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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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39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以谈话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示意图●怎么谈?提醒谈话:存在作风问题等15种轻微情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1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存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6种情形) 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18种情形)●谁来谈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组织谈话●谈话有何威力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找谁谈?做到谈话提醒全覆盖也要抓住“关键少数”《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为认真落实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对机关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推进我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决定在本系统实行诫勉谈话。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诫勉谈话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和正式职工。

二、诫勉谈话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凡发现本局机关干部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诫勉谈话:1、政治上认识模糊,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得力的;2、精神状态不佳,不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的;3、工作作风不实,缺乏事业心、责任感,或因失职、失误,给工作带来一定影响、损失的;4、组织纪律性不强,作风散漫,或犯自由主义,影响团结和工作的;5、有追求奢侈生活的苗头,生活作风不检点,群众有反映的;6、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政守则》,有吃拿卡要行为,损害工商部门形象的;7、在执行管理、收费、工程项目运作和其他公务活动中,有假公济私行为、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8、违反禁酒、禁赌、禁黄等规定,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或在处理家庭婚丧事务中有违规现象的;9、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或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刁难、报复管理对象,群众不满意的;10、有应当对其诫勉谈话的其他情形的。

三、诫勉谈话的方法和程序诫勉谈话由本局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

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局党组或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所掌握的情况研究、确定被诫勉谈话人及所要解决的问题;2、向被诫勉谈话人发出通知,告之诫勉谈话的时间、地点;3、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并认真负责地做好诫勉谈话记录;4、被诫勉谈话人根据诫勉谈话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写出有关问题的书面说明材料或拟定整改计划及措施,及时报纪检监察部门;5、纪检监察部门及被诫勉谈话人所在单位的领导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及时的督察了解;6、对股级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由本局纪检组负责实施。

一般干部职工的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或所在单位的领导负责实施。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第一章总则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提升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工作制度。

第二章谈话函询制度第一条谈话函询制度是立足于事前防范,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有违法违纪苗头的行为适时进行提醒和告诫,逐步形成防范预警机制的监督教育措施。

第二条谈话函询的对象主要针对群众举报、部门发现、媒体披露、有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组织认为有可能发生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民警,第三条谈话函询的适用范围:(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二)警令政令的落实、重要法规贯彻、单位重大决策、基础设施建设、大额资金使用、临聘人员招聘等事项,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三)民警个人及家庭遇生日宴、升学宴、乔迁宴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谈话)的;(四)适用谈话函询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谈话函询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由两名纪委人员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谈话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六条函询应送达《函询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函询单位或个人应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七条对谈话函询对象涉及的问题,经谈话函询后群众仍有同类问题反映并查证属实的,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立案进行查处。

第八条办理谈话函询事项,应建立台帐,由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留存。

第三章警示诫勉制度第九条警示诫勉制度是立足于监督和挽救,对存在一般性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进行及时纠偏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的告诫勉励措施。

第十条警示诫勉的对象为已经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存在不廉洁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具体工作中存在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的单位和职工。

对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

对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

巴州特教学校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校党委委员、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二、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或乱作为,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违反或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五)其它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三、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四、诫勉谈话人应将诫勉谈话的情况及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五、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应当根据学校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六、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七、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中反映的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八、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

九、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制度

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制度
详细描述
加强宣传和培训是完善诫勉谈话制度的基础。
通过各种途径,如媒体、宣传栏、培训班等,加强对 诫勉谈话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制度的认知 和理解,增强党员干部对诫勉谈话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
建议二:建立谈话档案和跟踪机制
总结词
建立谈话档案和跟踪机制是完善诫勉谈话制度的关键。
详细描述
为每一名党员干部建立诫勉谈话档案,详细记录谈话时 间、内容、反馈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整理和汇总分析,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建立跟踪机制,对谈话效 果的持续观察和评估,确保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建议三:加强监督和考核机制建设
总结词
加强监督和考核机制建设是完善诫勉谈话制度的保障 。
详细描述
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诫勉谈话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同 时,将诫勉谈话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党员干部考核体 系,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确保制度的 严肃性和有效性。
04
诫勉谈话制度的问题与对 策
问题一:制度执行不严格
总结词
缺乏严格的执行标准
VS
详细描述
诫勉谈话制度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导致 谈话过程随意性较大,甚至出现部分谈话 内容不涉及实质性问题,使得诫勉谈话制 度流于形式。
问题二:谈话内容不深入
总结词
内容缺乏深度和针对性
详细描述
部分诫勉谈话内容过于笼统,缺乏针对被诫 勉人员的个性化分析和建议,导致被诫勉人 员无法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无法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
诫勉谈话应根据被谈话人的实际情况 和问题性质,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和 方法,注重实效性和针对性。
诫勉谈话的内容应包括被谈话人的基 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整 改措施等,谈话结束后应形成谈话记 录。

