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党员诫勉谈话制度
三、诫勉谈话程序1、党支部或党总支委员会在调查、核实上述情况的基础上,经讨论,初步提出被诫勉对象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定;2、经上级党组织审定后,一般由党支部或党总支负责人或委派专人负责进行诫勉谈话。
若被诫勉对象为党支部或党总支负责人,则由上级党组织派专人负责谈话。
3、具体负责诫勉谈话的人员应提前通知被诫勉对象,约定谈话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4、党支部或党总支委员会要根据被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性质和认识问题的态度,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5、诫勉谈话时要有专人做好记录。
四、诫勉谈话内容1、向被诫勉对象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引起注意的有关事项。
2、对被诫勉对象存在的错误进行批评教育,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3、帮助被诫勉对象明确努力方向,制定整改措施。
五、诫勉谈话工作管理1、党支部或党总支要安排专人负责了解被诫勉对象的整改情况,对诫勉谈话之后有所改进、表现较好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予以肯定和鼓励;对无明显转变的党员,党组织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2、诫勉谈话有关资料由所在党组织保管,作为考察考核干部、党员的依据。
党员诫勉谈话制度
党员诫勉谈话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增强党员先进性意识,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应予以诫勉谈话1、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思想退化,偶尔参与宗教、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2、在大是大非面前原则性不强,与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不够坚定的党员;3、宗旨观念淡化,不关心群众疾苦,虽有帮助群众致富的能力和条件,但不愿意带领群众致富的党员;4、在思想道德方面有不良反映,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5、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连续三次以上的党员;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连续时间满三个月的党员;7、不带头履行公民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8、不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参与集体上访,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9、群众思想工作方式不当,引发党群、干群矛盾,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党员;10、不安心工作,得过且过,缺乏进取心、责任心的党员;11、有反映或举报,经查有问题但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党员;12、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的党员;13、党内民主评议不合格率在20-30之间或群众民主评议不合格率在30-50之间的党员;党内民主评议优秀率与合格率之和低于50或群众民主评议优秀率与合格率之和低于40,且尚未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14、其他情况需要诫勉谈话的党员。
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6篇)
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1、实行诫勉谈话要坚持从严治党治政的方针,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
2、谈话诫勉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
3、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凡种事项:(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3)领导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4)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4、诫勉谈话的目的及惩处。
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
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谈话对象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纪检组(纪委)审核备案,并提出整改措施;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要通过第二次诫勉谈话,进行组织处理。
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
5、诫勉谈话的组织实施。
由纪检组(纪委)根据党组织决定或举报线索,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6、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应提前通知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和本人。
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7、诫勉谈话人要将谈话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对要求谈话的内容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但不得隐瞒歪曲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8、诫勉谈话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报复举报人。
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违反本规定,要追究纪律责任9、诫勉谈话由党组织或纪检组(纪委)指定或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组织实施,并作好笔录,填写廉政诫勉谈话登记表,经领导审阅后,由纪检组(纪委)立卷归档。
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二)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工作及廉洁从政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还要报告____领导班子的廉洁从政情况。
干部谈话制度
干部谈话制度一、谈话对象与内容1.党政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谈话:每年1—2次,目的是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谈话内容是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交换看法,了解情况,统一思想。
2.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的谈话:原则上按照分管工作范围进行。
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
目的是增进了解,加强合作。
谈话内容:科室工作的状况,存在的问题,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商讨解决的办法。
3.党支部书记、中层干部任职前谈话:目的是加强干部的教育。
谈话内容:任职前教育,分析优缺点,提醒注意点。
二、谈话要求1.开展谈话,必须事先作好调研,不先入为主,主观臆断;谈话时态度要诚恳,双方都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观点不同时,允许个人保留意见。
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属于原则性、重要事项的谈话必须3人以上参加。
校领导成员就谈话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必须在廉政记事本上有记录。
2.谈话有利于交流、沟通思想、增进了解,并消除误解隔阂。
校领导成员欢迎职工反映问题,提意见,随时可接受职工的谈话要求。
谈话人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正确对待反映的问题和提意见者,维护上访人的权益。
违反纪律且出现不良后果者,将按党纪政纪处理。
3.属于诫勉谈话对象的,按对干部谈话诫勉的内容、程序和要求进行。
发展新党员制度1.确定发展对象:先由党小组按党员标准和本人表现进行讨论。
从培养二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中推荐发展名单,党支部在集中各党小组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发展方针和党委的要求,研究确定发展对象,并制定年度发展计划。
2.对初步确定的发展对象,党支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员和党外群众的意见,凡是在党员和群众中威信较低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3.发展对象确定后,党支部要及时向党总支汇报,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诫勉谈话标准
诫勉谈话标准第一篇:诫勉谈话标准诫勉谈话参考资料一: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为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制定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在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
二、诫勉谈话的适用范围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忙并引以为戒的。
4.其它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事项。
三、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优秀散文)1.决定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由纪检组提出意见,报党组审定后实施。
2.谈话一般由纪检组负责人主谈。
3.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谈话人。
4.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四、诫勉谈话的资料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说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带给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状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理解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证明态度。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安全标语)1.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状况。
2.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理解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带给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职责。
3.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状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状况报告。
