关于试行《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皖水基函〔2010〕494号省水利厅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有关评审、评标等活动的规定》的通知皖水监函〔2015〕691号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共7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5〕6号省卫生计生委、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8——9—各市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合肥市(共计17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市人民政府2合肥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合政办〔2012〕6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建市政绿化建设工程优秀承包商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4〕2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6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5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6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7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7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8关于启用安徽合肥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4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9招标(采购)文件发售时间管理暂行规定合招法〔2010〕98号市公管局10评标委员会组长管理暂行规定合招法〔2012〕02号市公管局11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标文件会审管理办法合招督〔2012〕15号市公管局12关于县(市)、区招标采购机构共享市级定点招标结果的通知合招综〔2013〕19号市公管局1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约谈暂行规合公综〔2014〕15号市公管局—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备注:目录内除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外,其他文件为截止2016年5月底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由及自由裁量划分(共153项)
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序号案由名称义务条款责任条款裁量区间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备注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停止经营,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情形2.对于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3.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9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的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的下罚款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责令停止经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情形2.对于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3.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存在较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的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二条第(一)项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情形2.对于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3.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对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货运站经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一)项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情形2.对于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3.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一般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正在申办许可审批手续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社会影响较大的处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6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初次违法或者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1、应当在处罚同时收缴有关证件,2、有违法所得的,应当同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社会影响较大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7客运、货运、放射性物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警告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重要运营行为过程中未随车携带、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8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必须是原许可机关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9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和强行招揽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四)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必须是原许可机关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10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五)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必须是原许可机关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11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四)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六)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12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社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会影响较大的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13客运、货运经营者、放射性物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专用)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道路危险货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3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40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情节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处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4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客运、货运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5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第四十条第一款条第一款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2.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6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2.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7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2.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8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情形2.对于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3.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经营许可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处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情节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19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情形2.对于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3.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经营许可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情节一般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多次违法或者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罚款,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情节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20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责令停止运输,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2013修订)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3.09.18
【实施日期】2013.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的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省厅修订了《安徽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经6月9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皖交政法〔2010〕3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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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五)道路两侧的广告牌、指路牌、邮筒、亭棚、绿带护栏,道路隔离桩、宣传栏、阅城市主要道路的,处以30至50元罚款。
2、在城市其他道路的,处以10至30元罚款。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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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违法搭建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或者10-50元罚款。
(二)在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整理)安徽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安徽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表二:公路管理机构处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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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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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以下”、“以上”包含本数。
2、本标准只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予以规定,不涉及当事人应承担的其他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3、行政处罚案件中有法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按照《安徽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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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工程高质量安全系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实用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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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轻微
工程尚未使用,发现后主动改正。
一般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工程尚未实施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严重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工程已实施。
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序
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量化标准
备注
14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两个以上单位工程不合格。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特别
严重
所有单位工程不合格。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责令改正
7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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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交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
安徽省交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交通厅文件皖交体法[2008]11号2008年04月28日印发)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交通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背交通行政管理秩序,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形,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是不是给予行政惩罚、给予何种行政惩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惩罚等问题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工作。
全省市、县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交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公开、公正、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大体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当事人实实施政惩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惩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大体相当。
第七条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惩罚;对于轻罚能够起到教育效果的,原则上不予重罚。
第八条交通执法人员实实施政惩罚,应当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更正或限期更正其违法行为。
第九条交通行政惩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度,具体划分为不予惩罚、减轻惩罚、从轻惩罚、从重惩罚四个裁量品级。
不予惩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具有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惩罚的情形。
减轻惩罚是指在法定的惩罚种类或惩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惩罚。
从轻惩罚是指在法定的惩罚种类和惩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惩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惩罚方式,或在一种惩罚种类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进行惩罚。