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_纪检监察诫勉谈话制度,纪检诫勉谈话笔录,纪检诫勉谈话的要求

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_纪检监察诫勉谈话制度,纪检诫勉谈话笔录,纪检诫勉谈话的要求

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_纪检监察诫勉谈话制度,纪检诫勉谈话笔录,纪检诫勉谈话的要求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_纪检监察诫勉谈话制度,纪检诫勉谈话笔录, 纪检诫勉谈话的要求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与监督,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对象发现学校党委、行政管理的领导干部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1、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思想倾向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决议、决定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

2、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

3、在个人廉洁自律、艰苦奋斗、抓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

4、发现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问题的。

二、谈话程序1、纪检监察部门对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纪委决定,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

谈话一般由纪委领导或分管校领导主谈,可请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2、对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的诫勉谈话,由所属处级单位党政组织决定,报经学校纪委领导同意后进行。

谈话一般由基层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主谈。

谈话情况须及时向院纪委、监察室通报。

根据需要,院纪委、监察室也可直接同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进行谈话。

三、谈话要求1、谈话应采取与当事人直接交谈的方式。

2、代表纪检监察部门谈话的不得少于两人。

3、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

4、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或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

5、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有关情况和书面材料。

6、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要表明自己的态度。

建立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的内容)

建立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的内容)

关于建立健全纪检组(纪委)谈话制度的意见为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深入开展气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组(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按照中央纪委提出的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和建立诫勉谈话制度的要求,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建立以下谈话制度。

一、纪检组(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1. 谈话目的。

各级纪检组(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对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谈话制度,要围绕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等情况,进行交流沟通、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共同做好气象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

2. 谈话人。

各级纪检组(纪委)负责人包括纪检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

3. 谈话的对象。

同级党组(党委)管理的下属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党组(党委)书记或主持党组(党委)工作的副书记。

每次谈话的具体对象由纪检组(纪委)研究确定。

4. 谈话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中国气象局党组,当地党委、政府决议、决定及指示的情况;二是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三是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况,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四是本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是介绍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情况,结合实际就加强被谈话人所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六是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每次谈话,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也可以结合每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内容确定谈话内容。

5. 组织领导。

谈话由党组(党委)、分管领导或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提出,由纪检组(纪委)组务会作出安排,一般一届谈话1-2次;谈话前纪检组应同有关领导和部门取得联系,掌握有关情况,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实效性;每次谈话之前,应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进行认真准备。

纪检监察廉政谈话制度汇编

纪检监察廉政谈话制度汇编

领导人员廉政谈话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xxxxx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严格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政勤政。

第三条廉政谈话由各级行党委统一领导,各级行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二章廉政谈话的谈话人、谈话对象、分类和方式第四条廉政谈话的谈话人为各级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为各级分支行行领导、行长助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廉政谈话分为一般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履职谈话。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

第三章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第一节一般廉政谈话第八条一般廉政谈话,是指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廉洁从政进行的,以关心爱护领导人员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的谈话。

第九条一般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行党委决议、决策及重大工作部署情况;(二)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规定的情况;(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四)作风建设工作情况;(五)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六)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七) 其他情况。

每次谈话的内容及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情况,与下级行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一条一般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谈话对象确定后,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纪检监察廉政谈话制度

纪检监察廉政谈话制度

领导人员廉政谈话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xxxxx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严格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政勤政。

第三条廉政谈话由各级行党委统一领导,各级行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二章廉政谈话的谈话人、谈话对象、分类和方式第四条廉政谈话的谈话人为各级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为各级分支行行领导、行长助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廉政谈话分为一般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履职谈话。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

第三章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第一节一般廉政谈话第八条一般廉政谈话,是指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廉洁从政进行的,以关心爱护领导人员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的谈话。

第九条一般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行党委决议、决策及重大工作部署情况;(二)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规定的情况;(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四)作风建设工作情况;(五)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六)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七) 其他情况。

每次谈话的内容及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情况,与下级行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一条一般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谈话对象确定后,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石家庄市第四医院诫勉谈话制度为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四个合理”制度的执行力度,更好地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能,强化对我院医务人员在专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的监督管理,督导医务人员的廉洁自律行为,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

在每季公示的“四个合理”用药中前五名的医务人员,患者投诉或者其他形式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在职干部、职工。

二、诫勉谈话适用事项。

每季度医务人员在抗生素药品使用中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的;患者投诉或者其他形式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三、诫勉谈话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与普通职工的谈话,一般情况由纪检书记负责,也可委托相关纪检监察室、医教科等科室负责;情况较为特殊的谈话,由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情况较为严重的由上级纪检部门负责。

四、诫勉谈话内容。

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被谈话人对接受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有关情况。