六、诫勉谈话后的处理1.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状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
函询的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11805
【发文字号】中办发[2005]30号
【发布部门】a03
【发布日期】2005.12.19
【实施日期】2005.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中办发[2005]30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
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筑严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防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实行同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是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谈话本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二)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定期工作目标,造成一定损失的;(三)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教育帮助的;(五)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经调查有轻微违纪,不够党政处分的;(六)对群众反映举报失实,需要澄清或打招呼的;(七)有其他需要通过诫勉谈话了解或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谈话对象: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副科级干部。
第五条谈话的组织及分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对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书记负责;对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副书记或常委(副局长)负责。
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领导同志委托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六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五)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不记录谈话内容。
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文档2篇
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文档2篇Document of admonishment conversation system for Pa rty members and cadres of Party branch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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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谈话诫勉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
3、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凡种事项:(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3)领导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4)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4、诫勉谈话的目的及惩处。
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
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谈话对象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纪检组(纪委)审核备案,并提出整改措施;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要通过第二次诫勉谈话,进行组织处理。
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
5、诫勉谈话的组织实施。
由纪检组(纪委)根据党组织决定或举报线索,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6、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应提前通知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和本人。
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干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密切党群之间和干群之间的关系,把干部中出现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和减少干部犯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诫勉谈话是公司党委针对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问题,但尚未构成不胜任而需进行处理的干部,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三条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教育和保护干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子公司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本制度不适用正被纪检监察部门初核、立案调查、审查处理的人员。
第五条干部诫勉谈话教育在集团党委领导下,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采取从上至下、逐级负责的方法,即集团公司领导成员由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负责;子公司中层正职及以上、集团部室中层及以下干部由集团党委或行政分管领导负责;子公司中层副职及以下干部由子公司党委负责。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实行诫勉谈话:(一)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执行上级决议消极,有抵触,或贯彻不力的;(三)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的;(四)工作不负责任,效率低下,作风漂浮,敷衍塞责,出现较大失误的;(五)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任用干部不按程序办理,未经集团审批擅自提拔干部的,或违反回避制度任用亲属,搞裙带关系的;(六)争权夺利,闹不团结,搞内耗,造成本单位工作被动的;(七)个人独断专横,办事违背组织原则,群众意见较大的;(八)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九)对待不同意见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十)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或有短期行为,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十一)业绩一般,年度考核综合成绩76-79分之间,民意测评不称职票占33%以上,或在民主评议干部时,群众意见较多的;(十二)违反保密制度,随意传播、泄露组织尚未公开事宜的;(十三)有其他错误行为的,但由于错误轻微或认错态度较好不追究纪律责任的第七条诫勉谈话的时间,由负责谈话教育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对公司(集团)各级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省委办公厅和公司(集团)有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实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对象及范围: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条诫勉谈话和函询的管理权限:1、公司(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按照公司(集团)规定进行;公司(集团)党委书记或董事长可根据公司(集团)的委托对班子其它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公司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对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进行函询;2、公司(集团)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公司机关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由公司(集团)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根据具体情况,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委托其所在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委托下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函询。
3、公司(集团)各单位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含队级)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或函询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纪委(纪检员)、组织(人事)部门进行。
第三条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应当由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谈话、函询的事由,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集团)、本单位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二)未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程序,作风专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三)未认真履行职责,作风飘浮,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四)不严格执行上级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顾全大局,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不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及公司(集团)有关廉洁经营、廉洁自律的规定,不能廉洁自律的;(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 ( 党委 ) ,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 12月 19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 ( 党组 ) 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 人事 ) 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 ( 党组 ) 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 一 ) 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 ) 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 ) 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 ) 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 形象工程;" 、" 政绩工程" ,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 ) 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 六 ) 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 ) 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 ( 人事 ) 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 ( 党组 ) 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干部治思想、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