安徽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
安徽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交通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工作。
全省市、县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处罚;对于轻罚能够起到教育效果的,原则上不予重罚。
第八条交通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
第九条交通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度,具体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等级。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具有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进行处罚。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试题
试题一、填空1、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于201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2、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3、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地区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实行问责。
4、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拒绝称重检测的,处三万元罚款。
5、阻碍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强行通过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或者故意堵塞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通行车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7、载货货运车辆途经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收费公路入口处,应当主动接受检测。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9、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10、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11、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所指的超高、超长、超宽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 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2.5 米以上。
12、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管理水平。
13、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国英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决定对《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6部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对《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双方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文件,到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对《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申请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材料:“(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交自然资源部或者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
”(二)将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中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对《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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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罚款
8
情节较重
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影响公路交通安全, 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经省交通主管 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不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
情节严重
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造成安全隐患或交通事故, 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造成安全隐患或交通事故,经省交 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未改正的
《安徽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安徽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表一: 表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罚部分
序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相 关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 关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万元以上20
2
6
《收费公路管理条 例》第五十条第一 责令改正, 擅自变更收费 项:责令改正,并 根据情节轻重, 站位置 根据情节轻重,处 万元以上20 20万元 5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 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尚未造成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倍以上5
4
收费站(卡) 收费站( 应当终止收取 车辆通行费而 不终止
《收费公路管理条 第四十九条: 例》第四十九条: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强制拆 除收费设施; 除收费设施;有违 法所得的,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2倍以上5倍以 所得2 倍以上5 下的罚款; 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 法所得的,处1万 元以上5 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 的罚款。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
情节严重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经责令改正,主动纠正,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经责令改正,主动纠正,但已造成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万元以上15
情节 特别严重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经责令改正,拒不纠正,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经责令改正,拒不纠正,且已造成社会影响 、交通事故等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万元以上5
3
情节严重
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费设施, 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 特别严重
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强制拆除收费设施, 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
情节严重
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 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造成社会影响和交通安全隐患等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万元以上20
情节一般 未按照国家规 定的标准和规 范对收费公路 及沿线设施进 行日常检查、 行日常检查、 维护 《收费公路管理条 例》第五十条第二 责令改正, 项:责令改正,并 根据情节轻重, 根据情节轻重,处 万元以上20 20万元 5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
9
情节较重
情节严重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万元以上20
3
10
《收费公路管理条 例》第五十条第四 道口数量不符 责令改正, 项:责令改正,并 合车辆快速通 根据情节轻重, 根据情节轻重,处 过需要 5万元以上20万元 万元以上20万元 20 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 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 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令整改后,及时改正,未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 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 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 令整改后, 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 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产生不良社会 影响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未造成交通堵塞 交通安全事故等后果的, 、交通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 后,及时改正的 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未造成交通堵塞、交通安全事故等后果的, 未造成交通堵塞、交通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 机构责令整改后, 机构责令整改后,没有及时改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造成交通堵塞、交通安全事故等后果的, 造成交通堵塞、交通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 构责令整改后, 构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的 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造成交通堵塞、交通安全事故等后果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造成交通堵塞、交通安全事故等后果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省交通主 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 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没有及时改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经省交 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的,未造成交通堵塞、 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的,未造成交通堵塞、 交通安全事故等后果的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经省交 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不及时改正, 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后,不及时改正,但未造成交通堵塞 、交通安全事故等后果的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造成交 通堵塞、 通堵塞、交通事故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并造成 重大交通堵塞、 重大交通堵塞、交通事故或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万元以上5
1
情节一般 《收费公路管理条 第四十九条: 例》第四十九条: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强制拆 除收费设施; 除收费设施;有违 擅自在公路上 法所得的, 法所得的,没收违 设立收费站 法所得, 法所得,并处违法 (卡)收取车 所得2倍以上5 所得2倍以上5倍以 辆通行费 下的罚款; 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 法所得的,处1万 元以上5 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 的罚款。
可处5万元以上8 可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5
《收费公路管理条 例》第五十条第一 责令改正, 收费站的设置 项:责令改正,并 根据情节轻重, 不符合标准 根据情节轻重,处 万元以上20 20万元 5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经责令改正,拒不纠正,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经责令改正,拒不纠正,但没有造成后果的
情节较重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
7
情节严重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万元以上15
情节 特别严重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万元以上20
情节一般 未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合理设 置交通标志、 置交通标志、 标线 《收费公路管理条 例》第五十条第三 责令改正, 项:责令改正,并 根据情节轻重, 根据情节轻重,处 万元以上20 20万元 5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
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费设施、 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积极消除违法 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 行为影响和后果,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万元以上3
情节较重
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没有违法所得的 强制拆除收费设施,
情节较重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 费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 费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但有违法所得的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由 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相关设施, 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相关设施,且有违法所得的 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 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 制和工程监理制,但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 制和工程监理制,但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经交通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停止施工、 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停止施工、恢复原状的 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 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并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 制和工程监理制,但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 制和工程监理制,但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经交通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 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 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但未落实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 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但未落实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 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擅自施工的 公路建设项目没有经过批准立项, 公路建设项目没有经过批准立项,擅自施工的 公路建设项目没有经过批准立项, 公路建设项目没有经过批准立项,且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或其他交通运 输发展规划相冲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