五、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打击报复谈话人等。

六、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改进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的问题,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

所反映的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诫勉谈话实施办法

诫勉谈话实施办法

诫勉谈话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内监督,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廉洁从业。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以及《xxx集团员工奖惩条例》、《xxx 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诫勉谈话坚持教育帮助与预防警示相结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矿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开展。

通过诫勉谈话指出干部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减少违规违纪和不正之风发生的目的。

第三条诫勉谈话是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措施,主要是对有轻微违规违纪问题,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和诫勉教育。

第四条诫勉范围:全矿党员、干部和需要诫勉谈话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二章诫勉谈话的对象第六条诫勉谈话采取分层分级谈话的原则。

1、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党委书记或矿长进行诫勉谈话,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承办;2、各单位党政正职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和分管矿领导与其进行诫勉谈话,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承办;3、其他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章诫勉谈话的情形第七条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组织决议、决定;2、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3、不能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要求,存在一定问题的;4、因工作失职失责或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5、作风不扎实,工作中存在慵、懒、散、慢现象的,职工群众评价满意度较低的;6、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导致班子不团结的;7、在年度考核或民主测评中“不合格”、“不称职”的班子和个人;8、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9、配偶、子女或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10、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中存在问题情节轻微的;11、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12、信访举报查证属实,但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13、有损于企业声誉和干部队伍形象的言行,在职工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14、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关事项不落实、不执行的;15、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情节轻微的;16、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

纪检监督管理廉政谈话规章章程制度

纪检监督管理廉政谈话规章章程制度

领导人员廉政谈话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xxxxx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严格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政勤政。

第三条廉政谈话由各级行党委统一领导,各级行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二章廉政谈话的谈话人、谈话对象、分类和方式第四条廉政谈话的谈话人为各级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为各级分支行行领导、行长助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廉政谈话分为一般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履职谈话。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

第三章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第一节一般廉政谈话第八条一般廉政谈话,是指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廉洁从政进行的,以关心爱护领导人员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的谈话。

第九条一般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行党委决议、决策及重大工作部署情况;(二)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规定的情况;(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四)作风建设工作情况;(五)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六)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七) 其他情况。

每次谈话的内容及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情况,与下级行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一条一般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谈话对象确定后,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纪检工作诫勉谈话制度范本

纪检工作诫勉谈话制度范本

纪检工作诫勉谈话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纪国法,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和情形1. 诫勉谈话对象: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

2. 诫勉谈话情形:(1)违反党的纪律,尚不构成党纪处分的行为;(2)工作作风漂浮,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3)违反廉洁纪律,存在廉洁风险的行为;(4)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行为。

三、诫勉谈话的启动和实施1. 诫勉谈话由党组织启动,纪检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2. 纪检机关根据监督执纪问责情况,对符合诫勉谈话条件的对象,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组织批准。

3. 诫勉谈话前,纪检机关应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拟定谈话提纲,明确谈话目的、内容和要求。

4. 诫勉谈话由纪检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纪检干部进行,可以采取个别谈、集体谈等方式进行。

5. 诫勉谈话过程中,要注重倾听被谈话人的陈述和解释,对其进行教育引导,使其认识错误,承诺整改。

6. 诫勉谈话结束后,纪检机关应制作谈话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确认,并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四、诫勉谈话的后续处理1. 被谈话人应在诫勉谈话后一个月内,向纪检机关报告整改情况。

2. 纪检机关对被谈话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整改不力的,可以再次进行诫勉谈话,或者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3. 对于诫勉谈话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的,纪检机关应严肃查处,并根据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分。

五、纪律要求1.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诫勉谈话,不得滥用职权、乱施滥罚。

2. 纪检干部在进行诫勉谈话时,应当保持公正、公平、公开,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3. 被谈话人有权对诫勉谈话提出异议,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或者纪检机关反映。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由纪检机关负责解释。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1、实行诫勉谈话要坚持从严治党治政的方针,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

2、谈话诫勉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

3、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凡种事项:(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3)领导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4)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4、诫勉谈话的目的及惩处。

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

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谈话对象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纪检组(纪委)审核备案,并提出整改措施;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要通过第二次诫勉谈话,进行组织处理。

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

5、诫勉谈话的组织实施。

由纪检组(纪委)根据党组织决定或举报线索,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6、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应提前通知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和本人。

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7、诫勉谈话人要将谈话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对要求谈话的内容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但不得隐瞒歪曲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8、诫勉谈话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报复举报人。

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违反本规定,要追究纪律责任9、诫勉谈话由党组织或纪检组(纪委)指定或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组织实施,并作好笔录,填写廉政诫勉谈话登记表,经领导审阅后,由纪检组(纪委)立卷归档。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明纪律,严格管理,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员工采用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告诫教育。