廉政勤政等的苗头性问题,谈话教育的制度。
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或组织干部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谈话。
在组织考察、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评议)或信访举报中,有下列情况但
纪律处分或组织的,应诫勉谈话:
1、在路线方针政策上问题。
2、在民主制原则和班子班子团结等问题。
3、在党风廉政责任制、《廉政准则(试行)》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问题。
4、在个人重大报告制度问题。
5、在《干部任用条例》问题。
6、在直接分管范围内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问题,并在社会上负
面或使(集体)资产和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7、在密切,、、发展职工利益问题。
8、需要戒勉谈话的问题。
戒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谈话指出所的问题。
2、要求谈话就问题解释或说明。
3、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批评教育或戒勉,(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整改意见和建议。
4、情况,可要求谈话限期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纪检监察。
经戒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组织。
戒勉谈话的记录和戒勉谈话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按规定归档。
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规定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规定
[2012年12月28日]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贯彻教育为主、立足防范的方针,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廉政准则》和“两个条例”的要求,对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作如下规定:
一、谈话对象
1、新任命、当选、聘任的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群众反映强烈且需要进行警示、告诫教育的科级以上党政干部。
二、谈话内容
(一)廉政谈话
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2、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3、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警示谈话
1、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
2、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
(三)诫勉谈话
1、群众举报属实,但属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
2、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谈话方式
任职廉政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对新任职的干部,自院党委、行政发文之日起,由院分管领导、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分别进行任职廉政谈话。
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方式,由院分管领导、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警示、诫勉教育。
四、谈话分工
1、处级以上干部个别谈话由院纪委负责具体安排。
2、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各党支部或部、处、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五、本规定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附表:
廉政谈话登记表。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范文(二篇)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范文一、背景领导干部是党和政府机关中的重要力量,其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保持高度的纪律性和道德品质。
为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我单位决定制定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二、目的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领导干部的自律,纠正其不良行为,确保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增强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领导干部,包括正职和副职。
四、诫勉谈话的形式1. 诫勉谈话由单位领导或纪检组织负责,由一名或多名人员进行,可以采用集体或个别形式。
2. 诫勉谈话一般在会议室或办公室进行,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其他场合。
3. 诫勉谈话的时间和地点由谈话人员确定,要保证谈话的私密性和严肃性。
五、诫勉谈话的内容1.对于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要明确指出其问题,并提出批评和教育。
2.对于领导干部在言行举止中的不当行为,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和批评,引导其改正错误。
3.在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过程中,要注意语言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任何形式的辱骂。
六、诫勉谈话的程序1.诫勉谈话的发起可以由上级领导或纪检组织提出,并向被谈话人下发书面通知。
2.被谈话人应在通知书的规定时间内参加谈话,并按照谈话安排准时到达。
3.谈话一般由主谈人主持,其他人员参与,对被谈话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
4.谈话过程中,被谈话人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解释,并要求听取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词。
5.谈话结束后,主谈人应当向被谈话人清楚地说明诫勉的内容,并要求被谈话人签署诫勉书。
七、诫勉书的内容和保存1.诫勉书应当明确记录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要求和改进意见。
2.诫勉书应当签署日期,并由主谈人和其他参与谈话的人员签名。
3.诫勉书应当由主谈人保管,并存档备查。
八、谈话后的跟进1.被谈话人应当按照诫勉书上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2.相关部门应当对被谈话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如发现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可继续进行诫勉谈话或采取其他纪律措施。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局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局机关干部勤政、廉政意识,促进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全省药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含义诫勉谈话是指对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在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
诫勉谈话是教育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和范围凡本局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诫勉谈话。
1.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3.违反职业道德,有不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4.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害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和损人利已行为的;5.在廉政问题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6.有其它应予诫勉谈话表现的。
三、实施诫勉谈话的程序凡发现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或局分管领导应提出诫勉谈话的建议,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各科室工作人员分别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诫勉谈话,局中层干部分别由分管领导提出诫勉谈话。
党组作出诫勉谈话决定后,由纪检组通知被诫勉谈话人接受诫勉谈话,并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
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对党组作出的诫勉谈话决定有异议,允许申辩和申请复议,但行动上必须服从。
四、诫勉的期限和要求对机关干部的诫勉期限一般为6个月。
在此期间,要严格自律、勤奋工作、努力改正组织指出的缺点和问题。
党组、党支部及各科室对受诫勉谈话的机关干部要及时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诫勉期间,干部职权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用。
五、诫勉的终结诫勉期满,干部本人要写出自我总结,党组将根据本人表现和群众反映,对表现好的作出解除诫勉决定,对表现不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作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党员诫勉谈话制度
