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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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对有错误行为但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二、适用诫勉的情形主要有:
1、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
2、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消极抵触,贯彻不力;
3、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
4、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破坏干群关系;
5、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工作效率和质量差,完不成任务;
6、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7、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
8、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9、对持不同意见者打击报复;
10、浪费国家和集体资财;
11、参与或支持迷信、赌博活动;
12、在廉洁自律、生活作风方面群众反映较大等。
三、对需要给予诫勉的党员干部,先由镇纪委提出诫勉意见,报请党委研究决定。纪委与被勉诫的干部进行谈话,宣布诫勉决定,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正要求。诫勉期限为3至6个月。
四、诫勉期间,被诫勉的干部要定期向纪检办、党委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诫勉期内能够改正错误的,期满解除诫勉;诫勉期间错误改正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诫勉;拒不改正错误,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五、干部在诫勉期内不具有评先树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