第三条任前廉政谈话是对新聘任的部门负责人,和新招入的员工(含大学生编制人员)在任职前,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要求,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第四条诫免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持从严治司、实事求是、教育爱护、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诫免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一)对部门正职干部谈话一般由纪检组长和主管公司领导主持,党组书记亲自谈话;(二)对部门非正职干部的其他人员谈话一般由监察室主任主持,纪检组长或分管公司领导进行谈话,被谈话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谈话。

第六条适用诫勉谈话的主要事由包括:(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二)群众举报,并经查实和核实,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轻微的问题达不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当有过错行为的;(四)对待当事人态度恶劣,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工作态度消极,不遵守本院规章制度的;(六)工作效率不高、办案拖拉,承办案件无正当理由超审限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个人或所负责的部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谈话内容:(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

(二)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四)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于我委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诫勉谈话是指委党委、纪检组对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1、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2、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4、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第六条诫勉谈话一般由委纪检组长或分管领导主谈,如情况需要,也可建议党委书记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2、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八条诫勉谈话的要求:1、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2、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经本人核实签名,由纪检监察室存档;3、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打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4、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谈话情况。

第九条谈话后谈话人应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诫勉谈话制度_规章制度.doc

--诫勉谈话制度_规章制度.doc

**诫勉谈话制度_规章制度诫勉谈话制度1、为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增强广大党员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使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2、谈话诫勉是对党员在工作、思想、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但构不成党纪政纪最低处分标准的,由党组织直接找本人谈话,指出问题,告诫劝勉,进行批评教育,促其在一定时期内改正错误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

本着从严治党、有错必纠、以正面教育为主、超前预防的原则,通过谈话诫勉达到提高党员自我约束意识,防止和减少党员犯错误,避免小错酿成大错,保证党员廉洁自律。

3、凡具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均作为谈话诫勉对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帮助其及时改正。

(1)不能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缺乏事业心和进取精神;官僚主义严重,不深入实际,不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生活作风不检点,不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区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但够不上执纪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或纪律处分的。

(2)经考察和民主评议,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票较高,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

(3)年终政绩考核较差的。

(4)党组织内部闹不团结或党员之间闹矛盾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5)因工作失职或决策不利,造成较大损失的。

(6)因其他问题组织认为需要谈话诫勉的。

4、对党员实施谈话,按照党员组织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区委领导、纪检部门、组织部门或局党委主要负责同志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

对谈话对象进行谈话时,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的具体要求,并进行帮助教育。

5、被谈话诫勉的党员要在一周内,向党组织写出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及改进措施的书面报告。

诫勉期一般为半年。

诫勉期内,党组织要定期了解被诫勉党员的情况,认真做好帮助、教育和管理工作。

诫勉期满后,被诫勉党员要写出思想和工作情况总结报告,报所在党组织。

6、党员在诫勉期间改正和表现好的,解除诫勉;对仍不能改正错误,思想、工作表现没有好转的,视情况延长诫勉期限,延长诫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对仍无明显改进或又出现新的问题的,经研究给予降免除党内职务处理或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谈话诫勉制度

谈话诫勉制度

谈话诫勉制度
为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特制定谈话诫勉制度。

1.谈话对象范围:有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有违纪现象的干部职工;离任前、上任后的领导干部。

2.谈话应注意事项:
2.1谈话要以诚相待,和蔼耐心。

2.2要认真听取陈述,做好谈话记录。

2.3谈话中遇有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2.4保守秘密,不得将谈话内容泄露出去。

2.5要做政治思想工作,以理服人。

2.6要求谈话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诬馅他人。

2.7谈话要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纵不枉,及时提醒的原则。

2.8允许谈话人申述问题,讲真话,道实情。

严肃谈话纪律:党组织对违章违纪或负事故责任的党员领导要通过谈话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直至作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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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_规章
制度
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
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与监督,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对象
发现学校党委、行政管理的领导干部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1、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思想倾向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决议、决定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

2、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

3、在个人廉洁自律、艰苦奋斗、抓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

4、发现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问题的。

二、谈话程序
1、纪检监察部门对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纪委决定,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

谈话一般由纪委领导或分管校领导主谈,可请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2、对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的诫勉谈话,由所属处级单位
党政组织决定,报经学校纪委领导同意后进行。

谈话一般由基层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主谈。

谈话情况须及时向院纪委、监察室通报。

根据需要,院纪委、监察室也可直接同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进行谈话。

三、谈话要求
1、谈话应采取与当事人直接交谈的方式。

2、代表纪检监察部门谈话的不得少于两人。

3、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

4、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或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

5、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有关情况和书面材料。

6、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要表明自己的态度。

7、对谈话人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被谈话人的说明及表态,须作书面记录,经被谈话人核实后,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8、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谈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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