平湖小学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强化对党员、干部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防范和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目的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不正之风,违反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信访举报和其他渠道掌握的轻微的,一般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通过开展诫勉教育,促使他们警醒、自律、正视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防范和遏制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达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的目的。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1、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情节轻微,未受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2、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违纪行为未及时制止,而应负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3、信访举报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但必须及时整改纠正的党员、干部;4、重点处室、重点岗位以及存在违纪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5、群众反映的意见相对集中,需要对群众反映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及时整改、纠正的党员、干部;6、存在工作作风、工作方法问题导致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7、其他情形组织上需要谈话的党员、干部。
三、诫勉谈话的形式诫勉谈话采取指定诫勉谈话人与被诫勉谈话对象面对面谈话教育的方式进行,一般按照被诫勉谈话对象的职级,指定高于被诫勉谈话对象职级的领导干部为谈话人,并做好谈话记录。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1、谈话人向被谈话对象通报群众举报或其他渠道掌握的被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并讲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2、被谈话对象可以就谈话人所通报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检讨,并负责对需要澄清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解释,结合所掌握的问题,对被谈话人提出有关要求或给予批评教育;4、被谈话人对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示明确的态度和纠正的决心。
党员干部职工廉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党员干部职工廉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Q/GZZYTR G.20.02.01(ZG1125-2011)1、范围本制度谈话和函询对象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新提拔或者入党转正的干部廉洁任职与厂技改项目相关的人员作出的廉洁谈话,第二部分是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纪检监察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部分对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反映较大、信任度差,确实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
本标准适用于铜仁卷烟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及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工作。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办法2.1廉政谈话2.1.1 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免或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
真正发挥廉政谈话的作用,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2诫勉谈话2.2.1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一种预防措施。
从时机上看,这种谈话是在发现领导干部有了苗头性问题时采用的。
所谓苗头性问题,是指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已经出现了轻微的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这时如果及时刹车、主动纠正,就有可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但如果不及时制止,任其发展,则很有可能酿成大的问题。
我们党历来重视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对犯错误的同志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关心干部成长的角度出发,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2.3函询2.3.1 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采取书面的形式向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了解情况,即为函询。
诫勉谈话方案
诫勉谈话方案诫勉谈话方案: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一般性问题,经组织调查与核实后,需要提醒谈话。
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谈话。
学校重点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需要定期进行提醒谈话。
其他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提醒谈话。
提醒谈话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三条组织人事处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有关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工作上华而不实、脱离实际、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诫勉谈话方案】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第六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
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有关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向约谈人提出诫勉的主要事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
党风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诫勉谈话制度》摘要:党风廉政诫勉谈话制度党风廉政诫勉谈话制度,谈话实行分级负责制,公司副总以上干部由公司纪委书记进行谈话,通过谈话,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研究问题,交换意见,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党风廉政诫勉谈话制度党风廉政诫勉谈话制度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组织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一、谈话对象及重点谈话实行分级负责制,公司副总以上干部由公司纪委书记进行谈话。
纪委负责同志谈话对象是副科级和科级领导干部。
谈话的重点是区队、部室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年至少一次。
二、谈话的主要内容谈话的主要内容,一是班子,单位(部门)及个人廉洁自律、勤政廉政建设的情况;二是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三是单位(部门)党员、群众思想动态反映情况,特别是对反腐倡廉方面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及疑点问题;四是知道和听到的公司范围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党纪国法规定的人和事;五是纪委已掌握的在遵章守纪方面存在的不足,不需要立案查处但需及时纠正的问题以及就如何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到廉洁勤政提出具体要求等。
三、谈话的方式、方法1、谈话由纪委负责同志组织实施,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必要时可请公司党政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谈话前要拟定谈话提纲,克服随意性;谈话中要对照条规、准则,增强权威性。
2、建立谈话记录簿,做好谈话记录。
把谈话同对党员干部的民主测评和监督考核紧密结合起来,作为党员、干部奖励、晋职的依据之一。
3、谈话前,纪委要提前通知被谈话人。
做好准备,使之谈话真正起到作用,严防谈话制度形式化。
特别是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提前向其党政主要负责人送达“谈话通知书”,接到“谈话通知书”的单位或个人,要针对通知书的要求,做好谈话准备工作。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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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1、实行诫勉谈话要坚持从严治党治政的方针,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
2、谈话诫勉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
3、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凡种事项: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领导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4、诫勉谈话的目的及惩处。
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
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谈话对象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纪检组(纪委)审核备案,并提出整改措施;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要通过第二次诫勉谈话,进行组织处理。
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
5、诫勉谈话的组织实施。
由纪检组(纪委)根据党组织决定或举
报线索,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6、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应提前通知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和本人。
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7、诫勉谈话人要将谈话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对要求谈话的内容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但不得隐瞒歪曲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8、诫勉谈话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报复举报人。
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违反本规定,要追究纪律责任
9、诫勉谈话由党组织或纪检组(纪委)指定或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组织实施,并作好笔录,填写廉政诫勉谈话登记表,经领导审阅后,由纪检组(纪委)立卷归档。